篇一: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1(000)003【摘
要】豫政办〔2010〕136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22-26)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1【相关文献】
1.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2.河南省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J],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J],;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J],;5.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1〕71号)[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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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18?
【字
号】焦政办[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焦政办〔20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焦作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财政全额(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和经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行政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家具、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合理申请配置资产。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首先应当考虑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建立市级政府公物仓,将有关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统一调剂使用。主要包括:市级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的资产;成立临时办公机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申请购置的资产;上级部门组织考核、检查、验收、评比,由接待单位申请购置的资产;单位上缴的资产;政府罚没物资;单位申请处置的资产;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剩余国有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超编配置的国有资产;其他按规定不应归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等。
第二章
资产配置条件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新增职责和工作任务,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四)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配置资产的,由新设立或者变更的单位根据单位职能、人员编制和资产存量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新增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当先通过内部或者市级政府公物仓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逐步到位。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需要更新的,在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后,按照规定配置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
第三章
资产配置程序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计划由需要配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部门预算一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未纳入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范围的资产,单件价值5000元以下或批量价值10000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该限额以上资产,由申请单位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财力状况,审核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并将其列入部门预算。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预算经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复市级部门和单
位。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本单位资产购置。
(五)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资产购置说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非明确安排有设备购置的上级补助资金或者同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进行资产购置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入账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资产的,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配置标准
第二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的设定,是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安排资产购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资产配置标准另行下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财力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配置标准规定。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购置计划进行资产配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资产。未经批准购置资产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不得办理购置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后,应当及时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资产配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配置或者超计划、超标准配置资产的,拒绝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的,拒绝将有关资产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市财政部门对已经购置的资产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相关资产的配备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篇三: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09.292015.11.01泰政规〔2015〕7号
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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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5〕7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节约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泰州市市级政府公物仓(以下简称市级公物仓),是指对下列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
(三)执法执纪单位罚没资产、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
(四)党员干部上交的各类礼品等资产。
第四条市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接受监督;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五条市级公物仓运行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研究制定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市级公物仓资产的配置、上缴、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制定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规划;
(五)监督检查市级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参与市级公物仓有关资产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定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参与对市级公物仓资产配置、调拨、使用、处置等事项的审核;
(三)参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资产的收缴、调剂使用及机构撤并后资产的清理收缴。
第八条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资中心”)是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市级公物仓的日
常管理,包括市级公物仓资产的保管、调拨、使用和处置等事项,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级公物仓管理制度,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落实市级公物仓仓储场地;
(三)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
