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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条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二)承包人的工作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在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 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05 年考题
34.施工合同文件正确的解释顺序是(D)。
A.施工合同协议书;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B.施工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工程量清单。
C.施工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工程量清单。
D.施工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07 年考题 33.施工合同文件正确的解释顺序是(C)。
A.施工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B.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工程量清单 C.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工程量清单 D.施工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09 年考题 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有三个附件,不属于其附件的是()。
A.承包人分包工程一览表 B.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C.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D.工程质量保修书 (三)工程师 1.工程师的产生 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1)发包人委托监理 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除合
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2)发包人派驻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施工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工程师易人 发包人应至少于易人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工程师的职权 工程师按约定行使职权。
(1)工程师委派工程师代表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工程师发布指令、通知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工程师应当及时完成自己的职责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4)工程师做出处理决定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承发包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根据合 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四)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的产生 项目经理是由承包人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
2.项目经理易人
项目经理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易人。
3.项目经理的职责 (1)代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和通知 (2)组织施工 五、施工合同的质量控制条款 (一)合同适用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即为强制性标准,施工合同当事人必须执行。施工中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二)图纸 1.发包人提供图纸 (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发包人应当代为复制(代为复制意味着应当为图纸的正确性负责)。
(3)如果对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承担保密措施费用。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承包人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2)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对图纸提出保密要求的,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
(3)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图纸 有些工程施工图纸的设计或者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有可能由承包人完成。则承包人应当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按工程师的要求完成这些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时的质量控制 (1)双方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对于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清点 发包人应在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材料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损坏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不按规定通知承包人清点,发生的损坏丢失由发包人负责。
(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的处理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进行处理:
1)材料设备单价与约定不符时,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与一览表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材料的规格、型号与一览表约定不符时,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 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约定不符时,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约定的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
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 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 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工期延误,相应顺延工期。
(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或试验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人施工现场后在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者试验的;
费用 由发包人负责。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07 年考题 34.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由(B)承担所有差价。
A.承包人 B.发包人 C.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 D.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对于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当由承包人选择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发包 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
(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清点 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要求不符时的处理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
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或者标准要求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者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3)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 以书面形式议定。
(4)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检验或试验。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四)工程验收的质量控制 1.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工程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的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 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体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者继续施工。
4.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试车 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和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者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有发包人承担。
6.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 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须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发包入主要是对强行使用直接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承担责任,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的保修等责任)。
(五)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不能约定减少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质量保修的内容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2.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
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须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条款 施工合同的进度控制可分为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进度控制 1.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工期 施工合同工期,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双方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合同工期双方在协议书中作出明确规定。约定的内容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的总日历天数。合同工期是按总日历天数计算工期的,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承包天数。
2.延期开工 (1)承包人要求的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如果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如在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5 天才提出),工期也不予顺延。
(2)发包人原因的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二)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1.监督进度计划的执行 开工后,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2.暂停施工 (1)工程师要求的暂停施工 工程师应当在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己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2)由于发包人违约,承包人主动暂停施工 (3)意外情况导致的暂停施工 3.工期延误 (1)工期可以顺延的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发包人在工期可延的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1.竣工验收的程序 工程应当按期竣工。工程按期竣工有两种情况:承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者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工程如果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当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后,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按专用条款要求的日期和份 数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
(2)发包人组织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日期。
