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党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
党的组织原则
第五章党的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直接关系到加强党的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能否成功的关键问题。我们党所领导的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是最科学、最合理的制度。我们什么时候坚持了民主集中制,革命和建设事业就会顺利发展,否则,革命和建设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坚强核心,就必须认真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
第一节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世界上任何政治组织政治团体,都有其内在的组织原则和结构,无一例外。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也是按照一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组织起来的。这就是民主集中制。
一、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民主集中制是随着无产阶级政党的产生、发展而形成和逐步完善起来的。早在一百五十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的时候,就开始积极探索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与制度。在那时,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他们在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里,提出的党的领导机构从基层到中央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并可随时罢免,党内所有成员都一律平等;中央委员会对全党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中央委员会必须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从组织机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以及党内关系的各项规定,都已经体现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思想,所以列宁把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确立归功于马克思和恩格斯。
列宁在创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时候,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一基本思想,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概念。1904年列宁指出:“为保证党内团结,为了保证党的工作的集中化,还需要组织上的统一,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部分
服从整体的原则,那简直是不可想象的。”1905年12月列宁在党的第一次代表会议上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1906年4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上,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载入党章。1920年7月,列宁在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强调:“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根据列宁的提议,民主集中制被写进共产国际的章程,从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就成为各国共产党普遍遵循的组织原则。
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自觉地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并在实践中对民主集中制进行了新的丰富和发展,给民主集中制赋予了更新、更深刻的内容。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从党的名称、基本任务到奋斗目标都与共产国际基本保持了一致。1927年6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规定: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的直接提法。党的六大将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具体化,并且从此以后正式把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载入党章。党的七大对民主集中制的认识有了一个飞跃,把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到党的组织规律的高度来认识,同时对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做了辩证说明:“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七大党章这一全新的概括,第一次从总体上给民主集中制下了科学、完整的定义,把民主和集中这两个看似冲突的东西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整体,这是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思想的新发展。党的八大,总结了苏共的经验教训,提高了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性的认识,特别强调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八大党章将“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种提法一直延续至今。党的十二大,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恢复了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提出中国共产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十四大党章明确指出: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要求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了“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基本思路,主要任务和重大措施,为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指明了方向。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又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二、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
十六大党章在总纲部分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的运用。”这一科学表述,是我们党在总结了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充分揭示了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是对民主集中制科学含义所作的更加系统、全面、准确的概括。
(一)什么是党的民主集中制
简单地说,民主集中制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它是近代觉悟的无产阶级队伍政治生活的一种反映,是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内部各种矛盾结构及其规律的一种反映。他深深植根于近现代大生产的社会基础之上。没有觉悟的无产阶级,就不会产生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集中制。
(二)民主与集中的辨证统一关系
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与集中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他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不可以被任意割裂开来。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同志从哲学的高度对此作了精辟的阐述,指出“在人民内部,民主是对集中而言,自由是对纪律而言。这些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我们不应当片面地强调某一个侧面而否定另一个侧面。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
纪律;不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
什么是民主?所谓民主就是指在党内党员享有党章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即享有管理党内事务,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这种民主权利主要表现为:(1)党员按党章享有在党内政治上平等的权利。所有共产党员,无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都完全平等。领带干部不搞特权,下级对上级不搞阿谀奉承,个人对领导不搞“效忠”。(2)党员有管理党的事务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和党的报刊上参加党的政策的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倡议。(4)党员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任何党员和任何党的组织,要求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员的民主权利能否得到尊重和有效实施,是衡量民主集中制是否健全,党内政治生活是否正常的重要标志。
