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动火作业制度规程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摴潭ǘ鹎鴶。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撚没鹬,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
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
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
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3、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十一、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撋璞改谧饕敌砜芍。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篇二:动火作业制度规程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指在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所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除特级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二)动火作业管理及要求
1、管理职责和权限
(1)项目负责人(总工、副经理、安全总监)
①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②审查并完善特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③负责终审批准一级动火作业。
2、安环部
(1)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
需作动火分析;
(2)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动火安全措施,审查作业证的办理
程序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负责审核一级动火作业;
(4)负责终审批准二级动火作业。
3、专职(兼职)安全员
(1)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负责检查本规范的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
(2)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动火安全措施,审查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遇特殊情况,在动火现场落实情况确认不具备条件或无法进行动火作业的,签字批准取消动火作业;
(4)负责审核二级动火作业;
(5)负责审核一级动火作业;
(6)负责终审批准三级动火作业。
4、动火分析人
(1)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2)根据动火点所在单位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动火部位负责人
(1)被动火单位班组长为动火部位负责人,应对所属作业段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向作业人员交待
作业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结束后,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签字确认。
(三)动火作业审批流程(审批表及作业票见附表1-3)
1、动火部位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进行危险性分析、编制动火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落实动火安全措施。
2、被指定人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后,签字确认。
3、动火执行人确认动火地点、方式、检查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合格后签字确认。
4、动火作业其它参与人确认动火地点、方式,签字确认。
5、监火人审核动火安全措施、动火执行人资质及个人防护,检查合格后签字确认。
6、动火分析人审核动火现场气体环境安全,签字确认。
7、动火项目负责人确认动火地点、人员、方式、审核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动火现场气体环境安全,检查合格后签字确认。
8、总包专职安全员确认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后,审核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检查合格后终审批准三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9、总包安环部审批人确认动火安全措施落实后,审核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检查合格后终审批准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10、总包项目负责人确认动火安全措施落实,检查合格后终审批准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
(三)动火作业证管理
1、动火作业证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现场人员办理,办证人应按要求逐项认真填写。
2、依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动火手续。
3、完成动火作业证审批流程完成后,办证人应将动火作业证交给动火项目现场负责人。
4、动火项目现场负责人,应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向动火人、监护人重申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不准一证多人或多作业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交叉作业时,其中电、气焊也必须分别办理动火作业证。
6、动火作业证不得转借、涂改,不准移地使用或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7、动火作业证的效力时限
(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为一天,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动火作业的,要按程序重新申办动火作业证。
(2)二级动火作业证有效期为五天。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动火作业必须经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min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动火分析标准: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下同);若使用其他化学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小于10%、大于或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小于4%、大于或等于1%时,其浓度应小于0.2%.若有两种以上的混合可燃气体,应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4、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还须分析测定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中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
应为18%~23.5%;
一氧化碳浓度小于30mg/m3;氨气浓度小于30mg/m3;硫化氢浓度小于10mg/m3;甲醇浓度小于50mg/m3。
(五)动火作业中的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①将动火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
②储罐动火,清除易燃物,罐内盛满清水或惰性气体保护。
③设备内通(氮气、水蒸气)保护。
易燃易爆有害
1物质
④塔内动火,将石棉布浸湿,铺在相邻两层塔盘上进行隔离。
⑤进入受限空间动火,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
火星窜入其它
设备或易燃物
侵入动火设备
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通的设备管道并加盲板块
隔断,挂牌,并办理《抽堵盲板作业证》。
2动火点周围有
①清除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清除易燃后予封闭。
3易燃物
②电缆沟动火,清除沟内易燃气体、液体,必要时将
沟两端隔绝。
泄漏电流(感
电焊回路线应搭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接,4应电)危害
禁止穿越下水道(井)。
①高处动火办理《高处作业证》,并采取措施,防止火
花飞溅。
②注意火星飞溅方向,用水冲淋火星落点。
5火星飞溅
气瓶间距不足
①氧气瓶、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地点之间均不小于10m。
②气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溶解乙炔气瓶禁止卧放。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6或放置不当
电、气焊工具
7有缺陷
不准带病使用。
作业过程中,8动火过程中,遇有跑料、串料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易燃物外泄
火。
①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应遮盖,密封下水漏9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有用溶剂等易燃物质的清洗作业。
②采用局部强制通风;
通风不良
①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②做采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至动火结束。
10未定时监测
篇三:动火作业制度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目的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加强本公司的用火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项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的明火作业、可能产生火花的各种作业。
3引用文件和术语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2022-05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2022-05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级
-1-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转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二级动火作业
4.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依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2022-05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2022-05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有关规定。
-2-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之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凡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该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3-
5.1.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以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5.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应当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
5.2.4动火作业过程当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6.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当随时进行监测。
6.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5-
7.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部责任。
7.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与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2动火人
7.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7.3监火人
7.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3.3当发现动火人违规违章作业时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7.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
7.4动火部位负责人
7.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当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当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当依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进行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个人的批准签字负责。
7.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作业证》的区分
-7-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作业证》的格式见表2-3。
8.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依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作业证》不允许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作业证》的审批
8.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8.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
8.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8.4.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进行办理《作业证》。
9形成的文件相关记录
9.1动火安全作业证
编号:AQJL-07-0-9-
篇四:动火作业制度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动火作业过程的过程控制和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部门管辖区域内带气、动火作业的安
全管理职责和要求.
