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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3-08-17 11:5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是指在国家财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对财政资金的开支、使用、利用和监督等进行统一管理的规章制度。

  一、目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的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的正确用途,有效地防止财政资金的流失和腐败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准确、合理开支。

  二、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财政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管理体系,包括资金预算、结算制度、资金拨付制度、资金使用制度、资金监督制度等,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2、明确财政资金的规模、类型和用途,健全财政预算制度,确保财政收支平衡,合理配置财政资金。

  3、根据财政法规,建立和完善财政资金的结算制度,明确财政资金的存放、结算、支付和财务报告的形式和要求,确保财政资金的正常结算。

  4、确定财政资金的拨付方式,明确拨付财政资金的权限,规范财政资金的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准确、合理拨付。

  5、明确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建立严格的资金使用制度,规范财政资金的使用流程,确保财政资金的严格控制和合理利用。

  6、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的监督制度,落实财政资金的监督责任,加强财政资金的审计和监督,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和正确使用。

  7、定期对财政资金管理进行考核,分析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财政资金管理经验,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

  三、原则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是遵循国家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财政资金的公正、公开、透明、节约和绩效原则,强化财政资金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有效管理。

  四、执行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工作,由国家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正确使用。

  五、制定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由国家财政部门负责,在参考国家财政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供各级财政部门参考执行。

  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是国家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它的实施对于确保财政资金的正确用途、有效地防止财政资金的流失和腐败行为,以及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准确、合理开支等有着重要意义,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篇二: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3、负责接收国库股(支付中心)移交的收入和支付票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及时与国库股对账.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益。二、国库股(支付中心)主要职责1、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资金调拨计划申请,负责进行审核和办理调拨业务,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2、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负责进

  行审核、支付票据的打印、核对,并送银行办理转账,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3、负责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并交业务股室做账.4、负责办理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往来结算,每月按时与银行、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三、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1、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登录大平台,录入项目预算资金的调拨计划申请,并打印纸质调拨计划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审签后,提交国库股相关人员进行计划审批,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2、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管理要求,登录财政专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签批后,提交国库股(支付中心).3、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审核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复核和稽核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并盖齐银行预留印鉴,送交银行转账。4、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移交给业务股室。5、业务股室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及时进行项目会计核

  算,督促财政专户资金的支付和项目的实施。6、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每月按时与银行核对各财政专户存款后,打印纸质《财政专户资金对账单》,送交业务股室对账.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图(国支付库中股心)①调拨申请业务股室④支付申请收款单位②办理调拨⑤办理支付国库财政专户⑥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预外资金专户③调拨项目预算资金

篇三: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财政专户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应报财政部核准。省级财政部门需向财政部报送开立财政专户申请报告,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附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

  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二)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应提供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三)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或转贷转赠资金的,应提供与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四)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第九条

  财政部应及时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开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财政部门补齐材料。对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或收到补齐的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财政部门签发《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附2)。对不同意开立财政专户的,应及时通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以下财政部门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开

  户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后,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3),由省级财政部门按月汇总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应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二)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四)其他按规定须报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财政部门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一)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二)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三)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四)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五)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六)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

  第三章

  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二)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资金量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下级财政部门与上级财政部门同城的,下级财政部门可采用上级财政部门同类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招投标结果。

  第十六条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厅(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七条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过程中,应采取综合评分法对投标银行或集体决策备选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选择开户银行。综合评分法由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

  (一)评分指标至少包括经营状况和服务水平两方面,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定相关具体指标。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二)评分标准主要明确各项评分指标的权重和计分公式。经营状况指标所占权重不应低于40%。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细化开户银行招投标程序、集体决策程序、评分指标、评分标准等规定。地方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暂未实现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应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通过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收缴社会保险基金的,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二十五条

  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其他财政专户资金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财政部门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省级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财政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财政部备案;省以下财政部门应将操作办法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准,并将全年开展保值增值操作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开展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的财政部门应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财政部门应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资金收付各环节之间的有效制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信息系统,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将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行动态监控,发现违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督促纠正。

