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物业服务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
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方):
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供应方):
6 2016 年
月
日
亚运文化村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方):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乙方(供应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亚运文化村项目移交乙方实施物业管理服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管理范围
1.1 委托管理范围(详见附图):亚运文化村位于石楼镇砺江河东岸,包括文化广场、休闲广场、绿廊公园、沿河休闲公园、浮莲岗公园、绿道(砺江河东岸)、公交服务站、驿站、砺江河栈桥等。(下称“辖区内”)
第二条
人员配置及服务方式
2.1 人员配置:项目主管 1 人,安保员 10 人(其中 1人为顶班机动人员)、清洁工 3 人,绿化工 3 人,电工 2 人,合计 19 人。
2.2 服务方式:采取包工、包料、包安全的总价包干形式。
2.3 乙方充分考虑服务期内物价水平及人员薪金的调整因素。委托管理期限内,本项目的人员薪金不作调整。
2.4 委托管理期限内需要增减服务内容,采购方有权对
项目的工种及人数配置进行调整,但应提前 2 个月通知乙方,乙方需要无条件服从安排并配合调整工作人数。其增减人数导致的费用变化的计算方法,参见本合同 8.3 条。
第三条
委托管理服务事项
3.1 具体事项附件 1《亚运文化村项目用户需求书》。
3.2 接管前双方须进行相关物业移交接管验收和技术交底工作。
第四条
委托管理 期限
4.1 乙方的委托管理期限为 2 年: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委托管理期限内合同为每年一签。
4.2 本合同第 1 年的服务时间: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4.3 本合同期满前 1 个月内,甲方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定(评定方法及标准见附件 5《服务质量考核表(综合)》),综合评定结果为 85 分或以上的,甲乙双方续签下一年服务合同。综合评定结果低于 85 分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服务资格,不再续签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提供任何赔偿或补偿。
4.4 合同期内,如乙方出现当月的月度综合考核结果低于 60 分的(附件 3《服务质量考核表(月度综合)》),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5 合同期内,如乙方连续 2 个月或一年累计 3 个月的月度综合考核结果为 85 分以下的(见附件 3《服务质量考核表(月度综合)》),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服务资格,且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如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一起在甲、乙双方明确的工作范围、任务、时间内,对乙方派驻人员进行监督、跟踪管理,审定、核定乙方服务方案、工作及管理制度。
5.2 如甲方认为乙方派驻的工作人员数量、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负责人投诉并提出完善建议,乙方对甲方合理的建议和要求应予采纳。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服务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5.3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
或是乙方因管理不善导致投诉较多(平均每月超过 2 次);
或是乙方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4 采购文件、评审文件及合同附件中约定的甲方其他
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6.1 乙方派驻至甲方的人员的招录、培训、生产工具、装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工伤保险、社会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派驻人员在甲方处提供服务期间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包括劳动合同、工资、医疗、社保、保险、工伤等)纠纷所产生的经济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2 乙方对派驻至甲方的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的贯彻落实。
6.3 应由乙方负责的安全防范范围内发生刑事、治安、消防等事件的,乙方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侦查。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所派驻人员失职造成甲方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或经济责任。
6.4 乙方必须做好所派驻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措施,保证所派驻人员的安全,派驻人员在甲方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包括自身或第三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6.5 如甲方因突发事件须增加派驻各岗位人员的,乙方应按附件 1《亚运文化村项目用户需求书》要求在 24 小时内安排人员到位并尽量对甲方提出的要求予以协助。
6.6 乙方不得转包或分包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6.7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与本次服务有关的档案资料。
6.8 评审文件及合同附件中约定的乙方其它权利义务。
6.9 乙方所派驻人员在甲方工作范围内应统一穿着工作服及佩戴工号牌。
第七条
服务考核 要求
7.1 具体服务细则、质量要求详见附件 1《亚运文化村项目用户需求书》。
7.1.1 甲方根据《用户需求书》的服务标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月度考核结果低于 90 分的,每低 1 分,则扣除应付乙方当月服务费总额的 2%(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2《服务质量考核表(月度)》及附件 4《服务质量费用明细及汇总表(月度)》)。
7.1.2 如在服务期内,乙方与派驻至甲方的工作人员存在劳资纠纷,且属于乙方责任的,则按每人次扣除应付乙方当月服务费总额的 2%。
7.2 乙方必须保证每天(含法定节假日)安排人员对所负责的工作范围进行值班,不得以其员工辞职、休假等理由造成岗位空缺或服务质量下降。
7.3 在第一年合同期满后,甲方结合乙方的服务质量情况,有权对第一年考核标准作合理调整,乙方应予以全面配合。
第八条
服务费用
8.1 本项目成交价为:
元,各年度服务费均等,本合同年度服务费总金额为
元(大写:人民币
)。
8.2 服务费用按月结算。
8.2.1 甲方于每月 7 日前,根据《服务质量考核表(月度)》(附件 2)的内容,对乙方上月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填写《服务质量费用明细及汇总表(月度)》(附件 3),交由乙方确认。
8.2.2 每月 15 日前,乙方根据《服务质量费用明细及汇总表(月度)》评定的相应费用,向甲方开具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完整的请款资料,甲方于收到上述材料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上一个月的管理服务费。
8.3 若合同期内因甲方服务区域或服务内容发生变化,需要乙方对服务人数进行相应增减的,乙方的服务费用也应作相应调整。增减人员的计费方式为:4500 元/人×(1-中标下浮率)×变更人数×变更服务月数。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9.1 履约保证金的缴交 9.1.1 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内,乙方应以银行转帐的形式,向甲方缴交中标总价的 5%作为履约保证金,即¥
