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实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录第?章
总则第?章
责任界定第三章
责任考核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五章
附则第?章
总则第?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建设部情况,制定本办法。第?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党委(总?、?部),分别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领导责任。第三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主要负责?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委(总?、?部)书记或负责?,分别为本部、本司局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第四条
部成?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部党组书记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为领导?组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驻部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第五条
领导?组履?下列职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监察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及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在部党组统?领导下,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和重?问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作进?组织协调。(三)对系统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作给予指导。(四)全?履?责任制赋予的各项职责。第六条
领导?组办公室履?下列职责:(?)贯彻落实领导?组的有关部署、决定和要求。(?)协助领导?组组长、副组长做好组织协调?作。(三)对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常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监督检查。第七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纠正?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以下简称“纠风办”)在上级主管机关和部党组领导下,按照分?,共同协助部党组开展《责任制》规定的各项?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第?章
责任界定第?条
部党组、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第?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其他成员,根据?作分?,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
为落实《责任制》第六条规定的七项责任内容,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按照??职能,履?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应职责:(?)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纠风为负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由领导?组成员所在司局及政策法规司、纠风办负责。(三)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作,由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四)对领导班?、领导?部廉洁从政情况进?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作,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事教育司负责。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部,防?和纠正??上的不正之风的?作,由?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六)依法领导、组织并?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职责的?作,在部党组的统?领导下进?,由领导?组负责。(七)贯彻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的?作,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按职能各负其责,按要求严格?律。部内各项党风廉政规章制度的起草、执?、修订,由主办司局分?负责;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和领导?组办公室检查督促。1.《礼品登记制度》、《会议审批制度》、《展览管理规定》、《评?、表彰管理办法》,由办公厅负责。2.《收?申报制度》、《谈话提醒制度》、《重?事项报告制度》、《培训办班审批制度》、《兼职出书讲学制度》,由?事教育司负责。3.《民主?活会制度》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4.《财务统?管理制度》由综合财务司负责。5.《出国审批制度》由外事司负责。第三章
责任考核第?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情况的考核?作(下称“考核?作”),实?上级考核下级的原则。第??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责任制》第六条及本办法第?条、第九条规定的下列内容:(?)是否按要求传达、学习和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的会议精神和?作部署,按期或及时分析研究了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作计划;制定的计划是否切实可?并有效地组织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是否同党风廉政建设的其它?作?道,纳?了业务?作的议事?程;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否有思路,有重点,有措施,开展了切实的?作并取得了成效。(三)能否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党员、?部学习邓?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是否提?了党员、?部特别是领导?部廉洁从政的?觉性。(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部廉洁从政若?准则(试?)》及其相关法规,是否得到贯彻执?,?律情况如何,有?违规现象;部内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定,是否组织了有效实施,有?拒不执?或违纪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有?瞒报、搁置?为。(五)上级对下级是否履?了监督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部廉洁从政情况,有?监督、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这些办法是否?之有效。(六)能否严格执?《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暂?条例》;有?违反该条例的现象;对发现的问题能否按规定认真纠正。(七)能否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职责,特别是对查处案件、执法监察、组织协调?作依法进?领导,给予?持,提供必要条件;能否?觉做到,不利??政权?或社会关系?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对我部涉嫌?员的依法查处。第??条
上条内容的主要考核对象,为本办法第?章所确定的相应责任者,特别是党政领导班?和领导?部。第?三条
考核?作列?领导班?和?部考核、?作?标考核、年度考核或专门考核之中;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领导?部要在民主?活会和年终述职时,报告执?《责任制》的情况,听取职?意见,接受群众评议,针对问题,及时整改。第?五条
部机关各司局和部直属各单位,要将执?《责任制》的情况列?年度总结和?作报告,并按要求填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计表》,报领导?组办公室。第?六条
领导?组每年组织听取??两次专题汇报,并在全体职??会上通报党风廉政建设?作和执?《责任制》考核情况。第?七条
考核?作由领导?组负责。?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组织实施。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监督检查。
对?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考核,由领导?组另?组织实施。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条
责任追究的实体内容,是因未履?《责任制》第六条及本办法第?条、第九条的任何?项?产?不良责任后果的?为。第?九条
根据不同情况进?责任追究的结果分别是:(?)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三)组织处理。(四)党纪处分。(五)必要的?政处分。(六)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责任制》的规定,责任追究应以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为主。第??条
部机关各级领导?部,违反《责任制》第六条及本办法第?条、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实施责任追究。(?)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的明令禁?的不正之风不制?、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之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接管辖范围内发?重?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民群众?命财产遭受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三)违反《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暂?条例》的规定选拔任??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明显有违法违纪?为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员违反财政、?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员阻挠、?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检举控告?、证明?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六)对配偶、??、?边?作?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对其免职;免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其他违反《责任制》第六条和本办法第?条、第九条的?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第???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遵守职责分?、?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作程序,实施分级负责,分类办理。第??三条
部党组任命的?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事教育司会同直属机关党委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会同直属机关纪委、?事教育司报告部党组。第??四条
?事教育司发?任命或直属机关党委发?批准的?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被处理?所在司局或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事教育司或直属机关党委审批;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被处分?所在司局或单位直属机关纪委或驻部监察局提出意见,报?事教育司或机关党委审批,必要时也可由直属机关纪委或驻部监察局直接进?处分;需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机关党委会同?事教育司报告部党组后实施。具体?作应?续完备。
第五章
附则第??五条
本办法适?于部机关和部直属单位。社团组织参照执?。第??六条
本办法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下发之?起施?。在本办法施?以前制定施?的部内同类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备注:最近更新:2021.10.06
