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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10篇)

时间:2023-08-07 12:4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篇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

  

  逐条解析《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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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

  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

  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四、公务出差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

  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六、公务用车改革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

  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经费管理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参照《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相关规定:(1)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社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31号令)第二条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结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六条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相关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金为1500元。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奖金为3000元。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奖金为6000元。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奖金为12000元。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金为20000元。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身份。相关规定如下:

  (1)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日修订)管理的人员,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

  察法定工作日之外补贴政策调整》(人社部规[2017]9号)相关规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补贴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③补贴标准: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由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调整为实行总量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月人均710元和本级各相关单位的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内人民警察实有人数,分别核定下达本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年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数量。④发放补贴具体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政策规定,严格考勤,加强管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法定工作日之外不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要保障人民警察正常公休权利,每月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般不超过6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2013)17号)相关规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补贴标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小时补贴10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数计算,按月发放,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相关规定:

  ①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②工资标准: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a.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通知》规定:(1)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

  (3)实施办法:a.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b.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①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②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③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4)工作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单位变相为职工发放福利,存在单位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

  ①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

  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该条可以参照《中纪委

  中组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中“监督检查部分”相关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1)《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号)相关规定:①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③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f.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④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2)《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工发〔2019〕20号)相关规定:①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动保障得到帮助。在职职工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金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②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命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f.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1)有价证券,是指标有

  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是资本证劵。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狭义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至证券。

  (2)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建议通过查阅举办重大活动的相关会议记录、正式文件、影像资料、会计账册、活动签到册等资料,通过类比分析等方式查看是否存在不是活动举办主体的单位却借用此活动名义报销相关费用情况,或者报销费用远远超过正常花费情况等,应予以重点关注。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应着重关注往来款项,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暂存款”“暂付款”等会计科目,通过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等方式,结合原始凭证记录筛选出疑点,并做进一步查证。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处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上述12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参照《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相关规定:(1)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

  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三、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参照《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相关要求: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

  (3)六项禁令中相关规定:

  a.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b.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c.严格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四、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1)《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相关规定:a.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

  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相关规定:a.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第六条)。b.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第七条)。c.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第八条)。d.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第十条)。(3)《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相关规定: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a.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第十四条)。b.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c.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二十三条)。d.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第二十四条)。e.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第二十九条)。五、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1)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第五十七条)(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第九十三条)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

  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3.虚列支出四种手段。(1)虚构支出:即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自己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主要包括:虚构合同支出,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等。(2)虚增支出:即存在导致支出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但是报账时设法加大支出金额,从而侵吞差额支出。主要包括:虚增他人存款额从而虚增应付利息、虚增发包工程量、加大材料消耗量并私自销售、虚增合同或发票支出、虚增人员及工资并冒领、重复报销、个人消费公家报销、虚增股权收购成本予以私分等。(3)虚增利润骗取奖金:该类贪污发生于奖金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经营业绩越好,奖金越多,从而使当事人产生操纵利润骗取奖金的动机。(4)虚构损失:该类贪污的特征有二,一是谎报本单位资产状况,把优良资产评定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把实有资产报为盘亏资产予以核销;二是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4.虚列支出三种表现形式:财政部门弄虚作假,重复列支拨款数,形成总预算虚列支出;财政部门将当年未使用的资金,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部门预算单位虚列支出,导致财政总预算虚列支出。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相关规定:(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六条)(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六、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2.严格开支范围。(1)公务接待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3)会议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a.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五条)b.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九条)c.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十四条)d.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

  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第十六条)e.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十七条)f.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二十七条)g.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4)培训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a.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含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含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

  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八条)b.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c.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d.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e.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八、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1)政府采购原则: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2)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九、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1.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9)相关规定:(1)资产配置原则: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2)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三条)(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一)报送虚假材料的。(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三)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四)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第二十六条)3.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995)相关规定:(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2)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

  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4.资产配置标准比如: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陕西)相关规定:(1)办公设备

  注:a.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b.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c.本表中所列“长

  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2)办公家具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用。

  公务接待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参见《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十一.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注:重点关注学习交流文件、调研方案等有无实质内容,是否仅流于形式,属无必要安排。

  十二.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十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注:重点关注相关燃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属于公务用车所花费用,通过对比修理厂修理清单、加油费是否为周末等以发现问题线索。

  十四.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八条)

  十五.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九条)

  十六.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八.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一条)

  十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二十.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二十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三条)

  二十二.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

  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六条)

  二十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二十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会议活动二十五.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二十六.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

  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二十七.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十八.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十九.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三十.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十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

  报销。

  三十二.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四.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五.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三十六.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十七.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评比达标

  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三十八.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1)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2)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3)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三十九.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四十.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来源:财会月刊、纪检监察网站、审计署、审计观察、内控中心等

篇三: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

  

  逐条解析《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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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项规定严格禁止的财务行为80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

  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

  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四、公务出差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

  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六、公务用车改革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

  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经费管理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参照《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相关规定:(1)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

  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社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31号令)第二条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结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六条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相关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金为1500元。

  (2)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奖金为3000元。

  (3)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奖金为6000元。

  (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奖金为12000元。

  (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金为20000元。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身份。相关规定如下:

  (1)对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日修订)管理的人员,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补贴政策调整》(人社部规[2017]9号)相关规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补贴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③补贴标准: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由国家统一规定标准调整为实行总量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月人均710元和本级各相关单位的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内人民警察实有人数,分别核定下达本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年度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数量。④发放补贴具体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政策规定,严格考勤,加强管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示。法定工作日之外不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要保障人民警察正常公休权利,每月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一般不超过6天。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2013)17号)相关规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②补贴标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

  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小时补贴10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数计算,按月发放,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相关规定:

  ①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②工资标准: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a.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通知》规定:(1)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

  (3)实施办法:a.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b.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①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②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③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4)工作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单

  位变相为职工发放福利,存在单位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相关规定:

  ①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

  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该条可以参照《中纪委

  中组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中“监督检查部分”相关规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1)《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号)相关规定:①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③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

  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f.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④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2)《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工发〔2019〕20号)相关规定:①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生育,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工互动保障得到帮助。在职职工会员去世,工会组织可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直系金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干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人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②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金。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支付国家命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f.不

  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组织和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1)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是资本证劵。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狭义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至证券。