(3)发包人不按时组织验收的后果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经被认可。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
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在施工中,发包人如果要求提前竣工,应当与承包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发包人应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的措施;
(5)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
3.甩项工程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七、施工合同有关合同价款的约定 (一)工程合同计价方式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指合同价款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可调整的因素是: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二)建安工程合同价的类型分析 1.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 承包方的报价以施工图纸及或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并考虑到一些费用的上升施工过程中的调整因素,采用总价不变。只有在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量发生变更,或工期要求提前,总价才作变更。在这种合同形式下由承包方承担全部风险,需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因此一般报价较高。
施工图预算加包干系数的合同即属于固定总价合同类型。
(2)调值总价合同 合同中双方商定,如果在执行合同时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作相应调整。
采用这种合同,建设单位承担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较小。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的项目。
2.单价合同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和设计不能十分确定,或是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时,则采用
单价合同形式为宜。
单价合同透明度较好,能鼓励承包方通过提高工效等措施从成本节约提高利润。建设单位按工程量清单项目开支,可减少意外开支,只需对少量遗漏项目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再报价,结算程序简单。单价合同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建设单位在准备此类合同的招标文件时,委托咨询单位按分部分项工程列出估算的工程量,施工企业投标时按工程量清单填入各项单价,据之计算出合同总价作为投标报价。但在每月付款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的总价格。
一般按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合同即属于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类型。
(2)纯单价合同 在设计单位还来不及提供施工详图,或虽有施工图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准确地计算工程量时采用这种合同。
(3)单价包干与包干混合式合同 以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为基础,但对工程中某些不易计算工程量的分项工程(如小型设备购置与安装调试)采用包干办法,而对能用某种计量单位计算工程量的,均要求报单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上的单价支付工程款。
3.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建没单位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
二是建设单位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
以这种形式签订的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的缺点:一是建设单位对工程总价不能有效实施
控制;
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因此,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其条款必须非常严格。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如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 (2)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合同 (3)成本加奖罚合同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 (三)08 计价规范对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由发、承包人双方依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如招标人与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入、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建设主管部门要责令其整改,并可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不排斥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4、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八、施工中涉及的其他费用 (一)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
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 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二)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报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的费用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位的物品 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并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 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8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05 年考题 0.对施工工期较长,承包方为减少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的风险,应尽可能采用(C)合同。
A.固定总价 B.固定单价 C.调值总价 D.成本的酬金 14.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有(ABD)。
A.可调价格合同 B.成本加酬金合同 C.风险包干合同
D.固定价格合同 E.固定费率合同 07 年考题 23.对施工工期较长,承包方为减少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的风险,应尽可能采用(C)合同。
A.固定总价 B.固定单价 C.调值总价 D.成本加酬金 29.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B)。
A.业主承担工程价格波动的风险,承包商承担工程量变动的风险 B.业主承担工程量变动风险,承包商承担工程价格波动的风险 C.业主承担工程量变动和工程价格波动的风险 D.承包商承担工程量变动和工程价格波动的风险 14.按计价方式划分合同形式,一般分为:(ABE)。
A.总价合同 B.成本加酬金合同 C.风险包干合同 D.固定费率合同 E.单价合同 09 年考题 36.如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宜优先选择()。
A.总价合同 B.单价合同 C.成本加酬金合同 D.以上合同类型均合适 第二节工程索赔与索赔费用的确定
一、索赔的概念 索赔是指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一)业主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
(二)业主未违反合同,而由于其他原因。
二、索赔的内容 (一)费用索赔 1.所发生的费用应该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如果没有该费用支出,合同无法履 行;
2.给予补偿后,承包商应处于假设不发生索赔事件的同样地位。承包商不应由于索赔事件的发生而额外受益或额外受损。
(二)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推迟竣工日期的要求。三、索赔的起因 (一)业主违约 1.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2.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收、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和地下障碍等工作,施工场地没有或没有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业主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6.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
准手续,影响施工;
7.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8.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9.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0.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1.业主拖延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提问题的答复,造成施工延误;
1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3.业主要求赶工;
14.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二)业主代表的不当行为 1.业主代表委派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它义务;
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
(三)合同文件的缺陷 合同文件由于在起草时的不慎,可能本身存在着缺陷,这种缺陷也有可能存在于技术规范和图纸中。由于此类缺陷给承包商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
(四)合同变更 1.业主对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如提高或降低建筑标准、项目的用途发生变化、消减预算等;
2.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必须对设计图纸作修改;
3.发生不可抗力,必须进行合同变更;
4.施工现场实际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查报告有很大的不同;
5.由于产生新的施工技术或其他原因,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
6.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有新的要求。
(五)不可抗力事件 1.自然灾害(如风、雨、地震等)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标准;
2.社会动乱、暴乱等;
3.施工中发现文物、谷牧、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他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
4.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人工工资大幅度上涨;
5.国家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进行计划修改和调整。
(六)其他方面的影响 1.其他单位的业务活动对施工现场造成了不利影响;
2.业主的付款被银行延误等。
四、常见的施工索赔 (一)、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1.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提出索赔要求,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如在挖方工程中,承包商发现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只要是图纸上并未说明的,且处理方案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承包商即可提出索赔。
(二)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 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可以要求延长工期的延误包括:场地条件的变更,设计文件的缺陷;
由于业主或建筑师 的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处理不合理的施工图纸而造成的耽搁;
由业主供应的设备和材料推 迟到货;
该工程项目其他主要承包商的干扰;
场地的准备工作不顺利;
和业主代表取得一致 意见的工作变更;
业主代表关于工程施工方面的变更等。对以上延误,承包商具有要求费用 补偿和工期适当延长的合法的权利。至于因战争、罢工、异常恶劣气候等造成的工期拖延, 应给承包商以适当推迟工期的权力,但一般不能给承包商以收回损失费用的权力。
(三)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 由于业主和建筑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特别是根据业主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可提出人工费用增加、机械费用增加、材料费用增加的索赔。
(四)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 1.盈利损失。其数据是该项工程合同条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
