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司法存在的问题
司法技术工作的问题和不足
司法技术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应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数字化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为司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司法技术工作的发展对于加强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实践中,司法技术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设施不完善。很多法院、检察院在技术设施建设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基层法院、检察院,设备老化、配置不足等问题更加突出。
二、技术人才缺乏。虽然现在司法系统已经逐渐重视司法技术人才的培养,但在实际操作时,发现司法技术专业人员数量不足,且专业技能有待提高,不能适应司法技术工作的要求。
三、信息化程度不高。在司法机关工作流程中,还存在很多手工操作和人工干预的情况,信息化程度不高,很多工作还停留在传统操作模式。
四、信息安全风险高。随着司法机关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信息安全问题也更加突出。在技术管理和技术规范方面还不够完善,信息安全风险难以避免。
以上是司法技术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技术设施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信息化进程、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司法技术工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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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司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第一篇: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1.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国的司法制度属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司法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阶级斗争为纲”,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的特定历史条件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们习惯将司法机关简单地等同于“专政工具”,称之为
“刀把子”。由于历史原因所致,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主要存在三大弊端:
(1)从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的关系上看,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组织。特别是由于地方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党委,由此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伴随着人民政权的产生、发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司法机关作为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并完全隶属于人民政府。到1954年9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并相应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而使我国的司法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已不再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司法机关。文革结束后,1982年我国又颁布了新宪法,该宪法重述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地位的独立性。但是,我国自1980年以来,基本上实行的是以“分灶吃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这种财政体制虽然调动并刺激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在强化地方政府自治能力的同时,在某些领域或某
种程度上减轻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此同时,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一方面我国的行政机关掌握着整个国家的财权,各级司法机关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决定;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会因各地经济发展及财政收入状况不同而大相径庭,导致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好坏又取决于地方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经济状况和纳税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司法机关更多地倾向于从发展地方经济的角度去执行法律和行使司法权,而不是着眼于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即使是在1993年以后的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财政上仍然依附于地方。地方司法机关除了在财政上依赖于地方政府外,在人事制度等方面,不仅地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政职务由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选举、委任和罢免,而且司法人员也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在实践中,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的人事部门拥有地方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推荐权或指派权。由于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和人事权都隶属于地方,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隶属、依附关系,使得地方司法机关无力抗衡地方政权的权力干预,其结果是除了破坏司法独立和国家法制的统一外,还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目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已成为我国司法过程中无法自我克服的体制性通病。
(2)从对司法机关进行制约与监督的机制上看,一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致使国家权力机关无法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
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来对抗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主权的归属上看,它在本质上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人民组织国家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统治和管理国家的时候,须有严密的分工。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中,“两院一府”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应该说,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是广泛的,它有权对司法机关及其司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在实践中,各级权力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仅仅停留在由各级权力
机关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来选举或罢免同级司法机关的负责人;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仅仅习惯于履行法律手续,没有把对司法人员的任免与对他们具体的执法情况的考察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只表现为“工作”监督,即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视察或检查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因此,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广泛权力,但是目前国家权力机关尚无行使权力的具体程序,特别是在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问题上,更是如此。由于缺少对司法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操作规则,一方面导致了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地方权力机关轻司法监督的倾向,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以“司法独立”为借口来对抗权力机关的监督。近年来,针对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些地方权力机关为了强化司法监督,将法律监督深入到某些具体的案件,但这些做法遭到司法机关反对。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认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如果涉及到具体案件,这与“两院”独立办案相矛盾,有悖于“人大”工作抓“大事”的原则,并且会导致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演变为“两院”的上级主管机关。由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不力,再加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司法机关相互制约疲软,检察监督的作用发挥欠佳,上下级司法机关更是“和善相处”并一味开脱护短,这就使得司法工作中的许多问题难以通过现行的监督机制予以解决,并在客观上为司法机关滥
用权力以及司法腐败等现象的产生提供了便利。
(3)从司法机关目前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和人员组成上看,我国现行的司法
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的司法机关的管辖区域与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的管理区域完全重合,故而强化了司法权的地方化。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理应只能存在一套统一的国家司法系统,各级司法机关应是一脉相承、统一而完整地行使国家司法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家法制和司法权的统一。然而,在现行的体制下,统一的司法权被地方党委、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区域所分割,各级地方司法机
关已演变为“地方的”司法机关。再加上在现行体制下,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都依赖于地方、受制于地方。显然,要求司法机关独立、公正
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有效实施,无异于在缘木求鱼。
第二,司法机关系统内的监督机制疲软,致使司法机关无力通过自身的监督机制来纠正各种执法不严以及司法腐败现象。目前,我国司法系统内的监督主要有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检察监督和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级监督。就检察监督而言,人民检察院作为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它有权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但是在实践中,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来就没有真正确立和实现。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检察监督的力度软化,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意识和监督行为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困扰和束缚,出现了种种障碍,有些检察机关认为当前法制不健全,监督手段不完备,致使检察监督难以展开,即使对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不仅审判机关不理解,一些党政机关及领导对此也存在思想误区,由于出力不讨好,不如不监督;二是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只是一种事后监督,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违法时,只能以抗诉的形式要求审判机关纠正。如果审判机关拒绝纠正,检察机关也无能为力。长此以往,必将严重损害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三是检察机关也是司法机关,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其他司法机关,至于如何监督检察机关的检察权问题,除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外,目前尚无其他明确规定,从而为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提供了便利。就审级监督而言: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上级审判机关有权对下级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实行审级监督,在实践中,上级审判机关通过审级监督的形式对下级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确也进行了有效纠正。但是,审级监督是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再加上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因此,在有些地方,上级审判机关对下级审判机关进行审级
监督的着眼点已不再是法制的统一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而是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的保护。
第三,轻程序、司法机关不遵守程序约束的现象相当普遍。与西方社会所奉行的“程序优先”这一法律理念不同,我国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往往把法律程序视为纯形式的东西,甚至看成形式主义,或者认为它束手束脚。1979年至今,我国先后颁布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但是由于我国轻程序的法律传统的影响,在这些程序法中,存在着浓厚的国家本位主义思想。比如:在各种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始终居于绝对支配地位;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不平等和控告方的证据具有绝对效力;各种程序性规范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是一些硬性的规范,而对司法机关则是一些软化的约束等。由于我国在立法中轻程序以及程序法中国家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有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甚至认为程序法只是约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司法机关则可以不受法定程序和制度的约束。实际上,在我国,司法错案的发生往往不是适用实体法不正确,而是出现在程序法的执行不严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由于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和程序法中缺乏一套严密、具体、合理的程序规则,再加上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轻程序,这样就极易造成司法活动游离程序法所规范的轨道。程序不严谨必然导致执
