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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报告银监局6篇

时间:2023-08-24 14: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报告银监局

  

  一、职能部门设置

  〔一〕前台市场营销部门:

  营业部、个私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电子银行部。

  〔二〕中台风险控制部门:

  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监察保卫部。

  〔三〕后台综合管理部门:

  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

  二、部门主要职责

  〔一〕营业部

  1、负责办理总行对外经营的各项业务;

  2、负责办理本行内现金余缺调剂;

  3、负责全国及全省特约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收发、资金结算、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及同城清算;

  4、会同相关部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试点,协助做好新产品推广培训。

  5、拟订资金营运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全行资金营运管理,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

  6、负责内部资金利率调整;

  7、负责办理资金拆借、再贷款、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等业务;

  8、负责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管理;

  9、负责债券市场分析,制定债券市场业务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建立和完善资金交易业务台账,定期与财务会计部做好债券余额对账工作;

  11、负责开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同业间的资金融通业务。

  〔二〕个私业务部

  1、负责全行个人类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个人类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

  2、负责组织开展个人客户营销,协调支行个人客户联合营销;

  3、负责个人类业务产品的整合和创新,产品品牌的策划和宣传;

  4、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运用和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个人客户经理培训;

  6、制定代客理财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代收代付和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

  8、拟订个人类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类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公司业务部

  1、负责全行公司类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公司类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

  2、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客户营销,协调支行公司客户联合营销;

  3.负责公司类业务产品的整合和创新,产品品牌的策划和宣传;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司客户经理培训;

  5、负责制定公司类客户代客理财和财务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6、开展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会同电子银行部开发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并据此建立公司类客户评价体系和营销服务体系;

  7、拟订公司类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类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电子银行部

  1、拟订全行信息管理系统、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开发、应用、安全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银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电子化建设、应用软件系统的规划、开发、培训和维护工作,做好自行开发软件的产权管理;

  3、负责全行电脑网络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4、拟订全行科技电子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科技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等产品的出售、宣传,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

  6、负责电子银行和银行卡新产品的测试、投产和应用推广,制定网络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银行卡消费积分、商户积分的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联系沟通特约商户;

  8、负责处理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的业务投诉及相关问题;

  9、负责全行统计数据的调查、汇总、分析、报告工作;

  10、负责全行科技、电子银行系统其他事务管理。

  〔五〕风险管理部

  1、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风险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制定、调整本外币信贷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考评;

  3、负责全行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或有资产的管理;

  4、负责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监测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识别、分析、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5、负责全行利率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风险管理的培训;

  7、负责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监控;

  8、负责抵贷资产的接收、出让、出租工作;

  9、负责可疑、损失资产的清收保全工作;

  10、负责办理由贷审委审批的信贷业务批复;

  1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管理;

  12、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13、负责全行信贷审批责任认定工作;

  14、负责全行合同文本的管理审核,负责办理全行经济诉讼案件相关事务,切实维护本行正当权益;

  15、负责对法院已判决的法律文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六〕审计稽核部

  1、负责审计、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指导和管理全行的审计、稽核工作,安排审计、稽核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牵头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行的内部控制情况开展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改良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3、负责对全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稽核,实施审计处罚和审计复议;

  4、组织实施支行行长任期责任和离任审计;

  5、负责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高级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6、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工作合法守规;

  7、就合规法律、规章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随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领域的发展情况;

  8、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合法守规培训,整理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各项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为职工提供书面指引和咨询;

  9、负责联系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配合现场检查,收集、整理、上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各项审核资料。

  〔七〕监察保卫部

  1、负责全行纪检监察工作;

  2、负责全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3、负责全行信访工作;

  4、负责全行职工违规违纪处罚工作;

  5、负责全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6、负责全行的案件专项治理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八〕综合管理部

  1、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综合性材料的撰写,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业发展态势,供高级管理层决策参考;

  2、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本行部署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督办工作;

  3、负责处理公文审核以及印章、文书档案管理;

  4、负责本行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接待、车辆、物业等后勤管理工作;

  5、负责拟订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6、分解本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催促、总结,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时调整全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7、负责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8、负责全行宣传工作和工青妇团工作;

  9、负责本行公共关系的协调处理及全行法律事务工作。

  〔九〕人力资源部

  1、负责制定全行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员编制;

  2、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报薪酬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管理工作;

  3、负责全行高级管理层以外职工的招收、录用、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退等工作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

  4、负责制定全行职工培训的制度和方法、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岗位分类、岗位标准的制定和考核评价;

  6、负责人事档案的整理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

  7、负责全行网点设置的发展规划管理;

  8、负责全行党组织建设工作;

  9、负责各类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及领导职数等事项的管理。

  〔十〕财务会计部

  1、负责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全行结算管理;

  3、负责全行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会计空白凭证等管理工作;

  4、负责全行财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5、负责全行的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

  6、负责呆账、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7、负责管理全行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

  8、负责全行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

  9、负责提出全行会计电算化业务需求,配合电子银行部对会计软件进行开发、推广;

  10、负责全行会计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

  11、负责本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对支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财务计划部:

  财务会计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总、分行制定的各项财会制度;

  2、负贵全行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日常财务收支的组织,国有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审查资金和财产多缺的处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

  3、负责管理和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招标与购建及基建资金的使用,负责全行零星固定资产的晌建与管理;

  4、负责组织开展全辖财会监管工作;负贵全辖委派会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全行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

  5、负责对全行的财务、会计、出纳、结算工作进行检查和辅导;

  6、负责采集、加工全行会计荃础数据,编制会计报表,撰写财务分析报告;

  7、负责市行机关费用管理及基层行费用的审核和报账;

  8、负责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会计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9、负责全辖ABIS操作管理及辅导;负责全行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

