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乙方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
(供养机构)
乙方:
五保对象
丙方:
村民委员会
丁方: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备案,同意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根据本人意愿和村委会意见,由
提供集中供养。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吃、住、穿、医、葬(教)等方面的工作,并按照《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2、负责乙方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民政部门拔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乙方,满足乙方的基本生活标准。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策的调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和供养水平。
3、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为乙方提供良好服务。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乙方检查身体。
4、组织乙方适当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5、如乙方的个人财产需甲方代管,甲方应妥善代管,并填写《乙方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6、医疗护理的义务。按照乙方自理能力的评估等级配备护理照料人员进行日常照料,对乙方偶患疾病要尽到诊治护理的义务,乙方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救,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7、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乙方去世后,由甲方负责丧葬事宜,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4项基本服务。要及时送到
殡仪馆进行火化。如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交甲方或丙方代管。
3、入院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
负责接回代管。乙方如果不习惯院内生活及其他原因想离开供养服务机构,可提前告知丙方,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无论何时,因何种原因离开敬老院,本协议终止执行。
4、入院后,吃、穿、住、医、葬(教)均实行供给制。
5、室内物品必须做到悬挂有序,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生产工具交甲方统一保管。讲究个人卫生,常换衣,常剪指甲,常理发,按时睡觉起床。外出要向当班工作人员或院长请假,走亲访友须经甲方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供养人员之间要加强团结,说话和气,互帮互助,不准闹不团结,更不能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7、要以院为家,爱护花草树木和院内的建筑设施,健身器材等,爱护好室内设施设备。无故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8、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积极参与学习、娱乐等活动。
9、不得携带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10、不得在院内使用电器、燃器等危险设备,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11、身上最好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2、在入住期间如与其他老人或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可及时向院长反映进行调节,必要时可调换房间,不得因此发生吵闹、骂人甚至
动手打人,一旦发生严重后果,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13、乙方的动产及房屋,属于乙方所有,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的权利。乙方死亡后,上述财产作为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有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乙方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乙方死亡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相关资料的健全、规范,并将资料移交给甲方管理。
2、乙方入院后,丙方定期安排人员到敬老院看望乙方。
3、乙方入院后,丙方要协助甲方加强对乙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负责接回代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4、如乙方的个人财产不便带到供养服务机构,需丙方代管,丙方应妥善保管,并填写《乙方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5、乙方去世之前,丙方要确保为他代管财产的所有权不变,责任田和宅基地暂由丙方管理和使用,所有权证由甲方代管,但丙方无权处置,乙方去世后,责任田和宅基地由丙方收回。
6、如乙方以后不愿集中供养需分散供养,丙方应及时将代管的乙方个人财产交给乙方,将乙方原来的责任田和宅基地交给乙方管理和使用。
7、乙方去世后,丙方要与甲方一道办理丧葬事宜。如乙方亲友在办理丧事事宜时有超出本协议的其他过高要求的,丙方协助甲方进行政策解释和说服教育。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丁方负责甲方的日常管理。加强五保供养经费管理,定期检查甲方安全、财务等各项工作。
2、丁方要及时掌握乙方的身体状况,关心乙方,逢重大节日要到供养机构看望乙方。
3、若工作中发现乙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五、协议的解除
(一)以下情况下甲方通知乙方和丙方后可解除协议:
1、乙方患传染病、精神病;
2、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3、乙方涉及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或有其他危险性;
(二)出院自由,乙方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甲方的前提下,解除协议。
六、免责条款
1、乙方被亲属或村委带离外出(离院,需向甲方请假),经由
甲方批准后,方可离院并按请假时间返回,外出期间,乙方发生的一切意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回家或出远门时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并签字,乙方若私自外出打工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和外出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跌、碰损伤、自伤自残自杀(撞墙、服毒、翻墙、割腕、上吊等)以及走失,直至死亡,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甲、丙、丁三方要认真执行协议,如不履行本协议,随意降低供养标准或供养不及时,造成乙方受冻、挨饿,因病照管不周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本协议有监督、检查和指导权。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五份,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市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指纹留样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直系近亲属(签名):,地址:,联系电话:。村民委员会见证人(三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名)
附:乙方救助集中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附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1、房屋间数:
房屋结构:
房屋估价:2、承
包
地:
亩
3、自
留
地:
亩
4、宅基地面积:
5、其它财产:
(1)
估价:
(2)
估价:
元
(3)
估价:
元
以上所列财产估价合计
元,大写村民委员会见证人(三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指纹留样:
乙方直系近亲属签字:,地址:
联系电话:。元,
篇二: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乙方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
(供养机构)
乙方:
五保对象
丙方:
村民委员会
丁方:
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审查、乡镇(办事处)审核、报市民政局审批备案,同意
,性别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根据本人意愿和村委会意见,由
提供集中供养。为更好地保障四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乙方吃、住、穿、医、葬(教)等方面的工作,并按照《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内容,定期向丙、丁方沟通供养对象的身体和生活等情况。
2、负责乙方五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民政部门拔付的标准,专款专用,保证全部用于乙方,满足乙方的基本生活标准。今后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政策的调整逐步提高供养标准和供养水平。
3、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为乙方提供良好服务。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为乙方检查身体。
4、组织乙方适当参加各种有益的活动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并给予适当的报酬。
5、如乙方的个人财产需甲方代管,甲方应妥善代管,并填写《乙方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6、医疗护理的义务。按照乙方自理能力的评估等级配备护理照料人员进行日常照料,对乙方偶患疾病要尽到诊治护理的义务,乙方突发疾病,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救,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7、本着丧事简办的原则,乙方去世后,由甲方负责丧葬事宜,享受政府基本殡葬减免待遇,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4项基本服务。要及时送到
殡仪馆进行火化。如乙方亲友有其他要求的,费用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2、乙方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交甲方或丙方代管。
3、入院后,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不得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
负责接回代管。乙方如果不习惯院内生活及其他原因想离开供养服务机构,可提前告知丙方,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无论何时,因何种原因离开敬老院,本协议终止执行。
4、入院后,吃、穿、住、医、葬(教)均实行供给制。
5、室内物品必须做到悬挂有序,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杂物,生产工具交甲方统一保管。讲究个人卫生,常换衣,常剪指甲,常理发,按时睡觉起床。外出要向当班工作人员或院长请假,走亲访友须经甲方领导同意,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6、供养人员之间要加强团结,说话和气,互帮互助,不准闹不团结,更不能打架骂人,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7、要以院为家,爱护花草树木和院内的建筑设施,健身器材等,爱护好室内设施设备。无故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8、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积极参与学习、娱乐等活动。
9、不得携带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10、不得在院内使用电器、燃器等危险设备,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11、身上最好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2、在入住期间如与其他老人或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可及时向院长反映进行调节,必要时可调换房间,不得因此发生吵闹、骂人甚至
动手打人,一旦发生严重后果,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13、乙方的动产及房屋,属于乙方所有,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财产的权利。乙方死亡后,上述财产作为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有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或者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乙方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为集体所有,乙方死亡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乙方相关资料的健全、规范,并将资料移交给甲方管理。
2、乙方入院后,丙方定期安排人员到敬老院看望乙方。
3、乙方入院后,丙方要协助甲方加强对乙方的管理和教育,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工作,不遵章守纪,经多次教育不改,由丙方负责接回代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4、如乙方的个人财产不便带到供养服务机构,需丙方代管,丙方应妥善保管,并填写《乙方救助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5、乙方去世之前,丙方要确保为他代管财产的所有权不变,责任田和宅基地暂由丙方管理和使用,所有权证由甲方代管,但丙方无权处置,乙方去世后,责任田和宅基地由丙方收回。
6、如乙方以后不愿集中供养需分散供养,丙方应及时将代管的乙方个人财产交给乙方,将乙方原来的责任田和宅基地交给乙方管理和使用。
7、乙方去世后,丙方要与甲方一道办理丧葬事宜。如乙方亲友在办理丧事事宜时有超出本协议的其他过高要求的,丙方协助甲方进行政策解释和说服教育。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丁方负责甲方的日常管理。加强五保供养经费管理,定期检查甲方安全、财务等各项工作。
2、丁方要及时掌握乙方的身体状况,关心乙方,逢重大节日要到供养机构看望乙方。
3、若工作中发现乙方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五、协议的解除
(一)以下情况下甲方通知乙方和丙方后可解除协议:
1、乙方患传染病、精神病;
2、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名老人投诉;
3、乙方涉及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或有其他危险性;
(二)出院自由,乙方可以在提前30天通知甲方的前提下,解除协议。
六、免责条款
1、乙方被亲属或村委带离外出(离院,需向甲方请假),经由
甲方批准后,方可离院并按请假时间返回,外出期间,乙方发生的一切意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回家或出远门时必须向管理人员请假并签字,乙方若私自外出打工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走失和外出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发生的跌、碰损伤、自伤自残自杀(撞墙、服毒、翻墙、割腕、上吊等)以及走失,直至死亡,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七、甲、丙、丁三方要认真执行协议,如不履行本协议,随意降低供养标准或供养不及时,造成乙方受冻、挨饿,因病照管不周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视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本协议有监督、检查和指导权。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五份,其中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市民政局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指纹留样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丁方(盖章):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直系近亲属(签名):,地址:,联系电话:。村民委员会见证人(三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名)