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则必然带来司法不公正。
第四,现行司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司法责任制。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来管理司法工作,特别是审判机关往往习惯于以此方式来管理法院的审判工作。在我国的审判机关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审判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包括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组织并主持案件的开庭审理,但却无权独立对外作出裁判。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由审判委员会或者行政性质的庭务会以集体负责的名义行使对案件的裁判权,无论该案件是否重大或者是否疑难,均由审判委员会或庭务会讨论决定。独任
庭、合议庭只对案件事实负责,失去了应有的职能作用,以致形成了审者不能判、判者又不审的局面,审理与判决
严重脱钩。由于庭务会和审判委员会拥有案件的实际裁判权,因此裁判的结果和相应的责任自然也由集体承担,而所谓集体负责的结果是谁也不负责。这种采用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法院的做法,既违背了审判工作特有的规律性,也与法律规定不符。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固然不等于法官独立办案,但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总是应由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以法院的名义作出的。目前,随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不断扩大和案件大幅度的上升,法院工作的效率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深了法官责任心的缺乏和
审判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第五,司法人员法律专业水平偏低,司法腐败问题相当严重。首先,与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是比较低的。例如,我国《法官法》将法官的专业学历起点确定为大学本科以上,《检察官法》的规定也是如此。然而,我国现有司法人员学历的实际情况离这一要求却相距甚远。在全国法院系统25万多名法官中,本科层次的只占5.6%,研究生仅占0.25%.而在全国检察机关系统内的20多万检察官中,本科层次的更少,只占4%.我国司法队伍的绝大部分构成人员是在1979年后到司法机关的,从这支队伍的来源上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复转军人;三是通过社会招干途径考入司法机关的高中毕业生。从人数比例上看,后两部分的人数远远超过前者的人数。在我国,司机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可以转干当法官;没有经过政法部门锻炼、没有办过案子、没有读过法律的人,可以到法院当院长。(注: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0页。)可见,我国现行司法队伍中非专业化的倾向是相当严重的。我国司法队伍中的另外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司法腐败。应该说,我国司法队伍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还是相当廉洁的,但随着社会上日益严重的腐败现象向司法队伍渗透,司法腐败问题渐渐变得严重起来。近几年来,虽然各级司法机关在廉政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在司法机关内部违法违纪的问题依然存在,其中有些性质和情节还很严重。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违法违纪领域越来越宽,违法违纪的人职位越来越高,非法所得数额越来越大,手段越来越狡猾、恶劣的现象,(注:宗河:《谱写好历史的新篇章-记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2期。)严重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法制的权威。目前,我国司法腐败的现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蔓延,流传在老百姓中的许多民谚,如“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原告被告都吃完,还说法制不健全”,等等。都说明了司法腐败现象之严重,部分法官、检察官等已经成了产生腐败的污染源。(注:李曙光:《97法治:五个问题、五种趋势》,载《法学》1997年第2期。)2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原则,对于我们克服司法改革的盲目性,规范改革行为,加速改革进
程,提高司法改革的实效,有着重要作用。我们认为,改革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除了加强和完善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坚持司法主权的原则外,还应当围绕以下几个主要原则进行:
1)司法统一的原则
司法统一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所遵循的一条基本司法准则。其存在的理念在于:主权国家之法制统一的基础是司法统一。为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在当今法治国家中,无论是集权社会还是分权社会,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司法制度时,都采用了“统一化”的做法。这种“统一化”首先是指司法体制的统一。我们知道,美国是一个分权性的社会,并实行联邦制。它除了存在一个州司法系统外,还设置了一个统一的联邦司法系统。在联邦司法系统中,将整个国家划分为93个司法区,每个区包含一个联邦区法院,它是联
邦司法系统内行使一般权限的一审法院
(2)司法独立的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追本溯源,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提出来的,其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的学说,这一学说来自洛克和孟德斯鸠对西方
早期思想家分权思想的总结和发展。三权分立作为一种体制,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都认为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外界干扰,以保证案件处理的客观性和公正
性。司法独立原则已被现今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普遍确立。
(3)司法民主原则
民主,是人类社会源远流长的梦想之一。但是,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的影响,人们对民主的理解及实践也有所不同。司法民主,作为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包括公开审判、辩护、陪审、回避、上诉等内容。其中,公开审判源于资产阶级革命。在中世纪的封建教会审判和领主审判制度中,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多半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的,司法过程既不晓于公众,甚至也与当事人相隔离,曾兴盛一时的书面审理程序正是这种
秘密审判的直接产物。
第二篇: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
【摘要】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税收制度不完善等种种问题,使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迫在眉睫。从税制模式到具体的征收对象、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结构等等,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们必须在改革目标的指引下,结合我国国情,遵循一定的原则来制定和落实各项计划任务,按部就班地稳步推进改革。笔者于本文中在借鉴他人成果的基础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税制模式
免征额
征收管理
改革措施
【正文】: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以及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由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至2004年的1737.0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1.33%上升至2004年的6.8%),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而现行的个人所
得税制从税制模式到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和税率结构等等存在着税负不合理、不公平等缺点,亟需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1.分类税制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所谓分类税制,就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将收入分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不同扣除税率和征收方式。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虽然既可控制税源,又可降低稽征成本,但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单
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却要纳税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随着对高收入调节力度的不断加大,征管水平能力的不断提高,社会配套条件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这种税制模式弱点,就显得越来越突出。
2.对非工薪收入缺乏有效监控,造成不同来源的收入之间税负不公。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又实行代扣代缴制,因此其完税率最高,而高收入者由于各种原因收入来源多元化,渠道多而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较大且征收成本很高,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而我国现行税制客观上方便了高收入者进行避税:个人所得税目前分11个项目,一个人可能有1个项目,另一个人可能有好多项目。因此,高收入者一般多源收入,纳税纳得少;而非高收入者收入单一,因此纳税纳得比较多。如月收入同为2000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应缴纳税款为95元,若2000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800元,劳务所得800元和稿酬所得400元,则不必缴纳税收。
3.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人每月的收入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
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如某人全年稿酬所得2000元为一次所得,需缴纳税款168元,若分3次分别取得800元、600元、600元,则不必缴纳税款。显然,这种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甚远,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以住房、教育、医疗等项目支出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
(三)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有违税负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
1.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太多,一部分税率很少使用。在实际生活中,过多的税率级次,使一些纳税人难以理解且不能接受,由此使部分纳税人为了降低税率级次而想方设法钻税法的漏洞,隐瞒所得。
2.九级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行,造成税负不公。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
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轻于工薪所得的税负,造成税负不公。这种税负差别难以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悬殊的矛盾,且有重课工薪收入者的倾向。
3.同是劳动报酬却套用不同的税率,造成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却分别套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课税所得同为4000元时,工薪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8.88%,而劳务所得的税收负担率则为20%;若一次劳务收入所得超过20000元,适用加成征收时,两者的税负差距进一步拉大,如同为25000元的收入,工薪所得的税收负担率为15.5%,劳务报酬的实际负担率则为24%,成为所有类别中负担率最高的所得。显然对这两类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4.按现行税收征收标准测算,各类所得税收负担水平不一。月所得在4000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率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入上升到20000元以上如为25000元时,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其他依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可见,数量相同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四)税务部门征管作息不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
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这与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有关,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此外,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惩处不力,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的严肃性。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严峻而不容忽视,它势必会影响我们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必须尽快地出台相应的目标与原则,以指引和规范改革的进行。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主要有以下目标与原则。
(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适应加入WTO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重视实现调节分配和财政收入职能,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为主体税种。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促进公平应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的首要原则。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很突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强调的是共同富裕,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可前提是勤劳致富,并且希望先富的带动后富的,形成优势效应。但实际情况与我们的政策设想有差距。种种情况表明,我国政府目前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理当成为调节收入的主要手段。
