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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6篇)

时间:2023-08-06 08: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

  

  联合惩戒依据和实施单位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财(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政部、证监会等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一)罚款、限制从事会计工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单位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实施单位

  (二)记入会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三)自然人信用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国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财政部、国家发展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改革委

  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三)通过财政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网信办

  (四)实行行业惩戒

  财政部、国家发展3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实施单位

  改革委、民政部、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主管单位和会计行业组织

  (五)限制取得相关从业任职资格,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证监会、市场监管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总局

  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四、夯实监管信用基础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号)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五)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

  第十条

  机构任用具有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为其办理从业资格申请:

  实施单位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实施单位

  (六)依法限制参与评先、评优或取得荣誉称号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

  (七)依法限制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央组织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6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局等

  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外国银行分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及经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理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各类人员。

  第九条

  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之条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实施单位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计达到两次以上的;

  (八)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

  必须的经营管理能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三)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四)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反职业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给所任职的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最近五年担任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接管、合并、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曾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或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对抗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情节严重的;

  (五)被取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担保或金融行业工作的年限未满的;

  (六)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或明知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实施单位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七)个人或配偶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具有诚实守信的品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

  实施单位

  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五)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六)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八)合伙人有尚未清偿完的合伙企业债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单位

  (八)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中央组织部、国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委、财政部、市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监管总局等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1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实施单位

  (九)限制登记为事《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中央编办

  12惩戒措施

  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法律及政策依据

  行)>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32号)

  第四条

  登记事项要求:(四)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为该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无不良信用记录。担任过其他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在任职期间,该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或退休后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实施单位

  (十)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考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13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机关不得聘任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法违纪被机关、事业单位解除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纪律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实施单位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第四十五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十一)作为业绩考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组织部、国资核、干部选任的参考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

  委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境外恶性竞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14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实施单位

  (十二)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贷款通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人民银行、银保监(一)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会

  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六)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

  15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一)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二)根据借款人的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三)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

  (四)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六)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

  (十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建立“黑名单”制度。(工商总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实施单位

  (十三)保险机构厘《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银保监会

  16惩戒措施

  定财产保险费率参考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十四)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参考

  (十五)纳税信用管理参考

  〔2016〕33号)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银保监会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税务总局

  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四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1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第三十二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十六)设立证券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司、基金管理公司、(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证监会

  期货公司等审批参(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考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惩戒措施

  1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期货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

  实施单位

  1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

  (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0号)

  第七条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实施单位

  2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第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6〕126号)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人员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单位

  (十七)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证监会

  (十八)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参考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业和信息化部

  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21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实施单位

  (十九)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

  (二十)限制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

  科技部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令第5号)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22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二十一)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五、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其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直接作用于各个社会主体信用行为,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监管、海关、知识产权等部门,各单位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各相关单位

  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过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信用奖惩联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23惩戒措施

  法律及政策依据

  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实施单位

  24

篇二: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惩戒措施(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及政策依据实施部门1.依法限制失《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市发展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改革委、457号)附表(一)列明如下:财政局、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规划和2.依法限制失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自然资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源局、住(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房城乡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建设局、3.依法限制失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交通运信企业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输局、水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务局、农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业农村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局、国资4.依法限制失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委、医保—1—

  信企业参与国有产权交易活动。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局、林业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园林局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等行政5.依法限制失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监督部信企业参与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及配送活动。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门各依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职能实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施或牵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头实施,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公共资6.依法限制失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源交易信企业参与二类疫苗采购活动。7.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林权流转。8.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其他公共资级管理人员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平台协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助配合。先评优资格。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源交易活动。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9.依法限制失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2—

  信企业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10.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担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专家。11.依法限制失信相关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从业。12.依法加强失信相关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对失信企业、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3—

  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4—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5—

  偿责任。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6—

  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7—

  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8—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9—

  或者禁入。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六、强化综合监督管理(五)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各省(区、市)要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加强对医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八、《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六十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直接负责的主—10—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或者撤销疫苗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十、《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林改发〔2016〕—11—