(五)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调拨、使用和处置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落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七)负责借出资产的监管工作,定期对市级公物仓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确保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八)具体组织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九)制定市级公物仓具体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上缴或使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市级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账册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市级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和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的市级公物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申请借用和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市级公物仓资产。
第十一条市级公物仓设在市国资中心。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纳入市级公物仓管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组建临时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统一配置的各类资产或接受捐赠的可循环使用的实物资产;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回的实物资产;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闲置资产,包括不需用的资产、已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
用价值的实物资产;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中仍有调剂使用价值的资产;
(五)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
(六)执法执纪单位罚没资产、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
(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接受党员干部上交的各类礼品等资产;
(八)其他按规定应缴入市级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十二条资产移交市级公物仓的,根据移交资产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所购置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在活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由活动(会议)承办部门(机构)清理、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二)按规定撤销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在部门(机构)撤销后一个月内,由原部门(机构)清理、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合并的,应当对合并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清查后的全部资产移交并入单位。富余的资产,在单位合并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合并后的部门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四)事业单位按规定改制的,应当对纳入改制的资产清查核实并登记造册,由改制前事业单位移交改制后的单位;未纳入改制的资产,在改制结束前一个月内,由改制的事业单位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或闲置一年以上且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六)属于一般性资产的罚没资产,在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由作出罚没决定的部门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的财物(包括文物、专卖品、毒品、假冒伪劣药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淫秽物品等)的罚没资产,按《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上缴相关部门处理。
(七)经批准处置的资产,仍可调剂使用的,由原使用或管理该资产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移交市级公物仓。
(八)政府采购中批量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由市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登记造册并移交市级公物仓。
(九)党员干部上交的各类礼品,由接受单位在每季度末集中移交市级公物仓。情况特殊的,应当及时移交。
前款规定的资产移交市级公物仓的,由市国资中心开具“市级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附件1),并及时
办理登记入库,资产移交清单作为原始凭证归档管理。
第十三条所需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从市级公物仓中配置:
(一)经各部门预算安排需购置的资产;
(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所需资产(除一次性消耗用品外)。
市级公物仓库存资产无法满足需要时,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国资中心统一采购并纳入公物仓管理,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后,使用单位与公物仓办理借用、调配手续。
第十四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借用或调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由使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受托管理的资产的,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当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市国资中心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审批决定办理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借用、调配手续。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借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市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附件2),经批准后到市国资中心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位应当确保借用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完全完整。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拨市级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市级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附件3),经批准后,市国资中心办理出库手续,并核销市级公物仓资产登记簿中对应资产。接收单位对调拨资产应当及时登记,作为单位新增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归还借用的市级公物仓资产时,市国资中心应当按照《市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核对归还资产,检查借用资产情况。
第十六条市国资中心应当定期对市级公物仓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并对以下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无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处置市级公物仓资产的,由市国资中心填写《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表》(附件4),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备案评估价格为底价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处置收入统一上缴市财政。
第十八条市国资中心应当加强对市级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按期清点盘库,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和资产安全完整。
(一)指定专人负责市级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市级公物仓资产进行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资产性能的安全可靠。
(二)按规定设置市级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做到一卡一物。
(三)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市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月进行盘点,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及时编制资产增减及库存报表并报相关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市财政部门对市级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对市级公物仓的资产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或私分公物仓资产,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负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市级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
2.市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
3.市级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
4.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表
附件1市级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
移交单位名称:
移交日期:年月
日
编号: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值(元)
移交类型
备注
合计
移交单位(章):
移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移交人(签字):
市国资中心(章):
市国资中心负责人(签字):
接受人(签字):
备注:
1、本“清单”一式四份,移交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国资中心各一份。
2、“移交类型”填列大型活动(会议)、机构撤并改制、长期闲置、罚没收缴、处置资产、政府采购资
产等。
附件2市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
借用单位名称:
编号:
借用事由
借用期限
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值(元)
备注
合计
