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教研成果奖励制度
学校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1、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3、学校、教研组、教师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4、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镇级和校级。
5、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镇级教学成果奖:
(1)自治区内首创的;
(2)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3)在全镇产生一定影响的。
6、镇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
7、镇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镇中心校负责。
8、申请镇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学校、教研组或者教师个人,向镇隆镇中心小学提出申请。
9、两个以上学校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镇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学校或者个人联合向官成镇隆镇中心小学提出申请。
10、镇隆镇中心小学对申请镇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公布结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
出,报镇隆镇中心小学裁定。
11、镇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12、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各校参照本制度作出规定。
13、获得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14、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并给予行政处分。
1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教研成果奖励制度
XX小学课题研究管理办法及成果奖励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教师加强教育与教学研究活动,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研究课题与成果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我校教科研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发挥教科研为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是本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课程改革、学科教学、教学评价、教学管理、教学理论等方面进行学术研究的课题。
第三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课题重视实践性,注重成果性。强调研究课题必须与教育教学第一线紧密结合,从实践中总结提炼,在实践中检查验证,以教育教学实际成效大小作为衡量课题研究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
第二章
确定研究课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以及对县、市、省乃至全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第五条:具有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方法科学,步骤可行,有一定的创新与与特色。
第六条:符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趋向。针对现实问题,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应用推广价值。
第七条:课题负责人和主要参加者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较强的研究能力,并在该课题领域已进行过前期研究,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主客观条件。
第三章
课题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校长室统一负责课题的规划、评审、立项、督导、鉴定和评奖等工作,学校教务处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九条:立项课题由省、市、县教科研主管部门和申报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日常研究工作在本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条:课题承担者负责对本课题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四章
研究课题的分类
第十一条:依据研究课题的重要性,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性课题;依据研究课题的研究时限,研究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年度课题。依据研究课题的领域,研究课题分为:学科教学研究,课程研究,评价研究,教学管理研究,教研工作研究,教学理论研究。
第十二条:重点课题主要是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对全市乃至全省、全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将产生较大影响的课题;一般性课题主要是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对局部的教育改革能起到推进和促进作用的课题。
第十三条:规划课题主要是指具有较长的研究周期(2年以上),具有较强计划性和前瞻性的课题;年度课题主要是指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的课题。
第十四条:学科教学研究主要是指各学科开展的教学理论和实践研究;课程研究主要是指课程教材改革与建设研究,以及课程管理研究;评价研究主要是指针对学科或综合性教学质量评估开展的理论、方法、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教学管理研究主要是指教学业务管理、教师培养、教学研究活动的开展等方面的研究;教研工作研究主要是针对教研室工作的性质与职责,从提高工作效益与工作水平出发而开展的自身建设方面的研究;教学理论研究主要是指学科或综合性理论研究。
第五章
申报和申报人
第十五条:课题申报原则上实行限时受理、定期评议的办法。校级课题一般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
第十六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师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申报受理,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申报个人或单位须填写统一制定的《申报表》。《申报表》须经所属年级组和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学校申报课题原则上先报送区教研室,个人申报由各教研组上报校教务处。
第十八条:重点课题或规划课题的申报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其它课题的申报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第十九条:同一时间内同一申报者只能申报一项课题。
第二十条:没有充足理由未完成所负责课题者,2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六章
规划、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依据我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研究课题指南》,供研究选题参考。申报者也可自定其它课题。在每年立项课题中确定一批区重点课题。