2.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当考虑国情。加入WTO是现阶段税制改革必须考虑的重点因素之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必须按照WTO的要求,改变现行税法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通过与其他国家税法的国际比较及参考各国的成功经验等,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这里需要强调
的是,接轨并非意味着“全盘西化”。改革必须适当考虑我国国情,要与我国现阶段的收入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同时体现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进性和税法的稳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既向各国普遍做法靠拢,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3.重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从所得税的职能角度看,财政收入职能是基础,也是发挥调节作用的必要前提。只有税种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较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作用。
三、对最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简要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发展。但是,在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上,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社会初次分配秩序不规范,大量现金交易存在等原因,使得税务机关难以真正掌握个人收入的实际性质及金额,难以做到应收尽收,难以消除现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存在的隐性化、多样化现象。为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7月6日颁布《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从制度建设、技术手段、管理规范等方面,系统、完善地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建立个人收入制度。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长期以来的重点也是难点,是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来源及其真实度。《办法》正是从这一难点入手,提出了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必须从源头严格把关,按税法规定审核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是否包含了支付收入所有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收入额和扣缴税款等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税务机关应对扣缴单位报送来的明细信息,以及自行申报纳税人申报来的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以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按人头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筛选、归集、比对和分析,实施精细管理。
(二)实行全员全额管理。《办法》的另一亮点,就是全员全额管理概念的提出。个人收入档案建立起来后,相关配套管理措施与手
段也是不可或缺的。在尽可能地把所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都纳入到税收管理中后,我们可以从中选取管理的重点、难点以及查实高收入个人是否足额纳税,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分析、纳税评估,避免纳税人多处分解、漏报少报收入,达到税款应收尽收的目的,最终由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对取得应税收入个人的全员全额管理。
(三)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操作层面予以细化。《办法》不仅要求各地将金融、保险、证券、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房地产、高等院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体育俱乐部等高收入行业人员,个人投资者、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等高收入个人,临时来华演出人员等纳入重点纳税人的范围,而且也要求各地从收入较高、知名度较高、收入来源渠道较多、收入项目较多、无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税收征管影响较大等人员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从而对其实施滚动的动态重点管理。
2005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次修正案对个税法的修订只是提高了免征额以及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而对之前公众普遍关注的税率、调节收入分配等问题并没有触动,即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普通工薪阶层仍然是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这个“基本面”,决定了对个税法的争议今后还将持续下去。同时,由于此次调整是“微调”,是“渐进”式的改革,并没有触动整个个税法乃至个税体制的根基,旧的个税法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就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它们仍将在一个时期内继续困扰着“纳税人”和由“纳税人”供养的政府部门。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改革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采取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范围、改进扣除办法、适当调整税率、清理税收优惠。在征收管理上,要全面引入计算机,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
制度、源泉扣缴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沿着这个思路,笔者想从四个方面谈谈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
(一)采取更符合国情的税制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易导致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传统分类税制的逐一单项计税不仅操作上繁琐,还易出现有的收入重复计税、有的收入没有计税,更不合理处在于,由于不同收入来源税率不同,甚至导致相同总收入的两个人所缴纳税款不同。为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多数居民期望个人所得税征收应采取综合税制。因为综合税制模式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总收入水平,然后以此总收入作为纳税的参考,能比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说,综合税制最为合理,符合个人所得税设计思想。但它的有效实施必须以现代化征管手段为前提,目前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导致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因些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还不具备实施综合税制的条件,而适宜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作为过渡。混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分类模式的缺陷,也是向综合模式过渡的有效措施。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
申报纳税人数。
(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众多话题中,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法》的课税额是800元,而有一些地方已经改了,改到1000元、1200元、1600元不等,这是违法的。可是这也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滞后的,我们的经济在增长,现在还保持在800元,地方的这些做法也提醒我们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地方性法规从法理上讲,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也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就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地方这么做了,也促使我们要对法律进行一个修改。今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就涉及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实行了20多年的800元的免征额问题明年起终于得以调整,这对于大多数的纳数人来说应该是得到了很大的优惠。但笔者认为,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费用扣除的内容。扣除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基本生计费用扣除指为保证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抚养人口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该项扣除必须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国家的政策情况,必须考虑纳税人对教育、医疗、住房和保险等的支出以及有无抚养人口及其数量。特别扣除主要是为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对特殊弱势群体的扶持照顾进行的薪金所得特别扣除和残疾抚养特别扣除等。对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公平税负。
(三)九级累进税率结构的合理调整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累进税率。而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就业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大部分人的月工薪收入在800元-5800元之间,是工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主力,适用现行工薪所得税九级累进税率中第二级,即10%的人数比例最多,达到了35%,负担了工薪
个人所得税的37.4%,使用第三级,即15%的人数达12.4%,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47.5%。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工薪所得税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笔者认为,应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级不超过500元的5%税率与第二级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10%税率合并为第一级,税率为5%,而将原第三级以上税率各降低5%,亦即最高边际税率由原45%调低为40%。这样既体现了宽税基、中税率的立法原则,又可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税负。同时,对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可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这种做法顺应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
(四)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减少税源流失1.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理(1)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理是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的一个亮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一是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来源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二是进一步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2)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主要应体现在对高收入个人严格、有效的征管上。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在自行申报、建立档案、税法宣传、代扣代缴、专项检查、案件稽查等各征管环节中,根据不同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质量。每年开展的专项检查将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为重点对象。对从专项检查和其他渠道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案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厉查处并给予曝光,而且且惩罚的力度一定要大,一定要强,使偷逃税者望而生畏。
(3)继续推进对税源的源泉管理。一是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的制度。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是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源,掌握个人收入的有效手段,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继续加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工作。同时,要从高收入者开始,逐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二是积极建立和落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要将纳税人量多面广、税源分散隐蔽的个人所得税管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是必由之路。要按照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推广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
2.积极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例如:配合金融部门,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鼓励使用和大力普及信用卡消费,加快各银行间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推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它福利等各种形态的收入,依法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创造条件。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但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认识改革的紧迫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毋庸质疑,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完善我国税制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积极意义,但改革就免不了会带来一定的阵痛。这就不仅需要决策者要认真制定各项完备的改革计划和措施以尽量减轻社会的阵痛,同时还要号召全社会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以大局为重,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深圳新闻网:《个人身份证汇集不同收入来源可减少税源流失》、《个人所得税体制改新代版的平均贫富》。
