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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全面推行司法体制改革会议讲话提纲1
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启动以来,经党中央和批准,我们已连续三年召开推进会,推动改革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南,交流经验、完善政策,切实增强改革的信心与决心,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各级法院检察院全面开展。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信心、知难而进,坚定不移地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开展
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处于全面推开的重要时刻。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每当重要关头,统一思想、凝心聚力是应对挑战、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能完成的。”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坚定信心和决心,当好改革的促进派和实干家。
我们的信心和决心,来自于对党中央决策的理性认同,来自于对实践成果的准确把握。经过两年试点,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步显现。一是试点法院检察院回归办案本位,优秀人才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左右,85%以上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二是广大政法干警尤其是在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拥护支持改革,多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责任心明显增强,司法队伍活力不断迸发。三是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法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得到确立,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与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审委会、检委会讨论案件数大幅减少,司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正在提高。四是办案质量效率稳步提升,人均结案数、当庭宣判率上升,上诉率、发回改判率下降。有的法院入额法官年人均结案增加200多件,一审服判息诉率提高10多个百分点。五是在改革落实到位的地方,把法官检察官选好了、司法辅助人员配齐了、责任明确了、待遇落实了,不增加编制,也能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有的法院在收案增长40%左右的情况下,通过改革,结案增长60%左右。六是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试点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获得的赞成票达到新高,一些试点省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下降30%左右。实践充分证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推进的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是正确的,试点是成功的,实际效果是好的。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领域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改的是体制机制,动的是利益格局,“伤筋动骨”在所难免。随着试点工作逐步深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改革的难度加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不仅需要增强推进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而且需要知难而进、攻坚克难的胆识和勇气。这既是对我们工作能力水平的考验,又是对思想政治素养的考验。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历史总是要前进的,历史从不等待一切犹豫者、观望者、懈怠者、软弱者。只有与历史同步伐、与时代共命运的人,才能赢得光明的未来。”现在,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重任已经落到我们肩上。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应该勇敢担当起来,决不能退却、推诿。回顾我们党95年奋斗历程,每一次胜利、每一个进步,无不凝聚着一代又一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无私奉献和巨大牺牲。特别是在血雨腥风的革命斗争年代,无数前辈为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笑对“死神”、慷慨赴难,有的甚至连爱情的甜蜜都还没有尝到,就把最宝贵的生命献给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今天,我们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仍需要从这种奋斗、牺牲精神中汲取强大力量。在座的都是政法系统领导干部,要有这样一种思想境界:遇到难题、面对抉择时,首先想到的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而不是个人得失。这是对党性观念强不强、敢不敢担当的直接检验。党把我们放在这么重要的位置上,我们只有尽职尽责地把工作做好,才能对得起党和人民的重托。我们要始终牢记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誓词,自觉把有限的工作时间投入到无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切实做到在岗一天、尽责一天。只要是对党和人民有利的,对司法事业长远发展有利的,就要坚定不移地去谋划、推动、落实。要敢于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新的突破性进展,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最大限度激发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内生动力
试点是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的过程。两年来,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人员普遍关注的一些重要政策尤其是职业保障政策不完善、落实不到位。对此,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同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对相关职业保障政策提出了完善的意见,并已报请中央领导同志同意。
第一,完善员额制改革政策,适当增加基层法院检察院员额比例。试点情况表明,中央确定的以省为单位、以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的39%的员额比例,总体上是符合实际的。大多数单位反映,这一比例已经够了,不少单位最终入额比例远低于39%,有的还不到30%。
同时,一些单位也反映,政法专项编制是多年前确定的,近年来虽有所调整,但增幅远低于案件增速,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了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不少单位招录了一些事业编制、聘用制人员,部分人员已成长为业务骨干。确定员额比例的基数时,对这部分业务骨干都不考虑,也不尽合理。这些意见,都有一定道理。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在确定员额比例和基数时不宜一刀切。对大多数单位,应当坚持39%的员额比例不动摇。考虑到我国80%左右的案件在基层,对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区、县法院检察院,可考虑把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员额比例的基数,以留住原来在一线办案的业务骨干。在此基础上,如果这些地区仍存在案件多、办案人员不够的,可考虑把员额比例提高到40%左右。具体比例和基数,由各省区市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把握。员额配置时,要向办案部门倾斜。对其他主要业务部门,也可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配置一定数量的员额,以留住现有优秀人才。
