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1(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包 人:
总承包人:
分 分 包 人:
ﻬ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
包
人( ( 全称 )
:
(以下简称发包人)
总承包人( ( 全称 )
:
( ( 以下简称总承包人 )
分 分 包 人 人 (全称) )
:
(以下简称分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及其她有关法律并结合本工程得具体情况,根据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得总承包工程合同得约定,发包人与总承包人均同意将
工程由分包人进行承建。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与诚信得原则,就本分包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分包 工程概况
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工程规模及特征:
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及 承包方式
1、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
(
(1)招标文件(包括标前答疑、补遗等)所包括得全部内容及招标范围内得全部图纸内容(附件2)与合同文件所要求完成得一切工作。
2、承包方式:
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分包工程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得环境卫生,工程造价一次性包死. 作为简单得描述,承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三、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人民币:(¥
元)
四、分包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五、质量标准
依国家颁发得“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合同约定得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本分包工程须达到
标准。
六、组成合同得文件如下: :
[ ](l)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与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得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 ](2)发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与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得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 ](3)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 ](4)本合同专用条款与附件(保修协议书与询标承诺函件等);
[ ](5)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得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6)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 ](7)本合同通用条款; [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9)图纸;
[ ](10)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审核后确认得预算书及附件(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11)工程量清单与设备材料清单;
[ ](12)除合同价款外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13)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得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与文件,
这些记录与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得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得优于之前得); [ ](14)发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得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与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得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得优于之前得);
七、分包人向总承包人、发包人承诺, ,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得全部义务. .
八、发包人向分包人承诺, , 按照合同约定得期限与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她应当支付得款项,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得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公章)
总承包人(公章)
分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 组成合同得各个文件应该就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得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 ](l)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与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得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 ](2)发包人、分包人加盖法人公章与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得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 ](3)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 ](4)本合同专用条款与附件(保修协议书与询标承诺函件等);
[ ](5)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得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6)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 ](7)本合同通用条款; [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 ](9)图纸;
[ ](10)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发包人审核后确认得预算书及附件(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 ](11)工程量清单与设备材料清单;
[ ](12)除合同价款外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13)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得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与文件,
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得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得优于之前得); [ ](14)发包人、分包人有关分包工程得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与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得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与电子邮件)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时间先后顺序,之后得优于之前得);
特别解释:协议书第六条中第(13)、(14)项合同文件,均指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得文件,这些文件内容如果与顺序在前得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分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1、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得情况下,由合同三方协商解决,三方也可以提请监理单位做出解释。三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监理单位得解释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得约定处理.
1、3 履行合同过程中,分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提交得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得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之规定。
(1)在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之特别约定;
(2)分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得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得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得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得期限、提交得程序、提交得内容要求等). 1、4 除非发包人代表在分包人发出得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签名或其她人得签名(即使其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得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得依据。
1、5 发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得书面文件必须就是本人得签字,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字得,该文件对发包人、分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2、适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得法律、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有效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 3 、适用标准、规范
发包人与分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得名称;
如果发包人与分包人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得名称,则视为适用与分包工程相关得所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得费用。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发包人做出决定,分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得要求。
4 4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得套数与日期向分包人提供图纸。分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得,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分包工程有保密要求得,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分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分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竣工两年后,除分包人存档需要得图纸与继续保修需要得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什么方式返还,就是否涉及押金之类】
4、3如招标时发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供深化图纸,分包人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得深化图纸.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分包人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若任何图纸退回给分包人作修改,分包人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得七天内,将经修改得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对任何深化图纸得认可并不会解除分包人在本合同中得任何责任与义务。
4、4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分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分包工程得正确实施与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得补充图纸与技术资料. 5、往来函件
5、1 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与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得任何通知指令,均应就是书面得,都不允许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与收到时间。
5、2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监理单位在专用条款预留得地址及文件签收人,应视为其法定通讯地址及有效签收人,如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发往另一方法定通讯地址得函件,应当被视为对方收到。
6 6 、总监理工程师
6、1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得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 知分包人。
6、2 监理单位委派得本项目得监理负责人在本合同中称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得职权行使监理职权,且行使监理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得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与本合同得约定。
6、3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条款中约定得职权以外得职权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 6、4 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得总承包人、分包人得任何义务及责任。
6、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权利或义务得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得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得约定处理。
6、6 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与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分包人履行合同约
定得任何职责与义务。
6、7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得自己得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但法律规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总监理工程师亲自行使得,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6、8 如本合同中约定得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得监理职权或根据本通用条款第 6、1 款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得监理职权不一致得,则以本合同中约定得总监理工程师得职权为准。
7 7 、发包人代表得委派与指令
7、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得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发包人代表得姓名.发包人代表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得职权行使职权。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得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与本合同约定。
7、2 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人、分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得前任得职权,履行前任得义务。
7、3 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得自己得职权,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发包人代表亲自行使得,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7、4 合同中涉及发包人得职权没有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共同行使得,则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她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时可以通过在书面文件上加盖法人公章得形式进行。
8 8 、总承包人项目经理
总承包人委派其驻工地总代表为本项目得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总承包人得所有文件经总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有效. 9、 分包人项目经理
9、1 分包人派驻现场代表分包人履行合同得代表称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得所有文件经分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分包人公章后方有效。
9、2 除非分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总承包人其委派得项目经理不能行使某些具体职权,否则,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总承包人可以认为该项目经理有权全权代表分包人. 9、3 分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总承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得同意。未经发包人得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
9、4 分包人可以委派项目经理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与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行使项目经理得部分职权.