  10、负责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

  11、负责所属单位的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

  12、负责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3、负责全辖的纳税审报工作;

  14、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对全行的财务、会计、出纳、结算工作进行检查和辅导;

  财务会计部经理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及上级行的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

  2、负责根据省行的年度计划,拟定全行年度固定资产计划和成本、利润计划,经市行行务会审定后监督执行;

  3、负责拟定全行财务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完善内控管理体制;

  4、负责全行的会计核算、监督和管理工作;

  5、负责组织本部门做好财务分析工作和各种报表上报工作;

  6、负责组织指导基层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财务管理委员会及集中采购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开展;

  8、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产负债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下达全行的综合业务经营计划;

  2、负责按月对全行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负责编制实施全行资金营运计划和非生息资产清降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

  4、负责全行资金的管理、调度和调剂以及资金管理制度和有关管理方法的制定;

  5、负责各支行备付金的管理和考核;

  6、负责对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和全行头寸资金的管理;

  7、负责结售汇业务中人民币资金的清算;

  8、负责传导和执行总、分行利率政策,并制定本外币存贷款利率管理制度;

  9、负责本外币信贷计划的实施、调整及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怪;

  10、负责本外币存、贷款利率和系统内往来利率的执行和调整,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分析;

  11、负责支行超权限贷款利率的定价测算、定价审批及对超二级分行权限的贷款利率定价进行申报;

  12、负责代理凭证式国债的发行工作;

  13、负贵全行各类统计报表数据的统计、上报和分析、预测,并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

  14、负贵制定全行的业务经营考评方法,并定期通报各支行的业务考评结果;

  15、负贵协调落实银监局、人民银行等有关全行资产负债综合监管事项;

  16、负责全行大额现金审批、备案及权限管理;

  17、负责全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8、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产负债管理部经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行党委的各项决策;

  2、负责资产负债管理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3、根据上级行及市行既定的资产负债管理目标,负责组织制定资产负债管理计划;

  4、负责组织对全行的资金营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全口径资金监测、分析、考核工作;

  5、负责运用资金调节、国家现行信贷政策导向调节和集中调控等管理手段,实现全行资产负债的结构性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实现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有机统一,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的稳定发展;

  6、负责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月对全行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全面分析,对全行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7、负责对全行的贷款定价提出指导意见,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实现贷款效益最大化;

  8、负责本部门工作什划的制定与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职责落到实处;

  9、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职工定期进行各项业务基础知识与相关经营管理知识的学习,并组织相应的考核;

  10,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贷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信贷政策和制度的组织实施及信贷枪查;

  2、负责信用等级的审查、认定、上报,统一对外公布客户信用等级;

  3、负责法人客户内部统一授信的审查、上报及批复工作;

  4、负责本行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受理、审查提交贷审会审议工作;

  5、负责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6、负责贷款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7、负责信贷业务的报备和备案管理工作;

  8、负责银行承兑汇票和贴现业务的管理和监侧;

  9、负责本行权限内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及超权限的审查上报工作;

  10、负责信贷电子化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和应用;

  11、负责与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登记咨询系统接口软件的维护与应用,向人民银行传输数据;

  12、负责信贷在线的监控,发现予替信号及时向前台部门及行长通报情况;

  13、负责对客户部门及客户的贷后管理检查工作;

  14、负贵对重点管理客户的监测,定期发布风险分析报告;

  15、负贵对各支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贵人的任职资格认定;

  16、负责对全行信贷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工作;

  17、负贵收集、分析相关经济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馈;

  18、负责管理市行信贷档案库,负贵市行贷审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及市行宜管客户档案的保管工作;

  19、负贵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贷管理部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全行信贷政策和制度的组织实施及信贷检查;

  2、负责组织实施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内部统一授信的审查、上报及批复工作;

  3、负责本部门对权限内信贷业务的审查、提交贷审会审议及负责超权限信贷业务的初审和上报工作;

  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业务的管理与监测;

  5、负资本行权限内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认定及超权限的审查上报工作名

  6、负责贷审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组织、召集贷审会;

  7、负责组织对客户部门及客户的贷后管理检查工作;

  8、负责组织对全行信贷人员的培训及持证上肉制度的落实工作;

  9、负责收集、分析相关经济信息,并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债;

  10、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事务部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市行和省行法律事务处的领导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服务业务工作为中心,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2、负责按照省、市行的部署,认真组织、管理、指导全市农行法律事务工作;

  3、负责全行普法教育和法制宜传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法律审查制度,标准各项业务活动。坚持位律对业务工作的前置性介人,在规章制度归口管理的基础上,对本行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和涉法文件进行法律审查;

  5、负责对全行转授权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6、负贵全行涉诉案件的统一管理和对全行经济纠纷裁决的日常工作,并办理其他涉诉法律事务;

  7、负责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为全行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8、负责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促进法规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进程,提高法律事务工作质量;

  9、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事务部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法律事务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并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主持制定法律事务部门规章制度或实施方法;

  2、负责根据省行法律事务处和市行党委的要求,结合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主持制定法律事务部门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法律事务工作;

  3、负责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参与全行重大业务决策的法律论证和业务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查;审核本部门工作人员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并报主管行领导审批;

  4、负责组织对业务工作的法律调查活动,总结交流法规工作经验,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涉法问题,推动法律事务工作的深人开展;

  5、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行长和上级法律事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法律事务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本部门总结工作;

  6、负责根据工作豁要,组织法律事务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进修、培训,不断提高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和专业理论水平;

  7、负责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加强与各业务部门和外部司法部门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协调与联系;

  8、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产风险管理部工作职责

  1、负责全行资产风险的总体分析、评价、管理和监控,制定资产风险预警方法,建立健全全行资产风险控制体系;

