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村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解读
《枣庄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3月24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枣庄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枣扶贫组发〔2020〕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脱贫攻坚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加大扶贫投入,组织实施了一大批产业扶贫项目,形成相当规模的扶贫资产,全市共实施产业扶贫项目1281个,投入财政资金5.06亿元,2019年实现收益0.48亿,累计实现收益1.22亿元,对促进贫困群众稳定增收脱贫、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市里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去年专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建立资产运营长效机制的1指导意见》,省扶贫办对我市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但目前看,在投资方式、资产确权、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发挥好扶贫资产益贫带贫作用,我们在系统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立足我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山东省扶贫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起草了《枣庄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初稿),分别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形成了《枣庄市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七章、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对扶贫资产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扶贫资产“四权分置”的总体要求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强调要统筹布局产业扶贫项目,加强产业扶贫项目与乡村产业振兴项目的衔接,强化项目实施规范管理。第三至六章对扶贫资产“四权分置”有关要求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经营性扶贫资产归村集体所有,严格资产登记管理,落实资产管护主体责任;二是放活扶贫资产经营权,合理确定资2产经营主体,明确经营权责,强化资产运营管理;三是保障贫困群众收益权,强调要发挥村级组织作用,规范收益分配管理,提高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落实扶贫资产监督权,明确了村集体及县级有关部门、乡镇的监管职责,强化对扶贫资产管护运营的检查监督和信息公开。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时限。
篇二:村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巩固脱贫成果,奠定乡村振兴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和各级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产管理基本原则
(一)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完善民ZHU议事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实行民ZHU决策、民ZHU管理、民ZHU监督,保障群众对扶贫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真正让贫困群众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我村实际情况,根据扶贫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受益范围等,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管理模式。
(三)科学运营,安全有效。根据扶贫资产类型,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完善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建立管护台账,提高扶贫资产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扶贫效益持续发挥。
(四)公开透明,强化监管。坚持公告公示制度,将扶贫资产清查清算、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通过媒体、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分级公告公示,定期将年度扶贫资产运管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提高资产运营管理透明度,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对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范围及程序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范围。凡是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扶贫资金、苏陕协作资金和社会扶贫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资金等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含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易地扶贫搬迁形成的资产,依据有关政策进行管理。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四条
划分资产类型。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农村小型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非经营性)、电力、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到户类资产主要是指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五条
界定资产权属。按照扶贫资产项目的资金构成和组织实施单位确定扶贫资产权属。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于村集体;
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个人。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权属鉴定,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和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对跨镇跨村实施的项目,能量化到村的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
第六条
登记资产信息。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易地扶贫搬迁形成资产的信息登记,依据国家和省市发改、资源规划部门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监管主体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完整反映扶贫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新建扶贫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确权登记等手续。扶贫资产台账应纳入各级精准扶贫档案资料统一保存。跨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
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按股份明确到相关村。
镇、村三级要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登记造册,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后续措施
第七条
资产运行(营)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理”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扶贫资产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鼓励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坚决纠正产业扶贫简单“一股了之”“一分了之”。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
建立以经营收入、村级自筹和群众投工投劳为主,行业投入和社会捐助为辅,财政适当补助的投入机制。村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的管护费用,优先从村级资产经营性收入中列支。可通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运营收入、村集体经济收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多方式筹措管护资
金。可以向县水利、电力、交通等行业部门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行业资金,用于本村承担管护任务的工作费用。
产权归属国有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产权归属到户的,由个人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不得私自利用国有、集体扶贫资产以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八条
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第九条
扶贫资产处置。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定期对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扶贫资产确需处置报废的(或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等相关手续。资产清查清算、评估和处置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跨村资产需要处置报废的,必须报镇和相关部门审核。跨镇资产需要处置的,必须报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处置收入原则上归资产原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定不再继续使用的,应在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债权管理。村级经营性资产形成的各种应收未收的经营性收入的债权,村集体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清算回收,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防止新的不良债权发生,对恶意造成集体新的不良债权发生而无法收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村级债权的核销,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核销。
村是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护工作,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
篇三:村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
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1公共服务办法等。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肯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X)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X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八条各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兼顾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辟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题目,优先吸纳贫穷家庭劳动力介入扶贫资产管
2护。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注销、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扶贫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细则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
3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权属确定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
