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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工作重点(4篇)

时间:2023-08-06 18: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未成年保护工作重点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

  (3篇)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1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XX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着眼于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实践创新,立足于源头保护、预防保护、主动保护和全面保护,以提升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根本,围绕幸福XX建设,全面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探索具有XX特色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

  2.突出重点,合理延伸。在重点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向困境家庭延伸。通过采取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就业扶助等具体措施,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从源头上消除导致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因素。

  3.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坚持从源头抓起,构筑基层防线,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困

  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救助帮扶和指导监督,努力实现预防保护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5.量力而行,适度保护。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逐步提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努力做到先行先试、分级保护、重点突破和稳步推进。

  三、具体内容

  按照上述总体思路,着眼于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具有XX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在做好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保障基础上,实施对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逐步向父母重度残疾或重病的儿童、父母长期服刑在押或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贫困家庭的儿童等困境家庭未成年人延伸。重点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社会保护工作。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弃婴、孤儿发现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公安机关将育婴、孤儿及时送到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完善孤儿社会保障标准,提高弃婴、孤儿的养育标准,2.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组织和动员广大社区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

  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3.建立流浪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子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公安机关依法给子行政处罚。定期回访护送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困境家庭进行帮扶,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到社会,对确实无法寻找到其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4.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学校的促进机制。在做好对街头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劝导、日常生活救助,提供人性化、拓展性服务的同时,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学校提供有利条件.5.建立残疾儿童、重病儿童、流浪儿童等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制度。对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设立临时应急救助基金,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保障条件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确保基本生活.整合资源,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补助与医疗救助,完善各类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配套政策,先天性残疾儿童免费参

  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主要责任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县慈善会、各乡镇

  (二)教育保护

  1.建立孤儿就学制度。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适龄孤儿,可送到省孤儿学校上学,或采取就近就便的方式就学,保障其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2.建立残疾儿童就学制度,采取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无法进入校园的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对困境残疾儿童入托给予补贴。

  3.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所在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失学、逃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人员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3.建立困境家庭子女教育全程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幼儿幼教补助标准,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实行免费入学;对应届中高考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资助;对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小学生实施营养午餐补助政策。

  4.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随迁入学制度,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如

  鼎就地就“保障当人学,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5.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代理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代理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主要责任部门:县教育局、县创图县秀县妇联、县民政局、县残联、县慈善会、各乡镇

  (三)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残疾儿童或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未成年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并对非法雇佣未成年人残疾人做工的当事人依法严厉处理。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对在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来成年,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完善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使用,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建立社区矫正帮扶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托社区矫正工作,采取适应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的工作方法,针对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身份保护问题、思想情绪问题和就学就业问题,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帮助解决其心理和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主要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

  (四)就业保护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免费就业培训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进行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扶持制度。大力开发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就业岗位,妥善安排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有就业意愿、有就业能力人员充分就业。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免税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积极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完善和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主要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国家税务局、县地方税务局。

  (五)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点医院,对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未成年危重病人,并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2.建立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为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办理相关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主要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

  (六)精神保护

  1.对未成年人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心理支持和关注,提供专业社工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在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村卫生院设立心理咨询室,在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党群组织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社区(村)、广大志愿者和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主要责任部门: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团县委、各乡镇四、推进措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社会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形成政府、社会、家庭等多方面的保护合力。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长远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推进和监督落实.全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主任和县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主管副局长兼任。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进行分解落实,由各部门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并抓好组织实施。

  三是强化家庭保护,要进一步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职责和义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教育方法,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尊重并平等对待未成年人,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对家庭成员没有尽到保护责任的,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四是强化社区保护.成立社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站,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各类保护对象进行入户走访、摸底排查、评估介入,使之成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根据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需求,社区可以提供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监学服务、心理疏导、政策咨询、帮扶转介等针对性服务。

  五是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社会组织搭建参与平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六是广泛宣传动员。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诚信友善、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七是加强科学评估。定期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第三方中介组织,对全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进行科学评估,总结经验,及时推广,查遗补漏,完善提升,要加强监督考核,完善奖惩,对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X年X月至X月).依托乡镇、村组力量,通过对辖区内居民的全面摸底筛查,获得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详细情况和实际诉求,并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专项档案,为后续开展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二)整体推进阶段(201X年X月至201X年X月)。深入调研,集思广益,搭建我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框架,召开全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指标任务,出台相关政策,并聘请高校专家教授共同研究,科学设计,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理论支撑。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X年X月至X月)。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整体提升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水平,构建具有XX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方案2一、工作目标

