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论文
互联网金融监管论文2篇
第一篇
现在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进展赐予以了普遍的关注,李克强总理也在2021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指出了必需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进展与有效的推动.我们认为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进展,就必需要充分的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一前提条件,然而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达成共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和必要性进行争辩。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市场参与者在市场有效的抱负环境下是理性的,看不见的手能够通过个体自利行为从而保证市场均衡的实现,全部的信息都能够在均衡的市场价格中得以去正确和全面的反映。所以应当接受自由放任的理念进行金融监管,其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将导致市场非有效的因素排解掉,从而能够让市场机制的作用能够充分的发挥出来,。真正的做到不监管或者少监管。但是在没有达到这个抱负环境之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仍旧存在着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大量的非有效因素,所以并不适用于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首先,个体行为在互联网金融中可能消灭非理性的状态,比如投资者在网络贷款中实际上是对针对借款人个人的信用贷款进行购买,但是尽管贷款平台能够将借贷者的信用风险精确地揭示出来,同时还可以有效地做到投资足够分散,然而高风险投资仍旧属于个人信用贷款的主要性质,投资者并不能够对
投资失败对个人的影响具有充分的生疏。其次,个体的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的理性。比如投资者在余额宝等合作产品是对货币的市场基金份额进行购买。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资金随时的赎回,然而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普遍具有较长期限的头寸,或者说投资者必需要将肯定的折扣付出来才能够在二级市场上将其卖掉。因此流淌性转换问题及期限错配问题就存在的比较普遍。而货币市场基金由于大规模赎回而受到挤兑,这样就会消灭非理性的集体行为。再次,市场纪律不肯定可以对有害的风险担当行为进行有效的把握,比如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投资风险的各种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而且这种刚性兑付也被老百姓所熟知,所以在肯定程度上这种风险定价机制是失效的;第四,假如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了肯定的资金规模,或者牵扯到了大量的用户,这时候一旦其消灭问题就无法有效地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对其进行解决。一旦该机构还与支付清算等基础业务有所涉及,那么其破产还可能会对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产生极大的损害作用,最终导致消灭系统性风险。比如余额宝和支付宝都涉及到了格外大的业务规模和人数,所以其基本上具备了肯定的系统重要性。第五,可能有重大的缺陷存在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中。比如现在良莠不齐的局面在我国的网络带宽中普遍存在。很多平台并没有有效地隔离平台资金和客户资金,这样就很简洁导致发生若干平台负责人卷款逃跑的状况,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平台实行了激进的行销策略,向一些不具有担当力量和风险识别力量的人群出售高风险产品。第六,可能有非理性行为和欺诈行为存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中,金融机构可以对具有高风险的产品连续开发和
销售,这时候就会导致消费者将自己根本不不了解的产品购买进来。比如,绝大部分的金融产品在网络销售中都会将预期收益率笼统地揭露出来,但是基本上都不会将接受何种策略获得该收益率以及该产品具有什么样的风险介绍给投资者。由于习惯了刚性兑付以及金融学问的有限性,所以一些消费者并不真正的了解网络贷款与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差异。综上所述,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进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就必需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且在肯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的地图上对互联网的金融创新进行乐观的鼓舞。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互联网金融的审慎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外部性进行有效把握,并且使群众的利益得到爱护是开展审慎监管的主要目的。在识别风险的基础之上,将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手段充分地引入进来能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负外部性和风险担当行为进行有效的把握,这样就能够保证达到社会最优水平的外部性行为是审慎监管的基本方法。现在流淌性风险的外部性以及信用风险的外部性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外部性体现,要想对这两类外部性进行有效的监管,就需要对银行监管中的相关做法予以充分借鉴,以内容重于形式的原则为依据乐观实行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2.互联网金融的行为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相关参与者行为、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等的监管就是所谓的行为监管,对金融交易的有效性、公正性进行有效的维护是开展行为监管的主要目的。行为监管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优化图联网金融的运行
状况。首先要对互联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和股东进行乐观的监管,在对其进行准入审查的时候必需要将其中具有不良记录、力量不足、不诚恳以及不审慎的管理者和股东排解。与此同时,在持续经营的阶段也要对管理者股东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的各种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的把握,从而有效地避开其利用占用资产等方式,对客户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其次,要严格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有关的证券和资金有关的清算交易和托管系统,除了要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效率得以提升,并且对操作风险进行有效把握之外,同时还要有效的隔离客户资金与互联网金融机构资金,这样就能够有效地防止消灭捐款潜逃以及客户资金被挪用的状况。最终,必需要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内部把握制度以及健全的组织结构等,同时还要求其具备完善的平安保障措施,IT基础措施以及营业场所等。3.互联网的金融消费者爱护。使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就是所谓的金融消费者爱护。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爱护之间存在着格外亲密的关系,金融消费者爱护在很多学者都属于行为监管。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消费者主权理论的影响,消费者权益受到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侵害,这是开展金融消费者爱护的主要背景,之所以要进行金融消费者爱护主要是由于金融消费者以及互联网金融结构之间存在着不完全全都的利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健康进展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三、结语
通过上述争辩,我们认为必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互联网金融监管
的要点。要想对互联网金融的进展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就必需首先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并且在肯定的监管红线和底线思维的基础上对互联网的金融创新进行乐观的鼓舞。总之,金融风险和外部性等概念在互联网金融中仍旧适用,而且也仍旧存在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的问题。金融消费者爱护、行为监管以及审慎监管等主要的监管方式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同样适用。
:李恺明单位:南开高校
其次篇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进展迅猛。互联网金融的便利、快捷、超时空等特点,在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也对金融宏观调控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政策随之作动态调整。
—、互联网金融进展概况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相关信息传播等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消灭了多种形式,第一种是传统金融业务向互联网的延长业务,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以及第三方支付等,其中,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前端行业,第三方支付企业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截至2021年4月,包括财付通、支付宝在内,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已达到269家。202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为17.2万亿元人民币(见图1),同比增长38.7%,在现有格局下,第三方支付市场将进入稳定增长时期,估
计将来三年均会保持35%左右的增速。其次种是电商介入式,即电商平台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所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依据大数据收集和分析进而得到信用支持。如阿里小贷、京东商城供应链服务、民生慧聪新e贷、苏宁小贷等。第三种是网络投融资形式,包括P2P、众筹等模式,这种模式更多地供应了中介服务,即通过网络中介把资金出借方和需求方结合在一起。进展至今,由P2P的概念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注: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规模统计了非金融支付机构规模以上企业互联网支付业务、银行卡收单、移动支付、电话支付、预付卡银行与受理等业务的交易规模的总和。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官方网站。
二、互联网金融进展对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扩充了传统金融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造成了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使得金融体系更为脆弱。而且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电子货币的大量流通对现实货币供应形成挑战,从而对金融稳定产生影响。
(一)金融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加,且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可以通过地域限制、分业、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等方式,将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领域中;一个金融机构网点的偶然性差错或失误,有肯定的时间和手段进行订正,几乎不会引发大
的风险。但互联网金融突破了地域限制、融合了不同行业、规避了市场准入许可,使得“物理”隔离的有效性大大减弱。不同行业的风险,甚至不同国家的风险的关联性日益加强,回旋余地被大大压缩,风险传播的可能性增加。
(二)金融危机爆发的突然性加大
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整个交易过程都是在网上完成的,交易对象的不明确、交易的不透亮简洁造成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机构难以精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并据此提前预警风险。另外,一些超级金融集团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可利用国际金融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部分地躲避了各国金融当局的监管,加大了金融危机爆发的突然性。
(三)中心银行实现稳定的货币供应更加困难
