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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p(8篇)

时间:2023-08-07 15:5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p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团中央委员会向代表报告工作和听取意见建议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2016.07.202016.07.20中青发〔2016〕14号

  机关工作

  团体规定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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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团中央委员会向代表报告工作和听取意见建议制度》的通知

  中青发〔2016〕14号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团中央委员会向代表报告工作和听取意见建议制度》已经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传达至本地本系统团十七大代表。

  共青团中央

  2016年7月20日

  团中央委员会向代表报告工作和听取意见建议制度

  为进一步发挥团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作用,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在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更好地履行职责,加强团中央委员会制度建设,现制定团中央委员会向代表报告工作和听取意见建议制度如下。

  一、报告工作

  在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中央委员会主要通过印发团中央全委会工作报告等有关材料向代表书面报告全团工作。在团中央全委会闭幕后两周内,团中央办公厅应给代表印发工作报告(摘要)。

  团中央全委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代表书面报告其他重要事项。在团中央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团中央常委会或团中央书记处决定是否向代表书面报告其他重要事项。

  二、列席全委会

  在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团中央全委会。代表个人可以向团中央组织部提出列席团中央全委会的要求,一般应在团中央全委会召开四周前提出。团中央全委会召开三周前,由团中央组织部依据会议主题并适当考虑受邀代表的领域、地域、性别、民族等结构,确定20名以内的代表列席团中央全委会,并将会议主题告知列席代表。

  在团中央全委会期间,列席代表可参加除人事议题外的各次全体会议;分入各组参加讨论,围绕会议主题发表意见。列席代表无表决权。

  三、听取意见

  (一)专题听取意见

  在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团中央委员会应就团中央全委会工作报告、全团重大决策部署等事项专题听取代表意见建议,可采取当面听取意见和书面征求意见两种形式。

  1.当面听取意见。在当面征求部分代表对团中央全委会工作报告的意见时,团中央全委会文件起草组应采取集中审议、分组座谈等方式,听取代表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及对下一年工作的建议。这些工作应在团中央全委会召开三周前完成。

  在征求代表对其他重要事项的意见时,团中央委员会、团中央常委会和团中央书记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派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以合适方式当面听取代表意见。

  2.书面征求意见。在书面征求部分代表对团中央全委会工作报告的意见时,团中央机关可委托省级团委做好本选举单位选出代表的征求意见工作。这些工作应在团中央全委会召开三周前完成。

  在征求代表对其他重要事项的意见时,团中央委员会、团中央常委会和团中央书记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派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以合适方式书面征求代表意见。

  (二)日常听取意见

  代表应经常性深入基层、深入团员青年,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了解掌握呼声诉求。在团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通过中国共青团网“代表意见箱”向团中央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团中央组织部负责这些意见建议的分办和督办。

  团中央机关在出台重要文件、制订重要制度、推出重大举措、作出重要决策时和开展机关开放日活动、工作调研、考核评议等方面,应不断提高代表的参与度;应利用微信群等新媒体手段,在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和代表之间搭建扁平化的交流平台,努力使听取代表意见、让代表参与工作成为团中央机关的习惯和自觉。

  四、研究采纳

  团中央委员会应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对团中央全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同类问题或意见可以统一研究处理,并督促团中央全委会文件起草组对工作报告作出修改。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重要意见建议,应组织力量通过补充调研、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再研究,可以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

  团中央机关应及时处理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涉及全团的问题,由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地方的问题,由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协调地方团组织处理并做好备案工作。

  五、答复反馈

  1.代表对团中央全委会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团中央办公厅一般应在团中央全委会闭幕后两周内以印发团中央全委会工作报告(摘要)的形式答复代表。

  2.代表对团中央委员会向代表报告其他重要事项的意见建议,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四周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并注明是否可以公开。

  3.代表通过中国共青团网“代表意见箱”提出的意见建议,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意见之日起四周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并就能公开的内容在中国共青团网上公开。团中央组织部做好督办工作。

  4.答复反馈处理基本要求:一是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二是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当先向代表说明情况,在妥善解决后再行答复;三是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结束——

篇二: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p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整改、落实工作,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职能部门工作的有效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结合本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行责任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制度。责任人为局班子成员,由局长负总责,其他副局长对所分管的业务和部门负责。