  树立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工作理念,努力构建以村为基础,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络,积极探索搭建一个集预防、发现、干预、回归安置、持续跟踪等为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和转介平台;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最终达到帮助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等困境未成年人解决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扫除侵蚀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目的。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试点结束后即撤销。

  三、机构设置

  设立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负责全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各乡镇、村设立相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站、点,并各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本辖区内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四、保护对象

  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家庭贫困、重病、监护缺失、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和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孤残儿童、困难留守儿童;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其他遇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五、保护措施

  救助保护

  1.建立受侵害未成年人早期预防、及时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各乡镇要充分利用新农村建设、彝家新寨建设成果,整合资源,在村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点,依托家庭、村,开展辖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掌握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按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家庭暴力等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困境类型,建立乡镇困境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在此基础上,宣传、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联合建立辖区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开展相应的救助保护工作。建

  立乡镇未成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村委会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格化管理有机整合起来,组织动员辖区居民密切关注困境未成年人的生活状态,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构。

  2.建立家庭监护指导服务和监督机制。以“法律七进”为载体,通过在村举办法制夜校等方式,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贯彻力度,强化家庭保护责任意识,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发动全社会监督家长依法履行第一保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开展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能力和寄养、收养家庭监护抚养能力评估工作。教育引导家庭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提高科学教育子女的能力,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对问题家庭进行监督干预,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报告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由其对当事人予以劝诫、制止,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告诫,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协助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定监护人顺序完成监护权转移;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

  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由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撤销、转移监护权诉讼申请,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3.建立失去依靠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回归机制。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各项救助保护工作,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对确实无法寻找到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政府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政府妥善安置。对因父母服刑或失踪、患大病、重度残疾等其他原因无力抚养而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协调相关监护责任人或监护责任单位妥善安置。

  4.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救助机制。界定救助保护对象、服务范围,本着“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念,立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成年人生存与发展需要,全面建立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保障对象,覆盖全体未成年人的适度普惠型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福利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突发意外事故或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又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渡过难关,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

  牵头部门: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教科局、区民宗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计局、区审计局、区文广新局、区城管局、区扶贫移民局、区地税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各乡镇。

  教育帮扶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信息通报制度。所有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辍学信息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和父母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儿童的劝学、返学工作。对沾染不良习气的未成年人,要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确保健康成长。

  2.建立困难家庭子女教育资助制度。对低保边缘家庭幼儿幼教纳入资助体系,对参加中高考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子女、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给予资助。

  3.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确保每位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4.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妈妈”制度。针对留守儿童长年处于亲情缺失、家庭教育缺失、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开展“爱心妈妈”活动,实行“一对一”结对教育保护和帮助扶持。

  牵头部门:区教科局。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各乡镇。

  司法保护

  1.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时查找

  流浪未成年人、弃婴、被拐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或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为手段的敛财,以及拐卖、猥亵、残害、暴力惩罚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漠视、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等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及时解救未成年人,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未成年人受伤害程度,为其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2.完善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救助保护机构安排在社会福利院等服务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3.落实和完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权益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审前社会调查、法律援助、不公开审理、附条件不诉等特殊保护制度,积极实施管护帮教和社区矫正,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实施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4.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在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时,应适应其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进行针对性教育

  矫正,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解决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尽早顺利回归社会。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责任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综治办、区教科局、区司法局、各乡镇。

  就业扶持

  1.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培训补贴制度。对困境未成年人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就业能力,提升自我生存能力。

  2.实施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就业援助制度。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援助措施,尽快帮扶就业。

  3、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优待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助,并逐步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

  牵头部门:区人社局。

  责任部门:区地税局、团区委、区妇联。

  医疗保护

  1.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疾病定点治疗制度。设立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中的急、危、重病患者和急性传染病患者以及精神病患者救治定

  点医院,落实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机制,对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医疗救治,实行就地就急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未成年危重病人,不得收取押金。任何单位或公民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病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2.健全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人员病有所医。

