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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9篇

时间:2023-08-13 11:0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5篇模版)

  第一篇: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

  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广州市户口,持有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合伙经营申请

  者需每人分别持有;每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同一时段内只限申请贷款一次。

  2、有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项目,持有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必须

  是2002年9月30日以后核发的),具有偿债能力;

  3、具有可作抵押的不动产(仅限本人或本人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借贷额不超过房产评

  估的70%),或可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仅限国债,借款额不超过国债到期本息和的90%),或工作经济条件较好且月固定收入2000元以上的本市户籍自然人提供反担保措施。对合伙经营申请人只接受不动产抵押或有价证券质押。

  4、无不良信用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记录。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

  用于借款人做自谋职业(开办经济实体)、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三、贷款额度: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合伙经营项目,每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5万元。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为两年,贷款申请人提出展期且反担保措施继续落实,融资担保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银行同意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贷款利率与贴息

  1、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

  2、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属非贴息贷款项目的贷款付息,从成功贷款后按季交付。

  六、贷款程序:

  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

  (一)

  自愿申请

  1、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自愿前往户口所属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具备劳

  动保障服务职能的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领取和填写《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下称《申请书》)一式6份。

  2、贷款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及

  其影印件一式6份(影印件统一使用A4纸,下同);

  (2)

  《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影印件6份;

  (3)

  反担保的有关资料;

  A、如贷款申请人是选择用房产抵押或有价证券(国债)作质押作反担保,要提供房产

  证或有价证券原件及其影印件一式6份;

  B、如贷款申请人是选择由本市户籍工作经济条件较好的自然人作反担保,要提供反担

  保人的月固定收入2000元以上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原件及影印件一式6份。

  注:反担保人必须与借款人一同前往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并亲自作保证人签名。

  (4)

  以合伙经营资格申请,应提供合伙经营的相关证明(如《验资证明》或出资权

  属《证明》证明其他合伙人出资情况资料)、其他合伙经营人的《劳动手册》影印件一式6份。

  (二)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具备劳动保障服务职能的机构推荐

  1、核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是否辖区内人员、是否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是否《营业执照》持有人或是否合伙经营负责人);

  2、确认贷款人以及其他合伙人办理就业登记情况(持有营业执照或参与合伙经营应视为就业);

  3、确认担保人身份;

  4、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上加盖公章;

  5、对申请人送来的申请材料原件核对无误后,留下影印件,并在影印件上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和公章;

  6、将同意推荐的申请材料(可由贷款申请人)送所属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注:每份申请材料按如下顺序装订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有自己姓名的一页);

  3、申请人《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劳动手册》以及其他合伙经营人《再就业优惠证》的影印件;

  4《营业执照》及所从事行业需要的其他证件影印件;

  5、其他合伙经营人《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劳动手册》影印件;

  6、反担保人的身份证、月固定收入2000元以上《证明》;《房地产证》或有价证券影印件;

  7、其他材料。

  (三)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

  1、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推荐的申请条件、贷款用途、反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对属于微利项目的要加以确认(注:有关文件规定,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证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饮食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

  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2、审查合格,在《申请书》相关栏目上加注意见(如经营项目是属微利项目,还应加注“属微利项目”意见),并加盖公章;

  3、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集中将审查批准的申报材料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查。

  4、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对区送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在通过审查的《申请书》相关栏目加注意见并盖公章;

  6、集中将审查通过的材料(有上报材料的,每个工作日下午送一次)送市融资担保中心。

  (四)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

  经办机构:市融资担保中心

  办理:审核申贷并送商业银行核贷。

  (五)贷款经办银行核贷

  经办机构:申贷人自主选择的商业银行

  办理:借贷手续并反馈信息至各经办机构。

  第二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流程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流程

  一、申报

  1、对象:具有我市城区户口(夷陵区除外,下同)并在城区创业,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的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且自筹资金不足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其从事和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属于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不予受理),借款人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较好,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

  2、额度:借款人单笔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所在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经市劳

  动就业管理局、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贷款发放行三方联合考察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笔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人民币3-5万元,但该企业中所有借款人可获得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3、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向上浮动。

  4、资料:失业证明(《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证》、《失业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身份证明(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婚姻证明);创业证明(营业执照或租赁转让合同、合作协议、营运证等)、创业培训证明等。

  5、申报:借款人在市劳动就业管理局领取《宜昌市小额担保贷款申报表》,按规定填报并确定担保方式,提供有关资料(包括担保证明资料),经其户口所在社区初审并签署意见,向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申报。

