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长沙市体育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专项整治办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对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下面是范文网小编为您推荐长沙市体育局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全市体育系统国家公职人员从业行为,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办发电〔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局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促进全市体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保障长沙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全局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辞去公职、退休干部年限截止日为2017年8月1日)。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局正式编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全局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造业生产经管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7.涉金融领域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信贷、债券、银行、保险等金融活动中谋取私利的行为,尤其是为银行揽储提供便利谋取私利、推荐购买保险拿回扣返点等行为。
8.涉服务行业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酒店、酒吧、演艺场所、歌厅KTV、洗浴场所等服务行业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问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迫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5日-8月31日)
召开全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成立长沙市体育局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深入动员部署,在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市局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局人事处
举报电话:0731—89662967
举报信箱:设局机关八楼电梯口及局属各单位显著位置
电子邮箱:651160893@qq.com
2.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9月1日-9月30日)
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全局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长沙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本单位专项整治办留存汇总、备查。各单位按要求填写《长沙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要明确专人负责汇总,注意保密,于9月20日前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局专项整治办公室。局专项整治办公室汇总全局情况后,提交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后,一份由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一份提交市纪委驻文广新局纪检组。
市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需在9月20日前由局专项整治办汇总后上报市纪委驻文广新局纪检组。在2017年9月25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各单位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局专项整治办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
3.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专项整治办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对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局专项整治办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各单位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局专项整治办,局专项整治办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
4.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经局党委会议研究,成立长沙市体育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明确如下:
(一)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全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局属各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二)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李 平 市政协副主席、局长
李文格 局党委书记
副组长:黄太焱 局党委委员
成 员:陈 晓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杨亿明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钟国林 局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李德安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覃事平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欧阳文卫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三)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人事处,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包括:有关会议准备、文件起草、宣传报道;有关材料审核、简报编发、情况通报、综合报告;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调研督查;有关问题线索交办督办等。
(四)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黄太焱 局党委委员
办公室工作人员:刘启军 人事处处长
罗 肇 原纪检监察室主任
联络员:
石雨霞 人事处副处长
七、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处室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和局党委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局属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市局统一领导、各单位具体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发挥党委的关键作用和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各单位党支部(委)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为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明确工作职责。细化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人事处,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成立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单位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应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局专项整治办;各单位要通力合作,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局专项整治办。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鼓励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经查属实的由专项整治办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