  牵头部门:区卫计局。

  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各乡镇。

  精神关爱

  1.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心理咨询服务。加大对包括留守儿童、低保家庭子女、残障儿童、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精神关爱,积极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其提高认知能力,培养健康的心理环境。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心理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室、乡镇卫生院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2.建立党群组织和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党群组织、村和广大志愿者、义工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地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社会化、经常化、专业化。

  牵头部门:区教科局。

  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卫计局、团区委、区妇联。

  五、实施步骤

  调查研究阶段。充分利用全区社会管理格化系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未成年人的基本状况进行摸底,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基本信息库;聘请专业人员对未成年人的需求状况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状况进行评估,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提出改善建议。

  具体实施阶段。根据调研结果,分类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计划,搭建服务转介平台,完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络,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议,充分发挥试点的模范作用。

  总结评估阶段。通过自评、专家评估和第三方评估方式,分别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进行严格评估,查找问题和漏洞并及时修正,总结经验上报市民政局。

  六、工作要求

  社会参与,形成保护合力。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各类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建立完善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体系,确保排查分类率、干预率、救助率均达到100%,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合力。

  延伸救助,构筑服务平台。延伸服务平台,为有需求的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

  属职业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通过实施异乡关爱行动、亲情守望、千里寻根、幸福家园—源头预防、大手牵小手、流浪孩子回校园等专项活动,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现相关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加大保障,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政策倾斜、资金扶持、项目合作、智力支持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动员专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参与社会保护服务,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强化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和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践成果和规律,推广先进经验。严格监督考核,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对各责任部门、乡镇政府开展此项工作的经常性指导和跟踪问效。建立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的督查、通报、激励奖惩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贯彻落实。

  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等媒体,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提高道德素质,凝聚社会共识;开展进村入户宣传,使每家每户了解救助政策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法律法规;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3按照《__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__》(民函〔xx〕240号)要求,为完成试点任务,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测预防、发现报告、风险评估、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试点救助保护对象由原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延伸至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拐卖、非法雇佣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成年人;以及身体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试点范围:各县确定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6个村(社区)进行试点,崆峒区与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市重点试点单位,确定不少于3个相对较贫困、偏远的乡镇(街道)、12个村(社区)进行试点。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社区(村)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工作专干,承担信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协同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本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排查。按监护缺失、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精神疾病、家庭暴力和酗酒、吸毒、服刑人员子女等确定困境未成年人类型,了解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社区、学校的基本情况,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数据档案。

  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儿童服务中心,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咨询辅导等服务。

  建立多渠道发现机制,积极发动志愿者队伍、社区群众、小区夜间保安人员、环卫工人、城管、公交司机、出租车司机等,对发现困境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主动向公安机关和救助管理机构报告信息。以救助管理机构为工作平台,设立并公布热线电话,受理关于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案件的举报,与公安机关、教育、医疗、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未成年人监护失当案件,共享监护困境未成年人信息。

  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帮扶。对处于四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与家庭、学校沟通,对其进行情感关怀、帮助引导,培养未成年人树立自立自强的信心,融入家庭社会,步入正常。对处于三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对贫困家庭帮助或协调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__、法律援助等政策。对处于二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可指导村(居)委会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开展委托监护、替代照料等服务。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心理干预项目,通过心理咨询治疗、家庭监护服务和心理咨询师、心理医生等专业机构及人员对干预对象实施“一对一”或“二对一”的专业心理干预与疏导,帮助其增强心理正能量,促进自身康复和社会功能恢复,提高自我抗压、自我解压能力。对处于一级风险的困境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对其监护人依法采取行政和司法干预措施,转移监护权,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横向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明晰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各个环节的具体职责,避免职能交叉和帮扶盲区,形成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纵向建立“市、县、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明确各级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整合层级资源,发挥网络优势,做到上下联动,多路合围,推动社会保护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人社部门:负责将已具备就业能力的困境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非法用工行为。

  (一)准备阶段(xx年3月1日—3月底)。按照民函〔xx〕240号文件相关要求,制定本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启动阶段(xx年4月1日—xx年5月底)。各县区研究制

  定本级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试点区域,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开展宣传、发动。

  (三)推进阶段(xx年6月1日—xx年12月底)。组织试点社区(村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认真排查,详细掌握辖区困境未成年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信息档案。根据困境未成年人特点、工作难易程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干预,市上定期对试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督查。

