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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扶贫办法7篇

时间:2023-08-24 19:5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资产收益扶贫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资产管理,切实维护扶贫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依据《曲靖市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曲扶办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效益持续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使用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以及易地扶贫搬迁类资产等,不包括权属明确到农户(包含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基础设施类: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产业发展类:包括农林牧渔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

  其他经营性资产等;易地扶贫搬迁类:包括新建和新购住房(不含确权到个人的住房)、配套设施、1公共服务办法等。

  第四条扶贫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职责和分工、权属肯定、使用和管理、资产处置、台账管理、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等。

  第五条扶贫资产管理坚持群众参与、权责明晰、安全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资产应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XXX)牵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及XXX分工协作,共同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抓好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任务,负责制定本行业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细则),并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做好本部门行业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管理规范、安全运行。

  第八条各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是扶贫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兼顾抓好本区域内扶贫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资产收益分配等工作。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辟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题目,优先吸纳贫穷家庭劳动力介入扶贫资产管

  2护。经营性扶贫资产可以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流转、置换、报损、变卖、报废等,要根据权属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占有、使用扶贫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是扶贫资产的直接管理者,负责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扶贫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扶贫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维护和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扶贫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注销、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录入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动态信息;

  (四)负责存量扶贫资产的有效利用,办理扶贫资产的配置、对外有偿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对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扶贫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负责用于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扶贫资产收益;

  (七)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八)完成本细则规定或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

  3管理部门要求的有关扶贫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县直主管部门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明确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扶贫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权属确定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决算和审计,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实施单位移交给具体使用、管理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交。

  第十二条扶贫资产实行产权注销制度。资产所有者或管理者、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个人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并定期展开资产清理、批准工作,确保扶贫资产运行良好、账实相符。历年形成的扶贫资产未办理产权注销的,按照项目资产归口管理的原则由县直对口管理部门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由县群众当局进行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手续。扶贫资产产权界定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相关县直行业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扶贫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扶贫资产产权登记。

  4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和村(社区)个人及其个人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葛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与上一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同级群众当局调整、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群众当局处置惩罚,或者依照司法步伐处置惩罚。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扶贫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有偿使用。单位将占用、使用的扶贫资产依法依规对外有偿使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加强对外有偿使用扶贫资产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六条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其所有权性质,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集体扶贫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按照“先归集,后分配”的方式,收益款项必须先打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公用账户,不得坐收坐支;收益分配,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进行分配,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集体扶贫资产收益的分配主要用于补充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和维护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和扶持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贫困人口等。

  第十七条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建立扶贫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负责扶贫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规范扶贫资产

  5使用行为,认真做好扶贫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扶贫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扶贫资产使用中的不当丧失和浪费,保障扶贫资产的安全完整。扶贫资产管理者应设置扶贫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抵家底清楚,账、卡、什物相符。扶贫资产管理者应当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借助现代信息手段,实现对扶贫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全面、及时把握扶贫资产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对于人畜饮水、生产用水等公益服务类民生基础办法扶贫项目,可根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行业项目管理法规,向受益者收取合理费用,用于办法设备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扶贫资产监督管理列入“三重一大”研究课题。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因全县经济布局、发展战略和规划调整,或因资产使用寿命到期不能发挥其扶贫功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处置时,可进行资产处置。扶贫资产出现下列情形的,占有者、管理者可以依法进行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报废、报损的资产;

  (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扶贫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十一条扶贫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国有资产或者集体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拍卖、报废等形式。扶贫资产能够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严禁随意变卖、转让所有权,未到使用期限不得提前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三条扶贫资产处置,须事前对资产的功能及残值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乡镇、村个人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须履行上级审批及公示步伐。村个人扶贫资产的处置,由所有村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公示10天无异议后,报乡镇考核、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乡(镇、街道)所有扶贫资产的处置,由乡(镇)群众当局(街道办事处)结合资产评价报告提出处置计划,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县本级扶贫资产的处置,由受委托的行业部门或国有公司结合评估报告提出处置方案,报行业主管