第二十二条:申报课题经校教务处初审,由区教务处领导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由区基础教育教学课题规划办公室下达《立项通知书》。
第七章
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立项课题由校长室和教务处和课题负责人共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所有立项课题,教务处将采用多种方式不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研究情况。每年的1月和6月底之前,每个立项课题必须向教务
处提交学期内课题阶段性小结报告(内容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验开展情况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五条:立项课题在研究时,应建立必要的档案和记录,以备查阅。
第二十六条:课题研究中,课题申报人应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对“实施方案”确定的研究目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不能随意改变,如需作重大改变,则须书面报告,经课题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研究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无法进行时,课题负责人应主动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向教务处提交报告,阐明理由,并提出终止要求。
第二十八条:出现以下情况的课题将作中止研究处理。中止研究的课题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处理。
1、课题立项后,无故不提交学期内课题阶段性小结报告;
2、在规划到期后,没有形成成果,或者形成的成果与预期目标太远的。
第八章
课题的经费
第二十九条:研究课题经费原则上由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条:课题负责人应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地编制研究经费的开支计划(经费预算)。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该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在财政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课题负责人有权按照研究计划和研究经费预算支配经费。
第三十二条:课题研究完成后,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必要的财务审核。
第三十三条:对于被撤销的课题,根据性质终止或追回课题经费。
第九章
课题结题与鉴定
第三十四条:课题负责人应按计划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课题完成了符合《申报表》中所承诺的课题成果,即可结题。学校按照实际情况,每学年做一次结题审批工作。
第三十五条:研究课题结题时,课题负责人应对研究结果进行总结,并写出结题报告。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材料内附课题研究的主体报告和附件;附件包括主要研究成果、反映研究过程的主要资料(包括文字、图表、音像、实物等)。结题报告经审核通过,发给结题证书。
第三十六条:课题研究成果的形式分为:研究报告、科研论文、专著、教育产品(仪器、教具等)等。
第三十七条:已立项的课题,到期因故不能完成,课题负责人应以书面的形式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课题研究的要求,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延长。原则上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未能按时(含延长期)结题的课题,将被撤销。
第十章
成果推广与评奖
第三十八条:成果的推广是进行课题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课题价值,产生出效益的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工作。课题负责人应重视成果的推广工作,并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确保研究课题的推广。
第三十九条:对课题研究开展较好的以及成果推广比较好的,学校每年评选出教科研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篇三:教研成果奖励制度
教育教学及研究成果奖励办法(精选五篇)
第一篇:教育教学及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教育教学及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校教职工做好工作,搞好教育教学研究,发挥特长,勇于学术探讨,切实做到对学生加强素质教育的同时,重视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教育、教学、处室工作人员,开展专项工作与研究等方面获得成果者,均享有获得奖励的权利。
二、奖励项目:
(一)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总结成果奖:
1.结合本专业实际撰写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2.学术讲座发表的论文;
3.各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放的论文稿件;
4.某项工作的研究专著;
5.文学、美术、音乐发表的作品;
6.科技发明及国家确认的专利项目。
(二)培养专长学生辅导奖:
1.学生参加各学科知识大赛获奖的辅导老师;
2.省、市、县体育运动会获得较高名次运动项目的教练员;
3.学科统考,高、中招考试在市、县两级获得总分或单科前三名的任课教师;
4.后进变先进的班主任、级段长。
三、评选办法:
(一)学校成立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教科研组和有关领导组成;
(二)论文、专著由评审小组评出获奖名次。已发表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专著均在获奖之列,以报刊级别定出获奖名次;
(三)体育竞技获奖,以上级颁发的奖牌、奖杯、奖匾、锦旗为凭,决定在校获奖名次;
(四)学科知识竞赛、统考、高中招考试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为准;
(五)后进变先进奖,由同段的班级和同部级段公认,政教处考核属实的班级、级段。
四、奖励办法:
(一)坚持荣誉奖为主、物资奖为辅的原则,根据学校经济状况,确定奖金数额。
(二)科研成果突出,影响很大,甚至获得专利权者可获得重获。
第二篇: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质量,加快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将我校建成标准化的特殊教育学校,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目的第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主要目的:保证教育教学研究的顺利开展,使我校教育教学研究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研究的管理工作;鼓励教职员工为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爱岗敬业,努力钻研教学、管理业务,参与国家、省、市级教育教学课题,撰写教育教学论文,编写校本教材,参与特殊教育教学各类交流活动和展示教师才华的专业竞赛。
三、规范
第三条
我校的教育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在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保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严格、严密、严谨的科学作风。应对自己申报的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如发现有违背教育工作者道德行为准则的行为,经调查核实,将撤消奖励、通报批评、责令其消
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奖励形式和方法
