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1摘要:农村法治建设在我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更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难点。然而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存在某些问题,同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建设还有很大的差距。分析了农村法治建设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应该从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建立健全农村法律体制,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力度方面来提高农村法治建设。
关键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提高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与民生发展一直以来是国家发展的重点,农村建设便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法治建设决定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法治建设成为了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保障条件,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进行,农民文化素质有了显著提高,农民的法治思想逐渐增强,但是总的来说,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仍然需要提高,主要表现在:①农民缺乏权利意识。许多农民在面临权利遭到侵害时,只有少数农民愿意使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要么不主动使用法律武器,要么是因为顾及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愿去主张。近些年来,在社会上出现许多农民工讨薪事件,许多民工使用非常极端的方法讨要薪资,但是成功率非常的低,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权利意识。②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仍然淡薄,用法意愿不高。在他们看来,法律比不上权力、关系好用,“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导致法治观念很难在农村盛行,农民就很难用法治的观念来规范和要求自身的行为。
(二)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农业的快速发展等许多新变化的发生,我国关于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出现了较多空白,主要表现在:①在部分涉农领域立法上出现空白,当前需要的一些法律条款还没有制定出来,导致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无法可依。②现存法律当中,有些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由于出台时间较长,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三)经济因素制约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相应的法治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更无法谈法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农村经济虽然发展较慢,但是解决了温饱问题,在现阶段,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农村居民走出乡村,到城市发展,农村的发展程度相对于城市还有很大的差距。现在的农村仍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我国现在依然是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村经济与城市发展相差较大。经济上的巨大差异致使法治资源上的分配不均,法治资源更加偏向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除了现有的资源,还包括对将来法治资源的吸引力。农村的现有法治资源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的发展,并且农村的现状也很难吸引到相关的法学人才,很多从农村走出去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在就业时更加倾向于发展机遇较好的大城市,农村地区难以做到人才回流,未来的法治资源仍然稀缺,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当中。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法治建设打好物质基础
由于当前农村经济基础较差,发展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没有保障的。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农村經济建设,提高农村生产力,拓宽农民提高收入的渠道,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完善农村市场经济。在这个进程中,农民慢慢把自己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农民的权利意识就会慢慢提高,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学会使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农民才会慢慢变得富裕,农村经济才能得到不断发展,才能更加迈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农村法治建设打下物质基础。
(二)坚持科学立法,建立健全农村法治体系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健全的农村法治体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国家在立法要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要重视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快涉农领域的立法进程。立法要切合农村实际,要认真调研农村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农村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修改和调整不符合当前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各地农村要依据法律法规,将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村规民约,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多层次立法体系。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农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经过长期多方面多角度的普法,农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但是与我们所要求的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们还需要通过多种方法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农村的法治教育要做好专门抓与综合抓,一般教育和重点突破的关系
(1)要突出重点内容。要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流转、房屋拆迁等有关的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同农村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宣传劳工权益、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大力宣传消费之权益保护知识;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2)要创新普法手段。要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在宣传法律知识的重要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平台等现代媒体,传播法律知识;要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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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宝宏.新农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困境与对策研究[D].曲阜:曲阜师范大学,2009.
[3]钟薛.农村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对策[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8(3):105-106.