篇二:关于实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上海市《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履行的职责和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正职领导干部为党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六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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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三)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业务管理与党风廉政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五)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六)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七)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七条
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同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常委(委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对政府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政府副职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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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级人大、政协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对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对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可能影响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的业务工作,负有整顿、改革、建章立制、加强管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一)正职领导干部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组书记对本级班子及其成员和本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二)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
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党委、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全面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领导、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措施为其有效地.
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使用干部,反对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防止不廉洁或者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进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具体布置安排。
(二)领导和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工作、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有效治理部门、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败现象。
(三)加强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采取有力措施,为查办案件提供保障。
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的行为,要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告诫,及时纠正。
(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六)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接.
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七)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认真履行直接领导职责,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深入调查研究,组织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防范性措施和规定。
(三)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要亲自组织查处。
(五)严格执行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教育管理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人大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监督的重要内容。要支持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廉政监督。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各级政协党组应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注意收集、转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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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依法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内部监督,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司法腐败。
第二十条
各人民团体党组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执纪执法机关反映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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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关于实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有关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意见》,规定如下:
1、领导干部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形成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齐心协力,共同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到实处的格局。
2、要全面把财政纪律和财务管理思想落实到具体行动,建立健全财务纪律和财务责任制度,严肃财务纪律,完善财务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财务管理环境。
3、要切实增强企业文化建设责任感,强化企业人文社会责任,注重发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作用,健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制度,充分发挥企业道德引领作用,建立正确的企业发展导向。
4、要注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廉洁自律,引导广大干部以实际行动履行廉洁自律义务,依照党的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意识,在全面建设廉洁政治方面发挥表率作用。
5、要加强对党的纪律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党的纪律执行中的差距,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
律,维护党的纪律纪实。
篇四:关于实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我区教育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我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从严治党落地生根,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规定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本制度。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各学校、二级机构、教育局的领导干部都要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并切实负起责任,把它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和任务认真抓好。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起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教育局党委、行政担负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记、局长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同时要抓好各学校、二级机构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委委员、副局长、领导干部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纪委、监察室在局党委和行政领导下,担负监督
责任,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能,协助党委、行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其工作重点是:配合党委、行政,在党员、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的组织协
调;协助党委抓好机关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查处违纪案件;防止和纠正不正之风;对全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党支部(党总支)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党支部(总支)书记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行政工作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干部对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第六条
局党委及各单位党支部(党总支)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研究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3、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4、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有针对性地组织制定预防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5、对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党委要支持和帮助纪委、监察室履行职责,各职能股室要积极配合纪委、监察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1、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岗双责”,把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总体工作目标,做到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3、对分工范围的领导干部、职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谈话、打招呼、督促自查自纠。
4、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纠正和防止各种不正之风。
第八条
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可以专门检查考核,也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问卷调查、走访座谈、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年度工作考