第四条
奖励主要分为表彰、发放奖金和推荐优秀三种形式。
1、奖励有以下几类:
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五个等级,均给予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2、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级的划分。
(一)特等奖:
1、在全国、省(部)级教育教学论文、成果评比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
2、在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成果评比获一等奖的项目;
(二)一等奖:
1、在全国、省级教育教学论文、成果评比获三等奖的项目;
2、在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成果评比获二等奖的项目;
(三)二等奖:
1、在市级教育教学论文、成果评比获三等奖的项目;
2、全国、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三等奖:
1、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
2、在各专业教学会年会上获奖的论文;
3、已在校内使用的校本教材。
(五)优秀奖:
1、在各专业教学会年会上发表的论文;
2、在校刊上发表的论文;
3、已在校内使用的自编教学辅助用书。
(六)实验室建设,教具制作及多媒体教学课件等成果,根据其制作的科技含量、设计、制造难度、水平、教师参与程度、应用广泛程度等具体定出其相应等级。
第五条
奖励标准
特等奖:300元;一等奖:200元;
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
(七)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教务处每年组织一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评奖活动,对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进行奖励。奖励分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为100元、80元、50元。
第六条
奖励实施方法如下:
每年9月为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申报时间,凡获得各类奖项的教师可将获奖证书连同复印件,已出版的校本教材需将原件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审评,并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
实施细则:
1、论文(成果)应为第一作者,教材(或专业书籍)应为主编(或副主编),如果是第二作者(及第二作者以下的其他作者)和参编,则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2、本条例的奖励为一次性的校内奖励,即每一项成果(论文、教材)只给予一次奖励。如有项目重叠,则取较高者。
第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海林市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篇:振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教科研究成果奖励制度
振华学校
2011.09振华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的教学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我校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以及江苏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它包括:
1.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第三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第四条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的数额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
定。在同等条件下,对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优先考虑。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报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办学方向,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贯彻落实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提高教学质量有较大意义,在校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2.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3.有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校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有相关的教学研究论文。
4.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评奖的教育教学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若需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5.必须是完成人近四年内所取得的,并经过二年(含二年)以上实践,表明该成果的确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的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6.申报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完成人,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
(2)必须是在我校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则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育教学成果;
(3)对于跨校合作的成果,必须是以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主持人;
(4)必须是直接参加了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5)校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项目一般应由教授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
(6)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评审标准
特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和突破,实践上取得显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有特殊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一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突破,实践上取得明显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重大作用,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在实践中取得成效,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较大作用,在校内处于先进水平。
第七条申报程序
1.由申报人填写“南京农业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二份;
2.将申报书及同版Word文档和反映该成果的其它主要材料报所在单位初审;
3.单位负责人根据初审结果填写单位意见;4.各单位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教务处。
第三章评审
第八条
成果的评审程序