篇二: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作者:许芮婷[1]作者机构:[1]长江大学文理学院,434020出版物刊名:农民致富之友
页码:220-220页
年卷期:2019年
第16期
主题词:农村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设问
摘要: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如火如荼开展,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想做好农村法治建设,就必须要总结当前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从而找到农村法治建设的路径。基于此,本文对当前新时代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探讨了影响农村法治建设效果的因素,最后分析了几个比较可行的对策,希望能够为今后新时代农村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篇三: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在我国,“三农”问题历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中央先后17次发布了关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一号文件,而在2016年的一号文件中,不仅仅将“三农”问题作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问题,而且专门提出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并为农村法治建设指明方向。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农村法治建设是关键,农村的法治状况决定我国的法治水平。
一、农村法治建设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不断提升,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对精神文化的需求越来越高,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也有了明显的进步,特别是自从大学生来农村当村官以来,大学生村官们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为农村带来了新的思想、新的活力、新的动力,农村面貌发生了变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农村干部解决村民纠纷的方法更加科学理性了,农村重大事务的决策更加民主了,农村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进展顺利。但是,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深入,广大农民的思
想不断解放,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参与民主活动的村民就越来越少了;随着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农村土地流转、拆村建镇等问题,在解决新问题中各种新矛盾不断涌现,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制约了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进程,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农民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依法维权未常态化等。
二、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农村中的各种矛盾不断涌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涉农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先后颁布和修订了大量适应社会发展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先后制订、修订和完善了与农业、农村、农民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法》等,特别是关于农业生产及农业建设的法律,如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业法》为中心的关于耕地、水利、种子、农药等配套法律法规比较完善。但是,有的方面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一些急需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如规范农民财产权益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另外,农业、农村、农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侧重于管理性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规定不多,而且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比较差。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依法维权意识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的重视,人民受教育的程度不断提升,农民的受教育程度也不断得到提升,但多数留在农村的农民都是“40后”、“50后”、“60后”,由于这几代人受时代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文化素质比较低,不是十分了解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调查发现,三成村民不知道宪法,五成村民对我国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往往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是用来制裁犯罪的,尚未认识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调查也发现,九成的农民认为法律是用来遵守的,而不是用来维权的,所以农民往往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一般不会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调查发现,七成的农民一般不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矛盾,农民依法维权尚未普遍。
(三)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依法办事意识薄弱。随着新农村建设
步伐的不断加快,大学生不断涌入农村工作,为农村领导班子注入了新鲜血液,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有一定的提升。但是,每个村往往只有一名大学生村官,而且往往重要工作不是由他们负责,他们位卑言轻,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和带领作用。农村多数村委成员文化水平、文化素质还不是很高,学法主动性不强,掌握的法律知识也比较有限,用法能力不强,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意识也不强,依法解决村民纠纷的能力薄弱,比较缺乏解决农村问题的针对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办法。目前,农村有一部分基层干部解决农村纠纷时往往方法比较简单,措施也不是十分合适,有时解决纠纷的手段也比较粗暴,甚至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处理纠纷尚未成常态。