党内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什么是集中?所谓集中就是指在民主的基础上,全党智慧的凝结、意志的统一和行动的统一。集中统一的内容,就是在民主的基础上把大多数人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全党有集中的统一领导,有严密的统一组织,有严格的统一纪律。因此,党内集中的最根本要求是“四个服从”,它集中体现了党的高度组织性和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原则。是党能步调一致地进行革命和建设的组织保证。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前提。任何脱离民主的集中都必然是错误的集中。毛泽东同志曾说:“没有高度的民主,不可能有高度的集中,如果离开充分发扬民主,这种集中,这种统一,是真的还是假的?是实的还是空的?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当然只能是假的、空的、错误的。”因为大家的意见未充分发表,认识不统一,单靠命令式的集中,是没有群众基础的,它必然是主观的官僚主义的集中,因而就没有权威。这种决议也就难以执行。党内有了民主,就有了生动活泼的政治空气,党员处在一个宽松的环境中,可以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认真
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能激发出对事业的热情和对工作的责任心,并进一步转化成为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的自觉行动,使党的最终目标得以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研究后形成的正确意见,是最能被广大党员所接受并自觉执行的。党
的各级组织必须经常地、多渠道地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集中其中的合理成分,加工整理后形成正确的决议和指示,再传达到下级组织,并注意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在执行中的反映和建议,从而丰富和完善自己的思想,如此循环往复,把党的事业不断推向深入。
集中是民主实行的结果,党内民主离不开集中。民主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展开,并要服从一定的前提。党内民主的首要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党章和党的纪律,只有在这个大的前提下,才有民主可言。离开这个大前提的所谓“民主”,同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实际上是极端民主化,是无政府主义,党就会失去战斗力,就会削弱党的领导作用。因此,民主集中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没有充分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必要的集中,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民主和集中这两个方面,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具体情况下,有时需要有所侧重,有时强调民主多一些,有时强调集中多一些。如在战争年代,白色恐怖和党面临特殊困难的情况下,往往强调集中统一领导,以便战胜困难。在和平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党的生活正常情况下,应更多地发扬党内民主。但是,无论如何变化、发展,民主都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才是正确的集中、有权威的集中。同时,也不能离开集中讲民主,如果没有集中,就难以形成统一的意见,就难以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什么事情都难以办成。因此,在强调民主时,一定要注意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注意维护中央的权威;强调集中时也一定要注意以发扬民主为基础。党的建设实践一再证明,借口集中否定民主和借口民主否定集中,都是非常错误的,都会给党的事业带来灾难。
我们党拥有六千六百多万党员,三百五十多万个基层组织,几十
万名领导干部,在党内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决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两种错误倾向的干扰。一种是违反党内民主原则的错误倾向。突出表现是存在于部分领导干部中的个人专断和家长作风。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个人专断、家长作风同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命令主义往往结合在一起,导致严重脱离群众,阻碍广大干部党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和克服。另一种是违犯党内集中统一原则的错误倾向。它的突出表现是分散主义和极端民主化。在我国也有人赞赏不要集中的“多元民主制”。党内有的同志为了局部的利益而不惜牺牲全局的利益,对于党的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决定,采取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的态度。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等做法就是典型的表现。党内还有极少数人,把民主原则混同于小资产阶级的极端民主化和无政府主义,追求个人的绝对自由,在重大的思想理论和政治原则问题上不能同中央保持一致,甚至唱反调。这种思想、状态和做法,严重违犯了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也严重危害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不懈地同两种错误倾向作斗争,既要反对破坏民主的独断专行的家长制作风,也要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民主观念,共同营造既有民主又有集中的政治氛围。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节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党章第十条从六个方面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一、四个服从的原则
所谓四个服从,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根本准则。
第一.党员个人服从组织。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中,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党组织的决议,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的组织,定期参加组织生活;党员个人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自己决定重大问题,更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若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的,事后要迅速向组织报告。“个人服从组织”是使党成为一个统一战斗整体的重要保证。
第二.少数服从多数。这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在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中,少数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多数作出的决定。在党内,党员之间,党委会各委员之间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实行表决制,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办事。这也是党内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在表决中,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下次再进行表决。少数人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允许他们保留不同的意见,并可以把不同的意见向上级反映。
第三.下级服从上级。在下级和上级的关系中,下级组织虽然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但在结合实际时不得与上级组织的决定相抵触。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妥,在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的情况下,下级组织也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当然,下级组织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自己的意见。
第四.在全党与中央的关系中,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也是“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由于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党的工作,所以“全党服从中央”既是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也是服从党的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议。
