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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9篇)

时间:2023-07-28 10:5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普惠?融?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即将出台补齐县域短板、推进数字普惠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李愿

  实习?魏巍

  北京报道

  普惠?融??重磅?件将发布,县域乡村振兴、数字普惠等将是重点。2?28?,中央全?深化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推进普惠?融?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深化?融供给侧结构性改?,把更多?融资源配置到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快补齐县域、?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融服务短板,促进普惠?融和绿??融、科创?融等融合发展,有序推进数字普惠?融发展。此前发布的2022年中央?号?件也在上述领域有所新要求,如??发展县域富民产业、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并提出对达到?定条件的县域?融机构实施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政策。随着乡村振兴的持续深?推进,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多家银?业机构了解到,乡村振兴已经成为各家机构的重点?作之?,并结合各?机构类型的优势,积极推出符合乡村振兴发展的?融服务?案。乡村振兴成果遍地开花春耕正当时,近?海南的?家农业企业负责?通过全程线上操作,从交通银?海南分?申请了?笔贷款,不需要抵押,利率也不?,解决了蔬菜种植资?缺?。?这只是交通银?服务?持各地春季农业?产、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个??案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交通银?乡村振兴部了解到,在积极推进乡村振兴业务??,今年1-3?在该?全?范围内开展“开门红”活动,从分?、??、客户多维度落实业务推进和激励,截?1?末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较年初净增35亿元,农户贷款较年初净增18亿元。“交?已推进了在线农户贷、蒜黄贷、冷链贷、养殖户供应链等?批乡村振兴领域场景定制项?研发和实施,形成了若?实践经验与模式。”交通银?乡村振兴部相关??介绍。在?龙江,民?银??庆分?的农贷客户经理李义,正在农业?乡民意乡推?宣传“农贷通”产品。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民?银?普惠?融事业部了解到,“农贷通”是民?银??微?融“四通”产品体系中的?个重要部分,是专门?向农户以及涉农?微企业、个体经营者的系列贷款产品,该产品?2021年4?投产上线?今的10个?内,已累计为4100多个农业种植户提供授信,累计审批?额超8亿元。在浙江,担负着乡村振兴主办?的浙江省联社,年初出台了《?融?持春耕备耕

  助?粮?稳产增产的指导意见》,统筹安排超200亿元的春耕备耕专项信贷资?,全?做好?持春耕备耕?作。在江苏,泗洪农商?对涉农春耕?产贷款不控规模,应投尽投,各基层?点找准信贷?持切?点,全?满?春耕?产资?需求,今年以来已累计发放春耕备耕贷款11.28亿元、11553户。在云南,云南省联社今年将持续推进普惠?融,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据了解,2021年云南省联社?占云南省?融机构1/4存款份额,发放了占云南省近1/3的涉农贷款、3/7的普惠型?微企业贷款、3/4的农户贷款、6/7的扶贫(脱贫??)?额信贷、百分之百的农村危房改造贷款和创业?额贷款。科技+让利,降低融资成本随着?融科技在银?业的普遍运?,银?业服务效率??提升,服务?群也不断扩围。今年1?,中央?信办等?部门印发《数字乡村发展?动计划(2022-2025年)》,部署了数字基础设施升级?动、智慧农业创新发展?动、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动、数字治理能?提升?动、乡村?络?化振兴?动等8个??的重点?动,并提出到2025年数字乡村发展取得重要进展的?标。在?融服务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各家机构也在积极运?科技的?量,提升服务效率。以上述提到的民?银?“农贷通”为例,据民?银?普惠?融事业部相关??介绍,该产品在?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持下,该?哈尔滨分?和?融服务平台?数据信息对接,实现了“农贷通”产品在?龙江地区的应?落地,这款产品充分运?了?数据、云计算和互联?技术,?向农业种植户,全流程线上化办理,?续简单、申请便捷。“‘农贷通’是普惠‘三农’产品研发上的积极探索和成功实践,后续还将进?步完善‘?融+数字’模式,?争让更多农户都能享受到优惠、便捷、丰富的现代?融服务。”民?银?普惠?融事业部相关??表?。

  交通银?推出的系列蒜黄贷、冷链贷等产品,也是通过批量合格客户名单导?以锁定?标客群,系统?动化给出预审批额度,在线签约、提款和还款等?式,打破传统业务困境。主动加??融科技运?的同时,各家银?机构还积极给客户让利。泗洪农商?推出的“?农快贷”、“惠农快贷”、“助业贷”等低息贷款,如“惠农快贷”利息低?4.07%,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助业贷”年利率为5.00%,且享受财政贴息,极?的降低了农户融资成本。江苏东海农商??好???农再贷款政策?具,累计向?民银?申请3.9亿元?农再贷款额度,按不?于4.55%利率发放,有效降低“三农”客户融资成本。同时,推出特?产品为?持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主体推出“稳产保供贷”,利率较现?标准下降400个BP,为个体?商户推出“商户贷”,利率较现?标准下调300个BP。