(四)农村司法所未能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目前司法所在各个乡镇都有设立,基本能发挥其功能,但是其为乡村农民服务的功能尚不全面。目前,各个司法所依法在村民委员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都有1~3名人民调解员,但是人民调解员往往不是由从司法所选派的专业法律人员担任,而是由农村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多样化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但是他们在调解村民纠纷时往往凭经验,凭人情,不能全部用科学、合法的方法解决村民之间的纠纷,所以有些纠纷解决的不是很好,难免会出现个别村民上访的现象;农村司法所的有些干部官僚主义思想比较严重,工作效率比较低,办事又不是十分公正,所以农民也不太乐意去司法所咨询法律问题;目
前,农村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援助中心还是比较缺乏的,不仅人员少,而且人员的素质水平还是比较弱的。调查发现,七成的村没有开展过法律援助活动,这些都影响了司法所服务功能的发挥。
三、农村法治建设问题原因分析
目前,农村民主法治建设中之所以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是由于在农村
“重守法,轻用法;重人治,轻法治;重结果,轻规则;重信访,轻法律”的观念长期束缚着广大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农村立法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农业、农村、农民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新问题,如进城务工人员的户籍问题、留守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保护问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农民的医疗问题、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等,在这些方面虽有一些规定,但有些只是临时性的行政规定,有些可操作性比较差,有些方面还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见,“三
农”方面的立法明显落后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干部思想上不够重视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旗帜的指引下,农村部分干部认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是搞好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所以往往花更多的精力搞活集体经济;有些村干部认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比较低,学习法律知识比较困难,即使进行广泛宣传,也很难出成果;有些村干部认为法治建设又不是农村经济建设的重点工作,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没有多大的关系,法治建设工作得过且过,只要不出问题就行,所以不是真心开展法治建设工作。
(三)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农民不依法维权,归根结底就是农村缺乏法律文化,农民和农村干部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同时,农民不依法维权,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更是因为农民和农村干部对法律法规的作用认识不到位,农民和农村干部只看到法律的惩罚作用,而没有意识到法律的保护作用,其根源还是在于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对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熟悉,不理解,缺少对法律的信仰。
(四)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和农村干部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薄弱,缺少对法律的信仰,根源在于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一是农村干部对普法宣传不重视,农村干部往往把工作重心放在发展农
村经济,对农民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宣讲比较少,农村普法工作只做表面文章,只是应对上级检查。二是农村普法宣传缺乏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普法干部一方面缺少专业的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普法宣传方式方法缺乏科学性,普法宣传不系统。三是农村普法宣传方式比较单一,创新性欠缺,在当今农村普法宣传的方式主要有广播宣讲,在村委宣传栏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这些宣传方式根本无法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根本无法让农民深入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农村普法宣传流于形式。
(五)农民可支配收入有限。农民不愿意依法维权,不只是因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还有就是农村基层经济基础相对于城市而言还是比较薄弱的,农民可任意支配的收入还是比较少的。虽然最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明显提升,但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收入增长的水平和幅度还是比较有限的,更何况农民还会面临高额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严峻的养老等问题,使农民手中可任意支配的货币比较有限,所以一旦其面临纠纷时,即使想通过法律解决,但较高的司法费用和复杂的司法手续也会使农民望而却步的。
(六)农村缺乏专业的法律服务人才。农民不愿意用法律解决纠纷,除了因为农民缺乏对法律的信仰,农民收入有限外,还有就是农村缺乏专业的司法服务人才。目前,农村村民委员会中的人民调解员,往往由一些老同志担任,他们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农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往往凭经验调解纠纷和矛盾,导致其不能满意解决所有纠纷,使其不能更好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有时也无法避免农民上访。农村虽有法律援助中心,但是法律人才不愿意来农村工作,村里基本没有一名定点的、固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当农民面临法律问题时,不得不要求助镇上的法律人员,所以司法所的服务功能不能在农村全面发挥,制约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四、提升农村法治建设水平的对策建议
(一)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近几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工作面临的新问题也越来越多了,这就必然要求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如:制定和完善有关进城务工人员户籍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农村养老、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针对有些涉农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性,应尽量改善其操作性差的问题;针对目前法律对农民财产权益保护不力的现状,应尽快出台保护农民财产物权的法律法规,使农民充
