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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6篇

时间:2023-07-26 19: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办理“命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途径探析

  [摘要]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一道难题。本文结合检察机关办理“命案”工作的实际,谈谈检察机关在办理“命案”中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关键词]命案

  化解社会矛盾

  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已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既要保证案件得到正确依法处理,还要主动把工作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通过办理案件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但现实生活中重大刑事案件因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处理不慎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大局中如何有效的化解“命案”①的社会矛盾是检察机关在新时期检察工作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只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在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探索有效机制,全力消除不稳定因素,才能促进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

  一、社会矛盾在“命案”中的主要表现

  “命案”背后往往隐藏着积累已久的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命案”发生后,不仅会对当事方造成强烈冲击,其案发原因、犯罪情节和司法进程、判决情况等,更是会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面对同一“命案”,视角不同、观念不同所形成的观点自然不同,不同观点之间的激烈碰撞又很容易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命案”中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一方的矛盾

  “命案”因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使得被害人亲属承受着极大的身体伤痛、精神刺激和心理创伤,并产生巨大的经济压力,从而对被告人深度怨恨,欲杀之而后快;同时,被告人面临着被处以极刑的可能,为减轻罪责,被告人及其亲属会寻找和指责被害人的过错,致使双方对立仇视、剑拔弩张。这一情绪又容易波及各自家族、乡里,乃至社会公众,严重者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矛盾

  受社会转型、法律滞后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少数司法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以及政府公职人员的贪腐行为,特别是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现象存在,这些先入为主的认识在具体的“命案”中,体现为当事方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一方面被告人因面临严厉处罚,出于本能的抵制心理,会指责司法机关取证不规范,遭遇诱供、指供甚至刑讯逼供等不法待遇,认为司法机关没有充分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及

  其自身所具有的从轻、减轻情节等。另一方面被害人亲属,出于复仇心理,会指责司法机关没有充分揭露犯罪甚至包庇犯罪,要求立即判处被告人死刑。当事人双方如其诉求未能得到满足,往往会通过信访、媒体、网络等各种途径表达诉求,制造舆论,逐步演化为当事方与司法机关的矛盾。

  (三)社会舆论与死刑适用的矛盾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舆论的表达早已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特别是借助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平台,伴随社会事件的发生,社会舆论中不同观点的争辩亦同时开始,如近年来较为典型的云南李昌奎强奸杀人案。社会舆论对于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社会舆论对某种社会现象的肯定或否定性评价,带到具体的“命案”中加以讨论,如果迁就社会舆论则会影响司法的中立性,削弱司法的威严。

  二、检察机关办理“命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价值追求决定其在各项工作特别是在办理社会矛盾突出的“命案”中,应当通过主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实现公平正义和社会的稳定有序,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检察机关的政治地位决定其应当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从政治属性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从司法属性角度来看,构建和谐社会说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党中央根据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相比较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命案”的背后往往隐含着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案件本身制造的矛盾也更令人关注,处理不慎可能会爆发更大范围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所以,检察机关在办理“命案”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正是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是由其政治地位所决定的。

  (二)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其应当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是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法律的作用首先在于定纷止争和恢复社会秩序,法律如不能得到有效实施,或者说仅是机械地适用法律而不考虑社会矛盾的解决,则社会必定纷争不断、秩序混乱,法律也将因此失去威严,这显然与检察机关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相悖。所以,检察机关在办理“命案”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正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这是由其宪法地位所决定的。

  (三)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决定其应当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价值追求。正义是一种价值,秩序也是一种价值,正

  义的实现有助于社会的稳定有序,反过来,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亦有助于正义的实现,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社会矛盾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会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究其原因乃是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命案”尤其如此。所以,检察机关在办理”命案”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正是为了达到公平正义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共同实现,这是由其价值追求所决定的。