  6、审查: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收到申报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资料,协调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资产、信用、反担保状况,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限期,落实贷款实际

  1用途,签署审核意见,将申报资料移交担保公司。

  附:宜昌市城区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流程图

  复审

  二、反担保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应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一般采取个人信用担保、企业担保、个人联保等形式,也可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采取抵押、质押、保证方式或三种方式的组合担保措施。

  1、反担保方式:

  ⑴、企业法人担保和联合担保:由企业(包括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提供担保的,其生产经营状况必须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以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劳动组织中的某一人为借款人的,劳动组织中的其他成员必须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应分别或统一与担保机构签订格式担保合同。

  ⑵、个人抵押担保:可用自有房产(个人基本生活住房除外)、抵押(其中以房屋实物不超过其公允评估价值的50%比例发放贷款);合伙经营实体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抵(质)押人应与乙方签订格式抵(质)押合同,办理合法有效的相关抵(质)押手续,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必须由担保公司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

  ⑶、个人信用担保:担保人必须是有固定收入且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或其他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者(医生、教师、电力职工、电信等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其他人员。

  2、反担保证明资料:

  ⑴、企业法人担保和联合担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其他财产证明(有价证券、存款证明、不动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贷款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等其他有关材料。有财

  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⑵、抵(质)押担保:抵(质)押物的清单、权利凭证、评估资料、保险单;抵(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抵(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质)押物为国有企业所有的,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⑶、个人信用担保:

  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扣划工资承诺书。

  3、签订反担保合同和出具担保承诺书:借款人夫妻、担保人共同到担保公司按照担保公司要求,填写反担保合同。担保公司核实无误后,签订反担保合同,在6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并送达担保承诺书。

  三、放贷

  1、审核:依据有关信贷政策及规定,核实申报资料、反担保情况及担保承诺书。

  2、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程序,同意发放贷款的,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借款人夫妻共同到经办银行按

  要求填写经办银行格式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按贷款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3、放贷:借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个人结算帐户后,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合伙经营组织在经办银行设有基本帐户或结算帐户的,可协商直接将贷款转入其帐户。未设有帐户的,应按要求设立基本帐户或结算帐户。

  四、贴息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可申请贴息,贷款展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个体运输、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种植养业、农副产品加工、服装和鞋帽制造、租赁服务、文体服务、中介服务、保洁保绿服务、废旧物品回收和加工利用。

  贴息标准: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经确认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确认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1、借款申请人要求贴息的,需将贴息证明资料及申请书,在申报贷款时一同报送审核。

  2、借款人必须按期支付全部贷款利息。

  3、贴息申请审核通过后,经办银行依据国家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按季上报贴息申报资料并配合市财政局贴息到位。财政局每季十日前将上季度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指定帐户。

  4、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贴息资金直接划入担保基金用于支付贷款利息。

  五、其他事项

  1、贷款申报资料除提供原件交审核单位查验外,应另提供复印件

  各四份附申报表。

  2、借款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贷款调查,经核实无经营场所、无经营项目、无经营收入或不配合调查的,暂不办理贷款手续。

  3、合伙经营组织或企业,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组织担保公司、经办银行现场调查,并形成贷款调查报告。

  4、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现行规定中未明确出具单位的,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由单位出示证明。未在上述单位工作的,由户口所在社区出示证明。

  5、经审核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审核单位签署意见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申请人,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6、在办理过程中,通过联审、联办,尽量简化手续,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

  7、办事地址、经办人及联系电话: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小额担保贷款申报窗口:

  地址:环城北路9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一楼12号窗口。

  电话:6731221宜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西陵一路75号

  电话:6331800宜昌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支行:

  地址:西陵一路77号

  电话:6333181中国农业银行三峡分行桃花苓支行

  地址:云集路21号

  电话:6251471第三篇: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须知

  发布时间:2011-5-417:44:46162击: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一、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1、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者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2、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3、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4、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5、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6、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7、合法经营。符合1至6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8、小企业。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1至6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额度和期限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根据豫财金【2009】72号文件,妇女贷款一般不超过8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三、小额贷款的贴息

  对于符合1到7项所述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第8条所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中央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四、申办小额贷款所需资料

  (一)申请办理小额贷款所需资料(个人及20万元以下申请)

  1、申请审核表3份;

  2、借款申请书3份;