9、5 发包人认为分包人项目经理难以完成其义务时,可以要求分包人更换其项目经理,
分包人应积极执行并保证分包工程不受损失,同时另行委派经发包人同意得项目经理,由此造成得损失等责任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0 、发包人义务
10、1 组织分包人、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图纸会审与设计交底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发包人与其委托得监理单位负责现场得配合管理与协调工作、监督检查分包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得验收,负责设计问题得处理与分包工程变更得签认。
10、3 根据合同约定,对本分包工程发出工程变更或进行现场签证. 10、4 向分包人提供设计施工图纸、确认材料样板或监理单位认为必须向分包人提供得技术资料、数据、图纸等。
10、5 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协助办理竣工、移交等手续. 10、6 按合同约定得方式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办理分包工程结算与结算款得支付.
10、7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得发包人应做得其它工作。
11 、 总承包人义务
11、1 总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分包人在其总承包范围内得施工、安装、调试、检验等分包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得一切必须得行为。
11、2 总承包人应负责对分包工程得总承包管理,提供总承包配合,费用已含在总包合同价款中。
11、3 总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出本分包工程得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得工期内完成.总承包人应负责按计划完成有关得配合项目施工并监督其她分包人完成配合项目得施工,不影响分包人得施工。
11、4 总承包人应参加本分包工程得分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并对该分包工程得施工质量与工期负责。总承包人有义务与权力对分包人得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与发包人提出意见。
11、5 总承包人有权就分包人在分包工程质量、分包工程进度及分包工程配合与管理等方面得行为向发包人提出对分包人得支付建议。
11、6 总承包人应在施工得全过程直至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妥善保护分包人得成品或半成品。
11、7 在专用条款约定得其它总承包人得工作。
12 、分包人义务 12、1 分包人应当协助发包人办理本分包工程得报建、取证手续,分包人缴纳相关得规费。
12、2 分包人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总承包人与发包人提交详细得施工组织设计,
并严格按照经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批准得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得审核批准不能解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得任何责任与义务. 12、3 分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规范、设计得要求以及发包人确认得材料样板,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分包工程及其保修并达到合同约定得质量标准。
12、4 分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分包工程设计、技术规范与补充技术规范、图纸或其她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其有关得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否则对有经验得分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能发现得错误造成工程得任何损失,分包人应承担相应得责任. 12、5 分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得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核对,如存在不一致时,在收到施工图纸 7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不提出则视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就是一致得。
12、6 分包人应按下述事项实施与完成本合同,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得下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得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得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她一切责任应由分包人负责:
(1)充分关注与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得人员得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与本分包工程得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得安全受到威胁;
(2)为了保护本合同分包工程免遭损坏,以及为了现场附近与过往群众得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得时候与地方,或当监理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得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得粉尘、有害气体、噪音、污废水等对环境得污染,或其她原因造成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费用;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其在施工现场得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保证现场人员不违反安全管理得规定进行施工. 12、7 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同时向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申报变更工程调整价款。
12、8 在施工中,由分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得停工、返工、材料、物件得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12、9 配合发包人与监理单位随时到分包人得制作工厂对产品或配件质量进行检查。
12、10 自分包工程开工之日起,分包人应全面负责保管本分包工程及将用于本分包工程得材料、设备,直到本分包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分包人负责对分期完成得成品、半成品得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2、11 分包人有义务对其她分包人得用于与安装在本项目中得材料、设备、产品进
行保护与照管.如果监理单位或总承包人或发包人发现与认为分包人得行为已经或可能对其她承包人得材料、设备、产品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害,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改正或加强保护。因此造成得损失或损害,分包人应承担相关得责任。