全党服从中央是保证全党在思想上、行动上高度一致,成为统一的战斗整体的首要条件,否则各行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无法贯彻执行,党的任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就难以实现。
二、民主选举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
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党的领导机关是指党的各级组织中行使领导权的机关,它分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领导机关和基层领导机关三级;党的领导机关派出的代表机关是指党的上一级组织为了便于指导地方工作而派出的代表自己行使权利与义务的机关;党组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组织机构,它实质上就是批准其成立的党委的派出机构。
除了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党组外,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必须选举产生。坚持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真正体现党员在党内的主人翁地位,使党员在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发挥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及聪明才智,使党的事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又可以集中全党智慧,凝聚全党力量,统一全党行动,使全党上下万众一心、步调一致地向着既定目标前进。
三、党的代表大会制度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这项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地位及它们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各级组织的指挥部。它们是经广大党员直接或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因而得到广大党员的充分信任,是具有很高权威的权力执行机构。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与它所产生的委员会之间,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只有它才有权决定党的纲领、路线、章程,选举党的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党的其他各级代表大会在各自代表的党组织的范围内,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各级委员会,都必须自觉地执行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接受同级代表大会的监督,向同级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员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决定
党内重大事务的制度,是党员行使自己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的最主要渠道。
四、上下级组织之间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上级经常听取下级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了解下级的情况,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有利于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集中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正确指导工作。下级对上级要坚决服从,应主动地、如实地向上级反映情况,请示和报告工作,以求得上级的指示和帮助,减少和避免工作中的失误。同时,又要切实负起责任,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把上级的指示精神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互相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党的工作做好。也只有让党员群众更多地了解、参与党内事
务,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各项任务才能更好地完成。
五、集体领导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的最高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集中体现,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所谓集体领导,其基本原则主要是:(一)在各级党委、支部中,各委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书记同委员之间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当好班长,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二)在党委、支部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问题
均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三)党委、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全体委员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并在行动上贯彻执行;(四)“集体讨论问题发生争论”以及“党委成员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时,要遵守个人服从组织的规定。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
坚持集体领导,必须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只有这样,集体领导才能落到实处,党委的集体力量才能够充分发挥出来。要明确规定党委中每个委员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党委成员要把自己分工负责的工作切实抓好。党委成员分工负责不是分权分家,每人分管的那一部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仍有党委集体决定。同时党委成员间要互通情报,使党委领导集体心中有全局,能够实行正确的集中。党委成员分管的工作出了问题,党委要实事求是地分清责任并作出明确处理,不能不加区别地一概由党委集体承担责任。
六、反对个人崇拜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个人崇拜是指过分推崇领袖人物,无限夸大个人的作用,以致造成对领袖个人的信任、信赖超过了对集体和群众的信任、信赖的状况。它是唯心史观的表现。由于个人崇拜轻视和否定人民群众的作用,贬低和否定集体领导的作用,破坏党的民主集中制并导致一言堂、家长制、个人专断等错误,给党内政治生活造成极大损害,所以党章明文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为了有效地防止个人崇拜现象的出现,我们必须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使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当然,对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我们也必须给以维护。
总之,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全面规范了党内生活的基本秩序,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本质含义中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根本要求。它们不仅是健全党内组织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基本依据,而且也是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的党内基本行为准则。
第三节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报告突出强调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极端重要性,明确提出了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基本思路、主要任务和重大措施,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指明了方向,是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对于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的兴旺发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党内民主问题,历来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事实表明,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党的兴旺发达。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坚持和发扬的好,我们党和党所领导的事业就充满生机,蒸蒸日上,即使犯了错误、出了偏差,也能够及时纠正。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就会犯错误,党的事业就会遭受严重挫折。