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动火作业的管理工作,负责三级以上
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抽查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
查.
动火现场负责人必须对进行作业的上下游系统、工作附近
的区域、工作内容、承包商和将要进行工作的区域内正在进行
的其它工作等有详细和完整的了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填写
动火作业的申请表。
监护人员应有动火作业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检查作业前的安全防范措施,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动火作业现
场的安全监护.
动火作业人员需严格按照劳保用品佩戴要求正确佩戴劳动
防护用品,严格按照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和施工方案作业,遵守动
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坚决禁止违反动火作业制度。
根据作业部位危(wei)险性以及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分四级:
4。1。1一级动火作业:门站、储配站、CNG加气站、高压
管线、中压管道
DN≥150mm管线、中压阀门、区域调压站内带
气动火作业;在场站防爆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施,场站内其
他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如场站内防腐工程。
4.1。2二级动火作业:中压管道DN<150mm管线,低压DN≥150mm管线、调压箱、调压柜内带气动火作业;门站、储配站、CNG加气站、高压管线、中压管道
DN≥150mm管线、中压阀门、混空气站工艺管道、区域调压站、其他易燃易爆区域安全间距
内不带气动火作业。
4。1.3三级动火作业:低压DN<150mm管线带气动火作业;
中压管道DN<150mm管线,低压
DN≥150mm管线、调压箱、调
压柜、可燃物区域安全间距内不带气动火作业。
4。1。4四级动火作业:其他管径动火作业;楼栋调压箱
出口至引入管、户内立管的带气动火维修、散装户的安装连接、用户燃气设施的拆、改、移、安、置换等相关的带气动火作业。
4。2。1四级动火作业
作业申请部门经理审核动火作业方案,批准动火作业许可
证。
4.2。2三级动火作业
作业申请部门经理负责审核动火方案中的作业内容和实施
步骤;公司安全技术部经理负责审核动火方案中的风险评估和
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4.2。3二级动火作业
作业申请部门经理与部门分管副总负责审核动火方案中的作业内容和实施步骤;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与分管安全副总负
责审核动火方案中的风险评估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分
管安全副总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4。2.4一级动火作业
作业申请部门经理与分管副总负责审核动火方案中的作业
内容和实施步骤;安全管理部经理与分管安全副总负责审核动
火方案中的风险评估和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总经理批准动火
作业许可证.
作业申请通过后,由作业监护人员领取动火作业证,四级
作业证由作业部门签发,一至三级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签发.
作业前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各项安全检查后,现场张贴动
火作业证。
4.5。1作业中止或者结束,应由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在许可
证上进行签字确认。
4。5.2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应消除火种、清理和恢复现场,由监护人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之后,方可离开。
4.5。3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收回动火作业证,并到安全
技术部注销。
4。5。4《动火作业申请单》、《动火作业方案》及《动
火作业许可证》等资料应保存两年以上.