(2)徐滇庆、李金艳《中国税制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出版。
第三篇: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措施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特点及缺失
(一)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长速度向低于经济发展速度转变
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速度应低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两者保持一种适当的比例,这样才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稳定。由于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费用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以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它应逐渐转为低于经济发展速度。
(二)社会保障水平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经济发展呈东、中、西梯度发展态势,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社会保障的地区发展亦极不平衡。发达地区人均全年离退休金比欠发达地区高161.5%。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也是前者远比后者高。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说明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在短期内这种地区发展的极不平衡性还不会有很大的改变.而且还可能扩大,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于西北、西南边远区仍然是大趋势。
(三)二元经济结构决定我国社会保障的二元化格局
我国近60%人口在农村,但农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仅占国民收入总额的30%。而近40%的城市人口却创造国民收人的70%。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同时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同时并存。
这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这种二元经济结构决定,我国过大的城乡差别制约着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的提高。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客观差距,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改变。因此,城乡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建设还应从实际出发,分别发展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解决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使农业人口按照现代化的国家标志降到30%以下时,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才可能实现。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特别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后,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管理体制不顺。主要是行政管理政出多门,社会保障项目之间协调困难。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于长期分属国家劳动部、人事部管理,离退休人员待遇差别过大。因此要适时分步地建立起覆盖所有城镇职工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透明执行。对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保险界定不清,发生按所有制性质分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象要逐步理清,实现和谐、公正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障部分项目改革滞后
社会保障的国家单一保障模式改革滞后。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除改革原国家保障项目外,还必须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在社会保障中对于仍应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救济等项目来说,基本不存在多层次保障的问题,而对养老、医疗保险则必须尽快建立多层次的保障制度。
(三)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全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也仍然是在国有企业进行。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实际上也局限在国有企业,要提高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和灵活就业人口的参保比率,在制度上为他们增加参保的机会。因此实行拥有良好“便携性”和统筹水平较高的个人账户制度,既可以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消除企业、部门和地区之间的障碍,为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大市场开辟了道路,扩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覆盖面。
(四)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属地原则未能落实
完全由政府负担的保障项目和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项目,统筹的层次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强,而目前我国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都不同程度地偏低。基本养老保险以市县级统筹为主,保障的共济性受到制约。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一直是按属地进行管理的。属地管理问题突出表现在养老、医疗保险项目方面。从“企业自保”向社会保障转变的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分割。易贫富不均,削弱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共济作用。因此,要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保持社会长治久安,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必须坚持实行属地原则。
(五)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及管理尚不到位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筹资困难。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劳动者和政府三方。其中。企业担负着筹资的大部分责任。然而,目前大部分企业尤其是在社会保险统筹中占主体地位的国有企业经营很不景气。在收缴比例相对较高的情况下,企业无法按时足额缴纳其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出现了实缴率逐年下降而拒缴率或欠缴率逐年上升的现象。同时据审计和财政、劳动部检查的情况表明,挤占、挪用基金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投资房地产血本无归;有的超标准提取和滥支管理费挥霍浪费;有的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截留利息;有的公款私存、化公为私,甚至失业保险基金也出现被挪用的现象。对此要加强保险缴费与未来给付之间的联系,以较高的透明度重塑和强化劳动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保管账户。杜绝挤占挪用现象。
(六)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
在社会主义社会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职工与企业关系是一种劳动契约关系,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就业。职工与企
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没有任何义务再承担他们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生活事务。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能从企业办社会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与其它经济类型的企业平等竞争。从总体上看,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的社会化程度相比,社会保障事务管理的社会化进程更为缓慢。
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拓展社区平台职能,为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就医管理提供基础性服务。
(七)社会保障亟待加强立法
社会保障立法是关系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只有完善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规范化,并覆盖到全社会。现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主要是靠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行政规章推行。我国近年来社会保障各项目标进展情况差异较大。有的比较成熟,有的尚在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要进行总体社会保障立法还比较困难。因此。现在应当根据社会保障制度中各个具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和实际进展情况先分别制定法规。在制定单项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立法。
四、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管理体制
首先,立足现状走社会化管理模式。社会保障应实行集中统一的社会化管理,由中央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统一制定社会保障基本制度,并由各级政府的社会
保障专管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保障对象。其次,打破部门分割,实现集中管理。由政府的职能机构对社会保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只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才能站在社会保障事业的全局乃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保证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有效地运行,发挥其“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保持社会稳定。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要认清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正确估量未来发展的战略前景,把握住改革大潮带来的新机遇,大胆探索,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提高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和灵活就业
人口的参保比率,在制度上为他们增加参保的机会,实行拥有良好“便携性”和统筹水平较高的个人账户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消除企业、部门和地区之间的障碍,为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社会保障大市场开辟道路,扩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覆盖面。
(三)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互济性、长久性和自我保障性的本质特征,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是全社会统筹,不能条块分割.画地为牢,搞行业自我保险、部门自我保险或企业自我保险。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统筹时。也要依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逐步实施。提高社会统筹的层次将有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共济性,扩大社会保险的社会性,使社会保险更具长久性,降低社会保险自身的风险,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
(四)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要扩大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渠道,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筹措机制。要继续扩大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率,相关的社会成员都必须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以较高的透明度重塑和强化劳动的激励机制。设立专项保管账户,杜绝挤占挪用现象;提高社会保障费用在国家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来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如变现部分国有资产、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发行福利彩票等等。
(五)发展社区化的社会保障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把社会保险的服务功能从政府和企业分离出来,使其走向社区载体,真正实现社会保障以家庭为基础的社区化。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各项基础性工作迸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拓展社区平台职能,为居民的参保登记、缴费、就医管理提供基础性服务。
(六)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应将社会保障立法作为建立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在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同时,注意配套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部门相结合,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
(七)发挥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职能作用
要求政府提高决策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完善人才结构,提升业务透明度。充分尊重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吸纳群众意见和建议,实现听证制。依照《社会保障法》、《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社会保险基金的营运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以解决“外部性”、“信息不对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市场失效问题,减少并消除行政非效率以及“腐败”、“寻租”行为,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第四篇:浅析我国基层行政监察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浅析我国基层行政监察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措施