附:乙方救助集中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附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财产清单
1、房屋间数:
房屋结构:
房屋估价:2、承
包
地:
亩
3、自
留
地:
亩
4、宅基地面积:
5、其它财产:
(1)
估价:
(2)
估价:
元
(3)
估价:
元
以上所列财产估价合计
元,大写村民委员会见证人(三人以上村民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指纹留样:
乙方直系近亲属签字:,地址:
联系电话:。元,
篇三: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协议书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甲方(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法人代表):
乙方(村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人):
丙方(照料护理机构法人代表或照料护理人员):
丁方(特困供养人员):
生活自理能力
根据《XX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规定,为认真做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甲方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政策。
2、甲方应组织乙方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帮助乙方熟悉上级关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有关政策和业务。
3、甲方要及时了解丙方提供照料服务的情况,并向县级民政部门反馈,为社会化发放照料护理资金提供依据。
4、甲方应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做好丁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乙方要按照甲方要求,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政策落到实处。
-1-
2、乙方要及时掌握和反馈丁方的生活近况,注意其情绪变化和身体状况,有重要情况及时向甲汇报。
3、乙方要及时了解丙方提供照料服务情况,并向甲方反馈。
4、乙方要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和甲方,共同做好丁方的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工作,当丁方身体状况出现重大变更时,应向甲方提出重新认定丁方生活自理能力的申请。
三、丙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丙方应熟知国家、省、市、县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协助甲方、乙方共同做好丁方的照料护理工作,并可按时获取社会化发放的照料护理工资和县、乡人民政府承诺的相关待遇。
2、丙方应根据照料护理需求,为丁方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照料护理服务。
3、丙方要自觉接受甲方和有关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自身照料护理服务质量。
4、丙方及时向甲方、乙方报告丁方的身体状况和急需解决的困难。
四、丁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1、丁方可按照政策享受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并应自觉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
2、丁方在分散供养期间可享受丙方提供的照料护理服务,并有权向丙方提出与服务内容相关的需求和合理化建议。
-2-
3、丁方要注意健康和人身安全,遇事要及时向甲方、乙方或丙方报告。
五、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1、本协议至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未尽事项由四方商定另附。
3、按照坚持"自主选择、托底供养"的原则,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丁方自愿选择集中供养并经甲方批准的,此协议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篇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编号: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
乙方(五保对象):
身份证号码:
丙方(乙方亲友或村委会):
与乙方关系:
丙方家庭或办公住址:
联系电话:
丁方(五保对象所在的乡镇政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场所的管理,体现党和政府对五保对象的关怀,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乙方入院集中供养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入院的乙方提供相应的基本生活起居、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并在吃、住、穿、医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
2、对不遵守院规章制度和五保供养守则,严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乙方,甲方有权通知丙方接乙方回重新安置。
3、统一管理使用乙方五保经费,并负责其基本生活。
4、甲方保障乙方有病得到及时治疗和照料。
5、甲方工作人员应尊重乙方,不得歧视、虐待乙方。
6、甲方除向乙方提供物质需要外,还需从精神上关怀乙方,做到平时有照顾、重大节日有慰问,并发动社会力量送关爱、送温暖,改善乙方的文化生活。
7、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做后事处置,丙方应在3小时内赶到甲方处
进行处置;如丙方未及时赶到,甲方有权利通知殡仪馆接走乙方遗体。
8、甲方有义务每月向丙方汇报乙方的住养情况表现和身体情况。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管理制度;合理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
2、乙方入院后有权利参与院的民主管理活动,视院如家,爱护公共财物。
3、服从甲方管理,在享受五保待遇的基础上,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生产劳动,与其他住养人员搞好团结互助。
4、外出须向院长办公室请假。对不服从甲方的领导或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由其原所在村委会领回并办理退院手续。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内装置其它设备。
6、入院时除甲方统一发放的生活物品外,个人闲杂物品不得带入院,有责任保持室内内务整洁统一;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讲文明、不争吵打架、不说粗话、脏话。
7、不私自存放打火机,应在指定的区域内吸烟,不乱扔烟头,保障消防安全。
8、不私自存放尖锐器具,如刀具、剪刀等。
8、乙方患突发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乙方生前有决定遗物处置的权利。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有每月探视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为乙方办理入住担保应提供详细真实的住址和通讯电话。
3、乙方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的,或不能按照甲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丙方一旦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应及时由丙方接回原居住地分散供养。
4、经甲方评估,乙方单独外出存在风险伤害的,丙方应与甲方签署《外出约定》,配合甲方管理。
5、乙方因病住进医院或重病期间,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丙方应及时到医院探望并精心照顾乙方。
6、乙方去世,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立即赶到甲方处运走遗体做后事处置,不得在甲方处哀悼影响其他老人的生活。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乡镇人民政府(丁方)系履行本协议的监督机关,有指导、监督甲方守法经营的权利和义务。
2、关于乙方在供养中发生的事项,甲方与丙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丁方具有协调和处理各方存在的问题的义务和责任。
五、特别约定
1.