对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入额问题,各地比较关注,希望中央司改领导小组明确政策。我们感到,对领导干部入额,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严格把握,形成正确导向。对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入额为宜,这有利于他们履行好领导职责。当然,领导干部入额,要按标准和程序参加遴选。如果遴选都不参加,谁会服你?同时,领导干部入额后,要亲自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这样做,才能让领导干部自己有底气、广大司法人员服气,才能发挥好领导干部业务指导作用,带动全院办案水平的提高。有的地方规定,庭长办案数不低于法官平均办案数的70%、副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庭长平均办案数的50%、院长办案数不低于副院长平均办案数的30%。这有一定合理性。各地要积极探索领导干部既能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又能多办案、办好案的正确导向,树立领导干部行家里手的良好形象,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员额制是实现法官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目的是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保证入额法官检察官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办案能力、职业操守过硬。这就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对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员进行遴选时,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采取考试方式时,要重点考察分析案件事实、归纳争议焦点、正确适用法律、制作司法文书等实际能力。这样做,无论是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还是年轻业务骨干,都有机会通过遴选入额,既防止简单地以考分划线,又防止简单地论资排辈。
对未入额法官检察官,我们要保护好他们的积极性。在他们转为司法辅助人员后,原来享有的津补贴保留不变。同时,要加快完善录用、聘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制度,探索建立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律师到法院检察院实习、担任司法辅助人员制度,尽快配足配好司法辅助人员,推动形成责任和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办案团队,提高办案质量效率。
第二,完善工资制度改革政策,形成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激励机制。去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水平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的相关政策,这对调动广大司法人员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经测算,也发现一些问题。为了落实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增强改革的内生动力,中央司改领导小组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对工资制度改革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已报请中央领导同志批准。总的考虑是,除司法警察外,法院检察院内部是三类人员、两种待遇。其中,员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工资收入分别高于当地其他公务员一定比例,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实际上,司法行政人员大多是法院检察院的业务骨干出身,相当一部分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从事的工作也是围绕办案这一中心工作展开的,从广义上讲,也是司法辅助人员。在此基础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现有的审判检察津贴、办案岗位津贴、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额度,予以保留。在个别地区,如果改革后发现员额法官检察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低于司法警察的,要托到略高于司法警察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为了树立正确的分配导向,确保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尤其是办案数量多、质量高的人员成为最大受益者,我们要合理确定绩效考核奖金在工资收入中的权重,建立与办案数量、质量直接挂钩的绩效考核奖金分配办法。这样,可以防止简单地按行政职务去套,造成原来工资收入高的增幅偏高、低的增幅偏低的状况。各地法院检察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在做好测算基础上,科学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尽快把这些好政策落实好。
第三,完善职务序列改革政策,进一步拓宽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晋升制度,实行按期晋升、择优选升,从源头解决一线办案人员职级低、发展空间有限、职业尊荣感不强等问题。
去年10月以来,中组部牵头制定了《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文件,体现了向基层和一线办案岗位倾斜的原则。在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提升了高等级职务比例,打破了职务晋升的“天花板”。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例,法官检察官可晋升为三级、四级高级法官检察官,个别在基层长期任职、工作特别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还可晋升为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晋升年限也比其他公务员缩短。同时,在县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可以晋升三级、四级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这些政策,为基层一线司法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将从根本上改变千军万马过“独木桥”、争抢行政职务的状况。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解读,努力使广大司法人员形成良好的职业预期。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积极稳妥推进职务序列改革。要坚持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政策导向,新增的高等级职务要严格选拔标准,确保长期在基层一线办案的人员受益,防止政策执行变味走样。
第四,在艰苦边远和民族地区,适当降低司法考试门槛。目前,在一些艰苦边远地区,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少,个别基层法院甚至连组成合议庭都困难。在一些民族地区,缺乏懂当地民族语言的“双语”法官检察官。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既需要居庙堂之高的“司法精英”,又需要扎根基层的“平民法官”。近年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录用意见时,对这些地区录用司法人员已给予一定的特殊政策,以解决当地人才招不进问题。在这些地区,我们要在抓好有关意见贯彻落实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实行与内地有一定差异的政策,适当降低司法考试门槛,让当地符合条件的人才进得来。在一些民族地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具有“双语”特长的法律工作者,遴选时可在法学知识要求上适当降低标准,以有利于吸纳当地优秀人才。当然,对按特殊政策招录的司法人员,在任职地域上应有所限制,主要在招录地任职。中央政法单位要注意发现、总结基层创造性探索,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坚持问责和免责相结合,完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是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选择。这既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办案责任心,又不会挫伤其积极性。去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已非常清楚地明确了错案问责和免责的条件。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特别是对因刑讯逼供、打击报复、徇私枉法等情形造成冤假错案的,必须依法追究司法责任。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研究制定了《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由省一级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提出建议。这就提高了惩戒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人的认知能力、科技发展水平往往受制于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根据司法职业特点,对办案中存在的瑕疵,如果不影响案件结论正确性的,不宜追究司法责任。由于司法是衡平和裁断的艺术,因对法律的理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不一致造成错案的,也不宜轻易追究司法责任。各级政法机关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让广大司法人员全面、正确理解这些政策,防止影响办案积极性。