分享受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成果。
(二)高度重视,增强法治建设意识。在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中,镇村两级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到农村基层法治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农村改革,促进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农村社会稳定团结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农村基层各级领导干部应增强民主法治理念,弘扬民主法治精神,扎实推进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持一手抓农村经济建设,一手抓农村法治建设,确保两者都处于同等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做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工作。
(三)创新普法宣传,强化法律意识,增强法治信仰。为了使法律真正成为农民和农村基层干部的一种信仰,真正成为农民维权和农村干部办事的重要手段,就需要不断地加强普法宣传,提高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努力宣传农民所需要的法律法规;普法宣传从娃娃抓起,农村学校教育中应增加普法宣传的内容,每周开一次普法宣传课,这样一方面使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从小深入脑海;另一方面可由孩子向家长传递,从而增强家长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意识;创新普法宣传方法,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用农民身边真实案例,以案
说法;用通俗的语言宣讲法律,将法律知识编成朗朗上口的地方特色乐曲,从而使法律知识深入人心,这样可以丰富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使农民和农村干部真正领会法律的真谛,强化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法治信仰,使农民依法维权,农村干部依法干事成为自觉行动。
(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夯实法治基础。农村经济发展是农村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的收入增加了,才能彻底解放农民的思想,才能夯实农村法治建设的根基。乡镇村应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各自特点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增强经济竞争力,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乡镇村应广泛进行科技宣传,引导农户科学种植,绿色种田,提高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各乡镇村干部应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地方特色和自己特长,选择具有竞争优势的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予以培植;乡镇应引导各村积极发展适合村产业特点的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合作经济组织主动了解市场,分析市场,努力为农村产业经济发展提供方向性指导,努力为农民增收提供保障。只有村集体经济发展了,农民才能增收,农民的生活水平才能提高,才能确保农村法治建设顺利推进。
(五)加强基层法治队伍建设,增强农村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强化农
民和农村干部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和农村干部法治信仰,必须要大力推进普法宣传,而普法宣传又离不开专业的法律人才。农村司法所应想方设法引进法律专业人才,由专业的法律人员从事司法服务工作,必然会增强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司法所应从各村委班子中选拔优秀的年轻同志从事人民调解员工作,并为人民调解员定期安排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这样必然会丰富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强化人民调解员的法治意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增强司法所的服务功能;农村司法所应在各村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并派专业法律人才驻村工作,由他们专门负责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和普法宣传工作,定期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随时进行法律援助,这样农民咨询法律问题就更加方便了,农村法律援助中心的功能也就能更好地发挥了,这样也增强了司法所的服务功能。
作者:张海英
篇四: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CENTRALISSUE区域治理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中共开原市委党校马双摘要: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促使社会治理方法正在经历不断地变革。法治化治理理念的提出,为各领域提供了可参考的发展价值,通过策略的完善和更新,让法治成为鞭策社会进步的主要依据。同时,让各地区在治理中取得的成果成为其“名片”,依法实现乡村治理。依照不同的制度优化乡村治理成果,会为基层居民塑造优秀环境,同时在管理中应善于分析乡村地区实施法治化治理理念存在的问题和对策,通过方法的创新推进振兴乡村文明、乡村理念的落实。文主要分析了乡村治理在法治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对策。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化;问题;对策;分析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8-0030-0001断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法治意识,通过不同村约的制定以及不同村民习俗文化活动的开展,保障农民在正确的引领中得以发展,提高农村领导干部在基层群众中的信服力。农村领导干部要清白执法、高效执法,同时,要注重不同方法和理念的推进落实,要依法传播思想,让村民的实际权力得到维护。(三)乡村治理法治化应落实党的领导主旨党不仅是各项政策制定的主体,也是基层乡村实施法治化管理的主体。要践行党的先进思想意识,同时以党的优化指引为基本准则,以党的领导和基本领导方向为主旨,让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群众及村民认知能力的提升。以党的先进性攻克基层法治化管理治理过程中的堡垒,保障各乡村、各单位在治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优化基层乡村居民的思想意识。三、结语综上所述,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文化素养的不断提升。因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注重法治化思想的不断落实和推进,为乡村居民塑造有效的环境氛围。以法治保证各地区乡村居民的安全,让法律成为农村生活中的“天平”,通过法律的宣传以及村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更好地发挥出法律的作用,让基层文化管理、基层乡村治理更具成效。