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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助会计准则6篇

时间:2023-08-28 08:3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篇二: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读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于2017年5月10日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修订)》(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事实上,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在实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已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对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究竟应该作为政府补助还是营业收入的界定不明确,部分政府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却计入营业外收入已明显不恰当,实务界对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引起混乱的问题亟待明确等。因此,此次对政府补助准则重新修订很有必要性和及时性。

  新准则将原准则的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共三章十条,扩展为总则、确认和计量、列报、衔接规定及附则五章共二十条,内容较原准则明显丰富,不仅可以更加合理、正确地反映企业相关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将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收入、收益、成本和费用。

  【内容要点】

  ●准则修订的背景

  ●准则修订的亮点

  ●准则的后续影响

  一、准则修订的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时间。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政府补助准则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主要体现在:

  1.政府补助和收入需明确区分

  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并不一定都是政府补助,还有可能是政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新能源汽车价格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名义上是政府补贴,实际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且构成了企业商品或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而不是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实务界希望在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规定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分原则。

  2.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问题

  现行应用指南规定,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但在实务中,部分补助资金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宜计入营业外收入。如:公交公司收到政府财政拨款与其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所以用于补偿已发生损失的财政拨款应计入其他收益,而不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界建议修改现行应用指南中不适用实务操作需求的规定。

  3.关于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实务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中关于财政贴息会计处理持有不同观点,是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呢?还是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希望在我国政府补助准则中明确财政贴息的处理原则。

  二、准则修订的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政府补助和收入的区别

  解读:政府补助必须是无偿的,而收入是有偿的。

  【注意】

  1.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交易不属于政府补助。如: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

  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作为所有者权益进行会计处理的,不属于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再如:政府采购也属政府与企业间的双向互惠活动,不属于无偿。

  【实操案例】B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重型机械的企业。为推动科技创新,B企业所在地政府于2017年6月向B企业拨付了3000万元资金,要求B企业将这笔资金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研究,研究成果归B企业享有。

  『答案解析』本例中,B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是生产和销售重型机械,其从政府取得了3000万元资金用于研发支出,且研究成果归B企业享有。所以这项财政拨款具有无偿性,B企业收到的3000万元资金应当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不适用本准则。

  解读:该条款是新准则新增规定,具体内涵为企业因与第三方发生日常经济活动相关的交易而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可以认定其本质为政府替第三方支付给企业的部分交易对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将从政府取得的这部分收入与从第三方取得的收入合并,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

  【实操案例】A企业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高效照明产品的企业。国家为了支持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通过统一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企业、高效照明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A企业作为中标企业,需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高效照明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并按照高效照明产品实际安装数量、中标供货协议价格、补贴标准,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假设2017年度,A企业因销售高效照明产品获得财政资金5000万元。

  『答案解析』此例中,A企业虽然取得财政补贴资金,但最终受益人是从A企业购买高效照明产品的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相当于政府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从A企业购买了高效照明产品,再以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终端用户。

  实际操作时,政府并没有直接从事高效照明产品的购销,但以补贴资金的形式通过A企业的销售行为实现了政府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的目标,实际上政府是购买了A企业的商品。对A企业而言,仍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销售了产品,高效照明产品的销售收入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终端用户支付的购买价款;二是财政补贴资金。所以,这样的交易是互惠的,具有商业实质,并与A企业销售商品的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A企业收到的补贴资金5000万元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实操案例】(1)2×16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2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16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单位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3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2万元/台的补贴。2×16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

  【解读】本例中,甲公司自财政部门取得的款项不属于政府补助,该款项与具有明确商业实质的交易相关,不是公司自国家无偿取得的现金流入,应作为企业正常销售价款的一部分。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500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贷:库存商品

  250(2)A公司为上市公司,受政府委托进口医药类特种原料M,再将M销售给国内的生产企业,加工出产品N销售给最终顾客。产品N的销售价格由政府确定。由于国际市场上原料M的价格上涨,而国内产品N的价格保持稳定不变,形成进销倒挂的局面。A公司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时候以原料M

  的进口价格为基础定价,国家财政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国家补贴款管理为限定A公司对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然后对A公司的进销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返还,差价返还金额以销售价格减去加权平均采购成本的价差乘以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数量计算。那么,A公司收到的差价返还款是否应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答案解析』不作为政府补助进行处理,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在本例中,A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资产,从形式上看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按照政府补助准则,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在“其他收益”中。但是这样处理会导致A公司的报表呈现主营业务的负毛利和较大金额的其他收益,这样的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