  3、身份证复印件4份(正反面);

  4、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3份;

  5、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务工返乡证明、失地证明、诚信证明复印件3份;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份;

  7、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8、合伙协议或制式劳动合同或公司章程复印件各3份;

  9、反担保协议书2份;

  10、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担保人单位不用加盖公章)

  (二)申请办理捆绑式小额贷款所需企业(公司)或劳动密集型企业资料

  1、公司章程复印件3份;

  2、验资报告复印件3份;

  3、代码证复印件3份;

  4、法人简历复印件3份;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7、单位租赁协议复印件3份;

  8、财务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9、单位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

  10、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银行贷款卡正反两面复印件3份;

  11、个人部分的资料与个人申请资料相同。

  12、符合申贷条件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身份证、符合贷款条件的身份证明3份;

  五:贷款须知

  1、城市户口:贷款人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2、农村户口:务工返乡农民携带务工返乡证明、诚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3、两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持毕业证、创业计划书、身份证可申请领表。

  4、转业退役军人须持自谋职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可领申请表。

  5、贷款额度:男性最高可申请5万,女性最高可申请8万。

  6、贷款期限:1年。

  7、所有二次申贷人员必须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后,方可递交贷款资料。

  8、贷款年龄:女性不能超过48岁,男性不能超过58岁。

  9、担保人年龄:女性不能超过53岁,男性不能超过58岁。

  10、所有担保人、申请人均需提供彩色身份证或所在辖区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11、一般一个担保人最多可以担保两个贷款人,贷款期满还款后方可再次担保。

  12、同一个营业执照只可申请一次贷款(如合伙关系必须同时递交贷款资料),贷款期满还款后方可再次使用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均需年检。

  13、法人如果不申请贷款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

  14、贷款人与法人属夫妻关系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张。

  15、贷款人属公司性质的,股东需提供章程原件,用工人员需来

  本中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16、凡银行有不良记录者,不得申请。

  17、贷款人如有工作单位,不得申请。

  六、担保人条件

  在洛阳市区工作,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年以上,可以为营业场所在市区的贷款人提供担保:

  (一)、各级国家机关(包括人大、行政、公检法司、政协委员、团体机关)正式在编在岗的公务员。

  (二)、各类法定事业单位、教育局直属学校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三)、金融:洛阳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只能担保一人)。

  (四)、企业:六一

  二、六一

  三、七二五所、黎明化工院、洛阳市水务集团(担保一人)、中国邮政(担保1人)。

  (五)、卫生:是第

  一、三、四、五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市第

  一、二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商业医院、精神病医院、河南省荣康医院。

  (六)、其它:洛阳报社、洛阳电视台、洛阳电台。

  (七)、夫妻之间不能担保。

  注:

  1、以上所有表格内容均用黑色水笔填写。

  2、以上所有资料备齐后带上所有原件、复印件、申请人、担保人、营业执照持有人(法人、股东)均须到担保中心面签。

  3、劳动密集型企业所需申报资料为1-10、12,捆绑式小额贷款需申报1-11。

  4、申请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要真实有效,不得虚假;一经发现不予办理。

  5、凡合伙关系申请贷款,如发现虚假,申请资料全部退回,法人半年之内不得再提出贷款申请,合伙人已被退回者不能再与他人合伙申贷,一年以后以法人身份可提出申请。

  报名和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379—63234276地址:唐宫中路48号(唐宫路与光华路交叉口)

  单位:洛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阳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5-416:28:40121击:点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第二条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农民工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或境外就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

  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高校毕业生。高等院校、大中专学校、职业技能学校的《毕业证》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在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失地农民。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失地证明;

  (七)合伙经营。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符合

  (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花名册;

  (九)境外就业。符合

  (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劳务公司境外就业合同(证明)及相关资料;

  (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小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文件执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主创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10万元、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10万元合理确认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1-2年。

  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

  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机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按不低于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

  第八条

  担保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市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二)审核调查。担保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合格的出具调查意见。

  (三)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要求其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四)发放贷款。担保机构向经办银行发送担保通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条

  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申请贷款及反担保手续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由担保机构初核,实地调查,经办银行核发贷款。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贷款利率、补助与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境外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超过中央财政贴息金额的贷款由就业资金给予贴息。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五条

  为鼓励小企业招用第二条(一至六)项规定人员,发挥吸纳安置就业主渠道作用,对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基础上,招用比例增加10%,贷款额度可相应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贴息比例在50%的基础上每招用(一至六)项规定人员增加10%,贴息相应增加10%,最高全额贴息。