借用单位(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主管部门(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市财政部门(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市国资中心(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借用单位、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国资中心各一份。
附件3市级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
调入单位名称:
编号:
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值(元)
备注
合计
调入单位(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主管部门(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市财政部门(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市国资中心(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国资中心各一份。
附件4市级公物仓资产处置表
编号:
序号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价值(元)
处置形式
处置原因
备注
合计
市国资中心(章):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市财政部门(章):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
公物仓管理员(签字):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市国资中心、市财政部门各一份。
——结束——
篇四: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共享共用资产通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统一管理、调配和处置。
第三条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可调剂资产。
1.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2.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3.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5.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可调剂资产。
(二)共享共用资产。
1.集中管理资产:由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的各项资产。
2.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或购置,面向社会开放的科研基础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
第四条公物仓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调剂,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无偿为主,节约资金;
(四)动态管理,高效便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机管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牵头建立和完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三)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物仓资产进行调配。
(四)组织开展运用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有关工作事项。
(五)牵头开展关于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机管局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关管理事项及公物仓中的集中管理资产进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职责分工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审核、审批市级行政单位资产的有关公物仓管理事项。
(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集中管理资产进行统筹调配,并将调配情况及时录入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
(三)监督检查市级行政单位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部门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督导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
(二)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权限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公物仓资产进行调配。
(三)配合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做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四)接受市财政局、市机管局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
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单位占有的可调剂资产和共享共用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
(二)占有或使用(含租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单位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准确。
(三)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
第三章可调剂资产管理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本单位可调剂资产(原则上资产可使用期限应在一年以上)纳入公物仓管理。
第十条可调剂资产在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可调剂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再安排预算资金购置新增资产。其中:公物仓中的房屋资产主要通过租(借)用方式使用,其他资产主要通过无偿调拨、借用方式使用。
第十二条可调剂资产使用按以下流程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操作:
(一)资产查询匹配。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编制和执行时,涉及新增资产配置并需要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资产查询申请,注明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将同类资产信息推送给申请单位进行选择匹配。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拟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的具体使用类型等信息,报市财政局审核。确因特殊情况不使用推送的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单位应说明原因,并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如无同类资产,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知申请单位终止申请程序。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询匹配相关信息,生成《在仓资产查询结果选用确认单》,供市财政局审核该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参考。
(二)拟选用资产确认。
申请单位在线初步确定拟选用公物仓资产的,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通知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申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现场核验确定相关资产是否适用。申请单位需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资产现场核验结果,资产经现场核验适用的,启动资产调拨、租借管理事项;资产经现场核验不适用的,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结束本次资产查询工作。
(三)资产调拨。
申请调拨资产的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启动资产在线调拨程序。经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后,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职责分工批准公物仓资产出仓(其中:现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权限以内的资产调拨由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
门批准)。经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或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作为办理资产处置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四)资产租借。
申请租借资产的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启动资产在线租借程序。经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确认后,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职责分工批准公物仓资产出仓(其中:现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权限以内的资产租借由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经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或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作为办理资产使用等后续工作的依据。
(五)资产移交。
1.资产调拨。申请调拨资产单位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
拨申请书》到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领取资产,并承担有关运费及拆
装等费用,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
2.资产租借。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和申请租(借)用资产单位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按规定签订租借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账务处理。