  第三十四条

  上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财政专户管理情况,跟踪监督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资金收支、余额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职责分工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内设国库管理机构、预算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机构的财政专户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三)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四)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五)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二)登记业务台账;(三)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在财政专户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三)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四)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五)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财政部开立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xx〕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篇四: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宁东能源的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的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专项拔款财政安排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集中管理,突出重点;

  (三)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统一支付,严格把关;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的条件包括: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二)有明确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

  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批程序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拔付。申请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财审局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二)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项目库,项目库由财审局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使用。需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包括年初预算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申批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各业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审局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审局审核,后经政府审批。

  第七条

  财审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专项资金应尽可能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

  (二)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拔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

  分配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拔付程序进行拔付。

  第九条

  财审局应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拔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之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名称或调整预算的,业务部门需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财审局应当会同业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

  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

  排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是否明确;

  (二)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三)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拔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千万资金损失、浪费;

  (五)会计核算有无帐无设帐、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财审局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检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财审局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财审局、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追究机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的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拔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善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财审局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

  (三)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实施。

  第二篇: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草案)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2,职责

  2.1,财务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的资金预算编制、财务评价,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账户管理、使用审核、向政府职能部门支付报告提交、资金支付,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

  2.2,项目申报与实施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

  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2.3,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内部加工、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以及协助外来施工、安装等。2.4,公司高层领导: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董事长负责专项资金支出的最终审批。3,管理要求

  3.1,专帐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或由财政部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2,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

  3.3,资金配套:公司自筹资金按照批复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

  3.4,专班负责:对项目实施建立领导小组和专班,指派公司级领导具体负责,保证项目按既定的要求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有效、合规使用。

  3.5,阳光运作:实施方案主动邀请专家论证、接收咨询,工程和大宗采购实行招标投标,所有工程和大宗采购有合同、有正规发票,工程建设推行监理制。

  3.6,档案管理:对项目全过程收集和建立档案资料,包括项目申报、审批、设计、建设、监理、质监、施工、安装、采购供应、单项验收等各环节。

  3.7,内部监督:公司财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审计人员均

  有权有责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公司定期或项目完工后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问责、整改、完善,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合规、有效。3.8,外部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主动接受质监部门检查、主动送检,资金使用主动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管和检查。

  4,专项资金的使用流程

  4.1,订立合同:项目涉及的工程、大宗采购均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投标,一般物资采购或小型零星工程可采取比价办法处理;所有工程、采购、安装等均应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标的、技术要求、双方责任义务、验收办法、资金支付办法、质保期等内容。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合同须由董事长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有效。无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请支付资金。

  4.2,预付款与形象进度款:预付款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由项目专班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形象进度款须由工程实施工方提出申请、监理和专班现场人员审核、专班领导批准后,提交付款手续送批。最后一批款项的支付应在竣工验收之后。

  4.3,分包的验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达到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由分包人提出,项目领导小组和专班、财务与审计人员、必要的外部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专项评价、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的依据。

  4.4,尾款与质保金的支付: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质

  保期满由项目专班或工程实施人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支付。4.5,发票与审批:所有资金支付均须取得相应的正规发票,并取得董事长签批。无发票的或发票不合规、或者无董事长签批的,财务部拒绝支付资金。5,项目验收

  5.1,预验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项目领导小组申请预验收。预验收的目的是系统检查、确认项目建设全面完工,具备试运行的条件。预验收由专班、公司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人员。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督查各分包单位整改。

  5.2,竣工验收:项目试运行达到项目计划书的各项指标后。可以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参加。6,奖罚

  比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7,其他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表1:设备设施验收报告

  表2:安装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表3:基建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

  表4:预验收申请书

  表5:预验收问题整改通知书

  第三篇:事业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本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具有特定用途的、获得批复或批准,并由本单位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财政专项补助、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统一核算,划清与日常业务收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

  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工作。

  3、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项目采购、证照申办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使用部门等进行项目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汇报进展。

  3、划拨/审批:财务科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到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及使用手续。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本单位自有资金同步配套。财务科负责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本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本单位审计科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本单位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项目(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及结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本办法由财务科及相关科室负责解释。

  七、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年*月*日

  第四篇: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

  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

  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

  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企业担保金。

  (十)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第十条

  中央财政根据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按照2%的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各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任何费用。