  从交易的实质看,是A公司代替政府履行从国外采购材料的职能,也就是说,A公司从政府取得的资产并不是无偿的,而是交易对价的一部分。将在同一项交易中针对同一标的资产从指定企业收到的销售款作为收入,而将从政府收到的对价部分确认为其他收益,这样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公允地反映交易实质。

  从公司的经营模式看,从国外进口M材料,按照固定价格销售给指定企业,然后从政府获取差价就是A公司的日常经营方式。从收入的定义看,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从政府收取的对价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更符合收入的界定。

  结论:A公司与政府发生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类似的,我国一些新能源企业的风力发电、垃圾处理、处置废弃电子产品补贴,都不属于政府补助,均应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亮点(二):允许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新准则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新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利润表

  会企02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项目

  一、营业收入

  减:营业成本

  税金及附加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资产减值损失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本期金额

  上期金额

  分析填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略

  入

  分析填列,=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

  本

  分析填列,=税金及附加

  分析填列,=销售费用

  分析填列,=管理费用

  分析填列,=财务费用

  分析填列,=资产减值损失

  分析填列,=投资收益

  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列)

  分析填列,=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事业的投资收分析填列

  益

  其他收益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

  分析填列,=其他收益

  计算填列

  解读1:

  新准则允许企业从经济业务的实质出发,在确认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系政府补助且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但又不易确认为收入也不易冲减成本、费用的情况下,应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

  【实操案例】某市公交公司因票价受到政府限制,2×16年末收到当地市政府给予的500万元财政拨款,其中300万元用于补偿2×16年企业的经营亏损,剩余的200万元用于2×17年度的补贴。企业已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不考虑其他因素。

  『答案解析』新准则第九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本例中,对于用于补偿已发生损失的300万元应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尚未发生损失的200万元应计入递延收益。

  借:银行存款

  50贷:其他收益

  30递延收益

  20需要注意的是,公交公司收到政府财政拨款与其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所以用于补偿已发生损失的财政拨款300万元应计入其他收益,而不计入营业外收入。

  解读2:

  对企业将收到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成本,是新增的一种会计处理方法。但对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新准则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应计入其他收益,什么情况应冲减相关成本费用,只是在新准则征求意见稿中有一重要举例:

  政府按芳烃【注:tīng,有机化学上碳氢化合物的总称】生产企业实际耗用的石脑油数量退还石脑油成本中所含的消费税,应当冲减芳烃生产成本。显然,对于类似的政府补助,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抵减相关成本费用能更好反映经济业务实质,则可以按照该案例的同一原则处理。

  亮点(三):财政贴息提供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解读:

  (1)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的会计处理

  ●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实操案例】假设2×17年1月1日,A企业为建造一项环保工程向B银行申请财政贴息贷款10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3%,利息每年末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A企业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以选择:(单位:万元,下同)

  『答案解析』

  方法1: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1)收到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贷:长期借款

  100(2)每年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3贷:应付利息

  3方法2: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

  (1)收到借款时

  借款的公允价值:1000×3%×(P/A,6%,3)+1000×(P/F,6%,3)

  233或:1000×3%/(1+6%)+1000×3%/(1+6%)+1000×3%/(1+6%)+1000/(1+3%)=919.80(万元)

  实际收到的金额:1000(万元)

  应确认递延收益:1000-919.80=80.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贷:长期借款

  919.8递延收益

  80.2(2)确认利息支出、摊销递延收益:

  2017年:

  利息支出919.80×6%=55.19(万元)

  借: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55.1贷:应付利息

  55.1摊销的递延收益=919.80×6%-1000×3%=25.19(万元)

  借:递延收益

  25.1贷: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25.12018年:

  利息支出=[919.80×(1+6%)-1000×3%]×6%=56.70(万元)

  借: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56.7贷:应付利息

  56.7摊销的递延收益=56.70-1000×3%=26.70(万元)

  借:递延收益

  26.7贷: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26.72019年:

  利息支出={[919.80×(1+6%)-1000×3%]×(1+6%)-1000×3%}×6%=58.31(万元)

  借: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58.31贷:应付利息

  58.31摊销的递延收益=58.31-1000×3%=28.31(万元)

  借:递延收益

  28.31贷: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28.31(2)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实操案例】2017年1月1日,A企业为建造一项环保工程向B银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当地政府批准按照实际贷款额给与A企业年利率3%的财政贴息,按年支付。