  第十六条

  同级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主要用于补充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惩到位的有效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后,不能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经担保机构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继续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呆坏账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且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抵押物(质押物),并向反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一)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二)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第二十七条

  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判决书;

  (三)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反担保人追偿的情况;

  (四)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九条

  核销程序。担保机构申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第三十条

  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章

  贷款统计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县担保机构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

  保贷款情况,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签字盖章后,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各经办银行每月2日前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将汇总后的报表于每月5日前报人民银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各县财政部门按季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落实情况,每季5日前将上季贴息资金报表报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转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区经办银行或相关分支机构,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我市出台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其中,与本细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

  承办单位:区再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29-33213120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

  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二、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秦都区境内、年龄小于60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1.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2.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3.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4.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小额担保贷款程序

  根据咸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及《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职责》的通知(咸劳社发[2003]149号)的精神,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如下:

  1.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首先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贷款申请;

  2)《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一式三份;

  3)《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一式四份;

  4)贷款申请人身份证和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预计盈利情况及还款计划;

  7)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8)提供两个以上有稳定收入公民担保的相关资料。

  五、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

  借款人情况的初审及推荐工作。

  1.查看其户口本原件,核实借款人是否属于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

  2.核查借款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住址是否详细真实;

  3.核查借款人及担保人信誉情况;

  4.核实后,在《审核表》相关栏目签注意见,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报送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六、区再就业服务中心对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初审推荐的借款人

  情况进行统一审核,并就审核结果于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

  1.全面审核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初审提供借款人的全部资料及相关证件;

  2.按照《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格认定微利项目;

  3.审查《再就业优惠证》,《创业培训证》原件;

  4.对借款人的经营项目、实施计划、预计盈利、还贷计划、自有资金、经营场所、详细住址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评估,并严格按照《咸阳市小额贷款担保考察事项》、《咸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考察评估意见》的内容要求进行考察,提供考察评估意见,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5.经核查后,在《审核表》相关栏目签注意见,单位领导签名,加盖公章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咸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复核;

  七、咸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接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报来的借款人申请资料

  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担保贷款项目的考察评估和资料复核工作。

  1.全面审核资料,掌握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2.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并在《审核表》有关栏目签署承诺担保意见,担保中心负责人签名盖章并与经办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后交经办银行。

  八、经办银行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和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担保合同后,按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理办法,及时放贷。

  1.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进行考察评估,并在《审核表》中签署意见;

  2.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办理担保、抵(质)押手续,并及时放贷。

  第五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问题

  小额担保贷款是党和政府为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而制定的一项亲民爱民的好政策。如何把它落实好、利用好?除了下岗职工本人要建立良好的个人信用、拥有自强自立的创业精神和创业技能外,各有关部门、机构要从大局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好这项工作。目前亟需各相关部门机构加强协调,共同推进。

  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身原因制约小额担保贷款成功率

  下岗失业人员文化水平低,年龄偏大,女职工所占比例较大。他们的文化水平大多在高中以下,技能单一,严重缺乏自主创业技能。没有经过创业的培训,盲目经营。

  二是担保问题

  现在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的要求,将反担保条件由原来的房产抵押改为请第三方(机关事业单位)担保人,但这对许多下岗失业人员来讲仍然很难。

  三是额度及贴息范围过小,影响了贷款的发放力度

  目前每人贷款额度为2万,最高不超过5万,担保基金有限,只能支持小部分人员进行贷款。只有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才给予贴息,这样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限制了从事贷款人员的经营范围

  四是地区政策不同步

  原浦口地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于2003年开展,但是原江浦地区于2008年底才开始启动这项工作,目前只有江浦街道申请贷款,其他街道还处于准备阶段,尚未进入实质性的操作。

  五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较为缓慢

  从去年11月份到今年上半年,由于是新业务,原江浦地区共办理贷款2笔,金额10万,难以让人满意。主要因为:

  一、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偿还能力比较差,贷款风险较高,银行审查较为严格。

  二、贷款要求反担保大大增加了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难度。

  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制定政策,积极运作,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在推进过程中

  仍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财政、银行、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以实现经济增长条件下的充分就业。