(人民币大写:
)。
9.1.2 若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日历天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未按 9.1.1 条的约定足额缴交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甲方将解除采购结果确认,由第二中标候选人顺次递补,以此类推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在此情况下,乙方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9.1.3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违约罚款(违约金)或滞纳金,必须在 7 个日历天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向甲方交付;
逾期不交付的,由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1.4 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如乙方出现违约情形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当发生违约情形而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罚,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履约保证金余额少于成交价格的 3%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在7 天内补足,补足后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应相当于成交价的 5%,对于未按时限要求补足的,甲方有权扣罚剩余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9.2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9.2.1 合同期满退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本服务合同期满,乙方应向甲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请款资料。经甲方审核,乙方没有违约情形且乙方已结清所有相关人员工资及材料等费用,甲方于 15 个日
历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若乙方存在违约或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则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滞纳金)、应缴费用后,将剩余款项于 15 个日历天内一次性无息退还。
9.2.2 合同期未满退还履约保证金:因综合考核不合格、月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或甲乙双方不能续签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完成服务月份的履约保证金。应退履约保证金计算方法:全额履约保证金÷24 个月×已完成服务月数。
9.2.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解除的,自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个日历天内,甲方须无息退回全额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乙方的人员要听从甲方调动指挥。
10.1 如甲方在服务期间因突发事件而需乙方增加人员,乙方需要按甲方要求在 24 小时内安排人员到位并响应甲方的服务要求。
10.2 乙方新增人员的劳动报酬按时薪计算,报酬费用按 50 元/人/小时折算。
第十 一 条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乙方需协助甲方办理物业服务的交接工作:
11.1 签订合同后,乙方与原物业管理公司(若有)签定交接协议,协助甲方进行移交。
11.2 如乙方终止为甲方服务,乙方应与准备接管的物
管公司做好物业档案、物资等移交工作。如乙方不配合移交物业管理服务,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当月物业服务费及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事项:
12.1 乙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依法与派驻甲方项目的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法用工,全面履行用人单位相关义务,并妥善处理与员工发生的各种纠纷。
12.2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乙方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
12.3 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12.4 乙方应对员工上岗前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员工从事相关的岗位应具有相应资质,乙方负责处理其员工一切人身、财产安全事故及劳动纠纷。
12.5 如有省、市、区大检查时,乙方所有驻点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并按合同约定标准进行工作。
12.6 乙方自行解决派驻人员的住宿,所发生的一切费
用及责任由乙方负责。
12.7 若有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原物业公司与乙方工作没能按合同中规定的时间进行交接,致使合同未能在2016 年 7 月 1 日起履行的,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起止时间作相应顺延,甲乙双方均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如因乙方员工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或乙方与其员工发生劳动纠纷导致甲方垫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按垫付金额的双倍向乙方追索,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若日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政府需取消本项目等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乙方须无条件同意终止本服务合同,或变更本合同相应的服务范围条款,双方互不作补偿、各不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合同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伍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
双方各执贰份,广州产权交易所执壹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附件 1:《亚运文化村项目用户需求书》 附件 2: 服务质量考核表 (月度)
附件 3:服务质量费用明细及汇总表(月度)
附件 4:服务质量考核表(综合)
附件 5:派驻人员月薪结算表 附件 6:廉政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
甲方:广州市番禺物业经营
乙方:
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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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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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广州市番禺区 签署日期: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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