1.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及其材料进行认真
审阅,并根据教育教学成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确定推荐等级后,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其中校级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要以powerpoint形式向评审组作成果概述,并接受提问和答辩。
2.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听取专家组的工作报告后,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推荐意见,审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奖励名单。
3.奖励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张榜公布十五天,接受全校教职工评议。
4.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者(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需对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议。
5.异议期后,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奖励
第九条学校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前5名)发给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获校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学校将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和成果质量,推荐部分项目参加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章其它
第十二条学校要求所有申报教学成果奖的课题组和个人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和出示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查出,学校将撤销相关奖励,并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
平利县城关第三小学教育教学效果奖励办法(讨论稿)
为了调动全体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充分肯定教师的辛勤劳动,鼓励教师争先创优,全面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考学科奖
1.学期末统测年级组单科成绩获全县第一名,该学科组奖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000元,在学科教师团队内按贡献份额分配(落于全县二分之一的教师不享受奖励)。
2.六年级参加全县会考年级组单科成绩获全县第一名,该学科组奖5000元,第二名4500元,第三名4000元,在学科教师团队内按贡献份额分配(落于全县二分之一的教师不享受奖励)。3.依据平利县教研师训中心提供的三率计算的教学效果分数,及格率第一名600元,第二名500元,第三名400元;优秀率第一名600元
第二名500元,第三名400元。
注:以上奖项重复累计。
二、非统考学科奖
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思品、科学等进行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的考查性学科,以学校为单位进行期末考核,第一名奖励300元,第二名奖励250元,第三名奖励200元,接续依次递减20元。注:六年级按综合学科会考奖励,其他学期均按所带学科参加各项活动情况予以考核。
三、教学进步奖
语、数、英等学科每学年第一学期与第二期进行比较设进步奖,在全县本学科内每提升一个名次,计奖100元。
注:按科任教师所带班级考核。
四、管理责任制奖励
管理层分包到年级组,奖惩随年级组。
五、其它教学活动奖
1.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奖(以证书为准)
国家级800元
省
级500元
市
级200元
县
级100元
注: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是教学教研部门举办的主题专项赛课,应以现场作课形式进行,光盘报送形式减半执行。2.教学论文奖
(1)论文、案例、设计评比交流奖(以证书为准)
国家级100元
省
级80元
市
级60元
县
级40元
(2)论文发表奖:教师教科研论文在报刊、杂志等国家正规期刊公开发表的按稿费的同等数额学校发给奖励。(以原件和稿费通知书为准)
注:此项奖励只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论文交流评选活动中获奖作品。
3.学科竞赛辅导奖(以证书为准)省级
150元
市级
100元
县级
80元
注:本项奖励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辅导学生撰写论文、征文、演讲、讲故事、科技制作与创新、文化知识竞赛等。集体活动只计最高奖,计奖人数不超过3人。4.课题结项奖(以证书为准)国家级2000元
省
级1500元
市
级200元
县
级150元
注:此项奖励属于在学校登记申报和教师国培继续教育的指定课题范围,个人参与的民间学术团体不计。5.教师教学竞赛奖(以证书和上级文件为准)国家级800元
省
级600元
市
级400元
县
级200元
注:此项奖励指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课件教具制作及其它教学竞赛。
6.体育竞赛奖(以上级竞赛成绩通报的文件为准,均为奖励辅导团队)。
(1)综合团体奖
第一名:1500元
第二名:1200元
第三名1000元
注:此项奖励指市、县综合性的中小学生体育竞技。(2)体育单项锦标赛奖
第一名:1000元
第二名:800元
第三名:500元
7.文艺汇演、艺术展示、英语短剧奖(以上级竞赛成绩通报文件为准)
第一名:900元
第二名:600元
注:此项奖励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生重大节日庆祝活动。
8.教师参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文化、体育等单项竞赛活动,视其参与程度、节目规模、排练时间、获奖等级酌情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同时给予辅导人员一定的奖励。(以上级竞赛成绩通
报文件为准)
六、宣传信息奖(以原件为准)
1.在省、市、县委、政府网站发送信息每采用一篇奖励撰稿人60元;
2.在教育系统网站发送信息每采用一篇奖励撰稿人50元;
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县级报纸、电(视)台及各级教育信息网外宣任务应作为工作量由学校宣传信息员完成,不计奖励。
第五篇:优秀研究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工运研究会优秀研究成果
评
选
奖
励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工运研究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我区工会干部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人运动和××工会发展规律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为推动××经济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工运研究会会员、××工会工作者和党政领导等人士写成的有关××工运和××工会工作方面的专著、论文、编著、调研报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要求,均属评选奖励范围。非研究成果(如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时事新闻、文学创作、统计资料等)不属于评奖范围。
第三条
×××××工运研究会每两年进行一次工运研究成果评选奖励,评奖工作采取个人申报、集中评选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评选奖励工作由×××××工运研究会理事会领导,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评选奖励工作所需经费在区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基本标准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