  三、检察机关办理“命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基本思路

  (一)严格执行两个证据《规定》②,确保“命案”质量

  近年来相继发生的佘祥林故意杀人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等重大刑事错案,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刑事错案尤其死刑案件的错案,“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犯公共利益,影响司法的公信力”,进一步会引发或者加剧了社会矛盾。造成上述冤假错案的原因主要在证据问题,因此“加强证据监督,把好证据关,是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关键”,也是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关键。“两个证据《规定》”的下发执行,既对“命案”的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证据标准,也为高质量办理“命案”提供了更富操作性的依据。

  检察机关办理“命案”,应严格执行两个证据《规定》,坚持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惟一根据原则,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一律排除非法证据,认真核实存疑证据,及时补强瑕疵证据,对于不能核实的存疑证据、不能补强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坚决不予采信。只有确保“命案”的质量,才能谈得上公正司法,只有公正司法,才能取得当事者的信任,提高法律的威严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消除外界的不当指责与怀疑,这既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途径。

  (二)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一是要加强对司法程序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对“命案”从立案侦查到判决执行的各个诉讼环节进行实时监督,要求严格遵照刑事司法程序,增强司法过程的透明度,排除公众对司法机关“暗箱操作”、“枉法裁判”等猜忌,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为化解社会矛盾创造条件。

  二是要加强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证据审查等,及时排除非法证据,补强瑕疵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既要避免因违法取证导致死刑错案的发生,也要避免因证据缺陷使得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引发公众的不满。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审判活动依法进行、保证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判处,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外,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命案”整个司法过程廉洁执法情况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加大对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三)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检察机关办理“命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通过从严打击和从宽处理,积极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1、通过从“严”来化解社会矛盾。对于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稳固和社会治安稳定的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要坚决从严打击,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检察机关要明确建议法院适用死刑,及时消除犯罪给公众造成的恐惧和担忧,化解公众的死刑期望与严重犯罪之间的矛盾,维护安定、团结、和谐的生活、生产局面。

  2、通过从“宽”来化解社会矛盾。对于主观恶性不是特别深、犯罪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或者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对矛盾激化有责任的,或者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以及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的,检察机关应客观评价影响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情节,化解公众的宽宥心态与死刑适用之间的矛盾,缓解和消除被害人亲属和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在慎用死刑的同时尽可能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四)发挥主观能动性,适时调处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办理“命案”,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紧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适时地开展一些调处社会矛盾的工作:

  1、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做好答疑说理工作。案件承办人在工作中要遵循法理、事理和情理相统一的原则,认真听取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耐心细致地解释政策和法律,做到法理准确、事理充分、情理到位、以理服人,力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2、准确研判舆情,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面对社会舆论不同的声音和质疑,在案情允许的前提下,首先要理性面对,不隐瞒不回避,不迎合不打压,及时作出正面回应。案件处理结果要考虑民意,但必须以法律和事实优先,不能为民意牵着鼻子走。同时,对即将或已经发生的舆情,必须快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稳定、顺畅、高效的联动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掌握权威信息发布的主导权,并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因舆论引发的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矛盾,以避免引发新的问题。

  3、认真履行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的职责。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集中展现,是检察机关对案件最终意见的法定表达方式,也是当事者和社会各界了解检察机关意见的正当途径。因此,要充分利用出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这一平台,加强对“命案”一审公诉意见、二审出庭意见的说理性,通过全面论证证据、客观评判事实、认真释法说理,澄清各种没有事实根据的猜测,驳斥各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论断,有效化解各方对立仇视的情绪,进而推进社

  会矛盾的化解。

  4、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公诉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正确评估因“命案”所引发的各种矛盾,积极做好应对防范措施;要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机制,对于确有困难又缺乏其他救济途径的刑事被害人及时提供救助,合理解决矛盾。此外,发现可能引发或加剧社会矛盾的苗头时,要通过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组织立即整改或者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予以遏止。

  四、结语

  当前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决定了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必须转变思路、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因此,检察机关再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着力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黄河

  卢宇蓉

  吕卫华:《证据监督与防范刑事错案》,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1期,第27页.