  2、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监测、分析、考核和通报;

  3、负责全行不良资产的综合管理,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为目的,指导和开展各类不良资产的处置;

  4、负责指导和管理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及其相对应的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

  5、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工作;

  6、负责投资性资产〔不含国债项目〕、自办经济实体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工作;

  7、负责非信贷类和表外资产的风险监测分析和管理以及损失认定工作;

  8、负责承办各类资产损失的核销事宜;

  9、负责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0、负责资产经营部的一切事宜;

  11、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资产风险管理部经理职责

  1、负责全行资产风险的总体分析、评价、管理和监控,制定资产风险预警方法,建立健全全行资产风险控制体系;

  2、负责信贷资产质量监测、分析、考核和通报;

  3、负责全行不良资产的综合管理,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为目的,指导和开展各类不良资产的处置;

  4、负责指导和管理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及其相对应的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盘活和处置工作;

  5、负责全行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工作;

  6、负责非信贷类和表外资产的风险监测分析和管理以及损失认定工作;

  7、负责承办各类资产损失的核销事宜;

  8、负责资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9、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营销部:

  客户一部工作职责

  1、负责全行公司业务运作的组织与管理及业务培训;

  2、负责制定全行公司业务年度发展目标,制定公司客户结构和贷款结构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实施对高等级优良客户的营销会商制度,协调各行公司业务的联合营销;

  4、负责组织实施客户经理制,建立客户经理档案,协助人事部门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进行考评;

  5、负责公司客户公开统一授信和中长期项目贷款的申报;

  6、负责对公司客户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7、负责全行对公存款的管理和考核;

  8、负责对房地产信贷业务的协调和管理,及房地产贷款项目的营销、调查和申报;

  9、负责公司类客户收息任务的指导和管理;

  10、负贵组织研究公司客户和市场播求,提出开发金融产品建议,参与新产品的需求设计、开发和测试,并向新产品开发委员会提交立项申请;

  11、负责组织公司业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向系统内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12、负责对下级行公司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

  13、负责催促经营行搞好到期贷款收回;

  14、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一部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协调全行公司业务、房地产信贷业务运作的组织与价理,且行信贷前台业务职责;

  2、负责协调全行公司类及房地产类客户开发、维护、贷后管理;

  3、负责全行对公存款、公司类客户收息、公司类客户到期贷款的催收、管理及分析;

  4、负责协调全行客户经理运作体制及考核方法的制定和推行。

  5、负责协调对全行信贷前台业务提供国家产业政策、行业信息以及相关信贷政策;

  6、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二部工作职责

  1、负责全行机构业务运作的组织与管理及业务培训;

  2、负责制定全行机构业务年度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实施对高等级优良客户的营销会商制度,协调辖内各行机构业务的联合营销;

  4、负责对客户经理档案不定期进行检查;

  5、负责机构客户项目贷款的申报;

  6、负责全行同业存款的管理和考核;

  7、负责组织研究机构类客户和市场需求,提出开发金融产品建议,参与新产品的需求设计、开发和侧试,并向新产品开发委员会提交立项申请;

  8、负责组织机构业务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分析,向系统内提供信息支持和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9、负责对下级行机构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书

  10、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二部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对系统内机构业务的全面管理、指导;

  2、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基层行事业法人客户的营销确立对象及营销方案;

  3、负责组织、协调、参与全行范围内机构类客户贷款管理方案的制定、审查和实施,实现“户到人、人管户”和“一户一策”的贷后管理目标;

  4、负责组织研究机构类客户和市场需求提出开发金融产品建议,并向新产品开发委员会提交立项申请;

  5、负责组织实施对高等级优良客户的营销会商制度;

  6、负责制定全行机构业务年度发展规划和目标,并催促落实;

  7、负责全行机构业务运作的组织、管理及机构业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8、负责全行同业存款任务的分解、落实和考核;

  9、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三部工作职责

  1、负责全行农业信贷业务的规划、指导、餐促、管理与发展工作;

  2、负责制定全行农业信贷业务年度发展目标,制定农业信贷客户结构和贷款结构调整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行农业信贷各项计划任务的组织落实和完成;

  4、负责对高等级优良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协调辖内各行涉农优良客户的联合营销;

  5、负责农业信贷业务的调查和项目评估;

  6、负责农业贷款的贷后管理和检查工作;

  7、负责收集相关经济信息,摘好市场调查研究,分析农业信贷工作的新动态、新特点,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8、负责配合市政府农口做好工作,处理好与市直部门的业务关系,与有关部门协商贴息方法和亏损补贴方法、清算贴息款项;

  9、负责全市农业信贷客户结构调整的监测和检查;

  10、负责扶贫贷款项目的项目库设立和管理工作;

  11、负责全行农业信贷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

  12、负责全行农业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

  13、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客户三部经理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和实施对全市农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催促与发展工作;

  2、负责全市农业信贷各项计划任务的组织、落实和完成;

  3、负责拓展高等级优良客户工作;

  4、负责收集相关经济信息,搞好市场调查研究,分析农业信贷工作的新动态、新特点,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5、负责协调各部室、上下级行及市政府农口等单位的业务关系;

  6、负责对本部门人员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7、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用管理机构职能:

  1、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提出年度信用管理政策,措施和目标方案

  3、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方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4、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建立客户资料库,全面动态地收集客户的信用信息。

  5、分析、评价客户信用状况、信用能力、综合评定客户信用级别;

  6、及时做出具体客户以及每笔信用销售订单可授予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提出债权保障措施建议,并参与业务洽谈,落实信用销售方案;