第六,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初衷是为了减少外部不当干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推进、领导干部插手案件记录通报问责等一系列制度的实施,外部干预大为减少,司法环境明显改善。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差别大。比如,新疆、西藏、内蒙古等自治区地域辽阔,辖区内不同地方司法保障水平也不一样,实行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确实存在困难。各省区市推进这项改革时,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强求步调绝对一致。条件具备的,由省级统一管理或以地市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可暂缓实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否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市、县党委及其政法委对政法机关的思想、政治领导不变,市、县法院检察院党组仍要向同级党委定期汇报工作,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仍是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成员。市、县法院检察院要正确处理与同级党委及其政法委的关系,确保党管政法的原则落到实处。市、县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更好地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上述政策,事关司法人员切身利益,事关司法责任制改革顺利推进,事关司法事业长远发展。其中,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经批准的方案、明确的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还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们要把中央顶层设计和基层创造性探索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及时予以研究解决。对属于地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地方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研究解决;
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央深改办报告。
三、统筹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相关改革,进一步提高整体效能
司法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各项改革之间关联度高、耦合性强。党的以来,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举措,各地要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积极推进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效能。目前,一些地方法院检察院一方面案件数量多、一线办案人员少,另一方面人浮于事现象突出。我到一些地方调研了解到,有的县级检察院,只有30多人,却设了15个科室,有的甚至一人一科、两人一科。有的同志说:“提了一名科处长,就少了一名办案人员”;
“如果只选员额、不改机构,科处长占了员额而主要精力不在办案上,还要对案件进行审批,法官检察官就发挥不了主体作用,司法责任制就落实不了”。吉林省检察机关作为第一批“吃螃蟹”的,敢于向这一痼疾开刀,由省检察院带头,全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让一大批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提高了办案效率。这种奋发有为、积极探索的精神,应予充分肯定。中组部牵头制定的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拓宽了司法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我们不应再为司法人员争取行政职级而设置很多的机构。最近,中央编办也已明确,内设机构改革中,原有编制、领导职数及待遇不核减。这解除了内设机构改革的后顾之忧。各级法院检察院要立足于挖掘内部潜力,把内设机构改革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以县级法院检察院为重点,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有条件的省、市法院检察院,可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改革中,要坚持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原有的机构要减少,但法定的工作程序不能减少,确保既提高司法效率,又提高司法质量。鉴于各地情况差异大,上级法院检察院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尊重、支持基层创造性探索,不得要求他们对口设置机构,不得以划拨编制、经费、装备等办法变相施压。
第二,探索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管理监督科学化水平。向法官检察官放权后,有的同志担心会不会产生更多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试点的经验表明,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实际上,改革后,法官检察官权责一致了,其承担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重了。同时,实行司法责任制,不是片面强调“去行政管理”,更不是“去管理监督”,而是院庭长行政管理的内容、方式、方法要作改革: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案件质量效率监管和把握。这样,司法质量效率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我们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通过健全类案指引、案件质量评估、司法业绩考核、错案责任倒查等制度机制,并充分运用信息化平台,对案件办理做到全程留痕,推动由人盯人管理监督向制度机制约束转变,促进管理监督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从整体上提高司法质量和水平。
第三,推进繁简分流,努力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相统一。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不能简单寄希望于通过增加编制、人员来解决,而是要通过改革,从制度机制上研究采取措施。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是许多国家应对“诉讼爆炸”、兼顾公正效率的共同选择。我们要根据案件难易、标的额大小、刑罚轻重、认罪与否等情况,推进繁简分流,完善小额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相配套的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努力实现诉讼程序多样化、精细化。正在试点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快车道”。据统计,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检察院审查周期平均缩短至5天,法院10日内审结的占92.3%,庭审一般10分钟内完成,当庭宣判率达96.2%,上诉率仅为2.1%。两年试点期限即将届满,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取证、举证规则和证据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推动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全程提速,努力使公正更快实现。
第四,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一步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从一些国家实践看,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是刑事案件数量剧增、证据标准更严背景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我国未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举措,体现了传统文化的仁爱理念和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关系。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政法单位,研究制定了试点方案,经全国人大会授权后将尽快开展试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合理设计从宽处罚幅度,既明确预期,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又规范检察官量刑建议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兼顾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合法权利,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发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问题。
