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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完整版】

时间:2022-07-09 17: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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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完整版】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0324)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174号令修改为: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二)审批内容

 企业申请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的,发给《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

 (三)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准予审批决定书的企业,不得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四)审批对象

 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它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企业的消防和化救值班人员、值班驾驶员等;

 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因受季节条件限制,淡旺季节明显的瓜果、蔬菜等食品加工单位和服装生产及宾馆的餐厅和娱乐场所的服务员等;

 4、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

 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

 (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

 1、新办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报件

 要求

 1

 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3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4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计划

 原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5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名册

 原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6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的职工考勤记录等

 原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备注:决定书有效期限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除递交上述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递交:

 1

 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原决定书

 复印件

 1

 纸质

 无

 2

 企业按原决定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说明

 原件

 1

 纸质

 必须加

 盖公章

 (三)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 提出申请的权利

 2. 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 证明申请企业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

 2. 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 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核查的义务

 4. 将审批决定书在企业内公示的义务

 5. 严格按决定书要求执行的义务,并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接收地址:

 黄 浦

 延安东路300号

 邮编:200001

 徐 汇

 虹桥路432号

 邮编:200030

 长 宁

 武夷路517号

 邮编:200050

 静 安

 武宁南路241号

 邮编:200041

 普 陀

 大渡河路1717号

 邮编:200333

 闸 北

 万荣路908号

 邮编:200072

 虹 口

 飞虹路518号

 邮编:200086

 杨 浦

 江浦路696号

 邮编:200082

 闵 行

 莘福路396号

 邮编:201199

 宝 山

 淞滨路1号楼2楼人社窗口

 邮编:200940

 嘉 定

 金沙路28号

 邮编:201800

 浦 东

 合欢路2号

 邮编:200135

 金 山

 龙山路555号

 邮编:200540

 松 江

 荣乐东路2378号,联系电话邮编:201613

 青 浦

 公园路216号

 邮编:201700

 奉 贤

 望园南路1529弄A3楼奉贤行政服务中心A311窗口

 崇 明

 城桥镇南门路118号

 邮编:202150

 自贸区

 菲拉路55号人才大厦人才服务中心1楼7号

 邮编:200131

 2.网上接收

 网上预约: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三工作时间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窗口

 (二)电话咨询

 12333

 (三)网上咨询

 (四)电子邮件咨询

 (五)信函咨询

 咨询部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三)

 (二)电话投诉

 12333

 (三)网上投诉

 (四)电子邮件投诉

 (五)信函投诉

 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业务描述

 1、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

 3、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应设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据企业的申请设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综合计算工时的周期及起始日期、决定书的期限、执行中应当注意的事项等。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十六、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YPERLINK "/" )上公开审批结果。

 附录1

 办事流程示意图

 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审批流程

 附录2

 上海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企业名称

 机构代码

 职工总人数

 企业注册地

 所在区县

 地 址

 电 话

 邮 编

 联系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人 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人 数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周期

 周 月 季 年

 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另需说明申请周期的理由): 

 申请岗位的说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附录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

 无

 附录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劳保发〔1995〕16号)

 4、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6〕40号)

 5、《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实行其他工时制度审批权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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