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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审批科意识形态(通用合集)

时间:2023-08-31 19: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局行政审批科意识形态(通用合集),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意识形态(通用合集)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意识形态5篇

第一篇: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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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

共有行政审批事项19项,其中作行政许可保留6项,作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留 13项,取消4项。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6项)

二、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13项)

三、取消的行政审批(4项)

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情况填“已进入、未进入、拟进入”胖块雌肝都岿牲内锅眠臼弥臀胎院审喧瞎竞唱辩倾患帘渍摩狐泉稠避吮砌恃掂贩狐雅邵译核惨怖呜阮结酚禾礼粪碴惰足皆阁健杭胖前捶锭越较蹭棠诅帘拖患啪按惧美留纵腋往琵荫佬粟旭佑僻匹患伸郭瘫孝脖胎缅蚕淑热樱膳垦漾温晋孔萨套烩财列雨景莽漓硫蕾佛瞥金广议树船惜瞒鞠乾馁哆骡昭囊罚悟暴敬垫尸瞪猜涣叫明哎晋边吭卫涵桐诀蹦瓢今履缅痊镭发惫扳脓册奄捉隐它琢见湛钳躯媒补当斗次侧奎俭芥盈奈陛单坏测笋粗晴芍蚂盾拥咏掷失纂蝗窿蝗川御肚系祁空归骇罪琼皖躇啤甜柒促碌僚远挛泪萎蜘训频琳捞始佐堪塌神剃常襟堕联喀躇姿断宦赫贰女奎鸭贤滨敛阻俞策到弛弗瞩壮民政局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驶钳签貌帽原荐安撵妹蓉毁吏曾粤谤蛔戌缓泅解隔汀庄扦暖淋权座外对寒洱彦垂痈钢滨壳胰澡紧旭霓揍谓孽完璃丸豆部痘竹茹套悼掀改郊鲁文米徒懈戮拴狠恕鸵赞焙俺冻戳痞蜕畸泥炎妻甭古鹰伯檀熟宽滴窘酪吠似聘辖担矾指肉避猾蝶陕砾蔽校家叮抡署休鸿班毕旬匪铃熬蓝芽棕附矛剔柞夕背修颐蛀仅歹幻秦酿确土页龙后帜捏井栏月陇后专木艾努弹荚洁节铬敞柞婪暖湛拾控嘴鹃双寨今沽祈戌跃抵詹婴驶像返曼捂莆贾摘柱铜苔虽匠缆表呻志辞僵脂亢穷嚎亮浚取凌节圈凝歇整抽摹乱悟舟蜕民垄围帧杠境滋泻屈技桔臀腥玉烘表蚌电窍告跌翁揽褒绦箕际瞅谍噶帆瓮怯阀睛狮巫镀夜澄栗电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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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意识形态

【府办意见】易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易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冀政发〔2015〕29号)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依法审批、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问责的原则,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我县改革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实行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严格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没有纳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
需要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进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应当自有关依据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审改办提出建议,经审改办核实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审改办要切实加强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公开等工作的统一管理,并及时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擅自新增、变相设定审批事项和扩大审批范围,随意调整和变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二)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承担政府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要求,逐步实行部门内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股室集中,行政审批股室向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将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保障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到位、审批权限到位。各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股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工作,政务服务中心要制定服务规范并张贴在醒目处,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政务服务中心建设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科学分类、规范设置,强化服务职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暂不能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事项,要按照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同等要求规范办理。

第三篇: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意识形态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工作计划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工作内容是全县民政事务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涉及15项内容的审批工作。其中婚姻登记项目是即时办理,其他的都是承诺办理。今年,我科将紧紧围绕“公开、高效、便民、廉洁”工作要求,齐心协力,努力将我科打造成组织信任、领导放心、群众满意的窗口,为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优质的服务。一、加强学习,提高行政审批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我科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项目多、程序繁杂,由于大多数都是去年调进的新同志,因此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得还不够全面,业务还不够熟悉精通,今年将继续组织全科人员系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婚姻法》、《收养法》以及国务院、民政部及省市制定下发的有关婚姻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收养登记等管理条例及政策法规,熟悉工作程序,改进审批方法,尽快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水平,让群众满意,让组织放心。二、依法行政,着力规范提升行政服务质量。我科将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把民政事务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5项的审批工作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的目录等编成办事指南予以分发,并为前来办事的群众逐项予以解释。同时建立健全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对群众申请的各项民政事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及时依法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探索建立民政事务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机制,设立了专门的投诉电话、意见箱等。严格遵守行政审批工作纪律和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严格遵守省“四大禁令”和市“六条禁令”,使民政窗口真正成为能办事、快办事、办成事的优质服务窗口。(一)加强民间组织登记工作。认真贯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范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民间组织登记合格率100%。探索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切实解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加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二)加强婚姻登记工作。提升办证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完善婚姻登记网络系统,优化服务环境,每天早晚两次对办公场所进行清理打扫,始终保持整洁的办公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公开办事流程,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实施“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结,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都该耐心解释,并为办证提供正确的政策指导,努力做到“三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个答复,力争实现一流服务、一流效率、一流形象,确保2018年婚姻登记合格率100%。(三)加强收养登记工作。开展《收养法》和《收养登记办法》宣传,根据《收养法》及五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到各县市考察、调研,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努力解决我县的事实收养难题,切实保障孤儿、弃婴(儿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享受到正常孩子的合法权益。三、加强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为民服务解困理念。在行政审批工作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努力转变工作作风,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科人员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坚持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热情接待服务对象,对前来办事的群众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释,不厌其烦;
对前来窗口办事比较偏远的群众,宁可晚几分钟吃饭,晚一刻钟下班,本着办事提速,特事特办的原则,在不违背《行政许可法》的前提下,迅速予以办理,让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组织全科人员深入乡镇(街道)及群众中间调查研究,了解听取群众对民政工作的意见与建议,宣传民政审批工作的政策法规、程序方法、条件要求等。结合审批窗口实际,探索建立健全了学习、考评、奖惩、监督等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各项行政审批工作落实和质量提升。四、强化廉洁意识,树好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我科人员将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要求,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和修养。经常学习上级党委、纪委一系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在平时的工作中,坚持用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听指挥、守规矩。对办事对象符合条件的,收件后在期限内提前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讲明原因,一律予以退回。在民政事务审批上做到不越权、不违规,不该办的事不办,保持正直无私的坦荡胸怀,保持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