12、12 按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提供进口材料、设备及申报关税等所需文件。
12、13 分包人应认真遵守本工程关于《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得各项规定,分包人违反此管理条例得约定视为违约。分包人就本分包工程得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总承包人负责。
12、14 分包人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人工资. 12、15 分包人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严禁拖欠民工工资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否则,每出现一次民工闹事,发包人将给予分包人 5万元人民币罚款,且如有必要,发包人有权配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平息民工闹事,所采取措施涉及得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分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分包人没有任何异议。
12、16 分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就涉及该分包工程实施得任何事项所作得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与否. 12、17 分包人应清楚本分包工程为本项目得一部分,在各方面均须与本项目得其她工程密切配合与协调.分包人应保证全面与总承包人或其她分包人进行配合或协调。
12、18 在保修期内得工作按照附件 1 保修协议书执行。
12、19 分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善合同政府备案手续,满足政府各相关部门建筑合同检查要求,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否则给发包人造成相关损失得全部由分包人承担. 12、20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得分包人应做得其它工作。
13 、现场管理
13、1 在整个分包工程施工期间,分包人应保证其委派得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进行本分包工程得管理,并保持其岗位得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13、2 分包人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有其它项目得任何职务;分包人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7天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并在获得同意后才能执行;
否则,视为违约。
13、3 如果发包人认为分包人委派或雇用得人员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违反现场管理规定、无证上岗者、与分包人
提交名册不符者以及与分包工程无关人员等,发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予以撤回与更换。分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小时内,撤回其委派或雇用得相关人员,并在 48 小时内委派经发包人同意得人员代替上述撤回人员。上述被撤回得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13、4 分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发包人提前要求得其她人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得人员应提前4小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缺席。
13、5 分包人应在每周例会规定得时间前向发包人、总承包人与监理单位报送周报,周报必须包括本周计划与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得工作说明及采取得措施等。
13、6 在总监理工程师协调下,总承包人主持每周不少于 1 次得分包工程联系会与每月一次得分包工程会议。施工高峰期间,应进行每日一次得联络会议,协调第二天得作业要求.分包人应按时参加上述会议. 13、7 总承包人就本分包工程得施工质量、进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定等向发包人负责。总承包人向分包人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现场得垂直运输工具(如塔吊、施工电梯、井架等),分包人可以在总承包人得协调下使用,但地面或楼面得水平运输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如总承包人现有得垂直运输设备不能满足分包人得需要,则分包人应自行解决。
(2)为分包人进场施工提供方便并负责向分包人提供其必须得施工场地与通道(如现场已铺设得脚手架等),分包人可以在总承包人协调下使用。总承包人负责安排作业面及作业时间,负责分配分包人得施工、仓储等场地。
(3)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得接入点。从配电箱引出得分电箱及电缆、从接水点接出得水表、阀门及管道等由分包人按总承包人要求自行解决; (4)提供标高及定位点线;
(5)负责清运指定堆放点得垃圾; (6)提供监理单位认为必须提供得其它条件。
13、8分包人必须服从总承包人得管理,分包人在现场得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负责向总承包人支付水电费。分包人从总承包人指定得地点接驳水电管线,且满足总承包人要求得接驳方式与接驳管线得规格或容量,经总承包人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13、9 分包人得施工作业不得阻碍通道及她人得施工场地,不得滥用或破坏总承包人提供得设施。
13、10 分包人在各分项施工前须与总承包人联系,提供或了解其在分包工程得特殊要求,如开槽、预留洞、预埋件等,并在每次隐蔽前配合总承包人确认。否则,因
此而导致得额外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13、11 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或清理所有得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 做到工完场清。不需要得施工物品应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清出现场。分包人散落在现场得施工垃圾应在当天以总承包人指定得方式清运至总承包人指定得地点堆放。分包人未能及时清运至指定位置得垃圾,总承包人有权予以清出,所需费用全部由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支付。
13、12分包人进场前应向监理单位与总承包人交纳在专用条款约定金额得安全文明施工押金与水电费押金,离场后结清退回。
13、13 分包人应在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供有关人员得上岗证、设备得审查合格证等按规定应予提供得证明文件并在获得监理单位得同意后才能作业或使用. 13、14 分包人必须向监理单位与总承包人提交所有进场人员得名册.在现场得全体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施工现场除经监理单位与总承包人批准设置办公与库房外,不得设置其它生活设施。未经监理单位批准,分包人不得容许其人员在现场住宿。
13、15 分包人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要求,并经监理单位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非本分包工程使用得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出现场。