在网络空间中,全部经济活动表现为电子货币信息的传递与调拨。电子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以及电子货币在国际间的相互渗透,使中心银行对货币供应的把握和货币总量的监测更为困难。一是互联网中流通的电子货币信息,其所代表的货币量远远超过了实际的货币拥有量。现实中需要的货币供应量因而削减。二是新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交易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2C结算支付方式等,直接或间接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三是一些机构发行并推广特定的电子货币(如币,可以购买电子产品,也可以兑换实物产品,初步具有了流通货币功能),不仅挑战了中心银行的货币发行权,使流通中的货币需求削减,而且其发行的规模越大,越要求有更多的传统货币随时预备赎回
相当数量的电子货币,这就要求中心银行有足够的货币储备。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有效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进金融运行规章。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理论依据,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制建设比较落后,目前只有《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方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方法》、《网上证券托付暂行管理方法》等几部零星法规,尚未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平安及监管的正式法律条文,这使得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工作中无法可依。互联网金融涵盖的法律问题简单多样,不仅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公司、网上保险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个现代金融主体,还涉及人人贷、众筹融资、移动支付等多种金融服务模式,这就需要构建多层次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依据互联网金融的进展特性修正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监管模式,规范和爱护金融创新产品;另一方面加强与互联网金融进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立法,包括互联网技术风险防范、个人信息的爱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验证等。二是强化监管意识,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和有效性。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的生疏理念迟滞落后,仍旧停留在传统金融业务的层面上。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和防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生疏不足。因此,监管部门要做到与时俱进,在监管理念上打破对传统金融风险的生疏局限,充分意识到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重要性和监管工作的长远性和困难性。更新监管意识。由原来的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同时,监管时机
的选择是影响互联网金融进展及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只有以超前的监管意识,精确把握监管时机,才能以较低的管理成本实施有效监管。三是明确各监管部门权责,形成监管部门间的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包括网络业务、移动通信业务、传统金融业务等多个方面,从监管角度考虑,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应地涉及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网络信息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和新闻出版署)、网络平安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这就使风险监管的权责模糊不清,一遇到风险监管难题,各部门难免会相互推诿,不利于风险的准时化解。因此,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划分风险监管权责,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同时,对原监管部门机构设置监管内容和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进展的需要。条件成熟时,各监管机构可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准时沟通和处理互联网金融的新状况、新问题,统一规划互联网金融的进展。四是留意培育复合型人才,提高综合监管水平。互联网金融同时存在金融业务风险和网络技术风险,要求监管人员具备较高的综合专业技能,要把握金融学问和网络技术应用等多方面学问。但目前该领域的人才数量匮乏,制约了监管水平的提高。因此,应实行有效措施提高监管部门自身技术、业务素养,适应互联网金融进展的需要。首先,要完善培训制度,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可以实行到国外监管机构考察、调研、进修或到被监管机构实际操作等形式,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现代国际金融学问、法律、网络技术、外语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学问结构。其次,要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选拔具备金融和互联网学问并有肯定工作阅历的优秀
人才充实到监管机构。再次,要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与合理流淌。如在监管机构内部建立跨岗位沟通学习机制,鼓舞相关部门人员跨部门学习,全面把握互联网金融业务。最终,应鼓舞高等院校开设互联网金融监管等相关专业,储备丰富的人才资源,提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是留意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与规范,将监管与自律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互联网金融运行的主体,其有效的内部把握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金融机构的外部金融监管假如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把握相协作往往事倍功半。因此,金融机构应提高自身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内部的风险监管工作体系。第一,制定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相关行为规范守则,做到有章可循。其次,成立内部风险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企业的风险监管工作。第三,加强对企业员工的训练和培训,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第四,定期对企业的业务和运行的监测和检查,准时发觉风险隐患并上报监管部门,尽可能将风险范围把握到最小。二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完善自律监管机制。受现阶段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督存在真空部分,这就需要行业自律组织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行业内的监管工作。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接受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目前我国金融业主要的自律性组织包括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
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等。这些组织应乐观做出调整适应互联网金融进展的需要。可以利用现有组织框架,成立特地负责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行业监管部门。还可以修订协会章程,加入互联网金融监管。同时,开拓用户信息反馈渠道,受理其投诉和建议,维护用户合法经济权益。三是革新监管模式,由“机构监管型”向“全能监管型”转变。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大大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和整个金融产业的进入壁垒。各种金融机构供应的服务日渐趋同,金融业务综合化进展趋势的不断加强,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业必定的进展趋势。因此,金融监管模式也应转变,即由原来的不同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证券、投资及保险机构的“机构监管型”模式逐步进展为“全能监管型”模式。与当前的机构性监管相比,后者能够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而且,由于功能性金融监管以金融产品实现的基本功能确定其相应的监管归属,因而能有效地防止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消灭,有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功能性监管是一个全过程的监管。在事前监管方面,监管机构应把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关,保证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种类、数量、结构,规模和分布符合国家金融进展和市场的需要。在监管手段方面,要以国际通行的监管方式,即非现场监管为重点,建立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途径和规章。同时,建立并完善一个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风险识别系统,以此为基础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评估系统,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问题机构重点监管对象的依据。在事后危机处理方面,要完善对互联网金融危机的处理手段,增加监管机构的11危机处理力量,加强危机管理。四是优化网络技术监管部门职能,为互联网金融的进展供应技术保障。网络技术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具体技术监管,在互联网平安和技术保障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保障互联网金融的进展:第一,供应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准入标准。网络应用技术的引进必需要接受测试且达到规定的标准,坚决将不合格的技术逐出市场。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日常检测制度。定期检查互联网金融机构硬件设施和软件程序,要求相关机构准时上报硬件设施更换和软件程序升级等技术活动状况。第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技术监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他们进行资质考核和技术培训,以适应网络金融技术监管的简单工作。第四,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方式,并成立专业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新型业务、软件系统的开发应用等进行争辩,为互联网金融的进展供应技术服务、支持和指导。
:肖静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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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论文
114531金融研究论文
标准互联网金融开展与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开展的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展势头良好,逐渐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逐渐增多,金融交易数量同比呈现明显的增长趋势,且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纵观互联网金融开展现状,主要呈现三方面的特点:首先,互联网金融中的商家“百花齐放〞。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止到20xx年底,基于P2P网贷平台的企业到达1000家以上,包括京东、苏宁等电商和系列商业银行,金融教育同比20xx年增长402.7%。更多人纷纷在网上进行开户,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开展的重要表现。其次,基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仅在20xx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突破9万亿元,同比20xx年增长267.83%。最后,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如“余额宝〞等,在金融效劳领域中不断拓展延伸,支持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诸多流程。