民同志的“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在学术上有科学创见,在实践上取得明显的效益,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有鲜明的××特色,对于××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七条
优秀研究成果评奖,分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四个等级。其具体标准是:
一等奖:科学地阐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提出十分有价值的新观点、新方法,在学术上有重大突破,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二等奖:能够科学地阐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新观点、新方法、具有较高的学术性和应用性。
三等奖:能够正确地阐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提出新的观点或方法,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优秀奖:对于说明或解决××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中的理论或实际问题具有积极作用,观点有新意,结论正确,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应用性;
第八条
×××××工运研究会评定的优秀研究成果,均按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向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金或奖品,以资鼓励。
第九条
获奖研究成果作者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发给每人联名获奖证书各一份,奖金按获奖等级只发一份,由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申报参加评奖的研究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曾在正式出版社或报刊上发表;
2、曾在×××以上工会组织主办的刊物上发表;
3、曾在各级××系统学术研讨会上交流并被选入论文集;
4、虽未被各类出版物、刊载,但已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或借鉴,且效益明显。
5、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其发表或被采用的时间,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两年的1月1日,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
凡申报参加评奖的作者,均需填写由×××××工运研究会统一印制的《×××××工运研究会优秀研究成果评奖申报书》;同时
提交参评成果的佐证材料(证明成果曾被有关部门采用或曾在报刊上发表)。
第四章
评选
第十二条
对参评研究成果的评价,主要从成果的思想性、理论性、学术性、应用性、研究方法、结构安排、逻辑文字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按其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大小确定其是否中选和所评入的等级。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成果的评选采用终评制,由理事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确定参评的每项成果能否中选,均须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评审组半数以上的成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表决,得票多者中选。
第十五条
成果评选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秉公评选,严禁作弊。
第十六条
参加评选的成员,如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成份,一经发现,取消其参加评奖的资格,已获奖励的,应向作者追回奖金和获奖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工运研究会。
第十八条
本法办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四:教研成果奖励制度
西里幼儿园
教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一、实施目的为提高我校教育科研整体水平,发挥教育科研的先导作用,鼓励更多的教师参与教育科学研究,涌现更多的高质量的教科研课题和教育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范围
1、凡在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科研成果评审、教学研究成果评比以及其他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成果。
2、出版的学术性教育、教学专著(编著),主编(参与主编)并经国家或省级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材。
3、在国家级具有权威性的综合性教育刊物(如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课程教材教法等)或学科性教育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4、通过鉴定的各级各类课题或课题获奖成果。
5、在每届市级及以上“教科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中被评为教科研先进的集体和个人.
6、非文字型研究成果(如教学技能比武、活动设计、实物发明等)不属教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三、奖励金额
1。教师申报的教育科研课题被批准立项的,奖励分值:
县级
市级
5省级
10国家级
202、教师主持研究的教育科研课题,经相关部门鉴定结题的,奖励分值:
县级
5市级
10省级
20国家级
303、教师主持研究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研究报告),经相关部门评选获奖的,奖励分值:
县级
5市级
10省级
20国家级
304、出版的学术性教育、教学专著(编著)每项分值100-300分(视出版社和著作的影响力而定),与人合著成果每项分值100-200分(视合作与分工情况而定);主编(或参与主编)教材每项分值100-300分(视承担编写量而定)。
5、国家级具有权威性的综合性教育刊物(如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课程教材教法等)或学科性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奖金:一类及以上刊物每篇500分,二类刊物每篇300分。省级刊物每篇200分,市级刊物每篇100分.
四、认定办法
1、奖励认定由学校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2、各级获奖成果以获奖文件为准,须盖有国家教育部(含所属司、局)、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等各级单位行政图章。
3、本条例未列入的其它由省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行政处室(盖章为准)组织的学校或教师获奖成果、论文视为单项教育研究奖.
4、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以著作、教材样本及有关文件为准.
5、国家级刊物发表的论文以刊物原件为准.
五、奖励原则
1、奖励分值必须奖给成果(论文)实际主持人和作者,不得挪作它用;
2、集体获奖奖金由获奖成果主持人根据参与者的工作量、贡献合理分配;
3、省、市有关部门另行拨发的省、市级获奖(评)成果的奖分不计入本奖励额度;
4、同一科研成果,以最高奖项为准,不累计发奖;
5、教育类、社科类外,其它部门、系统的课题不属奖励范围。