  (2)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建议通过查阅举办重大活动的相关会议记录、正式文件、影像资料、会计账册、活动签到册等资料,通过类比分析等方式查看是否存在不是活动举办主体的单位却借用此活动名义报销相关费用情况,或者报销费用远远超过正常花费情况等,应予以重点关注。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应着重关注往来款项,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暂存款”“暂付款”等会计科目,通过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等方式,结合原始凭证记录筛选出疑点,并做进一步查证。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处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上述12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参照《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相关规定:(1)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成果。三、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参照《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相关要求:

  (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行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入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

  (3)六项禁令中相关规定:

  a.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

  b.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

  c.严格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

  四、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1)《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相关规定:a.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

  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2)《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相关规定:a.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一般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设一个一般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第六条)。b.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的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基金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国库,不得用于本单位的支出(第七条)。c.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行开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金只能上缴财政部开立的中央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部门的支出(第八条)。d.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适当合并,但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与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第十条)。(3)《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相关规定: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a.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第十四条)。b.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一条)。c.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

  二十三条)。d.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第二十四条)。e.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第二十九条)。五、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1)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十三条)(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第五十七条)(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第九十三条)

  (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九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入和支出转为预算之内。3.虚列支出四种手段。(1)虚构支出:即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自己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主要包括:虚构合同支出,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用等。(2)虚增支出:即存在导致支出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但是报账时设法加大支出金额,从而侵吞差额支出。主要包括:虚增他人存款额从而虚增应付利息、虚增发包工程量、加大材料消耗量并私自销售、虚增合同或发票支出、虚增人员及工资并冒领、重复报销、个人消费公家报销、虚增股权收购成本予以私分等。(3)虚增利润骗取奖金:该类贪污发生于奖金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经营业绩越好,奖金越多,从而使当事人产生操纵利润骗取奖金的动机。(4)虚构损失:该类贪污的特征有二,一是谎报本单位资产状况,把优良资产评定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把实有资产报为盘亏资产予以核销;二是以公款弥补个人损失。4.虚列支出三种表现形式:财政部门弄虚作假,重复列支拨款数,形成总预算虚列支出;财政部门将当年未使用的资金,以各种名义虚列支出;部门预算单位虚列支出,导致财政总预算虚列支出。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相关规定:(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六条)(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

  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六、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2.严格开支范围。(1)公务接待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国

  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3)会议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a.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第五条)b.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第九条)c.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十四条)d.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第十六条)e.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第十七条)f.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第二十七条)g.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4)培训费参照《中央和

  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a.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含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含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八条)b.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c.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d.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e.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八、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1)政府采购原则: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2)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九、严格执行

  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1.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二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2.参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9)相关规定:(1)资产配置原则: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第四条)(2)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三条)(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一)报送虚假材料的。(二)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三)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四)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第二十六条)3.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995)相关规定:(1)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2)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4.资产配置标准比如: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陕西)相关规定:(1)办公设备

  注:a.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b.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c.本表中所列“长

  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2)办公家具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用。

  公务接待十.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参见《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

  十一.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注:重点关注学习交流文件、调研方案等有无实质内容,是否仅流于形式,属无必要安排。

  十二.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十三.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注:重点关注相关燃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属于公务用车所花费用,通过对比修理厂修理清单、加油费是否为周末等以发现问题线索。

  十四.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八条)

  十五.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九条)

  十六.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七.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条)

  十八.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一条)

  十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二十.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二条)

  二十一.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三条)

  二十二.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

  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十六条)

  二十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

  二十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会议活动二十五.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二十六.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

  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二十七.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二十八.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二十九.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三十.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三十一.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

  报销。

  三十二.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四.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三十五.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三十六.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十七.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评比达标

  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三十八.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1)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2)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与地方政府主要行政区域高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日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3)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用。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用。三十九.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四十.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二条)

  来源:财会月刊、纪检监察网站、审计署、审计观察、内控中心等

篇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

  

  违反“?项规定”80种?为解析及依据?章来源:审计号中共中央?项规定全?中共中央政治局2012年12?4?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项规定。?、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部谈?,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的重?活动,不开泛泛部署?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戒空话、套话。三、要精简?件简报,切实改进?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件、简报?律不发。四、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作?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具,?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留学?代表等到机场迎送。五、要改进警卫?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六、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七、要严格?稿发表,除中央统?安排外,个?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要厉?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作和?活待遇的规定。第?部分

  经费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实物。?、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实物。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社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31号令)第?条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规定的津贴补贴和?作性津贴、?活性补贴、离退休?员补贴、改?性补贴以及奖?、实物、有价证券等。下列?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1.违反规定??新设项?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普遍发放各类奖?的。结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中组发[2008]2号)第六条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标准的通知》(?社厅发〔2018〕1号)相关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等功、记?等功、授予荣誉称号。(1)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奖?为1500元;(2)对做出较?贡献的,记三等功,奖?为3000元;(3)对做出重?贡献的,记?等功,奖?为6000元;(4)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等功,奖?为12000元;(5)对功绩卓著的,授予“?民满意的公务员”、“?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奖?为20000元。《公务员奖励规定(试?)》第?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设?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不得重复发放奖?。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的。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份。相关规定如下: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份。(1)对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修订)管理的?员,依据该法第???条的规定:公务员执?国家规定的?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作?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社部、财政部《关于?民警察法定?作?之外补贴政策调整》(?社部规[2017]9号)相关规定:法定?作?之外加班定义:指在?周?作5个?作?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加班。??作时间在2个?时以上、4个?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作时间在4个?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周?作不满5个?作??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加班的,不发放补贴。?民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正常休息?和法定节假?的,不视为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执?范围:限于列?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公务员?资制度的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的?民警察和?民法院、?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补贴标准:?民警察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由国家统?规定标准调整为实?总量管理。各级??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均710元和本级各相关单位的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内?民警察实有?数,分别核定下达本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年度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数量。发放补贴具体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民警察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政策规定,严格考勤,加强管理,考勤和补贴发放情况要在本单位内公?。法定?作?之外不加班的,不得领取加班补贴。要保障?民警察正常公休权利,每?发放加班补贴的天数?般不超过6天。(3)??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作?员法定?作?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社部(2013)17号)相关规定:法定?作?之外加班定义:指在?周?作5个?作?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加班,对?周?作不满5个?作??在正常休息或法定节假?加班的,不发放补贴。?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作?员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正常休息?和法定节假?的,不视为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标准:?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作?员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的标准,每加班1个?时补贴10元。?民法院和?民检察院?作?员法定?作?之外加班补贴按加班的实际数计算,按?发放,发放加班补贴的?时数,每?不超过30个?时。(4)《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相关规定:适?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资标准:见《劳动法》第四?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付?于劳动者正常?作时间?资的?资报酬:a.劳动者延长?作时间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五?的?资报酬;b.休息?安排劳动者?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百的?资报酬;c.法定休假?安排劳动者?作的,?付不低于?资的百分之三百的?资报酬。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提?标准发放改?性补贴的。《通知》规定:(1)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党的机关、??机关、?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从2007年1?1?起。(3)实施办法:a.统?津贴补贴标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统?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案执?。b.规范津贴补贴的资?来源和发放办法:收?脱钩:严格实?“收?两条线管理”;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来源。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发放。(4)?作要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律不准??新设津贴补贴项?;?律不准??提?津贴补贴标准