参考文献[1]陆林,任以胜,朱道才,程久苗,杨兴柱,杨钊,姚国荣.乡村旅游引导乡村振兴的研究框架与展望[J].地理研究,2019,38(01):102-118.[2]贺雪峰.乡村治理研究的三大主题[J].社会科学战线,2005(01):219-224.[3]贺雪峰.农民行动逻辑与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J].开放时代,2007(01):105-121.优秀的思想意识会塑造优秀的环境氛围,高效的指引会推动目标的明确。同时,法治化思想理念的运行会在有效的监管和明确的指引中得到发展。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优化政策和途径,会保证正常思想的推进落实和正确思维意识的完善更新。以此让思想意识得到优化,让先进策略得到满足,推动乡村治理走向正常化、规范化的道路,能够保障正确需求的落实,塑造先进思想,构建和谐乡村。一、乡村治理实施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思想意识缺乏,习惯性误区难以改变在乡村地区,思想意识相对落后,先进信息、意识的融入度不够,对法治的概念理解能力较差。基层群众对法律治理、法律优化的认知度不够,部分乡村居民难以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1]。因此,在法治思想推进的过程中,会呈现一定的问题,甚至会产生部分居民抗拒法律监管、以暴力违背法律规则的现象。法治治理成果不明显,违法必究的思想意识和依法监管的思想意识落实不到位[2]。(二)法律宣传不到位,无法满足群众需求早在若干年前,依法治国思想理念已经在中国进行推广。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在农村地区的宣传效果不佳,导致部分乡村地区普法活动难以顺利展开。甚至部分地区普法活动极少、没有普法活动。各农村地区的党员干部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意识较为落后,难以在对比中加大对需求的引导。宣传经费不够和宣传队伍的落后化、老龄化,均成为普法思想、依法治村思想难以推进的原因[3]。(三)法治化思想的落实、建设呈现不均衡状态调查结果显示,法治化思想呈现不均衡、不到位的现象,难以基于群众和法治制度的建设需求推进目标的实现。民主化、公开化的信息呈现不到位现象,不利于思想意识的推进,部分地区存在时间较久远的“病毒体”,时间遗留下来的问题成为法律和法治化思想推进落实过程中的“火药桶”,一经矛盾激发就衍生出无限的问题,让法治化思想难以得到有效落实。二、乡村治理过程中推进法治化建设的有效对策分析(一)实现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显示农民的主体地位在乡村治理中具体落实法治化的思想理念,要不断推进先进思想和先进方式的落地,,同时要不断显示农民的主体位置,要认识到农民是治理的主体。因此,要在农民思想意识转变的过程中尝试不同的方法。现实社会中的农民和现阶段的农民思想意识呈现一定的欠缺性,法治意识也相对淡薄,依法维权的思想意识相对薄弱。因此,为提高农村地区法治基层建设化水平,需要不断提升法律的宣传力度以及普法力度,各阶层、各单位、各司法部门以及相关立法领域,要加强对农民思想意识的宣传引导,加强相关法治思想在农民中间的传播,让普法教育过程以农村地区为主要阵地。面向农村、面向农民尝试不同的方法、不同的策略优化组织形式,能够保障农民头脑意识的全副武装。通过不同策略传播先进思想意识,加大宣传力度,能够推动正确思想政治体系的不断强化。可以采用宣传单、知识讲座或利用广播、远程教育、短信和微信等不同方法进行宣传。以此让农村地区的农民做到懂法、守法,善于使用法律解决矛盾,维护自身权益。(二)乡村治理的法治化中凸显干部的引导关键地位在农村地区,农村干部身为农民的主要领导者,应注重自身的引导地位,要不断强化自身的法治素养和政治素养。村干部要不作者简介:马双,生于1986年,研究生,中级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30
篇五: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试析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不断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农村法治的建设就不可能有法治国家的实现,当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将成为一句空话。然而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笔者拟对我国社会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进展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的逐步完善,有力地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提高了农民的法治意识,为农村进一步改革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农村法治建设距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广阔农民法律意识薄弱
从一九八六年开始中央做出实施五年普法决定,至今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已经完成,“五五普法〞正在进展,农村群众的法治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也日益增强。但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仍然与现代法治建设进程的要求有很大差距,阻碍着农村法治建设。
一是缺少权利意识。广阔农民受“人治〞思想影响,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认为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有绝对的权力,对自己权利受分割时只是采取“拉关系走后门〞而亲近权力执行者,很少采取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我国虽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但是广阔农民对参政议政仍然缺少应有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选举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甚至拉票贿选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村务管理方面,只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少集体感和大局意识,缺乏参与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怂恿了极少数村干部在村务管理上独断专横,侵害集体利益,坑害群众。
〔二〕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缺陷
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村法治的重要载体,在农村法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农村实行管理、决策、依法治村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农村政治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从新农村法治要求的标准来看,这种制度在实践有较大的缺陷,已成为新农村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障碍。
1、村民自治主体被歪曲。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阔村民,但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村委会自治或党支部自治,甚至是成为村长或党支部书记的“一人之治〞,完全偏离村民自治在的与法治的根本理念和精神,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书记争夺最后拍板权,实际上是追求个人说了算。