  [2]刘锦良

  周园:《公诉部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思路探索》,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0月(上),第204-205页.

  [3]王红艳:《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经验》,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2月(下),第190页.

  注释:

  ①“命案”是指在刑事犯罪活动中致人死亡的重大刑事案件。具体是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绑架、爆炸、放火、投毒等八类重大刑事案件.

  ②是指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篇二: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

  

  民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存在问题与对策

  民行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存在问题与对策[摘要]当前,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民事、行政纠纷增多的情况下,检察机

  关通过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对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才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笔者通过对钦北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行检察;化解矛盾;调研

  一、民行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至2009年,钦北区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民行申诉案件45件,立案审查55件,息诉4件,建议提请抗诉获自治区院支持2件,提请抗诉获市院支持12件,提请抗诉获改判7件,改判率为58.3%;提出检察建议20件,法院采纳19件,检察建议采纳率为95%;督促、支持起诉19件,成功办理督促起诉18件,支持起诉成功率94.7%。

  钦北区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一)在审判监督中普遍运用检察建议。运用检察建议,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和诉讼环节,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钦北区检察院注重利用检察建议的上述优点,积极与同级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存在分歧,争取达成共识,在此基础上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促使法院接受、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在执行监督中试行运用检察建议。长期以来,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一直成为困扰司法工作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为此,钦北区院通过检察建议,适时拓展监督范围,积极探索对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主动参加解决“执行难”问题,切实化解矛盾纠纷。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存在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现象以及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钦北区院在与法院就执行个

  案进行探讨达到共识的基础上,及时向法院发出执行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尽快结案。如2009年9月,在一起镇政府与农民的债务纠纷执行中,钦北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主动与法院的办案人员沟通,共同工作,联合做镇政府主要领导的释法说理工作,最终达成了共识,促使镇政府执行了法院的判决,从而有效地化解了群众与政府的矛盾纠纷。

  (三)在公益诉讼监督活动中积极运用检察建议。注重加强公益诉讼活动监

篇三: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者:廖

  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

  摘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现阶段我国的重要任务。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类社会矛盾纷纷显现出来,并呈现出对象群体化、类型复杂化的态势,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检察机关如何认真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创新检察工作机制,化解矛盾纠纷,调节社会关系,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思考的课题。

  关键词检察工作

  和谐社会

  化解矛盾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6-03法治在国家治理中,表现为以法律为主的社会控制手段,化解矛盾,保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在法制社会里,检察机关充当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参与者,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当前,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①伴随着地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社会矛盾也进一步加剧。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消除不和谐不稳定因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检察机关的职能看,法律监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通过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和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严重违法现象,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要准确把握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正确认识社会矛盾,有效处理解决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如何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特点,分析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运用好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社会矛盾的程度由表层性转向沉淀性

  由于经济利益主体和思想观念的多元化,而对应的社会规范又不完善,所以造成人们之间矛盾高度易发,并从程度上逐步加深。这些由浅到深,由表层到深层的矛盾在其发展中又派生出多种复杂因素。如土地权属引起的纠纷,公司与个人的劳资纠纷以及政府在处理土地拆迁问题时工作人员与住户产生的纠纷。如果这些矛盾意识不解决,就有可能沉淀到更深层次的矛盾中,称

篇四: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检察院关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的报告

  人民检察院关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

  情况的报告

  提纲:

  一、统一思想,夯实基础,汇聚强大合力

  (一)注重理念引领,切实以人民为中心

  (二)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三)配齐配强人员,夯实基础保障

  二、创新方式,多措并举,实现同向发力

  (一)围绕中心工作,用心做好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

  (二)强化法治自觉,努力实现依法办案与多元化解同向发力

  (三)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全面推行公开听证

  三、宣传引导,良性互动,保障大局得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代表XX检察院报告我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2021年以来,XX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时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积极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一、统一思想,夯实基础,汇聚强大合力