  7部门审核,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审批后在县本级媒体公示15天无异议方可处置。

  第二十六条扶贫资产处置行业有特殊规定的,按行业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或个人所有。属国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当局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求由财政兼顾放置。属个人所有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入,按照个人收入依法进行管理、使用。

  第六章台账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机制。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要按照职能职责,建立规范的扶贫资产核算机制,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对形成的扶贫资产登记造册。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村三级要按归属权限分别建立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总账和管理明细台账。

  8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第七章资产评价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扶贫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扶贫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扶贫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价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实在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价机

  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二条扶贫资产占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扶贫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群众当局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扶贫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管帐信息严重失真或扶贫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扶贫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查

  第三十四条各级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产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扶贫资产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0第三十五条扶贫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对扶贫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扶贫资产管理问题,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注销或者资产评价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形成扶贫资产丧失的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县直各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方案或专项实施细则,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XX县扶贫资产确权审批表(参考)

篇二:资产收益扶贫办法

  

  xx县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产业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推进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号)、《山东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特色产业发展扶贫基金使用管理办法》(鲁财农〔〕号)、《山东省定扶贫工作重点村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鲁扶贫组办字〔〕号)、《关于加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字〔〕号)、《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做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意见》(鲁扶贫组办发〔〕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鲁财农〔〕号)、《关于加快建设扶贫产业项目库和建立项目评审制度的意见》(德扶贫办〔〕号)、《德州市扶贫产业项目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德扶贫办〔〕号)、《关于实行建档立卡统一编号管理加-1-/12强扶贫产业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的通知》(德扶贫办〔〕号)及有关政策文件精神。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其他扶贫资金管理和投资建设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展整体效益。

  第二章

  资金分配及用途

  第五条:县财政根据脱贫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工作资金。扶贫工作资金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缴纳、项目管理和建档立卡工作经费及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向脱贫任务较重的乡镇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扶持区域倾斜,提高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精准度。分配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主要依据重点村和贫困人口规模等客观指标,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根据资金规模和分配因素,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用途使用资金,并进行公示。

  第八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金融扶贫、-2-/12后续产业发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建立健全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等方面,鼓励用于固定资产类投资,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建档立卡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必需的宣传、培训、会议、材料印制、交通、设备器材、信息采集录入、软件更新、动态管理、检查验收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建档立卡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拨付及项目报账

  第十一条:拨付时限。对上级下达的专项扶贫资金,已明确到乡-3-/12镇的,于日内拨付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未明确到乡镇的,在县扶贫办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日内拨付至乡镇财政所或县扶贫办。对本级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在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日内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拨付程序。乡镇政府根据资金使用方案,以乡镇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提报书面资金拨付申请,主要负责人签批。乡镇财政所携带资金拨付书面申请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资金到位后,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分解拨付到乡镇经管站扶贫专户。

  第十三条:管理主体。乡镇政府负责管理,乡镇经管站具体负责管理本乡镇各项财政扶贫资金及其收益资金,管好扶贫专户,建好扶贫专账。

  第十四条:扶贫资金管理坚持“四专”、“四不准”原则。即:专款专用、专户存蓄、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严格区分村集体经济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将两者混淆。实行“双代管”,所有记账凭证须经项目负责人、村主要负责人、第一书记、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贫困户代表、所在管区书记和乡镇长签字把关后方可到经管站报账,经管站经严格审核无误后正式入账。不同来源资金必须明确区分,自筹资金须有入账证明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不准侵占、挪用扶贫资金,不准抵扣、截留扶贫资金,不准擅自改变扶贫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不准违规提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要全部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所有往来明细均要有银行转账凭证。项目报账须有合规的发票,并附供货或工程清单,对小额采购、人工费等无法开具的,须提供银行转-4-/12账凭证、收款人身份证和转入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以备核查。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按项目的实施进度拨款。项目可分阶段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拨付扶贫资金。项目合同要明确约定基建项目由乡镇(街道)留取不低于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般应满年)后不出现任何问题,再予以返还,并不计利息。

