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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协议)
(预售)
卖方: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法定代表人: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买方:
国籍: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占份额:
公司或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其他证件号码:
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一条
[订约依据与基础]
本合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协议)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订立。
第三条
[标的房地产情况]
本合同(协议)规定房地产项目中的第
栋
单元
层
号房(房号以附图中楼层平面图为准、层号以附图中立面图为准),是为本合同(协议)标的房地产(以下称本房地产)。其用途为□公寓/□住宅/□别墅
,建筑面积(面积以所附测绘报告为准)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具体楼层和位置及尺寸见所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剖面图及分户平面图。
第四条
[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
本房地产转让时,卖方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位和建筑区划内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所拥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转让。
本合同(协议)所称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包括: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
2.通道、楼梯等公共通行部分;
3.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
4.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5.其他既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
第五条
[计价方式和价款]
买卖双方约定本房地产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金额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套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本合同(协议)中的购房总价款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的全部购房款,不包括买卖行为产生的各类税费。
买卖双方约定本房地产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购房总价款:
壹、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金额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套计算:
总金额为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第六条
[ [ 付款方式和日期] ]
买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购房总价款,共计: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 按分期付款:
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
日内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签订本合同(协议)后,于
年
月
日内向甲方支付
万元,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
写
元)。
叁、分期付款:
1.自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2.自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3.自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
日内支付购房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4.
。
条款原文
买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壹、一次性付款:
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共计: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贰、按揭方式付款:
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
日内首期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其余价款自签订本合同(协议)之日起
日内向银行贷款支付。
叁、分期付款:
1.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2.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3.自签约之日起
日内付全部楼价款的
%,即: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
4.
。
第七条
[ [ 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
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 90 日之内(含 90 日),或逾期超过 90 日但逾期应付款的金额未达到购房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且逾期应付款的金额达到购房总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购房总价款或者在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协议)。卖方解除合同(协议)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付的购房价款;
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协议)的,经卖方同意,合同(协议)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累计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到期应付款总和。
贰、
。
。
采取按揭方式付款的,如因买方不能按借款合同(协议)约定按期还本付息导致按揭银行要求卖方承担担保责任,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条款原文
买方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和欠款比例,分别处理:
1.逾期在 90 日之内(含 90 日),或逾期超过 90 日但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该笔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且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在该款项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协议)。卖方解除合同(协议)的,买方按累计应付款的 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卖方应当返还买方已付的全部购房价款;
买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协议)的,经卖方同意,合同(协议)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贰、
。
。
第八条
[ [ 付款证明] ]
买方支付购房款后,卖方应开具发票。买方已经付清购房款的,卖方应当出具付清购房款证明书。
第九条
[ [ 交付时间和办法] ]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卖方向买方交付前,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入伙办理期限、入伙手续办理地点等。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卖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出具卖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
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条款原文
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交付前应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卖方向买方交付时,应发出《入伙通知书》,《入伙通知书》中应注明实际交付的本房地产的套内建筑面积。
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房地产无异议,或异议部分经协商处理同意收楼的,应对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钥匙出具收条,该收条视为本房地产实际交付的凭据。
卖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入伙手续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卖方书面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经验收同意收楼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交付本房地产的钥匙之日;
卖方通知买方入伙后,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验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验收时间的,本房地产的交付时间为卖方《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期限届满之日。
第十条
[ [ 交付的文件] ]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
(一)XX 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收楼意见书》;
(六)《业主临时公约》;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八)
。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
(一)、(二)、(七)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六)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卖方承担。
条款原文
卖方应在本房地产交付时向买方提供有关本房地产的下列文件:
(一)XX 市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和竣
工面积测绘报告;
(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收楼意见书》;
(六)《业主临时公约》;
(七)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出具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接管查验清单;
(八)
。
上述文件中的(三)、(四)项,卖方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
(一)、(二)、(七)项应出示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六)项应由买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买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
[ [ 交付时的验收] ]
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在《收楼意见书》中提出;
买方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卖方在收到买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卖方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
买方同意卖方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的,应当在卖方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买方之日起
日内对本房地产重新验收。买方重新验收后,仍认为本房地产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或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按本合同(协议)第二十九条处理;
买方重新验收后,认为本房地产不存在上述问题的,本房地
产视为已按重新验收期限交付。
买方不同意卖方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的,按本合同(协议)第二十九条处理。
条款原文
买方收到《入伙通知书》后,应在接到《入伙通知书》之日起
日内按《收楼意见书》内容对本房地产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收本房地产。
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在《收楼意见书》中一次性提出异议。卖方在接到买方异议后,应在
日内对异议部分做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买方异议事实成立,本房地产视为未交付。
第十二条
[ [ 卖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除本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在本合同(协议)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 90 日之内(含 90 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协议)。买方解除合同(协议)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购房总价款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议)的,合同(协议)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贰、
。
条款原文