4。6。1实施动火作业必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超过三天未
领取《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书.4。6。2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8小时,如因故需延期
的必须经批准后才可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8小时.4.6。3作业现场关键要素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证。
4。6。4作业申请部门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管理规定进行
作业审批,不得擅自降低作业等级.《动火作业申请单》、《动
火作业方案》由作业部门提供,并按权限进行审批;《动火作
业申请单》等资料由作业部门负责建立台账、安全管理部归档
备案。
4。6。5“三不动火”
a)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不动火;
b)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c)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4.7。1动火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4.7。2动火单位监护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4。7。3进行动火作业时,须先清理作业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清除时严禁使用金属工具、金属器具,以免产生火花。
4.7.4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要明确走火通道;动火作业现
场要有相应的消防灭火措施和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4。7。5动火作业前,检查电焊、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所需
工具、器具的安全可靠性。
4.7.6固定动火区须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固定动火区距离
可燃易燃物质的设备、储罐、仓库等应符合国家防火间距要求。
4。7。7动火作业部位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采样或者安全分析
合格后,才允许动火。
4。7.8在燃气设备、管道、储罐旁动火,要先消除静电。
4.7。9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气体的设备、压力容器及
管道上动火,应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经清理分
析合格后才允许动火。
4.7.10动火作业安全监护人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作业过程
中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危(wei)险时,即将住手作业.4.7。11进入设备、压力容器内动火作业,应办理受限空间
作业许可证,并保持动火作业现场的空气流通,将设备、压力容
器上的人孔、法兰孔等打开,进行自然通风,或者采取机械通风等
办法.
4。7.12气焊切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氧气钢瓶放置要
符合安全间距要求,即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m,乙
炔瓶、氧气瓶距离明火的间距不少于10m.4。7.13加强特殊作业环境下动火作业的监控.五级或者五级风
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露天作业遇下雨天气时,应住手
焊接、切割等作业;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危(wei)险
物,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花溅落。
4.7。14夜间动火作业的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灯具须
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4。7。15重大危(wei)险区域动火作业因故中断半小时以上,需进
行分析合格后,才可重新进行动火作业。
4.7。16动火作业现场燃气泄漏,要即将住手动火作业;
动火
作业人员感到身体不适,有窒息症状,应即将撤离作业现场,并
及时向动火作业指挥报告。
4。7。1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
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4.7。18安全管理部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如发现违反动火
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发生危(wei)险时,有权即将住手动火作业,并根据违
章情节严肃处理.
5。1现场负责人应明确作业人员的应急分工;
作业人员应熟
悉应急处置措施,会使用应急器材和物品。
5.2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和物资,并建立清单。
5.3作业过程中,发生燃气大量泄漏等情况时,应住手带气、动火作业,即将启动应急方案,及时住手供气,关闭管线进出口阀
门;如需扩大停气范围的,应及时通知调度中心及相关部门。
5。4作业过程中,发生突发火灾等情况,应住手带气、动火
作业,即将启动应急预案。
5。5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受伤等情况,应即将住手作业,即将救治伤员。
6。1《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指引》
(2022版)6。2《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带气、动火工作安全管理指
引》(2022版)
7.1《动火作业申请单》
7。2《动火作业许可证》7。3《动火作业监护记录》7。4《动火作业换班记录》
动火作业申请单
申请部门
工程名称
动火作业危(wei)险级别
动火作业地点
□
四级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动火作业项目
动火作业安全
监护人员
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
动火作业实施人员
资质证编号
动火作业时间
动火作业申请日期
备
注
作业方案及示意图:(可附页)
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可附页)安全措施(可附页)
部门经理
审核/审批(四级)
安全管理部经理
审核/审批(三级)分管领导
审核(二级)
审核/审批(二级)分管安全领导总经理审批(一级)
动火作业许可证
许可证编号:
年
月
日
时—-年
月
日
时
作业执行人姓名:
资质证编号:
作业负责人:
1.2.联络电话:
3.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估(可附页)安全措施(可附页)
动火部位示
意图
(可附页)
作业负责人
意见
审核部门
意见
许可时限
作业负责人:
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日期:
年
月
日
签发人
意见
签发人:
日期:年
月
日
动火作业监护记录
许可证编号:
安全措施
落实情况
已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是□否□
不合用□
紧急程序已解释给参预此工作的所有人员?