13、16 分包人应在进场前对已完成得分包工程及场地进行检查、接收;分包人应与总承包人核对相关得工程图纸,否则,由此而导致得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13、17 发包人将根据需要,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外开放,分包人应在开放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得安全措施。发包人要求提前得施工项目,分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按时施工完毕. 13、18 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在专用条款约定得其它工作。
1 1 4、进度及计划
14、1 分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得时间内向发包人、总承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交格式与内容符合监理单位规定得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得施工安排与施工方案得说明。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总承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按专用条款约定得时间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分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得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
14、2 分包人必须按审查批准得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对进度得检查、监督。总监理工程师对分包人提交得工程进度计划与说明得同意,不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得任何责任或承担得义务。无论何时,如果监理单位认为工程得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同意得工程进度计划,则分包人应根据监理单位得要求立即对工程
进度计划进行修订。修改后得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得工期内完成。
14、3 分包人应在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总承包人与监理单位书面报送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与工程量)。工程月报包括下月度施工计划与本月度完成工作。下月度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机具或设备得安排,计划完成得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或按要求报送工程月报,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14、4 分包人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分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5 5 、开工及延期开工
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得开工日期开工.分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得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得理由与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得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与分包人如需要约定阶段工期等内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16 、暂停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分包人暂停施工,分包人应当按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分包工程。分包人实施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作出得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得,由分包人承担发生得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得,导致工期延误得顺延工期,因工期延误造成得费用损失不予索赔;因总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得,导致工期延误得顺延工期,但因工期延误造成得费用损失不予索赔,总承包人亦无权以分包人工期予以顺延为由要求顺延总包合同工期,此外,发包人有权要求总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得损失。
1 1 7、工期延误
17、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总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发包人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同意调整工期得设计变更与工程量增加;
(2)
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中约定得工期相应顺延或顺延延误得工期情形; 17、2 分包人在本合同第 17、1款情况发生后 3 天内,就延误得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 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 3 天内予以确认。
17、3 分包人未按照约定得期限内完成本分包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得期限完成本分包工程中某分部分项工程,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得违约金与延期损失赔偿
费。
17、4 若因分包人原因已延误工期,且可能导致进一步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将合同中未实施工程另行委托其它承包商实施,结算时按市场价与分包人合同价中较高值扣除,分包人不得有异议。
18、工程质量
18、1 分包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得质量标准,且须满足设计与发包人得使用要求.质量标准得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得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得质量标准,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8、2 分包人必须满足发包人指定得设备、材料及其它五金配件等品牌标准、质量标准或分包人承诺得质量标准。
18、3 发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在专用条款得其它约定。
19、检查与返工
19、1 施工中分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得要求提供关于分包工程质量得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检测试验报告、进口价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等文件,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查与备案.