〔二〕问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开展,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相对具有滞后性、金融创新能力缺乏、监管合作较少、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方面,阻碍互联网金融的开展进程。首先,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开展条件下,应通过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加以约束,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标准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是导致该行业风险隐患相对较多的重要原因。其次,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的金融创新进程虽然不断前进,但其创新能力仍然表现出缺乏的问题,如国家未能对金融创新工程给予大力支持、关于金融创新的人才储藏力量缺乏等,直接阻碍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开展进程。再次,相关部门之间未能加强有效合作,使监管力度相对较小,或者跨国际监管能力缺乏等,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监管空白的问题,影响互联网金融开展进程。第四,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开展环境相对较为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相对较少,难以全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而效劳。最后,缺乏健全的金融监管机制,不能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发挥约束性作用,同时监管难度较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不利。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金融开展进程中,面临着较为复杂的环境,只有对其加强监管,才能为该行业健康可持续开展提供标准性作用。可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首先,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加强监督和管理,使各相交易活动得以有序进行,形成良性的竞争局面,对带动国家经济平稳增长奠定坚实的根底条件。其次,能够躲避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中的系列风险隐患问题。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等特点,使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业务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诸多问题,阻碍该行业的开展进程。而在加强监管作用下,相关部门能够引导该行业朝着更好的方向开展,到达躲避风险隐患的目的。
三、标准互联网金融开展与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开展势头良好,能够为人们的快速交易活动提供便利,但在该行业开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可能对行业可持续开展产生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相关部门有必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合理的强化金融监管建议,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加强监管合作、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能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开展保驾护航。
〔一〕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对于我国而言,在互联网金融开展中,有必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进一步标准互联网金融环境,为其健康可持续开展奠定坚实的根底条件。首先,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修改,以实现相关法律的修订,如?保险法?、?证券法?等。其次,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用以约束该行业的良性开展,并制定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业规章制度。最后,国家政府部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而推出具有针对性的标准意见,明确该行业的组织形式、监督管理、风险责任等内容。
〔二〕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在标准互联网金融开展过程中,应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加强互联网技术的有机渗透,为互联网金融开展提供充足动力。首先,监管部门人员应进一步加强工作,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风险问题进行发现和解决,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开展。其次,国家相关部门人员应对金融创新给予大力支持,并加强科研研究,以实现金融产品创新。基于此,相关人员应将现代信息技术与金融活动有机联系,积极研发金融新产品,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开展进程。
〔三〕加强监管合作
在全球化浪潮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愈加频繁,而互联网金融跨地域、行业的交易逐渐增多,为监管工作加大难度。所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首先,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不仅能够确保监管工作全面开展,而且对增强监管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其次,加强国际之间的监管合作具有必要性,能够为跨国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管,维护世界经济贸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四〕设立金融监管机构
要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监管,应设立金融监管机构,以明确监管主体,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可持续开展。对此,相关部门人员应从综合角度出发,设立金融监管机构。首先,设立金融监管机构要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开展现状,以指派专门的监管部门,全权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其次,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理设置,使监管部门人员可以积极履行自身的职责,更好开展监管工作。最后,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的构建,采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法而开展监管工作。基于此,相关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而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对提高监管效率和标准互联网金融开展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五〕完善监督机制
在互联网金融开展中,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监督机制,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供重要的监管依据。首先,完善监督机制,应建立权责明确的责任与义务制度,针对监管部门人员而合理分配工作内容,使监管人员能够明确自身的监管范畴,进而更好开展监管工作。其次,在完善监管机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加强对监管方法的创新,使监督机制更加适应社会开展的实际需求。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跨度相对较大,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重要依托的金融行业,因而应创设良好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积极创新监管方法,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平稳运行。
结论
随着社会的开展与进步,互联网金融开展是不可逆转的趋势,只有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行业之间的协调开展,才能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开展,为社会进步发挥着重要的维系作用。然而,互联网金融开展中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隐患。要躲避风险问题,监管部门必须提出标准互联网金融开展的建议,以加强金融监管,如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合作、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督机制等,为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开展提供有利条件。
篇三: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论文
75319金融研究论文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对策分析
在信息时代发展的今天,互联网金融已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历程中,要保持金融业的健康飞速的发展,就需要把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基础,才能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而现如今,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受到很大的争议,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也没有很好地措施条例,这样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也严重制约着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理想化的管理理念是自由放任的思想。在理想化的市场中,金融参与者能够做出理想的判断,可以通过自身利益的调节来实现市场金融机制的平衡。这种管理理念是要充分将市场中不利因素排除,从而使得市场的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但在目前我国的这种
趋势下,根本达不到自由放任的理想环境,互联网金融市场中仍存在信息交互不对称的情况,因此对于实现自由放任的理念极为不利。首先,对于个体用户而言在市场投资中仍存在不理性,投资人在贷款平台对借款人个人贷款信用产品进行购买时,尽管贷款平台对于借贷双方的信用风险做出评估,但高风险投资仍然是个人的风险投资的主要行为,投资人不能够充分认识到投资过程中失败对于投资者个人而言所产生的影响。其次,个体用户的理性并不等同于集体行为的理性。投资人在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时,在投资过程中投资人可以随时对自己的财务进行取回,但由于金融市场这种理财手段具有长期存储的年限,投资人要想取回自身的财物需要付出一定的折扣才能对其进行转出,这样市场中货币流动性和储存期限问题十分普遍。而金融市场中由于大量财务被取回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使得集体中不理性行为出现。再者,金融市场的规章制度也不能对市场中风险行为进行控制,市场中对于投资会有各种各样的担保,这种方式的硬性转兑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知晓,因此这种风险评估是没有效果的。此外,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具有了规模或拥有大量的客户,市场中出现问题就难以通过市场调节的方式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此市场组织涉及到一些基本业务的处理,那么该组织破产会直接冲击着金融市场中的公共设施,进而产生系统危险性。由于上
面诸多原因的存在,要想金融市场能够合理有效的运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有效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对策
1.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慎重审查
加强互联网金融市场外部的有效控制,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慎重的进行审查。对于市场中的风险要随时掌控,在此基础上可以引进风险管理手段对金融市场的外部进行合理有效地控制,对市场中所发生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审查,保证市场外部环境的最优。金融市场中资金流动外部性和风险测评外部性是主要方面,要合理有效的对其进行监管,需要借鉴银行监管手段,用有效地措施对其实际内容进行监管。
2.对互联网金融行为有效监管
金融市场要想有序的运转,就需要对市场中的投资人行为和市场中金融基础设施进行监管,保证其行为规范,使得金融市场的安全性、有效性得到很好地维护。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控制优化,这需要从以下几点开展。首先,要监管互联网金融组织中的股份持有者,对于存在不诚实、不良记录的股份持有者采