第五,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努力实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以审判为中心,是审判程序的最终裁判功能决定的,是实现程序正义、防范冤假错案的关键举措。最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进这项改革,不是要改变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格局,而是要按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证据规则体系,促使侦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标准符合法定定案标准,确保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要正确理解和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制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处理好庭审实质化和庭审方式改革的关系,既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又不搞庭审繁琐主义,让有限司法资源和宝贵庭审时间用于解决最重要的问题,提高庭审质量效率。
第六,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更多纠纷以非诉方式解决。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使大量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缓解了司法渠道的压力。我们要善于统筹各方资源,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构建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的制度化渠道,更多地吸收律师参与信访、调解等工作,吸收专家参与技术性领域纠纷解决工作。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开放灵活、高效便民的矛盾纠纷在线调解、协商机制,推动矛盾纠纷网上解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各级法院检察院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对自身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善于找准切入点、突破口,确保取得实际成效。对需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多沟通协调,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到基层调研,对一些创造性探索,要多从帮助角度,研究提出完善的建议,不要随意指责、批评,防止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各级法院检察院从事司改工作的同志要把心思和精力用在学习领会党中央精神、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发现解决实际问题上。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善于运用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方式,重点做好统一思想、把握方向、协调政策、强化督导等工作。对法院检察院职责范围内的改革事项,要发挥好法院检察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要包办代替。对法院检察院办不了、办不好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积极帮助协调。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事关司法人员切身利益,也备受社会关注。我们要统筹好政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加大对党中央精神的正面解读、引导,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共识。对广大司法人员,要说清、说透相关改革的政策取向、主要内容,澄清模糊认识。每项改革启动前,要精心做好动员部署、专题培训、政策解读工作,把为何改、改什么、怎么改向广大政法干警讲清楚,以赢得理解支持,确保改革蹄疾而步稳。同时,要把与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讲清楚,增强他们对改革的知晓度、认可度。对容易引发社会误读、误判的改革,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讲清楚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性质、目标,推动全社会形成拥护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公安改革、司法行政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公安机关正在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改革“1+3”意见方案,推动提高公安工作整体效能。司法行政部门正在深入推进监狱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等改革,推动提高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推动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对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使命神圣、任务艰巨。我们唯有勇往直前、攻坚克难,才能赶上时代脚步、拥抱美好未来。我们要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2021全面推行司法体制改革会议讲话提纲2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西宁市法院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全面安排部署市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此次会议十分重要。刚才,正涛同志宣读了市中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稍后,苏荣书记、邱峰副院长还要作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今年7月份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省法院、市委都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我们要切实贯彻落实以上会议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作为下半年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进一步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一、统一思想,明确方向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符合我国国体和政体,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总体上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随着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我国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比如对法官按普通公务员管理,不符合司法职业特点;
司法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人财物管理地方化,不利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这些体制机制问题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司法应有的定分止争、权利救济、制约公权等功能的发挥,而且影响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稳定的实现,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中央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系统化的顶层设计,把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开展司法体制改革,是司法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涉及“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落实,涉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涉及国家司法体制的完善和革新。特别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整体联动作用,法院司法改革作为其中重要一环,成功则推动改革和法治全局,失败则影响改革和法治全局,因此,在司法改革的问题上,我们要正确处理改革全局和局部的关系,牢固树立改革的大局观,自觉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谋划、在大局下推动改革,必须自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中央、省委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上来。