  『答案解析』

  (1)2017年收到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贷:长期借款

  100(2)每年计提利息时

  借: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6贷:应付利息

  6借:其他应收款

  3贷:在建工程

  3(3)收到的贴息

  借:银行存款

  3贷:其他应收款

  3以上三种方法对企业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结果相同。第一种方法的特点是核算简单,而后两种方法则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但第二种方法核算繁琐,且借款的入账价值与实际不符,实务中想必很少被选择运用。

  三、准则的后续影响

  ——政府补助新准则对土地增值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

  【实操案例】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冲减“开发成本”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返还款或奖励款项如果作为“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不扣减土地成本?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视与资产或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原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最终计入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很多企业或者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冲减开发成本。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扣减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但是,从2017年6月12日起,随着新政府补助准则的施行,上述观点可能要颠覆。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后,增加了一个选项: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冲减相关成本。

  税务机关就有理由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第一选择应该是冲减开发成本(土地成本),而不是计入损益。目前新准则刚刚发布,各级税务机关是否结合新政府补助准则明确或调整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尚待观察。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新准则对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总体思路是:将原准则笼统确认为收益的政府补助分别还原至其他相关科目。如果政府是针对企业需要低价销售进行补贴,则应该确认为收入;如果政府是针对企业高价采购进行的补贴,则应该冲减成本;如果都不是,但又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则应该计入其他收益。

  这样处理,不仅避免了同一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散在多个不相关会计业务中,而且有效解决了由于会计处理的原因导致的企业资产、收入、成本、费用及毛利失真的问题,将更好地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和配比,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这样处理,不仅避免了同一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分散在多个不相关会计业务中,而且有效解决了由于会计处理的原因导致的企业资产、收入、成本、费用及毛利失真的问题,将更好地体现会计核算的真实和配比,提高财务报表信息的可读性和可用性。

  但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新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而应该计入营业收入,或收到的政府补助应该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而影响到相关计税基础,或税务部门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对原先“巧立名目”的一些政府补助(财政性资金),认为不应该再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则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相关税负,对此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

篇三: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即政府对企业投资、控股或参股等)。我国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投入,企业收到时计入实收资本或股本,不属于政府补助。

  2.分类。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两类。我国目前主要的政府补助形式有退税、政策贴息、研究开发补贴、中小企业拓展补贴、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政策性定额补贴、国家储备商品的差价补贴等,而政策性资产无偿划拨以及相关的非货币性资产补助等情况并不多见。

  3.确认和计量。

  (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2)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5)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②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披露。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①种类及金额;

  ②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③本期返还的金额及原因。

  二、新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变化

  旧会计准则体系没有就政府补助的有关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但对补贴收入及捐赠规定了账务处理的方法。《企业会计制度》专门对“补贴收入”科目进行了解释: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包括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新准则以一项具体准则的形式专门对政府补助核算进行了规范。

  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关于“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的内容,将政府补助通过递延收益、当期损益等形式配比并系统地确认为收益,取消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特殊形式。

  新准则在政府补助方面的规定与现行会计制度相比,有非常大的区别,其主要变化如下:

  1.核算范围改变。会计制度对政府补贴和捐赠事项均进行了规定。新准则的范围更小,没有对捐赠事项的会计处理予以规定,主要是因为目前企业收到捐赠越来越少,而且国际准则对我国企业接受捐赠这种特殊情况不予理解,因而新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

  2.确认计量条件和方法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先征后返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企业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不管收到还是没收到都应按应收到的金额,计入补贴收入。如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助,只有当企业收到时才计入补贴收入,尚未收到的不计。接受现金或非现金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对研发拨款等文件明确了会计处理方法

  的,应从其规定(例如将专项拨款视同国家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计入收益。获得财政贴息的,应当按照应收或收取的实际金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或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用净额法核算)。

  新准则规定采用全面收益法,凡是政府给的无论是现金补助还是非现金补助,都要通过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核算。无论是实际收到的还是应该收到的政府补助,都应该计入相对应科目。对于国家财政扶持的各种形式的补助,即使没有收到,也应按照应收金额计入相关科目。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从政府部门无偿调入的非货币性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新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人账价值。新准则规定:

  ①在非货币性资产补助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对于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③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新准则会计处理的关键点

  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名义金额计价问题。新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应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实际上就是以1元来计价。以名义金额计价的目的,主要是在账面象征性地反映该项资产,以避免不记账而形成资产流失。同时也为在以后能够可靠取得公允价值时,对该项资产重新计量提供基础。