篇二: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国信息界

  I

  InformationChina地方政策Local

  policy上海市:印发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实施意见2018年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自2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见》提出,主要布局于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十三五”期间,培育形成一批创新需求明、服务能力强、管理体制新、具有较强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功能型平台;建立新型科研组织、投人和考核机制,基本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开放性的功能型平台体系;链接技术创新、产品开发、工程化生产、创业孵化服务等创新全链条,集聚和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的形成提供支撑。浙江省: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2018年1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方案》

  要求,坚持于法有据、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宽进严管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人不准营”等突出问题。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实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在全省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试点成熟经验。《方案》提出四点改革重点:一是清理规范各类行政许可;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四是积极提升准营便利。江苏省:发布《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2018年1月7日,江苏省政府发布《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一河北省:印发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2018年1月1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全面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与企业经营、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府服务事项平台网上办理,建成全省一体化的网上政府服务平台。

  通过推进部门公共信息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数据烟囱”,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透明的政策和信息服务。《意见》提出,要引导民间资本培育发展新产业。发挥好政府性基金作用,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2018.0219方面,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范发展业务;另一方面,要发挥互联网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有益作用。鼓励■资质的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为小微企业、农户和各类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存贷款业务。

  支持农村商业银行发挥机构、客户优势,通过手机银行业务等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

  鼓励具有资质的各类金融机构、涉农电商探索开展“金融+互联网+农业”经营模式,提升农村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

篇三: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加快发展普惠?融助?经济社会?质量发展普惠?融是指??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融服务。党的?九?报告和全国?融?作会议强调,要建设普惠?融体系,加强对?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融服务。??发展普惠?融有利于促进?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引导更多?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普惠?融是?融业?持现代经济体系建设、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的重要体现,是?融部门践?以?民为中?发展理念的具体实践,是缓解?民?益增长的?融服务需求和?融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盾的重要途径。完善多层次普惠?融服务体系积极推动传统?融机构和??融机构共同发展普惠?融,找准各?定位,发挥各?优势,提供多层次的普惠?融服务。?是传统?融机构仍处于提供?融服务和产品的重要地位,具有资?充?、?点覆盖?以及社会声誉好等优势,要继续?励?中型银?普惠?融事业部深?建设,?励传统?融机构继续强化为?微企业、低收?群体等提供基本的?融需求,并增加对农村偏远地区机构?点和?融服务?员,不断扩?覆盖范围。此外,政策性银?继续向?发达地区的现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给予?融政策倾斜,不断提?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不断引导新型农村?融机构的发展。新型农村?融机构有利于促进农村?融市场活跃度,是农村?融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要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向县域和农村延伸服务触?,充分发挥地缘?缘优势,??细?管疏通普惠?融服务“最后?公?”;有关部门应该给予它们在资?、税收等??的政策倾斜,?励它们不断为农村地区提供更加专业化的?融服务供给。创新普惠?融产品和服务?式?微企业、农户和低收?者等作为普惠?融重点服务对象,在?临“短?频急”信贷需求时,存在缺乏有效抵押物、资信?平不?等问题,?融机构应以需求为导向,加?对普惠?融的产品创新和提升服务?式,打造差异化的产品服务体系,提升?融产品服务供需双?的匹配度。?是构建覆盖?微企业全?命周期的融资体系,引导?融机构开展续贷业务,解决贷款期限与实际周期不匹配问题。?是?融机构通过获取与核?企业关联的上下游?微企业、涉农企业、?产经营性农户等信息,降低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为产业链上的关联企业和农户提供批量的?融服务。三是创新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模式,完善与两权抵押相关的确权、评估、等级和交易等流程,缓解农户因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贷款难的问题。四是改进银?业服务?式,?励商业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微企业客户,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合理压缩开户时间,提?服务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五是利?互联?、?数据、云计算等?融科技?段,既能够全?位拓展银?服务渠道,?能够通过搜集分析客户多维度数据信息,为客户提供低成本线上信贷服务,提?服务质量和效率。推进普惠?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普惠?融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建?健全信?体系、信?信息平台,推进农村?付环境建设等内容。?是加快建?多层级的?微企业和农民信?档案平台,继续建设好?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因此,应建?省市县乡多层次的信?体系,建?农村地区?户信?信息共享机制,为?融机构发放贷款提供参考。推动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接??融信?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报送查询企业和个?信?信息,不断扩?数据库对?融市场的覆盖?。?是不断推进信息化普惠?融进程,深?推进农村互联??付环境建设。?励银?机构和?银??付机构?向农村地区提供安全、可靠的互联??付服务,创新?付产品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地区低收?和贫困群体互联??付能?,缩?数字鸿沟,增强普惠?融服务的?度和深度。加强普惠?融风险防范和管理能??是继续引导银?业?融机构通过完善内部经营机制,激发内?动?,扩?普惠?融重点需求领域的信贷资源配置,提升专业化服务能?。?是要建?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补偿机制。融资担保对于发展普惠?融解决?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和融资贵具有重要作?,不断完善和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引导作?,建?政府、?融机构、政府?持的融资担保公司有效的合作机制,扩??微企业的信贷规模,并提供较低的融资成本。同时,继续推动地?政府对?微企业的风险补偿?度,调动银?向?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三是设?政府主导的?融服务平台,将?融机构产品供给、企业?融服务的需求、信?信息共享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有效连接,构建满?供需双?需求的平台。四是强化?融机构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依规经营。同时,平衡好普惠?融创新与?融风险防范的关系,完善普惠?融?具箱,提升监管科技?平。此外,要依法治理?融乱象,运?监管?段纠正扰乱市场秩序?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全?提升普惠?融消费者素养全?提升?融消费者素养有助于提升?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切实保护?融消费权益。?是利?线上和线下多渠道、多形式不定期宣传?融消费者拥有的权利、普及最基本的?融知识、提升风险防范和责任承担意识、维护???融权益,不断提升?民群众的?融素养。尤其加?对学?、??以及农民?等易受骗群体的宣传?度,通过普及防反诈骗知