  100号)四、严格林权流入方资格条件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林权不得流转给没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442号)明确要求: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要进行资格审查,未获得资质条件的,不得租赁农地从事生产经营。鼓励各地依照该精神,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可采取市场主体资质、经营面积上限、林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诚信记录和违规处罚等管理措施,对投资租赁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家庭承包林地的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工商资本,但不得办理林权变更登记。(二)其他相关领域(仅列明相关备忘录条文,具体法律、法规依据请参阅相关备忘录)—12—

  禁止参加政关于印发《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市发展府采购活动。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改革委、通知(发改财金〔2015〕3062号)三、惩戒措施财政局、规划和(三)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违自然资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源局、住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房城乡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建设局、动。交通运水1.协助查询政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输局、农府采购项目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务局、信息;限制参号)加政府采购活动。业农村国资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局、医保(四)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委、局、林业2.限制购买不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3.限制使用国国有草原占地审批。权交易。(二十一)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园林局等行政(二十五)限制使用国有林地;限制监督部门各依职能实施或牵有林地;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13—

  1.依法限制参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头实施,与建设工程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公共资招投标。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源交易平台协助配合。2.依法限制取号)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3.依法限制参活动。二、惩戒措施(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与政府采购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4.在土地使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用、采矿权取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得等环节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1.限制取得政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府供应土地。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2.禁止作为供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应商参加政二、惩戒措施(一)—14—

  府采购活动。3.限制参与财工程建设项4.限制参与基用事业特许经营。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政投资公共动。目投标活动。目投标活动。础设施和公经营。1.限制失信被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执行人的投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标活动。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四、联合惩戒措施(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二)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代理标代理活动。活动。(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四)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15—

  1.依法禁止其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参与政府采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购活动。2.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改财金〔2016〕1962号)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限制取得政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府供应土地。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限制参与政2045号)府采购活动。3.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四、各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联合监管措施(五)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和数据,在供应土地时进行必要限制。(六)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七)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进行投标项目投标活动的行为予以限制。—16—

  1.限制取得政印发《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的通知(发府供应土地。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依法限制参改财金〔2016〕2202号)与政府采购活动。3.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二、联合惩戒的措施(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9.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0.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1.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1.依法限制参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加政府采购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641号)活动。2.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三、惩戒措施(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四)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3.依法限制参合作的参考与基础设施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选择参和公用事业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据或参考。特许经营。(十四)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4.依法限制取用事业特许经营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基础设施和得政府供应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限制。土地。(十五)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7—

  5.依法限制参对失信责任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与政府投资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十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进行必要限制。1.在工程招投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标、政府采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购、等方面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2798号)以限制或禁止。2.限制取得地。3.依法禁止参活动。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1.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政府供应土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加政府采购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4.依法限制参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与有关公共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资源交易活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动。5.依法限制参—18—禁止;(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与基础设施1.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和公用事业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特许经营。1.依法限制参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加政府投资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项目招投标。订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62—19—

  2.依法限制参号)与政府采购活动。二、联合惩戒措施(三)依法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3.依法限制取投标。得政府供应土地及出让(七)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及探矿权、采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权。(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4.依法限制参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依法限制参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与政府采购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活动。2.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3.依法限制参投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二、联合惩戒措施(一)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与工程等招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20—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6.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1.限制取得政印发《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府供应土地。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2.依法限制参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346号)与政府采购活动。3.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二、联合惩戒措施(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11.限制失信企业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限制参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加工程建设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项目招标投〔2017〕454号)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三、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和单位(一)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21—

  动。依法限制失信名单当事人作为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或者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依法限制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参与政府采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购活动。2.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427号)三、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20.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政府21.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参与工程29.对有拖欠缴海关应缴税款或应缴罚没款项情形的海关失信企业,在海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履行的,限制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30.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3.限制购买不采购活动。动产。4.限制参与国等招投标。有产权交易。—22—