中央、省委、最高法院、省法院、市委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法院实施方案,充分体现和贯彻了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和政策取向,是我们开展试点的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一定要加强学习,牢牢把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尺度、标准、“牛鼻子”。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的方向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的根本尺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改革的标准是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就是司法责任制改革。我们只有准确把握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发展方向,才能深刻理解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才能切实增强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确保改革沿着正确的道路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工作到位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政治任务,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工作量很大,任务很繁重,顺利推进改革,完成改革任务是对我们的考验,必须加强领导。院党组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及时成立相关机构,积极研究相关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强化协同配合,细化责任分工,对改革事项进行科学分解,做到各项改革任务都有具体部署、具体规划、具体要求,确保司法改革工作按照既定的规划、进度和目标扎实有序推进。院党组和各位院领导要勇于担当,切实担负起改革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其它院领导联点的做法,加强领导,精心指导。从现在开始,市法院领导分别联点7个基层法院,联点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启动到验收都要具体参与、督促指导。我院也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改革任务、科学谋划思路、逐项分解细化、制定有效措施,不折不扣地把改革任务逐一落到实处。要紧密跟踪掌握进展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遇到的问题,推动试点工作健康深入开展,取得实效。当前,司法改革进入全面铺开、攻坚克难阶段,利益的调整必然会受到各种阻力和干扰,面对法院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要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统一思想认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全过程。院领导和各部门领导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主动了解和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在改革实施中要坚持和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听取干警意见,广泛凝聚改革共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地制定实施相关政策;
要针对深化改革引发的利益格局调整,教育引导干警正确认识我省省情,正确对待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改革中的职务调整、岗位调整,自觉服从改革需要和组织安排,切实做到正确理解改革,真心拥护改革,坚决支持改革,积极参与改革,为司法改革措施的完善和落实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
三、尊重规律,吸纳经验
在青海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全面铺开之即,我们西宁中院要积极借鉴先行试点法院的成功经验,自觉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原则、不折不扣地按照省委和省法院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既要确保改革的方向、目标、原则符合中央精神,又要在具体措施上积极探索实践,把司法体制改革作为西宁法院重中之重的任务抓紧抓实抓好。目前,全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工作已经在省委的正确领导和先行试点法院的努力下,初步完成了改革任务,相关制度得以确立。我们西宁中院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先行试点经验和成果,积极主动地学习借鉴省内先行试点法院和其它试点省份的经验和做法,另一方面要结合西宁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围绕四项改革,在遵循框架意见和实施方案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好已经形成的各项改革措施,通过形成制度进一步固化改革的成效。要按照《青海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逐条对照实施方案提出的任务和措施。要坚持谋定而后动,启动试点工作之前,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学习中央、省委、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相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并结合西宁中院实际制定本院的实施方案,报请省法院审核,经省委政法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改革实施中我们必须严格按照《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试点,决不能自行其是、另搞一套。要进一步增强推进司法改革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以对人民司法事业负责、对党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奋发有为、攻坚克难,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省委和省法院对全面铺开司法体制改革已经作出重大部署,《青海省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确定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等任务和措施。这4项改革,在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和着力点。我们要按照省委和省法院《实施方案》、《推进方案》的精神及要求,围绕4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好推进落实。
(一)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
法官员额制改革是按司法规律配置审判人力资源,实现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也是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基石。建立法官员额制,就是要实现人员分类管理,让优秀法官资源集中到审判一线,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人员配置模式。中央已经确定把政法专项编制数的39%作为法官员额比例上限,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占比分别为39%、46%和15%。我们在司法改革中法官员额比例必须控制在青海省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内,要严格执行中央确定的法官员额比例和相关政策,不仅不能突破,而且首批入额还要留有余地。按照法官员额控制目标的85%进行遴选,预留15%的法官员额比例,用于首批未入额法官培训后择优入额和从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等法律从业者中择优选任。
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精神,入额法官遴选范围包括20xx年12月底前已经任命的审判员、助审员。入额遴选程序,依照省上制定的统一的遴选标准和程序,按照“入额申请、资格审查、政审复核、专业考试、实务考核、差额提交、组织纪检部门把关、遴选委员会专业面试考察、党委审批、人大任命”等10个环节。入额的法官,除符合法官法的规定外,还要综合考量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办案能力、从业经历、信息化应用等。入额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真正把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审判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选到办案一线,不搞论资排辈、迁就照顾。
法院领导干部入额问题。全面试点开始后,院领导按照省法院的规定也要首批入额,并按省委的要求统一考核入额,实务考核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必须亲自办案,达到不低于本院人均办案数量20%的标准。院领导应当包括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具有法官身份的院级领导。领导干部进入法官员额,必须作为主审法官履行审判责任,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要带头“啃硬骨头”、办疑难案,决不允许弄虚作假,挂名办案。
(二)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改革要坚持贯彻中央精神、回应群众期待、体现司法规律相统一,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落实审判责任为关键,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最高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即将出台,我们要认真抓好落实,着力构建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入额法官均要承担起主审法官的职责。独任审判案件由独任法官全权负责,独立签发裁判文书。合议庭审判的案件,法官等级相同的由承办法官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