  益,不断提升?民群众的?融素养。尤其加?对学?、??以及农民?等易受骗群体的宣传?度,通过普及防反诈骗知识,加强防范电信诈骗、保护??信息和?付安全的教育。?是对农村地区的低收?和贫困群体,通过多渠道宣传普惠?融知识,从整体提?对普惠?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平,提?普惠?融的使??度和深度。三是继续完善?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体系,并建??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坚定维护好?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篇四: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赵军;郑建光;诸葛宏;郑四木作者机构:建设银行浙江省金华分行出版物刊名:现代商业银行导刊页码:33-37页年卷期:2018年第6期主题词:浙江金华;质量发展;金融业务;行为;普惠金融;金融服务;弱势群体;低收入人群摘要:普惠金融顾名思义就是为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这一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正式提出,世界银行将普惠金融定义为:“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处于工作年龄的人都有权使用一整套价格合理、形式方便的优质金融服务。”针对市场实际情况,普惠金融的主要受益群体包括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人群。

篇五: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金融业开放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11.132019.11.13金融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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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宁波金融业开放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加快提升宁波金融产业发展层级,不断扩大对实体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宁波金融业开放提升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一)提升银行信贷主渠道作用,满足实体经济需求

  增加信贷资金供给。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总行支持,通过新增信贷规模、总行直贷项目或单列指标等,提升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能力。加强跨行业、跨区域合作,发展各类传统、非传统表内外授信业务,综合运用证券化、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引入市内外各类资金,增强综合信贷投放能力。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予以补助。

  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贯彻落实融资畅通工程,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大力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制造业贷款年均增速达到10%以上。大力发展科技金融、航运金融、产业链金融、文化金融,促进服务业新兴产业和新型业态发展。深化年审制、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还款方式创新,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提升不良容忍度,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提高服务质效。完善市、县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运用市场化方式管控担保风险,提高担保倍数。

  (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切实推进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推动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定向增发、私募股权融资等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利用科创板平台,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作对接,推动优质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充分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融资功能,持续推进符合条件的企业创新运用多元化融资工具募集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赴境外发债融资,吸引国际资本。

  推进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提升发展。进一步完善挂牌和服务体系,推动挂牌企业扩面提质。充分运用上交所宁波服务中心、深交所宁波科创企业路演中心等平台,向中小企业提供“精准滴灌”的融资服务。整合股权架构,分设宁波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探索设立专项支持挂牌企业的四板股权投资基金。

  优化资本市场生态。进一步落实上市扶持政策,不断健全上市公司工作联动机制和考核督办机制。完善多层次分类培育体系,建立分行业、分梯队的后备企业清单。优化完善多层次基金发展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重点支持小巨人、单项冠军和高成长性企业。加强与沪深交易所、新三板、港交所等境内外交易场所沟通联系,培育和引进券商、投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

  (三)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保障

  加强保险在经济领域的运用。发挥保险分散风险、融资增信等功能,加快推进政策性小微企业财产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发展。完善“双创”保险服务体系,重点推广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人才险、专利保险、推广创客保险、产品研发险等保险产品。

  深化保险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气象指数保险、家庭农场综合保险等“三农”保险产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提升。进一步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农户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深入推进农村保险互助社改革升级。

  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鼓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股权、债权等形式投资我市重大工程建设、混合所有制改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等领域。

  二、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提升发展层次与服务功能

  (四)高水平建设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

  强化保险“全产业链”建设。贯彻落实银保监部门支持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加快打造一批保险全产业链机构,形成以创新型保险法人机构为主体,兼容保险特色和专业性公司、功能型保险总部机构、保险中介服务机构齐全的产业集群与创新生态。重点设立新型健康保险、养老保险、长期护理险、相互制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特色型、创新型保险法人机构,引进培育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援中心、大数据中心等功能性总部机构,使宁波迈入国内保险总部数量第一梯队城市行列。

  加快“全域保险”发展。全面实施“保险+服务+科技”新模式,加大对保险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在

  服务社会治理、民生保障、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发推广一批新的保险创新项目。围绕健康保障、养老保障、支农惠农、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等拓展内容,优化服务。延伸保险服务链条,在科技、文化、旅游、农业、扶贫等领域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加快保险服务平台建设。全力推进国家保险创新产业园建设,构建“一核多极点”的空间格局。支持建设保险风险实验室、大数据中心、保险产品与技术创新孵化器等行业基础性平台,推进武汉大学宁波国家保险发展研究院、中国保险博物馆、全国数字健康保险交易示范性平台等建设。