  中央财政提取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依据补助地方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不含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分配地方使用。其中安排到县级的比例不得低于90%。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

  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需要,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或者比照中央财政提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的比例,从地方财政本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安排或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规模及具体比例、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扶贫开发投入渠道,加大整合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各类资金的力度,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财政部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指标。

  财政部采取提前下达预算等方式,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一定比例提前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收到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款文件后,及时将资金下拨到县(市、旗、区),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办拟定补助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的分配方案。

  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拟定以工代赈资金分配方案。

  国务院扶贫办商财政部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和扶贫办。发展改革委下达以工代赈计划,财政部拨付资金。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林业、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要加强相关财政扶贫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四)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使用管理情况报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报告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五)上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民委、农垦、林业、残联等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政策和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制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财政上提前下达预算的所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本1月底前报送资金使用计划;本下达预算的有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须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兵团财务部门于中央财政下达预算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等内容,并作为绩效评价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各地应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制

  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支持的项目和资金额度要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给予补助,在所在行政村进行公告、公示。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分账核算。负责报账的具体层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中央财政在发展资金中每年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办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结果对有关省份给予奖励补助。

  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备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须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资金申报资格和程序、资金补助方式、资金使用与拨付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等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篇: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终版)

  鄞州区镇乡(街道)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促进镇乡(街道,以下简称镇乡)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鄞政办发[2008]7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以外,政府明确具体项目、指定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镇乡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引导、各类资金配套原则;

  (三)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的原则;

  (四)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

  第五条

  财审办根据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在各分管领导、镇乡长逐项审核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部门预算草案,报党政联席会议审定,由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街道报区政府批准)。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各部门、单位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各部门、单位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经费不足的,财政不

  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安排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由财政统一收回。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七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涉及到下属事业单位、村、企业和个人的资金,财审办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拨付。第八条

  财审办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和上级主管理部门安排的资金统一集中在基本建设专户核算。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施时由各部门、单位(核算中心)申请,财政按年初预算进行审核,按进度和内容按实拨付。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建设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管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出具审计决定书,报区财政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结余,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对专户中核算的项目,完成后的结余应上交财政;专户中当年有新增项目,财政经调整预算后用于新增项目支出。

  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

  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

  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财审办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群众得益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的一些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绩效评价,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体现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财审办对各项目专用资金要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审机构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二)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三)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

  (四)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将专项资金归还财政外,并严格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拨款、投资、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四)对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篇五: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XX财政局专项资金帐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各预算单位按政策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设的用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账户。

  第二条

  县财政局是专项资金账户的审批部门,县财政局预算国库股负责其审批、备案、监督、检查。

  第三条

  县级财政资金专户归口财政局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预算单位由本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专项资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其使用和管理,专户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条

  财政监督办公室负责检查专户资金预算或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专户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开立专户基本程序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报送的银行账户申请开立材料,并核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材料,应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账户开设条件、内容、用途和使用范围,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

  (三)复核。预算国库股负责人对银行账户申报材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局长对上报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五)批复及备案。对经审定后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预算国库股应及时向申报单位签发《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申报单位持《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申报单位及时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

  专户的开立

  开立财政资金专户,账户开立股室(预算单位)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一)编委、人社等部门有关本单位机构成立的有效批文和单位基本账户开立文件。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人社局制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三)主管部门对下属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同意开户的证明。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需设立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有效文件。

  (五)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户的变更

  专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必须在预算国库股进行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

  (二)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八条

  专户的撤销

  (一)专户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二)对属于财政资金专户原批准开户文件已废止或政

  策执行到期,应将原专户撤销,对仍有结余资金的,应按规定将结余资金转出后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三)按规定开设的专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该账户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县级金库与财政专户之间资金调度管理

  预算国库股根据已下达的预算指标及相关业务股室(预算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按照国库资金拨付流程的规定,拨付资金到相关财政专户。各预算单位必须按时将专户中应上缴国库的非税收入缴入金库。

  第十条

  专户开户银行管理

  开户前应依据《代理银行年度考核办法》对代理银行的资质条件、业务水平、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选择业务水平高、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开户。同时,应与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责、利等事项。