  人秘科负责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协调、综合整理、反馈工作,综合整理材料由一名副科长分管。

  第三条办理程序:严格按正常办文规则要求进行登记、批办、转递、承办、催办、反馈、归档手续。

  (一)来文统一由人秘科保密收发员登记后,送科室分管处理办文副科长提出呈送意见后呈局领导批处,在5个工作日内转递相关业务科室处理,涉及重大问题的,做到急事急办。

  (二)局承办科室、事业单位从接受之日起办理,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人秘科反馈办理结果,经人秘科综合整理由科室负责人审核,送责任人审签后,以局的名义及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反馈,人秘科负责将原始材料归档。如有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由人秘科通知具体负责的业务科室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办理。

  (三)对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的建议、提案,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退回。

  第四条办理要求:

  (一)对人大代表的议案、政协委员的提案无论涉及哪个科室、事业单位,部门负责人、经办人都要严肃认真对待,在指定的时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或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时限内答复的,要详细说明原因。

  (二)人秘科负责跟踪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

篇三: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p

  

  浅谈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随着近些年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深入开展,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思路也越来越宽阔,成效越来越显著,越来越为社会所关注。特别是党中央提出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举措后,围绕“东北大振兴、沈阳要先行”这一历史机遇,我市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质量普遍提高,重要建议和提案大量涌现。由此所涉及的社会深层次问题日益增多,办理的难度也进一步加大。而代表和委员们对建议提案办理的要求和期望值也越来越高,不再仅仅满足于所提意见和建议的被认同和吸纳,以及一般意义上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和委员们尤其更为关注的是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和落实。面对这一新的形势,我们本着“求是崇真”的原则,深入研究和解决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办理机制问题,就成为承办单位必须积极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沈阳市法院系统的实际,仅就办理工作机制问题,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是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质量和效率的关键之举

  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议案包括批评意见和建议等,是法律赋予人民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实施司法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政协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的重要方式,是政协委员和政协组成单位建言立论的主要载体,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做好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对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实践证明,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既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的工作。作为承办单位,就要紧紧抓住这一务实工程,从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机制入手,把办理方案、办理过程、办理质量、办理效率、办理结果以及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诸多方面,均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唯有此,才能使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真正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强化法定性,增强实效性。

  建立和完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地位和功能主要表现在:一是有利于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办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组织机构,领导挂帅,督办回复等内容外,还包括办理工作的运行规则和相关制度措施,这些均是提案办理工作所必备的条件和基本保证。从当前此项工作存在的问题看,个别单位往往由于机制不健全不到位,而形成“会上一阵风、会后细无声”现象,最终导致办理工作不落实,代表委员们不满意。因此,建立比较完备可靠的运行机制,是解决办理工作不落实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措施和手段。用机制规范办理工作,就会使我们克服随意性、增强自觉性。二是有利于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没有高质量高效率的办理,即使建议和提案本身再好也无济于事。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最终目的是解决问题,取得实际效果,如果缺乏一整套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建议和提案就不能得到认真办理和落实,同时也会挫伤代表和委员们的积极性。所以,用工作机制来保证办理质量和效率是承办单位的当务之急。三是有利于整合工作效能,推动承办单位的全面建设。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具有明显的群众性、实践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来说,无论是落实建议提案本身还是全面工作,都将起到推进作用。所以,有了好的工作机制,就可以促使承办单位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办理一案,带动其它,更好地改进自身工作。四是有利于推进软环境建设。从一定意义上讲,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改善和优化我市软环境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机制是促进软环境建设的迫切需要。作为一种机制它体现的是服务功能,同时又是一个桥梁,承办单位只有树立服务为本的理念,工作求实,精益求精,并通过行为规范、运转协调、便捷高效的工作机制,做好提案办理工作,为我市软环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由上可见,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制是办理工作的基础。以机制保质量,以机制促落实,以机制促发展,应该成为承办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的共识和高明之举。