2.补偿损失。包括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机械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五)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 1.关于价格调整方面的索赔。如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实行动态结算的,应根据当地规定的材料价格(价差)调整系数和材料差价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2.关于货币贬值导致的索赔。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中,承包商不可能使用一种货币,而需使用两种、三种货币从不同国家进口材料、设备和支付第三国雇员部分工资及补
偿费用,因此,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按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3.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一般在合同中都有支付工程款的时间限制,如果业主不按时支付中期工程款,承包商可按合同条款向业主索赔利息。业主严重拖欠工程款,可能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产生中止合同的严重后果。
五、业主的反索赔 业主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由于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者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可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常见的反索赔内容有:
(一)工期延误反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由承包商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承包商支付这项违约金的前提:这一工期延误的责任属于承包商。工程合同中的误期违约金,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业主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业主盈利损失;
2.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3.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酬金;
4.由于工程拖期竣工而造成租用其它建筑物时的租赁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中应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但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 10%。
(二)施工缺陷索赔 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追究责任。如果承
包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工作,业主有权另请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担。
(三)承包商未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四)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对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五)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者承包商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六、索赔的程序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一)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期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
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
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 08 计价规范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
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
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 08 计价规范的程序进行。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的决定。
(二)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七、索赔的证据 (一)索赔证据的要求 1.具备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具备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更不能相互矛盾。
3.具备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及时性主要体现在证据的取证和证据的提出这两个方面都应及时。
4.具备可靠性。索赔证据应当是可靠的,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应是书面的,有关的记录、协议应有当事人的签字认可。
(二)索赔证据的种类 以下文件和资料都有可能成为索赔证据: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它各种签约(如备忘录、补充协议等),经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这些索赔的依据可在索赔报告直接引用。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双方的往来信函、指令、通知、答复等。
5.各种会谈纪要。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定期或不定期的会议所做出的决议或决定是施工合同的补充,应作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会谈纪要只有经过各方签署后才可作为索赔的依据。
6.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的实施记录。
7.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施工日报、工长或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等。
8.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等干扰事件影响的记录和证明 9.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0.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记录。
11.工程照片及录像等。
12.工程现场气象记录。
13.工程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
14.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5.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八、索赔文件 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示的主 要依据。
(一)索赔信 索赔信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或其代表的简短信函,是提纲挈领的材料,它把其它材料贯通起来。索赔信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索赔事件;
2.列举索赔理由;
3.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
4.附件说明。
(二)索赔报告 索赔报告是索赔材料的正文,一般包含三个主要部分:
1.报告的标题。应言简意赅地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应该叙述客观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损失计算与要求赔偿金额及工期。这部分无须详细公布计算过程,只须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数据即可。
(三)详细计算书与证据 详细计算书是为了证实索赔金额的真实性而设置的,可以大量运用图表。证据则是为了证实整个索赔的真实性。
九、索赔的处理 (一)索赔的处理程序 索赔事件出现后,通常承包商在遵照业主代表的指令进行施工的同时,要口头提出索赔意向,并要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提出正式的索赔通知,并及时准备索赔文件,报送业主代表。如果没有疑义或反驳意见,也不要求补充或核实证明材料和数据,表明该项索赔已获成功。
然而在实际工程中,业主经常会全部或部分地否定索赔文件,从而形成索赔争执。
(二)索赔的处理方法 1.协商谈判 合同双方依照合同规定,通过协商谈判,弄清事实,辩明是非,明确责任,达成处理争议的一致协议,这是最常用,也是比较理想的处理方法。
2.邀请中间人调解 如果争议双方经过协商谈判不能达成协议,则可由双方协商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以促成索赔争议的解决。调解工作是建立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人一般是公正、合理、 诚实的工程技术专家或熟悉工程承包业务的律师。调解协议对争议双方无法律约束力。
3.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经过谈判和调解,索赔要求仍得不到解决,争议一方有权要求将此争议根据合同规定提 交仲裁机构公断。仲裁作为正式的法律程序,其结果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三)处理索赔的一般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3.必须及时处理索赔。
十、索赔费用的确定 (一)费用索赔的确定原则 费用索赔均以赔偿或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可作为费用索赔值。实际损失包括两部分:
1.直接损失。即索赔事件造成的财产的直接减少,实际工程中常表现为成本增加或实际费用超支。
2.间接损失。即可能获得的利益的减少。
(二)费用索赔的项目 索赔费的组成部分同工程造价类似,一般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等。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中的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 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等。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或定额用量而增加的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由于业主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等。
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施工机械,一般按实际租金计算;
如系承包商自有施工机械,一般按停置台班费计算。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是指分包商的索赔费用,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现场管理费。索赔款中的现场管理费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等。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 时,因其它工程仍然进行,可不予计算现场管理费索赔。
6.公司管理费。索赔款中的公司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公司管理费。这项索赔款的计算,国际惯例中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照投标书中公司管理费的比例计算,即:
公司管理费:标书中公司管理费率×(直接费索赔款额+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2)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管理费率计算,即:
公司管理费:公司管理费率×(直接费索赔款额+现场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3)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公司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是:
对该项目提取的管理费:同期公司管理费总额×(该工程的合同额/同期内公司的总 合同额)
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该工程向公司上交的管理费/合同实施天数 索赔的公司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7.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包括:拖期付款的利息;
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
索赔款的利息;
错误扣款的利息等。利率在实践中可采取不同的标准,主要有: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
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
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等。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商是可以列入利润的。但对于工程延误的索赔,由于延误工期并未影响或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从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很难同意在延误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的基础上,乘以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款的利润。
(三)索赔费的计算方法 索赔值的计算没有共同认可、统一的计算方法,但计算方法的选择却对索赔值影响很大,选用不合理往往容易被驳回,这就要求具备丰富的工程估价经验和索赔经验。
对于索赔事件的费用计算,一般是先计算与事件有关的直接费用,然后计算应分摊在此索赔事件上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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