篇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什么是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它的借款对象包括哪些什么是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它的借款对象包括哪些?下?店铺?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那么什么是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是指经借款??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担...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什么是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它的借款对象包括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什么是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它的借款对象包括哪些?下?店铺?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那么什么是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是指经借款??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政府指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承诺后,银?向下岗失业?员发放的?于?谋职业、?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民币贷款。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有较强的政策性,有?定的专项要求,开办此项业务的银?机构不太多,有此项业务需求的借款?事前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银?。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的借款对象包括哪些?下岗失业?员?额担保贷款的借款对象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员,借款?具体条件由各省(直辖市、?治区)制定,?致包括与原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从事个体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失业?员、复员退役军?未安排?作?谋职业?员、?校毕业未就业且进?了失业登记的?员、其他城镇登记失业?员和就业困难?员;吸纳上述?员就业达到?定?例的?企业或合伙经营实体。如今是?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边的?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店铺找律师进?咨询。

篇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好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

  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部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办

  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指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给

  予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符

  合《小额贷款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个体经营项目。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由经办银

  行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按照《小额贷款办法》的规定,受托

  运作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

  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

  社等金融机构。

  第二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清算

  第四条

  除东部沿海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其他省区、市微利项目

  贷款,由财政部根据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

  准,安排专项贴息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

  七省市所需微利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财政部每季度初向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含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预拨本季度贴息资金,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贴息

  资金。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关于再就业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并附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审核意见,报财政部批复。

  七省市财政部门应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

  算,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贴息贷款申请的审核

  第七条

  微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的对象是具有当地城镇居

  民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

  员。

  第八条

  微利项目贷款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微利项目贷款贴

  息,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贴息期限内,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计

  息期限计算。

  第九条

  从事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须凭劳动保障部门

  微利项目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第十条

  经办银行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对

  符合微利项目条件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微

  利项目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

  注明。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微利项目贴息贷款业务台

  账,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经办银行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

  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余,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每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地市级经办银行将贴息

  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

  收利息清单、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

  件、贷款发放凭单等。同时,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送担

  保机构核对。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

  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

  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

  所在地等内容。

  二、担保机构收到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后,在7个工作日

  内对贴息项目、贷款余额、期限、利率进行核对,出具意见报

  地市财政部门。

  三、地市财政部门收到地市级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

  后即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担保机构的核对意见后,在7个工

  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四、地市级经办银行向专员办报送拨款申请材料。

  拨款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微利项目贷款计

  收利息清单、地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担保机构的核对意

  见等有关材料。

  五、专员办收到拨款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

  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员办审核意见

  后,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财政部门应按月向财政部

  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微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反

  映本地区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额、发放笔数、本

  年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实际贴息金额和按照经办银

  行类型分类的明细情况,以及中央财政拔付或七省市预算安

  排的贴息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报送时间为下月10日以前。

  地市财政部门应比照前款规定,按月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微

  利项目贷款项目贷款贴息情况统计表。报送时间为下月7日

  以前。

  第十六条

  地市级经办银行应按月向地市财政部门报送微

  利项目贷款贴息情况,反映微利项目贷款的月度发生额、余

  额、发放笔数、年度累计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

  金额等内容。报送时间为下月5日以前。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七省市财政总部门应按季对本

  地区微利项目贷款发放和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以及存

  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微利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微利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微

  利项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担保机构应认真核对经办银行的季度贴息资金

  申请和明细表,对贴息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

  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微利项目贷款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

  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应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规范审核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

  项使用。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经

  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

  财政贴息资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

  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担保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或

  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

  正、追回已贴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

  可会同专员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操作

  程序,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七省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微利

  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篇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流程图

  借款人向原企业或社区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并提供个人相关资料

  企业或社区经认真审查并落实借款人具备和符合条件的,为其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并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师劳动局初审

  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审查并落实借款人具备和符合条件的,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向师诚信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推荐

  担保机构对借款人审查

  担保机构对借款项目审查、评估

  担保机构落实反担保措施

  担保承诺

  审核通过,签署有关合同

  办理反担保手续

  由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发放贷款

篇五: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9.11?