  (四)总结深化阶段(xx年1月1日—xx年12月底)。对各单位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验收,对试点成效明显,有推广价值的,归纳经验做法,形成试点工作报告,在全市深化推广,构建具有**特色的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篇二:未成年保护工作重点

  

  新《未成年?保护法》66个要点————品牌推?————2020年10?17?,未成年?保护法修订案经?三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2021年6?1?起施?。未成年?保护法是未成年?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新修订的《中华?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增加、完善多项规定,着?解决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侵害问题,包括监护?监护不?、学?欺凌、性侵害未成年?和未成年?沉迷?络等问题。?修后的未成年?保护法新增“?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从72条增加到132条。?2021年6?1?起施?。本?梳理了未成年?保护法修改的66个要点↓总则要点1: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则。要点2:强化?母或者其他监护?的第?责任。要点3:明确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履?监护职责。要点4: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建?未成年?保护?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具体?作由同级?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或者省级?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承担。要点5:增设发现未成年?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及其?作?员,在?作中发现未成年???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要点6:国家建?健全未成年?统计调查制度。家庭保护要点7: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10类?为,包括:为未成年?提供?活、健康、安全等??的照顾;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为习惯等。要点8:具体列举监护的11类禁?性?为,包括?法送养未成年?或者对未成年?实施家庭暴?;放任未成年?沉迷?络等。要点9:加强?母或者其他监护?在保障未成年?安全等??的监护职责。应当为未成年?提供安全的家庭?活环境;采取配备?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未成年?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要点10:增加监护?的报告义务。要点11:?母或者其他监护?

  不得使未满?周岁或者由于?体、?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处于??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不适宜的?员临时照护。不得使未满?六周岁未成年?脱离监护单独?活。要点12:针对农村留守?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明确委托照护“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的完全民事?为能??代为照护”,“听取有表达意愿能?未成年?的意见”,并规定

  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与未成年?、被委托??少每周联系和交流?次”。要点13:规定

  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等?式争夺抚养权。要点14:?母或者其他监护?不依法履?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

  会予以劝诫、制?;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学校保护要点15:完善学校、幼?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学校不得因家庭、?体、?理、学习能?等情况歧视学?。要点16: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进?登记并劝返复学。要点17:学校、幼?园应当开展勤俭节约、反对浪费、珍惜粮?、?明饮?等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未成年?树?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意识,养成?明健康、绿?环保的?活习惯。要点18:学校不得占?国家法定节假?、休息?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进??学课程教育。要点19:规定校园安全的保障制度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使?校车的学校、幼?园应当建?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员,定期对校车进?安全检查。要点20:未成年?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园应当?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要点21:学校、幼?园不得安排未成年?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未成年?及其?母或者其他监护?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要点22:增加学?欺凌的防控与处置措施。对严重的欺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要点23:学校、幼?园应当建?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等违法犯罪?为,学校、幼?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园应当对未成年?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学校、幼?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要点24:婴幼?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应当参照学校保护?章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保护?作。社会保护要点25:增加城乡基层群众性?治组织的保护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专岗负责未成年?保护?作。发现被委托?缺乏照护能?、怠于履?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要点26:拓展了未成年?的福利范围。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要点27:国家?励?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护理台以及?便幼?使?的坐便器、洗?台等卫?设施。要点28: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要点29: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保护??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为进?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事件应当客观、审慎、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要点30: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播电视节?、舞台艺术作品、?像制品、电?出版物或者?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式作出提?。

  要点31: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健康内容的?告;不得利?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告。要点32:未成年?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或者?业安全标准,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要点33:?型的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失未成年?的安全警报系统。要点34: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住,或者接待未成年?和成年?共同?住时,应当询问?母或者其他监护?的联系?式、?住?员的?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要点35:学校、幼?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点。

  任何?不得在学校、幼?园和其他未成年?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要点36: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上?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的场所不得招?已满?六周岁的未成年?。要点37: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组织未成年?进?危害其??健康的表演等活动。要点38: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业的从业查询及禁?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招聘?作?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为记录的,不得录?。?络保护要点39: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络素养宣传教育,保障未成年?在?络空间的合法权益。要点40:?信部门会同公安、?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健康?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要点41:学校应当合理使??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不得将?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课堂,带?学校的应当统?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沉迷?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共同教育引导。要点42: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应当提??络素养,规范??使??络的?为。