  7、做好日常应收账款的管理,追踪客户及时足额回收货款,采取各种措施追收预期账款。

  8、客户授信管理:进行客户信用审批,跟踪客户,定期对客户的信用状况统计分析。

  9、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平均持有水平,日常监督应收账款的账龄,随时将潜在的不良账款进行技术处理,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10、商账处理: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和一支工作高效的追账队伍,及时制定对逾期应收账款处理的方案,并组织有效的追账。

  11.利用征信数据库资源,帮助销售部门开拓市场。

  二、岗位责任制度:

  法定代表人的主要职责:

  加强信用管理工作,支持信用管理机构开展工作,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2授权委托合同承办人员对外签订合同;

  l.3对本公司合同承办人员进行考核、奖惩;

  l.4定期了解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组织信用管理研讨会、案例评析会;

  制定、修订本公司信用政策、信用管理制度、方法,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的考核;

  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严格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日常监督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防范逾期应收账款的发生;

  建立标准的催账程序;

  汇总、分析客户信用数据,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协调与供销、财务、技术等部门的关系。

  信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保管好合同专用章。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登记合同台帐,做好合同统计、归档工作,汇总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

  发现不符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向信用管理机构负责人或公司副总报告。

  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定期向信用管理负责人汇报信用管理情况。

  负责客户档案管理与服务。

  参与商账追收。

  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搞好信用管理工作。

篇二: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报告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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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ⅩⅩ银行经营信息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行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充分掌握银行经营信

  息,做出科学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中国银监会《股份制商业银行

  董事会尽职指引》和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报告制度。

  第二条由本行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报送的经营信息报告按照报

  告频次分为定期报告和即时报告,其中定期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和年度

  报告。

  第三条经营信息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整理后呈送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及各位董事。

  第二章信息报告内容

  第四条季度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季度财务报告;

  (二)季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

  (三)季度风险管理报告、信贷运行报告;

  (四)不良贷款率、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报表;

  (五)各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六)季度资本充足率报表;

  (七)附属机构季度经营情况报告;

  (八)季度稽核报告;

  (九)季度关联交易情况报表(含表内、表外关联交易);

  第五条年度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年度决算报告;

  (三)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行长年度工作报告;

  (五)年度信贷政策指引;

  (六)年度稽核报告;

  (七)附属机构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报告;

  (八)董事会需要的其他年度经营信息。

  第六条即时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投资;

  (二)关联交易;

  (三)重大人事、组织架构、薪资和福利政策的调整;

  (四)重大外事、宣传、公益活动;

  (五)重大违规事故、重大案件和重大诉讼;

  (六)重要的改革项目内容及进展;

  (七)监管部门下发的监管意见和监管通报;

  (八)可能对本行资产和信誉造成重要影响的事项;

  (九)引起监管部门或媒体关注,对本行造成重要影响的事项;(十)高级管理层成员出入境、出差信息报备;

  (十一)内部稽核审计报告(重大项目、高管离任等);

  第三章信息报送管理

  第七条重大即时经营信息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其他即时信息

  2/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应于事项发生后5天内报告;季度信息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5天

  之内提交,年度信息报告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两个月之内提交。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应敦促分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的报告内容和

  报告频次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经营信息,并应保证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第九条总行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收集经营信息。报送相关经营

  信息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可指定了解全面情况的骨干人员作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经营信息的收集、整理、报

  送工作。

  第十条经营信息材料报送釆取书面方式,同时提供文件材料的电子版。经营信息报告前应经部门负责人、分管行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总行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传递所收集的各项

  经营信息。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管理经营信息报告文件及电子版,并分类整理后根据需要呈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各位董事。

  第十二条本行董事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经营信息报告的内容负有

  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不得擅自对外传播或披露。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行董事会。

  ⅩⅩ银行股份XXX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07年6月2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3/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XXX(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

  地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三条本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本公司与公

  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办理股权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并对外披露信息;由公司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全体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

  任。除授权人依法披露信息外,未经董事会授权,其他任何个人无权在第一时

  间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披露对本公司股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丨旨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信息披露形式主要是:招股说明书(或其他证明书),募4/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集资金

  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当鼓励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

  系等。

  第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bbb://aaasse.com.cn)上同时披露;其他公共传媒及公司局域网站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报刊和网站;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

  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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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人员和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部门、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

  门以及各分(支)行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负有

  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长作

  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

  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的及时披露。

  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支)行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证券事务与投资者

  关系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统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

  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等工作。

  在应披露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6/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信

  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分(支)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分(支)行发

  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

  第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编制、审核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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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由行长、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成报告编制领导小组,负责报告

  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行长负责组织各部门提交报告文本和审定初稿;财务总监负责组织

  有关审计工作和会计报表的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提出定期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要求,制定报告编制工作计划;

  (四)由报告编制领导小组,召开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安排会议,落实报告

  编制计划,就报告内容对相关部门进行分工并规定完成时间;

  (五)财务管理部负责报告各部分内容的汇总并形成报告草案;

  C六)行长签批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八)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在知晓本制

  度所认定的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后,应当立即向8/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

  C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书面通报。

  (三)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运转情况或在获得报告或通报

  后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项目,并应立即呈报董事长,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事项,应召集董事会C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安排相

  关部门起草披露事项的文字材料或提供资料。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

  合信息披露工作,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相关材料(书面与电子版),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和经营数字应详实准确,报行长或分管的副行长审阅,经批

  复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C五)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后,于会后一个

  工作日内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会议纪录将应交易

  所要求提供。

  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应当及时报送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披露。

  股东大会会议纪录将应交易所要求提供。

  (六)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专岗人员负责草拟,并交律师

  审阅,由董事会秘书审核签批,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办理向监管机构和公司

  证券上市地交易所递交事宜,必要时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直接递送或说

  (七)临时报告经交易所核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专岗人员提交9/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本制度规

  定的媒体和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有严格的时限和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抓紧时间

