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立健全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县)(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处置森林火灾工作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在处置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xx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县境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扑火中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
1.4.2坚持依案应急、科学处置”的原则。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实战需要,制定可行、贴近实战的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有序、有效、安全进行。
1.4.3坚持“快速反应、重兵扑救”的原则。一旦发生火情,要迅速按照相关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及时调动周边扑火兵力,确保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1.4.4坚持“专业为主、合理配置”的原则。扑救森林火灾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为主要力量,充分发挥公安特警、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力量的作用,科学配置扑火兵力,切实提高扑火效率。
1.4.5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实行县、乡两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县、乡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要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趋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要求,建立统一、高效的扑火指挥部。
1.5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对照森防条例,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预警和信息报告
2.1预警
县气象局在森林防火期内要在县广播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中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在遇有高森林火险天气时,气象部门要及时向涉险区域、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2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准确、规范上报火灾信息,实行有火必报、第一时间向上级报告制度。
2.2.1一般森林火灾由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或月报规定统计上报县防火办。
2.2.2如果发生森林火灾,各乡镇要在xx分钟内将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火场天气状况,需要支援的扑火物资、人员、车辆等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火办,由县防火办报县政府、市防火办。
3、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和扑火力量。县森防指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启动火灾等级应对。
3.1各乡镇工作措施
3.1.1转移安置人员
火场所属乡镇政府要在居民点、人员密集区附近安排火情观察员,随时掌握火场动态,一旦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公安消防部队要出动消防车在村屯周边进行布防。同时要制定紧急疏散方案,紧急发布人员疏散信息,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防发生人员伤亡和次生灾害。要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3.1.2救治伤员
一旦有人员受伤,要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当地政府可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1.3善后处理
如果因森林火灾发生人员死亡情况,当地政府要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策处理对待。
3.1.4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消防车布防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3.1.5维护社会稳定
当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3.1.6发布信息
森林火灾信息要由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
3.1.7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组织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看守火场时间要达到24小时以上,经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清点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3.1.8应急结束
火灾扑灭后,达到火场清理标准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2县级层面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3.2.1Ⅳ级响应
3.2.1.1启动条件
(1)半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两个乡镇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
3.2.1.2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保持与火场乡镇扑火前线通讯联系,随时掌握火情信息和火场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知火场周边森林扑火队进入临战状态,根据需要跨乡镇调动森林扑火队伍进行支援。
(3)县气象局及时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Ⅳ级响应的森林火灾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扑救,同时通知联防区各单位做好扑火增援准备。
3.2.2Ⅲ级响应
3.2.2.1启动条件
(1)在高危火险区或高危火险期发生具有危险性的森林火灾;
(2)同时发生x起以上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森林火灾。
(3)x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2.2.2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工作组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林业局局长和县森林公安局局长、干警组成,负责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知火场周边森林扑火队进行扑救支援,根据需要跨乡镇调动森林扑火队伍进行支援。必要时协调、调动县公安特警支援扑救。
(3)县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Ⅲ级响应的森林火灾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联防区森林扑火队进行扑救,同时县森防指要通知全县森林扑火队做好扑火增援准备。
3.2.3Ⅱ级响应
3.2.3.1启动条件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并且火势有持续蔓延趋势;
(2)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3)x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威胁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或其它重要设施、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2.3.2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成立县扑火前指,直接负责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2)组织有关人员开展火情研判,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通知全县各森林扑火队进行支援,根据需要跨乡镇调动森林扑火队伍进行支援。协调、调动特警突击队以及当地驻军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力量支援火场扑救。
(4)协调做好扑火物资、油料、食品和其它物资的调拨运输及各项保障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由县气象局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3.2.4Ⅰ级响应
3.2.4.1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在x公顷以上,火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有持续蔓延趋势的;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军事禁区,以及严重威胁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或其他重要设施、危险源的森林火灾。
(3)造成x人以上死亡或重伤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2.4.2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率领相关单位领导赶赴火场第一线,靠前指挥。必要时,商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扑救工作。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县特警突击队以及当地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等应急力量支援火场。
(3)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发生次生灾害。
(4)县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5)协调做好扑火物资、后勤给养物资的调拨运输及各项保障工作。必要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6)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4、组织指挥体系
4.1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4.2扑火指挥
4.2.1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由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发生在敏感地区、高森林火险区的较大森林火灾或跨乡镇界的森林火灾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一旦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
4.2.2各乡镇在扑救森林火灾时,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根据火场态势和火情发展蔓延趋势组建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主要领导及时赶赴火场靠前指挥。
4.2.3扑火前指应尽量设在靠近火场、交通便利、通信畅通、便于后勤保障的地方,办公地点要设立明显标志,并安排人员在附近交通路口负责引导。当同一个地区发生多起森林火灾,可设立一个扑火总前指,并设立相应的分前指。
4.2.4扑火前指由所在地乡镇政府领导、林业站长、派出所所长等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扑火前指总指挥: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行政一把手担任。
扑火前指副总指挥:由所在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主管林业副乡镇长担任。
扑火前指总调度长:由所在地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林业站长担任。
如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县森防指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领导,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通知森防指成员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各成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火灾地待命。
为了应急处置一地同时发生多起森林火灾和多地同时发生森林火灾情况,县森防指特成立县级火灾前线总指挥部,下设x个现场指挥组,x个监督组,xx个相关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火灾扑救及相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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