取不准进入市场的措施,在市场运营的阶段严格控制股份持有者和金融组织之间的交易联系,使得资金不被私人占用,从而避免金融组织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次,对于互联网中资金、证券的清算和托管进行有效的行为监管,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对于金融市场交易率的提升也有很大的帮助。对于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的资金和客户的资金要进行隔离,从而有效避免了某些人员携款逃跑和客户资金被随意挪用的情况发生。最后,金融市场中的金融管理组织需要制定完善的市场管理措施、工作控制体系和组织管理架构,市场运行中需要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环境。通过对市场中的各种情况有效进行行为监管,才可以保障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
3.对金融市场的消费者进行有效保护
金融市场能够良好的进行发展,离不开消费者的支持。因此,对于金融市场中消费者的有效保护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复杂,消费者很有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的欺骗,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对市场中的虚假信息进行严厉惩处,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金融市场中消费者利益与金融组织的利益不一致,导致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需要
借助法律手段来规范金融市场,使其消费者能够在市场中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结论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极其迅猛,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有效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使得金融行业得到良好的发展。
篇四: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论文篇五: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论文
本科论文
摘
要
本文开始便对本课题目前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以此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介绍,然后系统的阐述了本文所要研究的内容以及采用的方法。其次通过各种文献资料,以P2P网络信贷为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研究,运用相关数据信息进行论证,从而发现相比起金融企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金融监管方面还不够完善,立法进程比较滞后,金融市场的稳定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如“e租宝跑路事件”。所以针对互联网金融在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漏洞,应该对金融监管制度与监管体系的建设、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改进。最后通过借鉴英美在金融监管方面所采取措施,为营造更加健康、高效的金融市场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以期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制度,P2P网络信贷,监管体系
本科论文
Abstract
Thisarticlebeginswithanin-depthdiscussionofthecurrentdevelopmentofthissubject,andonthisbasis,introducesInternetfinance,andthensystematicallyelaborateonthecontentandmethodsusedinthisarticle.Secondly,throughvariousdocumentsathomeandabroad,takingP2PonlinecreditasanexampletostudyInternetfinance,andusingrelevantdataandinformationfordemonstration,itisfoundthatcomparedwiththerapidgrowthoffinancialcompanies,China"ssupervisionsystemisstillnotperfect,andthelegislativeprocessislaggingTherearestillmajorproblemsinthestabilityofthefinancialmarket,suchasthe"eZoubaoRunRoadIncident".Therefore,inviewoftheloopholesintheoperationprocessofInternetfinance,problemssuchastheconstructionoffinancialsupervisionsystemandsupervisionsystemandtheguaranteeofconsumers’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shouldbeimproved.Finally,bydrawingonthemeasurestakenbytheEnglandandtheAmericainfinancialsupervision,theyprovidesomeinsightsforcreatingahealthierandmoreefficientfinancialmarket,withaviewtomakingInternetfinancemorecompetitiveinthefinancialmarket.
Keywords:Onlinefinance,Financialsupervisionsystem,P2Pnetworkcredit,Supervisionsystem
本科论文
目
录
前
言
.....................................................................11绪论
....................................................................21.1研究背景
...........................................................21.2国内外文献综述
.....................................................21.3研究内容及意义
.....................................................31.4研究方法
...........................................................32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述
....................................................42.1互联网金融的涵义及特点
.............................................42.1.1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42.1.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42.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42.3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53P2P网络信贷的产生及发展
................................................73.1P2P网络信贷基本概况
................................................73.1.1P2P网络信贷的含义
............................................73.1.2我国P2P网络信贷的成长过程
...................................73.2P2P网络信贷对监管制度的影响
.......................................83.3我国P2P网络信贷监管存在的问题
.....................................94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剖析
...................................................114.1金融监管制度概述
..................................................114.1.1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及创新
..................................114.1.2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
........................................114.2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
............................................125国外金融监管制度
.......................................................145.1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145.2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155.3英美国家金融监管的启示
............................................156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176.1金融监管法律方面
..................................................176.1.1优化信息披露制度
............................................176.1.2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176.1.3完善市场制度
................................................176.2金融监管体系方面
..................................................1本科论文
6.2.1转化监管体系
................................................186.2.2改变监管方式
................................................18结
论
....................................................................19致
谢
....................................................................20参考文献
.................................................................21本科论文
前
言
互联网金融是指在原有的金融业务的前提下借助网络信息技术所延伸出来的一种较为新颖的金融业务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在很短的时间内迅猛发展,使金融产品更加多元化。在互联网金融业持续发展过程中,其所呈现出来的各种问题也逐渐被政府部门所重视,近年来对于互联网金融问题我国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所以就目前而言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一旦监管缺位则必然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动荡不安,只有加大监管的力度金融市场才能协调有秩的运作。
文章一开始便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基本的概述,简单概括了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揭示互联网金融在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弊端。在剖析互联网金融的兴盛对我国监管层面的的影响时,以P2P网络信贷为切入点,按照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采用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剖析,如披露制度不完善、监管模式需要转变等。并对当前金融监管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建议,同时借鉴国外对于金融监管的经验,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更快的达到最优化,以便互联网金融能够在合规的环境下规范运作。
本科论文
1绪论
1.1研究背景
金融行业作为当前国民经济的核心自成立以来就以监管严格所著称,但在近几年由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渗入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对金融行业造成了严重冲击,传统金融业迅速由盛转衰,发生了前所未有的转变。互联网金融就是传统金融业在此冲击下所转变出来的新兴产业。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作为当下的新浪潮,对现代社会有着较为深远的意义。其作为新时代的产物依靠行业门槛低、服务人群广、产品多元化等优势,迅速渗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需求。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在短短几年内蓬勃发展,现今已成为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允许进入的要求低、执法和监查的力度不够等,让互联网金融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种种风险,许多问题难以具体根治。金融欺诈事件也不断涌现,使得广大参与者损失惨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对此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严厉打击金融犯罪,加大执法力度。
1.2国内外文献综述
谢平(2012)和邹传伟(2012)首次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定义,并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之前的金融业务模式有很大的区别,它主要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将对我国的金融体系产生重大的影响[1]。