  1.禁止作为供印发《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应商参加政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府采购活动。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844号)2.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二、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三)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的惩戒措施5.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7.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参与工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程等招标投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标活动。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二、联合惩戒的措施(十一)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标投标活动。1.依法禁止参印发《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与政府采购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活动。2.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改经体〔2017〕1164号)二、联合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及依据(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3—

  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限制取得政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府供应土地。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2.禁止作为供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应商参加政二、联合惩戒措施府采购活动。(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3.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4.限制或者禁动。止参与基础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设施和公用的投标活动。事业特许经11.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许经营权。5.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6.作为选择政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24—经营权。23.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四)其他惩戒措施3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府和社会资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1.依法限制或印发《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禁止取得政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府供应土地。知(发改运行〔2017〕1455号)2.依法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限制参与基用事业特许经营。二、联合惩戒措施(六)其他方面惩戒措施:26.依法限制或禁止取得政府供应土地。27.依法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29.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础设施和公购活动。1.依法限制作印发《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为供应商参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加政府采购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553活动。2.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号)二、联合惩戒的措施(一)准入和支持方面的惩戒措施4.对失信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5.对失信主体参与工程等招投标依法予以限制。6.对失信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25—3.依法限制取购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得政府供应土地。

  1.依法限制参印发《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加政府采购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活动。2.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3.依法限制取土地参考。(发改财金〔2017〕1579号)二、联合惩戒措施(十一)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依法限项目的参考。制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三)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得政府供应本合作项目的参考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4.依法限制参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与政府投资目的参考。工程建设项(二十五)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目投标活动地参考参考。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的参考。(二十六)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参考将保险领域违法失信当事人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限制申请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的参考。—26—

  1.依法限制参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与工程建设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项目招投标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058号)活动。2.依法限制取基础设施和二、联合惩戒措施(四)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得或终止其投标活动。(五)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公用事业特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经营。(七)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3.依法禁止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依法限制取关于印发《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得政府供应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土地。2.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通知(发改外资﹝2017﹞1893号)二、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和单位(五)其他联合惩戒措施(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27—

  活动。5.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取得政府供6.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7.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政府投17.对失信主体,限制其参与基础设施20.将失信主体相关失信信息作为选3.依法限制参应土地。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购活动。目投标活动。4.限制参与基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经营。5.作为选择参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1.依法禁止作印发《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为供应商参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与政府采购通知(发改财金〔2017〕1943号)活动。2.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3.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28—二、联合惩戒措施(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7.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8.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基础设施和9.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10.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公用事业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许经营。4.依法限制参活动。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1.不动产和国印发《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有资产交易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限制。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5.参与工程等招投标限制。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6号)四、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二)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部门11.不动产和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对严重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国有资产交易时,进行必要限制。1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1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严重失信企业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29—

  设项目。15.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严重失信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6.参与工程等招投标限制对严重失信企业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1.依法限制作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为供应商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加政府采购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31号)活动。2.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三、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和措施(二)惩戒措施5.依法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7.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主体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作为选择政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府采购供应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商、选聘评审财金〔2018〕342号)专家的审慎性参考。三、联合惩戒措施及实施单位(十二)作为选择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将婚姻登记—30—

  严重失信当事人信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选聘评审专家的审慎性参考。1.依法禁止其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作为供应商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277号)参与政府采三、联合惩戒措施购活动。(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2.限制取得政4.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其作为供应府供应的土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地。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3.依法限制或6.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者禁止参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基础设施和7.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公用事业特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许经营。4.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31—

  1.依法限制参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加政府采购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活动。2.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发改财金〔2018〕737号)三、联合惩戒措施(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4.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基础设施和准入、行政许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3.依法限制取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得政府供应活动。土地。5.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协助查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4.依法限制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营,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活动。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6.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7.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32—