发展党内民主,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基本原则。毛泽东同
志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生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各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改革,要坚定地、有步骤地继续进行。这些改革的总方向,都是为了发扬和保证党内民主,发扬和保证人民民主。”江泽民同志指出:“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正是我们党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了一系列关于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思想,培育了党内民主的优良作风,有了一整套发扬党内民主的方式和方法、制度和机制,才使党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旺盛的活力,从而把党的事业从胜利推向新的胜利。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在发展党内民主的问题上,我们党也犯过一些错误,给党和党的事业带来严重影响,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右倾投降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原因之一就是陈独秀利用他的威望和在党内的地位搞家长制,听不进党内许多同志的正确意见,致使轰轰烈烈的大革命失败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王明在共产国际的支持下,以“钦差大臣”自居,标榜自己是“百分之百的布尔什维克”,置党中央的集体领导和组织纪律于不顾,大搞独断专行,多次以党中央的名义发表宣言、谈话、文章,鼓吹他的错误主张,强行推行脱离中国实际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使苏区根据地和红军力量几乎丧失殆尽。建国以后,党成了执政党,特别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党的中心任务发生转变的情况下,我们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长期没有充分的认识,致使破坏党内民主的现象不断发生。1957年以后,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使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不断受到削弱和破坏,在其他复杂的社会历史条件的共同作用下,终于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生,给党和人民带来了惨重灾难。历史的经验教训充分说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全局,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的兴衰成败。
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要肩负起自己的重大使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就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发展党内民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党内生动活泼的良好局面。
发展党内民主,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凝聚全党的意志和力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崭新的伟大事业,马克思没有讲过,我们的前人没有做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干过,任务光荣而艰巨。这就要求我们充分发挥全党全
国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靠全党全国人民的智慧和力量,才能完成这一历史伟业。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充分发挥党内民主。毛泽东同志指出:“处在伟大斗争面前的中国共产党,要求整个党的领导机关,全党的党员和干部,高度地发挥其积极性,才能取得胜利。所谓发挥积极性,必须具体地表现在领导机关、干部和党员的创造能力,负责精神,工作的活跃,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而这些积极性的发挥,有赖于党内生活的民主化。党内缺乏民主生活,发挥积极性的目的就不能达到。”邓小平同志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事实表明,只有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把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起来,把全党的智慧集中起来,把全党的意志凝聚起来,使广大党员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党的宏伟事业,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磅礴力量。
发展党内民主,是进一步解放思想,形成生动活泼政治局面的基本条件。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是引导和推动社会前进的强大动力。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必须以发展党内民主为前提。邓小平同志指出:“解放思想,开动脑筋,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真正实行无产阶级的民主集中制。我们需要集中统一的领导,但是必须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做到正确的集中。”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在全党形成认真学习的风气、民主讨论的风气、积极探索的风气和求真务实的风气,广大党员才能够敞开思想,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才能敢讲真话、敢讲实话、敢讲心理话,也才能充分表达新的见解、新的观点、新的思想。离开了党内民主,连讲话都顾虑重重,怎么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又怎么形成党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发展党内民主,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行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抵
御各种政治灰尘和腐朽思想侵蚀、纠正自身错误、解决党内矛盾、维护党的纪律的有效方法。党内监督是我们跳出“人亡政息”的历史
周期率、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可靠保证。然而,无论是开展党内批评,还是加强党内监督,都与发展党内民主密切相关。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内批评开展不起来,党内监督软弱无力,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主要负责人搞独断专行得不到制约,有的领导干部屡犯错误得不到提醒,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党内民主,毛泽东同志指出:“如果没有充分的民主生活,没有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就不可能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这种方法。”邓小平同志指出:“无论是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发扬我们党的传统作风。”党内缺乏民主空气,开展批评就没有环境和氛围,人们就会有种种顾虑,就不可能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而没有真正的党内批评,党内监督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完全流于形式。
发展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进入新世纪,我们要把人民当家作主始终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我们要经受住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确保党永不变质,我们要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一个根本途径就是发展人民民主,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而发展人民民主,首先必须发展党内民主。我们党是执政党,许多党员在国家政权机关和社会组织中担负着领导工作,执掌着重要权力,党内民主状况的好坏,都会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党员、特别是党的干部,在党内民主生活中树立了民主观念,养成了民主习惯,培养了民主作风,形成了民主传统,就会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把党内民主的经验、作风和传统带到各自的工作岗位,带动自己工作领域的民主风气。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内民主是人民民主的核心和灵魂,是发展人民民主的关键。只有积极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有力地推动人民民主的发展。