涉及资产调拨、出租(借)的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凭经批准的《公物仓资产无偿调拨申请书》《公物仓资产租(借)用申请书》等,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章共享共用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共享共用资产由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包括集中管理资产管理单位、拥有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产权的单位)负责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资产基础管理信息。
第十四条共享共用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期间权属不变,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涉及新增资产配置的,原则上应优先使用公物仓中符合条件的集中管理资产。公物仓中没有符合条件的集中管理资产的,市财政局会同集中管理资产的管理单位协调安排此类资产新增配置。
第十六条集中管理资产使用按以下流程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
统中进行操作:
(一)集中管理资产使用申请。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部门预算年
中调整之前,因组建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涉及新增资产配置,需使用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的,应通过公物仓管
理信
息系统提出使用申请,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表(集中管理资产)》,注明所需资产类别、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需求。
(二)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
管理单位根据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状况审核单位使用申请,公物仓中集中管理资产符合申请条件的,管理单位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表》通知申请单位确定下一年度集中管理资产使用计划。如公物仓中没有可供使用的集中管理资产,管理单位申请安排预算资金配置同类资产,或申请单位提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
(三)集中管理资产领用、归还。
申请单位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集中管理资产使用安排表》,到公物仓资产管理单位领取资产,并承担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申请单位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领用的集中管理资产。
(四)集中管理资产使用情况登记。
由管理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集中管理资产使用信息。
第十七条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第十八条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使用情况由开放共享的科研仪器设施占有、使用单位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登记。
第五章公物仓资产信息化管理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依托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资产卡片信息为基础,开发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公物仓资产管理。
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机管局负责。
第二十条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以公物仓资产卡片信息化管理为基础,对公物仓资产进入公物仓、在公物仓期间及退出公物仓等不同阶
段的管理事项进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照《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中使用电子印章对公物仓资产的管理事项进行无纸化申报、审核、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的要求,建设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涉及的公物仓资产的基础信息及时维护,保证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加强公物仓资产管理,确保公物仓资产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十四条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全面掌握本部门、本单位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和使用状况等,加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提交的公物仓信息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将公物仓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市机管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五: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国有资产有效运行机制,根据《市市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市级政府公物仓,是指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和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以及罚没资产等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具体形式包括实体公物仓和虚拟公物仓。
第四条市财政局委托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市市级政府公物仓。
第五条政府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接受监督。
(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是管理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负责对公物仓资产的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监督检查公物仓管理及执行制度情况。
第七条市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公物仓管理的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公物仓资产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负责公物仓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处置和收益上缴。
(四)负责落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五)负责构建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打造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即时提供和发布公物仓资产信息,为提高公物仓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公物仓资产管理情况。
第八条市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备案,包括:
(一)建立仓储管理制度。对储存的物品要建立固定资产实物账、卡管理制度,确保公物仓资产安全和完整。
(二)建立会计核算制度。设立仓储资产专账,准确反映仓储资产的原值、增减变动及收益等。
(三)建立盘点制度。对仓储资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防止资产腐烂、变质、损坏、灭失、被盗、挪用等。
(四)其他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涉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监督管理。
(三)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公物仓资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公物仓管理范围及程序第十一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闲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不需用的资产、过量占用的资产、2长期不使用的资产等。具体包括:交通工
具、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专用设备、土地房屋建筑物等。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超过规定配置标准应上缴或处置的资产。
(三)更新、淘汰的资产。按照规定的处置权限审批后需要更新、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实物资产。
(四)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
(五)执法执纪单位罚没物品、涉案物品。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时的剩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七)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等。
(八)其它应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的资产。
第十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批复文件或备案材料,资产管理中心出具的接收资产的有关凭证核销账务。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闲置的资产。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当对占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本单位闲置资产报市财政局备案后缴入公物仓。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移交公物仓。
(三)更新、淘汰置换的资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调配或购置新增资产前,应办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的相关手
续,更新、淘汰置换出来的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旧资产,应在调配或购置新资产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上缴公物仓。
(四)实行批量政府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由市级政府采购机构登记造册移交市级公物仓。