  【字

  号】郑政办[2003]12号

  【施行日期】2003.09.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下岗

  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3]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支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帮助其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中国银监会河南省局(筹)关于印发<河南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就业(2003)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一)具有郑州市居民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一)贷款额度。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小额担保贷款金额标准为2万元;对企业贷款金额标准为每名下岗失业人员1.5万元。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生产发展需要继续借贷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担保机构提出贷款展期申请,由担保机构及时审核并分别与贷款银行和贷款人办理相关手续。贷款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贷款担保机构、贷款银行和贷款方式

  (一)担保机构。根据市委常委会研究的意见,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不再成立新的担保机构,由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注册成立之前,此项业务由市财务开发公司承担)组成新的处(室)具体负责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该处(室)人员由市财务开发公司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任命,业务上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贷款对象与贷款额度,开展贷款担保工作。其开展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局安排。

  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受托承担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纳入财政全供,其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审核认定、项目评估、后续服务等)由同级财政提供。担保机构不得向贷款人收取任何管理服务费用。

  (二)贷款银行。市内各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由郑州市商业银行承办。承办银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简化放贷手续,方便下岗失业人员贷款。

  (三)贷款方式。担保机构与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签订统贷统还协

  议,根据审核确定的贷款额度向商业银行贷款,并按申请贷款数额20%的比例,将担保金划入承办商业银行的指定账户。商业银行应在担保金到户后按1:5的比例向担保机构提供所需的贷款额度。担保机构按季向承办商业银行足额支付属国家贴息项目的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后,由担保机构按照贷款协议及时足额向承办商业银行偿还贷款本息。

  四、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

  (一)我市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筹集;担保基金要及时足额拨入担保机构专用账户。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也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筹集,并及时足额拨入当地担保机构专用账户。

  (二)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担保机构按季计算汇总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财政部门向财政部驻河南财政监察专员办报送,财政部门按专员办审核意见拨付,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担保机构。展期贷款不贴息。

  五、贷款申请及审核程序

  市内各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自愿申请。下岗失业人员或企业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其中,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项目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企业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证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担保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社区会同街道初审。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贷款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信用情况、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张榜公示后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将审核结果报市担保中心。

  (四)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最终认定,确定拟发放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

  (五)市担保机构担保。市担保机构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拟发放贷款对象和贷款额度,按照统贷统还的原则,向发放对象提供担保。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对确定拟发放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以及开业后的政策扶持引导。其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所需经费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各县(市)、上街区、郑州矿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申请及审核参考以上程序执行。

  六、贷款发放和回收

  (一)贷款发放。由担保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协助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在担保机构统贷统还的额度内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贷款回收。担保机构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并依托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建立追偿机制。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积极配合担保机构收回本辖区内的小额贷款。对贷款即将到期的借款人,应及时进行还款提示。对恶意拖欠贷款的借款人,要在所在社区进行公开公布,通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并通过各种有效手段追回贷款。

  七、服务与监督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成立专家咨询机构,建立创业项目库,强化创业指导,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帮助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提供后续服务和支持,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降低贷款风险。

  (二)严格审查发放程序和财务监督制度。严格按照贷款发放程序,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信用评估和项目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对借款人财务监督制度,定期检查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发现并控制风险。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非贴息项目贷款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济银发[2003]8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

篇六: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2.31?

  【字

  号】晋政办发[2003]63号

  【施行日期】2003.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失业保险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发〔2003〕1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利用省、市两级政府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根据与贷款银行的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再担保,是指利用省级担保基金,由省担保机构对市担保机构在本辖区内提供的小额贷款担保,实施以实现省级担保基金对市级担保基金在担保过程中风险分担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

  担保基金

  第四条

  省、市人民政府委托由本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或其他信用担保机构作为担保基金的运作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省级担保基金运作机构;市级担保基金运作机构由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向省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市担保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及时受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省担保机构主要受理中央、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小额贷款担保以及对市担保机构的再担保业务。

  第五条

  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担保基金存放额可根据担保贷款发放额度和操作水平在各受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间调整。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余额的五倍。

  第六条

  担保基金实行封闭运行,担保机构要建立担保基金专门账户,未经

  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越职责转存和支出担保基金。按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实行单独核算。担保基金存款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担保基金存款利息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担保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可转入本金。

  第七条

  担保机构收取的担保费按不超过实际担保贷款本金1%的年担保费率计收,由同级财政支付。担保费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不足以抵偿担保业务经费支出的部分,由同级财政专项补贴。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八条

  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登记地社区提交《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并签注审查意见后,报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其中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也可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经审核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受理审核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应的同级政府委托的担保机构推荐。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级担保机构及各个社区必须按照以上规定受理下岗失业人员的申请资料,不得借故推诿。

  第九条

  担保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的反担保措施,但须充分考虑到下岗失业人员的特殊性,条件要放宽,标准要从低,服务要及时主动。