基层行政监察作为基层行政机关内部一种自律性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现代基层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基层行政监察在促进政府依法办事、防治腐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基层,行政监察工作依然存在诸多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行政监察机构职能的发挥。在我国基层行政监察是指基层级政府通过所属专门机构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综合的监督监察。基层行政机关作为与人民直接接触的部门,其工作的好与坏、到位与否直接关乎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域更加宽泛,任务更加繁重和艰巨,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双重领导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权。
(1)我国在行政监察体制上实行双层领导体体制,即行政检察机关既要从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又要服从于上级行政检察机关监察,业
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这种领导体制虽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对检察机关实行很好的监督,但,对于一些事情,再多情况下,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给的意见完全相反,那,基层行政检察机关要听命于谁呢?监察业务上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本应该听上级监察机关,但基层行政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拨付、劳动工资等问题,均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支配和安排,又不得不考虑到本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致使基层行政检察机关难以做出选择。
(2)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管得着”但“看不着”,本级监察机关“看得着”但“管不着”。监察机构设置于政府内部,在政府首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整个行政管理系统来看,处于执行机构的地位,且没有实际上的独立性,所以对政府首长的监督显得责大权小,位卑言轻,结果是同级监察机关对行政首长的违法违纪行为无可奈何,有心监督但力不从心,甚至唯首长之命是以;而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政府及其领导的监督,则是山高皇帝远。
二:基层检察机关适时参与,疲于奔波,致使检查效果不到位。
当前的很难多的基层的政府部门,为显示自己的工作合法合规,经常邀请本级监察机关派出人员对该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监察,致使基层检察机关大多忙于这里面。又加上,基层的行政编制本来有少,从而使得监察部门自身工作得不到及时开展,即使开展起来的工作,最后得到的行政监察效果也不是很到位和理想。
三:纪检委和监察部门合署办公,致使基层行政监察机关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基层行政监察部门不仅受基层人民政府和上级的检察机关的领导,在很多的情况下,还经常接受本级纪检委的指示。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目的是为了整合纪检监察两项职能,避免人员和工作重复交叉,发挥整体优势。合署办公有利于党政监督合力形成,总体上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总体水平。但从机构设置上,合署办公后,中央和省级两级纪检监察机构由于加强了领导,整合了人员,行政监察职能工作得以更好开展。但在市、县、乡等基层行政监察实际工作中,由于纪检监察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纪委属于党群系列,行政监察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工作中重视了纪检工作,履行行政监察
职能被忽视,使行政监察机构实际上处于纪委具体办事机构状态。在发挥职能上,合暑办公后各级纪委常委会对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负总责。由于纪委常委会尤其是纪委主要领导,在和监察领导班子履行职责,讨论决定事项时,难免会产生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在工作力量部署和安排上,更偏重纪检工作。工作紧张时,监察人员有时不得不停止要开展的工作,而集中力量先去从事纪检工作。这就使党的纪检职能得到强化而行
政监察职能有了一定程度的弱化。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纪委常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结合政府工作,研究和确定监察工作的重点。
四:监督系统之间缺乏互动,基层行政监察系统往往单枪匹马,效率很低。
我国的人大监督系统、政协监督系统、人民监督系统等系统之间互不干涉、各自为政,但是要实现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转,各个监督系统的互动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只有充分发挥各个系统的地位、充分利用他们各自的资源,监督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思想认识不到位,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由于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对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发挥行政监察职能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了监察人员被动应付的局面,而监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的重点监察事项又相对较少,客观上阻碍了正常监察职能的发挥,削弱了监察机关对政府自身的管理和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职能。
六:行政监察人员编制少,监察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尤其是业务素质普遍不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越来越复杂。目前,行政监察范围越来越广、内容越来越广,要求越来越深,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都对行政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理论功底和专业技能提出了新的高标准要求。而合署办公后,行政监察部门编制有限,监察人员本身就较紧缺,同时对监察人员的培养培训不足,制约了行政监察工作效果和水平的改进与提高。
简言之,我国基层行政监察机关行使职权进行工作的时候,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和严峻的形式。为了促进和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立法保证政令畅通,促进行政机关清正廉洁提高行政效率,我们又该做出怎样的努力呢!归纳起来,我们有以下几点改革建议和措施:
一:建立纵向独立的行政监察机关,就像独立的司法机关一样,纵向独立。对于行政监察机关的首长任免参照于各级人民政府首长任免方式进行任命和罢免。行政监察机关的人员编制、工资等关乎监察人员利益的问题应该明文规定。可以规定基层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监察机关的工资福利等等上缴到上级财政部门,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基层检察机关的账户。
二:切实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结合合署办公以来的实际情况,行政监察工作在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的同时,对内要接受纪委常委会的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充分认识行政监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克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真正把行政监察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切实解决行政监察工作当前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提供有力的保证。
三:加强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将纪检监察机构在行政系统中单独设置,改变现有的既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又受本级地方政府领导的双重领导机制,实现垂直领导机制,使纪检监察机关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领导成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批准后任命。切实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赋予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政府平等的法律地位。
四:加强基层行政监察队伍建设。
(1)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广大监察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要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根据现有监察干部队伍实际,有计划地对基层监察干部进行培训,不断优化和提升基层监察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提升监察人员的业务素质。
(3)要加大监察干部的培养、提拔和交流力度。让基层监察干部
有干头、有奔头、有盼头,始终保持积极进取、蓬勃向上的工作热情。
五:完善监察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拓宽收集党风廉政建设的信息渠
道。在互联网上建设纪检监察外网,做到纪检监察政务公开、同时在网络上设立举报信箱、问题解答、群众意见等专页,实行网上电话回访,了解群众对干部的看法和意见,使违法违纪现象及时得到发现、处理,尽可能将不利影响和后果降到最低限度。
基层行政监察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要正确对待基层监察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去解决问题,是基层行政监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职能。
第五篇:我国教育和医疗改革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一、医疗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在医疗改革中的角色定位不准确
我国医疗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确立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市场化的经济运行方式可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益,但是也使得医疗资源的分布不平衡。把医院推向市场,走单纯的市场化道路,正是政府在这场改革中没有对自己进行正确定位的结果。在改革过程中,政府“抓大放小”的方式正是导致医疗卫生服务出现两级分化的直接原因。市场化的改革,使得政府淡化了自己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责任。医院产权改革,使得政府在下放权力的同时也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同时,政府也忽略了对医疗卫生这种本该属于自己社会责任范围的公共品的监管,用改革国有企业的方法来改革医疗卫生行业,将医疗卫生机构视同于一般的企业。
(二)政府和社会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定性上存在偏差
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许多医院产权改革的支持者认为,医院应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主体,应在国家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实质上也就是把医院看成了一般的营利性企业,从而削弱了其服务于保护公众基本健康权利的目标。也正是由于这种定
位上的偏差,使得医院为了自己的生存,不得不把赢利作为其重要目标,使得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卫生费用迅速攀升,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20世纪
80年代实行财政体制改革后,医疗卫生行业的投入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缺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的财力,而不得不采取“放权弃责”的方法,把医疗卫生机构推向市场,让其自行发展,加剧了其营利性的发展步伐。
(三)我国医疗保障社会化程度较低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比较窄,有百分之七十的农村人口和部分城市弱势群体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而对于企业来说,劳保医疗几乎还是企业的自我保障,因此企业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在一些企业,因为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不同工种,不同数量的离退休员工数量都导致了不同医疗保障的负担,这些都使得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四)医疗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我国原有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八十年代初期崩溃,农村的医疗保障问题至今仍然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薄弱之处。许多农村人口因为经济收入较低,一旦生病,就会产生“因病致贫”的后果。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将会大大危害到我国经济的发展。而现行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人群只包括就业人员及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将绝大部分少年儿童、相当一部分老人以及其他无法就业的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的制度设计必然导致如下结果:一是上述人群的医疗需求难以得到制度化的保障,个人及家庭面临的医疗风险难以化解,从而带来经济、社会方面的消极后果。二是在一部分人有医疗保障而另外一部分人没有医疗保障的情况下,无法避免体制外人员以各种方式侵蚀体制内医疗资源的问题。
二、对我国医疗制度改革的思考
(一)强化政府的职能
首先是强化政府的筹资和分配职能。医疗卫生必须由政府通过直接筹资(即由政府直接投资兴办医疗机构)和间接投资(即由政府、企业
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的方式来降低患者个人直接支付现金的比重。其次是强化政府的分配职能。要确保政府对公共卫生事业的投入。由于公共卫生事业属于公共产品,因此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同时,政府的卫生服务也应投向医疗保险和公共卫生领域,投向低收入和贫困人口等弱势群体,并保证投入到位,这样才能让大多数人得到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再次是政府要加强监管职能。由于卫生服务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并是一种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应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监督,促使其朝着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健康方向发展。同时,要制定完善的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健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同所有制的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享受同等的管理体制和政策待遇,为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构建多层次医疗卫生覆盖体系