  (一)注重理念引领,切实以人民为中心

  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严格落实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要求,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作用,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X人次,均依法妥善处理;始终把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放在最高位置,加强释法说理,妥善处理矛盾纠纷X件,做到既解群众“法结”又解群众“心结”。

  (二)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强化政治自觉,把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政治任务强力推进。成立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三位副检察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领导小组,制定了《XX检察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方案》、《XX检察院关于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工作方案》,为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开展筑牢了组织基础。

  (三)配齐配强人员,夯实基础保障

  院党组在人员配备上精心安排,每个部室抽调一名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政策水平过硬的干警,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精干力量。全院共有X名入额检察官,为矛盾纠纷化解小组配备X名入额检察官和X名辅助人员,配齐配强了基础人员力量。建立对内、对外各项联动协作机制,对内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建立线索摸排、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对外与公安、法院建立刑事案件风险通报机制,健全信访案件联席会议、联合接访、联合答复机制,牢牢把握风险预判和稳控化解主动权。

  二、创新方式,多措并举,实现同向发力

  (一)围绕中心工作,用心做好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

  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认真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在控申部门分设办信组、接访组、办案组三个专组,平时按分工履职,忙时集中力量攻关,确保群众来信专人管、专人抓、专人办、专人答,第一时间解决好群众的烦心事和揪心事,今年共受理控告申诉类案件X件,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X人次,均已按要求进行答复办理;扎实开展信访积案清理,分类建立信访积案“档案”,逐案制定化解措施,借鉴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经常性矛盾隐患排查,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实现了连续X年无越级访和赴省进京访;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变申请救助为主动救助,增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时效性,今年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X件,累计发放救助金X万元。

  (二)强化法治自觉,努力实现依法办案与多元化解同向发力

  一是规范刑事案件和解办理程序。

  将刑事和解作为不捕、不诉和从轻从宽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重要前提,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今年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X件XX人,审结X件X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案件X件X人,适用率为X%。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引导当事人握手言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对抗。

  二是推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案结事了人和政和。

  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以“事要解决”为目的,建立了轮流接访制度、律师协助说理制度和息诉工作考评制度。全年共办理民事监督类案件X件,均已办结;办理行政监督类案件X件,均已办结;化解行政实质性争议X件。在办理山西省XX公司诉我区XX行政单位行政诉讼一案中,承办检察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可以化解在诉前,遂搭建平台,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承办检察官从情、理、法等角度巧妙斡旋,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和居中协调,使双方彻底放下心结,最终将该案成功化解。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既平息了双方矛盾纠纷,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达到案结事了政和的目的,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展现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察担当”。

  三是积极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力度,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实现政通人和。今年共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录入行政处罚案件X件,充分形成了工作上的合力。

  (三)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全面推行公开听证

  落实能听证尽听证和公开听证全覆盖要求,对刑事申诉、立案监督、审查逮捕、拟不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公益诉讼、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救助等九大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全部公开听证,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今年共开展公开听证X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作为听证员评议,同时邀请与案件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旁听,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公开听证工作的开展,不仅将办案置于人

  民监督之中,更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检察工作。

  三、宣传引导,良性互动,保障大局得力

  重视法治宣传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落实普法责任制,成立了普法宣传小组,深入社区、学校、工地、企业等地开展常规性法治宣传。今年共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等法治宣传X次,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群众走进检察机关”等主题检察开放日X次,通过“走出去”与“请进来”等宣传方式,覆盖不同领域群众X余人次,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为全区矛盾纠纷化解、构建和谐安定社会环境贡献了检察力量。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XX检察院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在区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持续探索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质量和水平,为早日实现我区高品质产城融合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篇五: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三条路径

  作者:潘金明

  刘宗武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6年第12期

  【摘要】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各项建设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主要体现为三条具体路径。