1/2、村民自治功能被曲解。村民自治组织的主要功能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办理本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但在实践中,村民自治的功能却被曲解。一是将村民自治功能行政化。不少地方的村委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完成乡镇政府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主要任务,自治功能被行政化倾向,成为乡镇政府的“代理人〞。二是将村民自治功能经济功能化。村级组织必须注重经济的开展,开展集体经济,但是有些村级组织片面注重村民自治经济功能,村两委以抓经济为主要工作,从而使其自治功能受到大大削弱。
3、村民自治权力被扭曲。实践中有些村的村民会议形同虚设,多年不开一次村民会议;有些村即使开村民会议,村民会议常常被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等少数人把持;有些村的村委会对于与自己意志相违的村民会议的决议阳奉阴违,甚至公然不予执行;有些村对于本应依法召开村民会议的重大事项,却由村委会或党支部的几个干部甚至是村长或党支部书记一人说了算,乘机大行腐败之风。
〔三〕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1、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2、立法层次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层次上,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3、有些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已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要。
〔四〕农村执法不规
在当今农村,不少农村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权代法、以言压法、执法不严、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种种“不法行为〞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农村的开展和稳定。
二、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种种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封建传统思想在农村影响仍然根深蒂固
我国经历过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封建思想源远流长,广阔农村深受其害,主要表现在:
1、情义本位的思想观念严重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这些思想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思想还是能在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但如果过度地滥用,势必造成情法混乱、徇情枉法。过分追求情义的情感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极大的消极作用,而这种思想在现如今的中国农村仍然大量的存在。
2/2、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制约着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即义务的思想在我国农村中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义务意识在广阔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使得农民的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心里愈加排斥,更加难以承受。
3、权力本位思想阻碍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
中国的农民从封建社会以来就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更多地承受统治,习惯于服从,做“良民〞。在农民心于法律的封建专制思想,深深扎根于农民的意识之中,导致农民不知道、不习惯、也不敢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当官人的事,是政府的事,而他们自己只能为当权者服务;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
4、家法族规神圣观念阻碍农村法治建设
中国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制定家法、族规,对涉与家庭和宗族成员生活的所有事情,常常以家法、族规代替国法,讲人情,不讲法律。这些家法、族规均以“情〞和“亲〞为纽带,易于为人们所承受,成为农民社会生活的普遍规那么。宗法观念的存在,排挤了法律对农村安定秩序发挥作用,使法律无法在农村中得到顺利贯彻实施。
〔二〕经济开展滞后是造成农村法治建设滞后的根本原因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小康水平普遍低于城市,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存在,在全面推进现代化的进程中,农村和农业虽然也有了一定的开展,但农村的开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农业的开展落后于其他行业,于是农村就成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第一,农村人口多,经济产出少,农民增收根底不牢,增长乏力的问题依然严重,农村二三产业开展滞后使农民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继续下降,农村居民部收入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而且这种收入差距将长期存在。第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活水平低,农业效益差,必将严重影响到多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并且这种差距还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2004年为1∶3.21,2005年为1∶3.22,2007年扩大到3.28∶1,并且城乡收入差距仍在继续扩大。第三,农村根底设施不足,生态环境脆弱。同城市比拟农村地区的根底设施严重不足,农田水利设施不健全或者不配套的现象相当突出,交通、电力建设严重滞后。第四,农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条件差,缺少社会保障,大大落后于城市。据统计我国的卫生资源80%集中在城市,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的70%,而农村的卫生费用只占全国卫生费用的33%,农村缺乏根本的社会保障。
〔三〕落后的社会文化环境对农村法律文化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3/农村地区的法律文化形态是整个社会文化形态的一个重要构成。作为乡村文化活动中心的乡镇所在地,其社会文化环境对法治气氛的影响十清楚显。局部农村地区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开展的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的贫乏苍白。在一些社会文化环境较差的地方,文化设施极为缺少,文化活动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赌风盛行,迷信成风,至于不健康书刊、黄色录像的泛滥,常处于无人过问的状态,严重地毒害了社会空气,戕害了青少年的心灵,有的青少年无事而滋事以至轻微甚而走上犯罪之途,造成青少年的犯罪率居高不下。恶者横行、弱者受欺的治安状况使善良农民少有安全感。