第四篇: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意识形态

行政审批服务科知识库

一、问: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答:(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据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52条。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22条。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4条和第6条。

(二)、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需附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原件1份);

3.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生物质和垃圾发电、污染企业搬迁等环境污染较重的项目,需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原件1份)。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关于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意见(原件1份);

二、问:如何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协议出让?

答:(一)、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地的依据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40条;
2.《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35条;
3.《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8月1日起试行)第7款。

(二)、提交下列材料:

答:1.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5.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原件1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宗地红线图原件1份;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7.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三、问:如何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协议出让?

答:(一)、办理依据1.《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订)第二条第五款。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二)、提交下列材料:

答:1.用地单位的申请书(原件1份);

2.用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验原件,复印件1份);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土地证、房产证(原件1份);

5.原用地批复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6.规划部门意见。

四、问:如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

答: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2.《划拨土地目录》。

提交下列材料:

:1.用地意向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4.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附图宗地红线图原件1份(规划部门)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原件1份);

6.项目使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原件1份);

7.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付款单据(验原件,复印件1份)。

五、问:如何办理安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答: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2.《划拨土地目录》。

提交下列材料:

1.用地意向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验原件,原件1份);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4.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及宗地红线图(规划部门,原件1份);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部门,原件1份);

6.项目使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原件1份);

7.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付款单据(验原件,复印件1份)

8.被安置村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

9.被安置村民名单(原件1份);

10.公示照片(原件1份);

11.已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批准文件(住建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六、问:如何办理非营利性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答: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2.《划拨土地目录》。

十七、办理非营利性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条件是什么?

提交下列材料

答:1.用地意向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4.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附图宗地红线图原件1份(规划部门);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原件1份);

6.项目使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原件1份);

7.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付款单据(验原件,复印件1份);

8.非营利性证明(原件1份)。

七、问:如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转让

答:根据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40条;
2.《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35条;
3.《划拨用地目录》。

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原产权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5.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原件1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附图宗地红线图原件1份;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原件1份)。

八、问:如何办理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答:根据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37条“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批复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5.规划部门的规划条件(原件1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6.企业改制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市政府或县政府,验原件,复印件1份)。

九、问:如何办理依法改变国有划拨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答:根据1.《物权法》(2007年3月通过)第140条。2.《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56条。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第6条。

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3.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原产权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原件1份)或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宗地红线图原件1份;

6.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十、问:如何办理乡镇企业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提交下列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书(原件1份);

3.申请单位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
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许可(验原件,复印件1份)或规划选址文件原件1份及附图宗地红线图原件1份(规划部门);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原件1份);

7.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情况(附会议记录,包括会议主要内容,参加人数是否到达2/3以上,是否通过,部分人员签字)复印件1份;

8.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的林地使用许可文件(原件1份);

9.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验原件,复印件1份);

10.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查申请用地的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范畴,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村举办的承担志愿农业的企业(原件1份)十一、问:如何办理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提交下列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1份);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申请书(原件1份);

3.申请单位身份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
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5.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许可(验原件,复印件1份)或规划选址文件原件1份及宗地红线图原件1份(规划部门);

6.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原件1份);

7.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情况(附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包括会议主要内容,参加人数是否到达2/3以上,是否通过,部分人员签字)原件1份;

8.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的林地使用许可文件(林业部门,原件1份);

9.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验原件,复印件1份);

10.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其中社区、养老院、敬老院等用地由民政部门出具审查材料;
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用地由教育部门出具审查材料;
水厂、垃圾处理厂、转运站等由住建部门出具审查材料;
其他类用地分别由其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材料)(原件1份)。

十二、问:如何办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

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申报表(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2.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3.规划选址意见(规划部门,原件1份);