  (五)稳步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

  围绕乡村振兴、城乡统筹发展战略,以融资服务、数字支付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和普惠金融标准化建设等为重点,推进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稳步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小微金融服务机构,鼓励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小微企业专营机构、社区银行等,推动优化助农金融服务点,力争到2020年末,实现农村地区普惠授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新型服务渠道等提升效率。拓宽专利权、挂牌贷等各类融资产品应用范围,发展银税、银担等小额信用贷款,推广投贷联动等科技金融模式。实施信用体系建设专项工程,完善普惠金融信用信息等服务平台,构建示范性的地方信用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完善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进普及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六)扎实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

  争取金融对外开放先行先试。积极争取金融业扩大开放和自贸区相关金融试点政策落地宁波,以及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外汇管理改革等领域相关试点。推动开发性金融试验创新。支持国际商业保理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与港航物流企业实现技术对接和数据共享,完善宁波“海上丝绸之路指数”。

  全方位服务企业“走出去”。大力发展航运保险,打造国内航运保险创新基地和产业高地,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航运保险业发展。扩面推广出口信用保险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并购、境外投资。

  三、加快金融产业发展,打造金融强市

  (七)健全金融总部机构体系

  加快引进银、证、保等一批具有影响力的法人金融机构,构建“龙头引领、业态丰富、集群共进”的金融机构体系,提升金融产业发展层次。支持现有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资本实力,有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开展跨区域经营、多元化经营,实施并购及市场化重组,打造综合性金融龙头企业。对新设、引进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其注册资本4%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额不超过1亿元。对在甬注册设立的各类境内外金融企业总部,在实收资本达到金融监管规定要求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实收资本金的,按照其资本金增加额3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对外资金融分支机构转制为法人机构的,按照新设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给予补助。

  (八)招引功能性总部机构

  对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承接引进一批区域性、功能性金融总部机构和配套服务机构,实现优势互补、差异化发展。积极吸引大公司、大集团在宁波建设区域性资金中心和国际结算中心,争取资金运营中心、产品研发中心、创新实验室等功能型机构和金融后台落户宁波。鼓励境内外资本在我市设立再保险专业子公司、再保险分支机构以及再保险经纪、风险评级、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机构,吸引一批全国性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保险销售公司落户宁波。对新设、引进上述机构,按不高于其实缴注册资本的4%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九)规范发展新型金融业态与金融科技

  以金融科技与普惠金融为引领,综合运用金融云、区块链、人工智能和生物识别等手段,推动金融科技产业发展。加快保险科技“硅谷”建设,将金融保险科技产业纳入宁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金融保险IT产业、保险智能产业和保险医养管理产业,搭建保险科技共性技术平台、保险资金管理运用平台。着力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依托信息处理、云计算等技术,推广数字支付服务、融资服务和信用信息服务。大力发展金融监管科技,充分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完善风险监管系统。吸引技术先进、特色突出、经营规范的金融科技企业落户宁波。对新设、引进符合条件的境内外金融科技公司,参照功能性金融总部机构给予补助。

  立足区域特色,规范发展新兴地方金融机构。引导支持新兴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依据经营水平和支农支小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给予相应补助。

  (十)优化金融产业布局

  按照建设金融强市的发展定位,结合宁波市金融产业发展基础和金融机构集聚要求,加快形成“一核三带多点”的金融产业布局。打造东部新城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加快集聚总部型、功能性金融机构,形成宁波金融业发展的核心区域和门户带。因地制宜推动海洋金融示范带、产融结合示范带、农村金融示范带等“三带”建设。提升发展保险产业园、金融小镇等特色集聚区,打造“多极点”金融服务高地。

  四、加强金融监管,优化区域金融生态

  (十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

  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机构纳入地方金融监管领域,健全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实现地方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完善“一办一行两局”联席会议制度和专项工作会商机制,强化综合监管和穿透式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十二)建立金融风险防控平台

  建立健全风险研判预警机制。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技术,整合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网

  格员等各方力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排查数据和行业监管数据、部门信用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天罗地网”金融风险防控平台,实现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类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全覆盖。

  (十三)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

  加大对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两链”风险防控和处置力度,落实债权人委员会和困难企业分类帮扶工作机制,利用政府应急转贷基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平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用破产重整、债转股等手段加快不良贷款处置。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健全部门沟通协调机制,落实约谈机制,有序处置债券违约风险。

  (十四)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非法金融活动整治和打击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严禁金融机构、媒体、网络平台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便利。制订完善互联网金融整治相关制度,促进互联网金融合法合规运营、健康有序发展。落实好交易场所准入、交易、监管、取缔等全方位监管。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金融政策宣传和金融风险提示。

  五、坚持服务导向,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五)加快建设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

  深入实施“3315系列计划”,引进一批金融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对顶尖人才领衔的特优创业创新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创新人才培育模式,与国内外著名高校联合共建产学研基地,将金融教育列入各级干部培训内容。支持海外高层次金融人才在甬创业发展。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为高端金融人才和团队提供创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全方位优质服务。充分发挥宁波市金融专家咨询委作用,提供决策咨询。

  (十六)强化金融合作交流

  积极响应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全面加强与上海在金融领域的深度合作与交流。在境内外金融中心城市举办金融活动,全方位、多渠道宣传宁波金融,提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七)推动行业协会发展

  充分利用宁波金融业联合会等行业协会开展合作交流、研究培训活动。指导各金融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各金融行业协会按规定参与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十八)优化政府服务

  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简化金融业务相关办事程序。各地要结合辖区内金融发展实际,积极参与全市金融发展服务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市县联动的工作机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3日

  ——结束——

篇六: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30?