  第十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封闭式运行和报帐制管理。“封闭式运行”,即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凡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的支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列支;凡未纳入实施方案的,一律不得列支;如项目资金出现结余,需继续使用的,须另做补充项目实施方案,并报县审批、市备案后,方可使用;如不继续使用,则交县财政,重新安排使用。“报账制管理”即项目实施主体按照方案要求实施,并提供报销凭证(发票),经项目主管单位审核验收后直接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到承建方。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变更资金用途及提高(降低)标准的;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不规范的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行为。

  第四章

  项目立项及审批

  -5-/12第十九条:实施单位。本办法中“项目实施单位”是指: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村委会、带动能力较强的新型经营主体(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个人等。

  第二十条:立项提报。乡镇党委、政府要立足实际,围绕产业带动、精准脱贫,负责筛选扶贫产业项目,并通过考察、论证讨论、专家咨询、民主评议等形式,论证项目的可行性,最终确定可行的产业项目,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步骤、实施周期、经营主体及措施、预算投入明细表、收益分配机制、预计收益金额及受扶持贫困户名单等。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资金(资产)是否收回,明确项目的实施、经营、监管主体,明确运营、管理、维护的具体责任方,明确收益资金分配。项目实施方案要组织民主评议,征求贫困户意见,评议代表不低于人,其中贫困人口不少于人,须经以上参会代表同意。

  第二十一条:方案审批。县级收到扶贫资金产业项目实施方案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论证评审并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将县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示公告。全面推进产业项目信息公开,实行分级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项目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县级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公告公示项目情况。乡镇(街道)要在项目覆盖的村或项目村以适当方式公-6-/12告公示项目建设情况。坚持和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

  第五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帮扶协议。乡镇政府要组织与重点村、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重点明确帮扶方式、期限和目标。

  第二十四条: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县级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五条:要按照项目类别和建设内容,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标采购结束后要将招投标资料、合同和有关影像资料及时归档。若确实无法招标的项目,需征得县级纪检、审计等部门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将证明材料、影像资料归档。

  第二十六条:过程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项目工程监理和跟踪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项目实施主体要在实施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在自查自验的基础上,通过乡镇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办会同财政、行业技术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或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要包括实地勘测验收的影像资料、明确的验收结果(合格或不合-7-/12格)。

  第二十八条:后期管护。

  .建立健全产业项目运行管护机制,乡镇(街道)政府是项目的管护责任主体,对项目的监管管护负第一责任,村级是直接管护责任主体,对项目运营、管护情况进行全程监管,成立由乡镇扶贫站站长和有关人员、村两委成员和贫困户代表组成的项目监管委员会。

  .各乡镇建立项目台账,每个项目要建好《扶贫产业项目档案》。

  .项目形成的资产要进行移交和固定资产登记,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资产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收益权,做到权责清晰、可持续运营的长效管理机制。资产所有权除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应当明确到集体和政府;重点村项目,资产所有权应明确到村集体;跨村实施的,应当明确与相关村对应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对非重点村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可明确到乡镇政府。扶贫资产纳入乡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平台,建立登记管理台账。收益权要明确到户,其余可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经营权提倡委托给有能力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与乡镇政府、村委会、扶持贫困户签署经营委托或租赁协议(明确经营年限、收益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变更。对因市场行情、上级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实施方案内容实施的,应进行项目变更。变更内容折合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以下的,由乡镇政府或项目主体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县级审批、市级备案后方可实施;变更内容折合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以上的,要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申报,经县级-8-/12评审、审批后,报市级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收益资金分配

  第三十条:项目收益分配。收益主要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根据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受益对象。

  项目覆盖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差异化到户扶持政策,因户因人精准帮扶,避免项目收益平均分配,确保帮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贫困户已实现稳定脱贫的、不需要继续享受收益扶持的,可将其资产收益权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项目建设,或形成村集体经济,对村集体增收部分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等,严格执行村财乡管财务规定,保障贫困户和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公开透明运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收益分配实行严格的备案审批制度,要做到年初有计划、每次有方案,年度计划需备案,每次方案要审批。