  【关键词】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路径

  一、大力完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机制

  (一)健全控申举报信访工作机制。对信访案件群众控申举报,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息诉、边防范,切实解决矛盾,促进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控告申诉部门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要求,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与办案干警签订案件办理责任书等方法,使每一起案件都能首次办理成功,不留后遗症,切实把涉检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在首办环节和基层。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办案干警不负责任,案件办理质量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效果不好,因人为因素造成越级上访的,必须进行责任追究,督促干警强化办案责任意识。建立台账,规范管理,对于接待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或确实上告无门的上访,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受理,并仔细分析其来访的原因。如可能成为“上访老户”的,则建立档案,并由专人负责,发挥首办责任制的职能。

  (二)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各业务部门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以案释法,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办案人员适时发出监督型检察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帮助堵塞其管理上的漏洞。积极利用当地电视台、检务公开墙报、电子触摸屏、文化广场宣传栏等载体开展检察工作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服务,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加强化解社会矛盾外部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重点打击破坏环境,影响民生,侵财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刑事犯罪,维护生产、生活和市场管理秩序。严惩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严厉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点的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及社会公信力优势,积极参与调处群体性、综合性事件,协调社会综合力量,切实加强与信访、纪委、政法委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建立经常性的协作关系,对突发性的群体事件,特别是处理群体事件中造成当事人伤害或死亡的,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多重角度出发,以积极的态度介入,以公正的立场处理,协助党委、政府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抑制群体性事件扩大化。

篇六:检察院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工作心得:创新运用“枫桥经验”,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律统一和正确实施。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其主要工作任务是接待和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举报、申诉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承办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宣传法制,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市检察院下发通知,“全面排查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全力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矛盾”,要求全市两级院开展落实“枫桥经验”化解信访矛盾专项活动。

  县检察院作为“枫桥经验”的积极践行者,立足检察职能,拓展内涵外延,着力在防范化解社会纠纷治理上谋思路、下功夫,生动展现了“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

  一、把准争议双方的“脉搏”,展现司法柔性的一面

  近来年,县检察院坚持源头防范和动态化解矛盾相结合,综合运用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民事行政申诉、抗诉息诉等手段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处理体系,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就地解决纠纷问题。

  依托社会“大调解”机制,理顺便民申诉机制,规范信访接待流程和信访案件办理流程,确保人民群众正当诉求能及时大奖、合法、有序表达,将信访维稳

  工作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通过完善制度、明确职责、量化考评、强化监督、规范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尽量避免和减少涉检信访。

  近日,一起20多年的民事申诉积案在该院的督促下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该院坚持以健全审查受理机制、畅通入口为重点,坚持诉访分离,将属于检察机关管理的信访事项及时导入法律程序。承办检察官仔细做前期研判和到现场实地查看,很快把把握住争议双方的“脉搏”,发现县法院对该案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及时对该案予以受理,并将该案向民行科推送交办,民行科依法进行了文证审查启动了民事案件立案监督程序,该院遂向县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关心呵护涉罪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是县检察院加强司法保护、传递司法温度的一个缩影。

  该院201X年专门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专司负责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犯罪的未成年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组织开展预防未成人犯罪工作。针对未成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自201X年成立以来,共审结审查逮捕未成年刑事案件11件19人,其中不批准逮捕4件7人,不捕率37%;审结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件29人,其中不起诉6件13人,不起诉率45%,向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30余份,并逐一落实;进行社会调查和提供心理咨询(疏导)服务各20余次。不单是捕诉合一,未检办还专门做好附条件不起诉的品德考察和宣传教育工作,简单地说就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只要思想品德合格,能不捕的就坚决不捕;能不诉的就坚决

