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殡葬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上讲话范本(通用4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4篇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篇1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XX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炒买炒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确保统一部署推进,多部门合力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做好风险评估,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稳扎稳打,既要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政策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尽快形成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部门职责分工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的检查。区卫计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有关情况的排查,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对外承包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区民宗局负责排查并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并与各部门联合整治宗教活动场所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管理情况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区司法局负责加快推进殡葬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做好人民调解等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对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情况的排查, 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区规划分局、区住建局负责殡仪馆、公墓及其骨灰楼堂殡葬设施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情况及开工竣工条件的检查。区林业局负责纠正和查处毁林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查处海岛违法乱建坟墓和渔船违规海上运输遗体行为。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区物价局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价格违法行为。区宣传部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三、重点整治任务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
具体任务:(1)区民政局负责调查摸底未经审批设立的经营性公墓、城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等安葬(放)设施的数量、占比;
(2)民政、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林业部门联合进行整治。
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
具体任务:(1)区国土分局在区民政局提供底数的基础上,会同民政局调查摸底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经营性公墓、城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数量、占比;
(2)区民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联合进行整治。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修改公墓建设规模、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
具体任务:(1)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分局负责调查摸底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修改建设规模的公墓数量、占比,并共同进行整治;
(2)区国土局、区林业局在区民政局提供底数的基础上,会同区民政局负责调查摸底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公墓数量、占比,区民政局、区国土分局、区林业局联合进行整治。
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任务:负责调查摸底向不符合规定的对象预售墓穴(格位)的经营性公墓数量及预售的墓穴(格位)数量。
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任务:(1)负责调查摸底经营性公墓占地1平方米、超过1平方米、小于1平方米的墓穴数量及分别占比;
(2)负责调查摸底农村公益性墓地建造家族墓地占地超过1平方米的墓穴情况,并进行整治。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公益性公墓未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即擅自对外销售、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区物价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任务:物价局、民政局负责调查摸底,并联合进行整治。
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任务:负责调查摸底向村民以外的人员出售墓穴数量、占比,并进行整治。
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单位: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
具体任务:负责调查摸底未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的数量、容纳量、服务对象、收费情况,并联合进行整治。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该行为主要指殡葬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商品中,违反公开、公平和诚信原则,采取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物价局
具体任务:(1)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负责调查摸底办理证照、机构数量、人员数量、业务范围、群众投诉等情况;
(2)区物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负责整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该行为主要指以暴力、挟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控制和垄断某一区域的某一项或多项殡葬服务或丧葬用品交易,欺压同行,强买强卖,排除或限制竞争等情形)。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
具体任务:负责对有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摸底,并联合进行整治。
全区范围所有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四、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X年7月下旬)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要求,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制定本乡镇(街道)、本单位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自查,扎实整改(X年7月下旬-8月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2)。8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报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
(三)开展督查,调研评估(X年8月-9月上旬)
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分别于8月上旬和9月上旬对全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评估,推进整改落实;
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反馈,推动解决;
对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报请区委、区政府加强对本乡镇(街道)、本单位整改情况的考核,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核。
(四)总结报告,完善制度(9月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对本乡镇(街道)、本单位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应用于机制创新和日常服务管理之中,为修订完善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提供实践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于9月10日前报送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区专项整治情况,于9月中旬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和政府领导或单位负责人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效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善于调动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建立公墓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积极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围绕重点整治问题,推动会员单位带头做好自查整改,并制定团体标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局面。
(三)深化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乡镇(街道)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为殡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四)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媒体舆论的引导及气氛营造由宣传部门负责,社会舆论的营造由各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负责。
区里成立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活动期间设举报投诉电话,并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协商会议、联合执法、联合督查、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舆论监管、行风监督等七项工作机制,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单位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本乡镇(街道)、本单位专项整治行动领导机构情况、行动实施方案、举报渠道等信息,于X年8月2日前报送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活动期间每10天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篇2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民政部等九部委“6.29视频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全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确保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把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作为政治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明确整治重点、依法依规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标本兼治,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紧密结合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针对殡葬领域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集中查找并解决多年来制约我县殡葬改革推进步伐的瓶颈问题,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整肃殡葬市场,遏制殡葬暴利,治理乱埋滥葬,维护群众权益,推动建立殡葬管理制度体系和政策机制,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和问题清单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调查分析我县殡葬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表现在两大类十个方面: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陵园等殡葬设施;
