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供大家参考。
合同编号:2019330109YS0126679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出卖人:
****有限公司 买受人: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一月
第 1 页 共 63 页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 2 页 共 63 页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国家版(2014 年,GF-2014-0171)的基础上根据省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第 3 页 共 63 页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M以上(含 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
7.房屋交易手续:是指房屋交易双方依法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部门进行交易确认、领取交易告知单的过程。
8.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9.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最小不可分割单元的其他商品房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0.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1.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12.全装修住宅: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水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 位 , 厨 房 、 卫 生 间 等 基 本 设 施 配 置 完 备 , 满 足 基 本 使 用 功
第 1 页 共 63 页 能的住宅。
第 2 页 共 63 页 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预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无
电子邮箱: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无
联系电话:无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无
通讯地址:无
邮政编码:无
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法定代表人:无
联系电话:无
买受人:****
【无
】:****
【国籍
】:中国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号:
出生日期:1971 年 12 月 4 日,性别:女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无
【国籍
】:无
第 3 页 共 63 页 证件类型:【无
】,证号:无
出生日期:无
年无
月无
日,性别:无
通讯地址:无
邮政编码:无
联系电话:无
买受人:****
【无
】:
【国籍
】:中国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号:
出生日期:1971 年 7 月 7 日,性别: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317600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无
【国籍
】:无
证件类型:【无
】,证号:无
出生日期:无
年无
月无
日,性别:无
通讯地址:无
邮政编码:无
联系电话: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商品房性质 该商品房为【×全装修住宅】【√其他类型商品房】。
第二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无】方式取得坐落于萧政储出(2013)1 号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无】为杭萧国用(2013)第 1200011 号,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19078.04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2053 年 9 月 10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30109211900120
,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 4 页 共 63 页 330109201905200101。
3.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为无 。
第三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萧售许字(2021)第 00132 号。
第四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无】。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总层数为 11 层,其中地上 9 层,地下 2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二条规定项目中的萧山区********1 幢****。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杭州萧山天度房屋面积测绘有限公司,资质证书号:丙测资字 3121493,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40.4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30.11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10.29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4.2 米,有 0 个阳台,其中 0 个阳台为封闭式,0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5.该商品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浙江萧联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XS2011FJ1128,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三星】【×无】。
6.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一。
7.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附件十二。
第五条
抵押情况
第 5 页 共 63 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土地抵押
,抵押人:****有限公司 , 抵押权人:杭州工商信托股份有限
抵押登记机构: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 公司
,
源局
, 抵押登记日期:2011 年 6 月 25 日 ,债务履行期限: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
止
。
抵押类型:无
,抵押人:无
, 抵押权人:无
,抵押登记机构:无
, 抵押登记日期:无
,债务履行期限:无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4.该房屋权利状态,在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时不存在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与上述情况不符的情形。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与上述情况不符而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无。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本合同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第 6 页 共 63 页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2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无元,总价款为无(币种)无元(大写无)。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币种)****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110000 元(大写1 拾壹万元)。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无元(大写无)。
4 按照无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无(币种)无元(大写无)。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1 种方式说明商品房价款内容。
1.总价形式。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110000 元(大写1 拾壹万元)。
2.分价形式。总价款为人民币(币种)无元(大写无),其中装修部分价款为人民币(币种)无元(大写无)。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币种)50000 元(大写伍万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
【×交付首期房价款】【×无】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3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无年无月无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无年无月无日前分无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无(币种)无元(大写无),应当于无年无月无日前支付。
无
。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无】。买受人应当于 2020 年07 月21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币种)160000 元(大写1 拾陆万元)。剩余房款人民币(币种)150000 元(大写 1 拾伍万元)由买受人申请贷款支付。买受人应当于2021 年08 月22 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2021 年09 月22 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
第 7 页 共 63 页 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如买受人申请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买受人应在前述期限届满后7 日内自筹资金补足差额;
(2)如买受人申请的贷款没有发放的,买受人同意变更付款方式,在前述期限届满后15 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
(3)如买受人未能按照本款第(1)、(2)项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其他方式: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杭州银行钱江世纪城支行,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有限公司****1 幢1 幢,账号为33010401611115637088。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2】【√1、2】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本条第1 种方式第(2)项中的“累计应付款”是指该商品房总价款,即合同第七