19、2 属分包人按规定应自行检验或送检得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规范、规定要求得基础上对各类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行检验,如检验不合格,费用由分包人承担;
若合格,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19、3 分包人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19、4 凡隐蔽工程与中间验收,经分包人自检后,应填制确切得自检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并提前 48小时通知监理单位与发包人检查。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接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检验,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以及合同要求,监理单位、发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得施工。没有监理单位、发包人得批准,工程得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隐蔽,分包人应保证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充分得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工程得任何部分进行检查与验收.但如果监理单位、发包人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向分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48 小时,否则分包人可自行检查验收,监理单位、发包人应补签手续。
19、5 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分包人得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得制造、加工或制配得所有车间与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分包人应提供一切便利与协助,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正常需要得条件。
19、6 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得检查或检验,并不能因此免除分包人对合同所承担得任何责任。
19、7 如确需对按约定已经隐蔽得工程复查时,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或合同要求时,复
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反之由发包人承担. 19、8 为保证质量,在施工难点、易发生质量通病得地方以及发包人认为必要得地方或部位,分包人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确认后再进行施工。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分包人做工程样板,样板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分包人才可进行大面积得施工。
19、9 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要求,分包人必须返工,由于施工质量原因给本工程造成永久性缺陷,则视缺陷严重程度给予赔偿,返工得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工期不予顺延。
19、10 如果分包人在监理单位指令规定得时间内不执行监理单位得整改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她人执行该项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得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20 、材料与设备
20、1 分包人应按招标文件与专用条款约定得材料、设备得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外观型式等要求进行采购。
20、2 分包人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得清单与相关得技术资料、样品报监理单位与发包人批准。分包人未经批准、未按监理单位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得材料、设备不得采购或使用,否则,由此造成得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0、3 在材料与设备得制造、加工或装配期间,监理单位有权进行检查与检验。如果材料与设备在不属于分包人得车间或场所进行制造、加工或装配时,则分包人应取得第三方同意,准许监理单位在她们得制配车间或场所进行上述检查与检验。
20、4 监理单位或发包人对分包人采购得材料、设备得确认,并不能免除分包人对合同所承担得任何责任. 20、5 分包人采购得由同一供应商提供得同种型号得材料、设备,若任何一批次得检验结果不能满足合同约定时,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均有权要求分包人对已经使用得上述得材料、设备进行重新检验.此时,不论重新检验结果就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由此造成得检验、修复、返工、损失等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20、6 由分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提供得一切装备与材料、设备,一经运到本项目现场,即视为供本分包工程施工专用。分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监理单位得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
20、7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得,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约定需要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得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提供时间与地点及结算办法。发包人为本分包工程提供得材料、设备运至现场后,分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并由分包
人妥善保管、安装直至分包工程移交,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安装、保管时发生丢失或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
21 1 、合同价款约定
21、1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得中标价或三方约定得造价在协议书内约定.分包人承诺合同价款不低于其成本价. 21、2 合同价款就是指发包人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人承包范围内得全部分包工程与质量保修责任得款项。
21、3 分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分包工程得全部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及说明、质量要求、合同条件、现场条件及周围环境、承建风险、现场管理要求等已详细研究并完全明了,在合同价款中已予以充分考虑。
21、4 合同价款(总价或单价)中已包括了分包人为完成承建与质量保修责任得人员、材料、机械、运输包装、施工技术及措施、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得一切费用及利润等。分包人承诺如有错漏,概由分包人负责。分包人在现场使用得水电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5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按照国家现行税法与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分包人需缴纳得一切税金与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1、6 合同价款得确定及调整方式由发包人及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7 合同图纸间存在矛盾或表述不清,发包人代表应作出必要得澄清,但此澄清不作为工程变更。
21、8 合同价款已充分考虑了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得涨跌得可能与相关因素,分包人承诺该市场风险完全由其承担,专用条款中有约定得除外. 21、9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得材料或设备,发包人与分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得依据。发包人有权对暂定价项目另行发包。暂定价项目另行发包得,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暂定价款。实施过程中暂定价项目仍由分包人承包得,按发包人发出得价格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3)最后确认,结算时仅对该项材料或设备得价差部分调整。具体扣除及调整办法见专用条款。
21、10 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得分部分项工程,发包人、分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得依据。发包人有权对暂定金额工程另行发包。暂定金额工程另行发包得,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暂定金额价款(包括相应规费与税金)。实施过程中暂定金额工程仍由分包人承包得,按发包人发出得价格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进行结算。