法官等级不同时,由等级高的担任审判长,或由庭长指定;
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担任审判长。按照承办法官起草、合议法官签署意见、审判长签发的顺序审签裁判文书。涉及民族宗教、社会稳定等案件,要完善内部审批程序,不能由独任法官、合议庭简单裁判。要制定法官和院庭长权力清单,既要实现绝大多数案件由独任庭和合议庭独立进行裁判,又要科学把握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防止把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等同于“孤立”行使,防止把“去行政化”变成“放任不管”。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合理界定审判委员会职能,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外,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建立审判委员会会议材料、会议记录的签名确认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决议事项的督办、回复和公示制度。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履职考评和内部公示机制。优化审判委员会组成,抓紧落实吸收优秀法官参加审委会的改革要求。
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真正把“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落到实处。要从司法规律和办案工作实际出发,明确错案责任追究的界定标准,提升法官办案责任心和履职积极性。要把错案与错案责任区分开来,不是所有的错案都需要追究责任。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虽然裁判结果错误,但法官没有违法审判行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能对法官进行追责。要把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性的工作差错区分开来,适用不同的责任追究和处理程序,保障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
(三)关于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
健全职业保障制度是贯彻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形成相应激励机制的重要保证。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配合中央组织部研究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初步考虑是法官职务序列以法官法规定的四等十级为基础,法官等级与行政职务层次完全脱钩,在法官员额制基础上实行单独管理。建立与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薪酬制度。基本思路是,按照基本工资十津贴补贴十绩效奖金三部分确定法官薪酬。同时,适当提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待遇,确保队伍稳定。薪酬制度要体现权责利一致的原则,向一线办案法官倾斜,加大绩效奖金和办案津贴的权重,鼓励多办案、办好案。
(四)关于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是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改革举措。关于这项改革,中央《框架意见》和《指导意见》都有比较明确的政策要求,我们要按照中央政策积极稳妥推进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这项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对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统一管理。全省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由省编办与省法院统一管理,统筹调配使用,合埋安排配置。二是对法官和领导干部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统一由省级遴选、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对于法院领导干部的统一管理,中级、基层法院院长由省级党委(省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省委组织部即将出台的办法管理。三是对经费的统一管理。主要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五、统筹兼顾,相互促进
现在全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步入关键阶段,我们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加强与人大、政协等有关方面的沟通,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主动加强与上级部门及有关方面的汇报沟通,充分听取意见,积极争取支持,形成整体合力。在重点推进四项改革任务的同时,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推进司法体制和审判机制改革,既要坚定不移朝着司法体制改革目标努力,又要推进公正司法机制各项改革任务的整体落实。
在下半年我院案件持续上升的情况下,我们要妥善处理好司法改革与审判执行工作的关系,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做到统筹兼顾,相互促进,以改革推动工作,用工作成果检验改革成效,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
同志们,司法改革已进入攻坚期,西宁中院面临的任务艰巨而繁重。我们要坚定信心,发扬“钉钉子”精神,脚踏实地,攻坚克难,以时不我待,勇于担当的精神,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2021全面推行司法体制改革会议讲话提纲3
同志们: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20xx至20xx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将商务领域作为推行综合执法的重点领域之一,为今后商务执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商务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在北京、忻州等10个城市开展试点,明确了改革目标、试点范围和具体任务。高虎城部长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明确要求。
今天商务部召开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领会《实施纲要》和《指导意见》精神,交流工作经验,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刚才,北京、江苏等7个地区的同志介绍了当地改革试点推进情况、交流了工作体会,我认为都很好,有些经验可复制、可推广。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对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商务法律体系建设,强化商务领域执法监管,规范商务执法行为,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商务法律体系逐步健全。商务部成立以来,立法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内贸法律体系逐步健全。截至目前,共出台了1部法律(《拍卖法》)、3部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42部部门规章,涉及直销、商业特许经营、典当等8个特殊行业,报废汽车、原油、成品油等5类特殊商品以及零供关系、单用途预付卡等5类特殊领域。作为内贸流通基本法的《商品流通法》已上报国务院;
典当等领域规章修订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地方商务立法工作取得突破,青岛市制定了国内首部地方性商品流通法规《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二是商务执法取得积极进展。近年来,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依托,积极推动地方建立健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力量。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2000支商务执法队伍,1.8万余名执法人员;
26个省份的1200余个市县建设了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站点;
一些地方还配备了必要的交通、通讯、检测与防护装备,查处的商务领域违法违规案件逐年增加。