  1.依法限制参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与工程建设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项目招投标改财金〔2018〕1600号)活动。2.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二、联合惩戒措施(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23.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24.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27.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参与武器装备采购。28.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和公用事业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特许经营。3.依法限制其业特许经营。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其作为装备承制单位购活动。4.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依法限制作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为供应商参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加政府采购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4号)活动。2.作为选择基三、惩戒措施(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础设施和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3—

  用事业特许(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经营等政府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和社会资本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合作项目合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作伙伴重要参考因素。3.依法限制或府供应土地。4.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1.依法限制作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为供应商参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与政府采购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2号活动。2.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三、联合惩戒措施(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3.依法限制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24.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限制使用(二十三)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二十四)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禁止取得政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限制使用国购活动。有林地;限制国有草原占国有林地;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34—

  地审批。限制国有草原占地审批;限制申报重点草30.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3.限制购买不原保护建设项目。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1.依法限制参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与政府投资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工程建设项(发改财金〔2018〕1614号)目投标活动。2.依法限制取土地。三、联合惩戒措施(二)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得政府供应设项目投标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政府3.依法限制参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三)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责任主体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五)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依法禁止作印发《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为供应商参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35—

  加政府采购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933活动。2.对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行必要限制。号)二、联合惩戒措施(二)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15.依法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作为供应16.对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行必要限17.将失信信息作为招标投标的重要参考。限制取得政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府供应土地。惩戒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370号)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取得政府供应土地。1.依法限制参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与政府采购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活动。2.限制取得政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274号)二、联合惩戒措施3.将失信信息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作为招标投标的重要参制。考。—36—

  府供应土地。(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4.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由财政部实施。5.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由国土资源部实施。6.依法限制参与工程等招投标。在一定期限内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参与投标活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3.依法限制参准入、行政许可。与工程等招投标。—37—

篇三: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

  

  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市场监管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

  案

  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x办发〔2017〕11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到处受限,真正形成人人重诚信、个个讲诚信良好的社会风尚,为荆门市争创国家信用示范城市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一)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诚信主体,可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1.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

  2.诚信道德模范;

  3.优秀青年志愿者;4.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5.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

  6.其他法规、制度等确定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

  (二)优化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1.积极选树和宣传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的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会员单位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会员单位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2.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诚信典型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

篇四: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产领域失信?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产领域失信?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对安全?产领域失信?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7年5?9?对安全?产领域失信?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和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产领域失信?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产经营单位严格履?安全?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第?条?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员存在下列失信?为之?的,纳?联合惩戒对象:(?)发?较?及以上?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3起及以上造成?员死亡的?般?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产许可,擅?开展?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发现重??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员冒险作业的;(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瞒报、谎报、迟报?产安全事故的;(七)矿?、危险化学品、?属冶炼等?危?业建设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产和使?的;(?)矿??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为的;(九)发?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逃逸的;(?)安全?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为,发?重特??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2起较??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的典型较??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安全?产不良记录“?名单”管理。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责任制,建?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作,经主要负责?审签后,于每?10?前将本地区上?拟纳?联合惩戒对象和“?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站和《中国安全?产报》向社会公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产巡查、督查、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联合惩戒对象和“?名单”管理。第六条联合惩戒和“?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公布之?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第七条

  联合惩戒和“?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作?内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第?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联合惩戒对象和“?名单”管理的?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第九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作情况纳?对各地区年度安全?产?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第?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第??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第??条本办法?印发之?起执?。关于对安全?产领域失信?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全?贯彻落实党的???和??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产诚信体系建设,建?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产经营单位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国家发展改?委、?民银?、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明办、科技部、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就针对安全?产领域失信?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员开展联合惩戒达成如下?致意见。?、联合惩戒的对象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产领域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主要负责?、分管安全的负责?、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员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安全监管总局定期汇总后提供。?、惩戒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1.加?执法检查频次;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3.约谈其主要负责?,对其主要负责?及相关责任?进?安全培训;4.暂停对其安全?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4.暂停对其安全?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实施市场禁?;6.发现有新的安全?产违法违规?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项?申报,核减、停?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程招投标。(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持。(五)依法限制?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其基础设施和公?事业特许经营。(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科技项?。(?)在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上公?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政处罚信息。(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为?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负责?,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上公?。(??)限制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发布?告。(?三)将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及期货公司设?、变更时,依法将?产经营单位失信?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为作为重要参考。(?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七)根据安全?产风险?平,上调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安全?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依法限制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九)在?地使?、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等措施。(??)将?产经营单位失信?为作为相关责任?考核、?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对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进出?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申请适?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等级。(??三)将企业违法失信?为纳?检验检疫进出?企业信?管理系统,依据《出?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管理办法》对