  二、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基本构成与完善

  办理工作机制是指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基本运行规范,是其所构成的各个环节上较为完善、紧密衔接、互为依托、富有成效的工作体系。从实践论和系统论的角度看,任何一项工作机制的形成,都应建立在科学、规范、讲求实效的基础之上,根据实践的总结和发展而确定,而不是那种脱离实际的主观臆断。例如,近几年来,特别是2001年市法院新的党组班子组建后,院领导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落实司法为民,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服务全党工作大局出发,积极抓好建议及提案办理工作。几年来,我院共承办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228件,按时办结率达94.7%,解决问题或基本解决的比例为95%,代表委员满意率为93.7%。两级法院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体系,并努力做到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了承办工作的全面开展。主要做法是:

  一是强化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两级法院普遍实行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精心组织办案的全过程。在每年的“两会”召开期间,由院长亲自带领各部门负责人到会场征求代表委员意见;会议结束后,市法院领导亲自组织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把每件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的承办单位,并由分管院长具体抓好落实。今年以来,两级法院又实行了“重点建议提案院长督办制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建立办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市法院为落实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专门设立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室,统一负责全系统的办理工作。15个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相应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形成了两级法院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实行办理工作流程管理,从交办、承办、到报告、回复等各个环节,实施不间断的督办催办,为保证建议和提案按时办结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

  三是完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规范办理程序。2002年,我院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定》,从建议提案的收接、登记、研究、交办、会办、反馈、检查等方面,都规定了较为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要求,使办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提高本系统办理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强化办理责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市法院专门制定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考评办法》,并依据该办法对每年的承办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把办理工作纳入到法院目标管理系统,使办理工作与法院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检查、同步考评。这一做法,不仅强化了承办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而且通过对先进承办单位和优秀个人的表奖,有力调动了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从以上主要做法看,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机制的形成和基本框架中,领导是关键,制度是保证,督办是手段,落实是根本。只有把点子打在落实上,真正作到求真务实,才能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如今年3月,我院办理市政协庄严等10名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长期积压的案件应明确结案时效建议”的提案,院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责成民三庭和立案一庭迅速办理。与此同时,在全系统采取了加强审判管理严格审限制度的五项措施;一是加强对法官进行审判效率教育,使大家认识到“迟到的公正非公正”,在审限内结案是法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更是法官的法定义务,作为法官必须牢固树立审限意识,必须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作风。二是规范管理,上下联动,建立预防,控制超审限案件的长效机制。严格案件流程管理,对一、二审案件的上诉移送,发回重审等中间环节进行有效监管。三是加大对超审限案件的查处力度,完善了对超审限案件的责任追究。去年以来,市法院对各类超审限案件进行了通报批评,对无故拖延审判,造成案件超审限的法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经济处罚,在全系统引起极大震动。四是全面清理超审限案件,杜绝新的超审限案件。今年“五一”前,两级法院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排查,进一步明确了时限标准和延长审限审批权限。五是消化积案,减少存案,确保收结案平衡,并把此作为全年工作的第一目标。经过努力,今年上半年全系统共消化历年存案六千余件,诉讼案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1,7%,执行案件结案率为79,9%,合理存案比上年同期减少38,9%,达到了收结案的基本平衡。我院承办单位向庄严委员汇报了办理情况,庄严委员表示满意。

  三、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一定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发展到今天,已逐步形成了内容广泛、制度规范、作用显著的特点和优势,但时代在前进,形势在发展,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运行机制也必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推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可以说,创新是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竭的力量源泉和发展动力。从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要求看,办理工作机制决不是一成不变的定式,而需要不断注入新的内涵,要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的新变化去求得新的发展。

  这种工作机制的创新,应该包括观念更新、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创新等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式的创新。但它的基本标准应该定位在科学、先进、规范、高效上,并且应该是一种科学的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机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全面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在机制创新上,我们应该善于探索,善于总结,善于吸纳,一切好的经验、做法、举措、方式方法都应该从中借鉴并大力提倡,从而以新的思考、新的探索、新的方式不断开拓办理工作的新途径,开创出新的局面。为此,笔者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思想观念上更新,就是要坚持与时俱进,深化认识,增强改革意识和创新精神。建议和提案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呼声,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提出的,是社情民意的反映。认真办理好这些建议和提案,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因此,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增强做好建议提案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要牢固树立“建议提案无小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始终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办理工作,始终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大事去办,直到代表和委员们满意为止。