  2.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使用寿命的估计问题。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慎重选择和确定使用寿命,一旦确定不得轻易更改。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后期间的递延问题。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4.国家储备商品差价补贴特殊情况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四、执行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1.企业接受的所有政府补助将通过递延收益或当期损益反映在利润中,这样将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因而有可能增加企业税负。这就要求企业寻求相关依据,争取减免税政策。

  2.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名义金额、使用寿命期递延收益等概念,这增加了人为确定和评估的可能性,也增加了人为操纵利润的可能性。单就某一项政府补助而言,入账当年会对当期利润形成较大影响,但从长远来看,对企业利润的影响还是相对平滑的。

  3.接受政府补助资产,在享有了收取政府补助的权利并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也可予以确认。这将在一定程度上会虚增企业资产或负债。

  4.新旧会计准则之间不存在类似追溯调整的问题。

篇四: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㈡债务豁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省级示范学校项目建设资源

  2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时,才能予以确认:

  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

  件;

  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六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七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然损益。

  第八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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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㈠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㈡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

  ㈠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㈡计入当然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㈢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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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政府补助的特征;(2)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3)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一、政府补助的特征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其中,政府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机构,国际的类似组织也在其范围之内。

  (一)政府补助是无偿的、有条件的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属于非互惠交易,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未来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二是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的用途使用政府补助。

  (二)政府资本性投入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财政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相关政策明确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部分,也属于资本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

  二、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产,但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企业的资金,通常在

  拨款时就明确了用途。

  例如,政府拨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工程的专项资金,政府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政府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政府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拨款等。

  (二)财政贴息。财政贴息是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发展、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

  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二是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受益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

  (三)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体现了政策导向,政府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四)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政府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在实务中发生较少,有时会存在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划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货币性资产补助和非货币性资产补助,并采用收益法和总额法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收益法是指企业将政府补助计入收益(递延收益或当期收益),而不是计入所有者权益。总额法是指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金额或者费用的扣减。

  (一)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拨付的补助,通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付的,如按照实际销量或储备量与单位补贴定额计算的补助,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计量。

  (二)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政府补助

  本准则第六条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价值的,应当以有关凭据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入账;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根据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似类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计量;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交易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即为人民币1元。

  (三)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其中“与资产相关”,是指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相关。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一项负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形成并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四)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补助。此类政府补助不是以“购买、建造或以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资产”作为政策条件或使用条件。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确认为一项负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篇六:政府补助会计准则

  

  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

  第一节

  政府补助概述

  为了表达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鼓励或扶持特定行业、地区或领域的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市疡经济国家的政府通常会对相关企业予以经济支持,如无偿拨款、担保、注入资本、提供货物或者服务、购买货物、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等,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相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比方,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涉及千家万户,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要由政府来补充。又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政府补助准则”)规范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如以企业所有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将拥有企业相对应的所有权,分享企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属于互惠交易。这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企业的投资在性质上是一致的。

  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主要有如下特征:

  一是无偿性。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所以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这个特征将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采购等政府与企业之间双向、互惠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的条件,这与政府补助的无偿性并无矛盾,并不说明该项补助有偿,而是企业经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政府补助后,理应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该项补助。

  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的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形成企业的收益。比方,企业取得政府拨付的补助,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返还的税款,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比方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如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局部税额等。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即对出口环节的增值局部免征增值税,同时退回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征的进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是抵扣项目,表达为企业垫付资金的性质,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质上是政府归还企业事先垫付的资金,不属于政府补助。

  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企业不管通过何种形式取得的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准则规定,在会计处理上理应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情况下,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因为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补助的原则和理念,政府补助主要是对企业特定产品因为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格低于成本的一种补偿。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最终也是与收益相关,仅仅暂时作为递延收益处理,在相关资产形成、投入使用并提取折旧或摊销时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本章着重讲解了政府补助的界定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与收益的相关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问题。

  财政部企业司编《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中的相关表述:

  (二)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

  当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相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但是,对相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通则》分门别类,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所以,理应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动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多数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所以,《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假如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所以,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假如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理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假如没有形成资产,则理应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所以,企业收到时,理应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补充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第二节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理应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否则理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例17—1】甲企业为一家储备粮企业,20×7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亿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每季度每斤0.039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20×7年1月l0日,甲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第一季度补贴款390万元。