  乡镇政府、项目村每年年初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度收益分配计划,主要包括项目情况、分配次数、分配时间、收益群体、分配金额,报县扶贫办备案。每次收益分配都要依据年度分配计划制定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和乡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县扶贫办审批。收益分配方案作为实际收益分配的依据,要严格按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收益分配完成后,要将实际收益分配和使用结果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十二条: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纳入扶贫专账专户管理,建立健-9-/12全台账。分配到户收益应由乡镇(街道)统一通过银行卡或存折发放,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七章

  资料整理归档

  第三十三条:县、乡镇(街道)要对资金分配,项目立项、实施、变更,收益分配和使用等方面形成的书面和影像(含公示公告)等资料全部进行整理、归档,确保资料真实、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第三十四条:项目档案。乡镇要把每个项目独立立卷归档,对项目方案编制、招投标、帮扶协议签订、公告公示、日常监督、工程监理和审计、验收报账、收益分配、后期管护等全过程资料全部进行收集整理,进行归档,全面客观地反映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县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积极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开展项目评审,加强技术指导,强化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督。积极发挥驻村第一书记、村级班子、村扶贫理事会的监督作用,保证全县扶贫产业项目正常运转、长期收益,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局要认真履行财政资金安排、分配、支出和-10-/12管理职责,做好业务指导和会计培训工作,对资金的使用程序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配合扶贫等部门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产业项目的工作指导、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采取督促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分阶段、分年度对项目实施、项目成效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扶贫产业项目实施效果实行年度绩效评估,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扶贫产业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把监管工作贯穿于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

  第三十八条:县农业局(经管)要认真履行业务指导职责,对乡镇经管站扶贫产业项目的账目进行指导、审查、规范,加强运行中的监测和管理,确保账目清楚、完整、规范。

  第三十九条: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脱贫攻坚一线指挥部职责,对本乡镇扶贫项目的选择、实施、管理运行以及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承担主体责任。组织项目村成立扶贫理事会,设立扶贫联络员,确保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乡镇财政所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职责,对财政扶贫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承担直接责任,对资金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同时配合乡镇扶贫站参与项目实施管理。一是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二是建立支出调度通报制度;三是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四是积极参与项目管理。

  乡镇经管站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管理职责,对财政扶贫资金的安全、完整承担直接责任,对资金-11-/12支出进度承担监管责任。一是认真做好报账审核;二是及时支付项目资金;三是规范资金账务管理;四是加强资金管理监督。

  第四十条: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农业局等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做好扶贫资金产业项目的检查、审计等工作。对财政扶贫资金(含收益资金)和项目管理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有关规定如与上级政策文件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2-/12

篇三:资产收益扶贫办法

  

  XX扶贫资金收益分配方案

  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国家的扶贫攻坚资金,确保本

  XX扶贫资金使用安全,效益稳固,经按照《宝力根陶海苏木2018年资产收益项目收益分配方案》、XX两委、驻村工作队通过牧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XX基本情况

  XXXX辖8个自然小组,户籍人口254户544人,其中常住人118户370人。2014年至今共识别国家级建档立卡贫困户

  XX共有贫困户76户186人,脱贫66户157人(其中稳定脱贫9户16人,清退2户5人),未脱贫人口10户29人,易地搬迁4户9人。

  XX村贫困发生率为5.33%。

  二、项目实施内容

  考虑今年旱情严重、饲养成本提高的整体因素,将

  XX2018年第一批扶贫资金33万元以牲畜托管的的方式投资到北京月盛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XX每年从该公司以投资额的10%的资产收益金即3.3万元扶持贫困户,促进贫困户稳步脱贫。

  三、收益分配方法

  按第一批扶贫资金使用要求,XX收益资金3.3万元全部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上级要求稳定脱贫的9户16人、清退2户5人、异地搬迁户4户