  和扩?实施范围;?律不准??扩?有关经费开?范围和提?开?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和福利;?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的。部分单位变相为职?发放福利,存在单位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住房公积?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民银?关于住房公积?管理若?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管[2005]5号)相关规定:严格按照《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缴存?例。单位和职?缴存?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于12%。采取提?单位住房公积?缴存?例?式发放职?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账户中予以注明。未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缴存?例,应予以纠正。缴存住房公积?的??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平均?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平均?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资总额统计的项?计算。8.以有价证券、?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该条可以参照《中纪委

  中组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事部

  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中“监督检查部分”相关规定:从2007年3?1?起,各单位除了执?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福利?律停?发放。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监督检查?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都要进?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任何名义、直接责任?,按照组织程序?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9.违反规定使??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1)《基层?会经费收?管理办法》(总?办发

  【2017】32号)相关规定:基层?会经费主要?于为职?服务和开展?会活动。基层?会经费?出范围包括:职?活动?出、维权?出、业务?出、资本性?出、事业?出和其他?出。基层?会应严格执?以下规定:a.不准使??会经费请客送礼;b.不准违反?会经费使?规定,滥发奖?、津贴、补贴;c.不准使??会经费从事?消费性娱乐和健?活动;d.不准单位?政利??会账户,违规设?“??库”;e.不准将?会账户并?单位?政账户,使?会经费开?失去控制;f.不准截留、挪??会经费;g.不准??会经费参与?法集资活动,或为?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h.不准??会经费报销与?会活动?关的费?。基层?会应依据全国总?会关于?会法?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会法?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民银?的有关规定,设??会经费银?账户,实??会经费独?核算。(2)《陕西省基层?会经费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2019〕20号)相关规定:职?集体福利?出,?于基层?会逢年过节和会员??、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出等。基层?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习惯的?品和职?群众必需的?活?品等。发放标准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额的30%以上。基层?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的物品。?会会员??慰问,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蛋糕券。?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结婚、?育,可给予购买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会会员?病住院,?会组织探望时可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重?疾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或通过职?互动保障得到帮助。在职职?会员去世,?会组织可给予不?于2000元的慰问?,直系?属(仅限于配偶、?母、??)去世的,可给予不?于1000元的慰问?。?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会可组织座谈会(购买适当?鲜果品等)予以欢送,可为退休离岗?员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第??四条基层?会应严格执?以下规定:a.不准使??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礼品卡、消费券等;b.不准违反?会经费使?规定,滥发津、补贴及没有发放依据的奖?;c.不准使??会经费请客送礼、?付国家命令禁?的?消费

  性娱乐和健?活动;d.不准单位?政利??会账户,违规设?“??库”;e.不准将?会账户并?单位?政账户,使?会经费开?受到限制和失去监督控制;f.不准截留、挪??会经费;g.不准??会经费参与?法集资或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h.不准??会经费报销与?会组织和业务活动?关的费?。10.借重?活动筹备或者节?庆祝之机,变相向职?普遍发放现?、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关的实物的;(1)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额,?于证明持有?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有?义与狭义两种概念,?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狭义的有价证券是资本证劵。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有商品所有权或使?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货币证券是指本?能使持券?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类:?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类是银?证券,主要包括银?汇票、银?本票和?票。资本证券是指由?融投资或与?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产?的证券。持券?对发??有?定的收?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品种如基?证券、可转换证券等。资本证券是有价证券的主要形式,狭义的有价证券即指资本证券。在?常?活中,?们通常把狭义的有价证券——资本证券直接称为有价证券乃?证券。(2)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建议通过查阅举办重?活动的相关会议记录、正式?件、影像资料、会计账册、活动签到册等资料,通过类?分析等?式查看是否存在不是活动举办主体的单位却借?此活动名义报销相关费?情况,或者报销费?远远超过正常花费情况等,应予以重点关注。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给机关职?发放津贴补贴的;在查处此类问题时,应着重关注往来款项,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暂存款”“暂付款”等会计科?,通过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等?式,结合原始凭证记录筛选出疑点,并做进?步查证。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处分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上述12种?为之?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严禁?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年历等物品。参照《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相关规定:(1)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融机构,严禁?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不准转嫁摊派,?律不予公款报销。(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之以恒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对顶风违纪的,发现?起、查处?起,严肃责任追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以改进作风的实际成效,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项规定精神的成果。三、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烟酒、花卉、?品等年货节礼。参照《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相关要求:(1)各级党政机关、?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融机构,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烟酒、花卉、?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不在此限)。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不准转嫁摊派,?律不予公款报销。(2)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执纪监督,对违纪?为快查快办,严格责任追究,及时通报曝光。深?落实?项规定精神,必须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巩固纠正“四风”成果。(3)六项禁令中相关规定:a.严禁?公款搞相互?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b.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c.严格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有价证券、?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四、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必须纳?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会、培训中?、服务中?等单位账户使?。(1)《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相关规定:

  a.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付代理银?和?税收?收缴代理银?开?的,?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结算账户。主要包括以下三类: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b.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款额度具有与?民币存款相同的?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等?付结算业务。(2)《中央预算单位银?账户管理暂?办法》(财预字【1999】66号)相关规定:a.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政府?般预算管理的?政性收费,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开设?个?般预算资?收?汇缴专?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只能上缴国库,不得?于本单位的?出(第六条)。b.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应纳?政府基?预算管理的资?,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开??个基?预算收?汇缴专?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只能上缴国库,不得?于本单位的?出(第七条)。c.中央预算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可由本单位财务机构在银?开??个预算外资?收?汇缴专?存款账户。该账户的资?只能上缴财政部开?的中央财政专户,不得?于本部门的?出(第?条)。d.中央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上述需要开?的银?账户进?适当合并,但收?汇缴专?存款账户不得与?出专?存款账户合并。合并账户后,对不同性质的资?应设置明细账,分别核算(第?条)。(3)《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相关规定: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财政管理职能,在银?业?融机构开设?于管理核算特定资?的银?结算账户。a.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不得在?银?业?融机构、异地银?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第?四条)。b.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实?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安全,提?资?使?效益(第???条)。c.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收?资?直接缴?国库单?账户。暂未实现?税收?资?直接缴?国库单?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账户的?税收?资??额缴库,禁?将?税收?资?坐?和?于调节收?进度。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电?缴库横向联??式收缴社会保险基?的,要及时?额将资?划?社会保险基?财政专户(第??三条)。d.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财政专户管理的资?外,预算安排的资?应全部实?国库集中?付制度,不得转?财政专户。禁?将?财政专户管理的资?违规调?财政专户,禁?将财政专户资?借出周转使?,禁?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途,禁?利?财政专户资?对外提供担保质押(第??四条)。e.财政专户资?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管理规定纳?本?统?核算或已指定?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途(第??九条)。五、严禁超预算或?预算安排?出,严禁虚列?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1.《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1)经?民代表?会批准的预算,?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预算的不得?出。(第?三条)(2)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额地拨付预算?出资?,加强对预算?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出必须按照预算执?,不得虚假列?。(第五?七条)(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为之?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未将所有政府收?和?出列?预算或者虚列收?和?出的;(?)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的;(三)截留、占?、挪?或者拖?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出?途的;(五)擅?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付资??途的;(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出资?,办理预算收?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式?配已?国库库款的。(第九?三条)(4)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作?员有下列?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的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上缴?式的;(?)以虚报、冒领等?段骗取预算资?的;(三)违反规定扩?开?范围、提?开?标准的;(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为。(第九?五条)2.《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和?出转为下年度的收?和?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和?出列为本年度的收?和?出;不得把预算内收?和?出转为预算之外,不得随意把预算外收?和?出转为预算之内。

  3.虚列?出四种?段(1)虚构?出:即虚构本不存在的交易或事项,骗取本单位付款,然后与同谋者私分、??直接领取或设法冒领。主要包括:虚构合同?出,伪造发票报销虚构的费?等。(2)虚增?出:即存在导致?出发?的交易或事项,但是报账时设法加??出?额,从?侵吞差额?出。主要包括:虚增他?存款额从?虚增应付利息、虚增发包?程量、加?材料消耗量并私?销售、虚增合同或发票?出、虚增?员及?资并冒领、重复报销、个?消费公家报销、虚增股权收购成本予以私分等;(3)虚增利润骗取奖?:该类贪污发?于奖?与经营业绩挂钩的,经营业绩越好,奖?越多,从?使当事?产?操纵利润骗取奖?的动机。

  (4)虚构损失:该类贪污的特征有?,?是谎报本单位资产状况,把优良资产评定为不良资产予以报废,或把实有资产报为盘亏资产予以核销;?是以公款弥补个?损失。4.虚列?出三种表现形式:财政部门弄虚作假,重复列?拨款数,形成总预算虚列?出;财政部门将当年未使?的资?,以各种名义虚列?出;部门预算单位虚列?出,导致财政总预算虚列?出。5.《财政违法?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订)相关规定:(1)国家机关及其?作?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骗取财政资?的?为之?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追回有关财政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段骗取财政资?;(?)截留、挪?财政资?;(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四)违反规定扩?开?范围,提?开?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骗取财政资?的?为。(第六条)(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部门及其?作?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为之?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虚增、虚减财政收?或者财政?出;(?)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种类;(五)违反规定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预算周转?;(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付管理规定的?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为。(第七条)六、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出,年度预算执?中不予追加。《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出的管理,严格执?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扩??出范围、提?开?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出?途使?资?,建?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资?使?效益。七、严格开?范围和标准,严格?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关的费?。1.《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出的管理,严格执?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扩??出范围、提?开?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出?途使?资?。2.严格开?范围(1)公务接待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汇报?作等公务活动。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员数量,禁?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重复性考察,禁?以各种名义和?式变相旅游,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程和?员。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公款报销或者?付应由个?负担的费?。国家?作?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国内公务接待范围。(2)公务?车购置及运?费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车、执法执勤?车、特种专业技术?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党政机关配备公务?车应当严格执?以下标准:(?)机要通信?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应急保障?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型客车;(三)执法执勤?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因?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型客车;(四)特种专业技术?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作需要、厉?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公务?车运?费?包括公务?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出。(3)会议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a.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执?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第五条)b.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类会议参会?员按照批准?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作?员数量;?类会议参会?员不得超过300?,其中,?作?员控制在会议代表?数的15%以内;不请省、?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三类会议参会?员不得超过150?,其中,?作?员控制在会议代表?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员视内容?定,?般不得超过50?。(第九条)c.会议费开?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费、会议室租?、交通费、?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的交通?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第?四条)d.?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经费中列?。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员收取,不得以任何?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转嫁或摊派。(第?六条)e.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原始明细单据、电?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对未列?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的经费不予报销。(第?七条)f.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公务接待费。各单位应严格执?会议?房标准,不得安排?档套房;会议?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助餐,严禁提供?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果。不得使?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与本次会议?关的其他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关的参观;严禁组织?消费娱乐、健?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品。(第??七条)g.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员的责任:(?)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以虚报、冒领?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数、天数等进?报销的;(四)违规扩?会议费开?范围,擅?提?会议费开?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关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为的。有前款所列?为之?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相关负责?,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政处分。如?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有关?作?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4)培训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a.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的各项费??出,包括师资费(含授课?师讲课费/住宿费/伙?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住宿费、伙?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含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出。)。(第?条)b.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开?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c.讲课费(税后)执?以下标准:副?级技术职称专业?员每学时最?不超过500元,正?级技术职称专业?员每学时最?不超过1000元,院?、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同时为多班次?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d.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消费娱乐健?活动;严禁使?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与培训?关的其他费?;严禁在培训费中列?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库”。培训住宿不得安排?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品;培训?餐不得上?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e.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政府采购严格执?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参照《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条:(1)政府采购原则:党政机关采购货物、?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原则。(2)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九、严格执?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1.参照《党政机关厉?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程和服务,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严格执?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程和服务,应当进?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式的,应当严格执?有关公?和审批程序。列?政府集中采购?录范围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并逐步实?批量集中采购。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的?式规避公开招标。2.参照《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9)相关规定:(1)资产配置原则: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环保的原则。(第四条)(2)资产配置的主要?式包括调剂、租?、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中央?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式解决。确实?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便使?的原则,对租?、购置、建设等?式进?综合分析和可?性论证,选择最优?式进?配置。(第?三条)(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定?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式予以通报:(?)报送虚假材料的;(?)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三)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四)单位存在?量闲置资产?仍申请新购的。(第??六条)3.参照《?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1995)相关规定:(1)?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审批?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2)?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单位,有下列?为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员的责任:(?)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流失的;(?)不如实进?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擅?转让、处置资产和?于经营投资的;(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侵占资产和利?职权谋取私利的;(五)对?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监督管理,不履?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4.资产配置标准?如:参照《省级?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陕西)相关规定:(1)办公设备注:a.单位实有?数超过单位编制?数的,按编制?数计算。b.本表中所列通?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c.本表中所列“长期使?”是指使?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2)办公家具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是指使?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年限,但尚可继续使?办公家具的,应当继续使?。第?部分