第 8 页 共 63 页 条约定的该商品房总价款。出卖人依据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剩余房款前,买受人须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的撤销手续和按揭贷款所涉抵押的解除手续(包括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否则出卖人有权顺延退款期限直至买受人协助出卖人完成相应手续。出卖人按照本款所退还的剩余房款系指已扣除买受人违约金等款项后的余款,且该退款不计息。若出卖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付清购房款、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出卖人有权顺延交付期限。因买受人逾期付款致使双方合同解除的,买受人需承担因合同解除产生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税费、送达费等)。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3、无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3. 买受人已经付清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房价款、违约金(若有),即相关款项已全额到达出卖人账户 4. 无
。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第5、无、无项所列条件:
5.该商品房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6. 无
。
7. 无
。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第 9 页 共 63 页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水是商业性质用水,由物业公司抄表到户,若该商品房交付时因周边市政道路的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尚未竣工的,出卖人可接通临时供水、排水代替,以满足买受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供水、排水的相关违约责任。临时供水、排水的收费标准按照自来水公司或相关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是商业性质用电,由物业公司抄表到户。若该商品房交付时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的,出卖人可接通临时供电代替,以满足买受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买受人对此予以认可,出卖人无需承担逾期供电的相关违约责任。临时供电的收费标准按照电力部门颁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3.燃气:【×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无】【√非住宅商品房无燃气管道的敷设】;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供暖:无;
8.无;
以上第 1、2、无、无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 3、4、5、6、无、无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2】【×1、2】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 1、2、3、无、无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 4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无元的违约金;
第 5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无元的违约金;
第 6 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接日向买受人支付 60 元的违约金。第无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接日向买受人支付无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30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 10 页 共 63 页 (2)
以上设施中第 4、5、7 项不属于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非由出卖人原因造成的建筑区划外的市政配套未建成或者未投入运营,导致建筑区划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设备需由买受人向该设施的服务提供商办理开通申请使用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各项服务的具体开通时间,将由服务提供商决定,因买受人未申请开通或服务提供商未提供服务导致买受人未能使用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2022 年 12 月 30 日达到规划验收要求;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2022 年 12 月 30 日达到规划验收要求;
3.规划的车位、车库:2022 年 12 月 30 日达到规划验收要求;
4.物业服务用房:2022 年 12 月 30 日达到满足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使用要求;
5.医疗卫生机构:无年无月无日达到无;
6.幼儿园:无年无月无日达到无;
7.学校:无年无月无日达到无;
8.无;
9.无。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按交付标准整改完成,但买受人不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按交付标准整改完成,但买受人不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由出卖人按交付标准整改完成,但买受人不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但买受人不因此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1.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无。
2.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无。
第 11 页 共 63 页 3.无。
4.无。
以上内容中第 1、2 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无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无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无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2022 年 12 月 30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10 日(不少于 10 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不可抗力及免责事由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况:地震、洪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等社会异常事件。
(2)交房期限届满,买受人应支付给出卖人的应付购房款项未付清的,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房,交付日期相应顺延至前述情形消除后 7 天内,届时出卖人不再另行通知买受人,顺延期限不视为交付逾期。
(3)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市政配套的批准与施工延误的,或项目竣工验收有关部门验收滞后的,或因本项目周边其他企业、部门、组织或个人的原因,导致本项目不具备竣工交付的条件、或因法律法规等对验收标准或条件的新规定导致开发建设期延长的,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本条约定的交付日期为最迟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可以书面通知买受人提前交房,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寄发的《交房通知书》中规定的交付时间内前往办理交房手续,并从交房日的次月起交纳物业管理费。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收到通知的,相关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 拒 绝 接 收 , 由 此 产 生 的 逾 期 交 付 责 任 由 出 卖 人 承 担 , 并 按
第 12 页 共 63 页 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90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吊顶开裂;
(6)瓷砖剥落开裂;
(7)墙面剥落、开裂;
(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9)本合同商品房为商业用房,以上(4)至(8)项不适用交付条件。买受人查验后,以上质量瑕疵由出卖人依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承担质量修复责任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是指出卖人对买受人查验后所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后,买受人对修复部分成果进行验收,而并不是对该商品房进行整体重新交付。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通知后的【7】日内或本合同约定的修复期限届满之日(以孰早者为准)对房屋的修复情况进行验收,无正当理由拒不验收或逾期验收的,视同买受人对本次修复结果满意。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日期为最后交付日期,商品房在该日期之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有权书面通知买受人交房,买受人须按出卖人发出的通知书上规定的交房时间、交房地点办理交房手续;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日期前来办理交付手续的,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起视为交付,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截止日次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截止日次日起开始计算;
(2)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写明的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有关通知、协议等义务之唯一途径。买受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迁址或变更通
第 13 页 共 63 页 讯以及变更联系方式的,有义务自变更之日十五天内书面形式通知出卖人,否则,本合同中所载买受人通讯地址仍视为买受人有效通讯地址,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因买受人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变更、提供的通信地址有错漏等,截止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买受人仍未收到出卖人交房的书面通知时,应主动与出卖人联系。届时,该项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应当立即签收通知书,并及时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2】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90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 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 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 90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 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无
。