我国的农村和城市应该在考虑当地经济水平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能力和需求制定与自身相适应的医疗覆盖体系。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多面对低收入及弱势群体,其医疗卫生体系需要更多地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投入,其中少部分费用可以让有支付能力群体共同参与分担。这一方法可以在鼓励个人参与的同时提高农村现有的支付水平。虽然费用分担的水平较低,但是仍然可以起到补充作用。城镇中的低收入、老年、儿童和残疾人等弱势也需要一个由政府财政支持的卫生服务网络。要为城镇每年医疗救助卫生服务的覆盖水平设定上限,并让有负担能力的人群参与较低水平的医疗成本共担不仅可以鼓励个人参与的积极性,有效控制花费,还可以为重大疾病的医疗开销提供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为城镇卫生服务网络提供了一个可操作的框架。它应该在不减弱城市参保人员在参保前所享受到的服务和利益的前提下,覆盖适当的医疗服务范围。
(三)大力发展医疗保险
为实现我国全民医保,在保险体系上可以采用医疗救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这样不同层次的网络来覆盖全民。医疗改革的具体操作方面也应与社会医疗保障的各个层次相对应。在社会救助
方面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社会医疗救助主要是指对于处于社会底层、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很少无力支付医药费及保险费的人采取由国家为其免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其费用主要由国家来支付。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方面
,保险费由企业、个人、国家、地方政府统筹集资。在商业健康保险方面,主要由个人支付保险费,满足其多方面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中国的医改应该以人人享有健康为目标。要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战略高度制定保障国民健康的基本制度,建立符合国情的全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和有利于人民健康的经济社会发展体系,建立全民参与、全民享有的健康保障体系,让各个社会阶层包括弱势群体都能分享到医疗改革的成果。
三、农村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农村教育经费短缺
教育经费的短缺是农村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近几年来,国家教育投入增长速度呈逐年下降趋势,2001年,2002年,2003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分别为2.87%,3.19%,3.41%。2也就是说,2001年比上年增涨了0.32个百分点,而2002年却只增涨了0.22个百分点。而且,从数据可以看出,教育投入所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很小。在有限的经费中,真正落实到农村中小学的经费更是少的可怜。2001年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至此,义务教育的经费实际上是由县、乡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从而造成农村地区的教育经费因地区不同而呈现差异性,尤其在许多较为贫困的地区,经费基本上没有保障。随着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实行,教育附加费不允许再向农民收取,直接导致了农村教育经费来源减少,经费不足的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义务教育实行由“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之后,许多人认为“中央和省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不到位,是导致农村义务教育停滞不前的直接原因。”而实际上是,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和各省对教育提供了巨额转移支付资金。但是,由于没
有明确对教育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数额,仅以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给地方财政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一些地方政府把国家下拨给农村中小学的教育经费,挪作他用,加剧了农村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李岚清同志曾一针见血地批评过:“一些地方教育没有抓好,教师工资发不出去,到县里一查,不少是因为花钱干了不该干的事,而把财政缺口留在农村教师工资上,向上面要补助”。④从2001年起,农村教育经费支出的责任由乡镇上调到县,农村教师的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但由于我国义务教育适龄儿童人数庞大,且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地区,县级财政难以承担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巨大责任。因此,“以县为主”并未大幅度改善农村基础教育经费短缺的问题,也并未使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有切实可靠的保证。而且,一些经济薄弱地区的县级政府,其财政情况令人堪忧,根本无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也无法解决。(二)课程与教学改革严重滞后
随着新一轮课程改革的逐步实施,各地中小学都通过各种措施大力推进课堂教学改革,但是农村中小学由于地理位置偏僻,经济不发达,教育信息获取的渠道闭塞等原因,很难及时接受前沿的教育动态,很多农村教师对课程改革的新理念没有建立起较为系统的认识,更无法在课堂上具体实施。
农村学校中的综合课、信息课、英语课、科学课以及历史、地理、音乐、美术课等开不全,而且教师的数量严重的不足,使得农村教育中的课程改革质量较低;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严重走下坡路,不能满足学生需求,新教材内容城市化倾向严重,不切合农村实际情况;再者,教师的学历层次普遍偏低,教育观念和知识结构跟不上时代,参与课程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不高,教学过程中“穿新鞋走老路”的现象严重。
现在,教育部门都鼓励县级学校的骨干教师到农村中小学上示范课。通过上示范课,给农村教师带去新的、好的教学方法,使农村教师能直接感受到
“新课标”给课堂教学带来的巨大变化。教育部门制定这项措施的初衷旨在推进农村课程改革,但是,它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由于学校硬件设施、学生素质以及师资水平等
的城乡差异,示范课所需的教学环境、教学条件很多时候在农村地区无法实现;为了凸显新的教育理念,每节示范课是经过精心准备的:环环相扣的教学环节,精炼的教学用语,优选出来的学生,以及课堂上学生对问题准确无误的回答等等,如同精彩的演出。然而,在农村地区的实际教学中却往往无法达到相同效果。送来的教学模式无法在农村课堂上扎根,农村教师找不到自己课堂与城市课堂最佳切合点,到头来,“新课标”成了一句空话。(三)农村教师队伍问题凸现
1.结构不合理
一是学科结构不合理。由于教授基础知识学科的教师(例如语文教师、数学教师)与教授职业技术学科的教师比例严重失调,导致农村中等教育一个老师只教一门学科基本难以实现。另外,教授基础知识各学科的教师也余缺不均。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学科教师相对较多,而体育、音乐、美术、外语等学科教师则严重不足,使得农村中小学要开全规定课程、达到规定课时十分困难,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基本上都由他学科教师兼授。这种现状令人担忧。
二是年龄结构不合理。乡镇小学师资队伍严重老化,个别乡镇的教师平均年龄为50岁,有的小学甚至找不出一名3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2.数量不足,质量不高
一方面,农村教师大量由乡村向县城、城市,由西部地区向中、东部地区流失,是导致农村中小学教师数量不足的因素之一。另外,由于农村地区办学条件较差,工资待遇缺乏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不愿意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导致有较高素质的农村中小学教师严重不足;再者,农村教师学历达标情况不理想,是农村教师总体质量不高的又一重要原因。很多拿到专科、本科学历的教师实际教学水平与能力并没有达到相应高度。有些地方从小学选拔部分教师到初级中学任教以弥补初中教师的不足,而小学教师的不足则依靠大量学历较低的代课教师来弥补。这样,一大批初中都没有毕业的代课教师走上了小学的讲台,而一大批学历不合格的小学教师走上了初中教学岗位。这导致农村许多地区中小教师素质偏低,骨干教师
更是十分缺乏。另外,根据《200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快报》统计,目前我国仍有59.7万代课教师,农村地区共有41.5万代课教师,占全国代课教师总数的70%左右。
3.管理机制缺乏有效性
国家教育部门规定,教师的工资由财政直接下发到银行,教师凭银行卡到银行自行支取。这一政策使广大农村教师的工资得到了保障,但它却削弱了教师与所在学校经济利益上的联系,再加上教师工资主要是与资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挂钩,与其在学校的工作业绩关系不大,结果使教师普遍形成了“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认识。这使许多教师安于现状,在教学上失去了精益求精的愿望和改革创新的动力,进一步的影响了农村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4.教师培训和晋升机会缺乏
由于编制不足、经费紧张,农村教师几乎没有时间和经费参加业务培训;农村学校网络信息资源落后,图书资源匮乏,教师的学习资源十分有限,再加上没有继续教育经费来源,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难以实现,这严重影响了农村教师的再学习与再提高。目前,教师职务晋升一般都采用分配指标的办法,而晋升指标的分配往往存在重城区轻乡村,重高中轻初中、小学,重重点学校轻非重点学校的倾向。另外,农村学校由于条件差,举办的活动少,评奖机会也很少,教师在申报职称时相应加分就少,所以使其晋升机会相对降低。这些都导致了农村教师发展机会和晋升机会的缺乏。(四)农村教育发展不均衡
1.东部、中西部地区农村教育发展不均衡
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农村义务教育实行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然后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改革,尽管有其积极作用,但因地区之间在经济发展上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全国的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现象。例如,根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的统计,东部、中西部地区农村教育投入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2003年全国农村初级中学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1052元,河南640.46元,上海5386.37元,二者相差8.41倍;2003年全国农村普通小学生均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931.54元,上海
5340.96元,河南516.47元,相差11.34倍。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国家对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明显少于东部地区。2.农村、城镇教育发展不平衡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相对于城镇来说比较落后,农民收入少,地方财政困难,国家经费投入不足导致了我国教育在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育经费、教育设施设备以及教师队伍的数量与素质等几个方面。(1)城乡教师数量与素质发展的不平衡
与城镇相比,农村教师队伍素质普遍较低,教师不合格率比较高。2001年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城乡差距分别为2.22和7.28个百分点,而高学历专任教师的比例城乡差距分别为20.69和14.16个百分点。这些数据表明,城市和农村中小学专任教师队伍素质的差距非常明显。
我国目前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几乎都存在着教师数量不足、质量偏低的问题。而这一点,在农村地区则表现得尤为突出。
(2)城乡教育普及水平的不平衡
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来看,2000年,全国仍有8507万文盲,其中城镇为1842万人,农村有6665万人。文盲人数占人口总数的比率,城镇为4.04%,农村为8.25%⑤。2001年,我国仍有450个县未实现“普九”,集中在最贫困的西部地区,人数达数千万之多。这些数据显示,我国当前“普九”仍是低水平的,不巩固的,也是不平衡的。(3)城乡教育经费投入的不平衡
长久以来,我国教育经费的分配,一直都是城市高于农村。目前,不少贫困的农村地区为了使“普九”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负债累累;有很多农村学校由于缺乏经费,义务教育基础设施设备非常差,校舍、课桌椅破旧,连基本的教学条件都无法保障,更不用说体育设施、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等的配备了;甚至还有一些学校因缺少资金,无法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
3.农村适龄儿童中男女受教育机会的不平衡
目前,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受某些观念的影响,重男轻女现象仍很严重。家长让男孩去上学,女孩在家做农活儿,人为导致女童受教育的机会远远低于男童。因此,造成农村地区男女受教育机会的不平衡。
四、改革措施及建议
(一)关于推进农村课程与教学改革的建议
各地方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要求来推进义务教育新课程改革的实施,努力推进课程改革,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当然,中小学在实施国家新课程改革时,也要结合农村实际,课改培训要与具体的课堂教学挂钩,适应农村地区的教材,突出农村的特色,充分有效的利用农村自然、人文方面的丰富资源,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来组织课程实施和教学活动。对于初中学生进行以就业为中心的职业技术培训,实行开放的办学模式和培养方式,切实培养个方面的人才。同时也要加强中小学的德育工作,学校应该积极开展形式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德、民主法制、诚实守信、心里健康等方面的教育,要加强德育工作的实践环节、建设和管理好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和参加社会实践的基地。建立起以有利于促进学生发展,有利于促进教师职业道德的专业水平的提高的评价体系。建立起以校为本的教学研究制度,通过教师这一行为主体来及时解决教学实践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教学经验,同时在教学实践中努力探索教学规律,不断的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中小学课程的建设与管理的能力。
当然,面临县级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上示范课所存在的问题,教育部门可以有效的制定送课计划和送课内容,让实施者做好充分的准备,来完成送课下乡的这一任务,同时,增强骨干教师与乡村教师的课后之间的交流,来不断完善自身,也可以让他们走出去获得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来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高效率的学习。(二)缩小农村与城镇教育发展的差距1.建立农村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