总之,发展党内民主,是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和完成新世纪三大
历史任务的需要,是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需要,是解决党自身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的需要,一句话,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必然要求。
二、切实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坚持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是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迫切需要。十六大报告指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这一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每一条都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同时又相互联系,构成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有机整体,必须准确把握,全面贯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健全党内民主制度要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根本制度。健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坚持和完善党的民主集中制,提高党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我们党曾在八大党章中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邓小平同志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最大好处,是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一次会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来制度所难以达到的。并说:“我们相信这种改革,必然可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坚持下来。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中央有关部门先后组织在11个市县区进行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实践证明,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有利于调动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积极性,带动广大党员更加关心党内事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作为本地区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的作用,加强和改善党对地方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发展党内民主,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加强党内民主监督,推进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有利于密切党
群干群关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因此,要进一步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继续积累经验。同时,要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比如。党委全委会议题的确定、需要讨论的内容,可充分听取党代表的意见,还可组织党代表进行视察、调研活动等。
二是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负有重大责任。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进一步发挥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江泽民同志强调,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不断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长期以来,在不少地方全委会的职责履行得不充分,次数过少,作用不明显,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常委会代替全委会、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全委会形同虚设的现象。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全委会的权威,影响了全委会作用的发挥,而且妨碍了党内民主,也是造成在重大问题决策上由少数人说了算,甚至个别主要领导人搞个人专断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适当增加全委会次数,落实全委会的职责,发挥全委会的作用,凡属贯彻上级重大决策和部署、本地区全局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都应由全委会讨论决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要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在决定前要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全委会要每年听取一次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以加强全委会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监督。
三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要健全和完善候选人提名方式。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经过民主推荐,并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多数人不同意的不能作为候选人。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坚决杜绝变相等额选举,努力克服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在选举之前,要使党员或党员代表切实了解候选人的主要业绩、领导能力以及廉政勤政等情况。凡是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不得调动,以尊重党员的选举意志。近年来,不少地方在农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采取“两推一选”(即分别由党员和村民民主推荐党支部委员候选人,经上级党组织考察后进行党内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党支部。这是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农村基层党组织选举制度的成功探索,实践证明效果很好,要在农村积极推行。
四是健全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机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不断增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开辟和创造党内民主的新途径,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现在,一些地方党内知情渠道不畅、形式单一,基层的许多真实情况不能及时反映到上面,少数人甚至个人盲目决策、随意决策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党员的积极性,而且客观上助长了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歪风,也是造成决策失误的重要原因。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做到重大事情党内先知道,重要文件党内先传达,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内先讨论,重大决策的实施党内先发动,从而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下情上达的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中来,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和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通报有关党组织和党员。严肃查处压制批评、对敢于反映真实情况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等严重侵犯党员民主权利的行为。要建立健全党内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善于听取反对的意见。党的上级组织做出与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一定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与广大党员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向党内公开,组织党员充分讨论,使之具有坚实的群众
基础,以保证党内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篇二:党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
1:什么是党的组织制度?