  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式,避免未成年?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健康的?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使??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沉迷?络。要点43:处理不满?四周岁未成年?个?信息的,应当征得其?母或者其他监护?同意,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要点44:国家建?统?的未成年??络游戏电??份认证系统。要点45:?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分类,作出适龄提?,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要点46:?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时?次??时向未成年?提供?络游戏服务。要点47:?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提供?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要点48:遭受?络欺凌的未成年?及其?母或者其他监护?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络欺凌?为,防?信息扩散。要点49:要求?络服务提供者对?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的违法犯罪?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等。

  要点50:对?络服务提供者不依法履?预防沉迷?络、制??络欺凌等义务的,规定了相应处罚。政府保护要点51: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乡镇?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未成年?保护?作站或者指定专门?员,及时办理未成年?相关事务。要点52: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教育?政部门应当责令?母或者其他监护?将其送?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要点53:教育?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的?理健康教育,建?未成年??理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预机制。要点54: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七种情形,包括监护?因??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监护职责,导致未年成?监护缺失;未成年?遭受监护?严重侵害或者?临??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要点55: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重新具备履?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送回监护?抚养。要点56: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的五种情形,包括查明不到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等。要点57:民政部门进?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收养。收养关系成?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的监护关系终?。要点58: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的未年成?保护热线。要点59:国家建?性侵害、虐待、拐卖、暴?伤害等违法犯罪?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司法保护要点60: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和司法?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案件。

  专门机构或者专门?员中,应当有?性?作?员。要点6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要点62:?民检察院通过?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监督。要点63:设?检察机关代为?使诉讼权利制度。未成年?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未代为提起诉讼的,?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要点64:未成年?的?母或者其他监护?不依法履?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资格。要点65:?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案件,未成年被害?、证??般不出庭作证;必须出庭的,应当采取保护其隐私的技术?段和?理?预等保护措施。要点66: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办理未成年?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证?时,应当采取同步录?录像等措施,尽量?次完成。未成年被害?、证?是?性的,应当由?性?作?员进?。运营:刘红、许红?

篇三:未成年保护工作重点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成为了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未成年人已经成为了网络暴力、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的受害者或者犯罪者,这极大地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其成长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其依法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政策法规保护

  政策法规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基础。政府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制订与实施,并切实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此外,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制,强化未成年人维权意识和能力。

  2.家庭教育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成长环境。家庭成员应当以言传身教的方式,积极引导、教育和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避免对未成年人施加暴力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3.学校教育

  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场所。学校应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学

  校应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机制,帮助未成年人建立健康自信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4.社会公众宣传

  社会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营造健康、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和知识普及活动,提高未成年人和家长对于法律的认识和了解。

  5.互联网保护

  互联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获取信息和交流的主要渠道。互联网企业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用户身份验证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预防网上侵权、色情、暴力等不良网络内容的传播。同时,社会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减少网络游戏、网络赌博等不良行为。

  6.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凡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予以保护。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民间团体等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总之,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是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组织、每一个公民的共同责任。我们应当共同致力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7.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应当加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监督,及时揭露和惩治未成年人欺凌、虐待、忽视等违法行为。同时,应当鼓励公众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增加社会的正能量。

  8.建立信任机制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建立一个信任机制,鼓励未成年人和家长及时反映问题,提供帮助和支持。政府和相关机构要建立联系渠道,及时处理未成年人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9.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意愿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需要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和意愿。政府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儿童权益保护和倾听,鼓励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鼓励未成年人的参与和主动发言。

  10.增强社会责任感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每个人都具有社会责任感。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企业等都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关爱和保障。同时,每一个人都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感,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和侵犯。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和希望,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从政策法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宣传、互联网保护、社会监督、信任机制、尊重权利意愿、增强社会责任感等各个方

  面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11.教育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教育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也非常重要。学校应当将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纳入教育课程,向未成年人传授应对危险的方法和技巧,提高他们遇到困难时的应变能力。

  12.教育家长的教育与管教方法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他们的教育与管教方法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因此,汇集家长的经验,逐渐影响教育与管教的方式也是一个重要的策略。学校和社会组织可以开展家庭教育活动,帮助家长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习惯,教育家长适当施加管教,从而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3.提供公共场所和服务

  政府和社会组织需要提供适合未成年人参与和学习的公共场所和服务。这些场所和服务可以是儿童活动中心、公共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体育馆等。这些场所和服务不仅可以提高未成年人的文化水平和生活质量,同样也可以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14.保护弱势群体