  (二)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上创新,就是要不拘一格,大胆尝试,力求多样化。俗话说“水无常态,兵无常势”。办理工作机制也是一样。所以要敢于跳出承办工作的常规思路,寻找出更符合当前实际、更符合全党工作大局需要的、更加有效的办理措施。最近笔者亲身参与了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修改征求意见活动,并认真学习了中办国办转发的《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深受启发,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1.应切实加强办理制度建设,修改和完善好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规程性和法定性,有了强有力的工作制度,才能保证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机制创新的首要环节应当是制度创新。从全国人大政协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协都曾制定了一些议案和提案工作条例或规定,现在看确有必要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所以笔者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各级人大政协都应尽快适应形势和任务的发展需要,加快修订步伐,完善建章立制体系。另一方面,作为各承办单位,也应该审时度势,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实际和实效出发,制定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达到具体可行,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2.改革承办方式,实行开门办案。随着建议和提案工作的深化与发展,建议与提案的内容愈来愈丰富,涉及国家大政方针和经济建设宏观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日渐增多,其中涉及法院工作的建议和提案有增无减。广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过去你提我答,文来文往的“收发室”办理方式已显然难以适应承办工作的需要和委员的要求。为此,必须对现有的办理方式逐步改革。其方式之一就是“请进来、走出去”,让提案者直接介入办理过程,增加办理工作的广度深度和透明度。比如法院系统,在办理提案中涉及的具体诉讼案件时,如举行听证会,应邀请代表委员参加;在开庭审理时,应主动邀请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来院旁听案件庭审,并在庭审后认真征求他们对庭审活动的意见和建议,目的是保证案件依法公正裁决,实现法律效果由于社会效果的统一。承办部门要公开办理程序,公开办理结果,公开答复结果。作为承办单位,应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以此缩短承办单位与代表委员的距离,增进感情,扩展交流,提高代表和委员们的满意率。

  3.实行“究责制”,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办理工作责任体系。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承办工作所肩负的责任更加重大。法院系统的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一定要明确责任、细化责任、落实责任,而不能职责不明,责任不清,稀里糊涂。对因工作拖拉不负责任,办理不力,严重失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视情节追究其相应的责任。这种究责制,本质上是一种惩戒性的措施,其目的是总结教训,引以为戒,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确实做好。

  4.将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积极广泛的宣传,目的在于提高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仅如此,它又是把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一种办案方式,拓宽了监督的范围和渠道,使监督更加有力。这一做法,不仅可以激发承办人员的积极性,而且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进一步调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敢于和善于提案的积极性;同时,也为有关承办单位借鉴其他承办单位的办案经验和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更好地提高本单位的办理质量。

  5.强调实效,注重成果转化。落实建议和提案的根本标志是建议或提案中所提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现实成果。代表委员们满意不满意,关键取决于所提的建议及提案是否落实。所以,在办理工作上,要突破就案办案、就答而办的局限性,同时也不应该局限于对建议和提案的简单答复,而是要切实抓好建议和提案的成果转化。从实践看,把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变成现实,决不是轻而易举或一蹴而就,而需要艰苦的努力,需要下大力气,下一番苦工夫、实工夫才能完成。承办工作一定要注重实效,提高办理质量。要牢固树立解决问题意识,做到迎难而上、锲而不舍。注重成果转化,还要求承办单位一定要充分吸纳建议与提案的本质内核,即对其他工作有关联的建议和意见内容,进行统筹解决,努力改进,使之达到举一反三,推动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应切实加强对改革和创新工作机制的领导。各级领导不仅要注重个案的“一办一复”,还要注意研究办理工作机制上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将要采取的新对策、新措施。另一方面,要提高办理质量,就必须加强承办单位自身建设,提高办理人员素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办理工作队伍。因此,应选调一批素质好、能力强、具有高度工作责任心的同志承担办理工作。作为各级领导,还要千方百计为承办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为承办工作撑腰壮胆,排忧解难。承办人员应主动争取临到的支持而大胆地开展工作。要根据承办工作的实绩,加大对有功的承办人员奖励力度,建立与奖励紧密挂钩的激励机制。要建立良好的承办工作物资保障机制,如配备必要的车辆、通讯工具、微机等先进办公设备,以增强自我创新能力,保障办理工作改革与创新的有效运作。