除本合同(协议)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况外,卖方如未在本合同(协议)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将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壹、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在 90 日之内(含 90 日)的,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90 日的,买方有权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协议)。买方解除合同(协议)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议)的,合同(协议)继续履行,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贰、
。
第十三条
[ [ 共用设施与附属配套项目] ]
卖方在本房地产交付买方时,本房地产项目的《XX 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合同(协议))中规定的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应一并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经批准分期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进度建设并经验收合格(见附件二)。
卖方未按规定时间建成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并经验收合格的,本房地产不符合交付标准,按下列第
种方法处理:
壹、买方按照本合同(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主张权利;
贰、卖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
%的违约金给买方,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协议)。卖方承诺在
日内交付该共用设施及附属配套项目;
叁、
。
第十四条
[ [ 不可抗力] ]
本合同(协议)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房地产不能按本合同(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并书面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条款原文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房地产不能按本合同(协议)第九条约定的时间交付的,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同时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并书面通知买方合理延期后的交付时间。
第十五条
[ [ 保修] ]
本房地产工程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以下年限: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
年(国家标准:
);
(三)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管道为
年(国家标准:
);
(四)墙面、顶棚抹灰层
年(国家标准:
);
(五)卫生洁具
年(国家标准:
);
(六)灯具、电器开关
年(国家标准:
);
(七)装修工程
年(国家标准: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按《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执行。
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限和范围内的保修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因买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等非卖方原因造成的问题除外。
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5 日内履行保修义务;
卖方对保修责任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5 日内通知买方。买卖双方可委托双方认可且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予以裁定,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予以检测,所有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在保修期内,买方发出书面保修通知书 5 日内,卖方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书面通知保修责任异议的,买方可以自行或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合理的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六条
[ [ 质量] ]
本房地产因质量缺陷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予以赔偿。
买方在保修期内发现有质量缺陷的,应通知卖方履行保修义务,卖方应按本合同(协议)第十五条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因质量缺陷经两次以上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或买方认为本房地产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安全使用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复核确认不能满足正常使用或安全使用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协议),卖方须按本合同(协议)第十二条之有关约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买方不解除合同(协议)的,可以要求卖方相应减少价金。
本条所涉及检测及复核等费用均可由买方先行垫付,检测及复核结果为本房地产存在质量缺陷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七条
[ [ 面积差异的处理] ]
面积差异比=——————————————————————×100%
本合同(协议)中的实际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竣工面积测绘报告确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房地产价格的,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合同(协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 (一)差异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二)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卖方无偿赠与;
面积不足的,卖方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方(扣除 0.6%的误差后)。
(三)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协议)。买方解除合同(协议)的,卖方应在 10 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本合同(协议)的,依照本款第(二)项方式执行。
二、本合同(协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列于附件五。
按套计算房地产价格,买卖双方对于该套房地产的面积有约定的,适用本条。
条款原文
面积差异比=——————————————————————×100% 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本房地产价格的,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合同(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如果存在差异,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合同(协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 (一)差异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互相不退、不补。
(二)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面积超出的,超出的面积视为卖方无偿赠与;
面积不足的,卖方应当双倍返还该不足部分的价金予买方(扣除 0.6%的误差后)。
(三)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协议)。买方解除合同(协议)的,卖方应在 10 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不解除本合同(协议)的,依照本款第(二)项方式执行。
二、本合同(协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列于附件五。
按套计算房地产价格,买卖双方对于该套房地产的面积有约定的,适用本条。
第十八条
[ [ 装置、装修、装饰] ]
卖方的销售广告、售楼书、样板房等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的订立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的内容。
卖方应当对样板展示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其价格、规格、人工等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并逐项列明是否与销售商品房一致,置于样板房入口等显要位置。卖方未提供样板房说明,样板房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
样板房说明未予说明、明确的项目,该样板房项目即为具体确定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和允诺。
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协议)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
对卖方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方。但买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卖方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方健康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双方对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存在争议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相关的费用由 买方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条款原文
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修部分达不到本合同(协议)附件三约定的主要装修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就未达标准部分进行重新装修。因重新装修而推迟交付使用日期的,按本合同(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
对卖方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方。但买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这部分装置、装修、装饰的,卖方有义务对其加以拆除,并赔偿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卖方交付的本房地产的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规范,如不符合规范,或其对人体有害物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危及买方健康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予以更换、处理,造成买方损失的,卖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卖双方对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
存在争议的,买方可委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检测,相关的费用由 买方先行垫付。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十九条
[ [ 规划、设计变更] ]
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原有规划设计。如确需变更的,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本房地产专有部分的变更,卖方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本项目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等的变更,卖方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并经公证后,向深圳市规划设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关变更,并应自变更方案获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通知所有购房者。
不同意变更的买方有权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解除合同(协议)的书面决定;
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方的,买方亦可解除合同(协议)。买方解除合同(协议)的,卖方须在买方通知解除合同(协议)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购房总价款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买方不解除合同(协议)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协议))。
卖方不按上述约定的条件擅自改变原有规划设计的,买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解除合同(协议),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 [ 权利之瑕疵担保] ]
卖方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方主张对本房地产的任何权利。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买方无法取得或者丧失本房地产所有权,或者所有权受到限制的,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协议),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责任。
