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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9 16:30:2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

矿井安全管理制度

 矿井井下照明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照明管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二节 细 则

  第三条 夜间工作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均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四条 地表照明电压应为220V。行灯或移动式照明电压,应不高于36V。在金属容器和潮湿地点作业,安全电压应不超过12V。

 第五条 12V、36V、110V和220V的插座,应有区别标志。

 地表380/220V的照明网络,熔断器或开关应安装在火

 线上,不应装在中性线上。

 第七条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第八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安装固定式照明装置:

  (一)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破器材库、井下修理间、信号站、候车室等;

 (二)井底车场范围内的运输巷道、采区车场;

 (三)有电机车运行的主要运输巷道、有人行道的集中胶带输送机巷道、有人行道的斜井、升降人员的绞车道、升降物料及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以及交叉点等处;

 (四)经常有人看管的机电设备处、移动式变电站;

 (五)风门、安全出口;

 (六)溜井井口、天井井口;

 (七)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

 第九条 井下固定式照明的单位面积安装功率及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井下固定照明照度标准 表1

 照明地点 照度值 单位面积照明安装功率(W/m2)

  (lx) 白炽灯 荧光灯

  主变(配)电所 30 7~10 3~4

  主排水泵房 15 4~5 1.5~2

  机电硐室 20 5~6 2~2.5

  电机车库 15 4~5 1.5~2

 爆破器材库 发放室 30 7~10 3~4

  存放室 15 4~5 1.5~2

 翻罐笼硐室 15 4~5 1.5~2

 信号站、调度室 50 12~16 5~7

 井底车场及附近 15 4~5 1.5~2

 运输巷道 2.5 1 0.5

 巷道交叉点 10 2~3 1~0.5

 专用人行道 5 1~2 1

 候车室 20 5~6 2~2.5

 保健室 75 18~25 7~10

 第十条 井下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有爆炸危险的井巷和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携带式蓄电池矿灯。

 第十一条 井下照明灯具应采用矿用一般型或带防水灯头的普通型灯具;
井下爆破材料库,应采用矿用防爆型灯具或采用室外透光照明方式。

 第十二条 综合机械化采掘工作面可使用与主机配套的灯具。

 第十三条 井下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不大于220V;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不大于36V;
移动式照明,不大于36V。

 第十四条 井下照明线路宜采用三相三线制供电系统;
当照明负荷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其照明负荷应均衡地分配在三相上。

 第十五条 从采区变电所到照明用变压器的380V/220V供电线路,应为专用线,不得与动力线共用。照明电源应从采区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侧的断路器之前引出。

 第十六条 照明设施的维修

 (一)定期对照明设备进行检查和清扫,对处于多尘环境下的照明设备,每月应清扫1 -- 2次,以保证它的正常照明亮度。

 (二)特殊场所的防爆、防水型灯具应定期对其密封进行检查,发现有锈蚀损坏和密封失效等现象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三)每月检查安装在振动和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防震措施是否牢固,灯泡和灯管有无松动和脱落。

 ? (四)及时更换和修复破损的照明设施,使亮灯率不低于96%。

 ? (五)对应急照明系统应每年检查其完好程度,每次检查应进行通电试验和测量绝缘电阻。?

 第三节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生产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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