  【文

  号】银保监发〔2019〕52号

  【施行日期】2019.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19〕5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会管单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回归本源。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科技赋能。转变发展方式,为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实现金融结构更加优化,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开发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体系。信贷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金融租赁市场和不良资产市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处置,银行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推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

  (四)优化大中型银行功能定位。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明确细化业务边界,严格执行交办程序,落实开发性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分账管理、分类核算要求,强化法规约束、资本约束和市场约束,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大型商业银行要在“做强”上下功夫,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特色和客户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各业务条线、各子公司的服务整合、流程衔接和系统融合,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展线上业务,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实现特色化经营,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模式,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增强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建立审慎经营文化,合理确定经营半径,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农村中小银行要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增强县域服务功能,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优化社区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采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延伸服务网络,为社区企业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继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银行发起设立。稳妥推进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

  (六)强化保险机构风险保障功能。保险机构要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发展相互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等机构。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设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供给能力,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扩大巨灾保险试点范围。保险机构要提升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精准高效满足人民群众各领域的保险需求。

  (七)积极推动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境外母公司在产品研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创新业务模式,丰富金融服务供给,提升市场活力和竞争力。鼓励外资银行加强与母行联动,发展贸易融资、中小企业融

  资、大宗商品融资、财富管理等特色业务,积极服务对外贸易和投资。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网点布局,合理增设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分支机构。

  (八)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信托公司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定位,积极发展服务信托、财富管理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强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相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鼓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拓展租赁物的广度和深度,优化金融租赁服务。

  (九)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优化融资结构中的重要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与直接融资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运用多种方式为直接融资提供配套支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的直接融资功能,培育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各类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鼓励各类合格投资机构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三、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

  (十)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用,大力支持国家战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形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源保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探索金融科技在客户信用评价、授信准入、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开展合作,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降低担保费用和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优化“三农”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拓宽农村抵质押品范围,研究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和生产周期,创新“三农”小额贷款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特色化、精品化、生态化发展。完善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和加工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推进稻谷、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十三)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发展能效信

  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依法合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四)丰富社会民生领域金融产品供给。加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消费者终身、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信托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覆盖群众生命周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针对家政、托幼、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消费需求,开发专属信贷和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推动车险综合改革,完善车险条款和费率形成机制。

  (十五)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银行保险机构要夯实信息科技基础,建立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运营模式,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人才储备。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识别等新兴技术,改进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强化业务管理。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终端业务,探索构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

  四、精准有效防范化解银行保险体系各类风险

  (十六)积极稳妥推进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注重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压实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责任。推动制定并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把握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平衡。对不同机构,必须分类施策,遵循市场规律,在充分评估潜在影响的基础上稳妥实施,严防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多措并举深化高风险中小机构改革和风险化解,采取不良资产处置、直接注资重组、同业收购合并、设立处置基金、设立过桥银行、引进新投资者以及市场退

  出等方式。加大资产清收力度,维护机构合法债权,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推动建立审慎文化,增强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

  (十七)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推动业务平稳过渡、规范转型。逐步清理压缩不合规的表外理财非标资产投资、表内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等业务规模,严控银信类通道业务。按照业务实质实施一致性、穿透式、全覆盖风险管理,严格适用相应的风险分类、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等要求。保险机构要继续清理多层嵌套投资、关联交易加杠杆等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继续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依法明确存量债务偿债责任,规范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配套融资,严禁违法违规提供新增融资。加大对脱离主业盲目扩张、高负债经营企业风险的排查监测。稳妥化解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推动企业部门结构性去杠杆。

  (十九)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活动。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推动建立健全对非法金融活动全产业链、全生态链的防控打击体系。加强监测预警,着力打早打小,指导地方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坚决遏制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有效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欺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推动不合规网络借贷机构良性退出。筑牢风险“防火墙”,严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向银行保险机构传染渗透。

  (二十)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准确划分资产风险类别,提足拨备。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中长期资本规划,多渠道补充资本,依法合规创新资本补充工具,同时加强资本

  管理,发挥资本对资产扩张约束和资源配置优化的作用。对于出险机构,原有股权要采取缩股、未来收益抵扣等方式依法合理分担损失,其他具有损失吸收功能的特定债权应减记或转股,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延迟支付的薪酬和奖金要依法依责减扣。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前瞻性做好资本补充安排,增强总损失吸收能力。

  五、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二十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参照公司治理国际良好实践,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最优公司治理经验。党的领导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把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坚持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前置程序,不断完善权责对等、运转协调、相互支持、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二十二)严格规范股权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资质优良、公开透明原则,动态优化股权结构。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依法整治非法获取银行股权、股权代持、隐形股东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套取、占用银行资金。对于问题股东,必须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没收违法所得等。要强化股权管理,确定合理的质押比例,股权质押情况要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机构内部披露通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东股权的监督管理,推动集中登记、托管,规范股权质押、变更和增资等行为。