农村教育比城镇教育发展滞后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教育经费不足所致。因此,怎样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是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实现其协调发展的关键。2.解决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
教师的工资待遇是保证教师队伍稳定以及教师工作积极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加大扶持力度的办法: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财政部门负担该省省级贫困县教师工资中超出当地财政支付能力的那一部分;而对于经济发展最薄弱、人口稀少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工资,则可采取全部由中央和省级两个部门共同负担的办法。这样,农村教师工资拖欠问题才有可能彻底解决。
4.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及教学设施设备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
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应当将一部分资源用于学校的房屋、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等硬件建设上。对此,国家应加以重视,制定有效的政策。比如,可以将改善农村学校教学条件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设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及教学基础设施设备改造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计划之中。而各级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将政策落实到位。比如,按规定给学校划拨扩建、新建校舍所必须的土地,将专款专用的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下去,以保证农村学校硬件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5.吸引教师到农村工作,重视农村教师素质培养
通过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各级政府制定出可行方案,吸引高等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同时解决农村教师向城市单向流动的问题,切实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加强农村在职教师的再培训,注重提高教师的教育素养和教学水平,全面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6.建立以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教育投入体制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比例是:中央财政负担2%,省地负担11%,县负担9%,乡镇负担78%。为确保对农村教育教育投入,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建立起以中央和省级政府为主的农村基础教育投入体制是十分必要的。3另外,还应减少经费流动的中间层次,以防止经费在流动中被层层截留。
篇三:司法存在的问题
探析当前司法公正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公正是指对案件进行公平的审理和做出正确的裁判,意味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社会的公正和正义得到实现。随着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使命的提出,司法公正已经成为社会民众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引发的各种纠纷明显增多,司法任务越来越繁重,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但目前我们在司法理念、司法体制、管理制度、队伍素质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司法公正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必须及时解决这些问题,才能确保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失,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作用。
一、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
(一)法院设置地方化、人事管理行政化,导致难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
一是法院人事体制的地方决定权形成了司法权地方化。地方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人事由本地党政部门管理,法院从上到下都要受地方权力的影响导致司法权力的地方化。二是审判的物质资源来自于地方政府,助长了司法权地方化。现行体制下,法院的财政预算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法院人员的工资、福利、兴建法庭都需要地方政府予以解决,所以法院必须和地方政府处好关系,否则很难从地方政府争取到资金财物这种状况也使法院成为部分党政领导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实践中经常将行政执法活动的规律适用到司法活动中,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
(二)法院的内部管理行政化使得法院的审判活动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从而丧失其应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是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长期以来,实行层层审批,层层把关的审判管理机制,审与判分离,更为严重的是它导致了法官体制和法官素质低下的恶性循环。特别是在我国采取审判委员会制和合议制,合议制所形成的判决是以法院名义做出的,与法官个人没有多大关系,法官个人的责任感无法体现。这样的审判权行使方式已脱离了独立审判的体制,转变成了一种行政化的行使方式。二是法官的人事管理行政化。法官的录入、级别、升迁、奖惩、退休1完全行政化,比如法官无论是行政级别或是法官级别的提升,都由政治部门负责考核,然后上报到地方组织部门或上级法院政治部门,法官的升迁与行政人员的升迁并无二样,法官的政治待遇和裁判力高低取决于法官的行政级别,而且审判职称的评定基本上是论资排辈,与审判工作实绩脱钩。
(三)部分法官欠缺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公正的司法理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人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
法官素质高低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决定因素,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离不开一个高素质司法队伍,这是抵御、抗衡其他社会力量干扰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法官不得有十三种行为,《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也对法官的司法礼仪、业外活动、廉洁公正等进行了要求,但由于司法队伍人员构成复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加之现今法官待遇不高,难以真正做到自我制约,致使部分法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很大的随意性,难以在法律的规定下掌握自由裁量权,导致种种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和法官法的行为并没杜绝。有的法官疏于学习,不注重了解和接受先进文化和司法理念,凭老经验、老方法办案;有的法官思维空间狭窄,工作方法简单,难以应付复杂案件;有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重民事轻刑事、重实体轻程序、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有的法官对自己要求不严,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搞权钱交易,破坏了司法公正,上述情况尽管为数甚少,但严重败坏了法官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
(四)法律监督机制运行不畅,难以对司法公正起到监督作用
当前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监督主体众多但体系混乱,监督渠道众多但规范性较差,导致法律监督机制运行不畅,制约能力不强,缺少强有力的手段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大有权监督同级法院的工作,但目前人大的监督主要局限于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缺乏经常性、全面性、制度化的监督渠道。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在不少地方存在外行领导内行、外行监督内行的尴尬局面。舆论界对公、检、法的监督障碍重重,受到压抑,涉及敏感案件,非经主管机关审批,不得在报纸、电视上公布。现有的司法监督模式已不能保证司法公正得以真正实现。
(五)执行难的困扰,严重降低了法院的权威,使司法公正和法院的权威遭到严2重损害
法院执行难已成为全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在一些地方成了正常现象。导致执行难的原因有以下几个:一是立法滞后。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制度不健全,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比较少而且缺乏系统,不够完善,在具体操作时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和歧义;有的缺乏可操作性,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软弱,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远远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无法对付形形色色的恶意赖债、逃债行为。二是被执行人对抗法院执行,造成执行难。当前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社会道德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价值观念,大量的被执行人道德观念,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坐牢,有些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与法院对抗。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为执行工作设置障碍,加大了执行难度。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有的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
(六)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很多对案件审判的报道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和倾向性,易误导公众引发司法不公
当前,新闻媒体对司法的干预作用日益明显,这体现了司法公开化和舆论监督的进步,对反对司法腐败有积极意义。新闻媒体通过揭露司法审判中徇私枉法、贪污腐败等各种丑恶现象,实施新闻舆论监督,无可厚非,有助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很多报道对案件的评判仅仅根据记者对案件事实的初步了解和对法律的初浅认识,其结果是潜在地误导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认识。在很多情况下,法官要受到代表当事人一方观点的社会群体或个人所施加的压力,特别是当今中国已进入互联网时代,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化迅猛发展,互联网上很多对案件审批的报道常常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和倾向性,误导公众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施加压力,从而可能影响法官的裁判。
二、实现司法公正的努力方向
(一)打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进一步改进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是新时期加强司法队伍革命化、职业化、正规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着力点,是破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关键,是深化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培养和提高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营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环境。
(二)改革现行司法体制,构建一个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是确保司法公正的中心工作
针对法院设置地方化、人事管理行政化的现状,必须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从制度层面使司法机关对人、财、物的管理拥有足够大的自主权,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构建一个公正、权威、高效的司法体制,从制度层面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为了使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必须尽快改革司法人事制度和司法经费制度,即司法系统的人、财、物均由中央垂直管理,构建地方法院新型人财物管理体系,实行法院垂直管理体制,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系统,实行上下级司法机关垂直领导,抵制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干预,以司法独立促司法公正。二是克服审判权地方化,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确保审判权行使司法化,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按照审判权自身特点,实行独立、公开、公正的司法化的审判权运行方式,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防治司法腐败,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真正使法官成为审理案件、决定案件性质是非的直接裁判者。三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应将陪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细化其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建立健全考核激励与制约机制,打造一支充满活力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陪审能力,从而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彰显司法公正。
(三)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司法权的正确行使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