  9人及护林员5户12人不享受此次项目。享受项目贫困户共计

  57户151人,每半年兑现一半收益资金。

  四、条件及收益方式

  资产收益方式分为两种:直接收益和岗位设置。

  直接收益:巩固补助+各类补助(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医疗补助、教育补助、受灾补助等);

  岗位设置:巩固补助+岗位补助。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直接收益:

  1、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丧失劳动能力),即1958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老人;

  2、持有二级以上残疾证的贫困户;

篇四:资产收益扶贫办法

  

  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相关政策浅析

  摘要:资产收益扶贫政策是我们打赢攻坚战的一项重要内容之一,但要知道资产收益扶贫政策就要先搞懂这么几个问题,什么是资产收益?资产收益扶贫中的资产从何而来?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何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资产收益扶贫对打赢脱贫攻坚战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一、资产收益扶贫的政策

  (一、)根据精准扶贫的基本方略,中央、云南省委、政府提出要积极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贫制度,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2015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提出“积极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通过将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设施农业、龙头企业、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将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村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产划出一部分等方式,折股量化给贫困户,实行贫困户按股分红、收益保底。”

  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十三五”期间的脱贫攻坚目标: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发挥我国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在制度安排创新上,中央首次提出“探索对贫困人口实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的政策表述。

  2015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了“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收益扶贫作为《决定》确定的一项重大内容,也是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和财政扶贫机制的重要创新。

  2015年1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脱贫攻坚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定》(云发﹝2015﹞38号),提出“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并优先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户。探索推进贫困村经营性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引导贫困村将集体资源资产资金、贫困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个人资产入股,采取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模式,提高资产收益,增加贫困户入股资金分红、土地租金等收入。探索建立资产收益动态管理机制。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为贯彻落实中央相关精神,2016年2月,省委、省政府明确由省财政厅牵头拟定我省资产收益扶贫实施方案,至此,我省资产收益扶贫改革正式启动。

  那什么是资产收益?资产收益就是把自己的资产如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资产通过出租、入股等方式从而获得的租金、红利。

  资产收益扶贫中的资产从何而来呢?特别是贫困户资产何而来?通过学习资产收益扶贫的政策,我们可以知道资产收益扶贫中的资产基本上有两个来源。一个是贫困户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个就是文件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贫困户,并优先给予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二)运用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做好攻坚工作

  1、2018-2020年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共分为15大类34个小类79个品目。

  第一个大类是耕整地机械类。第一个小类耕地机械类有:铧式犁,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深松机、开沟机、耕整机、微耕机。第二个小类整地机械类有起垄机、灭茬机。

  第二个大类是种植施肥机械类。种植施肥机械类中的第一小类是播种机械类有条播机、穴播机、根茎作物播种机、免耕播种机、水稻直播机。种植施肥机械类中的第二小类是育苗机械设备有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种植施肥机械类中的第三小类是栽植机械有水稻插秧机、秧苗移栽机(含甜菜移栽机、水稻钵苗移栽机、水稻抛秧机和油菜栽植机)、甘蔗种植机。种植施肥机械类中的第四小类是施肥机械有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第三个大类是田间管理机械。田间管理机械中的第一小类是中耕机械有中耕机(含甘蔗中耕机)、培土机、田园管理机。田间管理机械中的第二小类是植保机械有动力喷雾机、喷杆喷雾机。田间管理机械中的第三小类是修剪机械有茶树修剪机。

  第四个大类是收获机械。收获机械中的第一小类是谷物收获机械有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半喂入联合收割机。收获机械中的第二小类是玉米收获机械有自走式玉米收获机、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收获机械中的第三小类是花卉(茶叶)采收机械有采茶机。收获机械中的第四小类是籽粒作物收获机械有油菜籽收获机。收获机械中的第五小类是根茎作物收获机械有薯类收获机、甘蔗收获机、甘蔗割铺机。收获机械中的第六小类是饲料作物收获机械有、割草机、打(压)捆机、圆草捆包膜机、青饲料收获机。收获机械中的第七小类是茎秆收集处理机械有秸秆粉碎还田机、高秆作物割晒机。