  公务接待

  ?.严禁?公款?吃?喝或安排与公务?关的宴请;严禁?公款安排旅游、健?和?消费娱乐活动。参见《关于落实中央?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禁?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注:重点关注学习交流?件、调研?案等有?实质内容,是否仅流于形式,属?必要安排。??.对?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公务活动纳?接待范围。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三.不得?公款报销或者?付应由个?负担的费?;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注:重点关注相关燃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属于公务?车所花费?,通过对?修理?修理清单、加油费是否为周末等以发现问题线索。?四.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条)?五.住宿?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品。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九条)?六.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作餐?次。接待对象在10?以内的,陪餐?数不得超过3?;超过10?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数的三分之?。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条)?七.?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档菜肴和?野?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和?档酒?,不得使?私?会所、?消费餐饮场所。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车型,严格控制随?车辆。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条)?九.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预算管理,单独列?。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条)??.禁?在接待费中列?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转移、隐匿接待费开?;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转嫁接待费?,禁?在?税收?中坐?接待费?;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其他?出。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作餐开?标准。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三条)???.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有价证券、纪念品和?特产品等。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六条)??三.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时间、场所、费?等内容。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四.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第七条):接待费资??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具备条件的地?应当采?银?转账或者公务卡?式结算,不得以现??式?付。

  第三部分

  会议活动??五.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执?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部门预算,并单独列?。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执?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部门预算,并单独列?。??六.?、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各?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员参加的会议。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七.?类会议参会?员不得超过300?,其中,?作?员控制在会议代表?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员不得超过150?,其中,?作?员控制在会议代表?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员视内容?定,?般不得超过50?。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未纳?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条。??九.会议费开?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费、会议室租?、交通费、?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四条:交通费是指?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的交通?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三?.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员收取,不得以任何?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转嫁或摊派。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经费中列?。三??.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原始明细单据、电?结算单等凭证。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续。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对未列?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的经费不予报销。三??.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公务接待费。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三.各单位应严格执?会议?房标准,不得安排?档套房;会议?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助餐,严禁提供?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果。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四.不得使?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与本次会议?关的其他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关的参观;严禁组织?消费娱乐、健?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品。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七条。三?五.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三条: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化、特?物产、单位成?、?

  政区划变更、?程奠基或者竣?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财政性资?举办营业性?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付费?邀请名?、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三?六.严禁使?财政性资?举办营业性?艺晚会。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三条。三?七.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达标表彰活动,实?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三?三条:评?达标表彰项?费?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式向相关单位和个?收取费?。三??.各级党政机关?律不得到?达岭-?三陵、承德避暑?庄外?庙、五台?、太湖、普陀?、黄?、九华?、武夷?、庐?、泰?、嵩?、武当?、武陵源(张家界)、?云?、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乐??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1)禁?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景区地域范围为准。(2)地?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律在本?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作需要确需跨?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风景名胜区核?景区与地?政府主要?政区域?度重合的,当地党政机关应当在机关内部会议场所或定点饭店召开会议。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到京外召开会议的,必须严格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会议主办单位要合理安排会议?程,严格遵守报到、离会时限,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员提供?宿,严禁组织与会议?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3)严禁各级党政机关以召开会议等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承担的费?。严禁向下级单位以及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接待服务场所、旅游中介公司等单位转嫁上述费?。严禁违反规定要求旅游景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等单位免除上述费?。三?九.地?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律在本?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作需要确需跨?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条)四?.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员提供?宿,严禁组织与会议?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条)四??.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承担的费?。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第四条)第四部分

  公务出差四??.出差?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具的,超?部分由个??理。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七条。四?三.出差?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四?四.伙?补助费按出差?然(?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使?。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四?五.出差?员应当???餐。凡由接待单位统?安排?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费。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条。四?六.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然(?历)天数计算,每?每天80元包?使?。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条。

  四?七.出差?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条。四??.出差?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差旅费,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条。四?九.实际发?住宿??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四条:?作?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出等按规定?公务卡结算。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的费?不予报销。五?、出差?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公款?付的宴请、游览和??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和?特产品等。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条。参见财政部办公厅

  国管局办公室

  中直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19〕104号)相关规定:(1)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补助费除确因?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次?作餐外,?餐费???解决。出差?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提供?交纳伙?费。在单位内部?堂?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伙?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伙?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2)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员按标准交纳,最?不超过?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每半天按照?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3)接待单位协助安排?餐、提供交通?具的,出差?员应当索取相应的?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4)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员相关费?,及时出具?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统?核算,所收费?可作为代收款项?于相关?出或作收?处理。(5)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出差?员差旅伙?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餐应当根据出差?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第五部分