  尽快办理,不得延误。一般情况下,行内整个流程不应超过半个工作日。以保

  证在事件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为此,负责起草信

  息披露文字材料的部门在接到承办任务后,要严格根据批示要求,保证按时完

  成任务,因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防止本公司商业机密意外披露影响本公司股票价格,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在未经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正式允许对外披露本公司信

  息之前,本公司任何重大信息不得对外披露。本公司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

  统计主管机关的数据、报表,由财务部门与上述主管机关签订保密协议。负责

  本公司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承担本公司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应由本公司主办部门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全体员工均不得利用未披露的信息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外接待均应以本公司已披露的数字和信息为准,凡涉及要求提供未披露的本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未公告的信息,应予以婉拒。

  第二十七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和投资者进行沟通

  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10/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

  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九条信息披露是本公司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义务。对因涉及本公

  司商业机密等需要豁免披露的,需要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证

  券上市地交易所等提交报告,以获得豁免批准。

  第三十条总行有关部门及分(支)行对外业务宣传、形象宣传等凡涉及

  本公司重要财务数据、重大经营活动和可能影响股价变化的内容,须严格核对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防止随意性。在媒体刊登的相关宣传信息不得与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相冲突,涉及公司整体经营业务状况和数据以及重大

  事项的,应得到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后方可进行宣传。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及分支机构组织的新业务品种、服务承诺、银企合作

  等方面的宣传,在不违反上条规定时,由本公司和各分支机构主管对外形象宣

  传和市场营销、产品推介的主管行长审阅后对外公布。

  第三十二条总行企业文化部负责本公司形象和业务宣传的整体策划和

  管理,涉及业务宣传的稿件由总行企业文化部统一核稿把关。对股评人士的询

  问和媒体记者的采访由总行企业文化部统一安排。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11/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估,在年

  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

  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七条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

  期为五年。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三十八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2/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ⅩⅩ铒幵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

  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四十二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13/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C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C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4/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C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C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及公司

  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15/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以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五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

  务数据。

  第五十四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五十五条临时报告主要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C一)董事会决议;

  C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C五)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六)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七)应当披露的交易;

  (八)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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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位置、名称发生变更;

  (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二)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三)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重大事件;

  (十六)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七)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C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向其他企业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不含主营业务);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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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大额授信(含单一品种和综合授信);

  (十一)贷款(包括贷款、票据贴现、进出口押汇);

  (十二)拆放金融性公司;

  (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公司拟进行的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上市

  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18/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本公司进行上述交易时,应当按下列方式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进行实质性接触并且市场已有传闻,本公司股

  票价格及成交量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有关事宜的进展

  或澄清传闻。

  (二)本公司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有约束力的协议,本公司必须在之后

  的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公布后,如果协议

  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协议终止的,本公司必须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及时披露有关

  情况。

  (三)交易事项须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一经批准本公司应立即披露;

  已公告的交易事项未获批准的,本公司也应立即披露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十五)款所称其他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预计下一报告期期末将出现净利

  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情形的,在前一定期报告中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

  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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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C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0/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十七)对外提供除银行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二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三)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C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C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C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C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21/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第六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本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分支机构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七)款规定的事项。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就本制度而言,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

  (3)由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市地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22/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就本制度而言,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上市地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本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应

  在交易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告。

  本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应在交易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

  公告。

  第六十二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23/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时,应当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

  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24/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第六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六十七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第七十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

  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5/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26/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行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行长、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或本公司寄送给股东或董事、监事的会议通知、讨论

  文件等资料,均涉及本公司重大事项,应编号送达。在未形成决议以及形成决

  议未报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之前,均需保密。如发现上述人

  员早于本公司第一时间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散布不该披露的信息、文件,由此引

  起的不良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分别由董事会办

  公室和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公司有关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各项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对于违反制度规定或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27/2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客服将立即删除!

  任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及时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直接责任。视造成后果的轻重,可

  给予批评、通报、降职及扣发薪资和奖金的处罚。情节恶劣的,将追究法律责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

  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的负责人及联络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

  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与投资者关系部为公司信息披露

  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及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ⅩⅩ银行

  股份有限公

  28/28

篇三: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报告银监局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一

  各位股东:

  本届监事会选举产生以来,在省联社、银监部门以及人行等有关部门的正确指导下,严格遵照《公司法》、《**农商银行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职,有效监督,各项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现将三年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部分

  主要工作情况

  一、规范监督机制,完善制度体系

  为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监督约束机制的规范性,本届监事会不断加强自身监督机制的建设,完善制度体系。第一届监事会共制订9项制度,内容涉及《监事长职责》、《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职责》、《监事岗位职责》、《监事长办公会议制度》、《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大宗物品采购及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办法》等方面,规范、完善了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夯实了履职基础,提高了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了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二、健全监事会组织架构,完善法人治理

  1.高度重视监事会建设。本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成员包括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其中非职工监事3名。3年以来,共组织召开监事会会议13次,各次会议的召开均符合有关法律和本行章

  程的规定,会前向各位监事通知,向省联社、**银监报告报告;形成的会议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能详实记录,并做好对决议内容贯彻落实工作;会后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三年以来,认真审议了《第一届监事会监事长选举办法》《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方案》、《第一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第一届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等18个会议议案。会上全体监事均能够勤勉尽职,本着对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商业银行的管理标准,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存款人利益。

  2.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充分发挥作用。为更好发挥监事会作用,经本行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XX年10月成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专门设立的实施内部控制和稽核监督的议事与协调机构,直接对监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定期不定期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提交各种工作调研材料及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本届监事会向董事会发出监事会意见书11份,向高级管理层发出监事会意见书24份,切实发挥了监事会“监在点子上,督在关键处”的工作方式。所发出的意见书均被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采信,并能够得到较好的落实。