篇四: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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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申镇村务监督委员会运行机制及建设情况、工作情况及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推进工作对策建议

  我们五申镇辖23个行政村,3.4万人,19.8万亩耕地。近年来,我们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加强村级权力监督、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组织为突破口,以完善村级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为重点,在全镇23个行政村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制度,大胆探索实践,不断深化提高,初步探出了一条符合农村实际的村级民主监督途径。实现了村财村务由暗到明,集体资产由少变多,党群干群关系化疏为密,村班子战斗力由弱变强,农村由乱到治,连续多年涉农问题零上访。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建立一套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完备的制度是搞好村务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我们围绕村务监督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其中,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运转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办法》等。重点从八个方面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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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村监委会成员列席村“两委”会议,村“两委”主要领导就各项议题必须征求村监委会意见或建议,村监委会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村“两委”化解矛盾和解决实际问题,并做好记录。二是村监委会必须主动介入重大事项或重要村务活动,对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随时提出,并督促整改到位。三是村监委会每月对村财务账据、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每项收支都必须经村监委会确认后,再按要求履行报销和出入账手续,村监委会必须建立财务管理台账。四是村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村重要事项、群众反映的问题、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商讨,并形成会议记录。五是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村监委会对所有参与的工作都必须做好记录,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要认真统计上月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并填写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统计表,经村党支部书记签字上报镇镇纪委。六是每位村监委会成员至少要联系本村十分之一的农户,每月至少用2天时间深入村民家中,宣传相关政策制度,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七是村监委会要在村部显眼的位置设立“意见箱”,每周末开启一次,会同用其他方式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一起,向村“两委”反映,同时做好记录,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八是村监委会每月要专门设立一天为“民情答疑日”,接待村民咨询提问,用于解答村民的疑难问题,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如果当场无法解答,一般要求在两周内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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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答复,一时难以解决的,也要向村民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把好两个关口,全面加强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监督

  群众最关心的是农村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最难落到实处的是资金、资产、资源监督,我们五申镇紧紧抓住这个影响全局的核心问题,从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入手,全面推行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一是把好财务管理关。实行村财村账镇代管制度。全镇建总账一套,23个行政村,一村一账,独立核算,由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后,实行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账三建,同步记账。先后完善规范了一系列文件,对民主理财、资金审批、财务报账、财务公开、资金管理、财务审计、重大事项报告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实行统一招聘村报账员、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票据、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对村级发生的每一笔开支,先由经手人、会计、村支书三人会签,再由村监委会审核后加盖公章,否则,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一律不予入账。对符合规定的支出单据,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回执,分门别类计入账目,并打印财务公开榜,对收支情况、资产容量、现金余额、债权债务及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月底到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核查一次,及时交流沟通,完善监督管理。二是把好资产处置关。我们把清产核资作为村务监督的关键环节,以村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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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建由村监委会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专门班子。对村集体的账目、凭证、合同、债券、债务和资产进行全面摸底清查,由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群众代表签字认证并上墙公布,全面摸清集体家底。村委会、村监委会全程监督,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对村集体的沟渠路林、废旧坑塘、窑厂、四荒、房屋、集体土地等集体资产资源,采取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村监委会的参与保证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避免了暗箱操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搞好三个关系,形成合力促进和谐发展

  一是搞好与村两委的关系。村监委会作为与村“两委”并行的组织,必须协调好与村两委的关系。为保证村监委会正确履行职责,做到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补位不越位,我们明确规定,村监委会既不能直接参与村“两委”的决策和管理,也不能干涉村“两委”的决策工作,更不能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利,与村“两委”唱对台戏,有意制造矛盾。在日常工作中,村监委会既要发挥好独立监督作用,也要接受村党支部领导,支持和保障村“两委”有序开展工作。

  二是搞好与村民群众的关系。村监委会代表村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利,必须依靠群众,时时处处为群众着想,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村民心声的代言人、村民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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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村民冷暖的知心人。