2.公墓陵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墓穴(墓位)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墓穴(墓位);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超标准收费、出售墓穴(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篇3
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集中查找并解决多年来制约我县殡葬改革推进步伐的瓶颈问题,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整肃殡葬市场,遏制殡葬暴利,治理乱埋滥葬,维护群众权益,推动建立殡葬管理制度体系和政策机制,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健康发展。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民政部等九部委“视频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全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确保全面完成整治工作任务,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市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把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作为政治责任,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情况,明确整治重点、依法依规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标本兼治,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紧密结合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针对殡葬领域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集中查找并解决多年来制约我县殡葬改革推进步伐的瓶颈问题,深化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整肃殡葬市场,遏制殡葬暴利,治理乱埋滥葬,维护群众权益,推动建立殡葬管理制度体系和政策机制,促进全县殡葬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和问题清单
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银川市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部署,调查分析我县殡葬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表现在两大类十个方面: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陵园等殡葬设施;
2.公墓陵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墓穴(墓位)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墓穴(墓位);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超标准收费、出售墓穴(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2.违规经营、欺行霸市。
全县范围内所有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陵园、农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清单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陵园设施的(含骨灰塔、地宫等)。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市监局、城管局
民政部门查明情况,摸清底数;
国土、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责成其补办手续或予以取缔。
(二)公墓陵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完善。
责任单位:县国土局
配合部门:县民政局、林业局、城管局
国土部门查明原因及情况,符合建设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划拨或出让手续,健全和完善殡葬用地供地机制。对占用国有或集体荒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对占用耕地和林地的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葬墓穴经我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国土部门有计划地组织搬迁,进入规划的墓区统一安葬。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责任单位:国土局
配合单位:县民政局、林业局、城管局
民政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对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行为,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已葬墓穴经我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国土部门有计划的组织搬迁,进入规划的墓区统一安葬。
(四)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委统战部(宗教局),县市监局
县民政、市场监管、宗教部门,要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公墓陵园销售情况进行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农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墓穴(墓位)营利,公墓陵园不得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处罚,并责成限期整改。
(五)公墓陵园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国土局、城管局
县民政、国土部门对公墓陵园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对《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4号)文件发布前已销售和安葬的超面积墓穴(墓)位,登记造册,按国家和自治区统一政策规定处理;
此后销售的超面积墓穴(墓位),由县国土部门对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已建成但未销售的墓穴(墓位),由县民政部门责成公墓陵园经营者,通过拆除围栏、种植树木、使用矮碑(卧碑)、增加单位容量等方式进行改造,使其符合墓穴(墓位)规定面积;
县公安机关对妨碍整治工作的公务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自2018年7月1日起,各公墓陵园严禁建造、销售超面积大墓、豪华墓,违者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从重处罚。
(六)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墓穴(墓位)未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殡葬基本服务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和骨灰存放格位、销售殡葬用品、开展殡葬服务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物价所)
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市监局
县发改部门(物价所)核查墓穴(墓位)收费情况;
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对超标准收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指定销售和服务等违法行为,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区别情况,依法予以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单位:李俊镇、闽宁镇、胜利乡
配合单位:县委统战部(宗教局),县民政局、国土局、市监局、城管局李俊镇、闽宁镇、胜利乡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对外销售和出租墓穴(墓位)情况进行自查,摸清底数;
县国土、市场监管部门对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2018年7月1日后仍违规销售的,由县城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单位:县委统战部(宗教局)
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城管局
县委统战部(宗教局)查清情况,摸清底数,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县城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没收非法所得。宗教部门负责组织迁移安葬。
(九)在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陵园、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散埋乱葬的。
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配合单位:县公安局、民政局、国土局、农牧局、林业局、城管局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在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陵园、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散埋乱葬的,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对公路、铁路、干渠两侧500米范围内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水源保护地内的墓穴,除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墓穴外,对其他散埋乱葬墓穴依法进行整改。各乡镇(街道)通过宣传、公告、奖励等方式积极引导群众迁坟或平坟不留坟头,动员党员干部带头搬迁。县国土、农牧、林业、城乡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对盗卖倒买国有荒地、侵占林业用地和草原保护地,私建大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对私圈乱建的豪华大墓和家族墓,要拆除亭台牌坊、超大墓碑、硬化地坪和围栏。县公安机关对于妨碍公务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对于涉及土地犯罪的行为要立案查办。
(十)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存在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垄断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配合单位:县委统战部(宗教局),县发改局(物价所)、公安局、民政局、城管局县市场监管部门对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违规垄断经营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不符合经营和服务条件的,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县宗教部门严格管理宗教从业人员,不得充当殡葬行业的“黑中介”;
县城乡综合执法部门重点整肃殡葬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殡葬行业“黑中介”等非法经营行为;
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管,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落实殡葬服务行业规范。县公安机关要加强遗体运输车辆管理,对殡葬行业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的行为,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十一)医疗机构太平间开展殡葬服务和存放骨灰等行为。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配合单位:县民政局、市监局、城管局
县卫计部门负责查清情况,由县民政、市场监管、城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整改或取缔。
