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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议事会章程9篇

时间:2023-08-20 16: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村民议事会章程

  

  柯柯镇兴隆村村“两委”议事规则

  (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村务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村两委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两委主要是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下属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共青团、妇代会、调委会、治保、民兵等组织。

  第三条

  村两委议事规则,在上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村党支部是村级各种组织的领导核心,按照党的规章要求,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

  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法按章行使职权,发挥作用。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以及上级党委和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讨论决定本村

  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决定的事项,由村党支部提出建议方案,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改善对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的领导,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章程充分行使职责。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四)抓好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和落实党支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对各社社长、报账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审查村务监督委员会、共青团、妇代会等群众组织成员

  候选人预备人选,提出其他村级组织组成人员的建议人选,做好村级后备干部教育培养工作。

  (六)搞好本村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村创建、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扫黑除恶、民生等各项重点工作,加强对村民的思想道德教育,确保兴隆村社会和谐稳定。

  (七)积极完成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镇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规民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管理本村账务。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做好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利益。

  (四)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五)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和家庭和睦;加大对《信访条例》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力争消除本村越级上访和非正常上访陋习,严禁村干部带头参与上访或怂恿群众上访,全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对本村村民要加强计划

  生育条例的宣传教育力度,力争从根本上遏制本村群众超生或违反《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七)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文体活动,倡导移风易俗。

  (八)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督促村民遵守村规民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党支部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党支部、村“两委”会议的决定决议。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积极完成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务监督机构,按村民自

  治管理规定的任务和职责,负责对村级各项收支、重大事项决策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主要职责是:

  (一)在镇纪委和村党支部的双重领导下,配合支持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引

  导村民支持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列席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

  策、重大开支的村务会议,对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用等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执行情况以及村“两委”班子成员的工作效能和作风等进行民主监督,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做好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

  (四)完成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以及其他村级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具体职责。共青团、妇代会、民兵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村级重大事务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

  主要议事范围为:(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政策法规和重大决议,研究制定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布置任务的具体工作措施。

  (二)选举产生村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讨论决定党支部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党员发展规划,对预备党员的吸收和转正进行表决;讨论通过加强党的自

  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决议;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决议以及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意见进行表决;讨论审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提出的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商议意见;需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党支部班子成员分工、主要职责;党支部工作目

  标任务;党支部和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新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党费收缴情况;党支部和党员

  公开承诺事项;评选、上报先进典型情况。

  (四)研究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和村级组织各项工作制度。

  (三)村级账务,村集体经济建设项目、村公益事业建设方案,1000元以上资金的支出,集体资产处置,村级收益分配等。

  (四)兴修道路、桥梁、水利等村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等。

  (五)讨论决定低保人选和救灾、救济等民生工程分配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费用收缴情况,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等。

  (六)村集体土地、草场、房屋、林地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七)研究讨论需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领取村干部工作报酬的人数及标准。

  (八)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制度

  第八条

  村“两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村“两委”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经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也可由村委会主任召集主持;村“两委”各委员均须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事先向召集人请假;村“两委”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员也可列席,具体列席人员由召集人确定。村“两委”会议由村报账员负责记录,村报账员未列席的,由组织委员

  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其他参会人员会签,方可存档备查。

  第四章

  议事程序方法

  第九条

  村级一般性事务,由村“两委”会议商议决定,必要时可扩大到党员、村级其他组织负责人、各社社长讨论决定。对于村级重大事务,严格执行“三议一表决”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民主决策:

  (一)党员、群众建议。村党支部积极发挥党员联系

  服务群众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对村级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

  (二)党支部提议。根据群众意见建议,村党支部及时

  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符合本村实际、符合群众意愿的初步意见,形成的初步意见须经到会人员

  2/3以上同意,并将提议事项形成书面材料或会议记录进行存档(与会人员签字)。

  (三)“两委”会议商议。根据村党支部提出的初步意见,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党支部提议意见进行充分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形成的商议意见须经到会人员

  2/3以上同意,并将商议事项形成书面材料或会议记录进行存档(与会人员签字)。

  (四)党员大会审议。村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对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提出的商议意见进行审议,提出修订完善意见。审议事项必须经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事项要详细记录存档(与会人员签字);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对方案进行再修订再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中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需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的事项,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列席会议。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或到会村民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进行表决,表决事项应形成书面材

  料或会议记录。

  (六)表决结果公告。经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和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七)实施情况监督。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发问题需要变更方案的,应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和党员大会通报,变化较大的应再次决策程序解决。

  第十条

  村“两委”会议议题由村“两委”委员向召

  集人提出,经村党支部委员会确定后列入会议议题。村“两委”委员提出的议题,须事先由提出人组织人员研究、协调、论证,提出具体方案供决策时选择参考。村“两委”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内容,应由召集人提前告之与会人员,一般不临时研究重大问题。村“两委”会议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

  己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村“两委”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

  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做出

  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村“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第五章

  执行和反馈

  第十一条

  村“两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两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第十二条

  村“两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两委”会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第十三条

  村“两委”成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村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村“两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在实施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篇二:村民议事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社区协商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健全民主协商机制,增强广大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商议事会是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性议事组织。

  第三条

  协商议事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协商议事会工作必须在村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有序进行。

  (二)坚持依法办事。协商议事会工作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三)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服务村民、增进社区合法权益作为议事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坚持平等公正。协商议事会要积极吸纳民众尤其是相关人员作为议事会主体,纳入到协商的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实施以及管理的各个环节,平等协商,形成共识。作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第二章