  第五个大类是收获后处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中的第一小类是脱粒机械有稻麦脱粒机、玉米脱粒机。收获后处理机械中的第二小类是干燥机械有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

  第六个大类是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中的第一小类是碾米机械有碾米机、组合碾米机。农产品初加工机械中的第二小类是果蔬加工机械有水果分级机、农产品初加工机械中的第三小类是茶叶加工机械有茶叶杀青机、茶叶揉捻机、茶叶炒(烘)干机、茶叶筛选机。农产品初加工机械中的第四小类是剥壳(去皮)机械有玉米剥皮机、干坚果脱壳机。

  第七个大类是农用搬运机械。有抓草机。

  第八个大类是排灌机械。排灌机械中的第一小类是水泵有离心泵。排灌机械中的第二小类是喷灌机械设备有喷灌机、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第九个大类是畜牧机械。畜牧机械中的第一小类是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有铡草机、青贮切碎机、揉丝机、饲料(草)粉碎机、饲料混合机、饲料制备(搅拌)机。畜牧机械中的第二小类是饲养机械有喂料机、送料机、清粪机、粪污固液分离机

  第十个大类是水产机械有增氧机。

  第十一个大类是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有残膜回收机、秸秆压块(粒、棒)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第十二个大类是农田基本建设机械有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第十三个大类是设施农业设备有温室大棚设备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第十四个大类是动力机械拖拉机有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

  第十五个大类是其他机械。其他机械中的第一小类是养蜂设备有养蜂平台。其他机械中的第二小类是简易保鲜储藏设备有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2、农机购置机具补贴申请程序

  一是凭发票到县、乡农机推广站进行申请补贴。在县、乡农机推广站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到农机购置网站查询想购买的农机具。二、就是购买农机具。三是凭发票到县、乡农机推广站进行申报领取补贴。

  1.

  开展资产收益扶贫的必需具备的条件

  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经营运作较好的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接受贫困户的资产出租或者入股。二是贫困户愿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拿出来出租或者入股。三是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三、如何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如何开展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呢。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引导、帮助、重点扶持村集体、合作社或愿意帮助贫困户的其他经营主体使其做强做大,政府建立监督机制监督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利润分配保障贫困户的租金和红利收入。二是动员贫困户愿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拿出来出租或者入股参与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的经营。三是管理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保障贫困户真正获得应有的股权。就是要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已建成使用而没有记录资产和贫困户没有获得应有的股权的项目资产进行清理评估使农民群众、合作社员和贫困户获得应有的股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记录,移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保障资产折股量化到户。

  四、资产收益扶贫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作用和意义

  资产收益扶贫对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作用和意义,一贫困户从资产股权中获得收益增加收入而脱贫。二资产收益不受贫困人口自身原因的影响,极大的降低了返贫发生几率,保障了脱贫成效。

篇五:资产收益扶贫办法

  

  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助力脱贫攻坚战

  作者:童永胜

  来源:《农经》2018年第07期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中西部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人口规模依然较大,剩下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较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实现到2020年贫困人口全部摆脱贫困的既定目标,时间十分紧迫、任务相当繁重,必须在现有基础上不断创新扶贫开发思路和办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资产收益扶贫

  最初的扶贫方式以扶贫资金直接补贴给贫困户为主,但是这种“输血”式的扶贫方式助长了“等、靠、要”的懒惰思想,不利于形成贫困户自身发展的动力和能力,于是以“造血”为主的产业扶贫方式成为了主流扶贫方式。但是在产业扶贫的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和挑战,比如免费发放种苗、畜苗,帮助农户自己发展畜牧业和特色种植业,由于农户市场经验和经营管理能力不足,独立的、分散的家庭产业发展面临的市场风险降低了产业扶贫资源的投资效率,丧失劳动力的农户甚至不能享受这种产业扶贫政策的红利。