是□否□不合用□
已通知受影响的部门、客户及相关人员?是□否□不合用□
已测试通讯及求救器具?
是□否□不合用□
可导致危(wei)险发生的机器已有效地关掉?
是□否□不合用□
现
需动火的设备是否已采取有效地隔离?是□否□不合用□
场
安
全
需动火的设备是否已经清洗置换?不存在可燃的气体、液体和尘粒等?
是□否□不合用□
已提供了足够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正确穿戴?
是□否□不合用□
现场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是□否□不合用□
措
易燃品离动火现场
8米以上?
是□否□
不合用□
施
切割、焊接设备经检验且状态良好?
是□否□不合用□
检
天气状况是否良好或者已采取应对措施?
是□否□不合用□
查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小于10m,并未
是□
否□不合用□
在烈日下曝晒?
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是□否□不合用□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是□否□不合用□
其它安全预防措施(可附页):
1.时间:
2。
时间:
时
时
时
分
分
分
可燃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
可燃气体浓度:
动火分析
3。
时间:
测试仪器:
监护人意见:作业负责人意见:
作
业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时
分
结
果
正常□变更□中断□撤销□
非正常结果
中断的继续使用□
原因
处理
重新办理□
监护人意见:
作业负责人意见:
备注:在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值(每次间隔时间不少于5min)均符合要求才可动火。
动火作业换班记录
编号:
换
班
记
录交班人:
接班人:
交接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换班记录交班人:
接班人:交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篇五:动火作业制度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规程
维修中心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规程
1、目的有效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动火作业风险降至最低,避免瓦斯爆炸,着火事故及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维修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的正常进行。
2、范围
1)、动火作业:指在站区防爆区域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瓦斯气柜或带有瓦斯气体的管路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公司各站区气柜以及瓦斯管路的防爆区域,发电机房、加压机房、阀门室、等场所。
3、职责
1)、带班人员为动火作业第一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规程的有效执行。
2)、动火作业人员是动火作业的执行者,应熟悉现场安全作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
3)、其他辅助人员,适时把握危险源并实施防范措施,对动火作业安全监护负主要责任。
4、管理内容与要求
1)、动火作业的审批
在上述区域、容器和管道上动火属于危险作业,动火作业前必须
按《动火作业审批单》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才能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安全作业规程
1、每天动火作业开始前,必须认真检查供气管道及附属设备有无瓦
斯泄漏,如有泄漏情况,必须立即处理,整改合格后,方能开始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必须在瓦斯气臵换为空气作业完成后,便携仪测量作
业
现场20m范围内无瓦斯,方能开始动火作业。
3、封闭容器或管道动火前,必须带水打孔测气,确认无瓦斯后才可
动火。
4、严禁在带气管道上进行电焊作业。
5、动火作业时,已臵换气动焊管道与带气管道必须彻底断开,不得
有任何导体接触。
6、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电焊工必须持
有效证件上岗,遵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动火点上方1m范围内必须有效悬挂便携仪,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7、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进行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如易燃气体、油脂等可燃物),确保动火区域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8、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物、设备等,操作者必须用铁板、石棉
瓦等将动火区域1m范围内与外部区域有效的隔离、隔绝,作业时必须将现场洒水浸湿。
9、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溅落区域,按规定清
理火星可能溅落区域,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必须停止作业。
10、对有油脂等易燃易爆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确须
动火时要有专门的措施。
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氧气瓶距离动火点不得小于
10米的安全距离,乙炔瓶、氧气瓶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必须有防回火装臵,并完好。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搭躺卧放使用,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搬运、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臵牢固、胶圈完好。氧气表和乙炔表必须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2、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电缆线等器具,确保完好,电缆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必须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13、焊接作业时,电焊机必须可靠接地,设专用开关,专人看守,焊
接工作完毕后,立即断开电源。
14、动火作业施工现场10m范围拉警戒线,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进行臵换气20M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并派专人看守。
15、在动火施工现场准备3个5KG手提灭火器,一个手推灭火器,0.2立方米黄沙,上述物品离动火点距离在5M以内,消防水源接至
动火点1m范围内,并由专人操作。
16、雨雪天气,在无防护措施情况下禁止室外作业。
17、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清理
作业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观察半小时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施工作业审批单
填报人:申请日期:2016年月日
注:1、凡属于危险作业,必须填报申请单经批准后才能作业。
由生产分管领导批
准。
2、此表由带班人员或指派的负责人填写,单位安全员签署意见后,3、此表一式二份审批后,由申报人和本单位安全员各保存一份。
篇六:动火作业制度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1、目的为确保公司内动火作业的安全,加强公司内动火作业的管理,有效的减免因动火作业引发的各种安全环保事故,保障员工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2、适用范围:
公司易燃易爆生产区域与非固定动火区的动火作业。
3、动火作业的分级:
3.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可燃气体储罐的围堰内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3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库、空分的纯氧系统及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5企业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划出的没有火灾危险性区域,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4.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4.2.2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2.3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4.2.4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2.5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4.2.6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4.3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4.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4.3.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4.3.3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3.