  协商议事会组成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基本构成为“6+X”(即固定成员+相关人员),所有的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参与的主体,协商的内容不同,参与协商的人员也会有所不同,但主体主要有以下六类:即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群众代表、有威望的老同志(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等)、社会组织(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驻地单位等)、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社区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参与对象进行微调,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理事长,群众代表则通过邀请参加、民主推荐以及自愿报名后精心筛选等方式产生,最终形成“6+X”的人员结构。原则上,基层干部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议事会成员实行结构制,常任理事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

  “两委”干部、村民代表、有威望的老同志、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代表中推选产生,一般精品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5—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其余为成员,任期与村委会一致。非常任理事根据涉及事务选举(推荐)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为11—15人。理事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的可由支部专职副书记担任)。

  第六条

  常任理事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的,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补选。

  第三章

  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七条

  协商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社区群众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积极宣传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带动社区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负责组织社区范围内关系群众合法权益的议题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形成决议,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十条

  经常联系社区群众,充分利用民情家访、QQ群、微信群等现代网络载体,及时了解、收集、掌握、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协商议事的范围:

  (一)社区邻里矛盾纠纷调处涉及的问题;

  (二)社区内公共文体娱乐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事务;

  (三)社区内公共环境所涉及集体利益的有关事务;

  (四)社区公共安全防范所涉及的相关事务;

  (五)社区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所涉及的民生问题;

  (六)社区内事务引发的公共矛盾;

  (七)社区内涉及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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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三条

  协商议事会议应坚持社区党组织领导,理事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协商议事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方式,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五分之一以上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主提议的情形,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协商议事会议必须有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居住在社区内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涉事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协商议事会在群众中收集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议题,交社区党组织审查,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协商议事形成的会议决议,报村党支部、村委会备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对形成的会议决议,村党支部、村委会应予以最大支持,由社区理事会牵头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等具体实施,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区协商议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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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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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村民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深化改革,强化我村各项基础

  管理工作,逐步把我村建设成为工业发达、副业兴旺、人民富裕、设施配套、环

  境优美、社会安定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在不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依据《村民委

  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通过产生。

  第三条

  本章程只合用于众泾村范围内,包括在本村工作的外来人员及本村在外

  从事各行工作的外出人员,都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执行本章程,并有履行和维

  护《村民自治章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建设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和

  村党总支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若干名人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

  产生。

  第六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应

  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实行民主选举,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召集

  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村民委员会

  决定问题的时候,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普通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两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村委会

  要提前准备方案,负责汇报工作,作出报告,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自觉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二)努力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各项任务。

  (三)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积极认真的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全

  村的招商引资,配套服务及协调工作。

  (四)落实本章程规定,教育引导村民自觉履行应尽义务,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水平。

  (五)管理社会事务,认真搞好教育、计划生育、医疗保险、环境卫生和其它公

  益事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保障村民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安居乐业。

  (六)及时向上级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

  村民委员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七)带领全村村民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做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由党总支统一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文

  件;

  (二)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

  会,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环绕村制定的三年任期目

  标要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

  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

  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优抚政策、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下级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完成上级任务;

  (四)坚持村民自治;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经济建设、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治安保卫、文教卫

  生和计划生育六个专业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村委会各项制度中规定的职

  责开展各项工作。

  (一)经济建设委员会职责是: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本村经济建设规划,支

  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协调各类经济组织之间

  的经济关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好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务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村民自觉遵纪守法;及时调解、处理本村村民在邻里、婚姻、家庭、房屋、土地、财产等方面的纠纷,促进农村稳定;

  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情况,并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做好以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

  为重点的安全防范工作;

  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对被管

  制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执行的、假释的、缓刑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

  育;

  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发现刑事案件和治安违

  法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等。

  (四)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是:

  定期做好双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烈军属的慰问,做好军人家庭的服务工作,尽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及时了解居民生活

  状况,对艰难家庭、符合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及时做好报批,对于特

  困家庭应结合上级精神及时做好民政救济,匡助他们度过难关;

  做好残疾人工作,根据

  《残疾人保障法》

  对本村的残疾人做好关爱工作,对生活艰难的要列为优先

  照应的对象,使他们能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对生活充满希翼,为社会多作

  贡献;

  同时还要做好精神病监护工作;

  对符合条件的五保老人由村供养,普通老

  人做好退休保障工作,确保政府的温暖送入村民百姓家。

  (五)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确保本村适龄儿童完

  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向村民宣传文化、科学知识,防病知识;开展绿化活动和全

  村的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搞好村民居住环境,美化村容村貌;

  (六)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工作;

  积极参

  /

  加业务培训和例会活动,及时上报育龄妇女变更信息,记录好各类帐册;

  对已婚

  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做好符合照应生育对象的调查摸底,搞好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

  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划分35个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99人,其中村民代表组长35人。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

  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三产经济,勤劳致富;

  (四)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时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

  议和要求;

  (五)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制度,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三章

  农业

  第十七条

  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好农业生产。

  第十八条

  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疏竣河道,建好永久性灌排沟系。确保灌

  排畅通,节水降本,旱涝保收。

  第十九条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大力支持农业生产走专业

  化道路。

  第二十条

  种田农户口粮田不能抛荒,如抛荒取销全家人一切福利待遇(包括种

  田补贴),自己种好(包括找人代种)口粮田,村将根据财力采取适当补贴,重

  点补贴年满18周岁——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

  第四章

  经济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在村党总支和

  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上级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意见,匡助和指导全村农

  副工三业生产管理和建设,保证完成各项上交任务,管理集体土地等生产资料和

  其他公共财产,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培植民营经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第一节

  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是全村村民共同利益所在,其资产属村集体所有,任何

  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和侵犯。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占有、使用的资产;