  不诉。该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县电视台为此还作了专门报道。

  二、延伸检察触角沉下去,促进源头治理出大招

  县检察院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在该县中心乡镇永平镇设立了检察室,在发挥检察职能的基础上,把工作重心转向源头治理,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加多样化、专业化的检察服务,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首要任务。该院不断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定期召开党组信访例会,对已发生的涉检上访案件,逐案研究解决方法。注重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把各种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单位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深化法律服务模式,主动下沉检力,深入社区乡村开展定点接访、带案下访、以案释法等系列法律宣传活动,让基层群众近距离接受检察服务,既解“法律困惑”又解“心理疙瘩”。

  在全县18个乡镇选派驻乡村检察官。积极开展巡回检察,驻乡村检察官加强与乡镇党委、政府以及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加强联系,定期走访基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广泛征求其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县检察院,检察院根据意见和建议,做好相应工作改进并一一向基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真反馈。开展司法便民服务,做好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回访工作,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一)加强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控

  安排专人每天进行2次互联网监测,对涉及涉检舆情和本地区稳定的相关信息,及时登记、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扩大。同时,认真收集、梳理社情民意,通过对群众非诉讼渠道信息的甄别分析,建立移送机制。

  (二)加大初信初访办理工作力度

  严格工作程序,推动信访事项第一时间妥善处理,努力提高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群众参评率和群众满意率,杜绝重复信访,严格控制增量。着力打好重点信访攻坚占,聚焦信访老户的摸排梳理、化解工作、教育疏导、帮扶救助等方面做好细致工作,对初信初访办理不力,导致发生进京越级访、进京非正常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倒查首办责任。

  (三)压实纠纷解决方面工作责任

  压实包案领导责任。对排查梳理出的信访事项、重点人员,一律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采取一名包案领导、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化解方案、一套稳控措施、一抓到底方式,逐案研究处理。严格落实好化解和稳控责任制,着力构建有责要担、失责必究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积极推动信访突出问题的解决。

  (四)强化自身办案风险评估预警

  将办案的关键环节和执法行为纳入评估范围,做到每案必评,特别是侦监、公诉等业务部门在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中,加大办案风险评估,推行释法说理工作机制,进行风险告知,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和问题的发生。深化“平安XX”建设,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在公益诉讼中谋大局,为百姓利益谋长远

  该院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院党组将公益诉讼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事项,多次专题听取公益诉讼工作汇报,并严格督导落实。检察长在工作安排、内外协调、破除阻力等工作难点问题上亲力亲

  为,分管检察长身先士卒直接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成立公益诉讼办案组,配备3名员额检察官和5名检察官助理,切实增强公益诉讼一线办案力量和办案水平。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检察开放日、综治宣传月、举报宣传周等时机,组织干警深入中心广场、学校以及人口密集的乡镇、社区开展集中宣传,发放宣传手册,让群众了解公益诉讼的内容及重要意义。加强“两微一端”平台应用,积极推送公益诉讼工作动态、重要信息和相关法律知识等。三是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外部协调,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工作,争取理解支持。强化与法院、公安、工商、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座谈会等方式就公益诉讼案件的线索移送、调查取证、联合督查等方面进行积极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全力。加强内部配合,树立公益诉讼全院“一盘棋”思想,制定诉讼监督部与刑事检察部、检察服务中心信息共享、案件协查、出庭公诉等工作机制。四是加强提前介入。积极开展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点突破,结合工作实际提前介入中央环保督查组反馈案件。

  近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了XX县工业园区一企业偷排埋污染物案件,而该项目早在201X年就初中央环保督查组反馈为重点整改项目。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该院及时组织侦监部门介入案件侦查。由于该案社会关注度极高,公众反映强烈,该院侦监、民行等部门组成的办案小组派出精干力量全程参与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为更好地促进侦查工作的开展,事先与公安机关召开了联席会议,就如何做好案件侦查工作进行商讨和安排布署,就案件侦查方向、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物证的鉴定、案件的定性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在案发现场亲自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要求公安机关对现场环境、涉案污染物的收集、固定、保管、送检等环节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在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该院及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刑事拘留。

