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定
哪些情形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
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
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政策,或有庇护、支持亲友违法乱纪的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
19、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态度不好,消极抵制,拒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20、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篇二: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
襄阳区畜牧兽医局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健全党组织肌体,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党章》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抵制情绪,政治立场不坚定,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
2、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党组织帮助改正无效的;
3、党性观念差,不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情节严重的;
4、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等尚不构成纪律追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参与宗教、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
7、危急时刻不能挺身而出,临阵脱逃,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
律,擅离职守,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遭受损失的;
8、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或者偷税抗税等,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9、在党员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占实到会人数60%以上的。
(二)认定不合格党员应注意的问题
1、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同已经丧失共产主义信念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区别开来;
2、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和软弱涣散造成党员不能履行义务、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履行义务,不愿参加党的活动区别开来;
3、把因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等实际困难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能经常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4、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教育不愿改正错误区别开来;
5、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应负的责任区别开来;
6、把由于某些客观原因一段时间不起党员作用,同长期消极落后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的原则是:严格政策,实事求是,慎重处理,健康有序。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章》为依据,坚持党员
标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从严治党,解决党员队伍先进性问题,努力建设一支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放考验的党员队伍,更好地发挥广大党员在新时期的先进模范作用,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程序和处置审批办法
(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不合格党员主要通过年度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上级审定的形式认定,一般应坚持以下四个程序:
1、学习相关文件。召开支部大会,学习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文件、材料。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上年被评为限期改正的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
2、个人自评,党员互评。以支部为单位,在学习的基础上,每个党员按照评议的内容和党员“设岗创星”活动的有关要求,对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时,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局属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以及评学科技、用科技、脱贫致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
3、民主测评。党员自评、互评结束后,以支部为单位采取无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对每位党员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评定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60%的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4、上级审定。各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和本人意见报送局党组,局党组要指派专人,对不合格党员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看不合格党员的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
按照《党章》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分为限期改正、自行脱党、劝其退党、除名四种。在民主评议中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地进行处置。
1、对虽然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决心和行动的,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对评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除名;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5、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按
程序办理。对因受党纪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在调查结案之前,暂不作为不合格党员。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7、预备党员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方法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审核把关上,实行分级负责,从严要求。凡是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都必须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认定,本人签字,党支部审核,局党组复核,区委组织部审批。各级党组织在认定、审核、复核后,必须签署核实认定意见,并认真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逐级呈报。局政工科要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四、具体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全面加快我区小康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局属各党支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处置不合格党员
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2、切实做好转化帮教工作。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既不能使不合格党员滞留党内,篇三: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认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
不合格党员,就是不符合《党章》第二条规定的对共产党员的最基本要求,不履行《党章》
第三条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不能体现和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的党员。不合格党员在不同行业、不同群体中,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
2、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持怀疑、抵触态度的。
3、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学习、不宣传、不赞成,公开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甚至传播政治谣言的。
4、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丧失党的立场,对违法违纪行为、坏人坏事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的。
5、贪生怕死,当国家和集体财产及人民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不能挺身而出,而是退缩不前或临阵脱逃的。
6、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7、信仰宗教,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组织观念淡薄,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或在流动择业的过程中,没有特殊原因,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个人保留六个月以上的。
9、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工作的。
10、组织纪律性不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党的纪律,压制民主,搞打击报复,严重侵害党员的民主权利和群众利益,或拒不执行
党组织决议的。
11、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关心群众疾苦,损害群众利益,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12、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3、不思进取,好逸恶劳,无所作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起群众表率作用的。
14、参加群体性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15、思想品质恶劣,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搞宗派和小集团活动的。
16、道德品质败坏,生活作风腐化,婚丧大操大办,不赡养老人,不抚养未成年子女,虐待家庭成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17、个人主义严重,假公济私,损人利己,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荣誉的。
