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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理论转承责任基本理论问题新探
侵权责任中的转承责任,同自己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一样,是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上,人们 更多地是把它放在替代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中进行研究,甚至将其等同于替代责任、特殊侵权责任进行研究,鲜见对它进行单独的研究;人们更多地是针对具体转承 责任形态进行研究,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进行整合研究。转承责任同其他替代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极大的差异,其归责原则和构 成要件也具有特殊性。审视中国现有具体形态转承责任法律制度,将转承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进行整合研究,研究它们的共性,弄清转承责任作为一种独立 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范围、类型、立法理由,有助于中国现有转承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在正在制定包括侵权责任法在内的统一民法典的今天,完善中国转承责 任法律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转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转承责任这一法律术语,出自于普通法系侵权法中的Vicarious Liability一语,是指责任人因与他人间的特定基础关系而对该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转承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中 的一部分,对Vicarious Liability这一术语,有的称其为代理责任,有的称其为使用者责任,有的称其为替代责任或代负责任。根据Vicarious Liability一语存普通法系侵权法中具体法律制度上的含义责任的转移承担,应译为转承责任较为合适。汉语中的转承,顾名思义,转移承担 电,由一个承担者转移至另一个承担者。代理责任中的代理因与民法中的代理一词相同,容易与民法上的代理责任相混淆,故不宜采用,且其内涵 也不一样;使用者责任不能涵盖所有的转移承担责任,因为使用者责任只是转承责任中的一类;替代责任或代负责任,从字面逻辑上讲,包括代人 和替物承担责任,而转移承担,是一个承担者转移至另一个承担者,显然只能代人,因为物不是责任的承担者,无法发生责任的转移承担问题。普通法系侵权法 中的Vicarr-ous Liability这一法律制度也只有一人为另一人承担法律责任之意,无替物承担责任之说。因此,替代责任或代负责任应是转承责任的上位概念或属概 念。
转承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有其基本特征。
第一,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责任人为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对受害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等其他非转承责任,责任人只为自己的 行为承担责任。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责任人与行为人是同一人,单一的行为人由他自己承担责任,共同的行为由他们共同承担责任。在转承责任中,责任人与行为人 相分离,并非同一人。这种分离不仅仅是事实上的分离,而且也是法律上的分离,即法律上将责任人和行为人视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即使是一方为了另一方的利益, 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也被视为自己的行为,行为人在行为时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意志。责任人与致害事实往往无直接关系,就责任人的本意而言,并 无致害他人的意图;致害的直接原因是责任人以外的行为人的行为。因此,转承责任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受害人、行为人和责任人。
第二,转承责任的发生不是任意的,是基于行为人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就业已存在的行为人与责任人间的特定基础关系,如隶属、从属、委任、选任、代 理、雇佣(含师徒)、教授受训(监督管教)和监护等身份关系。这些基础关系本身不会造成致害事文的发生,并不表现为与致害事实的直接联系,而是一种特定的 间接关系,但正是基于这种特定的间接关系,责任人才对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这种特定的间接关系,或超出这种特定的间接关系,就失去了责任人 承担转承责任的基础。
第三,尽管转承责任涉及到受害人、行为人和责任人三方当事人,且责任人和行为人同居于加害一方(或责任一方),但在与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法律关 系中,行为人却不具有民事责任承担者的法律地位,不与责任人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尽管在程序法上行为人可能居于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但其与责任人间并不具有实体法上的被告和第三人的关系,只具有证据法上的意义。因此,受害人的请求权不能直接指向行为人,只能指向与行 为人具有特定间接关系的责任人,责任人为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其民事责任。