〔四〕农村普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受到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农村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还存在着气氛不浓、机制不全、形式单一、容单调、效果不佳等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
1、农村的现状制约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随着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的变革,农村不断变化着的现实状况,制约着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随着农民经济意识的增强,一大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经商,农村的普法对象难集中。二是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居住分散,加上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农业生产经营趋于多样化,农民经济意识增强了农民时间由个人自由掌握,农忙早出晚归,农闲外出打工挣钱多,学习时间安排难。三是现有在家务农的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的中老年人,农民普遍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规理解难,对规的、抽象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学不懂、记不住,学法的积极性不高。
2、认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一是有的基层政府和领导忙于经济工作,对普法工作重视不够。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局部基层干部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追求短期政绩效应,而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看成是费时费力的“软〞任务。由于认识不足,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投入的精力和财力十分有限,影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二是对法律的职能有片面的认识。有的农村干部把普法教育当成“听话教育〞,要求农民学法主要是要农民听话,把法律理解为是“治民〞的。对法律中一些赋予公利和保障公益的规定不去认真宣传,甚至隐而不宣,怕农民学法后,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反而不好管,更难管。三是措施落实不到位,流于形式。虽然各级都制定了普法规划和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建立了工作责任制,但在实施和执行中,大多存在着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少数地方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和应付检查上。四是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不规,检查不到位,监视不得力,检查考核走过场现象较为普遍。
3、形式单调,容平乏,效果不佳
近些年来,各地在开展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上,虽努力甚多,但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4/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宣传教育形式上没有新的突破。仍然是靠传统的出板报、发材料、挂横幅,贴标语等形式,缺乏富有时代气息、寓教于乐、行之有效的宣传措施,无法充分调动农民学法的积极性。二是在宣传教育的容上缺乏针对性。不同地区的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不同文化素质的农民能承受什么层次的法制教育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大多数乡镇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和普法容的安排,都是原文照套上级的统一计划和安排,不能做到因地、因人制宜,有的放矢,使不同地区、不同文化素质、不同需求的农民承受着统一的法制宣传教育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的学法效果。三是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队伍跟不上形势开展的需要。一些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人员,对法律知识学得不深、不透,知识面不宽,在宣讲法律时难以做到深入浅出、形象生动,农民听起来枯燥无味,很难提高学法的兴趣,阻碍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新农村法治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
村民自治是农村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根底,而完善和建全村民自治制度,那么是切实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农民的参政议政能力,培育农民的权利本位意识,提高广阔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解决农村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农村社会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和谐开展。
1、完善基层选举制度。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国民的一项根本政治权利,在中国农村的政治生活中,村民委员会是广阔农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那么,由村民按期进展直接选举,真正把群众拥护的、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就是广阔农民最直接的、最大的政治利益所在。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总结该法试行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根底上,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做出了比拟科学完整的规定。但是,这一制度的法律建构仍显原那么和简陋,需要有权的地方立法机关能够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就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法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比如要规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以与人数等;要防止乡镇政府或上一级部门对选举所进展的监视演变成非法干预;要对选举前、选举时、选举后的各项有关选举工作进展有效的组织和监视;保障整个选举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等等。