核等结合进行,并报告通报情况。各单位党支部(总支)、行政必须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12月20日前专题报告局党委行政和局纪委监察室。
2、股级以上党员干部要结合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对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3、在考核和检查中发现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构成违纪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报告。
4、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分工负责的部门及其干部疏于管理、教育而发生严重问题的;
2、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3、对分工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监督、不检查、不考核的。
4、其他需要追究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教育局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副职、领导干部、各股室、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党委书记、局长签订责任书。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五:关于实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知识试题及答案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知
识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本规定。
A.不执行
B.参照执行c.可以不执行D.建议执行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A.党政齐抓共管
B.依纪依法办案c.政府主要负责D.专门机关监督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惩处下教育相结合c.谁主管、谁负责
D.自上而下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A.全面领导责任
B.次要领导责任c.主要领导责任D.直接
领导责任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应当建立健全,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A.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
B.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
c.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执行制度
D.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和专职负责人制度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进行一次。
A.每季度
B.每半年c.每年D.每两年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报告。
A.同级纪委
B.同级党委c.上级纪委D.上级党委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A.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
B.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c.询问质询D.罢免撤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和纪委。
A.每季度
B.每半年c.每年D.每两年
0.《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建立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A.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B.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
c.加强自上而上的监督D.加强对党员、群众的教育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
A.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c.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D.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项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
A.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变化,造成恶劣影响的B.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c.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D.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较轻的应给予。
A.函询
B.批评教育、诫免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c.质询D.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半年
B.一年c.一年半D.两年
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内不得提升职务。
A.半年
B.一年c.两年D.三年
二、多选题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A.人大机关
B.行政机关c.政协机关D.审判机关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应当。
A.重要工作亲自部署
B.重大问题亲自过问
c.重点环节亲自协调D.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需要承担的领导责任。
A.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B.贯彻落实党风廉zd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c.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D.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些情形属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需要承担的领导责任。
A.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B.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c.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D.报告分管地区、领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A.验收考核
B.工作目标考核c.项目考核D.年度考核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A.廉政教育
B.业绩评定c.奖励惩处D.选拔任用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下列哪些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
A.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B.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c.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D.以上都不是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节包括:
A.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B.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c.对发生问题整改不到位的D.以上都不是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当从轻追究责任的情节包括:&A.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B.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c.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重视不够D.以上都不是
0.某市市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没有认真履行“责任人”职责,致使该市党风廉政建设存在较多不足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对班子成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止不及时,致使该市委班子多名成员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单位党政“一把手”应当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B.该市委书记负有领导责任,应受到相应党纪处分
c.党组织负责人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D.该市委书记工作中不负责任,应给予其行政处分为宜
三、判断题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
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A.对
B.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A.对
B.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党委无需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A.对
B.错
正确答案:《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A.对
B.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领导干
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A.对
B.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但已退休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无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A.对
B.错
正确答案:《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A.对
B.错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A.对
B.错
篇六:关于实行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就《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颁布实施答新华社记者问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订后颁布施行。《规定》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法规,对于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深入学习贯彻《规定》,日前,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同志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规定》,请您介绍一下修订这部法规的背景情况及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因此,只有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才能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我们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
为了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促使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责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十多年来,《规定》对于促进各级党委、政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高度重视。2008年10月,在《规定》颁布十周年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又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力度,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中有些内容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以发挥好《规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龙头作用。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明确提出,修订《规定》。