  (二十三)加强“三会一层”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有效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持续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在依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严防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操纵机构经营管理。优化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健全董事选聘机制,限制股东既提名股权董事,又提名独立董事,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

  立”,依法履职。增强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履职能力。做实监事会功能,提高专职监事占比,提升外部监事效能,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借助内外审计力量开展监督检查。规范高管层遴选,增加选聘手段和渠道,完善机构内部相互制衡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防内部人控制。完善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加强对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责任追究。

  (二十四)优化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完善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管理制度,健全问责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全面及时真实披露“三会一层”履职行为及公司重大经营情况,确保财务数据在法定范围内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接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约束。

  (二十五)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董事会层面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具体部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持续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健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完善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准入、监督和评价机制。

  六、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二十六)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公平对待境内外各主体,放宽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

  (二十七)引进先进国际专业机构。吸引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境内市场。鼓励境

  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外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布设子行、分行、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拓宽业务范围。

  (二十八)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境外中资企业集中地有序发展,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借鉴采纳国际准则,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走出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一步健全境外风险管理机制和国别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反腐败等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七、加强金融监管和廉洁金融建设

  (二十九)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加快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同类业务同样标准的原则,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弥补监管短板。研究制定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制度,加强新兴金融业务和业态监管。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资金流向监测,提升跨行业、跨市场、跨境交叉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和化解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提升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问责和处罚信息披露力度,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突出监管重点,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加强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十)全面推进廉洁金融建设。完善廉洁从业规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体制建设。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倡导廉洁金融文化,严格执行公私分开、履职回避、非公务交往报告等纪律要求,做到与监管对象“零物质往来”,构建良好“亲清”监管关系。以强监督推动强监管,紧盯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切实提高治理能力,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

  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

  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2019年12月30日

篇七: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篇八: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科技、普惠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1.212019.01.01荣政发〔2019〕2号

  金融综合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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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成市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科技、普惠金融体系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经济开发区、石岛管理区、好运角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

  为加快我市科技、普惠金融发展,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金融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发挥小微企业风险补偿金作用。充分发挥“助保金”贷款等政府引导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重点扶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国资公司)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发放贷款(不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给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2.设立股权质押增信保证金。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设立股权质押增信保证金,由试点银行放大10倍,为我市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增强挂牌企业融资能力,调动企业挂牌积极性。(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国资公司)

  3.强化信用结果运用。依托我市征信管理体系,强化信用结果运用,鼓励金融机构为诚信客户发放个人荣誉贷、个人信用贷等信用贷款,落实守信正向激励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设立“诚信客户服务窗口”,对全市信用等级达到AA级(含)以上的企业、个人开通绿色服务通道,享受VIP客户同等待遇,缩短窗口业务办理时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责任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社会信用中心)

  4.开展“政银保”业务。落实“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企业在向银行申请流动性贷款时,由保险公司承保,市财政给予1.5%的保费补贴。发生贷款本金损失后,由财政、银行、保险公司按3:2: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荣成支行)

  5.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鼓励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完毕。(牵头单位:税务局;责任单位:银监办、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6.加大涉农贷款担保增信力度。依托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荣成办事处,大力发展“鲁担惠农贷”业务,提高涉农贷款可获得性。对政策性担保业务,市财政最高给予1.5%的担保费补助。(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7.发展科技金融。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加大对科技创新创业企业的金融支持,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优化科技金融供给结构。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市财政根据贷款规模,给予企业1%的贴息补助,给予银行1%的风险补偿。(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出现损失的,由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按协定比例分担。(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财政部门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50%,给予一定额度保费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科技局;责任单位:财政局)

  8.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保理、信用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有效满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融资需求。鼓励威海国际海洋商品交易中心在海洋商品领域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鼓励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开发全流程、高效率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模式。(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国资公司)支持金融租赁融资模式,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享受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生产性设备购置补贴政策。(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财政

  局、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9.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自2018年9月1日起,财政部门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给予一定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同期限最长2年贴息,对个人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全额贴息执行。对当年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人社局、人民银行荣成支行)

  10.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合同的信用价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成交)的企业,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其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11.深化地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委托贷款等新业务,稳步提高创新业务和中间业务占比。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探索开展债券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良资产收购处置、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创新,为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融资增信。引导威海国际海洋商品交易中心稳妥开展具有金融属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参照海带价格指数模式,推动海参、鱿鱼等海洋商品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国资公司)

  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壮大金融资本市场板块

  12.积极推进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深入实施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加强组织指导,协调解决改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参照政府可用部分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税务局)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需将划拨土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缴纳的出让金,实际控制人不发生改变的,参照政府可用部分从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予以支持。(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企业因改制需补办不动产权登记的,只需出具规划手续、质检报告,不动产登记部门即可予以办理。(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制企业聘请符合省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产生的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等,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

  13.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大力培育上市挂牌主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拓宽融资渠道。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200万元。其中,上市申请被境内外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补助前期费用100万元;在境内外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上市融资,补助100万元。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助150万元。经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股份公司,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责任单位:财政局)