  《决定》提出了打赢脱贫攻坚战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创新扶贫开发路径,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创新扶贫资源使用方式,由多头分散向统筹集中转变;创新扶贫开发模式,由偏重“输血”向注重“造血”转变。《决定》中的这些思想原则在各地的扶贫实践中充分贯彻落实,并取得了独特的创新成果——资产收益扶贫。

  资产收益扶贫,是扶贫资金直接补贴扶贫和产业扶贫的融合和创新,是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农民合作社和其他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土地托管、牲畜托养和吸收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可以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形成合理有效的收益分配机制,相关经营主体利用这类资产产生经济收益后,贫困村与贫困农户按照股份或特定比例获得收益。

  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将资本和市场紧密结合,形成了强劲的扶贫力量。在2017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事迹报告会上,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钟凯民带领企业积极推动的“金鸡产业扶贫计划”,荣获“2017年全国脱贫攻坚奖创新奖”。德青源以蛋鸡产业为抓手,在国家扶贫政策、资金的支持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创新探索“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已成功在全

篇六:资产收益扶贫办法

  

  宝鸡市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资产收益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陕财办农〔2016〕122号)精神,探索新形势下扶贫工作新途径,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快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自愿参与。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尊重贫困户的意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稳妥推进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2、就近就便、合作共赢。坚持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近就便盘活贫困村资源和资产,创新扶贫工作机制,确保合作各方互利共赢。

  3、产业为本,规范运行。坚持市场导向,依托优势特色产业,采取多种运营方式,建立比较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协调顺畅的管理体系,确保资产收益规范运行。

  第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运用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把集体增实力、农户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调动各方参与的积极性,实现集体和农户利益的双赢,使贫困户收入明显增加,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第二章

  实施主体和资产范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光伏发电、小型水电站、小型公益设施等经营管理单位,均可成为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有意愿、有实力、带动能力强且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并且能够依据章程保障村集体和贫困户收益。

  第五条

  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利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支持农业产业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业、种植业、光伏、乡村旅游及能够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增收的加工、流通服务等项目形成的资产(要能产生资产收益)均可成为资产收益扶贫的范围。

  贫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林地经营权等资产和贫困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益性扶贫形成的资产,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

  第三章

  量化股权设置

  第六条

  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原则上以计价的形式平均量化,合理确定配置给农村集体、贫困户的股权比例,但重点要向贫困户倾斜,重点将无劳动能力的贫困户作为优先支持对象,帮助其获得稳定的收益分红。贫困户持有的股权可以参加收益分配,享有收益处置权,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或出售。

  第七条

  增加固定资产收益

  1、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经农民专业合作社2/3以上社员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3以上成员同意,划出一部分设立贫困户优先

  股,剩余部分再量化给社员或成员。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参考当前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2、此前财政支农资金已形成的资产,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持有的资本金,再投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持有的股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考当前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第八条

  增加资金资产收益

  1、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投入到村到户的发展类资金直接转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持有的资本金,折股量化后投入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股份统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考当前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2、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利用财政支农资金成立实体,明晰双方持股比例。贫困户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实体股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第七条所明确的办法确定贫困户股份和分红底线。

  第九条

  光伏发电、小型水电站、小型公益设施等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脱贫攻坚工作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就近就便联系帮扶贫困村,将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中,划出一部分设立贫困户优先股,以优先股的形式全部量化给贫困户,并参考当前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确保贫困户分红底线。

  第四章

  资产收益实施程序

  第十条

  实施主体在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办)的指导和监督下,按照界定量化资产、明确量化对象、制定量化方案、颁发股权证书、加强档案管理等程序,实施好资产收益扶贫工作。

  第十一条

  在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之前,实施主体组织召开社员(成员)大会或社员(成员)代表会议进行专题讨论,并充分征求各方的意见,参与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并自愿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村集体、农户即可成为股权量化对象,在村组张榜公布并登记确认,折股量化比例要向贫困户倾斜。

  第十二条

  在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主体制定资产收益扶贫项目方案(包括资产股权量化范围、标准、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股权量化方案制定后,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形成《股权量化决议》,建立《股权分配台帐》。