  临时出国五??.不得超预算或?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参见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1)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勤俭节约、讲求务实?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第三条)(2)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四条)五??.不得因?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实质内容的?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限量管理规定。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的原则,不得因?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实质内容的?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把关职责。五?三.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各项经费开?标准,不得擅?突破。五?四.出国?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款。五?五.按照经济适?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款。五?六.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转账?式?付,不得以现??付。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五?七.出国?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五??.出国?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条。五?九.出国?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条第?款。六?.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员,如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式从紧安排,超出费?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条第?款: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六??.外?以现?或实物形式提供伙?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员不再领取伙?费和公杂费。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条第三款。六??.出访?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档菜肴和酒?,?助餐也要注意节俭。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条第四款。六?三.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天的伙?费标准掌握。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款。六?四.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律不得?公款相互宴请。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款。六?五.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款: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厉?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的纪念品、传统??艺品和实?物品,朴素??,不求奢华。六?六.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款。第六部分

  公务?车改?六?七.党政机关公务?车处置收?,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推进公务?车制度改?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四)条:取消的公务?车,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统?规范处置。对取消的?般公务?车,要制定处置办法,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式公开处置。取消车辆处置要防?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党政机关公务?车处置收?,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六??.执法执勤?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律不得配备。参见《关于全?推进公务?车制度改?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条。六?九.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作?车外,执法执勤?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标识。参见《关于全?推进公务?车制度改?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条。七?.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扩?补贴范围、提?补贴标准。参见《关于全?推进公务?车制度改?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条。七??.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不得以任何?式换?、借?、占?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途使?或固定给个?使?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参见《关于全?推进公务?车制度改?的指导意见》第四项第(三)条。第七部分

  停建与清理办公?房七??.各级党政机关?2013年7?23?起5年内?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建设的楼堂馆所项?,?律停建。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房的通知》第?条:?本通知印发之?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停?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房的?途。(?)停?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三)严禁以“学院”、“中?”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建设的楼堂馆所项?,?律停建。七?三.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参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五条。七?四.维修改造项?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功能为重点,严格履?审批程序,严格执?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房的通知》第?条:办公?房因使?时间较长、设施设备?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办公要求的,可进?维修改造。

  七?五.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于包括培训中?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房的通知》第?条。七?六.超过《党政机关办公?房建设标准》规定的?积标准占有、使?办公?房的,应予以腾退。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房的通知》第三条第?项。七?七.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收?严格按照收?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房的通知》第三条第(三)项。七??.领导?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作部门安排?处办公?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房。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七?九.领导?部?作调动的,由调?部门安排办公?房,原单位的办公?房不再保留。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领导?部已办理离退休?续的,原单位的办公?房应及时腾退。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停?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房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觉得?章不错别忘了点和转载哈,每天更新?货?章!

篇五: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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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项规定”中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涉及到财务的80项禁止行为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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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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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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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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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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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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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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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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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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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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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与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与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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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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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与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XX、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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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与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机等固定资产以与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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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XX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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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与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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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与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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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与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与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XX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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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XX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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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与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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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

  第一篇: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28.

  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

  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

  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二篇: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

  中央列出违反八项规定清单80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01、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02、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03、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

  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

  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

  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04、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05、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

  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06、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07、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2013年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三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自查自纠报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在全市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巩固落实八项规定成果,坚决纠正“四风”,我中心严格按照纪委要求,对照“八项规定”,集中骨干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我单位干部职工进行了检查和明察暗访,通过民主剖析等形式,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自查总体情况较好,一是领导班子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二是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较为有力;三是做决策客观、科学、民主;四是班子成员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创先争优意识、廉洁自律意识普遍较强。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一、对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一)违规公款消费:不存在此类问题。

  (二)违规公务接待:不存在此类问题。

  (三)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不存在此类问题。

  (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不存在此类问题。

  (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其他方面问题:经过认真排查对照,我中心自2016年来未发现出入私人会所、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公车私用、办公用房超标等违规违纪现象。

  二、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一)发现的问题

  理论学习方面,有时停留于形式主义,学习的主动性、广度和深度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平时工作精力花在业务工作的时间多,理论学习的时间相对不足,在学习中还存在着不够主动,不够深入,特别是学习的广度和深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并且理论学习联系实际工作不够。由于学习的目的不够明确,导致学习归学习,理论和实际相脱节。表现为开拓创新精神不够,创先争优意识不强,对工作标准要求的不够高。

  (二)整改措施

  1、强化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加强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深刻领会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和群众立场,理论紧密联系实际,不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修养。

  2、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切实提升服务水平。一是紧紧围绕服务工作,自觉把本职工作放在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二是提升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掌握了解服务中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理清思路,更好地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三是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新性,不断提升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3、进一步转变作风,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一是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工作中发扬克己奉公、无私奉献的精神;二是坚持群众路线,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虚心向群众学习,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受群众监督”;三是脚踏实地工作,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

  4、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时刻以《党章》

  和《廉政准则》要求自己,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正确对待“权钱利”,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同一切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树立党员的良好形象。

  下阶段的工作中,我中心将继续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逐条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纪委的具体规定要求,巩固活动成果,针对我中心存在的题,从完善学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抓好厉行节约、深化效能建设、加强建章立制、推进反腐倡廉、加强队伍建设等个方面入手,逐项细化整改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制定任务书、时间表,逐一加以整改,使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作风进步转变,为民务实清亷的开象进一步树立。

  xxxxx支部委员会2018年9月10日

  第四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7.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8.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五条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9.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条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

  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篇:中央八项规定七十一条清单

  中央八项规定清单七十一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

  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公务出差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4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55.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

  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61.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篇八: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

  

  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

  当前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性质认定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在政策界限把握上,均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即: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被审查人的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不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而是根据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当时党纪规定作出相应认定。

  在纪律审查文书表述上,进一步凸显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处理。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议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从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查处力度,并对案件予以通报。根据八项规定精神,我们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的案件大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公款大吃大喝类、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类、公款旅游类、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类、收送礼金礼品类、违反工作纪律类和其他类型。下面结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的典型案例,探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类型案件适用党纪条规。

