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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x xxx 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_(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西区工业桥及环市一路 10kV 电力迁改电气工程
2、服务类别: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3、工程概况:
位于 xxx 市蓬江区地段,项目东起华园东路,西至天河中路,建设内容包括 10kV 电缆、电缆引落、接地网、电杆、绝缘导线、高压拉线等。本项目估算总投资87.87 万元,其中估算建安费 70.07 万元。
二、本合同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 xxxx 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2
月开始实施,至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后结束。
七、本合同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五份,咨询人二份。
委托人:xxx 市政府投资工程
咨询人:
(盖章)
建设管理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xxxx:
xxxx:
xxxx:
xxxx: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当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而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xxxx 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
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的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的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xxxx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xxxx 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xxxx 省及 xxx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B 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 类)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协助委托人编制和调整工程概算;
(B 类)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开始到工程结算审核的造价咨询服务,且包括:
1、初步设计阶段,协助委托人编制和调整工程概算;
(此部分为增加工作内容,不另外收费)
2、招投标阶段,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配合财政部门对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的审核定案工作;
在收到财政部门工程预算造价审查定案单征询意见并盖章确认后,需在 5日内完成编制与财政部门工程预算造价审查定案一致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并交市建管中心。
3、施工阶段,在施工合同对造价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进度款的调整和核实,工程变更造价编审,签发支付证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4、结算阶段,工程结算审核。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 10天内提供工程设计施工图纸。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 7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正常服务酬金:
本项目的造价咨询费参考 xxxx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 〕2709 号)
和《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 〕742 号)的收费标准下浮 20%计算。本工程不支付附加服务费和额外服务费,钢筋及预埋件计算费用已包含咨询服务费内,不再单独计付。
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B 类)的,造价咨询费包括咨询人驻场费用,咨询人在施工现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咨询人自行承担。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的造价咨询费的计费基数暂按发改部门审批的估算建安费计算,最终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结算建安费进行结算。
本项目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的造价咨询费暂定为 0.67 万元,具体详见附件。
2、支付时间:
(1)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A 类)的,完成施工图预算并通过市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后xxxx 支付至正常服务酬金的 80%,工程竣工验收后 xxxx 支付至正常服务酬金的 100%。
(2)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为(B 类)的,按以下方式支付:
①完成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编制,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后,支付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的 30%;
②施工阶段,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的 50%支付,并按施工总工期分季度平均支付咨询服务费进度款;
③本项目的竣工结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后 30 日内,按最终结算价一次性付清咨询服务费余款。
3、若非咨询人原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项目停建或项目被取消等情况而导致终止本合同的,咨询服务费按以下情况进行结算:
已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且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的,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的 30%结算;
已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但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定案的,按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暂定价的 20%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
/
汇率计付。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 条款
1、履行合同期间,如属咨询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咨询人不收取服务酬金并应向委托人退还已收取的服务酬金。
2、咨询人须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质量,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xxxx 规定。咨询人应确保资料、工作稿件的正确完整和规范,出具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月度计量、季度计价等相关审核成果资料,应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3、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时,咨询人应协助委托人做好核对和解释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造价咨询费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相关服务酬金。
4、若咨询人出现失误导致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含钢筋抽料)经市财政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误差率超过 5%(不含需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价后实施的工程部分),委托人将按照市建设局《关于印发〈xxx 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建[ ]88 号)的规定,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并扣减服务酬金的 10%。
5、咨询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后,应详细审阅图纸,并于 7 日内提出施工图纸中存在的不清晰、不完整等有关影响计价工作疑问的书面意见,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造价咨询工作。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迟提交成果文件或审核定案时间的,每逾期一天,扣减服务酬金的 1%。
6、咨询人在造价咨询工作中,如存在弄虚作假、与他人串通抬高造价等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减全部服务酬金;
涉嫌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7、咨询人应配备满足本项目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项目负责人须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注册号:
。
本项目驻场造价员:
。
8、服务工期及成果要求:
(1)成果要求:咨询人须按时提交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成果文件须按计价规范的规定进
行签章,并提供计算书底稿和电子文件(计价软件版和导出 Excel 版)。
(2)提交成果的时限:
○1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提交时限:咨询人在收到完整的施工图纸后 10 日内完成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编 制 工 作 ;
○2 施工阶段造价咨询时限要求:自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完整资料后
xxxx 审核。收到变更 、 签 证 类 资 料 后
xxxx 核 意 见 ;
○3 结算审核成果提交时限要求: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完成项目结算审核初稿。
(3)提交成果的数量要求:根据委托人或市财政部门的数量要求提交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4)招标控制价审核定案后,咨询人应按照委托人提供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经济指标分析表”,并在 5 日内提交给委托人。
附件:
西区工业桥及环市一路 10kV 电力迁改电气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咨询费 计算说明
本项目的估算建安费为 70.07 万元。
参照《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粤价函〔 〕742 号)的收费标准下浮 20%计算。本项目的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服务咨询费暂定价为 0.67 万元。最终造价咨询费的计费基数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结算建安费为准。详细计算过程如下:
70.07×12‰=0.84 万元 0.84×0.8=0.67 万元
本工程不支付附加服务费和额外服务费,本工程的造价咨询费已包含钢筋及预埋件计算费用、咨询人驻场费用,不再单独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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