篇五:教研成果奖励制度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我校人员教科研工作积极性,发挥教科研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有关科研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为署名单位发表论文、著作等教科研成果,或以学校名义承接科研项目,获得成果奖励的本校人员,均为奖励对象。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科研成果奖根据参评项目分设著作奖、论文奖、发明专利奖、文艺创作奖、教科研成果奖、学会奖等。不同类别及等次计以不同奖励金额。
第四条
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国家示范项目建设等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
凡是未纳入奖励范畴的研究成果,若需列入奖励范围,原则上由成果完成者本人向所在院系或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院系或部门提交到科研处,再由科研处提交到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
奖励方法
第六条
与社会单位合作完成,学校排序处于第一位的,按相应标准的100%核算。学校排序处于第二位但含第一成果完成人的按30%折算。学校排序处于第三及其他序位的按10%折算。
第七条
多人合作完成的各类成果,其奖励办法如下:
(一)两人以上合作的著作(教材),由第一主编按参编人员实际承担的编写任务提出分配方案;或按下表的“排序及分配比例”方法折算。
(二)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只取前两名。按第一作者70%,第二作者30%比例分配。
(三)合作完成的教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等,排名以项目立项时项目主持人提供的人员清单为核算依据,或按照项目评审书,或项
目,或最终成果的排名顺序,按下表的“排序及分配比例”方法折算。
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序及分配比例表
第八条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情况按最高奖项统计,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实施与奖励
第九条
科研成果申报与奖励工作流程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每年年末科研处下发科研成果申报通知,各有关部门按要求组织本部门教职工如实填写《科研成果统计表》。当年科研成果未能计入当年统计的,计入下一年度,对上年度的科研统计不再调整。
(二)各有关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对本部门所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连同成果原件和有关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上报科研处(编著、论文复印件含封面、目录页、版权页、封底)。
(三)科研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原件和复印件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后退还原件。复印件汇总存档。《科研成果统计表》—式四份,经科研处确认后,由科研处、人事处、所在部门及个人各持一份,作为科研奖、科研津贴和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所申报的教科研成果等必须为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以出版物、鉴定书、奖项证书、通知文件等原件上标明的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一般人员的成果由所在单位集中统计;校领导的成果由学校办公室集中统计;离退休人员的成果由学校离退休处集中统计;科研成果单位署名为“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的外聘人员由用人单位统计。
第十三条
申报的成果材料要实事求是,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一经核实,由学校批准后撤销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学校科研处。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有争议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篇六:教研成果奖励制度
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教科研管理工作,调动和鼓励教职工从事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科研评价的导向作用与激励功能,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不断提升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本着立足现实、着眼长远、不断提高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科研成果奖励原则和范围
(一)奖励原则
1.“我校”冠名原则;
2.注重原创,突出应用;
3.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教师以及各部门从事教研、科研及技术服务等所取得的成果。共分为论文类、学术著作(教材)类、教科研项目类、教学改革与建设类、成果获奖类等。
二、奖励标准
(一)论文
1.论文奖励标准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0000元/篇。主要包括《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编)、《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与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主办)收录的学术刊物。
(2)在其他全国统一刊号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0元/篇,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3)在其它非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奖励300元/篇。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重要报纸上发表2000字以上的专业学术论文(不含书评、综述、人物介绍)可视作“核心期刊”,按核心期刊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在其他省级以上报纸发表奖励1000元/篇,市级300元/篇。
2.论文的发表及字数要求具体参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不足字数的论文按相应标准的二分之一计算,论文集或增刊不计。
3.论文如为多人合作共同署名发表,按署名先后分别计算,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占70%,其他作者平均分配。
(二)学术著作(教材)
1.学术著作奖是教师首次公开出版的同本人专业相一致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著作给予的奖励,不含工具书、教材、科普读物等。
(1)学术专著。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3万元;非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出版,每部奖励2万元。
(2)合著奖励。合作编著的学术著作按实际参编字数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国家级专业出版社按80元/千字给予奖励,非国家级专业出版社按
60元/千字给予奖励。担任著作主编、编委、成员等角色,国家级出版社按2000元、1000元、500元,非国家级按1000元、500元、300元给予奖励。
(3)个人专辑出版发行。以独创性、原创性和学术性以及示范性、指导性和规范性为原则的演唱、演奏等音乐创作专辑,60分钟以上正式出版的个人专辑或者在唱片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出版的个人专辑奖励5000元。
(4)凡由学校资助出版的专著不属于此项奖励范畴。
2.教材