乙方集中供养期间,因病(伤)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机构报销、补助和救助后剩余部分)在1500元以内的,由甲方统筹解决;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由乙方负责承担。
2.
如遇突发性事件的,甲方应迅速通知丙方和丁方,予以共同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推诿、扯皮。
3.
乙方不遵守规章制度私自出逃或未经请假离院,在院外发生有意外事故,一切责任自负,与甲方无关。
4.
乙方经书面请假,在假时间如发生有意外事故,一切责任自负,与甲方无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丙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甲方送达丁方备案。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行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印章):
乙方(印章或签字及手印):
丙方(签字及公章):
丁方(签字及公章):
年
月
日
以下无正文,为附件列表页
附件1:《特困人员管理办法》;
附件2:《入住知情同意书》;
附件3:体检报告;
附件4:特困供养人员《个人申请报告》;
附件5:长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附件6:乡镇镇府批复材料;
附件7:亲友(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可选);
附件8:《入住申请书》;
附件9:《评估表》。
篇五: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表6敬
老
院
供
养
协
议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
乡镇敬老院
丙方:
村民委员会
丁方:(特困户或监护人)为了确保敬老院日常管理和特困老人的生活,使其安度晚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规定,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丁方入住敬老院,由乙方接收集中供养。为明确职责,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1、按照五保供养规定,设置敬老院集中供养财政专户,按时划拨敬老院经费,集中管理使用,定期对敬老院的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2、将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同时给予支持和指导。
3、建立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的管理运行机制,与各村民委员会建立五保供养联系员制度,每名五保老人由一位党员干部联系。
4、协调处理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乙方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为五保老人提供吃、穿、住、医、葬等基本生活保障,确保日常生活供应。
3、乙方不接收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入住。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三、丙方责任:
1、经常关心老人,应在重大节日看望在院生活的五保老人。
2、协助敬老院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供养五保老人去世后协助敬老院办理丧事,负责安葬事宜。
四、丁方责任:
1、丁方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有参与敬老院民主管理的权利,并有出院的自由。
2、丁方入院时不得将闲杂物品带入院内,不得私自在房内装置其它没备,院外个人财产可以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
3、丁方在供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通知丙方接丁方出院:
(1)、严重妨碍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
(2)、有传染性疾病或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
(3)、不服从乙方的管理,不遵守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的;(4)、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在敬老院院生活的。
4、丁方如患病由家属陪同医院治疗,急重病由甲方送医院,并及时通知家属,由丁方家属陪护,无家属的由乙方负责。
5、五保老人去世后,乙方及时报甲方并告之丙方,原则上火化安葬,若其亲属要求送回原地安葬,费用由亲属负责。
6、丁方在院生活时,因摔、跌、滑等自然因素,和在院外活动造成的住何意外事故或伤亡,乙方概不负责,一切后果由丁方自负。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四方、区民政局各一份,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乙方:
乡敬老院(盖章)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丙方:
村民委员会(盖章)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丁方:
特困户或监护人(签字)年
月
日
篇六: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2020)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0年1月22日
施秉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兜底作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和省、州、县精准扶贫有关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让困难群众生命有保障、生存有尊严、生活有希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真正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县同步小康。同时,加快改善养老机构条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实现集中在养老机构供养,过上幸福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城乡统筹、属地就近管理原则。利用现有乡镇敬老院、县城关镇中心敬老院,各乡(镇)要根据敬老院现有容量,合理部署、统筹安排,按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优先入住原则,进一步开展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
(三)坚持适度保障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四)坚持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措施
(一)供养对象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供养人员。
精神障碍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不适合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不纳入集中养老机构供养范围,要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应送往专门医疗机构医治和照料。对特困供养人员
中重度残疾人可安置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二)供养方式与内容
特困供养对象以纳入城关镇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为主,生活能够自理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优先安排入住城关镇中心敬老院,其他乡镇片区敬老院待投入使用后再作调整,全县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城关镇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未满16周岁的也可安排到施秉县社会福利中心(施秉县城关镇中心敬老院)。
(三)供养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发放特困供养资金。
2.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按照有关规范评估指标,将特困人员分为完全自理(全自理)、部分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全护理)三个类别,分类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完全自理人员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部分自理人员发放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完全不能自理人员发放护理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