  (二)村各类企业租赁占用的集体所有资产;(三)法律规定为村集体所有的土

  地、河塘、林木等资源性资产;(四)国家无偿支援形成的资产;(五)其他应属

  于村集体经济所有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

  村经济合作社应认真抓好和切实改善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探索集体

  资产的不同经营方式,努力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

  值。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使用村集体资产的,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或者村经

  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落实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资产增

  值比例和利润上交金额,保证按期如数上交。

  第二节

  民营经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营企业(个体、私营)是村级企业的组织部份,接受村经济合作

  社的领导,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享有民事权、承

  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二十七条

  本村经济合作社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

  理、依法经营,催促企业按期如数交纳规费和税金,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民营企业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村

  组织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按时

  交纳规费(税金、租赁费、卫生管理费),逾期欠交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节

  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具体管理本村的财务工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有关政策,切实搞好财务管理,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

  第三十条

  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组织和管理

  (一)村设立财务办,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设立主办会

  计,业务上接受村财务办的指导和监督。

  (二)村财务办应加强对村集体资产出租及收费管理,专款专用,健全使用审批

  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和开支,并严格执行非生产性费用包干,确保集体

  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村财务办每月组织会计对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和企业财务进行编制、核对、汇审和上报,每季度将村级财务收支帐目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发布,提交审核,并

  向村民发布。

  (四)严格执行记帐代理中心的费用报支规定,严格现金管理制度,做到会计管

  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实行互相监督,健全制度,每月现金余额、银行存

  款亮底,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五)加强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凡是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公款或者移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分别情况赋予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撤换、辞退或者追究其法律责

  任。

  第四节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小组,由五至七名村民组成,并由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期审议发布民主管理内容,做到上

  通下达,公开与监督相结合。

  (一)发布村干部份工及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抓好本职,管好条线。村干部实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上墙发布。

  (二)参预村委村级财务的预决策审议。

  (三)参预村级重大项目和工程投入的研讨。

  (四)按季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审查评议,并将群众意见报告村委,提出合理化

  建议。

  (五)积极宣传国家和政府对农村的各项政策和村级财务活动状况,监督干部廉

  洁奉公,促进干部群众相互理解,发展村级经济。

  第五节

  外来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外来人员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协助用工单位做

  /

  好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外来人员在本村安置就业必须向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证,并有村警务站负

  责登记造册,按规定交纳治安保证金,未办理暂住证的安置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

  录用。

  (二)外来人员来我村安置就业必须与安置用工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经

  录用安置,双方应履行合同条款,不受歧视,未签订劳务合同而用工的,发生纠

  纷,村委不予受理。

  (三)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遵纪守法,遵守本章程,维护地方治安,凡无

  理取闹,寻衅斗殴,行为不规范的,一经发现,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进

  行处理,严重者移交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村民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村民享受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全体村民除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外,同时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权催促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并向村委会直接提出批

  评或者合理化建议。

  通过村民代表转告的形式,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时提交讨

  论后,赋予解释和落实。

  (二)有权向组织反映村委会和其他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在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享受集体所提供的公共、公益事业。

  (四)户口在农村的义务兵,其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每年年终由政府发给。

  第三十四条

  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争做一位合格的文明村民,全村村民应做到下列义务:

  (一)热爱集体,积极工作,爱护集体财物,不损坏村的一草一木。

  (二)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做到不擅自扩大宅基地,不乱挖土和违章建房。

  (三)自觉执行《兵役法》,做到没有逃避兵役登记和服兵役,如不参加兵役登

  记、体检,逃避兵役等,除按兵役法规定惩罚外,取销其在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

  遇。

  (四)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到没有无计划生育。

  /

  (五)坚决抵制赌博迷信和违法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不虐待老人,家庭和睦、邻居团结互助。

  (七)自觉执行《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方可申请结婚,并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八)自觉执行《义务教育法》,配合学校抓好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做到见义勇为,群防群治、保障社会安定。

  (十)自觉执行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制度,服从电力部门安全用电的规定,配合

  村做好自来水管理。

  (十一)自觉交纳水、电费及各种规费(包括农保金、大病风险金等),不偷电、不偷水、不欠交。

  第六章

  社会综合管理

  第一节

  社会秩序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村民生产、生活创

  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村委会下设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和治保会,调解会,并

  建立联防队。

  第三十六条

  全村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

  德,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全村村民都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不

  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扰乱社会秩序,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普通民事纠纷由村调解会调解并赋予批评教育。

  (二)对劝助不听造成一定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三)对(在本村)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的,除由直接责任人赋予对方治疗、赔

  偿经济损失外,并报上级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轻者由综治办负责处理,造成后果者,责令其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故意损坏绿化公共财物者,除批评教育外按价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司

  法部门处理。

  /

  第三十八条

  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严禁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对情节严重的,报

  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严格用电、用水制度。

  (一)未经供电部门批准,村民不得随意安装用电设施,违者造成的后果由自己

  负责。

  (二)村民、企业用电均按国家电价结算。

  (三)村民用自来水为苏州市管网内的XX水,水价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上

  下浮应根据物价部门和苏州自来水公司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坚决执行兵役法。

  (一)适龄男青年都应自觉服兵役,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二)凡符合征兵法条件而不登记参加体检的,先以说服教育,不听劝告者以及

  体验合格不服兵役的,根据兵役法规定论处。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私房出租户管理,私房出租应向村警务站备案,签订租房协议,交纳治安保证金,办理准租证。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二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对出身、死亡、迁移应及时申报或者注销户