第十二条扶贫资产实行产权注销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个人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并定期展开资产清理、批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历年形成的扶贫资产未办理产权注销的,按照项目资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直对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由县群众当局进行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县直行业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资产产权登记。
4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个人及其个人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葛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上一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群众当局调整、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群众当局处置惩罚,或者依照司法步伐处置惩罚。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单位将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六条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其所有权性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主要用于补充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和维护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和扶持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等。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
5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丧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抵家底清楚,账、卡、什物相符。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扶贫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把握扶贫资产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人畜饮水、生产用水等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办法扶贫项目,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办法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列入“三重一大”研究课题。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因全县经济布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或因资产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扶贫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前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个人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步伐。村个人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所有村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考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乡(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本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
7部门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在县本级媒体公示15天无异议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个人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当局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求由财政兼顾放置。属个人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个人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机制。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规范的扶贫资产核算机制,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形成的扶贫资产登记造册。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三级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总账和管理明细台账。
8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七章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扶贫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扶贫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扶贫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价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实在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价机
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扶贫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群众当局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管帐信息严重失真或扶贫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扶贫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第三十五条扶贫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注销或者资产评价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或专项实施细则,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XX县扶贫资产确权审批表(参考)
篇四:村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2022年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方案
2022年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方案
为切实抓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带贫减贫作用,带动建档立卡农户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以*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大、*中全会精神和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
结合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责权”落实到县的实际,以明晰扶贫资产产权归属、确保扶贫资产安全为目的,以强化扶贫资产监管、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以规范扶贫资产经营运行、明确资产权益分配为导向,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经营性资产不流失。
二、工作目标
对党的*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zf债券资金、世界银行贷款扶贫项目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面摸清资产底数,科学界定产权归属,分类管理,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体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
量下沉,充分调动积极性。
(二)坚持县级主导。
县级人民zf要切实承担起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县直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合力推动,切实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抓牢抓实,抓出成效。
(三)坚持科学管护。
在权属明晰化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备案、运营维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体系,确保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公益性资产高效运转,提高扶贫项目资产管护效益。
(四)坚持权责一致。
按照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zf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鼓励各地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办法和细则。
(五)坚持公开透明。
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在zf门户网站、乡(镇、街道)、村级公告公示栏上将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有效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发挥脱贫群众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切实保障脱贫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四、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
按照国家、省、市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要求,为规范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运营管理、资产收益、清查处置等程序,细化相关内容,我县已成立扶贫资产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督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二)具体实施阶段。
第一步: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县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重点是非到户类资产,逐年逐个项目追溯资金来源、用途去向、资产状况等信息,核实形成扶贫项目资产情况,县、乡、村分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时间为3月31日前。
第二步:准确区分扶贫项目资产类型。扶贫项目资产类型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固定资产等。各县直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对纳入管理范围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分类进行管理,4月15日前,县、乡、村三级均要按照分类情况建立管理台账。
第三步:科学界定扶贫项目资产权属。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一次性确权到位,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到户类资产,原则上属于农户所有;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参考目前管理现状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单独到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明确权属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跨乡跨村实施的项目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按照资金投入比例或事先约定确定所有权比例,将权属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归属于国有资产。
第四步:落实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责任。县级人民zf对本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zf管理责任清单。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对村内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各部门应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乡镇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村集体要切实担负起对确权到村扶贫项目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履行民*主公开和决策程序,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五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属村集体的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进行管护;产权归属农户的由农户自行管护,村支两委和驻村工作队要加强指导和帮扶。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边缘户劳动力参与管护。