  三是协调好村干部与村民的关系。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紧张,有些是干部作风问题,但也有不少是信任不够,缺乏及时交流沟通造成的。村监委会作为村干部和村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必须协调好村干部和村民的关系。对村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提交督促村两委及时列入议事日程,能及时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有困难解决不了的,由村监委会对群众作出解释,消除误解。

  四、健全四个机制,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一是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了以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纪委书记、组织委员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书记负总责,亲自抓。在镇纪委设立了专门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镇直各单位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上下联动。

  二是健全教育培训机制。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了《在全镇推进村务监督制度的实施意见》,召开动员大会,由主要领导进行思想动员和具体部署。同时,印发了致全镇干部群众的公开信,并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方式大造声势,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每季度举办一次培训班,聘请农业、财政、会计、林业等方面专业人员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思想道德和业务水平,使其能监督、学习指导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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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监督、监督好。

  三是健全考核奖惩机制。从镇直部门抽调21名政治强,业务精的干部,组成7个督导组,由1名副科级领导干部负责,每个督导组负责一个管理区。每周至少在村里工作2天,负责收集整理意见建议,考核督导村务监督工作。实行村务监督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村务监督工作纳入对镇干部及村整体工作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内容,从镇到村,从镇领导干部到一般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和有关责任人,都落实了责任。实行一季度一考评、一通报,年终总评,有力地促进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四是健全长效运行机制。由于个别村两委干部对村务监督抱有抵触情绪,致使村务监督工作很难落到实处。要使村监委会有效发挥作用,必须科学设计行之有效的长效运行机制,保障其规范、有序、顺畅运转。我们要求镇纪委、镇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监委会有呼必应,有求必到,及时深入到各村指导村务监督工作,对财务管理、资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具体指导,协助村监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形成了强大的监督合力,排除了监督中的困难和阻力,保证了村监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近年来,我镇通过全面推行村务监督制度,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生了五个方面的明显变化:

  一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村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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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使群众对村干部打消了疑虑,消除了怨气,化解了矛盾,还了干部一个清白,给了群众一个明白。近年来,我镇没有发生一起涉农上访案件,使长期以来想解决而难以解决的农村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是化解了村级债务,壮大了集体经济。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以来,村级债务得到有效化解,全镇23个村没有因债务问题产生上访事件。同时,全镇村级用于公共事业建设的配套资金达到400万元,新建乃只盖村级阵地,改造村联合诊所2处,新修镇村石板道路12.6公里,较大地改善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三是促进了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了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镇23个村的村干部没有发生因村级财务违法违纪问题。现在,村干部的威信高了,腰杆硬了,说话灵了,干事实了,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领路人”、维护群众利益的“贴心人”。

  四是提高了群众参政意识,加快了农村民主化进程。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农民群众参与村务管理的民主权利受到尊重,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说了算,使村民从旁观者变成了决策者、管理者、监督者,真正成了主人,使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五是营造了干事创业环境,促进了全镇经济发展。全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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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风正气顺、心齐劲足,呈现出干部集中精力带致富、镇主要领导腾出精力抓大事、全镇齐心协力谋发展的生动局面。全镇已形成了以枸杞、香瓜、玉米、牧草、奶牛、肉羊六大主导产业新格局。

  五、存在的不足

  我镇村务监督委员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管理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有待于进一步规范,有些村报酬落实不到位,影响了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积极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强化管理,真正发挥好监务会应有的监督、沟通、桥梁工作,为推进我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构建和谐元竹作出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我们五申镇在推行村务监督制度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我们的工作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相差很远,同兄弟镇镇相比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振奋精神、务实创新,扎扎实实做好村务监督工作,为全镇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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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p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目前,此“意见”已在政法系统内下发,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意见的分工方案,改革实施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这是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央推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核心是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政法经费保障、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不独立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司法受制于当地政府,法院的经费及其法官工资、检察院的经费及其检察官工资等,都是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解决,司法机关的“财权”由政府部门“把持”,使得司法难以“硬”起来,司法很容易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干扰,形成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从财政负担上看,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的全部财政支出大约150亿元,法院系统大约200亿元,一共不到400亿元,加上基本建设费用和适当增加工资福利,总量仍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以后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具体有可能会采取分地区,分级别,结合案件数量和诉讼费收入情况,采用因素计算法确定各法院的财政拨款数。