  1.坚持组织原则,维护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监事会相互团结。监事会根据政策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经营方针和管理理念,积极主动完成监事会负责的各项工作,做到工作“分工不分家,监督不旁观,参与不干预,互补不拆台”,总体目标一致。监事会按季度、年度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工作。

  2.积极参加董事会和有关有关经营管理会议,并发表意见。在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上,监事会注意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全面、深入地参与、了解全行的各项业务发展过程,为加强监督取得第一手资料,对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在经营活动中有关重要事项、重大决策的会议,监事会积极派员参加,并从监事会角度针对各项工作提出合理建议,并做到参与不干预。3年以来本届监事成员成员出席股东大会3次,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14次,行务会会议22次以及其他工作会议9次。

  一是监事会通过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托厦门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本行XX、XX、XX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实现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二是以稽核审计部为抓手通过组织开展金融会计质量检查、XX和XX年度薪酬制度设计与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重点费用列支及绩效考核款支付等方面专项检查来实现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三是以监事长

  办公会议为平台,通过听取财务核算部有关我行财务内控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对相关问题进行咨询的方式来实现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四是监事会通过核对《**农商银行XX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农商银行XX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股金分红方案》、《**农商银行XX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等财务资料进行监督。

  三年以来,监事会注重以稽核审计为监事会的主要工作抓手,全面指导总行的稽核审计工作,组织领导稽核部门开展数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一方面确保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内控管理制度在我行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通过稽核检查,加强对全辖内各项业务的全面监督。

  1.开展序时检查。三年以来,共开展全面序时检查3次,对96个营业点的信贷、风险、综合业务系统操作管理及内控制度等进行全面稽核。

  2.开展专项检查。三年以来,累计开展专项检查48次,项目主要包括: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风险排查、大额贷款专项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已剥离、置换、核销不良贷款专项检查、银行承兑汇票专项检查、代理业务专项检查、资金业务专项检查、债券业务专项检查、食堂管理专项稽核、行务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新业务、新品种专项、关联交易专项检查、扫除管理盲区、消除案防隐患”排雷行动、反洗钱、存款滚动等。

  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三年来,累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223人次,其中内退人员71人、自谋职业人员75人、辞职人员9人。

  4.开展突击突岗检查。三年来,累计开展突击替岗136人次,涉及33名会计、20名出纳、37名柜员、10名事后监督、1名机关干事、35名客户经理。

  5.开展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三年来,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人1373次、金额万元。

  6.提交审计报告。三年来,稽核审计部共提交各类稽核审计报告445份,主动与监事会沟通稽核工作情况,通报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充分发挥本行内部监督力量的作用。

  为提升监事的履职能力,本届监事会通过监事会会议学习本行发展方向、经营要求的基本政策和法规,3年来,共同学习了《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20多项法规。XX年8月份,本行还邀请专家对监事进行业务培训。通过自学和业务培训,监事会成员对本行风险管理、内控建设、运营等情况有了进一步的熟悉和了解,从而提高了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更好地履行监事工作职责。

  四、积极配合监管工作,贯彻落实监管意见

  1.与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一是邀请监管部

  门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长办公会议、监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二是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监管部门呈报监事会会议材料及监管所需的有关资料;三是定期不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工作;四是参加银监监事座谈,积极配合非现场监管工作。

  2.全力配合银监现场监管检查工作。三年来,监事会主动接受监管,全力配合、支持**银监对本行开展的多项业务现场检查,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落实情况

  、大额贷款合规性及集中度风险情况、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情况、风险分类偏离度情况、票据业务、后续跟踪等,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同时落实监审联动,形成内外监督合力,有效增强监督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3.抓好监管意见贯彻落实和汇报工作。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由监事长担任组长的**农商银行监管意见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二是重视收集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各类检查意见,逐条明确意见落实的相关责任部门,并由稽核审计部牵头督促落实整改;三是通过召开监事长办公会议,质询、监督监管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监管意见的执行工作不“走样”和“跑调”现象。四是由监事长向股东大会报告《银监部门对**农商银行监管意见及执行整改情况的报告》。

  第二部分

  第二届监事会工作思路

  为更好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新一届监事会将在新的发展起点上,与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一道,共同推动**农商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开创工作新局面。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行工作思路,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有效行使监事会的权力、正确地履行监事会的职责与义务,确保本行内部制衡,促进治理机制的完善,坚决维护股东的利益。

  二、总体目标

  紧扣董事会提出的发展规划和奋斗目标,不断改进和深化监事会工作为主线,与时俱进,坚持监督服务发展,在监督思路上更加突出重点,更加强调预防,更加注重科学,更加延伸内涵,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三会”架构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农商银行监事会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工作措施

  为增进全行上下对监事会工作的了解,自觉接受监事会监督,积极主动配合监事会工作的良好氛围,拟于第二届监事会期间加强宣传监事会相关工作机制,包括监事会工作依据、工作职责、监督检查范围、议事规划等,更加紧密联系全行上下员工,共同推动监事会制度的健康发展。

  1.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在履职过程中,监事会将牢固树立监督意识,牢记工作职责,将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把股

  东利益与内部员工利益有机结合,督促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合规决策、经营,防范案件风险,提高经营效益。

  2.牢固树立参与意识。在不越权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前提下,深入参与本行各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参与过程中将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积极防范各类案件风险。

  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二

  一、XX年主要工作

  一年来,**公司监事会依法履行了职责,认真进行了监督和检查。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列席了XX年历次董事会现场会议,对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诚信义务进行了监督。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经营班子勤勉尽

  责,认真执行了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经营中未发现违规操作行为。

  (三)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XX年度,公司监事会召开了四次会议,具体情况为:

  1、公司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XX年*月**日通过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唐小文主