  一、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类型

  表现形式一:领导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县级直属机关科级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也作相关的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典型案例:湖北省孝昌县建设局局长黄华林的办公室面积36平方米,超出规定面积。孝昌县纪委责令该局将超出面积腾退,并对局长黄华林进行诫勉谈话。

  表现形式二:违规新建、扩建楼堂馆所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31条)

  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典型案例: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违规审批办公楼问题。2013年4月,该局违反国务院关于不得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违规同意审批区质检所业务用房办公楼项目。街道办经科局局长劳某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行政股负责人李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公款大吃大喝类型

  表现形式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0条)

  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有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产生影响,《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都明确规定,不准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

  典型案例:深圳市城管局领导干部违规接受吃请。2014年1月6日晚,深圳市城管局8名局处级领导干部违规接受由管理服务对象某环卫企业负责人组织的聚餐吃请,聚餐花费2427元。深圳市城管局副局长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该局其他7名参加吃请人员被诫勉谈话。餐费由参与吃请的8人补交。

  表现形式四:超过规定标准接待对象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2条)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陪餐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公款宴请对象的大吃大喝行为,造成公款消费增加,严重影响党政机关的形象。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违反廉洁自律类规定”一章中,未对“公款大吃大喝行为”作为专门的错误名进行规定,应按违反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定性。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违规问题。2013年7月29日,龙胜县一部门新任领导报到,县委书记唐某某与其他县领导商定安排工作聚餐。当晚,龙胜县在家的县四套班子领导、相关部门领导等36人在某酒店聚餐,共4桌,总计消费3626元。龙胜县领导干部公款吃喝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唐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县委副书、县长王某某,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潘某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成龙胜县委作出深刻检查,责成参加公款聚餐人员承担餐费。

  表现形式五: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属于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行为,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对于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应以挥霍浪费行为进行处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规定,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典型案例:福建省清流县余朋乡党委书记邹某、政府办主任赖某某、环保站站长温某某等人,2013年先后3次在KTV用公款支付娱乐消费共计

  2339元。清流县纪委决定对邹某予以党纪

  立案调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将赖某某、温某某移送余朋乡政府

  予以政纪立案调查。

  三、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类型

  表现形式

  六

  :公车私用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

  例》第

  82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

  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

  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党政机关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条例》第

  29条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

  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

  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

  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对公车私用行为,党

  纪处分条例未对其进行专门的错误名规定,应将公车私用行为

  定性为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

  典型案例:绥江县移民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穆某某公车私

  用,绥江县委给予穆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穆某某县移

  民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由穆某某承担车辆使用费用

  1000元;分管移民开发局工作的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杨某,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够到位,疏于对部属监

  管,受到市纪委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表现形式七:违规购或超标准配备公用车行为。(条规依

  据:《党纪处分条例》第

  78条)《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严禁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

  轿车或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对违规的应以挥霍浪

  费行为追究责任。同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

  法》对公车使用标准也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公

  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

  1.8升(含)以下、价格

  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

  备排气量

  1.6升(含)以下、价格

  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

  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

  价标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纪条规规

  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

  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

  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原党委书记李某某

  在担任岑城镇党委书记期间,未经审批,同意以镇属企业某电

  站的名义购买、注册上牌一台价格为

  26.33万元的上海大众途

  观

  1.8T越野车,作为自己的工作用车。李某受党内警告处分;所购车辆已被收缴并按规定处理。

  四、公款旅游类型

  表现形式八:组织公款国内旅游行为。(条规依据《:党

  纪处分条例》第

  78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严禁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典型案例:2013年10月19日至23日,湖北省黄梅县军休所副所长桂少敏(主持军休所全面工作)组织本单位部分干部和退休人员共14人以考察的名义赴西安、延安等地公款旅游,共支出52550元。黄梅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桂少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表现形式九: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

  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构成挥霍浪费错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人员中党员在国外、境外期间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

  典型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庞某等人公款出国旅游问题。2012年8月,时任市广电局副局长庞某(现任石景山区委组织部长)带团赴希腊、西班牙培训十天,违规增加出访城市,除进行2个半天的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用于观光旅游。调查期间,庞某退出公款旅游费用26149元,其他人员退还公款旅游费用108675元。市纪委分别给予庞某和具体承人员邓某党内警告处分。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类型

  表现形式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除了包括婚丧礼仪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大操大办是指大大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领导干部的形象。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党纪条规严厉禁止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规定,领导干部不准有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典型案例:鹤岗市兴安区长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徐月

  红借乔迁之机敛财问题。

  2013年

  1月

  15日,徐月红借乔迁之机

  在某酒店订酒席

  20桌,收受礼金

  22200元,其中包括收受

  30名低保户的礼金

  4500元。经兴安区纪

  委报区委批准,给予徐月

  红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收受低保户的礼金全部返还,其他违

  纪款收缴财政。

  六、收送礼金礼品类型

  表现形式十一:外事活动接受礼品,不登记交公行为。(条规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

  83条)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根据《国务院关于在

  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

  133号)第七条规定:“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

  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

  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

  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

  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

  位;不满

  200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党纪处分条例》第

  74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

  事公务的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

  不交公的,应按贪污行为处理。

  典型案例:李某某,党员,某市外事办公室副主任。一次,李某某受单位指派负责接待一澳大利亚访华团。期间,访华团

  中的一位华侨为感谢李某某,向李某某赠送了一尊表现澳大利

  亚风情的镀金雕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

  2000元。后李某某将该雕塑带回自己家中存放,未登记交公。

  表现形式十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应登记上交而不登记上交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

  第74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这里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这里强调一下,如果领导干部接受亲属礼品馈赠,不存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则该领导干部接受礼品的行为不存在违纪,根据规定,该领导干部接受的礼品可登记上交,也可不登记上交。如果领导干部接受亲属的礼品馈赠,并为亲属谋利,则属于受贿,必须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接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第3条规定,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属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必须登记上交。

  典型案例: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借其女儿婚礼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等问题,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2013年5月23日,秀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其公安局局长职务。6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目前,市纪委已对其立案调查。

  表现形式十三: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不登记上交的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第83条)

  所谓“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规定》的规定,对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无法推辞或者在不知情等情况下收受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上交,不按期上交的,按贪污论处。