  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主动办理身份征。

  第四十三条

  实行殡葬改革,本村骨灰盒一律免费存放在村安歇堂,严禁土葬建

  坟立碑,否则村委会有权强制搬迁。

  第二节

  计划生育

  第四十四条

  坚决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实施细则。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后方可生

  育,必须执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的规定,并提倡晚婚晚育。

  (二)对已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夫妇,在小孩出生三个月内,不采取有效的避孕

  措施和应该办理独生子女证而未办理的,取销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遇,对未落实

  避孕措施而怀孕的,应终止妊娠,一切费用有本人负担。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听教育,并用威胁的语言和举动,谩骂、侮辱、殴

  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处以教育警告,造成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未婚先育的,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对照顾生育二胎的,先办理审批

  手续,批准后方可生育。无批准手续而生育的,一律作无计划处理,村委会除收

  /

  回独生子女证及已享受的待遇外,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并取销

  村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夫妻结婚五年后不育,经区以上有关部门诊断,确认丧失生育能力的,按

  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收养一个孩子,未经批准领养的子女一律按超生子女处

  理。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

  严格执行《婚姻法》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一)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

  和睦的家庭。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

  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有居住房屋、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

  (四)父母、继父母都要承担未成年或者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许虐待病

  残儿。

  第四十六条

  退休老党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根据村财力情况和党龄等每

  年赋予适当的补贴,有一年算一年,村老干部在每年年终将按照上级规定赋予一

  定的补贴。

  第四节

  土地与民房建设管理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

  (一)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都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惟独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需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共事业用地外,没有新的政策

  长期不变。

  (三)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村级基本建设,增

  加投入,保护土地。

  (四)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由村根据上级精神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民房建设管理

  (一)禁止村民新建、移建、翻建、扩建居住用房,任何个人或者部门不得擅自建

  /

  造,违者作违章建造论处,并一律拆除。

  (二)按上级规定,村民符合条件申请移建、翻建、扩建居住用房一律采取预拆

  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拆迁安置房(公寓房)进行安置。对无

  房户一律采用安置房(公寓房)进行安置。

  (三)无房户必须是18年12月31日户籍在本村目前仍在册的村民。因离婚造

  成的无房户,须持法院判决书及离婚证等相关资料,并且时间在三年之外的,经

  核查无误后办理无房户申请手续。

  (四)预拆迁,无房户安置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委初审,报上级审查后,并在

  村公示十天,有异议的,再回重审,无异议的报上级审批。

  第七章

  公共卫生、群众保健

  行为、个体健康行为

  第四十九条

  搞好公共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一)村公共场所,主干道等时常有人打扫,保持环境整洁。

  (二)不乱倒乱抛垃圾,垃圾入箱,每天有专人负责把全村垃圾箱内的垃圾运到

  村垃圾场处理。

  (三)村公厕每天早晚冲刷两次,做到无蝇、无蛆、无臭。

  (四)认真做好春秋两季的灭鼠活动,泯灭“四害”。

  (五)利用会议墙报、橱窗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卫生知识,提高村民爱国卫生

  意识。

  (六)搞好村卫生室,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第五十条

  群体保健行为

  (一)居室整洁,无蜘蛛网、灰尘、油污、门窗干净,用品放置整齐。

  (二)室内空气新鲜,无异味、无蚊、蝇、老鼠、蟑螂等。

  (三)厨房有良好的排烟、排气的通风设施。厨房内灶具、碗筷干净,物品存放

  整齐,地面保持清洁,生熟食品分开。

  (四)厕所无臭、无蝇,便池无尿垢,地面、门窗、墙壁、灯具、洗手盆池整洁。

  (五)办公室内不吸烟,做好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

  /

篇四:村民议事会章程

  

  陈家铺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

  届村委员会第

  次村民会议

  年

  月

  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联系本村实际,经村民反复讨论修改,由村民会议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本村村民,包括居住本村的暂住人员和个体私营企业,在章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户口在本村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全村的最高权力机构。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全体村民代表组成,是全村重要事务的决策机构。所作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产生,每10户选1人。

  村民代表应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关心群众,坚持原则,主持公道。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权:

  村民会议在村民自治事务中享有决定一切事项的全权。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实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讨论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村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讨论决定乡统筹,村建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及宅基地使用方案。

  四、否决或者修改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接受村委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并作出决定,对在任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村委会成员讨论并决定终止其村委会成员的职务。

  六、村民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与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纳税、服兵役、计划生育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向镇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六、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七、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八、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双周日下午为学习日,由党支部统一组织。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

  一次总结会,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三、分工负责制度,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围绕三年任期目标具体分工,明确责任、定期总结、年终考核。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是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是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以及各项上交款的收交管理;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议事原则:

  一、坚持依法议事。

  二、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三、坚持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四、坚持自治原则,开展自治活动。

  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生产建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民政保障、社区服务、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六个工作委员会。

  生产建设委员会的职责: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出经济建设规划,加强村办企业各项工作的管理,抓好农副业生产服务和配套建设,探索农副业规模经营新路子,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管理和保护好土地。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抓好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管工作,做好法律、法规和农村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讲礼貌。

  治安保卫委员会职责: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建立联防队进村护院并制定责任制,搞好联防联治,确保村民人生及财产的安全。

  民政保障委员会职责:做好优抚安置,五保低保,老龄、残联,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

  社区服务委员会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社区服务工作;努力推广先进农村科学技术,积极为农户提供化肥、农药、优良品种及各种信息服务。做好爱心超市、求助热线的服务工作,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帮助解决各类服务行业中遇到的困难。

  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做好文化教育、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体育工作。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代表担任,由村民小组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长必须积极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与村委会保持正常的工作联系。