  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公司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XX年*月**日在公司办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同志来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及《*****》的议案。

  3、公司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XX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同志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XX年第一季度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报告》的议案。

  4、公司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XX年*月*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五名监事会成员全部参加会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会议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同志主持。经过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监事会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依法经营。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合理,其程序合法有效,为进一步规范运作,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开拓进取。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细致地检查和审核了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及财务资料,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XX年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审计意见是客观公正的。

  (三)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实际投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本公司认真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

  (四)检查公司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本公司重大收购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向***集团收购其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60%的股权及其拥有的仿膳饭庄、丰泽园饭店、四川饭店之100%国有产权,程序合法,没有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

  (五)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绩,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

  (六)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未发生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XX年度,是公司上市后的第一个完整年度,也是落实公司“五年发展规划”的初始之年。因此,监事会将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准。同时,监事会将继续加强落实监督职能,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及时掌握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从而更好地

  维护股东的权益。再次,监事会将通过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保持与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等方式,不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防范经营风险,进一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银行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XX年3月26日上午以现场方式在XX银行总行召开。会议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6人,张伟年监事因公请假并委托朱峰监事代行表决权,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周小祺先生提议召开并主持,经与会监事的认真审议,表决和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办法》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办法》进行了修订。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选任制度》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

  监事会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选任制度》进行了修订。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三、《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规则》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办公室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四、《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五、《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修订案;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监事会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六、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监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同意7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上述第六、七项议案还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篇四: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报告银监局

  

  XX银行会计重大事件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会计运营重大事件,健全我行内控管理制度,提高应急事件的应变、处理能力,有效防范并化解会计风险,保障全行会计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和银监局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重大事件是指在日常会计业务处理中发生的、会计检查或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风险或经济案件、重大会计事故、纠纷、差错等对分支行,乃至全行有重大影响或有重大安全、声誉隐患的各类事件。

  第三条

  会计重大事件报告应一事一报,遵循“区分性质、逐级上报”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机构发生或发现风险或经济案件、重大会计事故、纠纷、差错等会计重大事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减少损失和降低影响,及时纠正会计差错和会计违规行为。对会计重大事件应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

  第五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规和总分行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越级向上级行会计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会计重大事件的报送范围

  (一)风险案件

  风险案件是指会计运营机构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等案件,已经或可能带来银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事项。风险案件无论大小均需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金融诈骗、盗窃、抢劫、绑架、爆炸、涉枪(弹)等社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火灾等责任事故,会计人员非正常受伤、死亡等事件及伤害、杀害他人等刑事案件,成功堵截的各类案件、事件和事故;

  2.发生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代保管重要物品、抵(质)押物、印鉴(模)、业务印章和其他重要物品的盗窃、抢劫案件;

  3.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现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贪污、贿赂、挪用、侵占等经济案件;

  4.其他已进入立案侦查、诉讼程序和内部审查程序的各类会计重大事件。

  (二)重大会计运营事件

  1.正常的核算、清算系统切换升级需暂停对外服务的事件;

  2.会计核心系统、支付结算系统等不能正常运行超过30分钟以上,影响对外服务的;

  3.分支行会计人员发生出走、非正常死亡等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事件;

  4.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正常营业事件。

  (三)重大业务纠纷

  重大业务纠纷是指在业务处理中发生的,会计运营机构与客户间的争议,涉及银行赔付、损失金额在等值人民币

  10000元(含)以上的或可能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项。

  (四)重大服务投诉

  重大服务投诉是指客户因对会计运营机构的服务不满意,投诉到媒体、监管部门等单位或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信息,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五)重大工作失误

  重大工作失误是指会计运营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失误或工作不力,产生事故、重大差错或重大过失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处理会计事项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人员私自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篇五: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报告银监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2.29?

  【文

  号】银监办发[2009]437号

  【施行日期】2009.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

  (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三)影响全辖或一个(含)以上分行系统服务、重要业务中断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支持其运行的基础设施变更,包括机房场地迁移、网络及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核心业务系统版本变更等。

  (四)其他对银行重要业务运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投产及变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健全IT治理结构,落实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责任。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统筹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听取重

  大项目投产或变更的风险评估汇报,对风险控制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建立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机制、制度与流程,承担技术管理工作,协调业务、管理部门开展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工作,保障信息科技资源投入。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应配合信息科技部门开展投产及变更工作,开展业务影响分析,制定业务管理办法,组织用户测试,保证业务资源投入。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开展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审计工作,针对问题发现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识别、分析、评估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包括系统功能缺陷、客户信息泄露、业务中断、交易缓慢或其他因素可能造成的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采取有效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可委托外部专家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的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审慎重大项目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风险评估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第四章

  投产及变更控制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一组织协调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工作,制定年度投产及变更规则,编制实施计划和方案,确定实施策略和步骤,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关键岗位职责分离。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过程进行安全审查,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控制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

  第十六条

  银行金融机构应建立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内容评审和审批、授权机制。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对业务影响最小原则,采取与风险程度相适应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策略。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避开业务高峰期和敏感时段安排重要信息系统上线,应提前将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可能对服务的影响告知客户。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充分、完整的测试体系,测试结果应经过信息科技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确认,并形成测试和验收报告,确保系统上线后的正常稳定运行以及系统功能与业务目标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与生产环境相隔离的测试环境,测试环境应模拟生产环境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版本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审批、控制和操作流程,保存完整的日志记录。拟投产及变更的重要信息系统应保证版本完整、准确、有效,遵从系统开发和运行管理制度规范。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过程中的数据管理与质量控制;测试环境中使用的敏感生产数据应进行脱敏、变形处理;需要历史数据迁移的,应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并提前进行数据迁移测试和数据有效性、兼容性验证,确保迁移后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应急预案,制定系统回退和应急处置计划和流程,必要时应实施演练。