  14.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不足10亿元,按融资额万分之四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融资额超过10亿元,补助50万元。融资额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融入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发行等费用后的融资净额,境外融资按照全部资金到账时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

  15.支持企业开展并购重组。跨区域并购后在我市注册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助。上市企业、行业领军企业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在并购成功后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对企业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牵头单位:税务局)用好证监会“小额快速”“分道制”等并购新政,加大并购重组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16.加大债券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力度。2019年6月底前制订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对企业债、公司债及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企业、主承销机构及担保增信机构,按发行金额分别给予一定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加大直接债务融资政策的宣传推介力度,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双创金融债”“绿色金融债”等创新型金融债券。(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以海洋经济、信息技术及智能制造、医疗康养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企业探索发行新旧动能转换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牵头单位:发改局)

  17.完善基金支撑服务体系。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下设新旧动能转换种子基金、产业基金和企业纾困基金,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扶持,引导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财政局)

  18.加大基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采取参股、奖补等形式给予资金支持。加大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支持力度,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方式投资我市非关联企业,投资期限在2年以上,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投资多家企业的可合并计算;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资金参与出资的,按剔除政府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部分后的投资额计算),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股权投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经营及投资退出过程中,按其形成地方财力之日起计算,前2年按照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企业对我市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

  三、强化政策引导,提升金融发展质量

  19.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政策。强化正向激励导向,从业务和机构两个方面采取差别化监管政策,将金融服务工作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高管履职评价等挂钩,引导金融机构将金融资源向薄弱群体和领域倾斜。落实银保监会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

  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的容忍度。督促金融机构明确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降低金融机构小微从业人员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牵头单位:银监办)

  20.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激励引导作用。积极运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新增、盘活的金融资源配置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

  21.加大涉农金融资源投放力度。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信贷投放力度,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市财政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用足用好存款准备金比例考核、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考核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用于服务乡村振兴。推广“央行资金产业扶贫贷”业务,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推动业务规模持续增加。(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荣成支行)

  22.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开展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专项行动,督导金融机构落实好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重点清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和各类违规融资通道业务。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牵头单位:银监办)

  23.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对年内提供中小微企业担保达到担保总额60%以上的担保机构,市财政整合各级财政性资金,按全年新增中小微企业担保额部分给予5‰的奖励,单位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明确尽职免责标准,放宽盈利考核指标,降低担保费率,采取市场化运作,重点扶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破圈断链和融资增信作用。(牵头单位: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国资公司)

  24.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用于向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进行抵质押担保或抵质押反担保时,各登记部门应给予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不能登记的,应出具书面不予登记凭证并说明原因。(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局、科技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

  25.完善续贷转贷政策。对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无还本续贷情形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牵头单位:银监办)完善市政府临时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扩大扶持企业范围,采取市场化的手段开展相关业务,简化操作流程,缩短“过桥”时间,降低

  企业“过桥”成本。(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国资公司)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26.加强风险排查摸底。开展常态化的金融风险排查摸底,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依托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对企业相关生产经营指标数据进行持续监测,提早发现企业异常,提前介入化解处置,力争将金融风险由事后化解转为事前防范,提高风险化解处置成功率。(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镇、街道)

  27.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综合采取盘活土地等存量资产、注入企业负责人个人资产、协调债权银行平移担保负债、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或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注入财政应急资金等手段,灵活开展处置工作。特别是对属于战略新兴、节能环保等国家政策支持产业,或有市场、有科技含量、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通过重新评估贷款期限等方式实施贷款重组以及组建银团贷款、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等方式进行支持;对于市场发展前景和盈利能力一般、发展内生动力相对不足或核心偿债能力较弱、关联关系复杂、主业不明晰的企业,通过增加抵质押物等方式,稳定短期信贷支持;对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风险,通过实施资产重组、金融债务重整进行化解;对过剩的落后产能、资金盘活无望甚至存在贷款诈骗、逃废银行债务嫌疑的企业,及时停贷,坚决出清,并积极采取诉讼手段、推动破产审判,保全资产,减少损失。(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区镇、街道)

  28.发挥债委会作用。支持债委会尽职尽责发挥作用,既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步调一致配合风险处置,又认真细致做好沟通工作,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对纳入登记管理的企业,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综合运用财政续贷过桥资金、纳入财政各类小微企业风险补偿基金及贷款贴息支持范围等方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不主动参与债委会、拒不履行债委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大监管约束力度,采取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对不顾大局、擅自行动导致严重后果的,建立特别名单制度,通过禁止参与市域重大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减少或撤回财政性存款、停止各类政府贴息政策业务及各类风险补偿金业务合作、向上级机构或股东会建议调整负责人等措施,限制其辖内业务的开展。(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银监办)

  29.发挥财政存款杠杆作用。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市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支持力度,对不按约定续贷或擅自减小贷款规模、故意拖延放贷时间、直接取消贷款等行为,根据抽贷、压贷、断贷规模,给予调减5倍财政性存款的惩戒;情节严重的,抽回全部财政性存款,直至销户,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财政局、人民银行荣成支行、银监办)

  30.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深入摸排,重点查处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等行业和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坚决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