要确保司法公正,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4结合,使各类监督制度化、程序化、法律化,切实保证各项司法权利的正确运用。一要加强内部监督。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要以克服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为重点,以强化审判质量管理监督为基本手段,从内部机制层面上加以完善。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作为打击重点,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量刑明显不公的案件,加大监督力度,勇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严查司法不公背后的腐败问题,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要规范外部监督。司法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权力机关、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规范和完善现有的党委监督、纪委的纪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方式,进一步完善和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有效防止司法腐败。
(四)加大法院判决的执行力度,维护法律的威严和树立法院的权威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一要加强执行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现阶段,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一套系统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执行法律规范,不能满足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需求。面对日益增长的执行案件,必须加强执行立法,用明确、具体、可操作性的强制执行法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和执行机构、执行人员的行为与活动,从而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序开展,使执行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加大法院执行力度,树立司法权威。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应当依法从严、从速处理,加大对失信违约者的惩罚力度,构建起妨害民事执行的刑事制度,对妨害民事执行行为进行有效预防和适用刑罚追究,确保法院的判决及时有效的执行,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质量和效益,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和树立法院的权威。
(五)构建完善法官职业体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一是提高法官准入门槛,建立高素质法官的遴选制度。法官除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会,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这样的法官裁判的案件才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只有提高法官准入门槛,严格贯将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获得者作为法官人选,实行任职公示制度,经考核遴选充实到各基层法院,构建完善法官职业体系。二是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推行对法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法官的继续教5育体制,加强法官的政治学习,做到政治坚定,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精通。通过采取多种培训方式使法官具有深厚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不断更新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三是完善法官责任追究机制。通过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惩戒机制,对法官的一般工作过错、不当审判过错、司法不廉洁等实施多渠道、全方位监督。坚持问责到位,责任到人,使目标产生压力,问责兑现压力,压力变动力,动力生责任,环环相扣,保证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促进其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
(六)正确处理好社会舆论监督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保证司法裁判不受舆论误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
一是对新闻媒体进行法律规范,其范围应限定在案件事实上,并不得在法官做出裁判之前予以评论,干涉法官独立审判。媒体在披露司法不公、司法人员腐败现象时,应仅限于或主要针对法官的违法行为,不能对案件实体裁判内容的公正性进行过多地评判,或以记者的认识给法官施加压力和影响。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新闻媒体则可以在尊重法院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从各个角度发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二是法院对案件的裁判过程做到高度信息公开。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特别是合议庭评议过程应该对外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建设阳光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三是注重和网络民意的沟通。这样有助于使司法与人民贴近,力求审判工作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注重法理与情理的融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助于提升法院的公信力。
篇四:司法存在的问题
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帮教安置等多方面工作,担负着代表县司法局向广大群众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法制保障的重要职能,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基层平台和最前沿阵地,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和纽带。司法所是基层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创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司法所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司法所在开展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司法所基础建设存在问题
1、人员问题。因基层司法所编制问题,司法所存在着人少事多的普遍情况,从全省来看,“一人所”还有很大比例,工作完成难度较大。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复杂,公务员、事业人
员、工勤岗位、公益岗位各形式都存在,造成了同工不同酬现象突出。且司法所人员结构偏老,很多同志长期在司法行政一线,工作流动性不大,工作积极性低。
2、职能问题。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派驻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双重管理的身份使得绝大部分司法所主要精力都被当地党委政府安排参与其他中心工作当中。脱贫攻坚、征地拆迁、挂村帮扶、烤烟生产等等,同时司法所长一般还兼任或分管综治维稳、信访等工作。没有专职专用,形成了“专职不专用、兼职多而杂”的工作局面,导致司法所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开展比较难。
3、司法行政经费无保障。司法行政在开展法制宣传、社区矫正等工作时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作保障。现阶段经费一般都没到所,采用即用即报的方式,而实际中,很多基层工作开展无法提供财务规定的票据。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问题
1、基层群众素质还有待提高。
云南作为高原地区,因交通不便,教育普及率较低,很多基层群众对传统美德素质的培养不足,过度追求自身利益而导
致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中占有很大比例。不赡养父母、偷挖田埂交界,欠钱不还等违背社会公德的纠纷数量较多。
2、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无法纠纷解决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是自愿、平等。即当事双方都愿意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纠纷时事情起因明确,对错分明,但因为当事一方因自身的私心而拒不参与调解、不面对问题导致矛盾纠纷无法化解。在基层面临最多的是存在着“三不管”问题,主要突出表现在土地权属问题。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土地权属纠纷化解是基层调委会面临的最多工作。但因双方都站在自己立场和角度,往往无法通过互让来达成协议。即无法形成调解意见。而同时,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但因基层工作材料缺失及年限较长,一般纠纷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有权,导致此类纠纷当地政府无法确权处理,一般都搁置处理。
(三)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1、人员编制缺少,管理压力大。
当前基层司法所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而面对严格的刑罚执行工作,基层司法所往往只能尽量做到“基本动作”,如大理、昆明的基层司法所存在1人编制所管理近50多名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光光档案材料、电话记录等就基本只能保证,而走访根本不现实。
2、经费保障落实不足,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因为社区矫正人员是非监禁性刑罚执行,司法所平时只能通过电话等方式来掌握大概行踪,虽然有的地方发放有定位手机,但因为手机的流动性和自由性,无法保证人机没有分离。而效果更好的定位手环缺因为价格昂贵,在很大地区都无法落实。
3、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自上而下协调不足,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却没有法律所赋予的相应司法奖惩权,实施减刑或撤销假释等司法奖惩措施。必须经过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操作程序复杂、条件高、适用比例较低。由于工作手段少,管理措施有限,导致部分矫正人员不配合教育管理,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通过涉及到缓刑部分,法院一般都是直接判决,没有充分听取当地意
见,导致缓刑社区矫正人员对法律的轻视。而部分特殊矫正人员(高危病、艾滋病)等因监狱不接收导致期对法律及政法机关无惧无畏,甚至重新犯罪。
二、相关对策建议。
(一)基础建设方面
无论是基层司法所的人员问题,还是经费、职能等方面,都是需要司法行政系统自上而下的政策来明确解决的。只靠基层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往往只能治标不治本。特别是专职专干方面,需要上级部门沟通协调,以政策方式防止司法所因为过多参与政府工作导致的本职工作失职渎职。
(二)人民调解方面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充分发挥村社干部及周边群众,形成人民调解共参与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大对村级调解员的补助,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齐抓共管,使纠纷调查取证和调解处理形成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研究对策,统一处理方案的综合调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了司法行政部门参与“三大纠纷”“配角变主角”的问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三)社区矫正方面
建议上级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具有强制力的《社区矫正法》,对《刑法》中五种矫正人员的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适用条件、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经费保障以及执行机关的权利分工;赋予司法所工作人员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在矫正人员抗拒矫正时,能行使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让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上级层面确定合作机制,如把社区矫正人员纳入公安重点监管人群预警系统,可以杜绝社区矫正人员私自外出导致重新犯罪。
篇五:司法存在的问题
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社会中,司法所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在司法所的工作中,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给司法所的职能和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本文将从司法所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其对策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存在的问题
1.工作效率低下
司法所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一方面承担着法律宣传教育、调解纠纷等基本职能,一方面也要开展行政处罚、执法等工作。面对如此繁重的工作量,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常常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司法所机构单一、工作人员不足等因素更加明显。
2.法律服务不规范
在司法所的工作中,法律服务的规范程度不高,很多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以致于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牢,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和时间浪费。例如,一些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于法律程序和审判标准的认识不够规范,在处理案件时形同虚设,导致当事人无法
正常受理。
3.信访举报工作不到位
我国司法机关的信访举报制度已经建立了多年,但由于行政层面的尘土未落,司法所的信访举报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处理信访举报流程不规范,信息沟通不畅,经过长时间调查、公告等后仍然无进展,甚至无任何反馈。
二、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司法所的法律服务需要立足于法律知识的掌握,同时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通过扩招、培训和鼓励实践经历等多种方式来提升员工的教育和素质水平,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2.建立专业工作机构
为了提高司法所的工作效率,建议在机构内建立专业工作机构,依据职能、专业等因素划分人员,区分关注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加强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避免出现内部矛盾。
3.加强管理考核力度
在司法所的工作中,管理考核非常重要。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责任人、时间表等措施,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同时根据工作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进一步促进工作质量的提高和突破。
总之,在司法所的工作中,需要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优化司法所的职能和形象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呵护和关注,深入反思,狠抓从根本入手,加强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使其真正发挥好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