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对供水等易损耗、易损坏公益性资产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农户自觉参与管护,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费用。经营性资产可以釆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落实运营主体,确定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注重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成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公司,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六步:规范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以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为前提。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收益分配。属于村集体收益的,由村委会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履行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分配。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按照《省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步:合规合法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按照集体资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由村民*主决策经乡镇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及时公
开。对金额小于十万元(含十万元)的扶贫项目资产,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简化程序处置。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产业振兴,不得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评估证明文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全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总台账,准确记录全县扶贫项目资产核销情况,行业部门和乡村两级要同步建立扶贫项目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八步:精准登记扶贫项目资产信息。各乡镇(街道)在确定扶贫项目权属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及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状况发生变动的需及时更新登记,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7月30日前,各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将完整的扶贫项目资产信息登记台账(附件3)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既是巩固脱贫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有力保障;各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明确管理责任,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既不缺位,也避免多头管理、交叉管理,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肃追责问责。
加强风险防控,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预防资产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不善导致资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隐藏不报、虚报、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三)健全管理机制。
各部门及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产清查、核算、登记、运营、收益分配和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资产安全运行、保值增值。
篇五:村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只做精品
村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按照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要求,做好对扶贫资产中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根据县镇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村级主要职责是:1.全面贯彻落实本办法,建立和完善后续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机制;2.配合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完善实施本村基础设施,巩固、提高和发展扶贫开发的成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工作。
3.健全项目后续服务组织;依法与联建企业、项目户签订规范的联建合同或协议及项目后续管理合同,落实项目后续管理责任,确保企业良好发展。4.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扶贫开发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维护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广播电视等公益设施。5.制定扶贫资产发展规划、服务措施并落实到户。6.做好项目后续管理的培训工作;7.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8.本村选举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小组等组织,监督项目实施单位经营管理情况,积极向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项目后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
只做精品
(二)合作组织及农户的职责是;
1.搞好项目生产经营和管理,认真履行自我管理项目的义务和责任,不得对项目物资变卖和变相处理;2.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兴建帮建共建村的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必须保证项目规模有增无减,增加收入,稳定解决温饱,进而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二、资产项目管理
(一)国家、集体、帮扶单位扶持的到户账目,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由项目户自己管理,村民委员会监管其生产经营。
(二)整合贫困户资金,村委会负责建立的连片开发产业基地项目,由村委会负责经营管理,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
(三)整合贫困户资金,以村企共建的方式新建的投资保本分红项目,在合同期内由企业负责经营,其产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归项目户所有,镇人民政府和行业部门监管。
(四)村企共建企业必须对投资保本分红作出书面承诺,对全部有形资产进行评估,依法作为贫困户投资本金抵押。
(五)村企共建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投资保本分红合同,按时为项目户足额兑现红利,投资周期满后一次性退还本金或再次协商签订共建合同;
(六)村企共建企业每季度至少向项目委员会通报生产经营情况,每年度书面向项目村、镇扶贫、财政、审计及行业
只做精品
主管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监察、扶贫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三、资产收益分配使用
(一)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体现精准性和差异化,分配到相应产权人。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二)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办法,优先保障贫困户增收脱贫,鼓励支持村集体在收益二次分配时重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公益岗位,吸纳贫困户就近就地就业获得收入,公示无异议,报镇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兑付,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所有权固化给村集体,收益权由村集体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比例分配。
(四)法律法规、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从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扶贫产业发展和提质增效、脱贫成果巩固、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及扶贫资产运行(营)维护、激发内生动力和能力提升等。脱贫攻坚结束后,原则上扶贫资产收益自动转为村集体所有。
四、考核和奖惩
只做精品
(一)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及农户要积极配合省、市、县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项目的检查、评估、验收、考核及资金监督审计等工作。
(二)由于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导致项目丧失生产能力,经营难以维持的,经核实后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因疏于管理等人为因素造成项目损失的,由项目村企联建企业、合作组织等额补足损失。
(四)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擅自变卖或变相处理项目物资,且经教育限制不纠正的联建企业、合作组织,依法追缴项目资金,直至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篇六:村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2023年XX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XX镇扶贫资产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进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全部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法》和《XX省扶贫项目暂行管理方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镇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其次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由镇扶贫工作站统一领导,相关村和
部门分工协作。
第四条
镇扶贫站统筹协调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镇农经站负责特色产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指导工作,镇农技站负责到户特色种养业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工作;镇财政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村支部书记负责本村项目资产的管理工作。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公益岗位等开展保养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
第三章
明确产权归属
第五条
扶贫项目验收后需明确产权归属,各村要落实管护主体。坚持“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全部,由受益户负责管护;非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村民集体全部,包括经营性扶贫资产和非经营性扶贫资产。