19、在这次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态度不好,消极抵制,拒不参加教育活动的。
20、有其它不遵守《党章》规定,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篇二: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定
襄阳区畜牧兽医局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健全党组织肌体,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党章》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抵制情绪,政治立场不坚定,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2、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党组织帮助改正无效的;3、党性观念差,不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情节严重的;4、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等尚不构成纪律追究,造成不良影响的;5、参与宗教、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6、长期消极落后,不发。地发挥广大党员在新时期的先进模范作用,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程序和处置审批办法
(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程序
不合格党员主要通过年度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上级审定的形式认定,一般应坚持以下四个程序:1、学习相关文件。召开支部大会,学习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文件、材料。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上年被评为限期改正的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2、个人自评,党员互评。以支部为单位,在学习的基础上,每个党员按照评议的内容和党员“设岗创星”活动的有关要求,对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时,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局属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以及评学科技、用科技、脱贫致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3、民主测评。党员自评、互评结束后,以支部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对每位党员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评定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60的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4、上级审定。各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和本人意见报送局党组,局党组要指派专人,对不合格党员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看不合格党员的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
按照《党章》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分为限期改正、自行脱党、劝其退党、除名四种。在民主评议中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地进行处置。1、对虽然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决心和行动的,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2、对评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4、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除名;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5、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
按程序办理。对因受党纪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在调查结案之前,暂不作为不合格党员。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7、预备党员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方法
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
。在审核把关上,实行分级负责,从严要求。凡是不合格党续完备”员的处置,都必须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认定,本人签字,党支部审核,局党组复核,区委组织部审批。各级党组织在认定、审核、复核后,,逐必须签署核实认定意见,并认真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级呈报。局政工科要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四、具体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全面加快我区小康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篇三: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定
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更好地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
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违反镇村环境建设要求,出现乱堆乱占、乱倒垃圾等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出现违章建设的;
(三)参与或支持、组织越级、群体、无理访的;
(四)参与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的;
(五)以任何理由阻挠镇村重点工程建设的;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理程序: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理主要采取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三种方式进行。工作原则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慎重处理,强化管理”。一般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调查核实。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要征求镇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事实形成综合性核实材料,并听取其本人的说明和申辩,党支部按照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二)支部谈话教育。党支部对被处理党员进行谈话教
-1-
育,帮助其认清错误,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包村干部约谈。通过支部谈话教育仍不整改的,由包村干部再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劝其整改。
(四)镇党委审核。经两次批评教育后仍不整改的,党支部初步认定其为不合格党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镇党委。
(五)通报情况。党委审核无异议后,党支部劝其退党,如被告退党员坚持不退,则党支部提出对其进行除名处理建议,并向党员大会通报情况,听取党员意见。
(六)组织处理。党支部在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后,将处理结果上报镇党委批准后,要及时找被处理的党员谈话,做好组织处理后的思想工作。之后,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委批复。
(七)材料归档。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全部书面材料,应按归档要求整理存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是实现“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主要内容,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全镇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村党支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确保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二)教育为主,转化为先。各村党支部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中,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2-
既不能使不合格党员滞留党内,又要慎重稳妥,切实抓好对不合格党员的帮教转化工作。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切实让党员意识到自身问题,做到及时改正,力求转化。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村党支部在认定和处理不合格党员的过程中,从事实认定到谈话教育、党员表决、党委审批,要做好专门记录,相关人员要签字确认,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程序严密。
(四)掌握政策,理清界限。各村党支部对不合格党员,应作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处理。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或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五)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材料不属实,有隐瞒重要情节的,要追究调查取证党员的责任。要建立教育帮助制度,党支部应指定专人采取“一帮一”、“几帮一”等措施,对限期改正的党员做细致的教育工作,促进其思想转化,提高思想觉悟,增强党性意识,及时整改。
XXX年XX月XX日
-3-
篇四: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定
不合格党员如何界定和处理
不合格党员如何界定和处理
一、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标准。一些地方党组织结合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分别制定了科学界定不合格党员的具体标准。浙江县规定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信仰宗教的;参加非法组织或组织参与集体上访闹事的;有各种违纪行为的;本人要求退党的;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激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本人违反计划生育等政策法规的;无故拒不交各种应交款承包款的;因私出国出境超期6个月未归的党员为不合格党员。山东霞市规定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情绪,政治上不够坚定的;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的;党性观念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长期消极落后,不发挥党员作用,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或大搞封建迷信,参与或操纵群众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不旅行公民义务,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等政策法规,影响较坏的;信仰宗教、邪教,参加宗教、邪教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动员为不合格党员。