  (??三)将企业违法失信?为纳?检验检疫进出?企业信?管理系统,依据《出?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管理办法》对其进?信?评级和监督。(??四)依法限制取得?产许可。(??五)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六)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的环评申报事项。(??七)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在向?产经营单位和个?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产信?状况,对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九)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持。三、联合惩戒的实施?式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信?信息共享平台向全国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及各部门相关系统即时提供安全?产领域存在失信?为的?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员相关信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站、“信?中国”?站和企业信?信息公?系统向社会公布。各部门按照本备忘录约定内容,根据?产经营单位及有关?员失信?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建?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报给国家发展改?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四、其他事宜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篇五: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

  

  国家发改委等41个部门:针对科研失信行为将采取43项联合惩戒措施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

  【年(卷),期】2018(000)023【摘

  要】为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近期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科技部等41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引人注目的是,其中列举了多达43项联合惩戒措施。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文要求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稳定化肥价格[J],2.发改委等两部门:加强对失信主体信用监管落实联合惩戒措施[J],3.17部门联合亮剑:29项文化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J],王军;4.三部门联合开展交通出行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专项治理工作[J],5.28部门联合惩戒对外经济合作失信行为[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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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试行)

  委托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承担单位:中国诚信信用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

  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

  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城市管

  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

  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

  意见》,结合城市管理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

  手段,加大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对一般失信主体的约束、对

  较重失信主体的警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

  (二)

  建立全国城市管理领

  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部、省、市、县(区)四级城管部门

  纵向联系,城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横向联系协同机制。

  (三)依法依规、维护公平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失

  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维护社会公平,保障自然人和社会

  法人的相关权益。

  纵横互通、社会协同。

  通过

  (四)

  积分管理,分类处置。

  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城

  市管理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进行积分管理,将企业、社会法人、自然人的失信行为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

  不同等级,列入相应名单。

  (五)

  实、准确、及时披露相

  关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对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增加失信

  人的违法成本,限制失信人的经营、出行等各项活动。同时,教育与惩戒并举,失信责任主体可以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信用

  修复。

  第三条【适用对象及范围】

  城市管理领域社会法人、自然人

  违反城市管理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失信惩戒,信用修复。

  真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行为是指受到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

  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中,相关社会

  法人、自然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组织架构】

  (一)各级城市管理部门成立信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

  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加强与上级和相关部门

  在信用管理、数据库更新、联动惩戒等方面的合作。

  (二)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监管平台,负责对本

  级和下级信用联合惩戒工作部署、检查、指导、监督和考核

  评价。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

  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具体办

  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指

  导、监督和考核评价。

  (四)

  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

  戒工作;对城市管理领域不同等级失信行为分类管理,对城

  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信息审核和报送。

  第二章失信认定和惩戒

  第五条【失信分级】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黄

  名单)、严重失信(黑名单)三个等级。

  第六条【周期和计分规则】

  城市管理失信行为采取积分管理制度,一个自然年度为

  一个计分周期,总分为

  12分。

  (一)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

  中“一般失信行为”项目中任意

  1项,每起对责任主体(法

  人、责任人、自然人)扣除

  2分;发生2起的扣除4分,列

  入一般失信名单;发生

  4起,扣除8分的,列入较重失信名

  单,即黄名单;违反

  6起,扣除12分的,列入严重失信名

  单,即黑名单。

  (二)