  第十条

  为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以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

  业的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规模,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评审制度。担保评审分初审和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两个过程。

  (一)初审的重点包括:借款的合法性、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信誉和能力;项目可行性、还贷可靠性;反担保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二)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评委组成,一般每周召开一次评审会。经五分之三以上评委同意担保的项目,由审批人审批后予以担保。会议评审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和担保方案摘要,由评委签注书面意见后留存。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要加强贷后检查和分析,要与借款人、贷款银行、劳动保障部门、社区加强联系,掌握借款人经营情况,随时发现贷款使用和偿还中的问题,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章

  担保代偿与追偿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对已到还款期限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报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止。

  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担保机构收到贷款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对符合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机构审核办理代

  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担保机构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贷款银行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未及时向担保机构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贷款银行未履行追索义务;

  (三)贷款银行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并未及时告知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造成贷款损失;

  (四)贷款银行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社区采取措施,开展债务追偿工作,贷款银行应给予协助。必要时担保机构可向人民法院对债务责任人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机构于次年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第五章

  再担保

  第十七条

  省级担保基金以再担保的方式适当承担市担保基金的损失。省担保机构根据可运作的省级担保基金总额,并按各市担保机构承担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任务量的大小,分配对各市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责任额度。

  第十八条

  省级担保基金对市级担保基金损失分担按再担保责任额比例为: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为70%;市属及以下企业下岗失业

  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为15%。

  第十九条

  省担保机构、市担保机构、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确定基本合作方式。接受省级担保基金再担保的市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当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具有管理市级担保基金的资格,并向省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遵守本细则规定的担保评审制度和标准,机构健全,运作规范;

  (三)具有担保基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条

  市担保机构担保的责任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在担保生效一个月内向省担保机构备案并得到回执后,由省级担保基金承担再担保责任。

  责任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担保机构在出具担保手续之前,向省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省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省级担保基金承担《再担保协议》中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担保机构受理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代偿条件成立后,先由市级担保基金全额代偿,经追偿确不能收回的,凭代偿划款证明及追偿收款等证明向省担保机构请付再担保款项。省担保机构核实无误报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对符合再担保条件的净损失按分担比例划付款项。

  在市担保机构丧失代偿能力的情况下,可由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省担保机构审查,确无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和

  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省级担保基金以应承担的再担保责任比例部分予以代偿。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由市级担保基金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省级担保基金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一)市担保机构未在再担保期间内提出再担保代偿的申请;

  (二)市担保机构放弃对其保证债务的追偿和抗辩权;

  (三)市担保机构在受理贷款担保期间及在保期间违反本细则第八至十五条的规定;

  (四)市担保机构未按再担保协议规定及时向省担保机构报告有关再担保项目的业务情况。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国土、房地产、工商、车辆管理等法定登记部门,在受理担保贷款过程中涉及有关抵(质)押登记申请时,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在规定的时限内为担保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免收登记费用。

  第二十四条

  经贸、财政、金融、税务、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执法力度。对以欺诈行为骗取担保贷款、抽逃注册资金、逃废银行债务、偷税欠税者,要在及时予以曝光披露的同时依法惩处。

  各级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可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七: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文件精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为: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由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借款人相关就业失业证明材料。借款人相关就业失业证明材料包括:

  (一)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贷款审查: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意见,将相关借款申请材料上报市担保中心。

  三、贷款担保:市担保中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办理反担保手续,并按照其贷款核查流程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符合贷款条件的办理担保手续,向我行出具贷款推荐担保书。

  四、贷款发放:市担保中心将借款人申请材料(担保中心留存一份,交我行二份)和贷款推荐担保书送交我行相关经办支行,同时通知借款人到我行办理贷款手续。

  借款人来我行办理贷款手续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未开立存款帐户的及时开立存款帐户。我行在核对借款人身份证明有效无误、贷款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填写借据、发放贷款。

  五、贷后管理: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我行和市担保中心及时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在贷款逾期3个月后,不能回收的贷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经担保中心同意后,全部由市担保中心进行代偿,从担保基金账户中进行扣划。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贷款代偿完毕后,我行继续积极配合市担保中心追偿工作,确保信贷资金全部收回。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篇八: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0.22?