2008年5月,中央纪委成立修订工作小组,着手开展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订稿送审稿。2009年11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普发纪检监察系统征求意见,并委托纪检监察机关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特别是党委主要负责
同志的意见。同时,送各中央纪委委员、有关中直单位和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纪委(纪检组)征求意见,并委托他们代为征求同级党委(党组)的意见。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我们对《规定》修订稿进行了认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稿,决定呈报中央审议。10月9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修订送审稿。10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送审稿,并于11月10日印发。
问:请您谈谈修订《规定》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订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新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使《规定》更好地体现时代性。二是积极吸收借鉴实践经验。原《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其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着力解决影响责任制落实的突出问题。原《规定》在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责任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继颁布施行,通过修订,可以使《规定》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发挥好法规制度的整体效果。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后的《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修订后的《规定》共32条3500余字,分为总则、责任内容、检查考核与监督、责任追究和附则五章。第一章为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工作机制和基本原则。第二章为责任内容,规定了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和应当承担的八项领导责任。第三章为检查考核与监督,规定了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方式、成果运用等内容和上级监督、同级党委全委会监督、民主生活会与述职述廉监督和党员、群众监督等监督措施。第四章为责任追究,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办理程序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追究时效、影响期等方面的内容。第五章为附则,规定了授权制定配套办法的机关,以及《规定》的解释机关和实施时间。
总体上讲,《规定》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基础性法规。
问:新颁布的《规定》与原《规定》相比有哪些创新?
答:与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更加注重制度创新,力求做到责任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贯彻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修订后的《规定》在总则中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作为《规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突出党风廉政建设要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实完善了责任内容。修订后的《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结合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的责任内容:第一,增加了责任分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使责任制落到实处。第二,增加了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强作风建设的内容,要求各级党委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修改,使责任内容紧紧围绕教育、监督、制度、改革、纠风、惩处六个主要方面展开,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
三是充实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措施。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检查考核与监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对检查考核的总体要求,要求党委(党组)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责任制执行情况、加强巡视监督等监督措施。第三,增加了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的要求,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具体形式。通过修改,使检查考核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实施监督的方式更加丰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监督体制的同时,突出了党员、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修订后的《规定》以原《规定》责任追究的六种情形为基础,结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重新归纳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七种具体情形,主要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上级交办事项不贯彻落实;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对下属人员违法行为放任、包庇、纵容,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这些追究情形的设定,重点突出了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领导责任的追究。
五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方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对领导班子的三种责任追究方式,即对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进行调整处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只有领导班子责任内容,没有相对应的责任追究方式的问题。同时,还充实了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党纪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诫勉谈话、调整职
务、降职”等方式,并规定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惩处力度。
六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办理程序、时效和影响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需要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调查主体和处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这样就解决了原《规定》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不明确的问题,有利于责任追究的实施。修订后的《规定》还增加了责任追究的时效和影响期。强调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并根据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设定了不同的影响期,在影响期内不得提拔使用。这样规定能够有效避免领导干部离开原工作岗位就难以再追究责任和被责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随意性。同时,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七是充实完善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直接关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为此,修订后的《规定》增加了责任追究的从重、从轻情节和责任划分标准,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者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或者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同时,完善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划分,规定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这样规定就进一步增强了责任追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权责一致,赏罚分明。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中的责任追究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问责的暂行规定》)中问责的关系?
答:《规定》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与《问责的暂行规定》所规定的问责都是对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因此,《规定》与《问责的暂行规定》二者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关系。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不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大于《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情形不同,《规定》的追究情形侧重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侧重于决策管理失误和滥用职权方面的行为;追究方式不同,《规定》对领导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组织处理,也包括党纪政纪处分,《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主要是组织处理方式。
问:请您谈谈中央纪委对学习贯彻《规定》有什么要求?
答:认真学习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要从提高党的执行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性,结合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扎扎实实地抓好组织实施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组织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学习,使他们尽快熟悉和掌握《规定》,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规定》,为贯彻实施《规定》创造良好氛围和条件。要认真查找并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照《规定》,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业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使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互融合、相互促进。要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职责,推动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不断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