(五)罚没及涉案物品。执法执纪机关罚没、收归国有适宜缴入公物仓的涉案物品,应在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移交公物仓。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撤销时的剩余资产和行业协会商会依法注销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其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3的)应在机构撤销或注销后的1个月内,由资产使用单位和社会团体举办单位进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七)市委、市政府为履行某项特定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临时性办事机构和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会议、大型庆典、运动会、展览、普查、调查等活动的所有资产(包括购置、借用、调拨、捐赠、奖励等方式取得的),应在活动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承办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后移交公物仓。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中心在接收有关部门(单位)资产时,应对接收的资产进行现场查验,并向上缴资产单位开具《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资产接收专用凭据》。
第四章公物仓资产使用和处置第十四条公物仓资产调出或借用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资产管理中心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一)调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年度预算或年度追加预算购置新增具有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经市财政局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后,优先从公物仓的储备资产中调剂。资产调出公物仓后,由申请单位管理使用。
(二)借用。经批准,市级临时机构和市财政负担经费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典礼、普查、调查等活动涉及购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公物仓不足安排的,由市财政安排预算,资产管理中心统一购置,使用单位从公物仓借用,按期归还。
第十五条公物仓资产的对外有偿使用和处置,由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批准。
(一)根据市财政局资产调拨通知,调拨给有关单位。
(二)不需用的仓储资产,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
(三)闲置的仓储资产出租、出借,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采用公开招租等方式进行。
(四)不宜集中的大型、笨重或运送成本较高的物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由市财政局会同资产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查验,并按规定程序处置。
第十六条公物仓处置资产的收入,扣除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公物仓运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xx月1日起施行。
很有婉约派的文风。
关于印发《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主题词:工作制度公物仓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温州市工商局、市府办
乐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编
附件: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印发
乐清市工商局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对扣留和罚没物资保管、处臵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物资处臵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是指保存、处臵采取扣留措施与罚没物资的实物仓库及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的总称。
实物公物仓是指我局保管、处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扣留措施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产品(商品)、用于生产经营违法产品(商品)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及产品标识、包装物等物品,以及逾期无人5认领的依法处臵物资实物仓库。
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是对前款实物仓库保管的物资进行统一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公物仓保存和处臵采取扣留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物资的台帐、出入库情况以及统计报表等管理信息,直接生成相应的单据,用以保存交接人的签字记录。
第三条
市局建立统一的公物仓,保管和处臵由我局采取扣留措施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的物资。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为公物仓的主管部门;后勤服务中心管理公物仓的具体事务,负责对扣留、没收物资的归集、保管、入帐、统计以及处臵等工作。
第五条
公物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专人管理,健全值班制度,确保扣留、没收物资及时入库。
(二)负责查验、清点出库、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规格、型号,核对无误的予以交接。
(三)在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核对登记,办理入库、出库手续。
(四)建立《扣留、没收物资台帐》。按照有效的凭证进出物资,做好出、入库的记帐工作。
(五)对扣留与没收的物资进行定期盘点和对帐,做到单物相符,物帐相符。确保出库、保存数目准确无误。
(六)扣留与没收的物资一经入库不得调换、损毁、动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臵。
(七)要对公物仓内的物品进行严格管理,物品要分类摆放、妥善保管,做好公物仓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第六条
各办案单位应当于采取扣留措施当日(情况特殊的,可放宽至次日)将相关物资送交公物仓,办理相关入库手续。
对于未采取扣留措施而事后作出没收决定的物资,各办案单位要于没收决定6生效后5日内将没收物资送交公物仓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物资入库时,应当凭有效的相关凭证(扣留物资入库凭《扣留财物通知书》和《财物清单》,没收物资入库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有办案单位经办人在场,一同对物资进行清点,严格查验入库物资的数量、品名、包装、标志,入库物品要按数量、规格、新旧程度进行逐一验收入库,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无差错后办理入库手续,《财物入库单》必须有办案单位和公物仓管理部门双方人员签字有效。
物资出库时,应当凭有效的相关凭证,由公物仓管理人员确认并报经财务机构分管局长批准后方能办理出库手续,填写《财物出库单》,并由双方当面验清物资确定无差错方能出库。
第八条
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要与书式台帐同步进行,严格做到数量准确,物资安全。
第九条
扣留措施解除后,办案人员应当自解除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凭证(《有关事项审批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报公物仓管理部门;由公物仓管理部门组织清点核对,办理出库手续,并负责通知当事人。发还物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实施,当事人在《发还财物领单》上签名盖章,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条
对于采取扣留措施留存的物资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案件承办单位要在5日内将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公物仓手续。
对于无主物资,办案人员要在公告期满后及时到公物仓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公物仓手续。
第十一条扣留物资与没收物资实行分类保管,公物仓管理人员要及时将扣留物资转为没收物资。
第十二条对没收物资的具体处臵,应当依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和暂扣财物管理办法(试行)》、《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物资处臵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弃物以及无主物资的处臵,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没收物资作拍卖、销毁、分离、捐赠、消除违法标志等处臵时,应当有监察室人员临场监督。
处臵过程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在处臵完毕后15日内归入相应的行政处罚案卷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实施捐赠要经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严格限定受赠对象,并且受赠方应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十五条
公物仓的物品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调换、损毁、动用,也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公物仓物资。对于擅自处理公物仓物资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具体依照《温州市工商局扣留、罚没物资仓库保管员制度》、《乐清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办公室负责罚没收入和暂扣款项的核算和管理以及公物仓建设、运行经费的保障工作。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公物仓的日常管理工作。信息办负责公物仓网上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监察室负责对制度的实施情况和公物仓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办公室与法规科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我局以前制定的有关公物仓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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