  二、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享有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自侦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只在检察院内部进行监督。根据“有权利就有监督”的原则,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检察院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刑侦职能从检察院剥离开,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主要

  专心做法律监督建设,以实现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目标,其中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和对于司法系统其他部门的监督。

  三、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其他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在我国,法院判决后案件“执行难”很突出,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包括法院执行在内的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四、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

  长期以来,看守所作为主要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在侦查、羁押、改造主体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现象。近年来曝光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看守所。许多学者提出,为了体现程序公正和控辩平衡,必须做到侦查权和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系之下。

  五、决定劳教权力由法院行驶

  长期以来,由于其未经审判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点,劳教制度受到很多专家学者的质疑。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长期呼吁取消劳教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主要的依据是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1979年由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补充规定和1982年由国办转发的试行办法。胡教授认为,一个决定实施半个世纪,一个试行办法试行20多年,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此项权力由公安机关移交调整到法院来行使,以确保这项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化。

  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司法体制改革提出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转化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到执法实践中去,使之既有利于控制社会治安大局、增强群众安全感,又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一方面,适应新时期犯罪行为发生的变化,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宽缓处理,尽量教育挽救,增加社会和谐。

  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司法体制改革本着“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相结合的原则,提出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和培训机制,完善政法干警行为规范和职业保障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廉政建设,严肃查处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改革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和律师制度等。

篇六: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p

  

  职代会提案与合理化建议小组工作制度(试行)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监测中心职代会提案与合理化建议小组的职责、合理化建议与提案的征集、提案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检查与考核。

  1.2本制度适用于监测中心职代会提案与合理化建议小组管理工作。

  2职责

  2.1中心工会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修)定工作,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3提案与合理化建议的征集

  3.1组织、引导职工代表在职工群众中围绕生产建设、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等某一方面征集意见,以提案的形式送交中心职代会。

  3.2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整理、审查、立案,并按类分送有关部门落实。

  3.3检查、监督有关部门答复和落实提案,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反馈落实情况。

  3.4按中心职代会实施细则规定期限,督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3.5凡在中心范围内的在册职工,均可参加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3.6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围绕生产、技术、设备、经营、服务、思想政治工作和双增双节等方面,人人献计献策,争做企业的主人,确保“安、稳、长、满、优”生产和企业奋斗目标的实现。

  4提案工作程序和要求

  4.1一般在每次职代会召开前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与合理化建议申报表》发给各工会小组,并号召他们组织职工代表在职工群众中围绕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人事劳资、工程技术、职工教育、生活福利、劳动保护等某一方面征集意见,以提案的形式送交中心工会。

  4.2对职工代表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所征集到的各类提案,也要做好立案,督促落实和反馈工作。

  4.3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征集到的提案从案由、整改办法或措施、提案人、附议人和团(组)意见等方面进行审查,对符合政策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又确实需要解决的提案,予以立案。

  4.4将立案的提案提交中心党委会审查通过后,分门别类送交各主管科室,并督促他们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或落实。对公司或公司各部门单位提出的提案提交中心党委会审查通后,提交至公司工会。

  4.5将中心或公司提案落实、答复结果及时反馈给提案人。

  4.6对上一年度的提案与合理化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7整理出总结材料,并就提案审查,落实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8每年在职代会报告中报告小组的工作情况。

  4.9建立工作档案,资料做到齐、全、准。

  5检查与考核

  5.1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监督。

  3/36附则

  6.1本制度由中心工会负责解释。

  6.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3样表:

  乌鲁木齐**公司职代会提案与合理化建议申报表

  J70--024–201提案人

  提案人单位

  案由:

  提案内容及解决措施和建议

  解决措施及建议:

  基层提案与合理化建议委员会意见

  附议人

  立案情况

  提案类别

  评比结果

  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提案

  与合

  理化建议

  委员会意

  签字:

  年

  月

  日

  见

  承办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提案人对处理结果意见

  3/3签字:

  年

  月

  日

篇七: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p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无

  【期刊名称】《中国工程建设通讯》

  【年(卷),期】2003(000)02【总页数】3页(P10-12)

  【作

  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279.241【相关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J],;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J],;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J],;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J],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J],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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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委员建议对八小时工作制加强监管p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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