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中基本生活补助资金由供养机构统筹用于入住特困人员的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开支。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民政局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也可以统一用于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照料护理开支。
(四)资金保障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健全特困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按月及时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县财政局原则上按照集中供养人数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标准预算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县级财政预算资金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建立供养机构资金专户,资金按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
(五)供养机构设置及管理
1.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2.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完善无障碍设施、应急呼叫系统、消防设备、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加强医养结合工作的开展。
3.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不低于1:3、1:6、1:10的比例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服务人员,服务人员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保障。有条件的供养服
务机构可对社会开放,积极为低收入、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低偿服务。
4.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六)规范供养服务管理工作
1.加强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积极主动动员特困供养人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特别是居住在危房或无房的特困供养人员要全部动员到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对一些特困供养人员思想有顾虑的,可采取签订试住1个月协议,试住期间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由机构统筹管理使用,试住期间(或试住期满)同意集中供养的,按规定办理集中供养入院相关手续。
2.各养老机构的医务室要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加强对医务室业务指导,聘请医务人员定期到机构医务室当班,为院民建立健康档案和日常医疗工作。
3.特困供养人员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入住供养机构后可以委托供养机构、村(社区)民委员会或其他村(社区)民代管,代管收益归其所有,死亡后,其财产按生前协议或遗嘱处理,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4.集中入住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每月按两次发放100元的零花钱,并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制定供养机构绩效激励政策,积极鼓励特困人员参加生产劳动、集体活动、特困人员互助等活动,创造良好生活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乡(镇)摸底、审核及审批阶段(2020年1月13日—2月15日)
1.宣传摸底。各乡(镇)要迅速组织专班,利用公示栏、宣传单、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宣传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人人知晓政策。同时,要摸准精准扶贫特困人员底数,掌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情况,集中供养人数,按照贵州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特困供养相关表册做好调查登记归档工作。
2.申请受理。对符合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其本人或委托村(社区)委会、他人代为申请,向当地政府递交集中养老机构供养申请书。
3.入户调查。各乡(镇)对申请集中养老机构供养人员进行全面入户调查,重点核查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居住状况、生存能力及赡扶抚养人状况,并认真填写集中供养申请人情况调查表,调查人、被调查人、村干部三方签字确认。
4.民主评议。各乡(镇)组织村级召开民主评议会,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评议。驻村干部根据现场评议情况作出结论,并作好详细评议记录,评议结果必须经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
5.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通过的对象,要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统一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签订协议。对公开公示无异议的对象,由各乡(镇)组织集中体检,并协调村委会、特困对象、养老机构三方签订供养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特困人员即可进入养老机构实行集中供养。
(二)县级验收拨付供养资金阶段(2020年2月16日—2月29日)县民政局对各乡(镇)机构集中供养人员进行再核实评估,经核实后,及时将供养资金通过财政拨付至供养机构。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站在推进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精准扶贫特困人员集中养老机构供养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启动工作。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人,要强化驻村干部、村民委员会和养老机构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确保工作平稳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管理;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优先安排各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岗位,做好相关制度的衔接;县卫生健康局做好集中供养老人医疗服务保障工作,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工作;各乡(镇)负责申报对象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切实做好供养对象的认定。
(三)加强经费保障。集中养老机构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和护理所需资金从特困供养资金中统筹安排。县级财政要加大机构运行和特困供养资金投入,有效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逐步完善养老机构硬件设施。
(四)加强绩效考核及督查机制。将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任务纳入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下达的集中供养任务数,加强动员宣传力度,对辖区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养老机构集中供养,有效提高集中供养率。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定期对各乡镇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通报工作完成情况。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篇七: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现状:□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特困人员的法定监护人(一般由乡镇指定其亲友或所在村居委会担当法定监护人)
