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矿井井下照明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照明管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节 细 则
第三条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条 地表照明电压应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电压,应不高于36V。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第五条 12V、36V、11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地表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
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第七条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第八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等;
(二)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交叉点等处;
(四)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五)风门、安全出口;
(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
(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九条 井下固定式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 表1
照明地点 照度值 单位面积照明安装功率(W/m2)
(lx) 白炽灯 荧光灯
主变(配)电所 30 7~10 3~4
主排水泵房 15 4~5 1.5~2
机电硐室 20 5~6 2~2.5
电机车库 15 4~5 1.5~2
爆破器材库 发放室 30 7~10 3~4
存放室 15 4~5 1.5~2
翻罐笼硐室 15 4~5 1.5~2
信号站、调度室 50 12~16 5~7
井底车场及附近 15 4~5 1.5~2
运输巷道 2.5 1 0.5
巷道交叉点 10 2~3 1~0.5
专用人行道 5 1~2 1
候车室 20 5~6 2~2.5
保健室 75 18~25 7~10
第十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第十一条 井下照明灯具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的普通型灯具;
井下爆破材料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
第十二条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
第十三条 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220V;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36V;
移动式照明,不大于36V。
第十四条 井下照明线路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系统;
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
第十五条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得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第十六条 照明设施的维修
(一)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清扫,对处于多尘环境下的照明设备,每月应清扫1 -- 2次,以保证它的正常照明亮度。
(二)特殊场所的防爆、防水型灯具应定期对其密封进行检查,发现有锈蚀损坏和密封失效等现象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每月检查安装在振动和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防震措施是否牢固,灯泡和灯管有无松动和脱落。
? (四)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6%。
? (五)对应急照明系统应每年检查其完好程度,每次检查应进行通电试验和测量绝缘电阻。?
第三节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生产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