陈林(2013)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以及主要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并且从六个方面(宏观及微观层次)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分析国外对互联网金融所实施的监管措施,对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监管提出建议[2]。
魏鹏(2014)提出我国只有遵循“分类监管、联合监管”原则,整个金融业才能更加合规化运作[3]。
徐庆炜(2014)和张晓锋(2014)表示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制定的已经不适应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业[4]。
王俊(2017)和赵国锋(2017)指出在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已经逐渐盛行的情况下,在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应尽快适应监管,快速发展[5]。
AkindemowoEniola(2010)提出互联网金融昌盛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要拥有严苛的金融监管制度,并针对金融监管提出了切实性意见。同时提出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类监管并且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6]。
Berger(2013)对互联网金融一词做出了归纳性的总结并进行了形象的解释说明,他表示其就是先前的金融业与网络信息技术互相融合的产物,是整个金融业的一种前所未有的产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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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sey、Labored(2014)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一种单一的经营模式,而是一种混合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有极大的可能导致风险增加,所以政府监管过程中应当处理好政府监管、创新发展和行业自律三者之间的关系[8]。
相比于国内,国外在很早就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进行研究,因此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所以外国对互联网金融各个方面的探究更加完整和全面化。固然我国近几年对于这一领域的探究也比较成熟,但是侧重点往往是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对监管制度的影响以及政府的创新举措方面的研究较少并且没有进行完整性的研究成果。
1.3研究内容及意义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基本的论述,分析了其从没有到兴盛的整个过程,并且将P2P网络信贷作为例子,深入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及存在的不足,详细的列举了P2P网络信贷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全面阐述各种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当前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之上提出改进意见。然后对国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刨析,以美国、英国为例。借鉴英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吸取英美发展过程中的教训。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英美的发展经验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提出建议,并号召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和完善各方面的制度。
虽然现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多之又多,但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研究却寥寥无几,所以现将以P2P网络信贷为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以及存在的漏洞。
1.4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为主,以比较分析法为辅的方法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并且以P2P网络信贷为例子,结合P2P网络信贷的目前发展状况,通过具体的分析找出P2P网络信贷在监管层面所存在的缺失,再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和实际发展情况相结合,弥补其中的不足并提出更加完善的建议。再者比较新兴的金融业务所存在的风险与原先的金融业务所存在的风险有哪些不同,更加突出前者所具有的风险隐患。通过对英国和美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总括分析,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对金融的监管制度方面提供经验并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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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概述
2.1互联网金融的涵义及特点
2.1.1互联网金融的涵义
互联网金融其英文简称为ITFIN,就是指先前的金融业务模式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全新的具有多重功能的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业务模式[9]。从2012年开始互联网金融便如雨后春笋一般破土而出,以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为主的互联网金融蒸蒸日上,很好地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贷款困难、贷款成本过高等问题,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筹资渠道,同时也丰富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有线上支付,众筹、P2P网络信贷等各种表现模式,这些模式都是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业务的操作,其冲脱了传统金融业的约束,借助互联网以一种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方式进行资金清算、网上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等业务。
2.1.2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服务群体广
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业的约束较少,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产品的认购以及业务的办理。由于互联网的资源共享功能使得互联网金融同时具备共享性,客户可以得到更多的共享资源,这使得其所服务的群体不断扩展。
(2)交易费用低
传统金融业由于交易双方很难获得对等的信息,导致在交易过程中花费的费用较高。而互联网金融则可以完美的规避这一缺点,其借助互联网平台的资源共享功能直接进行撮合交易,无需中介参与,大力节省了交易成本。
(3)产品效益高
传统金融业所包含的存款、贷款业务利率都处于较低水平,而互联网金融下的产品其利率都比传统金融业的利率高,其丰厚的收益吸引着大部分的人群,且其产品更加多元化,购买起来更加简单快捷。
(4)经营风险大
由于我国整个的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备,互联网金融允许进入的要求又很低,所以其在经营过程中需承担由于信用问题而造成的巨大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本身就存在着网络犯罪现象,所以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还承担着网络化风险。
2.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史相较于英美等国家较短,大致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梯队:
第一梯队(2005年之前)是互联网金融的初生阶段,在这一梯队主要是帮助银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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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相结合,把银行的相关业务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办理,其主要的发展模式为电子银行,使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化,为人们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梯队(2005年—2012年)这一梯队是其发展的萌动阶段,在这个时期互联网主要作为金融业务的中间人,提供一个网络化的虚拟平台,双方当事人通过这个平台进行业务办理,这一阶段的主要发展模式为第三方支付、P2P网络信贷等,为资金融通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第三梯队(2012年—2020年)主要是互联网金融的高涨阶段,在这一梯队互联网与先前的金融业已经完全融合为一个整体,互联网金融已慢慢渗入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中。大量的投资者更是抓住了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这一漏洞纷纷前来投资,这就使得P2P网络信贷平台等在很短的时间内发展到了顶峰;第三方支付也逐渐应用到人们的交易活动中,微信或支付宝支付随处可见,多种业务形式争相浮出水面。
表2.1互联网金融业务形式
业务形式
第三方支付
P2P网络信贷
大数据金融
众筹
信息化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门户
代表业务
支付宝、微信、快钱、财付通
人人贷、拍拍贷、有利网
阿里金融、京东金融
大家投、积木网、天使汇
建行“善融商务”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
大童网、格上理财、91金融超市
2.3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1)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是指工作人员的人为操作错误或者操作系统故障等而导致意外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的损失程度较高,一旦发生此类风险必然会导致资金受损,甚至会影响业务的正常实施。
(2)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是指进行交易的两个人有一人由于种种事无法履行到期义务可能会给另一人造成的一定程度的损失。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加之互联网的虚拟性,交易双方很难进行全面了解,所以很容易形成信用风险。
(3)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主要是借助于网络信息手段,而网络信息手段的应用离不开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它的技术风险是指由于网络信息手段的缺失以及互联网病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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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的存在,使得互联网不能随时处于安全状态,甚至会导致信息被窃取,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受到影响。
(4)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是由于未来市面上的价格及社会背景等外界因素的不稳定性而造成的风险,消费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法来缓解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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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2P网络信贷的产生及发展
3.1P2P网络信贷基本情况
3.1.1P2P网络信贷的含义
P2P网络信贷用英文说就是PeertoPeer,可以将其简单的理解为两个独立的个体之间的借贷,是一种典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其服务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以及短期小额借贷者。P2P网络信贷是借款人在专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发布借款信息,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寻找合适的贷款人,进行撮合成交,从而实现双方之间的借款或贷款行为。在二零零五年,ZoneofPossibleAgreement做为全世界范围内最早的一家第三方网络平台在London横空出世,它与线下运营所不同的经营模式吸引了很多人,这就使得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在很短的时间内便在各国涌现。二零零七年,我国在上海创办了国内最早的一家第三方网络平台——拍拍贷,这也象征着P2P网络信贷以正规化的方式在我国问世。