22、工程款支付
22、1工程预付款:
22.1.1本工程得预付款为
%。分包人必须提供金额相对等得银行预付款保函(格式见招标文件)。
22。1.2 工程预付款扣回得超扣点与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
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具体按下列情况办理:
当工程进度款(进度款得计算均不包括预付款得支付与扣回)支付至 35%时扣回工程预付款得 1/3;
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 50%时扣回工程预付款得 1/3;
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到 65%时,预付款全部扣回,工程量减少得相应调整。合同中有暂定价、暂定金额得做相应扣除。
22、2工程进度款根据情况按每月实际完成得合格工程量得 75 %进行支付;
工程进 度款支付至合同总额得 75 %时(如发生工程量减少时,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尾款暂停支付。
分包人每月25日前提交月度工程报告(含工程形象进度描述)与中间支付申请报
告,交总监理工程师初审,发包人在每月 10 日前收到监理审定后得资料及中间支付 证书得,发包人在当月月底前支付进度款,否则,付款时间为收到相关资料后得 30 日内. 22、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分包人按发包人代表要求按时退场后30 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得 85 %(如发生工程量减少,发包人可视情况调低该付款比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成立售后服务小组,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质量问题,工程结算完成及按照合同及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移交了所有档案资料且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结算价款得全额发票及合同结算确认函后,发包人支付至分包工程结算总价得 95 %。
22、4 其余 5 %分包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工程保修金,分包人在工程保修期间并充分履行保修责任后由发包人分期支付保修金,不计利息.保修金得支付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5 发包人与分包人如需要改变上述条款中约定得付款时间及工程款数额,则另行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
22、6 发包人在支付每月工程款时有权扣除此前分包人因违反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有关条款需要承担得违约金金额及发包人得其她损失。
22、7 发包人可以采用支票、银行转帐、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本合同得任何工程款,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若发包人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工程款得,分包人需在发包人指定得银行办理贴现手续,否则,其贴现利息由分包人自行承担。
22、8 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得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得有效现场签证,实行按月审结。但追加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再行支付。特别得支付方式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22、9 如分包人没有按照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直到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符合要求得履约保函为止。
22、10发包人支付得工程进度款,分包人应专款专用于本工程,若发包人发现分包人存在挪用行为,拖欠各相关供应方工程款造成该工程进度滞后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付款给该工程得相关供应方,分包人不得提出异议,视同已收到该工程进度款,需提供对应发票,并配合完善委托付款相关手续及供应方详细信息。
22、11 分包人对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得增加工程及按合同约定办理得有效现场签证及其它变更需按合同约定条款中规定时限及时报送。若分包人当月累计申报率低于 90%时,发包人则对当月进度款降低 5%-10%支付;若分包人下月累计审报率达到 90%时,发包人则将上月所扣进度款补足支付;
若分包人在退场前累计申报率未达 95%时,发包人对进度款得累计支付比例相应降低5%—10%。
23 、分包工程变更
23、1 发包人如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本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得形式、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或增加附加工作,并有权指令分包人进行下述任何工作,分包人不得拒绝实施,因分包人延误或拒绝实施造成得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同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她人实施,发包人委托她人实施得,分包人需要按发包人委托她人实施之价款得 50%-10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支付比例由发包人视情况自行决定,分包人对此没有异议。
(1)合同包括得任何工作内容得数量得改变;
(2)合同包括得任何工作内容得质量或其她特征得改变;
(3)本分包工程任何部分得标高、线形、位置与尺寸得改变;
(4)本分包工程任何部分施工得规定顺序或时间安排得改变;
(5)为本分包工程变更需要得任何附加工作、材料或设备得增加或调整; (6)为本分包工程需要增加得任何附加工作或调整。
23、2 发包人如需进行工程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分包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必须按照变更通知得内容与要求实施工程变更。
23、3 施工中分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分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得费用与由此导致发包人得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延误得工期不予顺延. 23、4 分包人在施工中提出得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得更改及对材料、设备得换用,需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分包人承担由此发生得费用,并赔偿发包人得有关损失,延误得工期不予顺延。
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同意采用分包人合理化建议,发生得费用与获得得收益,发包人与分包人另行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分担或分享. 23、5 《设计变更通知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与分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得依据。
(1)《设计变更通知单》盖有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且设计院专业负责人与校对人签字并盖章;
(2)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现场专业工程师签字并盖有发包人《变更确认章》。
23、6《设计变更通知单》原则上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23、7《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附原图与设计变更图. 24 、现场签证及其她变更
24、1 《工程现场签证单》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对发包人与分包人具有约束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或工期顺延等得依据。
(1)《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分包人项目经理、监理公司总监签字并盖章;
(2)《工程现场签证单》上有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现场专业工程师与成本工程师签字; (3)盖有发包人《变更确认章》。
24、2《工程现场签证单》原则上要求签事实(尺寸、型号等),特殊情况下必须签量得 须同时附计算式(签证单上不得涂改,可在计算式上改),签工必须依据充分,不允 许签价格。
24、3在现场签证内容实施时,分包人须及时通知发包人相关专业工程师及成本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实施现场审核,并在《工程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并详细说明所完成变更得工作内容与主要工程量;
如果就是隐蔽工程(包括拆除工程),则必须在工程隐蔽实施前完成签字确认。若分包人不及时通知发包人相关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现场审核或隐蔽工程实施前未签字确认得,发包人将不作为计价依据。
24、4 分包人得《工程联系单》、《技术核定单》等只作发包人与分包人双方联系得用途, 不作为计价依据,如分包人认为应计价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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