Eg:是以党规党法形式固定下来的有关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纪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
2:党的组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g:主要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机构的选举制和任期制,党委会的集体领导和党委成员的分工负责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干部管理制度,党员管理制度缴纳党费制度,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党内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向党员及其代表报告工作的制度等。
3:为什么说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制度?
Eg:(1)实行民主集中制,是永葆我党的性质和完成党的使命的必然要求。
(2)实行民主集中制,是我党保持思想上和政治上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
(3)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确保我党对革命、建设和改革实施正确领导的需要。
4: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g:(1)党员个人要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1:什么是党的组织制度?
Eg:是以党规党法形式固定下来的有关党的组织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纪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
2:党的组织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g:主要包括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机构的选举制和任期制,党委会的集体领导和党委成员的分工负责制度,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制度,干部管理制度,党员管理制度缴纳党费制度,党的纪律检查制度,党内状况调查统计制度,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向党员及其代表报告工作的制度等。
3:为什么说民主集中制是我党的根本制度?
Eg:(1)实行民主集中制,是永葆我党的性质和完成党的使命的必然要求。
(2)实行民主集中制,是我党保持思想上和政治上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
(3)实行民主集中制,是确保我党对革命、建设和改革实施正确领导的需要。
4: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Eg:(1)党员个人要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3)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6)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篇三:党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准确把握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
一、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一)民主集中制的形成过程
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对民主集中制作出的贡献
民主集中制思想最先产生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的时候。
贯穿在马克思、恩格斯为无产阶级政党制定的最早的两个章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和《国际工人协会章程》之中,并在一些著作中作了重要论述。
列宁是正式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并赋予它比较系统的理论形态的第一人。
他首先提出:“社会民主党地方性活动必须完全自由,同时又必须成立一个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
1905年12月,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
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载入党章。
1920年7月,列宁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一文中提到:“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明确规定了民主集中制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根本组织原则。
根据列宁的提议,民主集中制原则被写进共产国际的章程,从此这一原则成为各国共产党普遍遵循的组织原则,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2.民主集中制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发展
一大通过的党纲中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但贯穿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
二大(192207)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加入第三国际决议案》明确宣布: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这是在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文件中,首次确认民主集中制这一原则。
1927年6月,受党的五大委托,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明确提到“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这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第一次出现“民主集中制”的提法。
(1928年7月党的六大明确提出: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指出:“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建立起来的。民主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
新中国成立后,党把这种制度运用于政权建设,在国家机构中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956年9月,八大通过的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把七大党章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种提法一直延续至今。(1969年的九大,1973年的十大,没有提及民主集中制,1977年的十一大基本上恢复到八大的内容与要求。1982年十二大表述为“高度民主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1987年十三大没修改)
1992年党的十四大党章,第一次在总纲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与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宗旨并提。
1994年,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为三个重大问题之一,进行全面的阐述,为了健全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党的十七大:民主是生命,集中是力量的源泉;党的十八大: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
(二)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实质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其实质是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充分调动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党的十七大党章总纲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胡锦涛在建党88周年前夕(2009年6月30日)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相结合,既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又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全党步调一致。
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1.四个服从的原则
2.民主选举的原则
3.定期报告的原则
4.相互沟通的原则
5.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6.禁止个人崇拜的原则
(一)四个服从原则
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这是保证全党政治上一致、思想上一致、行动上统一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它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把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地方的实际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个服从”是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在内容上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不能把它们相互割裂开来。
(二)民主选举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这条原则是党内民主的重要标志和基本要求之一,对于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党内民主监督,搞好党的组织建设,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都是十分重要的。
(三)定期报告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明确了党的代表大会在党内的重要地位,也明确了党的委员会在党内的重要作用。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最高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本级组织内也享有相应的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也是地方各级党的领导机关,由于它们都是由相应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因而它们的全部工作必须向同级代表
