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工作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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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各项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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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重点学科建设在医院建设中处于重要的位置,医院领导特别重视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在重点学科的建设中担负着重要的任务。
1、学科带头人均由科主任兼任,科主任作为学科带头人,他是业务建设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肩负着进展本学科专业
技术的责任,领导全科人员完
成医疗、保健、教学和科研任务。
2、负责制定学科进展规划,有组织、有打算地开展学术讨论、学术沟通;监督科室医护人员依法执业。
3、率领全科室主动开展新业务、新技术,进行合作攻关,不断
提高科室整体业务水平。
4、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做好科室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科
室各项规章制度
和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保
5、学科带头拟定合理的工作流程、草拟各类文稿、处理各方面
的突发事件、参加一般性事务,集中精力和时间在管理理念
的创新上、业务水平的提高上,工作流程的改造上,使医院
卫生人才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表达。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学科秘书的主要职责
为使学科秘书在重点学科建设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学科秘书应
具备以下主要职责:
①负责学科日常管理的具体事务;
②依据学科建设规划初步起草学科年度工作打算,并帮助学科带头人
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③帮助做好重点学科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申报工作;
④负责做好学科科研活动的具体组织、支配工作;
⑤负责本学科资料和信息的收集、统计、宣扬、公布和归档工作;
⑥
列席本学科专家组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⑦
帮助学科带头人做好与国内外相关机构、人员的沟通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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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帮助学科带头人完成学科学术活动的组织支配、过程记录及跟踪落
实相关任务的进展;
⑨帮助学科带头人组
织好科室的教学工作;⑩协作医院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
完成学科带头人临时交办的其他
工作。
篇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工作职责要求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的工作职责
重点学科建设在医院建设中处于重要的位置,医院领导非常重视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带头人在重点学科的建设中担负着重要的任务。
1、学科带头人均由科主任兼任,科主任作为学科带头人,他是业务建设和行政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肩负着发展本学科专业技术的责任,领导全科人员完
成医疗、保健、教学和科研任务。
2、负责制定学科发展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监督科室医护人员
依法执业。
3、率领全科室积极开展新业务、新技术,进行合作攻关,不断提高科室整体业务水平。
4、依据医院规章制度,做好科室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科室各项规章制度
和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落实。
5、学科带头拟定合理的工作流程、草拟各类文稿、处理各方面的突发
事件、参与一般性事务,集中精力和时间在管理理念的创新上、业务水平的提高上,工作流程的改造上,使医院卫生人才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学科秘书的主要职责
为使学科秘书在重点学科建设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学科秘书应
具备以下主要职责:
①负责学科日常管理的具体事务;
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初步起草学科年度工作计划,并协助学科带头人撰写年度工作总结;
③协助做好重点学科资料
的收集与整理申报工作;
④负责做好学科科研活动的具体组织、安排工作;
⑤负责本学科资料和信息的收集、统计、宣传、发布和归档工作;
⑥
列席本学科专家组会议,并作好会议记录;
⑦
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与国内外相关机构、人员的交流
与服务;
⑧
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学科学术活动的组织安排、过程记录及跟踪落实相关任务的进展;
⑨协助学科带头人组
织好科室的教学工作;
⑩配合医院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
完成学科带头人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篇三: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带头人工作职责要求
xx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南中医大科字(2xx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建设和管理,明确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责、权、利
”,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加快学科建设的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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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賃軔朧。
第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审定、设置和对人员聘任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学科依托部门负责进岗人员的聘任工作。
按照学校批准设定的岗位及岗位职责要求,制
订招聘条件,按照“公开、公正
”的原则面向国内外招聘人员,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学校对考核合格的在岗人员在聘期内颁发聘书,并发给学科带头人岗位补
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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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设置范围:首先在国家级、省(局)级、校级重点学科
(实验室)
中设置,视具体情况逐
步向其它学科和实验室扩展。每一重点学科
(实验室),设学科带头人岗位
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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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接受校、学
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整个学科的评估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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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定学科建设目标和重大科研项目,组织本学科申报各类科研课题。
3.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并落实学术梯队建设计划。
4.组织开展有关学会和其它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挥重点学科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负责学科建设点对校内外的开放工作。
6.组织做好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或学位授权的工作。
7.认真做好学科内仪器设备、图书及各种其它物品的购置、保管和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8.积极筹措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并接受校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对学科
建设经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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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基本权利:
1.根据本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聘任学科成员;制定规章和考核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或
处罚。
2.对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梯队建设提出建议。
3.统筹安排使用重点学科的经费。
4.提出本学科设备购置计划,参与学校组织的招投标过程,管理、使用重点学科的设备、资源。
5.统筹管理重点学科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属流动岗位,按照绩效实行动态管理,按建设周期要求执行。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优良学风和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对本学科
(实验室)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
(实验室)在其前沿领域
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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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期在教学、科研、医疗第一线工作,人事关系原则上要在聘任学校,人事关系尚未转入学
校的,受聘人员须与学校签定协议,保证每年在被聘任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在
9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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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心健康。
第九条
业务条件:
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博士生导师资格(新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60周岁),学术水平高,其科学研究的标志性成果(如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论著,或主编教材,以及高层次
的科技奖励等)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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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局)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博士生导师资格
(新申请时年龄不超过