3.1.2我国P2P网络信贷的成长过程
其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在2007年刚刚崭露头角的时候并没有很多人了解也没有被大家广泛的认可。当时只有一些具有冒险精神的企业家投资创办了P2P网络信贷平台,至2011年底,经过五年的发展我国也仅有20几家P2P网络信贷平台。从2012年开始越来越多有放贷经验的人开始接触这个金融业务模式,再加上在当时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较松,这使得大量投资者涌向这个行业,导致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如图3.1和3.2所示,在2013年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数量增长到了600余家,整个年度更是实现了228.6亿元的成交额。2014年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加到1500多家,整个年度的成交额为897.1亿元。但是由于与P2P网络信贷相关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各种平台的优劣程度参差不齐,这导致从2012年开始P2P网络信贷业便陷入了“跑路潮”,各平台老板唯利是图纷纷跑路,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损失。这使得P2P网络信贷运营平台的数量在2015年达到3400多家的顶峰后便开始呈现下降趋势。
数据来源:零壹数据
图3.1近九年正常运营平台与问题平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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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250002000015000100005000028048.4920638.72100213058.2228.6897.184.22011201220132014201517948.019649.11成交额201620172018201数据来源:零壹数据
图3.2近九年成交额走势
截至2019年底,P2P网络信贷平台达6000多家,但正常运营平台仅剩343家,相比于18年年底消失了700多家;2019年整年的成交额更是如过山车般降至9649.11亿元,与同样发生急速下降的去年相比仍下跌了46.25%。
3.2P2P网络信贷对监管制度的影响
自2007年起P2P网络信贷便在我国迅速扩展开来,P2P网络信贷平台更是遍地都是,但是在整个运行过程中其存在着一些弊端,如我国对于P2P网络信贷公司并没有严格的准入要求这就造成平台质量参差不齐、再者由于政府政策等宏观环境的变化所导致的市场风险等。这些五花八门的问题对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数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得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数量在2015年达到顶峰后就出现了断崖式的下跌,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自2015年便开始对这一领域加强了监管,P2P网络信贷从最开始无人问津的监管状态逐步走向多部门管理的监管状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部门在2015年12月末公布的关于对提供网贷信息的中介机构加强管控的条例更是使得P2P网络信贷无人问津的监管状态彻底终结。2016年3月在上海创立了“NIFA”并进行了挂牌仪式,这进一步说明国家开始对P2P网络信贷业进行正规管理[10]。紧接着为了使P2P网络信贷业在碰到难以解决的问题的时候可以有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依靠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我国便构建了“1+3”监管模式体系。即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具体内容如表3.1所示:
表3.1“1+3”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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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全国各个地方对于P2P网络信贷监管也相继出台并推行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再次表明对于P2P网络信贷业国家已经形成了规范且系统化的监管模式,使得各种网络信贷平台更加健康合规运行。在2019年九月二日各部门携手颁布了在今后要对互联网金融业的信用体系加大力度管理的文件,文件指出所有的P2P网贷平台必须全部相接到我国的征信系统[11]。这项措施对交易双方的利益给予了极大的保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着较为深远的意义。但在当今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和日新月异的大前提下,P2P网络信贷业的迅猛发展和现今的监管制度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对P2P网络信贷业的监管一刻都不能停。政府应该从全方面多层次下手,结合当前的发展情况,及时对传统监管制度进行变革,加大金融监管力度,大力推进立法进程,以保证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3.3我国P2P网络信贷监管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不完善
从上文可知,近年来我国对P2P网络信贷业的监管下了很大的功夫,且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但是不难看出从2015年发出的对第三方机构的各项活动进行加强管理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开始,对于P2P网络信贷业的监管主要是依据行政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文件。从法律层级上来看,规章是处于最低级的,它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从行权范围来看,部门规章仅仅是调整本部门范围内所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协同各监管机构一起监管。
(2)准入门槛低
虽然目前我国对于P2P网络信贷业从“无限制”转为“备案登记制”,但其准入门槛仍然过低,因为根据《网络信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规定,如果想要进行P2P网络信贷,只需要进行简单地操作,在取得可经营的证件后10天(节假日顺延)以内把所需的资料提交到企业注册时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进行存档备查并登记即可,并且对登记时资本的总额没有任何限制,而且对于P2P网络信贷从业人员没有任何限制。这种低门槛的准入制度使P2P网络信贷平台的数量只增不减,但其质量令人担忧,诸如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更是频频发生。
(3)信息披露不彻底
由于P2P网络信贷借助于互联网平台进行借贷活动,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使得信息更容易处于一种不透明状态。投资人无法获得平台真实的财务指标、逾期数据等重要信息;借款人只需提交所需要的的材料便能获得借款的资格,但对于他的真实身份、借款用途等难以考证。虽然2017年在所发布的文件中明确指出中介机构应该向外界公开的内容,但由于该规定一方面缺乏一定的灵活性,难以具体实施;另一方面该规定所要求的披露内容不全面,所以就目前而言P2P网络信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仍不充分。大大加剧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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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信体系不完善
虽然现今p2p网络信贷平台以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但是就目前而言央行的征信系统仍存在着各种问题,并且仅仅依靠征信系统也无法了解参与者是否有多项债务等问题,所以缺少一个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来为互联网金融业提供信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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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金融监管制度
4.1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
4.1.1带来的挑战及革新
自20世纪末金融业就开始网络化并逐渐兴盛,为满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在发展初期(1999-2013年)我国监管部门实行了“包容性监督管理”模式,就是将“金融包容”的思想灌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一种新型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改变了传统金融监管制度的死板性、金融监管工具的单一性以及监管措施的强制性等,使得监管制度更加灵活多变,营造出更加公平法治的监管环境。
在2013年这一全新的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伴随着人们的广泛接受,客户的数量也在逐步的增加,所涉及的领域也日渐多元化,互联网金融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平台欺诈、跑路事件更是多发。为了应对这一现状我国监管部门在这一时期(2013-2015)监管部门要求“一行三会”在自己的管辖领域内分别制定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分业监管;通过发表的各种文件我国形成了对于金融业监督管理的基础性框架,也确定了“原则性监督管理”
的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创新,但仍存在一些漏洞。
在大家意料之外的是“原则性监督管理”模式对互联网金融所引起的问题并没有起到根本性的根除作用,在2015年平台跑路、非法融资、诈骗等不法行为更是大规模爆发,这一现状引得金融监管当局高度重视。2016年我国更是在第一时间加快了对互联网金融业整治的步伐,同年各部门通过线上开会一致同意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业进行一整年的整顿治理工作,随后为了使这一决定顺利进行国务院颁布了具体的文件,紧接着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陆续对所管理的业务领域制定了相关的执行方案并进行了专门的整治活动[11]。在这一时期(2016-2017年)逐渐形成了一种“运动式监管”的模式,这也是整个金融监管史上最为严厉的一种监管模式,这种模式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内的违法违规现象明显减少,大量不合规平台被依法处决。互联网金融业平台混乱的问题得到了基本性的解决,促进了整个金融界的持续健康发展。
4.1.2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现今金融行业主要实行分业监管模式也叫多头或多元监管模式,即对不同的经营组织及其经营范畴分开进行管理的模式,监督管理的使命一般由数个进行监管的部门一起担负,最高的监管职权主要由中央政府掌握。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式发展,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似乎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发展的需求,很难对金融业进行规范化管理。因此在2013年国内针对当前的发展情况对监督管理的模式做了变动,针对多种业务类型混合的各种业务形态和新生的金融产物,我国确立了以央行为首的金融监督管理的一种制度,它最首要的任务是协助并调节各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但是没有达到预期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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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自2018年3月开始实行以国务院金融委、央行、银保监会以及证监会和地方部门监管为主的新型监管模式,就是我们常说的“一委一行两会+地方金融监管”;金融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使各金融监管机构更好的履行监管职责,使金融业更加安全稳定运行;央行的主要职能是拟定和强制力实施货币政策、进行宏观审慎管理,使金融业处于相对平稳的状态;原先的银保监会主要是对全国银行界、保险界的金融组织实施监查并进行管制;证监会则主要是对证券界的金融组织实施监查和管制,并在各地方设置金融监管局进行全面统一监管[12]。
图4.1“一委一行两会”监管体系
4.2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
首先,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新兴产业,其业务模式仍然存在着演变空间,具有较大的创新性。但我国监管制度的更新速度赶不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监管制度要根据现有的案例去分析制定,这就导致许多风险无法提前抵制。
其次,当前国内的金融行业早已呈现出多种业务混合经营的形式,然而到目前为止仍使用根据各种业务分开经营的形式所制定的金融监管制度,虽然在2018年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为银保监会,但是对于目前分业监管的现状并没有实质性改变。分业监管对与现行状态下的管理有一定的局限性,这就表现出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滞后性,监管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规章制度。