  第四节

  村民

  第十七条

  村民的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公民权利。

  二、有对村干部和村务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年满18周岁的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中重大事务的权利。

  四、享有参与本村举办的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八条

  村民的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完成村委会分配的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和破坏村民利益的村民作斗争。

  四、遵纪守法,移风易俗,争创文明家庭。

  第五节

  村干部

  第十九条

  村干部是全体村民的公仆,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村干部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见,善于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工作勤奋,履行职责,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谋私利,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五、坚持原则,维护集体利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集体经济

  第二十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维护集体经济利益。

  第二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设社长一名,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承担村一、二、三产业服务和协调工作。

  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承包权、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建立和完善承包土地依法流转制度,在不改变承包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承包者的承包权、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可依法流转。

  第二十三条

  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征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用事业用地外,如果没有新的政策承包期不变。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者之间承包土地适当调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增加投入,保护耕地。

  对不精心经营,造成土地抛荒的要予以教育,对教育不改、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耕地。

  第三节

  村务公开

  第二十五条

  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监委会成员有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凡需要向村民公开的村务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的政策规定、本村的公共事务、财务收支情况、优抚政策、宅基地报批、计划生育等村民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村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每年不少于四次,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进行民主理财。公开的内容力求细而实,不搞“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每次公开都要倾听村民代表、理财人员的意见,能当场答复的即刻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下次村务公开前进行答复。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中大多数村民代表、理财人员认为不完整乃至不正确的方面,要及时整改,以增加村务、财务的透明度。

  第四节

  一事一议

  第二十八条

  一事一议可以合理筹集资金,减轻农民负担,防止乱收费。一事一议参加的对象包括本村农业人口、常住非农人口和暂住满一年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一事一议的内容为全村每年经村民代表议定的重大事情以及要群众集体参加兴办的一家一户不能兴办的公益事业,如修

  路、建桥、办电等。

  第三十条

  一事一议必须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与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所通过的项目可委托村民代表组织实施,所筹资金必须符合上级规定。

  第五节

  生产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生产服务,主要是农业产业化服务,要充分发挥社区服务委员会的作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设好农业产业化丰产方,安排好农业产业化生产示范户,推广科学技术。

  (二)健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搞好各项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服务工作。

  (三)及时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

  第六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选用政治思想好、业务精,坚持原则的人担任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不搞“账外账”、不设“小金库”。

  第三十三条

  财务人员的职责:村主办会计要严格履行财务管理工作职责,认真审核报表单据、健全帐册、设好科目、记好帐。

  要加强现金管理,及时记好现金日记帐和交镇代管款帐,严格报销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不挪用公款、不私自外借现金,库存现金不超过规定标准。

  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财会人员及时教育、处理。

  第七节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造册、保管制度,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村民都有保护集体财产、物资的义务,对损毁集体财产、物资的人都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三十六条

  搞好普法教育,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侮辱、诽谤、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三十八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偷盗,严禁赌博,不调戏妇女,不看黄色录像。

  第三十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禁私拆他人邮件。

  第四十条

  严格加强用水管理。不经批准,不得私自安装水表用水。注意节约用水,严禁偷水。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四十一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

  第四十二条

  提倡勤俭节约,喜事新办,丧事简办,不铺张浪费。

  第四十三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第四十四条

  全面推行殡葬改革,人死后一律火化,将骨灰安置到公墓或者骨灰堂,杜绝装棺重葬,大力提倡科学、文明节俭的生态丧葬新风。

  违反本节规定者,轻者批评教育,重者取消当年村级给予的各种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

  第三节

  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

  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社会主义新家庭。

  第四十六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教育子女,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四十七条

  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的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的供给。

  第四十八条

  父母、继父母要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全体村民要认真执行,自觉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五十条

  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在生育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做好避孕节育措施。

  第五十一条

  严禁弃婴、溺婴,违者报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节

  邻里关系

  第五十二条

  邻居之间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相互谦让。村民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

  邻里发生纠纷,力争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于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执行,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

  规

  民

  约

  1、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和党在三农方面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人人爱国守法。

  2、坚持村民自治,全面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村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办好村民法制学校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行依法治村。

  4、以农村市场经济为导向,种好责任田,大力发展私营经济和家庭副业,支持集体经济建设,积极完成国家规定的税费,齐心协力奔小康。

  5、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种植产量,积极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6、严格土地管理,不私自出租、出卖和挖土抛荒,不违章占地建房,合理利用、保护耕地,加强环境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农户承包土地采用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村同意;采用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村备案。

  7、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杜绝无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

  8、讲精神文明,遵守社会公德,拥军优属,扶贫帮困,尊老爱幼,赡养老人,家庭和睦,邻里团结,积极开展好“六爱四评”、“五好文明家庭”文明创建评比活动。

  9、维护社会治安,不打架斗殴,不辱骂、诽谤他人,不扰乱乱社会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建设平安村。

  10、讲科学、讲文明,树立文明新风,积极倡导婚事新办,丧事俭办,喜事小办。严禁赌博,反对封建迷信,严禁土葬,严禁装棺重葬,严禁不文明送葬行为。

  11、爱护集体财产,爱护公益设施,维护和珍惜本村的荣誉。

  12、清洁河道、清洁渠道、清洁家园、清洁生产,保护集体绿化带,搞好家前屋后绿化,美化环境,讲究卫生。

  以上村规民约由村委会监督实施,模范执行以上规定的村民将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村规民约的,或教育制止、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

  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

  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本小组村民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科学技术知识。

  二、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及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坚持一事一议制度,小组要办理的事必须经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小组支部讨论同意后,村委会才受理,经村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如不经讨论和审批,农经站有权不给报销一切账务。