  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

  “一般失信行为”项目中同一项目,发生相同违法行为,被

  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满

  3次的,扣除12分,列入严重失

  信名单。

  (三)

  违反《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

  中“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中任意

  严重失信名单,即黑名单。

  (四)

  一个计分周期内,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的积分未达

  到列入一般以上失信名单库的,其积分清零。

  第七条【失信记录】

  1项,扣除12分,列入

  (一)

  各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

  罚,按照《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目录清单》做好

  失信行为的信息采集、证据收集和资料汇总等工作。

  (二)

  对列入一般失信等级的责任主体,经审核无误后,向一般失信责任主体送达《一般失信行为通知书》

  部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

  (三)

  一般失信责任主体在接到《J般失信行为通知书》

  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事

  项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升级为较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

  为惩戒时间内再次发生一般以上失信行为的,升级为严重失

  信行为。

  (四)

  已列入较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

  本级信用部门、上级城市主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向较重

  失信责任主体送达《较重失信行为通知书》

  门将失信信息发布至相关信用网站。,由信用主管部,由城管

  (五)

  已列入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

  本级信用部门和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经审核后,向严重

  失信责任主体送达《严重失信行为通知书》,由信用主管部

  门将失信信息发布至相关信用网站,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

  换平台推送至其它联合惩戒部门、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国家

  住建部、信用中国网站。

  第八条【失信惩戒】

  (一)

  对一般失信责任主体,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进行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用提醒,督促整改,敦促其严

  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行为。

  (二)

  对存在较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落实以下措施:

  (1)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失信约谈、法律学习和信

  用提醒,督促整改,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纠正违法

  行为;

  (2)城市管理部门加大管理检查频次;(3)城市管理部门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

  化检查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4)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新的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在自

  由裁虽权内从重处罚;

  (5)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较重失信惩戒办法的规定内容进行联合惩戒。

  (三)

  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行政主管

  部门按

  《关于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章

  异议申诉

  第九条【复议申请

  】相关责任主体对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复议审核】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反馈

  受理情况,并在

  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当

  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条【信用恢复】

  因工作失误导致相关责任主体被误列

  入“失信名单”的,认定部门应及时更正当事人的信用记录,恢复其名誉。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应当给予赔

  偿。

  第四章

  动态管理和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动态管理】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领域

  失信责任主体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名单库。

  第十三条【修复申请】

  发生一般、较重、严重失信行为的,其责任主体可提出修复申请,严格控制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

  第十四条【撤销公示】

  信用修复完成后,其失信责任主体

  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各级信用平台将该责任主体的信

  息从平台

  上撤销,不再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

  在后台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撤销限制】

  首次严重失信的,失信信息自公布

  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撤销;再次严重失信的,失信信息自公布

  之日起三年内不予撤销;情节特别严重的不予修复。

  第十六条【期满撤销】

  对不申请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其

  失信信息将自公布之日起满五年自动撤销。撤销后其将不再

  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解除

  联合惩戒,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

  第十七条【修复条件】

  失信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

  程序申请信用修复:(一)

  对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该失信行为的不

  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并作出信用承诺;

  (二)

  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及诚信约谈;

  (三)

  信用修复申请主体可以通过消除违法影响、参与城

  市管理志愿服务、扶贫帮困、助学、慈善捐款、无偿献血、见义勇为等行为开展信用修复,重塑诚信形象。

  第十八条【修复流程】

  (一)

  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责任主体,可

  向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填写

  相关表格。

  (二)

  理申请。相关部门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情况核查,作出信用修复认定,对较

  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修复决定需报送至本级信用办

  和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审核。

  (三)

  完成修复。一般失信行为完成修复后将其移出一般

  失名单;本级信用办和上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较重失信行

  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

  作日内撤销相关公示信息,完成修复。

  受1510个工

  第五章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信息报送】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信