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4.3.5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3.6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4.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4.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4.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4.4.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4.5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4.6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4.7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8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9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4.10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4.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4.12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1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2.2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12.3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企业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12.4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4.12.5企业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4.13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4.14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1企业应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有照片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5.4.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5.4.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4.3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5.4.4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职责要求:
6.1动火作业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
6.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6.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6.1.3在动火过程中,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要不定时到动火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继续进行。
6.1.4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2动火人(需持有特种作业许可证,无特种作业证人员动火,按违章处理)
6.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6.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6.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6.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6.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6.3监火人
6.3.1负责严格落实各负责人制定的安全措施,不得疏忽麻痹,应付了事。
6.3.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正确处理突发情况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6.3.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6.3.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6.3.5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6.4动火部位负责人(申请动火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6.4.1对所属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6.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6.4.3动火作业前,要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未按照各负责人制定及补充的安全措施落实的,禁止动火。
6.4.4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
作业。
6.4.5在动火过程中,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要不定时到动火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章作业、安全隐患及异常情况应立即制止动火作业继续进行。
6.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由安环部指派专人检测,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6.6动火初审人(安环部)
6.6.1当接到动火作业申请时,应立即指派专人到需要动火的现场监督检查,了解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整体情况。
6.6.2检查相关负责人制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其所制定的安全措施存在不足的加以补充与完善,确保各相关措施严格落实。
6.6.3不定时到动火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和危险情况及安全隐患情况立即责令停止动火,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6.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6.7.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6.7.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6.7.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6.7.4特殊动火、一级动火由公司领导审批,二级动火由分厂领导和安环部审批。
7、《作业证》的办理流程:7.1作业证办理开始阶段。由需要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分厂领导批准后,与动火部门负责人商讨工作内容,并制定相关安全措施,然后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指派专人办理填写作业证,生产车间、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人、监火人、动火作业负责人、安全措施、安全措施编制人、动火部位负责人依次填写不得漏填,代填,必须本人签字。其中动火位置,一定要详细具体,所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在安环部初审前严格落实完毕。
7.2作业证办理分析阶段。安环部派人到达现场,严格按照动火分析职责要
求进行动火分析,分析完毕如实填写在作业证上。
7.3作业证办理初审阶段。安环部人员必须到达动火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在动火作业初审人上签字。
7.4作业证办理审批阶段。由各级领导签字批准。
7.5作业证办理完毕,动火作业开始前,各相关负责人到达动火现场再一次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及周围隐患情况,检查动火工具的安全可靠性,检查落实完毕,由动火点当班班长签字验票,方可开始动火。
各个负责人要严格遵守各自职责,不得存在麻痹大意,应付了事的思想与行为,对自己的签字负责。
8、《作业证》的管理:8.1《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在动火证批准的动火点以外动火按违章处理,动火点必须填写清楚详细的动火地点、范围、部位、设备、管道,受热和火花溅落范围,《作业证》上要注明与动火作业场所危险性相匹配的消防器材。
8.2《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8.3《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4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8.5《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8.5.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8.5.2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5.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5.4动火现场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否则按违章作业处理。
9、相关记录
《动火安全作业证》
篇七:动火作业制度规程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