  四、保护耕地和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严禁乱砍滥伐,保持村内道路畅通,对违反村规民约、社会公德的行为有制止

  和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五、带领村民积极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勤劳致富。

  六、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七、管好用活本小组集体资产,逐步壮大村民小组集体经济,坚持定期公开村务、财务,做到每季度一次。

  八、积极兴办本小组公益事业,做好“五保户”供养工作。

篇五: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一、人员组成(5-7人)

  会

  长:____

  副会长:____成

  员:____

  ____

  ____

  ____

  二、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1、村民议事会是由本村村民代表参加的参谋议事,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2、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每届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3、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①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

  ②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

  ③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

  ④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

  ⑤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

  ⑥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三、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

  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五、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年度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七、村民议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由村民委员会召集、主持,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八、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篇六: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村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制订本规则。

  二、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由村民代表、非村民代表的村委会全体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总支成员,需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三、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四、村民代表大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出席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所作决定应有到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提出。由总支委、村委会、社管委或三套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内容,提交党总支大会讨论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提交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六、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下列有关事项:

  (一)制订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重要自治性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发展规划,新建、扩建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等重大投资项目,以及水、电、路及其他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三)讨论决定长期和当年建设规划以及宅基地使用安排方案,各种形式的生产承包责任制;

  (四)审查全年收支预决算、重要经济合同、提留款、集资款的收交、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五)听取并审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决定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村民委员会及时向村民进行公布和宣传。

篇七: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

  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

  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

  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

  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

  负责讨论决定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

  党委政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学习参考

  第六条

  /寸(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

  [村(居)

  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

  (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

  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

  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

  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

  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

  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

  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

  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

  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学习参考

  监督村集

  第三章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

  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

  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寸(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村

  支村两委成员、“两

  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

  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

  11-21人组成[成

  1人],其

  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第十六条

  50%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

  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

  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

  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

  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

  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

  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

  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

  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

  (居)民或1/3以上

  学习参考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

  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

  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

  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

  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

  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

  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议事程序

  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

  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

  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

  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

  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填写《

  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

  议议

  镇(街道)

  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

  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

  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学习参考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

  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五条

  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

  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

  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

  (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

  (居)

  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街道)

  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

  份存档,份交镇(街道)

  党政办备案。

  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

  ,接受群众监

  督。

  第五章议事会会议规则

  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

  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

  行程序。

  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

  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学习参考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

  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

  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

  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

  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

  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

  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

  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

  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

  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表

  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

  研,学习参考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

  “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

  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

  (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

  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附则

  第四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

  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

  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学习参考

篇八: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构成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

  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基础上,负责收集议题。

  第九条

  负责讨论决定属于村民议事会议事范围的村级事务,超出议事范围的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负责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的议题;

  (二)本村公共事务;

  (三)涉及本村集体公益事业的事项;

  (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五)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负责监督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议决定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村民议事会坚持党的领导、民主议事、促进发展、维护民利的原则。

  第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村民议事会召集人主持,每月八日为村民议事会议事日,每月五日为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日。(一般小组议事日早于村议事日)

  村党组织、村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应当召开村民议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村委会、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向村民议事会召集人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应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第十五条

  村民议事会召集人应提前两天把议题内容告知村民议事会成员。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就相关议题征求所代表村民意见。

  村民议事会讨论议题时,议题提出人应该到会进行陈述和答辩。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应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人不得限制村民议事会成员发表不同意见。

  村民议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时,应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形成的决定须获得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凡涉及财务收支、土地权属调整、重大工程的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村民议事会讨论、表决议题时,应指派专人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第十九章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不能脱离本村实际情况。

  存在争议的,应当报请村党组织、镇党委或有关部门审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决定,村民议事会应当撤销或纠正。

  第二十条

  村民议事会作出的决定,应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或公示,并提交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村民议事会应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

  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一条

  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村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四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议事会成员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

  第四章

  规则与程序

  第十六条

  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任务的完成,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体现村民自制,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十九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

  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村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可补充其缺额,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民议事会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议事办法

  第二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果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由村党组织书记把关。

  第二十二条

  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议事会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期间)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主持人在主持期间不得发表意见,不得总结议事会成员的发言。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议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

  第二十五条

  发言人要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议题应表明赞成或反对,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

  第二十六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对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不超过二

  次(或自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主持人提议举手表决时,主持人个人应最后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街道、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社区自治工作。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村民议事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民议事会。

  第三篇: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居)民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在党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村(社区)实际情况而成立的村级自治组织,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村(居)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居)民会议授权事务,协助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地方性政策法规。

  第四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有利于推进和保证上级党委政

  府和本级工作的开展,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工作,应体现村(居)民自治,符合本村实际和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第二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职责

  第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职责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居)民负责。向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七条

  讨论决定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定期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居)民的意愿和要求。

  第十条

  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管理村集体所有土地、林地、水利设施和其它公共财产,监督村集体财务的收支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维护生产、生活秩序,搞好本村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调解民事纠纷,协调和解决本村村(居)民之间的利益矛盾和问题,促进村(居)民之间的和睦相处。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

  村(居)民议事会的成员组成和职责

  第十四条

  议事会成员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且热心于村级公共服务的人员,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组成: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村(居)民代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村(居)民议事会一般由11-21人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每个村(居)民组原则上应有1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产生:支村两委纳入到议事会成员,其余成员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采取提名候选人差额投票,候选人须考虑代表群体和地域分布。

  第十七条

  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议事会设主任1名(由支部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每年接受一次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民或1/3以上

  的村(居)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居)民议事会成员的要求。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履职、乱履职的,村党组织可提议更换。