1.亲友:
地址:
联系电话:
或
2.村(居)委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供养服务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或儿童、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登记证号: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精神,切实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进一步规范供养服务行为,维护特困人员合法权益,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甲、乙(乙方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表,下同)、丙三方协商,订立集中供养协议如下:
一、甲方根据乙方意愿,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乙方到丙方集中供养。丙方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并提供吃、穿、住、教、医、葬等服务保障。乙方不能自理的,丙方应相应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护理。
二、乙方入住后,特困供养金按甲方与丙方议定的收费标准交由丙方按规定用途统筹使用,不足部分由当地县级财政统筹解决;丙方按当地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一定比例(原则上按15%~20%,取10的整数。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困人员或护理费用明显超过供养标准的特困人员各地可视情另作规定)发给乙方零花钱。
三、丙方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1.合理安排乙方膳食,做到饮食卫生、营养,并随着供养金的提高而相应改善伙食条件。
2.积极组织乙方参加学习和娱乐活动,丰富精神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乙方参加力所能及的院办生产劳动。
3.为乙方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检查身体,每月向甲方(及其法定监护人)提供乙方近况信息,包括乙方身体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和在机构生活情况。
4.乙方生病需住院治疗的,丙方要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代表及乙方法定监护人,并及时将乙方送医,由甲方协商法定监护人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住院照料。乙方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除按规定报销和救助外,无力承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
的,由甲方和县级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5.高度重视安全问题,按要求完善安全设施,加强日间和夜间巡查工作,确保乙方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乙方必须服从丙方管理,与其他入住对象和睦共处,友爱互助,搞好团结,不得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如:不许打架斗殴,不得在房间内烧火做饭,不许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五、乙方不得擅自外出,确因需要外出走亲访友的,须征得丙方同意,并按时归院。
六、如乙方不服从配合丙方管理,不遵章守纪且经教育不改,直接影响到丙方日常工作开展及其他入住对象正常生活的,丙方有权提出由甲方另行委托乙方亲友、村(居)委会等照料,或由乙方监护人接回代管。甲方应在核实后视情处理,情况属实的要及时协调安排相关事宜,与受托方另行签订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协议,办理交接手续,并报县民政局于次月进行动态调整。
七、甲方要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县级民政部门将特困供养金拨付甲方的,甲方要认真做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的发放工作,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按月及时拨付给丙方,并对丙方的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对管理服务不到位或发现存在虐老等违法行为的,及时介入调查或向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八、丙方系由甲方兴办且公建公营的,甲方要给予丙方
必要的日常运转经费保障。
九、甲方(及乙方法定监护人)要关心乙方的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定期探视,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帮助丙方协调解决集中供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如对丙方为乙方办理综合意外保险视情予以适当经济补助等。
十、乙方入住丙方后,其个人财产或贵重物品可委托丙方代为管理。乙方去世后,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乙方法定监护人),本着一切从简的原则,为乙方办理丧葬事宜(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手续),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乙方财产。
十一、乙方可对丙方的供养服务提出意见,丙方对合理化建议要虚心接纳并落实改进措施。
十二、乙方供养意愿发生变化、不愿在供养服务机构居住生活的,需提前1个月向甲方、丙方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再办理退院手续,并由甲方报县级民政部门于次月进行动态调整。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相关事项可在本协议中进行增补。
十四、本协议由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指模),从三方均签字盖章(指模)之日生效,到乙方供养形式变更之日或乙方被取消供养时终止。各方要信守协议规定,如有违约,由违约方负全部法律、经济责任。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报
县民政局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或法定监护人签名(指模):
丙方法人代表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篇八: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协议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
甲方(委托人):
街道办事处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集中供养服务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特困人员):
地址:
联系电话:
丁方(社区居委会):地址:联系电话:
为做好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现甲、乙、丙、丁四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照料、入院陪护、丧葬事宜等服务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丙方已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现其自愿选择由乙方为其集中供养的供养服务形式。
二、乙方同意接受丙方在其处接受集中供养服务,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照料、入院陪护、丧葬事宜等供养服务。
三、救助供养标准
1.按照XX省民政厅关于印发《XX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X市民政局关于印发《XX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标准,经
评估认定,丙方的生活自理能力为;其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2.甲方按规定每月向乙方支付上述照料护理费用。
乙方提供以下账户作为收取照料护理费用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甲方支付的照料护理费用到达该账户后即视为甲方完成支付义务。
开户人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须提前30日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丁两方的权利义务