  息要严格管理,加强保密,按照“应报尽报”原则进行上报,失信记录应记入责任主体的终身信用档案;擅自瞒报、不报

  和泄漏用户信息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联合惩戒】

  各联合惩戒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失信责

  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未按规定开展联合惩戒的,上级主

  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启动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评价办法

  第二十一条【责任评价】

  住建部重点对各地评价《关于对城

  市管理领域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

  、《城

  (试行)实施情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重点评价下级城管部

  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具体实施情况、信息报送与运用情况。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城市管理领

  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进行检查、评价。

  第二十二条【督促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

  住建厅、各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惩戒

  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

  工作开展情况,核查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

  落实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已经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区,各地城

  市管理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按比例换算失信分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附: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评价标准B录清单

  一、严重失信行为评价标准

  发生以下目录中的任何一种行为的法人、负责人和自然人,被立案查处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将一次性扣除

  分,列入黑名单。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

  1.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设施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2.未经批准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发生人

  员伤亡和其他重大事故的;

  3.违反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

  规定,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的。

  (二)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4.未经许可跨区域运输和处置各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

  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

  5.未经许可排放生活污水,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6.环卫服务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业,造成

  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

  故的。

  12(三)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

  8.未经许可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或临时占用绿地后未

  按规定及时恢复,造成绿化严重损坏的;

  9.未经许可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数虽较大,或

  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死亡;或未经评估论证盲目

  引进外来植物造成严重影响的;

  10.严重破坏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文

  化双遗产景观行为的;

  11.建筑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渣土、沥青等,损坏

  绿化及绿化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

  综合执法及其他类方面

  12.城管执法部门一次处罚

  三次及以上的企业法人;

  50万元以上、处罚

  10万元

  13.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人;

  14.制造谣言恶意攻击城市管理工作,对城管执法人员

  及家属进行人身攻击、打击报复和干扰正常生活,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罚的;

  15.3次及以上不执行城管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

  定和行政强制决定的;

  16.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经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组织查处

  的其他影响严重的行政执法案件,限期未改正的法

  人和自然人;

  17.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且限期拆除未拆除的;

  18.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且限期拆除未拆除的;

  19.未经许可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整改未改正的;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二、一般失信行为评价标准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未及时改正的,视为失信行为,每次或每项扣除

  除4分,列入一般失信名单。

  (一)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

  2分;发生2次或2项的扣

  1.2.3.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公共空间公用设施设备的: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障碍物的;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准要

  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4.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

  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

  5.排水设施损坏、堵塞未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的;

  6.损坏、圈埋、占压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

  公共供水、供气、集中供热设施,限期未改正的;

  7.违法改变用水、用气、用热性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的,限期未改正的;

  8.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水费、污水处理费等相关管

  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的。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9.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区制度的;

  10.11.擅自占道经营、出店经营、露天烧烤经营的;

  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搭建

  建筑物、构筑物的;

  12.13.14.违反城市管理规定,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的;

  擅自排放未经处理的油烟和污水,污染环境的;

  不按照规定清运生活垃圾,或者不按照指定地点倾

  倒、处置生活垃圾的;

  15.16.违反规定车窗抛物的;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犬只和食用鸽

  和环境卫生的;,影响市容

  17.18.乱贴乱涂小广告,影响市容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生活垃圾容器、防

  尘设施的,或者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的;

  19.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

  公共场地的,或者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车辆未

  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

  20.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

  输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物的;

  21.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相关

  经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收运、处置,餐厨废弃物

  未分类投放,或者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垃圾收运

  的。

  (三)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

  22.23.损毁公共绿地,占用公共绿地耕种、停车等行为;

  损毁城市行道树、破坏城市公园广场景观等行为。

  (四)

  综合执法和其他它类

  24.25.不执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不履行公民义务和相关管理规定,拒不配合城市管

  理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

  26.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改正未改正,需要查处的行为。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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