  第二十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因身体原因或发生重大变故半年内无法参与履职的,本人提出书面辞呈,经村(居)民议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更换。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任期内,出现缺额可以补充,但不能超过规定人数。更换和补充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议事会召开的所有会议,可应邀参加村党支部、村委会召集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二十三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会主任负责主持召开,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村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议事会成员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居)民联名提出,提名人员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会议议题审查表》,由议事会主任负责把关。

  第二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村(居)民议事会负责人应在三天前通过信息平台、电话或其他方式将会议议题和时间告知所有

  成员,并统一张贴在村务公告栏进行公示。议事会成员在接到通知后应走访群众,搜集民意,形成会议发言材料。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议事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议事会成员到会,所作决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到会人员赞成,才能生效。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议事会召集的所有会议允许村(居)民列席旁听,但旁听人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事项应填写《

  镇(街道)村(社区)议事会表决事项备案表》,一份存档,一份交镇(街道)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议事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议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议事会会议由负责人主持,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会议制度,分配发言,提请表决,维持秩序,执行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讨论内容应当有一个或几个明确的议题,对议题发言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所议事项较多时应当逐项讨论,逐项表决。

  第三十条

  发言前要举手,谁先举手谁先发言,但要得到主

  持人允许后才可以发言,发言时要起立,别人发言的时候不能打断。发言时首先要表明态度,然后说明理由,讨论问题不能跑题。主持人应该打断跑题发言。

  第三十一条

  与会人员遵守发言纪律,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只能就事论事。

  第三十二条

  每人每次发言时间要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超时,每人对同一议题发言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三条

  发言人尽可能对着主持人说话,不同意见者之间避免直接面对发言。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打断发言时,被打断的人应当中止发言。

  第三十五条

  主持人应尽可能让不同意见的发言人轮流发言,以便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只有主持人可以提请表决。等到发言次数都已用尽或者没有人再发言时,由会议主持人对成员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后提请表决。

  第三十七条

  村(居)民议事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结果应当场公布。

  第三十八条

  议题表决票数超过五分之四的到会人员时,表决通过。超过二分之一但低于五分之四时,由议事会成员会后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后,根据情况择日再议。

  第六章

  村(居)民议事会阵地建设

  第三十九条

  村(社区)应在村(居)民服务中心门口悬挂“XX村(社区)村(居)民议事会”牌子。

  第四十条

  村(社区)应设有村(居)民议事会议事室,室内按照议事会成员设立固定的议事席位和旁听席位,并张贴村(居)民议事会章程及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

  村(居)民议事会成员及相关信息应在村务公开栏中统一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才能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区参照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以及其他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村(居)民议事会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修改权归村(居)民议事会。

  第四篇: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村民议事会工作情况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为积极探索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切实加强农村民主自治建设,在各村建立健全了村民议事会制度。现将我乡村民议事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成立领导小组

  各村成立了以村总支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把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制度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切实强化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全村统一认识,统一组织,统一措施,逐一落实。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范了农村村民议事会成员构成。村民议事会代表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等特点。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本村村民大会推荐产生,村民议事会实行任期制,与村“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二)明确了农村村民议事会工作职责。积极宣传、贯彻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任务要求;听取村党组织工作报告,讨论本村发展规划、计划、党组织建设和重大事务,并提出意见、建议;商讨涉及村民和集体利益的区域性、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事务的有关问题;参与对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并提出工作建议;主动听取、搜集、反映全村村民群众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三)严格农村村民议事会议事程序。首先由议事会召集人对代表提出议题。议事会召集人在征得多数村民代表同意后,确定会议日期、地点、议程等。召开会议议事时,到会成员必须超过议事会成员的五分之四,所议事项必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然后将议事会讨论通过的议案及时交由村党组织审定后办理。最后对议案的落实情况,由村党组织负责向村民议事会反馈,并通过村党务

  公开、村务公开等方式向村民和群众通报,接受监督。

  村民议事会的成立,巩固了农村的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落实村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推动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真正做到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做群众所需,为百姓实实在在的做了好事和实事。

  第五篇:村民议事会制度(精选)

  天生炕村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民主监督村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3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召集、主持,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本村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即可召开专题会议。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村民议事会享有六大职权:

  (一)对村内重大事务的参谋权;(二)对村委会计划、报告的审议权;(三)对村干部的执行政策情况的监督权;(四)对群众意见与建议的收集、反映权;(五)对不合格的村委干部要求罢免的建议权;(六)对村务的民主管理权。

  第七条

  村民议事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村委中长期规划和本工作计划,财务收支预决算,年终收益分配,各业承包合同,集体土地的征用,新建企业和企业新增项目的开发,村镇建设的规划和宅基地的审批,大型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接受村民议事会的检查、监督。每年年终,应将本财务收支、企业承包、土地承包情况,农民负担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分配情况等向村民议事会汇报,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求在村内主要街道予以公示。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年终向村民议事会进行述职报告,村民议事会对每个成员的工作要进行认真的评议,在此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测评,评议结果将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村委干部的主要依据,为村委换届调整干部提供依据。

  第十条

  村民议事会要建立健全各种资料表册,做到各种活动有记录,各项决策有记录,好人好事有记录,意见建议有记录,决策的执行情况有反映,并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入档。

篇九: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村民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得能力,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议事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公开、依法原则。

  第三条村民小组对本组事务进行商议决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组级议事决策机构包含党员会议、村民小组代表会议、组务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各机构依据程序对自身职责范围内得事项作出决策或依照本规则进行监督。

  第五条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

  一、宣传与贯彻党得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令与法规。

  二、在村民委员会得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得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得工作任务,办好本组得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得意见,建议得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得各种会议与组织各组村民得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村得经济发展、政务与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得建议。