55周岁),学术水平高,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标志性研究成果,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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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硕士生导师资格(新申请时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45周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主持过省级以上基金项目,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至少完成一
届研究生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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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遴选及聘任
第十条
依托部门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选聘能够领导某学科
(实验室)
分别达到
国家级、省(局)级、校级重点学科
(实验室)
水平的优秀学者进入学科带头人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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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由个人提出申请,依托部门在广泛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意见的基础
上,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议、推荐,并将候选人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
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由校长颁发聘书。学科带头人每
5年遴选一次,由学科建设
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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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科带头人聘期按
建设周期要求执行。聘任期满后,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双方意向,可以续聘、解聘或辞聘。原则
上年龄超过国家法定教师退休年龄的不再续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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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对学科带头人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
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工作由院、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行双重考核评估制度,既考核学科
带头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又考核依托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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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考核评估应有年度考核、聘期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
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或评估时,学科带头人受聘人员须向所在学院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年度
(聘
期)
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年度
(或聘期)的工作目标,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受聘人员按确定
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对考核不合格
者,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按照合约解除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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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在对重点学科进行年度检查时,同步对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评估,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1)完成本管理办法中第五条
“学科带头岗位职责
”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学科中各成员的积极性,保
持本学科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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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带领学科完成
“建设计划任务书
”中所制定的当年年度计划任务并考核合格。
4)每
3年至少主持
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行业科技专项。
5)每
3年至少获得
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年至少在
SCISSCI、EI、ISTP的论文刊源上发表论文
2-3篇(医史文献学科带头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年至
少在行业排名前两位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2-3篇);每
3年至少指导
1名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优秀
硕、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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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在国际、全国性学术活动中作学术报告
2次,并主讲一次全校
性的学术讲座。以学科为基地,每
2年主持召开国家级以上学术会议
1次。在国家一、二级学会
任分会长或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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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1)完成本管理办法中第五条
“学科带头岗位职责
”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学科成员的积极性,保持本
学科在全省或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飙钪麦。
3)带领学科完成
“建设计划任务书
”中所制定的当年年度计划任务并考核合格。
4)每
3年至少主持
1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5)每
3年至少获
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年至少在
SCI、SSCI、EI、ISTP论文刊源上发表论文
1篇(医史文献学科带头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年至少在
行业排名前两位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1篇);每
3年至少指导
1名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博
士论文。
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諑琼针。
6)参加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在国际、全国性学术活动中作学术报告
1次,并主讲一次全校
性的学术讲座。以学科为基地,每
2年主持召开省级以上学术会议
1次。在国家一、二级学会中
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献鵬缩。
3、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1)完成本管理办法中第五条
“学科带头岗位职责
”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学科成员的积极性。
3)带领学科完成
“建设计划任务书
”中所制定的当年年度计划任务并考核合格。
4)至少主持部、省级以上科研项目
1项以上。
2篇中文核心5)每
3年至少获得
1项科技奖励、或发明专利、或获得
30万元以上横向科研经费。
6)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每年至少发表
期刊论文;或有副主编教材
1部(全国
统编规划教材或学校自编教材)。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嗚訝摈。
7)每年培养
1名以上质量较高的硕士研究生。
8)以学科为基地,每
2年主持召开全省学术会议
1次。在二级学会中任职。
(1、2、3、6、7、8项必备,4、5两项中需符合
1项)
第十八条
考核后的管理:
1、考核情况应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反馈给学科带头人,既肯定成绩,又提出不足,找出差距,明
确今后努力方向。对于目标定得过高或过低的带头人,应指导学科带头人及时修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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黉碩饨荠龈话骛門戲鷯。
2、对考核优秀的学科带头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再
次考核不合格者,又不能提出正当理由者,经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有权解除其
职务(对处理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重
新选拔聘任学科带
头人,并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蛴镧釃。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除学科带头人职务:
(1)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批准离校而逾期不归。
(3)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调离学校。
4、学科带头人的聘任由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建立档案,跟踪管理,报人事处备案。学科依托部门
负责学科带头人的日常管理。
科技处学科办、教务处、研究生部等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学科
带头人的目标管理,并在管理过程中予以监督、指导。
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瀝纰縭。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九条
在岗人员在聘期内经考核合格者享受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参照《
xx中医药大学校
内岗位津贴分配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侬减攙。
第七章
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引进学科带头人的生活待遇,参照《
xx中医药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工作暂行
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铍賄鹗。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专项管理办法有冲突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
2xx2年
1月
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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