二、严格规范不合格党员的处置程序。为使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序、持续地开展,一些地方党组织结合实际,制定了比较规范的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具体规定和办法。一是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山东蓬莱市、浙江余姚市、安徽郎溪县等地在年底年初的民主评议党员大会上,采取党员评议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定性评议与定量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在开展党员自评、互评的同时,吸收部分政治素质较好、有一定参政议事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民主评议,让其对每位党员进行书面测评。测评时,对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对企事业单位党员,重点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对农村党员,重点是评处理村两委关系、发挥“双带”作用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二是确定每
位党员综合评议结果。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评议、群众测评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考察核实的基础上,按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集体商定每位党员综合评议结果,并报上级党委审核把关。综合评议时,各地注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将因丧失信仰和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当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因认识模糊,对党的方针政策决议贯彻执行不力区别开来;将由于党组织不健全,造成党员不能旅行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意旅行义务区别开来;将因年老体弱或长期生病,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与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区别开来;将愿意接受组织批评教育,有改正意愿的与拒绝接受帮助,我行我素的区别开来,使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更加准确。三是区别情况,既坚决有稳妥地处置不合格党员。一些地方党组织把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加强党组织战斗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一个突破口,经上级党委对基层党组织每位党员综合评议情况全面审核后,按“坚持边准、立足教育、区分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妥善处置。(1)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又不能改正错误的,予以开除党籍或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2)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经教育帮助,表示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住址,经期限改正无明显转变的,经基层党组织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劝退、除名。(3)对被评为不合格党员,本人主动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4)对无政党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以及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作除名处理;(5)对在预备期内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预备党员,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努力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浙江余姚市在处置不合格党员中,实行了党员诫勉制,对群众满意率较低,民主评议中不合格票数较多,但又够不上劝退除名的党员予以诫勉6个月的处置。
三、耐心教育转化不合格党员。一些地方党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加大对不合格党员处置力度的同时,切实抓好对他们的教育转化工作。江西樟树市采取分
类帮教的方法,对不按时交纳党费、不过组织生活、较为富裕的不合格党员,由基层党组织指定2名党性较强的正式党员,对其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其党性观念和宗旨观念;对施欠国家和集体合理税费、较为贫困的不合格党员,采取领导谈心帮教和亲友帮教的办法,定期对其进行“未富思过”教育和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并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为其顺利转化创造条件;对流动性较大的不合格党员,利用逢年过节时人员相对集中的机会进行集中教育,帮助他们找准自己的坐标;对下刚和离退休的不合格党员,实行专人帮教的办法,对其进行全程帮教。上述方法有效地促进了不合格当榆按的转化。
篇五: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定
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
襄阳区畜牧兽医局不合格党员界定标准及处置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健全党组织肌体,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我区各项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党章》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和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存在抵制情绪,政治立场不坚定,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的;
2、组织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按标准缴纳党费,党组织帮助改正无效的;
3、党性观念差,不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情节严重的;
4、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接受党的纪律约束,以权谋私,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等尚不构成纪律追究,造成不良影响的;
5、参与宗教、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组织活动,经教育不改的;6、长期消极落后,不发。地发挥广大党员在新时期的先进模范作用,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不合格党员的认定程序和处置审批办法
(一)认定不合格党员的程序不合格党员主要通过年度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上级审定的形式认定,一般应坚持以下四个程序:
1、学习相关文件。召开支部大会,学习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文件、材料。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上年被评为限期改正的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
2、个人自评,党员互评。以支部为单位,在学习的基础上,每个党员按照评议的内容和党员“设岗创星”活动的有关要求,对照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议。评议时,机关党员,重点是评勤政廉政、群众观点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局属单位党员,重点
是评奉献意识、实干精神和岗位业绩方面的情况以及评学科技、用科技、脱贫致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
3、民主测评。党员自评、互评结束后,以支部为单位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测评。对每位党员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定。评定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超过60的可确定为不合格党员。4、上级审定。各支部将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核实材料和本人意见报送局党组,局党组要指派专人,对不合格党员再次进行调查核实,看不合格党员的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按照《党章》和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办法分为限期改正、自行脱党、劝其退党、除名四种。在民主评议中确定为不合格党员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地进行处置。
1、对虽然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帮助,有改正错误决心和行动的,给予为期一年的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对评为不合格党员,但本人无改正愿望,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本人虽要求留在党内,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连续两次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除名;已受过两次限期改正的处置,又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5、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
按程序办理。对因受党纪处分而提出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理,在调查结案之前,暂不作为不合格党员。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
7、预备党员被评议为不合格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审批方法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在审核把关上,实行分级负责,从严要求。凡是不合格党续完备”员的处置,都必须由所在党支部讨论认定,本人签字,党支部审核,局党组复核,区委组织部审批。各级
党组织在认定、审核、复核后,,逐必须签署核实认定意见,并认真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级呈报。局政工科要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四、具体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处置不合格党员,是从严治党、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方法,对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全面加快我区小康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推荐访问:党员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定 界定 党员 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