  (1)20×7年1月1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3900000贷:递延收益

  3900000(2)20×7年1月10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900000贷:其他应收款

  3900000(3)20×7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l300000贷:营业外收入

  130000020×7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17—2】乙粮食储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每季度下达的轮换计划出售陈粮,同时购入新粮。为补充乙企业发生的轮换费用,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计划中规定的轮换量支付企业0.02元/斤的轮换费补贴。乙企业根据下达的转换计划需要在20×7年第一季度轮换储备粮1.2亿斤,补贴款项尚未收到。

  (1)20×7年1月按照轮换量1.2亿斤和国家规定的补贴定额0.02元/斤,计算和确认其他应收款240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2400000贷:递延收益

  2400000(2)20×7年1月,将补偿1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800000贷;营业外收入

  80000020×7年2月和3月的分录同上

  【例17—3】丙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1年1月,该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20万元。20×1年2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84万元。20×1年2月,丙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840000贷:营业外收入

  840000【例17—4】20×7年3月,丁粮食企业为购买储备粮从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000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6%。自20×7年4月开始,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初,按照丁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利率拨付丁企业该季度储备粮贷款利息,丁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利息后再支付给银行。

  (1)20×7年4月,实际收到财政贴息30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贷:递延收益

  300000(2)将补偿20×7年4月份利息费用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0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20×7年5月和6月的分录同上。

  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局部和与收益相关的局部,分别实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

  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例17—5】A公司20×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报告书中的相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0×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A公司的申请,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A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假如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

  (1)20×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贷:递延收益

  600000(2)自20×7年1月1日至20×9年1月1日,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借:递延收益

  300000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3)20×9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贷:营业外收入

  600000【例17—6】20×6年9月,B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新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说明该项目已于20×6年3月启动,预计共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项目期2.5年,已投入资金60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1400万元,其中计划贷款8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年。经审核,20×6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B公司贴息资金70万元,分别在20×7年10月和20×8年10月支付30万元和40元。

  (1)20×7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贷:递延收益

  300000(2)20×7年10月起,在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月分配)借:递延收益

  25000贷;营业外收入

  25000(3)20×8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贷:营业外收入

  40000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少见,如用于购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财政拨款、固定资产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一般理应分步处理:

  第一步,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计量,确认资产(银行存款)和递延收益。

  第二步,企业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该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第三步,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自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1)递延收益分配的起点是“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对于应计提折旧或摊销的长期资产,即为资产开始折旧或摊销的时点。(2)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理应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例17—7】20×1年1月5日,政府拨付A企业45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20×1年1月31,A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安装),实际成本为480万元,其中30万元以自有资金支付,使用寿命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假设无残值)。20×9年2月1日,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取得价款120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1)20×1年1月5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4500000贷:递延收益

  4500000(2)20×1年1月3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4800000贷:银行存款

  4800000(3)自20×1年2月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计提折旧,同时分摊递延收益

  ①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

  40000贷;累计折旧

  40000②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37500贷:营业外收入

  37500(3)20×9年2月1日出售设备,同时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①出售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累计折旧

  3840000贷:固定资产

  4800000借:银行存款

  12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960000营业外收入

  240000②转销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

  900000贷:营业外收入

  90000【例17—8】20×1年1月1日,B企业为建造一项环保工程向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6%。当年12月31日,B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财政贴息申请。经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按照实际贷款额500万元给与B企业年利率3%的财政贴息,共计30万元,分2次支付。20×2年1月15日,第一笔财政贴息资金12元到账。20×2年7月1日,工程完工,第二笔财政贴息资金18万元到账,该工程预计使用寿命10年。

  (1)20×2年1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20000贷:递延收益

  120000(2)20×2年7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80000贷:递延收益

  18000(3)20×2年7月l日工程完工

  开始分配递延收益,自20×2年8月l日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月摊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2500贷:营业外收入

  2500(其他分录略)

  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理应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理应以相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者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理应根据有确凿证据说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理应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了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对于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政府补助,理应在附注中披露该政府补助的性质、范围和期限。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实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相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实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政府补助准则实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理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理应按照固定资产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会计准则实行处理。

  第三节

  新旧比较与衔接

  一、新旧比较

  政府补助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以下称原制度)实行修订和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政府补助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些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资本法;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均全额计入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

  (二)明确了政府补助的概念和分类

  原制度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局部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局部予以核销。

  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首先需要判断这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理应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实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局部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局部予以核销。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理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实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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