  典型案例: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某等人会议期间收送礼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责任人员受到党纪处分。

  七、违反工作纪律类型

  所谓工作纪律:就是一个单位为了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要求每个成员遵守的规章制度。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表现形式十四: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74条)。

  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聊天、购物、睡觉、娱乐、或者在工作日中午喝酒都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妨害机关单位正常管理秩序,影响政府机关和干部的形象,造成机关的效能低下,按照《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懈怠懒散,消极应付工作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妨害党政机关单位工作管理秩序,在《党纪处分条例》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章节中没有专门的错误名,应归为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

  典型案例:某县房产局廉租办工作人员张伟工作时间玩网

  络游戏问题。

  2013年

  6月

  7日上午,张伟工作时间用单位电脑

  玩大型网络游戏,并阻拦暗访人员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该县房产局给予张伟行政警告处分,并停止其工作

  6个月。

  表现形式十五:工作时间赌博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

  分条例》第

  162条)《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

  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

  处分。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

  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

  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公务员法》等法律法

  规,对公务员参与赌博也提出禁止性规定。

  典型案例:开封市金明区检察院原主任科员谢秀珍上班时

  间赌博问题。

  2013年

  9月

  30日下午工作时间,谢秀珍驾驶金明

  区检察院公务用车到开封市开元名都金池名郡小区,与尉氏县

  私营业主李某、开封市通达公司宋某、中国人寿

  保险开封分公

  司员工孙某,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开封市纪委给予谢秀

  珍党内严重警告、撤销主任科员职务处分。

  表现形式十六:工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条规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

  127条)工作不作为主要表现:(1)未履行职责,即在工作中拒绝

  履行职守或放弃职守;(2)擅离职守,即不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对职守要求,在执行职务的时间里,擅自脱离工作岗位;(3)未尽职责,即履行职责有误、不得力,在职务活

  动中敷衍塞责,草率从事,严重不负责任,因而造成损失。慢

  作为主要表现,执行上级的政策和为群众办事缺乏雷厉风行、马上就办的气魄,作风拖沓、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乱作为主

  要表现:(1)玩忽职守(2)滥用职权。无论是不作为、慢作

  为、乱作为,都会给党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给

  党和国家的形象以及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工作失职、渎

  职。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公务员

  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的,或者工

  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纪律

  处分。《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对机关工作工

  作人员有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懈怠懒散、消极应付

  的,应予效能问责。对机关有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

  差,社会公从意见大的;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

  工作的,应当对机关及其相关负责人给予效能问责。

  典型案例: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不作为问题。

  2013年

  10月

  16日,媒体曝光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及宏达社区居

  委会相关责任人不正确履职,不主动收集小区居民信息,导致

  孕妇

  4个月内跑社区近

  20趟仍未办下准生

  证,“办证难、难办

  证”的问题。惠济区纪委给予长兴路街道办事处主管社区工作

  的党工委委员郑永青、主管计生工作的副主任周峰、计生办主

  任朱亚萍、宏达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阴志华党内警告处分,对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王东亮、办事处主任陈增林进行诫勉谈话。

  八、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

  表现形式十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26条)

  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根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以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行为追究责任。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典型案例:徐州贾汪区塔山中学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期间,塔山中学违规向教职工发放过节福利,折合人民币3万元,造成不良影响。贾汪区塔山镇纪委给予该校校长杨杰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该校总务处主任王明允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追缴所发福利。

  九、其他类型

  其他类型主要指上述类型以外的其他类型。

  表现形式十八:非法占有行为、贪污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第83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公共财物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非法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属于贪污行为;党和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

  体和个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行为。两者区别主要是否

  具有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公共财物的职权。如将本人或者

  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行为;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留

  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行为,都属于非法占有行为。如下

  面的案例中,县工商局局长粟某的行为就属于贪污行为。

  典型案例:黑龙江省林口县工商局局长栗玢用公款报销应

  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问题。

  2012年至

  2013年,栗玢先后

  4次在单

  位报销去沈阳探亲的费用,共计

  4338元。牡丹江市工商局纪检

  组、监察室给予栗玢行政记过处分,并责令退回所报费用。

篇九: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

  

  纪律规定: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80条行为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

篇十:中央八项规定精神80项禁止行为

  

  八项规定严格严禁旳财务行为80条

  一、经费管理

  1、严禁以多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获得旳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旳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买及运营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畴和原则,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畴、超原则以及与有关公务活动无关旳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备原则,合理拟定采购需求,不得超原则采购,不得超过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背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二、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旳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严禁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旳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违背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旳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承当旳费用;不得规定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原则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一般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原则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旳,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旳,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旳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旳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合。

  18、国内公务接待旳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所有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当旳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公司、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原则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本地会议用餐原则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原则。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旳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合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表演,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涉及接待对象旳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合、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涉及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旳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旳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合同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原则旳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合。

  29、会议费开支范畴涉及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献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当,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献、会议告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旳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原则,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买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旳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旳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扬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旳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旳,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过规定期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旳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来回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当旳费用。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旳,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43、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相应旳住宿费原则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旳宾馆住宿。

  44、伙食补贴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原则包干使用。

  45、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旳,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47、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旳,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48、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当,不得向下级单位、公司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旳,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都市间交通费、伙食补贴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旳规定,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背规定用公款支付旳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旳参观,不得接受礼物、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旳,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旳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公司、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54、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旳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长出访国家和时间。

  55、按照经济合用旳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量购买来回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批准。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钞票支付。

  57、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公司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种国家都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一般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如下人员安排原则间,在规定旳住宿费原则之内予以报销。

  60、参与国际会议等旳出国人员,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过费用原则旳,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方以钞票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旳,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62、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省,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旳,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原则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旳伙食费原则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公司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互相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物。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公司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物或纪念品。

  六、公务用车改革

  67、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所有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69、除波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规定旳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旳统一标记。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畴、提高补贴原则。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原则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旳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旳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用房

  72、各级党政机关自7月23日日起5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动工建设旳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合,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合进行超原则装修或者装饰、超原则配备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原则,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涉及培训中心在内旳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旳设施或场合旳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原则》规定旳面积原则占有、使用办公用房旳,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旳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旳,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步任职旳,应在重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79、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旳,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旳办公用房不再保存。

  80、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旳,原单位旳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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