三是执法规范程度不断提升。为规范商务执法行为,商务部20xx年出台了《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处罚管辖、监督检查、立案调查、处罚决定、送达执行、执法监督等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制定了现场检查笔录、立案通知书等27个执法文书示范格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培训考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过错责任追究、自由裁量权等多项制度规范,制作了多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执法文书格式,确保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商务执法工作依然滞后于实际需要,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不足。一些地方对商务执法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商务执法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指望别的部门会主动替自己履职尽责;
二是执法能力欠缺。执法队伍和力量薄弱,经费、装备、设施等保障条件匮乏;
三是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不严格,自由裁量权过大;
四是执法工作存在盲区。一些重要领域执法缺位、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许多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因此,各地必须以问题为导向,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意识,充分认识商务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把做好改革试点作为当前商务工作大事,抓好、抓实。
(一)推进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贯彻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三个依法、三个法治”建设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对加强法制政府建设提出要求。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多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汪洋副高度重视商务法治建设,特别强调“建立规范的市场秩序是商务工作头等重要的事情”;
在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会上,汪副指出要探索内贸流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执法模式。我们通过推进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理顺执法职责、整合执法职能、科学设置执法层级、加强执法力量,可以使商务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更好地落实,商务系统法治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推进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商务系统依法履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从而更多地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商务领域取消和下放了一大批行政审批事项,但是,取消和下放不意味着不管,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管不好可能会发生系统性风险,要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也多次强调,在大量减少行政审批后,政府要更多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如何加强商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执法无疑是其中非常重要、也最为直接的手段。面对这么多特殊行业、特殊商品和特殊领域的监管职责,必须把加强和改善执法工作摆在非常突出的位置。
(三)推进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完善现代市场体系的迫切需要。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中央作出的重要部署,对于推进现代流通业发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营商环境好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充分发挥,价格和供求信号才不会扭曲,要素和商品才能够自由流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法制的不断健全,我国营商环境总体向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诚信体系缺失,侵权假冒行为屡禁不止等。为什么有些企业常说“宁挣外贸一分利、不赚内贸一毛钱”,就是因为有时做国内生意交了货却迟迟收不到货款。去年,国务院专门下发了49号文件,召开常务会议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进行部署。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商务执法工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是一项重要举措,能够激励守法守信,惩戒违法失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总之,我们要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战略部署上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准确把握商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已经印发各地,此次改革的主要思路和任务都已明确,这里我想强调几个大的原则供大家参考。
(一)要把体制机制改革作为解决执法问题的根本之策。过去几年,商务执法工作主要靠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引导推动,解决了一时之需,但没能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长远发展问题。只有深入推进体制改革,建立形成长效机制,才是商务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向,也是解决当前存在突出问题的治本之策。体制机制改革核心是理顺商务执法做什么、谁来做、如何做、怎样做得更好等问题,涉及到执法职能、机构、程序和方式等四个方面,具体来说就是要厘清行业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关系,探索相对集中处罚权;
探索机构调整和整合,精简执法机构和队伍,减少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
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以及创新执法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各地要紧紧扭住体制机制改革这条主线,从上述四个方面着手,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创新。
(二)要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衡量工作效果的最终标准。内贸流通领域制定了这么多法律法规规章,但落实情况不是很好。据前期的摸底调查,大部分省份只在成品油、特许经营、典当等少数领域开展了执法工作,做出过行政处罚。多个领域相关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没有得到全面落实,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监管缺位、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这要求我们在改革过程中,必须突出问题导向,有的放矢,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为了综合而综合。要把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把该管的是否管好、管到位,是否有效改善营商环境作为衡量执法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立足实际需要,着力抓好落实。
(三)要把重点领域内综合执法作为改革试点的主要方向。针对长期以来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多头、分散、重复、交叉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行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求把行政执法权综合起来,集中行使,《实施纲要》重申了这一要求,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总的看,集中优于分散,综合执法有利于优化行政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于综合的模式,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有益探索,有的实行包含三、五个部门执法职权的“跨部门小综合”,个别地方还实行囊括20多个部门执法职权的“跨部门大综合”。但是,当前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依然是四中全会提出的重点领域“内部综合”。《指导意见》按照这一要求,从商务工作实际出发,明确要求各地把探索部门内综合执法作为改革试点的主要方向。对于综合的范围,《指导意见》规定的6个重点行业一定要纳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已将商务执法职权交由“跨部门综合”的,要做好深化和对接,不能只交职能、不交职责,更不能因为综合,造成好管的事抢着管,不好管的事没人管,形成监管真空和缺位。
