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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短 期 聘 用 劳 动 合 同 ( 协 议 )
甲 方 ( 用 人 单 位 ):
名 称 :
地 址 :
乙 方 ( 劳 动 者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
户 口 所 在 地 :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 劳 动 法 》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平 等 自愿 、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本 次 短 期 劳 动 合 同 ( 协 议 )。
一 、 乙 方 之 考 勤 与 管 理 悉 按 甲 方 有 关 《 员 工 手 册 》 办 理 。
二 、 乙 方 在 甲 方 职 务 为
。
三 、 乙 方 受 聘 于 甲 方 期 间 , 应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安 排 , 在 甲 方提 供 的 工 作 场 所 履 行 职 责 :
1.乙 方 要 按 照 甲 方 规 定 的 时 间 正 常 上 下 班 , 不 得 迟 到 早退 。
2.乙 方 要 听 从 甲 方 负 责 人 指 挥 , 服 从 调 动 。
3.乙 方 要 在 每 月 底 向 甲 方 报 备 次 月 的 休 息 天 数 , 甲 方 将根 据 店 内 情 况 统 一 安 排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甲 方 安 排 的 时 间 执 行 ,不 得 私 自 休 息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 应 提 前 一 天 向 店 内 负 责 人 提出 申 请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息 , 否 则 视 为 旷 工 。
4.在 本 公 司 担 任 此 工 作 是 乙 方 的 自 愿 行 为 , 乙 方 在 工 作期 间 , 应 遵 纪 守 法 、 严 格 自 律 、 爱 护 身 体 、 端 正 行 为 。
在 工作 时 间 外 发 生 的 或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一 切 行 为 和 后 果 , 皆 由 乙 方自 己 负 责 , 甲 方 不 承 担 任 何 连 带 责 任 。
5.乙 方 受 聘 期 间 , 因 违 法 、 违 纪 或 其 它 不 当 行 为 ,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
6.乙 方 若 欲 离 职 , 需 提 前 15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经同 意 后 方 可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本 协 议( 合 同( 协 议 ))自 动 解 除 。
7.乙 方 必 须 遵 守 甲 方 规 定 的 与 工 作 岗 位 相 应 的 保 密 职 责 ,若 因 乙 方 违 反 规 定 而 导 致 甲 方 遭 受 损 失 , 甲 方 将 追 究 乙 方 相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四 、 乙 方 之 工 作 职 责 、 事 项 由 甲 方 依 乙 方 之 职 务 或 工 种 ,并 视 乙 方 能 力 及 甲 方 需 要 进 行 分 派 。
五 、 乙 方 之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每 日 为 9小 时 , 每 周 六 个 工 作 日 ,其 工 作 、 休 息 、 休 假 等 , 依 《 员 工 手 册 》 办 理 。
六 、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要 求 乙 方 加 班 时 , 除 不 可 抗 拒 之事 外 , 乙 方 应 予 配 合 , 有 关 加 班 事 宜 , 依 《 员 工 手 册 》 办 理 。
七 、甲 方 应 按 月 支 付 乙 方 报 酬 ,乙 方 的 工 资 待 遇 每 月元 人 民 币 ( 待 遇 内 包 含 全 勤 奖 , 但 是 不 含 有 计 件 提 成 )。
八 、 乙 方 每 月 工 资 由 甲 方 次 月 15日 发 放 , 若 工 资 发 放 日 适逢 周 日 或 假 日 。
甲 方 得 提 前 或 推 后 一 日 或 数 日 发 放 。
九 、 甲 方 对 乙 方 奖 励 , 分 为 嘉 奖 、 小 功 、 大 功 、 晋 级 、 晋升 等 5种 。
甲 方 对 乙 方 之 惩 处 , 分 为 警 告 、 小 过 、 大 过 、 降 级 、劝 退 、 开 除 等 6种 。
以 上 奖 励 及 惩 处 事 由 和 办 法 , 依 《 员 工 手册 》 办 理 。
奖 励 及 惩 处 记 录 列 为 甲 方 考 核 乙 方 之 依 据 之 一 。
十 、 甲 方 因 业 务 萎 缩 或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甲 方 工 作 时 , 甲 方 有权 终 止 本 合 同 ( 协 议 ), 并 提 前 10天 通 知 乙 , 合 同 ( 协 议 )
终止 时 , 甲 方 如 数 给 乙 方 发 放 本 月 的 工 资 。
十 一 、 乙 方 主 动 提 出 解 除 本 合 同 ( 协 议 )
时 , 须 提 前 15天通 知 甲 方 , 调 离 时 , 乙 方 须 按 《 员 工 手 册 》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十 二 、 乙 方 声 明 :
乙 方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 协 议 )
时 , 业 已 获得 《 员 工 手 册 》, 并 知 悉 全 文 , 愿 意 遵 守 各 项 规 定 。
十 三 、 本 合 同 ( 协 议 )
一 式 两 份 , 甲 、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经 双 方 签 章 后 于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
十 四 、 如 乙 方 入 职 后 不 能 保 证 提 供 劳 动 三 个 月 离 职 , 则 离职 当 月 按 自 离 计 算 。
十 五 、 本 合 同 ( 协 议 )
限 时 三 个 月 , 甲 、 乙 双 方 若 不 特 别声 明 , 本 合 同 ( 协 议 )
保 持 持 续 有 效 , 如 三 个 月 过 后 甲 、 乙 双方 可 继 续 签 订 本 合 同 ( 协 议 )。
十 六 、甲 、乙 双 方 就 履 行 本 合 同( 协 议 )所 发 生 一 切 争 执 ,同 意 以 市 劳 动 局 为 第 一 仲 裁 机 关 。
订 立 合 同 ( 协 议 )
书 人
甲 方 :
签 约 代 表 人 :
签 字 )
职 称 :
乙 方 (姓 名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户 口 所 在 地 地 址
联 络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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