2、完善基层决策和管理制度。保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产生是前提,实现农村事务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是关键。从中国广阔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防少数人的决策和管理的随意性可能给村民重大利益造成的损害,必须健全和发挥以村民会议为形式的多数人决策和管理机制的积极作用。但凡涉与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须提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以充分实现村民自治。同时,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律,5/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可以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与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也是有助于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制度容。但是这一制度在农村确实行的不容乐观。决策主体的不广泛性和决策容的不公正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基层监视制度。作为村民自治制度的部保障机制,监视是最为脆弱的局部。在实践中党支部总是通过与村委会交叉任职来实现对农村的领导。因此,靠支部对村委会进展监视并不可行。有的村村民会议因各种各样的原因很难按时、保质保量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同虚设,因此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监视,制约村委会的权力往往会落空。有的村的村民由于惧怕村干部的报复,农民“告状〞或上访的风险本钱增高,所以监视的渠道并不畅通,监视软化,致使村委会权力难以受到制约。要实现真正有效的监视制约,必须从制度上赋予维护农民利益的组织,以合法地位从而增强农民的组织程度,这是解决监视软化的根本。
〔二〕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
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假设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阔农村干部和村民的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通过深入持久的普法工作,广阔干部群众就能够进一步树立依法自我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依法自我管理的本领,正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正确履行村级管理的责任,从而担当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管理的重任。
做好新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首先要明确新农村普法教育的重点。当前,在宣传宪法等根本法律的前提下,要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合同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针对开展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维护农民利益的要求,开展开展市场经济、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广阔农民不断增强权利义务观念和管理意识。其次,要扩大普法宣传面。对一些经济落后的农村,特别是“老、少、边、穷〞的偏远地区,以与农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消息闭塞的地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第三,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防止对涉农法律法规的宣传,停留在发些小册子,出出宣传车,编写黑板报,悬挂或贴贴标语等比拟单一的机械的宣传方式,要针对农村群众急需的问题,采取贴近农村现实,适应农民需求,生动活泼,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普法形式。
〔三〕规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阔农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切实依法规基层政权的执法行为,保护广阔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尽快树立起农6/民对实行法治的信心。要采取有力的手段教育和警醒少数乡镇干部,畅通监视渠道,从他们的一言一行开始来逐步改善乡村的法治环境。要强化多方位的执法监视,加大对乡镇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进一步规乡镇一级的行政行为,纠正一些执法中的偏差,这是改善当前农村基层的干群关系、提高政府威信、取信于民、营造良好法制环境的迫切需要。
首先,改革现有执法司法体制。将执法重心适当从市、县移至乡镇,变一些政府执法部门由县垂直领导为县、乡(镇)双重领导,并可试行由乡(镇)直接领导的体制;也可在乡镇人民法庭设立巡回分庭,对一些简单案件就地审理,就地判决与执行,降低诉讼本钱,使更多纠纷进入法律处理程序;在农村村一级设立司法专员,利于纠纷的尽快解决和深入法律宣传。其次,加强司法、执法机关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司法、执法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以与从部扼制腐败,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完善法律监视体系,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或变相收费的现象,、违规在农村搞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活动,予以禁止,进展相应的监视。坚持村级财务公开制度,保护农民自主生产经营权,切实为农民提供行政和司法援助。
〔四〕完善立法,为农村法治建设创造有法可依的环境
关于农村立法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力度,通过经济立法或行政立法来反映农民的一些切实要求。如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责任制等。同时,可以考虑吸收一些当地有益习惯,使之更切合当地实际和农民生活,而且利于执行。另一方面,也要克制立法超前的问题,相应地修改一些与农村实际不符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要注意不同部门法与不同类别法之间的关系,真正建构起市场经济需要的农村法律秩序。此外,要选择事关农村长远开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展立法。同时,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各种村规民约进展清理,凡不符合新农村建设开展要求的容,认真进展修订。
〔五〕强化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农村开展和农民的需要,组织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农民群众同各种坑农害农和践踏损害农利行为作斗争,维护广阔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配齐基层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二是提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特别是为农民服务的意识,在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涉与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三是要拓展法律服务工作渠道。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
〔中共东营市委党校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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