  通过走访调查,到有关单位座谈,深入倾听群众意见,如石塘镇有群众反映开挖沙场老板长年超范围开挖河道,致使河床水位升高,造成石塘村十一都村民饮用水取水困难和灌溉庄稼深受影响。该院十分重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并指派控告申诉科干警和民行科干警组成办案小组亲临了实地进行调查。目前,该案仍在初查阶段。

  201X年至今,该院开展涉及环境资源案件、信访案件等线索摸排等工作,维护了群众合法利益。已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3件,环保局已落实整改1件。

  四、涉法涉诉问题建机制,律师代理促矛盾化解

  “枫桥经验”着眼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从而达到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地方发展的目的。检察机关必须自觉转置于党的绝对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之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检察工作,注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摒弃单纯观念、转变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一味追求单一法律而忽视案中内外矛盾化解的片面做法,自觉注重政策的指导作用和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主动摒弃就案办案的狭隘执法观念,将律师代理引入信访、申诉案件当中,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201X年12月,XX县检察院与XX县司法局建立了信访、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机制作了“五个明确”:一是明确指定联络人和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制度。二是明确《XX县律师代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名册》,便于为信访人、申诉人提供法律服务。三是明确检察院在

  受理信访、申诉时,信访人、申诉人可以向相应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的几种情形和程序。四是明确检察院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诉人,检察院可以为其提供《XX县律师代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名册》,供其自愿选择代理律师,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代理协议,律师可以自愿为信访人、申诉人提供免费代理。五是明确代理律师在收到信访、申诉材料后应做的工作及在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中应起的作用。六是建立重大涉检纠纷听证机制。该院对重大、复杂涉检信访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案件推行听证会制度,通过召开听证会,将信访人的信访事项予以公开,全程由律师参与代理,让信访人及律师亲历听证会过程,使信访人从心理、情感上得到一定的满足,并通过有关单位和办案部门从情、理、法多方面予以解释、说理,消除信访人心中的疑虑和误解,使信访人感觉其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从而提高信访人对检察机关信访答复意见的认可度,做到案结事了。这就把检察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进行对接,把涉法涉诉信访、申诉工作和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进行有效的衔接,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申诉问题的能力和效果。

  目前,该院已开始运用律师代理信访、申诉机制解决信访、申诉案件3件。

  五、依托互联网建设平台,创新运用好智慧检务

  55年前的“枫桥经验”产生乡镇而非大城市,并非偶然性,因为只有在乡镇这样相对狭小和熟人社会的空间,才能更好地打破问题从发生到发现再到解决之间的信息壁垒。做到矛盾不上交,能够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因也在于,只有当地才能及时掌握有利于解决矛盾的最全面的信息。而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如何利用“枫桥经验”建立有效的信息疏通网络?

  XX县检察院注重智慧检务建设,一是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完善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更新换代。即将系统原业设定的“一人办一案”模式修改为可以支持“多人办一案”模式,以适应检察官办案组织形式变化,方便辅助人员协助检察官办案,同时又对每个人的操作进行全程留痕。修改后的系统强化了案件分配功能,强化了监督制约,有力地推动了司法责任制改革和落实,加快推进了智能化办案体系。二是首个在XX省检察系统内建成数字化检委会。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由于数字化检委会办公设备,能通过数字节点发现程序性问题,迅速捕捉业务工作的漏洞并予以纠错,大大提高了检委会的议事水准和决策能力。三是开通远程接访系统。在远程接访系统的深度运用上下功夫,引导群众反映问题和解决诉求,将矛盾吸附在基层,解决在基层,减少矛盾积累和信访上行,实现“宁让数据多走路,少让群众多跑腿”的便民利民目标。四是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将统一业务应用中的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从内网导入外网。群众可以自行登录网站查看相关案件信息。真正做到检务公开,在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也促进外部监督,从而规范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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