最后,金融监管的主体不明确,“双轨制”监管模式对于某一事件可能会出现多部门监管的现象也可能出现无人监管的现象,使得各个监管部门很容易通过漏洞推卸责任。且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各业务模式的监管不统一,有些业务模式的监管制度已相对完备,就像第三方支付;而有些业务模式的监管制度却刚刚出台。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处于失衡状态,不能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监管体系。
只有不断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才能适应市场潮流,使金融体系更加规范化。在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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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大数据背景下,如果放松监管,则可能会像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一样,造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所以我国应大力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强化金融监管统筹协调,制定更加完善的监管制度,促进金融市场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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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外金融监管制度
5.1美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美国对于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当齐全,并且具有严格的规定,对P2P网络信贷这种新兴金融产品的管理更为严格。自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就开始通过颁布条例使金融产品购买者的权益有所保障。90年代末通过的相关法案更是使其长期分业运营的局面彻底告终,并形成了多种业务模式混合运营的局面。虽然在其国家早就停止了分业运营,但在混合运营的形式下目前仍采用分业监管。在2008年经济大危机结束后,经过反复的检讨后于2010年进行了变革,并且针对此次变革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公开并发布了一部法案,这一法律文件后来成为了美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整改幅度最强的一部议案,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美国的对于金融业的管理有3个方向:一是保证其能够安全稳定运转;二是给其营造一个较好的外界环境,使各金融企业能够具有正面影响的较量;三是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下图为美国目前所实行的监管体系,“双重”即中央和地方对金融机构或业务都有监督和管理的职权,“多头”即担负监督和管理责任的机构有数个,有效规避了交叉监管和制度冲突的问题[13]。
图5.1“双重多头”监管体系
美国的监督管理主体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概括为2个方面:一是把重点管理网络上的业务往来,使其风险将到最低,对金融可分的合法权益进行重点保护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二是监管主体觉得互联网金融对于市场体系具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而且降低了交易成本并对金融业务进行创新,这有利于减轻成本和金融创新,故不应当利用规章制度对其工作的开展进行过度的干涉。由此可见美国对这一方面管理相对来说是较为有度的,结合当前行业发展的现状,在原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补充新的规章制度,以顺应世界上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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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英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英国是最早开展P2P网络信贷业务的国家,在2011年之前英国金融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产业并没有给予过多关注,最早是由行业协会对其进行自我管理。在2013年英国权威性的管理组织成立(即FCA),这标志着英国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正式的监管。为防止金融危机发生英国曾对相关的监管制度做了全方位的改善,一是建立法律框架,让BOE承担维护金融业平稳运行的主要职责;二是制定大量可操作性金融监管工具,以避免风险敞口的发生;三是着力解决金融机构内部由于偏向于短期利益而采取的不恰当的行为,并且推进国际社会银行业标准化发展。
英国的监管目的主要有两点:第一,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法律环境;第二,给予金融风险适当的监管并大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英国采取的是二元结构的“双峰监管”模式,这种模式被认为是最能够适应当前现状的金融监管模式,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图所示。值得一提的是行业自律协会在英国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它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提供了一个可以进行直接沟通的窗口,这使金融政策能够更加有效的落实,大大减轻了监管的难度,给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很大帮助。
图5.2“双峰”监管体系
5.3英美国家金融监管的启示
虽然各个国家结合自己的基本国情对金融监管有着不同的监管模式,一种监管模式不能适用于所有国家,但是英美的金融监管制度是有值得我国借鉴的。
(1)监管制度对于行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能够时刻注意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根据现行状态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对风险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控制,有利于金融业平稳有序的运转。所以,我国在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完善时,需要重点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根据市场发展规律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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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可以有所依据。大力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目的,我们可以效仿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专门设置一个机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应该像美国一样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的监管不要抑制其发展,将各新兴领域全面纳入到监管范围内并在现有的规章制度上进行补充完善。
(2)当前我国采用的是分业监管模式,但是受互联网金融的影响,目前金融行业表现出了多种业务模式混合运行的现状,尽管政府对监管政策做出了调整,但对现在所实行的监管模式并没有形成根本性的影响。在监管过程中分业监管暴露出很多问题,不能够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所以我国应该改变当前的监管模式,借鉴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不但可以对金融业实行有效监管,而且还能够适应混业经营的局面。传统的的金融监管模式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及时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控制,改变监管模式可以更好的适应新的业务形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市场正常运作。
(3)行业自律委员会在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和政府层面的监管相比,行业自律委员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更好的方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沟通。目前我国虽然有自律协会,但其发挥的作用并不显著,没有实际性的权力,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自律性组织的建设,并赋予该组织一定的处置权。在政府监管和自律性监管的双重作用下,一定会形成更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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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6.1法律制度方面
6.1.1优化信息公开体系
全方位优化信息公开体系,减少信息不对称。对互联网金融业的信息公开体系进行优化,能够对行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全盘的公开,这样机构及投资者就可以对通过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可以对投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及自身是否可以承担这样的风险进行合理的预估,从而进行理性的选择,制定出更加安全可靠并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案。由于互联网具有很强虚拟性和无地域性,公司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很有可能会披露一些虚构的信息或者是篡改真实的信息,这就大大加强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也使金融风险随之增加,所以建立及优化信息披露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必须对信息披露方面进行大力监管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因此,监管机构对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的信息应该进行及时准确的发布,保证机构和投资者获得有效信息的时效性,让机构和投资者能够对所要投资的企业有更全面的了解并及时对投资企业各方面的状况进行全面评估,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与投资决策密切相关的信息,最终做出合理的投资规划,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
6.1.2维护消费者正当权利
加大力度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建立专门的组织对消费者进行维护。在金融危机成为消费者的主要投资隐患时,金融公平在整个金融业就显得尤为重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一方面是金融业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也是金融监管制度在改革中的重点,然而我国在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并没有提及该方面,所以在以后的改革中应该受到关注。在法律制定方面,金融类消费者和传统意义上的商品消费者相比具有加大的差异,它在实施过程中更是有比较大的难度,因此应该把此类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维护对象,现在对商品消费者实行的法律对金融类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并不严谨,于是应当把保障金融类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加入到新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成立专门的法条对其进行监管。在监管层次方面,应该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全面地贯彻维护金融类消费者正当权利的理念,将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作为监督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建立监督管理部门方面,应该把所有的资源都聚集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进行保护,设置一个统一的保护标准,以降低发生风险的可能性。
6.1.3完善市场制度
完善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营造健康的金融环境。由于当前金融业依托于网络技术进行业务操作,双方通过虚拟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业务往来,虽然相比以前的方式更加便利,但是由于不能当面进行往来,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加严重,存在的本科论文
风险性也就越高。再者我国的征信体系尚不完善,加大互联网金融的准入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应根据不同业务进行风险评定,然后再根据风险的大小对不同的业务设立不同的准入条件。其次应对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人员设置从业要求,使其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准,使其能够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兴盛。同样也应该完善此行业的退出制度,使市场退出具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完善风险监测技术,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退出准则。