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面积差异处理
第 14 页 共 63 页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四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1】【√2】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无%(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100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2.根据第七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 3%以内(含 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 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 差 比 绝 对 值 在 3 % 以 内 ( 含 3 % )
部 分 的 房 价 款 由 出 卖 人
第 15 页 共 63 页 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 100 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建筑面积 实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误差比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七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若未约定误差范围,则视为双方约定误差范围为零误差)。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无
。
4.双方自行约定:
无
。
第六章
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
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双方应按照规划变更后的内容继续履行本合同。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的损失,为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且已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若该等变更因政府部门
第 16 页 共 63 页 原因而引起的,或因买受人的要求而引起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上述第 2 点供热、采暖方式在本项目中不适用;
4.无;
5.无。
全装修住宅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商品房使用分区和设计功能发生改变;
2.增加或减少室内楼梯的数量;
3.主要使用空间层高降低超过 10%;
4.无;
5.无。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视同买受人接受变更,双方应按照设计变更后的内容继续履行本合同。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的损失,为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且已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若该等变更因买受人的要求而引起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若同时
第 17 页 共 63 页 发生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的,买受人不重复主张损失赔偿。
第七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予以说明;
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0.5】【×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若经出卖人确认已无法整改的,买受人接受该房屋质量现状的,合同继续履行,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赔偿金(已包含买受人接受质量现状的全部赔偿及对价)。若出卖人确认可予整改的,若买受人整改完成后尚未入住或整改维修期间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商品房的,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若买受人已入住且整改维修期间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商品房的,出卖人按照影响使用的面积、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并结合该商品房的租金标准向出卖人进行补偿,除此以外,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违约责任。整改维修期间,双方仍应办理正常交付手续。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 7 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 计 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 方
第 18 页 共 63 页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
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出卖人不构成逾期交付,但应在买受人报修后 90 日内更换、修理完成,修复期内出卖人不承担除更换、修理外的其他责任;
出卖人超过 90 日仍未完成更换、修理的,超过期间应结合未修复部分对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影响赔偿买受人直接损失,除此之外,不再承担其他违约或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视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质量及后续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负责继续更换、修理,继续更换、修理期间,不视为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若买受人尚未入住或维修期间不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商品房的,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赔偿责任;
若买受人已入住且整改维修期间影响买受人正常使用该商品房的,出卖人按照影响使用的面积、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并结合该商品房的租金标准向买受人进行补偿。除此以外,出卖人无需承担其他赔偿、违约责任。整改维修期间,双方仍应办理正常交付手续。出卖人修复完毕后,买受人应于出卖人发出通知后的 7 日内对房屋的修复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视同买受人已验收完毕。本项上述的“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是指该商品房的同一处修理点或同一个设施设备,经过更换、修理后仍然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限值且无法修复的。不同修理点或不同的设施设备的质量问题,且不影响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出卖人在质量保修范围内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无权解除合同。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涉及安装的还应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无、
第 19 页 共 63 页 无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3)无;
(4)无。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标准文号:GB50325-2010 (2013 年修订版)。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1】【×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无,标准文号:无。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
。
3.该商品房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为:
(1)无;
(2)无;
(3)无;
(4)无;
(5)无。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第 20 页 共 63 页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 因买受人验收后自行装修、添置、改动设施设备、加建、拆改的或因房屋使用人或其他第三人或自然磨损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或因买受人原因延误维修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90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
质量担保 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商品房质量提供担保。出卖人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浙江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八章
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无日内】(不超过 30日)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
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导致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延迟或无法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期限是指买受人符合购房合同条件且已付清应付房价款,并已向出卖人提供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所需的全
第 21 页 共 63 页 部材料前提下起算备案期限。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与出卖人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告登记,并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申请办理预告登记需由买受人交纳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
【×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0.5 的违约金。
2. 在本条约定的办理时限内,出卖人提供了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及不动产登记相关文件,即视为出卖人已履行完毕本条义务。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盛全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二)物业服务时间从商品房集中交付之日起到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
第 22 页 共 63 页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无】。物业服务费为 5.5(不含能耗费)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物业服务用房座落 14 幢 1 号、17 幢 1 号,位置以房屋交付后相关部门确认为准。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九。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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