  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规范P2P网贷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网络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落实非法集资风险监测和案件举报奖励办法。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进基层活动,突出抓好老年人、大学生等重点人群宣教工作。(牵头单位:地方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荣成支行、银监办)

  31.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开辟金融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审结涉金融经济纠纷案件和金融类犯罪案件,做好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债权受偿率。(牵头单位:法院)及时制止金融风险事件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逸、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暴力讨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牵头单位:公安局)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凡我市以前出台的现有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荣成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结束——

篇九: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稳金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稳金融”决策部署,打好打赢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组织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将各地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工作纳入金融信用市州考评。建立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制,大力推动核心企业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并主动确认应付账款信息。对加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核心企业、小微企业,各地财政部门、经信部门应优先列为扶持对象,给予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信贷投放,推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2019年底,全省实现60家以上核心企业加入平台,带动供应链上小微企业依托平台实现年度在线融资规模达到300亿元以上,应收账款融资年度总融资规模达到2000亿元。

  二、积极推进“银税互动”。省、市、县三级应建立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畅通“银税互动”工作沟通渠道,切实保证银税合作机制有效运行。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扩大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范围,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采取银税数据直连方式,加快推进“线上银税互动”,实现“银税互动”金融服务产品全业务、全流程、全环节网上办理。加大“银税互动”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推广“纳税信用贷”“出口退税贷”“云税贷”等金融服务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拓展“银税互动”合作范围,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加强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方面的银税合作。

  三、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用好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资金,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信贷计划,向小微企业倾斜信贷资源,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鼓励发行小微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盘活信贷资源。合理确定普惠型小微贷款价格,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严格落实收费减免政策,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加大金融科技等产品服务创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提高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完善支持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考核评估金融机构执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情况。落实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争取对我省担保机构的支持。省财政安排50亿元资本金,壮大省再担保集团公司实力,并通过建立省级再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增强其持续发展能力。继续支持市县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市县建立与小微企业贷款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逐步建立风险分担资金池。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探索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健全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省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和省再担保集团公司运行情况,逐步增加省级再担保风险补偿资金额度。

  五、大力推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实施上市公司倍增计划,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全省境内外各类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00家左右,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倍增;今年实现全省上市企业新增数量名列中部第一的目标。建立市、县二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深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银种子”计划。推动后备企业分层培育,支持主业突出、盈利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龙头企业到主板、中小板上市;支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到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鼓励外向型企业赴境外上市或发行债券。完善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制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企业上市工作采取直通式、定制式方法,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建立拟上市企业“种子板”,引导拟上市企业到四板市场挂牌或展示,先行规范。

  六、大力推动重点领域保险业务发展。加大政府推动和财政扶持力度,继续巩固水稻、小麦、油菜、棉花、能繁母猪、奶牛、农房、森林等传统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完善适度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水稻和小麦专属大灾保险试点,稳步扩大油菜、棉花、小麦、森林保险覆盖面,提高“两属两户”农房保险保额,降低部分险种费率,积极推进水稻完全成本、制种、育肥猪、马铃薯、巨灾等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农业保险试点激励约束与退出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开展水产、柑橘等特色农业保险。支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保险的推广运用。探索农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支持鼓励发展农业互助保险、险资支农支小贷款等新型农业经营保险。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省财政奖励400万元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的政策。2017年至2019年,省级每年安排2000万元奖励资金,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融资。继续落实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多种财政贴补奖政策。

  八、强化法人金融机构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监管协调机制,共享法人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督促法人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厘清各责任主体职责边界,落实风险和监督管理责任。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防止内部人控制。加强对法人机构金融业务监管,紧盯重点领域风险,对表外融资、跨金融业态、产品互相嵌套、风控制度缺失等风险进行分析、评估,防范重大风险事件发生。严格执行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和高管人员资质准入管理。严格规范金融机构多牌照经营及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加强对最终实际控制人及资金来源合法性审查和监测,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机构要逐步清理整顿、分类处置。严禁非金融企业挪用挤占金融子公司资金。

  九、持续推进重点企业风险处置。各级政府要摸清辖内重点企业风险状况,对杠杆率过高的风险企业要制定针对性的化解风险引导措施。督促融资平台、房地产和重点企业聚焦主业,避免盲目扩张,跨界经营。各级政府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风险监测与评估,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债务上限,将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链紧张,或由于个别金融机构抽贷导致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统一行动,不抽贷、不压贷、灵活办理企业续

  贷,不搞“一刀切、急刹车”。鼓励采取企业应急转贷服务、行业应急互助等帮扶措施,缓解企业的资金周转困境;支持企业盘活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偿还债务。指导企业通过开展生产自救、资产重组、债转股、存量盘活、收缩对外投资等方式,积极化解风险。

  十、扎实推进金融领域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2018年至2020年力争实现全省非法集资新发刑事案件数、非法集资陈案数逐年下降50%的工作目标。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积极研究互联网金融准入和日常监管安排、监管技术支持、行业自律机制等。大力推动P2P网贷专项整治,完善工作机制,迅速摸清底数,加快分类处置。清理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严禁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持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治理,突出防控资管和同业影子银行风险、产融无序结合风险、不良资产风险。深入推进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建立高效的交易场所监管协作机制;督促交易场所完善交易制度和规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督导会员机构合法合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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