买方在订立合同(协议)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本房地产享有权利的,不适用前款之约定。
买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本房地产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卖方提供了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 [ 办证义务] ]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本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卖方应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在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之日起 240 日内为买方办理《房地产证》:
壹、书面通知买方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贰、买方书面委托卖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买方在接到卖方办理《房地产证》的书面通知后
日内,向卖方或卖方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办理《房地产证》所需的证件资料和有关税费。
叁、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卖方委托买方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买方于本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后径自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条款原文
卖方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之日起 180 日内,完成本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初始登记。
在将本房地产交付给买方之日起 240 日内卖方应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买方办理《房地产证》:
壹、书面通知买方共同(或委托卖方)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贰、待初始登记时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出具本房地产卖方委托买方自行登记办证的备案申请,买方于本房地产项目初始登记后径自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办理《房地产证》。
办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二十二条
[ [ 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
如卖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卖方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 240 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购房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 120 日,则买方有权在该 120 日届满之日起半年内解除合同(协议)。
买方解除合同(协议)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购房总价款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议)的,合同(协议)继续履行,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第 240 日起至买方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购房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因买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卖方不能按期办理《房地产证》的,卖方不承担延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条款原文
如卖方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买方不能按约定期限取得《房地产证》的,卖方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的第 240 日起,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延期办证的时间达到 120 日,则买方有权在该 120 日届满之日起
半年内解除合同(协议)。
买方解除合同(协议)的,卖方应当自买方解除合同(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 10 日内退还买方已付购房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 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买方实际损失的,卖方应补偿其差额。
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议)的,合同(协议)继续履行,自本房地产交付之日后第 240 日起至买方实际取得《房地产证》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本房地产总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 [ 结构与用途禁制] ]
本房地产仅作
使用,买方不得改变该房地产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若违反此约定,买方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造成卖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 [ 前期物业管理] ]
卖方应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以□招标/□协议(合同(协议))方式聘请具有
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期限为
年。但前期物业服务期限未满、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终止。
物业服务费由买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交纳。特区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特区外,本体维修基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前向买方明示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和所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
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协议)时,应同时签署本房地产项目的临时管理规约。
卖方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 6。
特区内,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特区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本体维修基金。均应自首次入伙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服务费。
特区内,卖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首期归集的专项维修资金;
特区外,卖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条款原文
卖方应依照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以□招标/□协议(合同(协议))方式聘请具有
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对本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特区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期限为 2 年,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协议),并行使《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但不得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协议);
宝安、龙岗两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期限为 2 年(自首个业主入伙之日起计),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终止。
物业管理费由买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交纳,本体维修基金由买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
卖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前向买方明示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和所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
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协议)时,应同时签署本房地产项目的业主临时公约。
卖方应依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其位置见附图 6。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房地产,由卖方按政府规定的标准交付本体维修基金,并自首次入伙之日起按本条第三款约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
卖方应按物业管理法规规定交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 [ 文件便利] ]
卖方应当将本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或者其复印件提供给买方,并有向买方提供查阅、复印、摘抄以下文件的便利之义务: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二)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立面图、楼层平面图、分户平面图;
(三)卖方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协议)》。
第二十六条
[ [ 合同(协议)
备案] ]
卖方应于本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作备案登记。
如卖方未履行此项义务,造成买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有权督促卖方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十七条
[ [ 通知与送达] ]
本合同(协议)中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须有效送达。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电话通知、小区公告、报纸公告及其他非书面通知方式均不是有效的通知送达方式,视为通知未送达。买卖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签收日为通知送达日期。
买卖双方地址以本合同(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条款原文
本合同(协议)中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书如系单位发出应加盖公章,如系个人发出应有签名。如无盖章或签名,视为未通知。买卖双方在收到对方的书面通知时,应当签收。
买卖双方地址以本合同(协议)载明的通讯地址为准。如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未通知或延迟通知的,由其承担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 [ 附件与 合同(协议)
组成] ]
买卖双方可约定其他条款列于附件五中。
附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本合同(协议)的附件及附图均为合同(协议)的组成部分。
卖方所做的售楼广告、售楼书等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本合同(协议)的组成部分,卖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 [ 纠纷处理] ]
本合同(协议)发生纠纷时,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叁、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 [ 合同(协议)
数量及持有] ]
本合同(协议)包括附件及附图,共
页,为一式
份,买卖双
方各执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每份合同(协议)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 [ 补充和修改] ]
对本示范文本内容的任何补充和修改,除非是由买方提出的,否则均被视为由卖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第三十二条
[ [ 生效] ]
本合同(协议)自□公证/□签章/□
年
月
日起生效。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卖方(签章):
买方(签章):
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方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1.本合同(协议)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为:国家规范或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深圳市地方技术规范:《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范》(SZJG/T22-2006)。
2.法定机构出具的《公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3.法定机构出具的《公用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
附件二:
共用设施和附属配套项目及其建成并验收合格时间:
1.
2.
3.
4.
5.
6.
附件三:
装置、装修、装饰标准:
1.外墙:
2.内墙:
3.天花: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产地
(2)品牌
(3)型号
(4)其他
10.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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