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验交流:从审理视角审视案件查办中存在问题(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在证据收集上不够充分。部分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在证据收集的充分性上存在问题。一是有的案件对被审查调查人主体身份材料调取不全,没有全面收集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份证、政治面貌、政治身份、职务身份、受党纪政务处分等材料。二是对审查调查对象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后果等要素调取不够充分,事实过程不完整、情节手段不清楚、行为后果不明确,没有严格按照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开展审查调查工作。如,案件来源和审查调查经过不够清晰详实,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相关情节的证据收集不够全面等。三是有的办案人员只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不注重相关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收集,对涉案款物来源去向的审查调查也不够充分。
在程序手续上不够规范。部分审查调查部门案件查办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问题。一是有的案件存在相关程序缺失或未履行审批手续,案件移送审理后存在补签字、补程序、补手续现象。二是部分案件存在程序倒置问题。如,立案时间早于初核报告时间;
错误事实见面时间在审查调查报告时间之后等。三是涉案款物处理不严谨不规范,有的案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程序手续,没有正确区分暂扣、收缴、退赔的关系,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使用程序不规范。
在文书制作上不够精细。文书是案件内容的载体,是案件质量的支撑和门面,部分案件在文书制作时存在不够认真、不够细致、不够规范的问题。一是审查报告未按“纪法罪”顺序表述违纪违法事实,未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如,未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二是文书落款不正确。如,有的派驻机构初核报告和审查调查报告落款为审查调查部门,而不是核查组、审查调查组成员签名。三是普遍存在书证复印件提取不规范,不注明书证来源、提取时间,无提取人员签字或签字少于两人,不盖章等。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思想认识有偏差。部分审查调查人员片面认为案件移送审理后就与审查调查部门无关,案件质量是审理部门“一家之事”,审理部门的工作就是查漏补缺、“走程序”“补资料”,存在案件移送审理后“一移了之”的现象。有的审查调查人员认为案件质量问题有审理部门把关兜底,不须劳神费力,只需针对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照单抓药”,逐一整改即可,过分依赖审理部门的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没有将高标准严要求转化为思想和行动上的自觉。
审核把关不够严。部分案卷中存在取证、案卷归档、文书制作等不规范问题,这些问题理应在派驻机构内部审理、形式审核中得到切实解决,如果在案结成册后仍然存在,则反映出相关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审核把关不够严格,规范执行不够细致,该退的没有退,该补的没有补到位,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没有充分发挥,没有把案件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份笔录和每一件证据材料责任压实到每一个具体办案人。
业务能力不够强。案件质量的高低,与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密不可分。当前,派驻机构审查调查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没有经过较为系统的培训,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难以确保案件结果的客观、公正,往往难以达到“二十四字”质量要求。而审理人员作为案件质量的“质检员”和案件把关的“全科医生”,显得尤为重要。调研发现,有的审理人员由于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加上党纪法规更新变化快,“书面审理”“经验审理”等现象时有发生。案卷中存在的问题,除审理工作不认真、不细致等因素外,还存在对审查调查人员业务指导不细致、不精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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