大会负责。
(四)相互沟通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吸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这是正确处理党内上下级组织之间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坚持党的自上而下的统一领导和发挥下级组织积极性、主动性的结合,有利于上下级之间互相通气、协力合作,使上下级组织在思想上、行动上取得一致,保证党组织之间的正常关系。
(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要求,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工作中的具体化。
(六)禁止个人崇拜的原则
党章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这是党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得出的一条经验。
三、民主集中制的特点
第一,民主集中制的“民主”,不是指党的成员在讨论问题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而是指在“集中”时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定性。
其次,民主集中制集中的不一定是正确意见,而是多数人的主张。
四、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
第一、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五、民主集中制的辩证统一关系
——民主,就是党组织和党员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
——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民主和集中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侧面,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不可以被任意割裂开来。
——民主是集中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
一方面,只有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才能活跃党内生活,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另一方面,经过充分酝酿、分析研究后形成的正确意见,是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最能被广大党员群众所接受并自觉执行的。
——集中是民主的指导结果,就是要集中正确的意见,使之成为多数人的共识,形成正确的决策,并坚决付诸实施。
党内民主的首要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党章和党的纪律,离开这个大前提的所谓“民主”是同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违背的,实际上是极端民主化。
民主和集中是一个整体,缺一不可。没有充分的民主,就没有正确的集中;没有必要的集中,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主。
第二节
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
十七大报告指出:“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
。”
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
(一)实行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历史使命的要求。
关系到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落实。
关系到党的事业的兴衰成败。
能不能正确执行民主集中制,直接影响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全局,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
(二)实行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团结和统一的需要
1.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坚强领导核心的重要保证。
2.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改革开放中保证党的决策正确和行动统一的内在要求。
3.坚持民主集中制是改革开放中加强党的团结的根本组织措施。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
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是保证党的领导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关键
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是一个关系到加强党的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能否成功的重大问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正确处理社会利益矛盾,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而这一切,都需要更加自觉地实行民主集中制才能做到。
二、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制度
1.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民主集中制是科学的2.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科学的制度,最合理的制度,最有效率的制度,永远不能丢。我们过去坚持,现在和将来仍然要毫不动摇地坚持。
三、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1.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
2.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3.探索有利于充分发党代会代表作用的制度和机制
4.改进和完善党内选举
5.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四、党员大学生如何在学习实践中坚持民主集中制
一、3条基本途径
(一)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知识。以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
(二)积极参与实践活动
书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走理论练习实践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理论体系本身就是一部共产党人引导人民实践的历史。
(三)学会思考和判断,不断提高自身党性修养
马克思讲过:“光是思想力求成为现实是不够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
大学生承载的国家、民族的历史责任重大。思想的先进与否影响历史的进程。
政治信仰需要理论,更需要身体力行的实践。
二.具体要求
1.思想上入党
2.行动上入党
课后思考:
网络环境下的民主集中问题,如为什么总书记与网民聊天?为什么说离中南海最近的是网络?
邓玉娇、杭州飚车等事件的发展与结果带给我们的思考
第三节
了解党的各级机构
三个基本范畴
组织制度、组织体制和组织形式
:即决定党以什么方式存在和怎样进行活动的三个基本范畴组织制度
组织体制
组织形式
组织制度:是根据党的纲领、组织原则、组织纪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制定出来的,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共同遵守并按一定程序进行活动的规程和条款。
组织体制:是党的各级组织的机构设置、职权和任务划分的体系。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包括党的内部管理形式和组织结构形式。
内部管理形式是党组成各级领导机关的样式;
组织结构形式是党的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组织之间的组成关系。
知识补充
国体与政体
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统治阶级采取何种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关系
一、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实行的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民主党派的主要作用是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是共产党的友党、参政党。
在政治关系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表现为“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在政权关系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表现为“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
在政党关系中,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表现为“亲密友党”的关系。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政党关系的重要意义
1.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政党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2.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政党关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必然要求
3.在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4.正确认识和处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政党关系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要条件
三、如何处理好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政党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执政”和“参政”之间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合作”和“监督”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在团结奋斗中的“矛盾”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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