  第二十四条

  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上线实施方案,加强监督与复核,避免操作失误和非法操作。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过程的风险监控和预警,各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并落实系统运行管理规程、制度,制定、完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操作规程,明确业务及运行管理职责,组织必要的培训,确保投产及变更实施后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实施后,组织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对投产及变更的有效性进行验证。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实施后及时更新各项相关应急预案,并适时实施演练。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过程产生的各类文档资料进行管理,确保文档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并满足独立审计要求。

  第五章

  投产及变更报告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就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前至少20个工作日、变更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体说明:投产及变更目的、内容、计划起止时间、业务影响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重要信息系统基本信息,包括:系统名称、业务功能,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情况,应用架构、技术架构、数据架构,生产主机备份方案、数据备份方案,运行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是否纳入灾难恢复计划等。

  (三)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策略和措施,包括对账户、交易和客户敏感信息的安全控制措施等。

  (四)涉及基础设施的,需提供基础设施基本信息,包括机房和网络方案。机房方案包括等级标准、地址、供配电系统、消防、空调、弱电系统、机房加固、机房空间规划,以及机房验收报告等;网络方案包括网络架构分区、核心网络备份情况,以及区域间、外联网、互联网边界安全措施与网络监控措施等。

  (五)采取外包方式的,需提交外包服务机构情况、外包服务内容、外包风险评估报告等。

  (六)投产及变更方案,包括投产及变更的组织结构与实施计划、操作步骤等。

  (七)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业务影响分析,技术风险分析与评估,控制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剩余风险等。

  (八)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置组织结构,应急场景,应急处置流程、步骤,应急联系方式与报告路线等,实施演练的应提交演练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重要信系统投产及变更实施后1个月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总结报告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产及变更方案执行情况、效果,问题发现和处理情况,后续改进措施等。如投产及变更失败,应详细说明失败原因。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提交报告材料,报送路线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组织实施投产及变更的,由该法人机构统一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交报告材料。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组织实施投产及变更的,由分行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报告材料。

  第三十四条

  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如失败需要重新安排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再次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中心机房设立、场所变更,应按照中国银监会有关数据中心管理规范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银行业金融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实施现场检查。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六:机构编制重要事项的报告银监局

  

  中国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一)非现场检查

  是指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对金融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分析、稽核来进行检查监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二)现场检查

  指监督管理机关派专门的检查人员,到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三)监管谈话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原则20—监管技术: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监管谈话制度就是保持经常接触的重要手段。

  监管谈话一般是指有权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的违规或者涉嫌违规等行为进行批评或者规劝的行为。

  监管谈话是介于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之间的重要监管手段,它有利于监管部门在两次现场检查之间实际了解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其发展趋势,使监管部门可以持续跟踪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四)信息披露

  1、概念

  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投资者、存款人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2、信息披露的作用

  (1)披露信息,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分析判断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维护自身权益。

  (2)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控

  制度,提高经营水平和绩效。

  (3)信息披露有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是银行监管的有效补充。

  3、实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惯例。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14条规定: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财务奖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巴塞尔委员会还发布了一系列信息披露的指导性文件,如1998年的《增强银行透明度》,1999年的《贷款会计与披露的稳健做法》,2000年的《信用风险披露的最佳做法》等。

  4、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六条:商业银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办法》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办法》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

  《办法》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行长(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理措施

  1、审慎经营规则及其内容

  审慎经营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使其业务经营的性质、规模与其所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从而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的一种经营思想和经营模式。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原则6—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并根据吸收损失的能力界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中国银监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审慎经营规则,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等。

  2、对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处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

  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支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前款规定的有关措施。

  (六)接管和机构重组

  1、接管

  是指监管机构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全面控制被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一种援救性措施。

  2、重组

  机构重组应是指通过合并、收购、兼并等方式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机构重整。

  机构重组的目的是对被重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的市场退出方式,以此维护市场信心与秩序,保护存款人等债权人的利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促成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重组:

  (1)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经接管人评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应当进行重组的;

  (2)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至接管期限届满仍未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

  (3)发生非暂时流动性不足的支付困难,且有可能引发支付链条断裂、造成其他相关金融机构被挤提等系统性风险;

  (4)无力清偿债务,但考虑其资产结构、救助价值、重组市场容量、无力偿债原因等因素,仍具有生存能力或救助价值的。

  对于接管期限届满,该银行业金融机构仍不能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或者合并重组失败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决定终止接管或机构重组,而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宣告破产。

  (七)撤销

  1、撤销的概念

  撤销,也称关闭,是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2、撤销的程序

  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撤销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1)作出撤销决定。

  监管机构决定撤销金融机构,应当制作撤销决定书。撤销决定自监管机构宣布之

  日起生效。

  (2)组织撤销清算

  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监管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监管机构或者监管机构委托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算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经清理、核实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方案。

  (3)债务清偿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注销登记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股东的资格终止,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即行解散,由监管机构予以公告。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及对其可采取的相关限制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九)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查询、冻结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限制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有关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等文件、资料;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006年10月31日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有利于及时发现并查处银行违法案件,保护银

  行及客户的资金安全,有利于防范银行业风险和保持银行业稳定,实现银行业监管目标,符合发达国家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借鉴国内相关监管机构成功经验的结果。

  为谨防相关调查权的滥用,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的同时,坚持“既要保证监管需要,又不能无限扩大”的原则,明确界定了相关调查权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范围。

  相关调查需经银行业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均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职责,相应地进行相关调查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银监局、银监分局,检查由哪一级机构进行,其相关调查即由哪一级机构负责人批准。

  相关调查权的对象范围主要包括:

  一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关联紧密的民事主体,通常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主体;

  二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市场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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