  第十三条

  《股权量化决议》《股权量化方案》《股权分配台账》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主体将上述资料报镇政府(街办)和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照《股权分配台账》,由实施主体向持股成员填制颁发县级统一格式的、记名的、持股成员享有收益处置权的股权证。

  第十四条

  实施主体要做好股权档案等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加强股权证的管理,建立股权台账和股权档案,并定期向社员(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额变动等情况。

  第十五条

  量化股权分配实行动态调整,确保贫困户优先受益。每年对贫困户脱贫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凡实现脱贫的贫困户给予3年巩固期优惠持股,期满后不再享受扶贫股权。原

  贫困户所持有股权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理,主要用于给新增贫困户配股、救助因灾因病返贫的困难群众以及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及维护。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各县(区)要切实建立保障机制,在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框架内,设立专门的组织协调机构强力推动,切实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县级财政、扶贫部门牵头,水利、农业、林业、供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提出相应的实施意见或实施方案,搞好配合。

  第十七条

  市级要加强对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考核监督,对推动创新积极主动、资金管理规范有序、脱贫成效突出的县(区),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资产收益扶贫成效明显的镇(街办)和村组,县(区)应重点予以支持,对积极参与资产收益扶贫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扶贫小额信贷、融资担保、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资产收益扶贫取得明显成效。

  第六章

  资产收益过程监管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要明确相关单位和科室的工作职责,落实资产收益扶贫工作责任。要充分考虑各类产业特点,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建全协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确保资产收益规范运行。

  第二十条

  各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办)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实施主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资金管

  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核算,完善财务公开。股权量化要严格财务手续,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组集体内的组织及管理,承担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制定认可的分红方案,包括分红比例及方式,以及对财务收支的管理方式,检查方法和纠纷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财政、扶贫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各类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安排时,提前做好资产收益扶贫相关机制和制度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财政支农资金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细则,用制度规范管理资产收益扶贫工作;在坚持优先股权收益和贫困户分红底线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利益分红管理办法,加强资产收益扶贫利益分红管理;建立资金投入风险评估机制和资金退出机制,逐步形成标准规范、便于操作的管理流程与模式,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篇七:资产收益扶贫办法

  

  2022年产业扶贫资产收益分红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确保光伏帮扶效益发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光伏收益实际情况,预计本年度光伏年收益10万元,扣除运维费、管理费、维修准备金后,预计可用于分配的净收益7万元,并以此制定我村光伏收益分配方案。

  一、本方案所称光伏帮扶项目收益指张村村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光伏电站发电收益形成的村集体经济收入,在扣除管理运维等费用后,按以下原则分配光伏帮扶项目收益:

  (一)脱贫户优先的原则。项目收益对象为张村村建档立卡脱贫户。

  (二)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光伏帮扶项目收益落实到户,原则上每年评议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光伏帮扶项目收益分配到

  户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评选程序,达到公开公正透明。

  (四)发展村公益事业和非投资收益类项目建设原则。结余的收益主要用于发展村公益事业和非投资收益类项目建设。其中,对用于开展公益岗位帮扶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半(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就近就业直接增收;对用于奖励补助扶贫的部分收益,应用于奖励先进、补助老弱病残或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我村光伏帮扶项目收益分配定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收益分配与监督

  1、张村村光伏帮扶项目的纯收益中的60%直接用于脱贫户及脱贫劳动力用工支出,其中15600元用于脱贫户参与乡村公益岗位(每月12天)帮扶;26400元用于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临时用工劳务费。

  2、张村村光伏帮扶项目的纯收益中的40%用于补助老弱病残的贫困人口(19200元)及张村群众遭受意外后对其的临时性救助、村内小型公益项目建设、村内公共基础设置维护维修、村内环境整治等公益性支出。

  3、张村村村委会按年度制定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洽舍乡政府审核,并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收益分配使用方案及时向村民公示公告,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下年初及时公示公告当年收益分配使用结果,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严格执行帮扶政策,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截留、挤兑、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帮扶资金,发现问题及时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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