(十二)及时制定当地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在殡仪服务、公墓规划、建设、监管等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物价所)、司法局、国土局、住建局、市监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设立殡葬规划用地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4号)文件精神,结合全县殡葬工作实际,加快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县发改、国土、市场监管等部门指导和配合全县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县司法部门指导《**县殡葬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四、工作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8月中旬前)。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安排部署和本方案要求,迅速制定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单位)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和措施,开展调查研究,确定整治工作重点内容,明确具体要求、责任清单、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
(二)自查整治阶段(2018年8月中旬至8月底)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按照附件填报:殡葬管理工作情况自查和检查表)。8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向县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报告整治阶段性情况。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8年8月底至9月中旬)。
**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县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推进整治工作的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推动解决;
对有效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县委和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部门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根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18年9月15日前完成)。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汇报已整改和尚未完全整治到位的问题,对未整改到位问题详尽说明问题缘由、难点、建议等,着力加强监控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应制度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于9月10日前将本单位的整治情况总结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县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张勇任组长,民政局局长马晓梅为副组长,县宗教局、发改局、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局、林业局、市监局、卫计局、城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副局长纳超英任办公室主任。通过协调小组的齐抓共管,形成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有效的工作机制和问责机制,统揽协调殡葬问题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多年来遗留的殡葬管理与改革的难点、热点问题。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本部门责任清单,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全面启动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要依照本方案工作重点和责任清单,认真开展督查整治行动。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强化属地管理,加强对违法违规建墓、乱埋滥葬、不文明治丧行为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规范、齐抓共管的局面,推进全县殡葬事业健康、有序、科学发展。县电视台要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县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做好舆情监控,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坚持疏堵并举,妥善处理各类违规违法问题,预防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层层压实部门职责。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分工安排,认真落实各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协作配合,坚持源头防控、重点打击、联合执法、集中治理,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确保专项整治效果。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实际,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地解决实际问题,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要结合全国殡葬改革试点,完善殡葬政策体系,有重点地规范治理殡葬行业的突出问题,制定问题清单与整改责任清单,有一个就梳理一个,能解决一个就解决一个,暂时不能解决的必须拿出逐步解决的对策与意见。
(四)切实加强宣传引导。整治工作期间,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树立主动宣传意识,加强与媒体沟通合作,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安葬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积极稳妥做好舆情应对,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整治期间,全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投诉电话:0951-*******、8011826,并建立专项整治行动通报制度,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上的讲话篇4
全镇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解决殡葬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X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X县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我镇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点整治任务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责任单位:民政、村建、国土、林业部门
具体任务:(1)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未经审批设立的经营性公墓、乡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农村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等安葬(放)设施的数量、占比;
(2)民政、村建、国土、林业部门联合进行整治。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责任单位:民政、国土、林业部门
具体任务:(1)国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调查摸底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用林手续的经营性公墓、乡镇公益性安葬(放)设施的数量、占比;
(2)民政、国土、林业部门联合进行整治。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责任单位:民政、村建、国土、林业部门
具体任务:(1)民政、村建、国土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建设规划的公墓数量、占比,并共同进行整治;
(2)国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的公墓数量、占比,民政、国土、林业部门联合进行整治。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具体任务:负责调查摸底向不符合规定的对象预售墓穴(格位)的经营性公墓数量及预售的墓穴(格位)数量,并进行整治。
5、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具体任务:(1)负责调查摸底经营性公墓占地1平方米、超过1平方米、小于1平方米的墓穴数量及分别占比,并进行整治;
(2)负责调查摸底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家族墓地及占地超过1平方米的墓穴情况,并进行整治。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对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具体任务:民政部门负责调查摸底,并联合进行整治。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单位:民政部门
具体任务:负责调查摸底向村民以外的人员出售墓穴数量、占比,并进行整治。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建造骨灰存放场所,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责任单位:民族宗教、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任务:民族宗教、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摸底未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的数量、容纳量、服务对象、收费情况,并联合进行整治。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该行为主要指殡葬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商品中,违反公开、公平和诚信原则,采取欺诈、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责任单位: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具体任务:(1)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摸底办理证照、机构数量、人员数量、业务范围、群众投诉等情况;
(2)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整治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2、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该行为主要指以暴力、要挟、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控制和垄断某一区域的某一项或多项殡葬服务或丧葬用品交易,欺压同行,强买强卖,排除或限制竞争等情形)。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卫计、公安、民政部门
具体任务:负责对有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摸底,并联合进行整治。
二、部门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卫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有关情况的排查,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内设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排查并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情况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司法部门负责加快推进殡葬法规制度完善,做好人民调解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对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情况的排查,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村建部门负责殡仪服务中心、公墓等殡葬设施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林业部门负责查处和整治毁林和违规占用林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殡葬行业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配合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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