第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验收合格的扶贫项目,通过签订移交文书方式正式交付项目收益对象,明确产权归受益对象全部,并刚好做好资产登记入账,同时催促指导各村对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刚好办理产权证,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资产通过合同、协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形式明确产权归属。
第七条
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分级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意料运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全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支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各村需刚好采集更新扶贫资产基础信息、变动状况、收益支配等状态。
第四章
后续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扶贫资产的全部权性质。
第九条
扶贫项目交付后,各村要刚好发挥经营性资产效益,经营性资产不得闲置,扶贫资产要在交付后1个月内发挥效益。
第十条
经营性资产由资产全部者对扶贫资产依法自主经营或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且向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做好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扶贫资产全部权性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本镇根据状况提出申请,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方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上缴县财政专户,接着用于扶贫项目投入。
第十二条
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看法,并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资产收益和支配
第十三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全部,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集体。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低于投入扶贫资金的6%。
第十四条
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支配〞方式,贫
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大部分要用于贫困户干脆增收,主要用于半弱劳动实力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岗位开发;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实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补助,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小型公益性事业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权,非贫困村要全部量化到贫困户,收益权的支配方向参照贫困村做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村每年年初要制定集体经济收益支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10天,并对上一年度扶贫项目收益支配结果进行长期公告。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支配状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村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状况的,由镇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变更扶贫资产全部权的;
〔二〕不依据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资产评估造成资
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每年镇扶贫工作站联合相关部门指导各村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并将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开展状况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刚好解决当年反馈资产管理问题。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对后续运维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的村在下一年度优先支配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扶贫成效考核予以倾斜加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执行。
其次十条
本方法由镇扶贫站负责说明。
篇七:村扶贫资产管理制度
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X〕304号)、《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X〕9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浙财农字〔201X〕2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扶村到户扶贫资金是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以及扶贫结对单位的帮扶资金。第二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来源和分配第三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来源为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我县以及县财政安排的扶持到村或户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扶贫结对单位的帮扶资金。第四条
各乡镇以及行政村、农户所申报的扶村到户扶贫项目须经有关会议研究表决通过,并进行公示,然后形成报告经村委会、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分别报送县扶贫办、民宗局、财政局。经县扶贫办、民宗局调查后,筛选确定项目并上报。县扶贫办、民宗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省、市、县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计划分配资金。第三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使用第五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开发农业项目。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业,包括种养殖业种苗购置、种养殖设施的添置等。
(二)下山脱贫项目。扶贫开发中移民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修建移民村道路、桥梁,解决人畜饮水以及对贫困农户的建房补助等。
办法》(浙财农字〔201X〕91号)和《泰顺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工作的通知》(泰财农〔201X〕329号)执行。第十一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实行村账乡管,分村核算,做到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第五章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做好对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县扶贫办、民宗局要做好对扶村到户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扶村到户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检查。第十三条
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必须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金额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建立扶贫项目和资金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收回扶村到户扶贫资金: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的;
(二)项目自筹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第十五条对村账乡管不规范,造成扶村到户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当的,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如数收回扶村到户扶贫资金,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其他不涉及扶村到户的扶贫资金按《浙江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1X〕304号)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送: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做好201X年扶贫到户款贴息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通知》(国开办〔201X〕48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全面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依据开发式扶贫方针和扶贫到户原则,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扶持经济开发类项目,以加大开发力度,增加扶贫投入,增强其自我发展和自我积累的能力,加快全县脱贫致富步伐。
二、合作金融机构县信用联社及其各乡镇分支机构为发放贴息贷款的主体。
三、贴息贷款方式
(一)贴息信贷对象。县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指农产品)且能带动农民脱贫致富的民营经济大户和龙头企业;医院(不含村级卫生室);学校(含雨露计划培训基地,不含中小学)。
(二)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三)贴息标准。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月利率为8.7‰,超过6个月、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月利率为9.3‰)贴息6.3‰,超过部分由贷款人承担。四、贴息贷款程序
(一)扶贫贴息贷款人申请。
(二)县信用社承贷分支机构按贷款程序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所在乡镇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四)县扶贫办和县信用联社联合审定。
(五)信用社发放贷款。
(六)实施贴息贷款项目。
(七)验收贴息贷款项目。县扶贫办牵头,县财政、信用社、乡镇或主管部门参加,对项目进行实地验收。
(八)贴息资金报帐。贷款人持《巴东县贴息贷款项目申请表》、项目验收单和利息结算凭证到县扶贫办报帐。县扶贫办审查核实后并支付贴息,最后由县扶贫办到县财政局报帐。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成立巴东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郑开廷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郑凯,副县长刘太可任副组长,县委办公室副主任邓玉鹏,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圣虎,县扶贫办主任谭明宪、副主任薛云长,县财政局副局长高云,县人民银行行长王建国,县信用联社主任徐向东,县审计局局长师艺,县监察局局长刘传谊为成员。压滤机滤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办办公,谭明宪兼任办公室主任,薛云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乡镇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对本乡镇相关工作负总责。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县、乡镇、村要广泛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将宣传资料送到农民手中,使贴息政策做到家喻户晓,让贫困户了解贴息资金的用途,引导贫困户树立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正确处理好贴息、发展、脱贫的关系。滤布厂
(三)强化监管,阳光操作。扶贫贷款贴息到户工作的实施,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阳光操作”,县扶贫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四)跟踪问效,良性运作。为确保扶贫到户贴息贷款资金运行良好,县扶贫办将会同金融机构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地走访承贷农户,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真正把我县小额信贷扶贫贴息到户工作实施好。《县扶贫到户贴息贷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