  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特殊关注弱势群体,例如失学、交通

  事故伤残、地震灾民、部分贫困家庭等。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给予特别保护,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和重回生活轨道,避免他们受到更多的伤害和侵犯。

  15.加强跨部门合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家庭、学校、企业等各个部门的合作。这些部门应该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发展。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实现工作的有序进行。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企业等各个部门的关注与配合。涉及教育、心理、社会、法律等多个方面,需要有导向性、全面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策略和措施的配合进行。只有综合运用各项策略与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发展。

篇四:未成年保护工作重点

  

  2023年未成年保护工作要点

  *年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的第三年,也是“十四五”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之年。*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坚持以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大和*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工作目标,采取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工作措施,全面推进和提升“六大保护”,不断推动全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

  一、加强统筹谋划

  (一)强化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届一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系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总体部署。贯彻落实*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要求,履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推进各领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实“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部署,推进示范创建各项工作任务。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等发展规划内容,通过考核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做好《*儿童发展规划(*—*年)》编制、发布、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推进实施《中长期青年

  发展规划(*—*年)》和《*省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年)》,加强对相关指标执行情况的监测,促进青年更好成长、更快发展。统筹推进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进一步发挥“青少年维权岗”阵地作用,为*市未成年人提供关爱保护。(市委政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团市委、市统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落实。积极配合国家层面推进家庭教育法、社会救助法、学前教育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结合上位法相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和《*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待国家层面修订出台《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后,及时做好我市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规范儿童收养工作;制定出台《*市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督促指导各县(区)细化制定实施方案和推进落实;

  贯彻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办法》,推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实施落地,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加快出台《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专门学校建设、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建设,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妇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机制建设。指导各县(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推进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结合部门

  实际,健全系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加强对本系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导,做好工作衔接。(*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推进“六大保护”

  (一)强化家庭保护

  *.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加快编制实施《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年)》,发挥“*省网上家长学校”平台、家长学校、家长委员会、家长会等作用,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手册》宣传推广和应用、落实《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进一步提升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培养儿童优良品质和健康人格,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督促指导各县(区)深入推进“政策宣讲进村(居)”活动,广泛宣传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深化“五老弘扬好家教好家风”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动员组织五老人员,推动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基因、家庭美德以及科学的儿童发展观融入家教、家风、家训,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开展家庭文明建设,选树家庭典型,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作用。(市妇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关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家庭支持力度。指导各县(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和儿童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等政策保障范围。加强家庭就业扶持,为有就业需求的农村留守、困境儿童家庭劳动力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深入贯彻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各种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为关爱保护农村未成年人提供条件;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加对家庭未成年人的照顾,减少农村留守儿童的发生率;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家庭发展产业,实现增收创收;依法维护好农村未成年人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的合法权益。指导各县(区)将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人的家庭及时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加强托育服务相关工作。开展“金秋助学”活动,加强对困难职工未成年子女的关爱帮扶。推动工会假期托管服务工作,推进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扩大覆盖、规范运作。(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关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学校保护

  *.加强基础教育保障。贯彻实施《“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巩固基础教育脱贫攻坚成果,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增强教育改革发展活力,加快建设具有*特色的高质量教育体系。启动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的办园体系,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督促各县(区)健全义务教育保障长效机制,常态化持续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深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政策,督促各县(区)科学划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范围,督促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必须按照公布

  的招生范围开展招生工作,全面取消特长生招生;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落实随迁人员子女“两为主”入学要求,做好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残疾儿童等特殊学生群体入学工作,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等特殊困难群体受教育权益,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应读尽读。

  统筹出台专项治理政策文件,开展中小学作业、睡眠、手机、读物、体质专项治理,减轻学生、家长负担,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构建优质均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常住人口规模、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出台义务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提升义务教育质量重点工作》,系统推进课程、教学、评价等育人关键环节改革。(市教育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校园安全管理。深入推进“护校安园”、“护苗*”等专项行动和校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持续推进“三防”建设。实施《大中小学国家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把平安校园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建设,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优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加强校园周边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打击“校园贷”、“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健全完善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校园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开展法治教育,强化未成年人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通过举行防范校园欺凌征文活动、发放防治学生欺凌指导手册、推广学生欺凌防治经验、“给家长一封信”、播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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