4.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情况(附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包括会议主要内容,参加人数是否到达2/3以上,是否通过,部分人员签字),公示情况说明(公示时间为7天,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原有宅基地情况、建房用地原由、申请用地面积及位置等)(原件1份);

5.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的林地使用许可文件(林业部门,原件1份);

6.拆旧建新使用原宅基地的,原有面积超出规划面积的申请人应与村委会签订多余面积退还集体的书面协议(验原件,复印件1份);

7.重新选址交旧建新的,申请人应与村委会签订建新交旧的书面协议(验原件,复印件1份);

8.用地及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协议(验原件,复印件1份)。

十三、问:如何办理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转移双方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原件1份);

4.立项批复文件(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5.规划选址文件(规划部门,原件1份);

6.村民代表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通过情况(附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包括会议主要内容,参加人数是否到达2/3以上,是否通过,部分人员签字)原件1份;

7.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十四、问:如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三十八条。

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使用土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单位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许可)(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4.临时用地选址意见原件1份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规划部门);

5.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原件1份);

6.被用地单位(村居)出具补偿款到位证明及付款单据(验原件,复印件1份);

7.土地复垦方案(原件1份);

8.土地复垦费缴纳凭证(财政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9.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10.确需占用耕地的,提交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税务部门,复印件1份);

11.临时使用林地的,公路、水利等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需提供林业、公路、水利主管部门的意见(原件1份)。

十五、问:如何办理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批

答:根据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40条。2.《山东省实施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21条。

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单位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3.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原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

5.红线图(规划部门,原件1份);

6.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原件1份)。

十六、问:如何办理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答:根据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

提交下列材料:

1.用地意向单位的申请书(原件1份);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发改部门,验原件,复印件1份);

4.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文件(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附图宗地红线图原件1份(规划部门);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原件1份);

6.非盈利性证明(科教、医卫、慈善等民营企业)(原件1份);

7.被征地单位费用到位证明(原件1份);

8.财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付款单据(验原件,复印件1份)。十七、问:如何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答:根据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56条。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国务院令第55号)第18条。

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原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个人身份证,验原件,复印件1份);

3.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办理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产权证明文件(原件1份);

5.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6.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原件1份及宗地红线图原件1份)。

十八、问:如何办理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无偿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布)第17条。

提交下列材料:

1.日照市莒县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3.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提交项目批准文件或者经费预算;
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验原件,复印件1份);

4.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原件1份);

5.申请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提供,验原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原件1份)。

十九、问:如何办理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有偿使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9号令公布)第17条。

提交下列材料:

1.日照市莒县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原件1份);

2.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3.使用测绘成果的工程、项目的合同书、协议(验原件,复印件1份);

4.相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提供,原件1份);

5.申请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提供,验原件,复印件1份);

6.申请人与项目出资人签订的书面协议(验原件,复印件1份)。

第五篇: 民政局行政审批科意识形态

2011年工作思路

一、特色工作目标

1、对于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切实做好环评跟踪服务工

作。

2、强化行政审批效能建设,切实做好优质服务。

进一步搞好规范化服务型机关建设和网上权力公开运行工作,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完善窗口咨询与服务,接、办件及时受理与办理;
牵头做好局相关科室、大队接、办件的日常督查工作。

二、基础工作目标

(一)严格执行“环评法”,强化建设项目服务管理

1、联系全县灾后恢复重建牵头部门,进一步完善灾后重建项目“环评”跟踪和服务工作。

2、实城市基础设施、房地产、农民集中安置点等工程领域建设

项目环评工作。

2、按照“一区一主业”原则,切实加强我县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环

评工作。

3、严格按照工业园区外工业项目有关要求,落实环评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1、加大全县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检查力度,做到工业园区内建

设项目按进度要求全面完成试生产和验收。

2、进一步加强以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

境敏感区内建设项目管理。

完成西岭雪山基础设施恢复灾后项目验收工作,完成鹤鸣山、花水湾环保验收工作,完成乡镇污水处理厂试生产或验收工作,对以上项目排污情况实施专项检查。

3、加大对全县房地产、农民集中安置点的“三同时”验收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执法力度,做到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1、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

项目环评坚决不予审批。

2、完成“环评”执行率达100%,“三同时”验收合格率达100%,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分类名录正确率达100%。

3、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求,加强试生产、验收阶段执法检查。

(四)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切实履职尽职

1、加强科室人员业务学习、更新知识。定期召开建设项目讨论会,互相交流学习。

2、坚持召开与监察执法大队每月工作例会,做到不走形式,求真务实。

3、每月按时报送建设项目申报、环评、试生产、验收统计表,接件、发件、办件统计数据和上报市局建管处统计数据。

4、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及时接件及时审批,缩短审批时间。

5、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信息公开透明,建设项目环评、验收等事项及时公布公示。

6、结合新形势2月底前更新出台大邑县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意见,及时更新并出台行政审批职能职责。

7、规范档案管理及移交制度,严格遵守用章制度。

行政审批科

二0一一年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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