此外,在为责任人利益的转承责任中,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一般情况下,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过错的行为人行使追偿权,让其实质承担全部或 部分民事责任,但这是另一法律关系的问题;在为行为人利益的转承责任中,基于为行为人利益转承责任的基础关系的性质和目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后,无权向 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
基本理论学习现代管理理论提升幼儿园管理品质
幼儿园管理是以组织幼儿园保教工作为主要对象的社会活动。它是幼儿园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机构和制度,采用一定的手段和措施,按照幼儿园保教工作的客观规律,以一定的教育目的为准则,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对幼儿园的人、财、物、时间、信息等因素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调动园内外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优质高效地完成幼儿园的工作任务,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所进行的职能活动。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幼儿园管理与其他物质生产领域的管理不同 ,是以育人为目的的特殊的管理活动。②幼儿园管理是对幼儿园总体工作所进行的活动。③幼儿园管理是整个管理范畴的一部分。④幼儿园管。理具有一定的方向性,即: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行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由此可见,幼儿园管理属于管理学的一部分,必须遵循管理学的一般规律。按照管理过程理论流派(又称管理职能流派)代表人物孔茨教授的观点:管理就是设计和维护一种环境,使处身其间的人们能够在集体内一同工作,以完成预定的使命和目标。即管理可以分为计划、组织、人事、指挥和控制五项职能,而协调作为管理的本质,贯穿于整个管理活动之中。
基于此,我们在学习和借鉴现代管理理论的过程中,根据现代管理理论的基本观点,结合当前基础教育改革的精神及幼儿园的实际工作做了深入的实践与研究。
一、管理应当预见未来根据现代管理的计划职能来确立幼儿园的目标定位
未来的不确定性和情况的变化使计划工作成为必需,尽管所有的管理职能在实际工作中都是交织在一起的,形成一个运行的系统,但是,计划工作在为全部的集合活动确立必要的目标方面,仍有其特殊的地位。因为,在主管人员知道为完成集体目标需要什么样的组织和人选,按照什么方针来指导和领导下级,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控制方法之前,必须把实现目标的计划制定出来。所以说计划是对未来的各种行为做出抉择的职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关键即确立明确的发展目标,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如何来确立明确的发展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呢有几个方面的因素是必须考虑的:
1.目标和计划的政策性与延续性。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育部等十部委《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未来五年内,国家将继续坚持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地方各级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幼儿园作为示范性幼儿园。基于此,从战略的高度看,我们将幼儿园的目标定位为: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南,坚持以全面推进幼儿素质教育为中心,以示范性幼儿园建设为重点,和衷共济,卧薪尝胆,将幼儿园建设成环境优美、设施优良、管理先进、队伍整齐、质量一流的现代化新型托幼园所。
志当存高远,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持教育局幼儿园优良的传统,又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使教育系统举办的幼儿园在行业中始终处于示范和领先的地位。
2.目标与计划的前瞻性与预见性。
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中国加入WTO,市场经济对幼儿教育的要求越来越高,幼儿园不仅要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同时也要适应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要求,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为此,湖南省长沙市教育局幼儿园在认真分析了当前幼儿改革的发展趋势后,制定了依托本部,稳打稳扎,逐步扩大规模和向三岁前教育延伸的发展规划,并自筹资金近百万元在全市率先成立了托儿部,专门收托2~3岁的幼儿,既满足了社会和家长的需要,又适时地抢占了教育的先机,可以说是一次大胆而成功的尝试。2005年,我们又在教育局的支持下在河西新建了一所12个班规模上午幼儿园,形成河东河西三处办园的发展格局。
3.目标与计划的可操作性与灵活性。
为保证计划的切实可行,根据管理理论中有关论述,我们将幼儿园的总目标分解具体到年度目标和学期目标,再结合年度和学期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保证了目标达成过程中的步步为营。同时,为使目标的指向性更加明确,我们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作适当的调整,使工作始终围绕目标而进行,保证了幼儿园各项工作井然有序的进行。
4.目标与计划的普遍性与适用性。
为保证总目标的实现,在年度目标和学期目标之下,我们还要求各部门、各班组配套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使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始终处于严密的控制之下,防止了工作的随意和松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