6.2金融监管体系方面
6.2.1转化监管体系
积极转化金融监管体系,顺应行业发展现状。近几年在互联网技术的引领下,我国金融业已经出现混业经营的局面,在今后的的发展中这种混业经营局面只会愈发强烈。当前的监管体系已经很难适用于混业经营模式,所以应该对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修改,通过上一章对英国监管体系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的现状更适合“双峰监管”体系。所以我国可以参考“双峰监管”体系,根据当前的局面对我国金融业进行更加有效的监管。为适应当前多种行业混合经营的发展状况,同时能够使金融业得到有效的监管,改变当前的监管体系是毋庸置疑的。首先监管当局就应该改变监管的思路,分业监管在管理新兴的金融产品时已经没有优势,在监管过程中更是很难发挥它的作用,所以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改变现有的监管思路,创新更加适合当前发展的新思路。另外,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从宏观层面上看是一致的,但从微观层面以及不同的业务模式之间金融其监管和发展就变现出不一致性。所以为了使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和发展在有些情况下应该进行适当地分离,尽量确保在监管过程中不会对金融发展造成影响。
6.2.2改变监督管理的方式
适当改变金融监督管理的方式,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潮流。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发展,传统金融监管模式所导致的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缺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现状,所以为满足目前金融发展的需要,应该建立一种更加全面的金融监管方式。一方面明确各监管主体的具体分工,并根据发展情况对其实时修正。另一方面在当前科技为先的大背景下,充分利用现有的新兴技术,使金融监管更加高效。
本科论文
结
论
网络信息技术的日渐兴盛使得互联网金融在整个金融业的地位愈发高涨。本论文以P2P网络信贷为突破口,通过研究P2P网络信贷的整个发展历程、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政府所实施的监管政策等全面了解互联网金融发展对我国监管制度的影响并且通过分析英美的金融监管制度,为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建议。在互联网金融蓬勃的同时互联网金融犯罪事件也层出不穷,为了维护金融业的稳定,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仍存在不足,如: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且前期监管较为松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少实战经验;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金融监管制度的层级较低等。另外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并不是为了抑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我国应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减少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之一,没有金融监管就很难实现这一目标。互联网融在创新发展的同时会带来更多的难题,金融监管只会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本文的研究程度还过于片面,对我国监管制度提出的建议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进一步完善,所以希望今后还有机会做此类课题的研究,能够把理论和实践深入结合,建立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本科论文
致
谢
岁月如梭,在山东交通学院度过了两年愉悦的校园时光,本科两年的学习生涯匆匆又要过去了,这几年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交院“明德至善,格物致知”的校训我会深深地铭记在心中,并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时刻秉持这种理念。
在这几年更是由心的感谢学识渊博的老师以及上进热心的同学给予我的帮助,感谢金融系的所有任课老师,是你们给我们带来的精彩课程让我有更加专业的学科知识,是你们传授了自己的人生经验让我树立了认真、严谨的生活态度,在此,向所有辛苦的任课老师一一表示感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非常感谢我的导师经济与管理学院的单珊老师,单珊老师在论文的整个撰写过程中倾注了大量的时间和心血,她慷慨的鼓励和热情的指导使我在整个论文写作过程中受益匪浅。她精辟而有见地的评论给了我灵感,让我在困顿中有了更好的写作思路,并且能够更加准确的把握论文整体的写作方向及重点。所以在此我要向单珊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最后,还要感谢家人们在这些年来的理解、支持与帮助,没有他们在背后默默支持并给予理解,我将很难完成眼下的学业。
本科论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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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论文
金融研究论文
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的探讨
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们生活方式发生了转型,互联网改变了世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把钱放在银行,据支付宝和天弘基金的官方数据显示,20xx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规模1853亿,余额宝自成立以来,已经累计给客户带来17.9亿的收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让人们的储蓄方式和理财观发生了转变。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风险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在经营业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影响收益或者会带来风险的因素。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相比,还由于其特殊性而存在着基于虚拟金融服务品种形成的业务风险和基于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
美国对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和众融资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均有监管,第一,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美国对
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的机构。美国国会以及财政部通货监理署、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多个监管部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适用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法规。第二,在P2P接待借贷监管方面,美国目前P2P借贷的监管体系有多个监管机构组成,许多联邦和州层面的监管机构都对P2P借贷实行监管权。这些监管机构包括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司法部、证监会、各种联邦银行机构以及州对应的部门。美国证监会和州证券监管部门主要通过信息批露来实行对贷款人保护的职责,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监管部门和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针对营利性P2P借贷平台,行使对借款人保护的职责。
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和不同经营模式,要选择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监管方式和监管制度,防范复杂、低效率、抑制创新的监管,必须不断健全法制、多元化监管方法及手段、构建系统的监管。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1)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如个人信息的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证书等。在第三方支付方面,应在现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提升第三方支付监管制度的法律层级,尽快出台备
付金存管、利息收益分配、预付卡发行与管理银行卡收单、违规经营退市等配套管理办法,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第三方支付法律体系。
(2)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应从战略高度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优化相关制度,启动相应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3)在网络信贷方面,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网络信贷机构的身份和地位,推动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将与网络信贷机构类似的组织和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等做出规定。
(二)构建有效的合作监管体系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领域,建立以监管主体为主,相关金融、信息、商务等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及合作机制。
(1)在网络银行方面,应在沿用传统商业银行监管手段的基础上,构建符合网络银行特点的风险监管制度,加强对客户认证、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网络金融犯罪等问
题的前瞻性研究,适时出台电子签名、票据管理、反洗钱和征信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规则。
(2)
对于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理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证监会、保监会一道,形成对支付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
(3)构建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避免集合资金。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领域,无论是P2P借贷还是众筹,其扮演的都是信息中介而非资金中介角色,其本质上是直接股权融资和直接债券融资的信息撮合平台,在业务中不应承担任何中转客户资金的角色,资金池模式更应成为禁区,否则,互联网融资平台将成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实行资金托管是指客户资金的收付完全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直接管理,第三方角色通常由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来担当,这样,借款人的资金进出根据用户指令发出,每笔资金的流动都需要有用途和记录,不仅有利于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恶意挪用资金或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的问题,也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融资平台摆脱非法集资的恶名。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
(1)成立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架构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解决相应金融纠纷,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给予更多网上金融消费者以更多选择权和对他的保护。特别是信息披露,一定是有针对性的,有效性的,要标出重点信息条款,在网上更容易做到重点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2)建立统一金融认证中心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保证交易、支付活动的真实可靠,需要有一种机制来验证活动中各方的真实身份,认证中心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发挥授信、信誉补偿和金融交易控制作用,颁发证书来确定用户在网上交易的合法可靠性。
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此基础上逐渐提升它的规范化的层级和效力,形成多元共存、共同互补的新金融秩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今后会开创中国新金融的新局面。这个发展一定会提升整个社会生活和文明智慧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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