(四)要充分发挥地方特别是基层实践探索创新的主体作用。商务执法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只有与基层一线实践紧密结合,才能真正产生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指导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方向,但把试点的主动权交给地方,强调要充分发挥地方特别是基层的主体作用。各地要切实转变按照中央指定内容“照方抓药”的工作方式,充分发扬改革担当精神,积极试,大胆闯,勇于突破创新,做到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出亮点。另外,省级和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同样担负着大量监管执法职责,在很多行业领域内处于监管执法一线,改革中不能简单地“减少执法层级”,将本该自己承担的执法职责一放了之,造成省、市执法工作“机关化”、“贵族化”。
三、扎实推进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
《指导意见》虽然针对试点地区,但改革工作是面向全国的,各地都应该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在这里,我着重强调几项重点任务。
(一)全面梳理执法职责。《指导意见》明确将6个领域纳入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试点范围,涉及1部法律(《拍卖法》)、2部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3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首先,各地要对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梳理相应的执法职责权限,明晰履职内容,明确执法方式,优化操作流程,为职能整合打好基础。有条件的地方要将这项工作拓展到其它商务执法领域。其次,要纵向理顺省、市、县(区)三级的执法职责,明确委托和授权执法范围与边界,横向理清与平行部门的职责边界,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或者相互推诿。第三,要搞清楚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关系,找准职能,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用以指导开展执法工作。
(二)推进执法职能整合。在厘清执法职责的基础上,要将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与政策制定、准入许可、行业促进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并探索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能。目前,各地在推进执法职能整合方面主要有三种做法,第一种是专职商务执法队伍统一负责日常监管和执法,比如北京、徐州、乌鲁木齐的做法;
第二种是两个机构分别履行事中与事后的监管职责,比如昆山的做法;
第三种是执法工作交由商务执法机构承担,日常监管职能仍由行业管理科室负责。当然,执法职能整合并不限于上述模式,各地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加以探索,最终目标是要“批管分离”,形成商务部门内的监管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机构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衔接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商务执法能力建设。打铁还得自身硬。当职责职能理清理顺之后,能否把工作抓好、落实,关键还要看执法能力建设的水平。首先是机构问题,执法机构是执法工作的依托,各地要明确承担商务综合执法职责的机构,并通过内部整合、优化结构,盘活存量、挖掘潜能等方式,加强商务执法力量,保证执法机构专业化与执法人员专职化。其次是队伍问题,不仅要保证数量,还要保证质量。各地要科学配置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向执法一线倾斜。同时,改革过程中也要注意队伍的相对稳定性,避免因为改革“过渡期”而造成执法工作脱节、断档,更不能借“改革试点”之名,行“人事安排”之实,搞一刀切、大换血,背离改革初衷。第三是执法保障条件问题。《实施纲要》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执法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
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各地要吃透文件精神,运用好政策,想方设法健全商务执法经费保障体系,组织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必要的执法条件。
(四)大力规范执法行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各地一方面要严格商务执法程序,细化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践中,北京、天津、甘肃等地出台了自由裁量基准,这些做法都很好,应该大力推广。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重大案件的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执法监督与信息公开,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与准确性。省、市要加强对辖区内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积极推进执法“双随机”制度。此外,还要加强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要强化教育培训,着力培养知法懂法、熟悉办案程序、适应综合行政执法要求的高水平执法人员。要严明纪律,每个执法人员都要树立依法执法和文明执法的理念。
(五)创新执法监管方式。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智能监管。当前,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蓬勃发展,正在深刻影响政府治理手段和方式。我们要主动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探索“互联网+商务执法”,推动开展远程在线监管和移动执法,逐步改变“人盯人”的传统监管方式,解决商务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要积极运用大数据,提升监测分析与预警能力,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通过预防性监管与服务型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大力推动信用分类监管。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要充分发挥信用对市场主体的内在约束作用,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要加强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行政执法记录建立企业和经营者诚信档案,根据不同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做好商务执法工作,离不开市场主体守法、行业组织自律和社会公众的监督。12312举报投诉服务号码是商务系统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服务窗口和对外宣传平台,各地要重视并发挥好其应有作用,畅通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渠道,扩大社会公众认知认可度与市场主体参与度。
(六)加强执法联动配合。要加强商务执法跨区域协作与上下联动,探索下沉执法、网格化监管等方式,在减少执法层级的同时,确保监管执法全覆盖。要注重与其他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发挥联动执法的作用。要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增强刑事打击效力。
面对艰巨繁重的试点工作任务,各试点省份、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树立“一盘棋”意识与全局观念,大力破障闯关,统筹推进体制改革。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进行专题汇报,主动与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对接,最大限度争取关心与支持。要深入研究,精心设计时间表与路线图,细化措施步骤,明确实施阶段、时间节点与推进方式。要突出主体责任,将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组织好各阶段经验总结与交流学习,务求试出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此次10个试点城市之外的地区务必要主动作为,参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力争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商务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也要围绕改革中心任务主动作为,加强研究,发现薄弱环节,通过商务执法改进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根据执法层面反馈的问题加强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同志们,20xx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商务执法体制改革的立柱架梁之年。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大家一定要凝心聚力,扎实进取,确保这次试点能试出经验、试出成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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