1.甲、丁两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提供供养服务。
2.甲、丁两方有权对乙方的供养服务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丙方或其监护人进行调查、回访等形式进行日常或定期监督,并有权对乙方的供养服务提出整改意见。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照料护理费用。
4.丁方应当协助甲方对申请人开展的调查核实工作。
5.丙方的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或者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6.甲、丁两方为丙方办理入住,同时提供丙方的详细地址、通讯电话及证明等资料,办理丙方的供养交接手续,可随时探视丙方。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供养金。
2.乙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3.乙方应配合甲、丁两方的监督行为,并根据甲、丁两方提出的意见,即时整改供养服务,直至符合甲、丁两方之要求。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负责供养丙方,为丙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1)日常照料服务。乙方应为丙方提供日常看护和生活照料服务,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助餐、助浴、助厕、助药、助行以及衣被清洗、房屋打扫等日常照料服务。
(2)入院陪护服务。丙方需到医院治疗的,乙方负责将丙方及时送往医院就医治疗,办理相关住院手续,通知甲方及丙方亲
属说明情况,并提供住院陪护服务。
(3)处理殡葬事宜。丙方去世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丁两方及丙方亲属,由乙方或者丙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甲、丁两方做好协助和配合。
(4)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丁两方及丙方亲属报告特困人员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变化、死亡、失联、失踪和急需解决的困难等情况(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丁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紧急突发情况应即时汇报,并主动协助甲方、丙方和丁方处理相关事宜。
5.乙方应熟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按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做好丙方的供养服务。
6.乙方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为丙方提供相应服务。
7.丙方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乙方有义务根据XX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和救助政策为丙方办理相关手续。
8.丙方去世,乙方应立即通知甲、丁两方及丙方亲属,做好相关丧葬事宜。
9.乙方不得有虐待、谩骂、殴打丙方等暴力行为,不得有侵害丙方权益的其他行为。
六、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提供供养服务。
2.丙方有权对乙方的供养服务向甲、丁两方及相关部门提出合理意见。
3.丙方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明显超出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的无理要求。
4.丙方应服从乙方管理。外出时,必需向乙方请假,并按乙方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5.丙方应遵守乙方相关入住规定,讲道德、讲文明、讲卫生、懂礼貌、不打人、不骂人、爱护公物、保存好个人物品、与他人和睦相处。
6.丙方在外的欠款均由丙方承担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之约定提供供养服务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供养金。如甲方已支付照料护理费用的,乙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照料护理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对于甲、丁两方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对于甲、丁两方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被服务人员或其监护人进行调查、回访等过程中反映的问题拒绝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供养金,并有权解除本协议。如甲方已支付照料护理费用的,乙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照料护理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因乙方提供供养服务过程中造成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供养金。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或先行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如甲方已支付照料护理费用的,乙方应当在30日内退还已支付但尚未履行部分的照料护理费用,逾期不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乙方因提供照料服务过程中造成乙方以及工作人员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与甲方、丙方、丁方无关。如因此导致甲、丁两方损失或先行承担责任的,甲、丁两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协议争议解决办法
1.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先由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申请区民政局调节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
九、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丙方不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例如死亡、退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选择分散供养等原因本协议即行终止。
2.乙方不具有供养能力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提供的集中供养服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且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提出解除要求的,由甲、丁两方审核后确定。
4.因乙方提供供养服务过程中造成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相应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照料护理费用,如因此导致甲、丁两方损失或先行承担责任的,甲、丁两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乙方在遇政策变化实行集中供养或乙方服务无法达到甲、丁两方要求等因素时,可解除协议,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丙方、丁方,并向甲方办理丙方供养金结算事宜。
十、不可抗力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乙方,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四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乙方可以免除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有任何修改,经四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四方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可以本协议首页所列明的地址直接送达,也可通过
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通讯方式,须在30日内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丁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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