  【字

  号】内政字[2004]344号

  【施行日期】2004.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字[2004]34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信贷支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贷款对象和条件。凡年龄在6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具备还贷能力并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收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贷款担保机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委托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操作,也可由盟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以下统一简称担保中心),此项业务由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管理,同时接受当地财政、人民银行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尚未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财政部门可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双方已签订协议的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条

  贷款人范围。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五条

  贷款担保基金。各盟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贷款担保基金),政府出资的担保中心所需资金主要由财政部门筹集(其它担保机构所需资金来源不限),并拨付给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单独核算。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贷款担保基金存入签订合同的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按照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发

  放小额担保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承担担保和代偿责任。出现的“代偿损失”由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予以补助。出现担保基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补充或申请上级财政部门予以弥补。

  第六条

  担保中心不得向申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或担保费。为保证担保中心业务的正常运行,由当地财政部门据实向担保中心拨付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和0.5%的手续费。

  第七条

  贷款程序。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按照本人申请,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一)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持本人申请、创业计划(贷款项目)书、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等有效证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5份。

  (二)所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旗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贷款担保、抵押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向当地担保中心推荐。

  (三)担保中心接到《审批表》后7个工作日内要进行项目信用评估、实地考察等工作。符合担保条件的,由担保中心签署其担保审批意见后将《审批表》转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确认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签署意见后告知或退回原推荐部门。

  (四)经办银行接到《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及时反馈给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反馈给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由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通知申请贷款的下

  岗失业人员到担保中心办理抵(质)押和担保手续。反担保物可以是定金、质押或留置抵押,也可委托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为其提供担保。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下岗失业人员实际贷款额的30%。

  (五)担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妥抵(质)押手续后,由担保中心出具《担保承诺书》,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承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六)经办银行可结合创建信用社区的情况,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担保门槛,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方便。

  (七)担保中心可与经办银行协商,实行统贷统还的贷款方式,经办银行按贷款担保基金在银行实际存款余额的5信提供贷款额度,在额度内按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由担保中心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控制在2万元左右,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经办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包括中央财政拨补)和各盟市财政部门各负担一半。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

  生的贷款呆账损失,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内财金[2004]103号)规定予以补偿。

  (三)盟市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1年。

  (五)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十条

  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上浮。

  第十一条

  贷款贴息。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全额贴息,即在规定的借款额度和贷款期限内(不包括展期期限),按实际借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数额,贷款展期和逾期期间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修理和种养植(殖)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微利项目的确认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的程序。

  (一)季度结息日后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盟市财政部门,并附微利项目贷款计收利息清单。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

  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贷款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二)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财政部驻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备案。

  (三)年度终了后20日内,经办银行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申领汇总情况及明细表,并附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复印件等报送盟市财政部门;担保机构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报送至盟市财政部门审核清算。

  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包括每笔担保贷款的贷款金额、担保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等内容。

  (四)盟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办银行申领贴息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的材料,报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

  (五)专员办和自治区财政厅对盟市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意见,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报财政部审核清算。

  (六)自治区财政厅于每季度末将下一季度的贴息资金预找到盟市财政部门,同时,将资金预拨情况抄送专员办。

  (七)各经办银行对小额担保贷款未及时到账的财政贴息资金不计逾期利息和罚金,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贴息资金申请的审核进度,确保贴息资金及时拨付到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担保损失追偿与代偿。经办银行每月定期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担保贷款呆、坏账及时汇总,并向担保中心移交相关手续,担保中心从收到相关手续3个月内审核确认后履行清偿责任。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位清偿的最高限额不可超过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的20%。

  经办银行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一)经办银行对已到还款期未及时归还的贷款,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并向担保中心发出《代偿通知书》。

  (二)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得到偿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可根据担保机构与其所签订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三)担保中心收到经办银行《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予以合规认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由担保中心审核办理代偿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按月向担保中心填报统计报表。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经办银行应另付清单,以便担保机构及时注销担保。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帮助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人搞好生产经营,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履行各自的职责,做好贷款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贷款的回收,对清收贷款本息应承担共同责任,保证贷款安全回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加强对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对擅自挪用担保基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参照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十月

篇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佚

  名

  【期刊名称】《中国就业》

  【年(卷),期】2003(000)001【摘

  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四个部门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的规定。明确了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贷款程序用途、贷款额度期限、贷款利率等,进一步阐明了贷款贴息项目、担保基金建立运作、担保费用承担等实际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起草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二年十二月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32.4【相关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J],;2.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贸委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J],;;;;3.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思考[J],韩卫东

  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J],无

  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在县域落实难的对策[J],马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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