(1)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每部奖励2.5万元(独著);主编(第一)按每部10000元给予奖励,主编(第二)按每部5000元给予奖励,其余主编、副主编、参编及主审按每部2000元给予奖励。
(2)编写其他正式出版教材,每部奖励1万元(独著);主编(第一)按每部2000元给予奖励,主编(第二)按每部1000元给予奖励,其余主编、副主编、参编及主审按每部600元给予奖励。
(3)合作编著的教材按实际参编字数给予一定奖励。编写规划教材,国家级出版社按80元/千字给予奖励,非国家级出版社按60元/千字给予奖励。编写非规划教材,国家级出版社按50元/千字给予奖励,非国家级出版社按40元/千字给予奖励。
(4)国家级规划教材必须有国家教育部教材编写委员会的委托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5)凡由学校资助出版的教材不属于此项奖励范畴。
(三)教科研项目
1.教科研项目的奖励范围为成功立项并按期完成的国家、省、市、校级教科研项目。
2.资助额度
(1)国家、省级政府行政部门主管的重点(或指令性)教科研项目分别资助30000元、20000元,一般项目分别资助20000元、10000元。
(2)市级政府行政部门或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立项的市校级教科研项目,资助3000元。
3.由我校教师主持、其他单位人员参与的合作项目按资助额度的80%进行资助;我校教师参与的其他单位人员主持的横向项目不予资助。
4.教科研项目采用“报销50%+奖励50%”的方式予以资助,即项目立项后,学校开始资助,由相关人员凭票据进行报销,最高限额为项目经费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学校一次性奖励项目经费的50%。
5.教科研项目奖金的分配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完成的工作任务和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四)教学改革与建设
1.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重点(特色、骨干)专业建设、重点实训室建设、在线精品课程建设、新专业申报、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等。
2.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学校制定的《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在线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五)成果获奖
1.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在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特等、一、二等奖,每项分别按国家级(教育部)50000、30000、20000元,省部级(教育厅)20000、10000、5000元,市校级2000、1500、800元给予奖励。
2.教科研项目获奖
教科研项目在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按国家级15000、12000、10000元,省级5000、4000、3000元,市级1000、800、600元给予奖励;校级项目结题被评为优秀的每项奖励500元。与其他单位合作的项目成果获奖,按作者人数的平均值给予奖励。
3.发明专利奖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获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获外观设
计专利,每项奖励1000元。发明专利授权人必须为“我校”,否则不予奖励。
4.学术著作(教材)奖
学术著作(教材)在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评比中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每部分别按国家级2000、1500、1000、800元;省级1000、800、600、400元。与其他单位合作论著获奖,依据上述奖励标准、按作者人数的平均值给予奖励。
5.学术论文奖
学术论文在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一、二、三等奖,每篇分别按国家级1500、1000、800元,省级800、600、500元,市级(含学校)500、300、100元给予奖励。与他人合作论文获奖,按作者人数的平均值给予奖励。
6.教学竞赛、文学、艺术类作品获奖
(1)教师参加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其中国家级奖励3000、2000、1000元,省级奖励1000、700、500元,市级奖励500、300、200元,校级奖励300、200、150元。教师辅导学生参加竞赛获奖,奖励依据上述标准减半。
(2)文学、音乐、体育、美术、书法、摄影等艺术作品在各级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奖中获一、二、三、优秀奖,其中国家级奖励1000、800、600、400元,省级奖励500、400、300、200元,市级奖励300、200、150、100元。与他人合作获奖,依据上述奖励标准、按参与人数的平均值给予奖励。教师辅导学生竞赛获奖,奖励依据上述标准减半。
(3)经学校同意,在本专业学会、协会组织的评奖中获奖按降一级的办法给予奖励。
(4)正式发表的文学、艺术等作品,每篇(幅)按国家级300元,省级200元,市校级100元奖励。
三、奖励流程
1.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个人或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核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教研处。
2.教研处负责申报材料的复核、确认和汇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公示的奖励项目有异议,公示期内可向教研处提交书面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3.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上报校党委会议审定。
4.向人事处提交奖励性绩效工资申报单,发放奖金。
5.本办法所有奖金发放给第一完成人或责任人,由其主持进行分配。
四、注意事项
1.教科研成果一般按半年或年度统计,于次年教师节进行表彰奖励。
2.申报教科研成果奖须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1)论文,提供复印件1份,含检索页、杂志封面、目录页、论文等。
(2)学术著作(教材),提供原件1本,复印件1份,含检索页、封面、版权页、目录页等。
(3)教科研项目,提供立项通知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结题报告及项目相关成果等。
(4)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参照学校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5)成果获奖,提供获奖文件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3.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署有“我校”字样,否则不予奖励;除论文、学术著作(教材)外,其余成果学校必须为第一承担单位,否则不予奖励。
4.各类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按有关规定执行。
5.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奖励或暂缓奖励:
(1)摘要、访谈、宣传性报道等非学术性论文;
(2)成果权或署名权有争议者;
(3)成果有侵权或剽窃行为者;
(4)在学术刊物的增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
6.获得各类奖励的个人或团队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出,立即追回所发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教研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它教科研成果,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教科研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