  第十一条

  专户管理与监督

  (一)预算国库股应建立资金专户信息系统,对其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动态监控。

  (二)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专户,可以办理转账等结算业务。不准将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准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转让银行账户,不准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三)未经财政部门审批、人民银行核发开户许可证和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随意为预算单位开立任何用途的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专户的处罚

  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监督办公室除责令立即纠正外,应依照有关规定收缴违规资金,给予处罚,并函告预算国库股,由财政局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和改变账户用途。(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

  (三)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预算国库股审核、备案的。

  (四)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提交县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预算国库股。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财政资金专户。

  (二)将专户资金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或转为定期存款。

  (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专户档案管理

  专户档案资料包括专户开户申请、开户依据、开户许可证等。专户档案资料由专户会计实施动态管理,即专户档案资料随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适时更新。专户档案资料一并由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报告

  年度终了,预算单位将专户开设、变更、撤销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财政资金专户备案表》于次年度1月10日前报送财政局预算国库股。预算国库股进行统计、分析和备案后将专户开立情况汇总报送市国库股。

  第十五条

  专户管理检查。

  定期或不定期对县级部门、各业务股室和乡镇财政部门的专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涉及专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六: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

  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

  业务科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

  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业务科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于开立几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户。

  第三章

  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财政专户印鉴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保管。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

  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

  国库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

  一调度。财政专户资金的支配使用权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权属于各业务科,国库负责财政专户资金的审核拨付及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政专户资金的会计核算和归档。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资金的各种专项业务报表及单项决算,由业务科负责编报;总决算参照预算内管理,由业务科报送国库,国库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

  国库与开户银行、业务科按月核对财政专户资金的收支、结余,以及总账和明细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六条

  业务科和国库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对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库部门负责会计事项的解释,业务科负责业务事项和债权债务的解释。

篇七: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方法两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方法两篇

  篇一:

  为合理、有效、标准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平安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方法,特制定本制度,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展具有特定用处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消费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进步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那么,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到达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视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视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p。

  2、工程申请单位:根据工程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工程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工程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工程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工程承当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展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工程承当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工程的前期组织、工程试验、消费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展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工程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工程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工程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工程委托外协、工程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亲密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工程,由工程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施行单位等进展工程挑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工程组织材料及工程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工程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工程进展进展全程联络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工程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工程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工程,由专项资金工程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展资金申请,投入工程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工程资金申报方案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展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p。专项资金工程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平安、完好。

  5、监视: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视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展监视。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展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详细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展归类,提出整改、完好心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工程要按申请方案推进,按时完成建立(或试验)任务,到达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工程申请单位会同工程承当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工程开工(结体)验收工作,对工程进展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工程进展、资金使用、工程验收、工程评价材料,承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六、本管理方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xxxxx年x月x日

  篇二:

  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本级工程支出定额标准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中央级科研工程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进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科研工程专家咨询费管理方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科研工程专家咨询费管理方法

  财政部

  2022年9月4日

  附件:

  中央财政科研工程专家咨询费管理方法

篇八:财政资金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

  财政资金是国家的重要财源,是国家实施财政政策的重要基础和调节机制,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和推动力。因此,对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本办法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资金使用标准。规定财政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法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收入的财政资金用于公共利益的预算安排中,并严格按照预算安排进行使用,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财政资金使用流程及责任分工。规定财政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完整的审批流程进行,经有权审批部门按程序批准后才能使用,不允许有任何单方面自行使用行为。

  三、财政资金调拨与使用的管理。规定政府部门的财政资金调拨与使用必须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财政资金的使用许可。规定财政资金的使用需要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许可,使用时必须保证审慎、符合法规规定,严格按照许可条件实施。

  五、财政资金使用的审计。规定财政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审计原则,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准确检查审计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在发现违规情况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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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政资金使用的纠纷解决。规定财政资金使用发生纠纷时,由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开展调解和调节程序,纠纷一旦调解调节达成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管理办法的执行。规定本办法的执行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依法对违法行为者依法处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是为了更好地管理财政资金,保证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使财政资金的利用有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法规。各地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细化财政资金管理体制,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深入实施财政预算制度,加强财政集中统一管理,推动公共财政资金的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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