  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第六条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小组工作职责

  一、每年对村民小组干部得德、能、勤、绩、廉得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与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本组得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与关

  系本组发展得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组得涉及村民利益得有关事项。

  四、审查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得投资、集体资产得产权处置与其她重大经营决策事。

  五、审议修改本组得各项村规民约。

  六、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组务会由组长、支部书记、统计员与妇女委员组成,负责对本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员会议职责

  一、支部党员大会就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得会议,就是党支部得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与监督权。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主持。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得指示与工作需要确定。党员大会得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一般需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得党员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得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二、支部党员大会负责传达上级党组织得决议、批示,讨论、制定贯彻落实措施;三、讨论与决定本支部重大问题;四、听取与审查支部委员会得工作报告;五、选举新得支部委员会,增补或撤销支部委员;六、讨论发展党员与预备党员转正;七、提出对党员得奖励与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得对党员得表彰与处分。

  第九条决策事项分类及决策机构

  一、本规则将小组集体事项分类为普通事项、“三重一大”事项。

  二、普通事项包括两方面:第一、日常管理事务;第二、三资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得限额以下开支事项。普通事项由组务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洛河乡村民小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办法》进行决策,并严格填报相关记录与表格。

  四、涉及集体资金资源处置得,必须严格按照《洛河乡“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办法》

  得程序与要求进行决策。

  第十条议事决策程序

  一、村民小组议事决策程序包括:提议、商议、审议、决议、监督与决策内容及实施结果公开。

  二、村民小组在对事项进行商议决策时,必须遵守以下决策程序,如在其它相关规定中有特殊规定得,必须遵守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事项提议

  一、村民小组长、支部书记、十人以上村民联合提名、三人以上党员或就是三人以上村民代表提名,可启动村民小组议事决策程序。

  二、村民小组长或支部书记必须根据本规则,确定相关会议召开得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二条事项商议、审议与决议

  一、根据所提议事项得性质(普通事项、“三重一大”事项或属需“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按要求召开会议进行事项商议。

  二、普通事项必须全体组务会组成人员参与方可进行,并作出决策。

  三、“三重一大”事项须有组干部、村民代表参加,方可进行商议与作出决策。参加会议得村民代表不得少于村民代表数得五分之四,如参会得村民代表人数达不到五分之四得,不得进行商议与决策。

  四、涉及需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得事项,在经组务会商议形成意见后,方可提交支部党员会进行审议,在支部党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村民大会或户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五、提议人必须在会议召开时全面详实地陈述所提事项得理由及相关情况,并提出事项处理得初步意见,供会议讨论商议。

  六、参加会议人员都可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七、对议定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应获得参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形成有效决议。

  八、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得问题,应暂

  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村党总支。

  九、讨论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得重大问题,首先应征求多数村民得意见,并按报上级审批或请上级派人指导,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

  十、所有召开得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对议事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缺席人数、主持人、表决结果等内容均应记录在案,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原始记录。与会人员对议事过程、会上发表得不同意见等需要保密得内容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决策过程得监督

  一、村民小组对三重一大事项或就是需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程序进行决策得,必须事先上报村务监督委会,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派人参加方可召开会议进行决策。

  二、村民小组决策重大事项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当参加会议。

  三、被委派参加会议得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参与会议讨论,负责对会议决策得程序就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

  四、监督人员对不符合程序或就是所决策事项违法得,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说明理由。

  五、参会得监督人员必须做好监督记录,主要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缺席人员、形成得决议、采取何种方式表决、就是否违反程序等内容。

  六、对需要保密得事项,参与监督人员必须做到保密。

  七、对于监督中出现得问题,参与监督人员必须及时向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报告,主任参会得,必须及时向村党总支书记汇报。

  第十四条决策内容公开

  一、在经过规定程序通过决议后,村民小组应当通过召开大会、广播、张贴公告等方式对生效得决议进行公开。

  二、公开时只对最终形成得决议进行公开,不对整个商议得过程进行公开,其中个人发表得意见不得公开。

  第十五条经集体讨论决定得事项,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决定作出新得决议得情况下,必须无条件

  按照现行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涉及群众利益得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决策,在党员审议后最终决策前,对决策建议方案进行自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与建议,时间不得少于37个工作日。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均可以通过公示规定得方式,对公示得重大决策建议方案提出意见与建议。在对建议方案进行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公示中收集到得各种意见与建议。

  第十七条对于私自处置资产资源或就是资金收入不及时入帐等行为,一经发现,根据不同情形按如下规定处理:1、组长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资产与资源处置得,所处置行为无效,责令其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处置得资产,责令追回;无法追回得,按其给集体造成得损失进行赔偿。如其造成得损失较大,但又不足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得,要求其赔偿损失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建议启动罢免程序;如造成得损失触犯法律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收入不及时入账得,责令其及时入账,对负责人及报账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涉及范围内通报批评。

  3、发生坐收坐支行为得,数额较小得,责令其及时办理相关入账及报账手续,并对负责人及报账员进行诫勉谈话,并在涉及范围内通报批评;数额较大并造成恶劣影响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出现坐收坐支或收入不及时入账行为两次以上得,建议村级调整报账员。

  5、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每年对村组两级进行不少于百分之三十得随机检查,对资产资源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八条村务监督委员负责对决策结果与实施结果得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对决策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于出现得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改正。情节严重或就是屡教不改得,可建议村党总支进行人事调整。如涉及依法选举产生得职位,可建议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条组干部违反本规定得,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廉政谈话、诫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得,移送司法机关;造成经济损失得由个

  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洛河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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