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行政诉讼答辩状,供大家参考。
答辩人: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
法定代表人:XXX
答辩人现就诉讼人XXX不服“X(叁)公交决字[2023]第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诉讼人XXX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23年X月X日10时56分,诉讼人XX(身份证号:XXXX)驾驶号牌为皖XXXX9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XX线1223公里处,被路面执勤交警拦下检查。民警要求诉讼人XXX出示机动车驾驶证。XXX无法出示,并称驾驶证丢在家里。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得知,诉讼人XXX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2,有效期止2018年X月X日,当前状态已经注销。随后诉讼人XXX又从身上拿出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信息与警务通查询结果一致。诉讼人XXX属于未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答辩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
该案查处过程中,民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告知诉讼人XXX其机动车驾驶证已经注销,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向诉讼人XXX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告其到XX交警大队接触处罚。因诉讼人XXX当时找不到持有驾驶证的人将其车辆开走。为防止车辆停在路边妨碍交通及发生交通事故,民警通知XX市诚信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服务有限公司将其车辆拖至XXX停车场。整个案件查处过程中,民警依法履行了告知、取证等法定程序。
三、答辩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仍然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民警依法对诉讼人XXX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仍然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民警在对驾驶人XXX处罚过程时,依法告知其在违法行为处理结束后,找一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到大队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执法站开具放车凭证,由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将其车辆取回,但驾驶人XXX多次到大队声称找不到人来开车,而且要求自己把车开走。鉴于驾驶人XXX的情况,我大队委托XX市诚信道路交通事故施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X月X日将号牌为皖XXXX91的小型汽车送还诉讼人XXX。
综上所述:答辩人做出的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贵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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