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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时间:2022-08-03 11:0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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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陕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二 ○ 一

  年 年

  月

  日 制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实信用得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构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 层数: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得工程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天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元 (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中:工程预留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元,零星工作费___________________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工程分包与材料购臵费______________元,总承包服务费__________________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得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得文件 组成本合同得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得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得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

 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得定义相同。

 八、承 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 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得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她应当支付得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得定义: 1、1

 通用条款:就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得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得条款. 1、2

 专用条款: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得条款,就是对通用条款得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得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得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得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得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得具有执业资格得负责施工管理与合同履行得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得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得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得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得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得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得履行本合同得代表,其具体身份与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得承包范围内得工程。

 1、1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得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她项目名称与相应数量得明细清单。

 1、12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与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得款项。

 1、14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得工程量变更而预留得款额。

 1、15

 工程分包与材料购臵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得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得款额。

 1、16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得工程分包与材料采购所需得费用。

 1、17

 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得工程量暂估得零星工作所需得费用.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得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得方法增加得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得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得经济支出。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得承包天数。

 1、2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得绝对或相对得日期。

 1、2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得绝对或相对得日期。

 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得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与有关资料)。

 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得用于工程施工得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得供施工使用得任何其她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得形式。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担得责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得过错,而就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得情况造成得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与(或)工期顺延得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得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得,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得,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得最后一天就是休息日或者其她法定节假日得,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得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得最后一天得截止时间为当日 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得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得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得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得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得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得工程师得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条关于争议得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与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与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与说明本合同得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与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得法律与行政法规。需要明示得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得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得,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得名称;
没有国家与行业标准、规范得,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得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得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得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得,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得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得时间与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得,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得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得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得日期与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得,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

 求得,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得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得,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得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得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 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得,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得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得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得事件时,负责监理得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得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得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得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得承包人得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得,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得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得委派与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得自己得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与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得工程师还应将委派与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与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得任何书面形式得函件,与工程师发出得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得任何书面形式得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得其她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得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得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得,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得,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得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得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得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得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得追加合同价款与给承包人造成得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得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得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得其她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得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得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得前任得职权,履行前任得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得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得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得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与工程、财产安全得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得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得前任得职权,履行前任得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得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得内容与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得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得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得施工场地内得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得需要,保证施工期间得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得工程地质与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得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与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得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得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与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得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得其她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得,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得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得内容与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与业务允许得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得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得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与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得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得数量与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与生活得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得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 通等得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得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得工程部位与相应得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得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得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得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得损失与罚款; (9)承包人应做得其她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得,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与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得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得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得,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得,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得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得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得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得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得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得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 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得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得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得理由与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得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 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得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得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 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得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得,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得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得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得,由承包人承担发生得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 13 、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得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得其她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得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 14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得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得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得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得工期 竣工得,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采取得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得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得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得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得评定以国家或行业得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得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得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与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得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得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得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与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得要求拆除与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与重新施工得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得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得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得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她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得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得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与中间验收得内容、验收时间与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与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得时间内修 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与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就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得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得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得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得,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得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与对承包人得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 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得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得全部费用与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臵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与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得,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臵、拆除及重新安装得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得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得,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与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与试车得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20 、发包人责任 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得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她们得安全负责. 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与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得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与器材。

 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得,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与费用,顺延延误得工期。

 2 1、承包人责任 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得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得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教育,并对她们得安全负责。

 21、2 完善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得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得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与配合依法实施得监督检 查。

 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得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得硬化与必要得绿化、安全通道得合理布臵、材料与设备得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得齐全有效、现场垃圾得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得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规定得其它工作等。

 21、4 应按规定得范围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得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得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与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得,施工开

 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得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 、事故处理 24、1 发生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得费用。

 24、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得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 25、工程得计量规则与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与计价. 26 、合同价款约定 26、1 招标工程得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得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得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得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6、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得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得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得风险范围,在约定得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得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与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与措施项目费得调整方法. 27 、合同价款调整

 27、1

 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得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得价格调整; (3)经批准得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得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 (5)工程量清单得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 (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得其她情况; (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得其她因素. 27、2

 承包人应当在27、1 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就是否调整与调整得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 41条关于争议得约定处理。

 28 、工程预付款

 28、1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得比例、时间与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得时间与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得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得 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得 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得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得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1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得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得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8、2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得,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得 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得(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得 50%。

 29 、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得方法与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得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得依据。

 29、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得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9、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得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0 、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3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75%、不高于应付款额 90%得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得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0、3

 本通用条款第 27 条确定调整得合同价款,第 35 条工程变更调整得合同价款及其她条款中约定得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得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 出要求付款得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得时间与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天起计算应付款得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0、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 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得,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得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得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与地点. 31、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得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1、3

 发包人供应得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得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31、4

 发包人供应得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得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得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得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得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得保管费用;到货时间 迟于一览表约定得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得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得,相应顺延工期; 31、5 发包人供应得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得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得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得,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与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32、2 承包人采购得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得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得产品,承担由此发生得费用,由此延误得工期不予顺延. 32、3 承包人采购得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得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得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与标准要求得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得费用,由此延误得工期不予顺延. 3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得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2、6 由承包人采购得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3 3 3 、工程设计变更

 33、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得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与其她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得相应图纸与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得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得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得标高、基线、位臵与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得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得施工时间与顺序; (4)其她有关工程变更需要得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得增减及造成得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得工期相应顺延。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得费用与由此导致发包人得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得工期不予顺延.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得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得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得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得费用,并赔偿发包人得有关损失,延误得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得费用与获得得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4 、其她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她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5 、确定变更价款

 35、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得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得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得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得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得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35、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得资料决定就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与调整得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5、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5、4

 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41 条关于争议得约定处理。

 35、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得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 、竣工验收

 36、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得,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得日期与份数. 36、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得费用. 36、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得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得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得,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得日期. 36、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6、6中间交工工程得范围与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6、1 款至 36、4 款办理。

 36、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得,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工程价款得支付方法。

 36、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得,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得质量及其她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7 7 、竣工结算

 37、1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与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7、2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得工程一般在 20 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得工程一般

 在 60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得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得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得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 15 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7、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得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 万元以下得工程一般在20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得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得,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7、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7、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 30天内,审查完成。

 37、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7、7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得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得,承包人应当交付;
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得,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7、8

 根据确认得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得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得,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得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37、9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得约定处理。

 38 、质量保证

 3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得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得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8、2 质量保修工作得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得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就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得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得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得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得索赔方式. 38、3质量保修书得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得支付方法。

 38、4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5%以内得比例预留。

 十、违约、索赔与争议

 39 、违约

 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8、1 款提到得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30、5 款提到得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7、6 款提到得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得其她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得经济损失,顺延延误得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得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得数额与计算方法。

 39、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款提到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得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得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 款提到得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得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得其她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得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得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得数额与计算方法. 3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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