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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浅议我国反恐对象的概念选择
一、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
对于何谓恐怖主义,国内学界大致存在为行为说和理念说两种观点。前者基于对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等概念不做区分的前提性认识,认为恐怖主义就是一种行为、活动。笔者支持理念说的观点,认为行为说者们对恐怖主义的解读完全是一种脱离文化语境的误解,是英美法语言含义的盲目移植。在中文语境下,主义仅是指一种思想、理念,而不包括行为,他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见到terrorism就翻译成恐怖主义,其实是一种脱离文化根基的懒汉翻译。恐怖主义其实就是一种宣扬可以通过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等破坏性手段的方式,制造社会恐慌,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社会目的的主张或理论。恐怖主义本身并不应该成为法律调控的对象,而其外化形式恐怖主义犯罪才是法律规制和打击的对象。
基于对恐怖主义的认识,笔者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可以被界定为:是有预谋、有组织地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等破坏手段,制造社会恐慌,以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的犯罪行为。其主要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恐怖主义犯罪一般是有组织犯罪;二是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可以分为国内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其中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甚至处于主要地位。可见,恐怖主义属于理论范畴,而恐怖主义犯罪则属于实践范畴。二、恐怖行为、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犯罪
恐怖行为是一种反映许多方面因素的社会现象,其在不同的学科领域会有不同的界定。即便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在国际、国内的立法和理论上的定义仍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为和恐怖活动进行区分,可以将恐怖行为界定为:个人或者组织出于恐怖主义目的直接实施的危害行为。其显著特征就在于恐怖行为的直接性,即不通过中介对人身、财产、社会秩序等造成危害,而是直接实施危害行为。
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恐怖活动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界定:一是围绕恐怖行为这个概念展开,应包括各种同恐怖行为有紧密联系,对恐怖行为的实施起到促进作用的行为。具体包括:①组织、策划、实施恐怖行为的;②教唆、胁迫、强制、欺骗他人实施恐怖行为的;③预备实施恐怖行为的;④明知是恐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而予以资助或者提供其他形式帮助的;⑤故意散布恐怖主义观点的;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⑦招募、武装、训练和雇佣恐怖分子的。二是从涵盖的形式范围角度进行界定,严格说来,恐怖活动应该包括达到犯罪程度的恐怖活动和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恐怖活动,后者即是所谓的恐怖活动犯罪。三、恐怖组织
无论是恐怖活动,还是恐怖行为,绝大多数都是以恐怖组织为主体来实施的。因而,研究恐怖活动犯罪,还要明晰恐怖组织的内涵、外延。但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和其他法律规范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要科学界定恐怖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在人数上至少由3人组成;其二,具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相对的稳定性;其三,实施恐怖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恐吓、要挟社会;其四,其主要实施各种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所谓恐怖组织,是指3人或者3人以上组成的,以恐吓、要挟社会为目的,实施各种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组织。
要明晰恐怖组织的内涵、外延,有必要将其与黑社会组织、邪教组织和一般的犯罪集团进行区分。
恐怖组织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和恐怖组织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犯罪目的上的不同。黑社会性质组织谋求的多为经济上利益和成员个人价值的无赖追求,而恐怖活动组织一般表现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则是对一个人、团体或公众制造恐怖犯罪行为。(2)行为内容上的差别。恐怖组织必须具有特定犯罪活动,因为没有特定的犯罪活动就不足以形成恐吓社会的结果,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行为上既有犯罪行为,也有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法与犯罪均是其行为内容。(3)侵害客体的差异。恐怖活动组织主要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与社会管理秩序的侵害,而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主要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侵害。
恐怖组织区别于邪教组织。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1)本质不同。邪教组织不仅反人类、反社会,还反科学,而恐怖组织并不反科学,相反,往往会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恐怖活动。(2)法律定性不同。邪教在许多西方国家因于宗教信仰自由而受到保护,在我国却是被依法取缔的对象;恐怖组织则是世界各国普遍打击的对象。(3)犯罪手段不同。邪教组织一般是通过传播邪恶教义、冒用宗教仪式等手段毒化无辜群众的心灵,聚敛钱财,残害生命,而恐怖组织的犯罪手段主要是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特定方式。(4)侵害对象不同。邪教组织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其成员和信徒,而恐怖组织危害的对象主要是无辜群众。
恐怖组织也不同于一般的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主要特征有:(1)犯罪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5)社会危害性与危险性严重。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如成员众多、从事多种犯罪的犯罪集团有可能上升为恐怖组织。但恐怖组织比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更加严格,如前者危害了公共安全,危及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后者则不一定;前者的犯罪行为比后者更为复杂,危害后果更加严重;前者的组织结构更加严密、成员构成底数多于后者;前者在主观方面主要具有政治目的,而后者则没有此要件等等。
总之,只要我们能够针对我国反恐立法的不足,在明确反恐对象的概念的基础上,借鉴世界各国反恐立法的成功经验,并积极吸收有关国际反恐规约的原则和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反恐法律,同时采取多种有效的反恐措施,就可以彻底有效地预防、打击和惩治各种恐怖活动犯罪。[参考文献]
[1]王燕飞.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法学出版社,2007.
[2]赵秉志主编.中国反恐立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7.
[3]谢勇,王燕飞主编.有组织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篇2谈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加强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世界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迈入了一个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知识已成为新世纪最重要的财富来源,对推进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项项技术发明不断刺激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促进了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改善着人类的生产生活。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中国高铁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
从国内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来看,我国关于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以专利的申请、许可和转让,专利的研究与利用,专利风险防范和专利纠纷处理为主要内容,当前我国在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首先是关于高铁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高铁公司已经开始高度重视起再在技术开发和使用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并逐渐把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作为公司管理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同时也建立关于高铁的技术研发组织和部门,正在逐步实现产学一体化,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接轨。其次,高铁企业能够在国资委和铁道部的领导下,积极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政策,并针对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积极制定出了和国际技术贸易以及高铁技术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再者,高铁企业内部管理也非常重视公司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在这一方面有严格的规定,公司成立了专门负责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计划制定和考核的部门,加强了对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和保护。
从国际高铁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来看,目前,国际上能最大程度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制是TRIPS协定,这个协定主要对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来说比较有利,中国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加重了其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当然,我国针对这个协定,也采取了有效措施进行应对,比如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开放特定领域的市场,换取我国高铁技术在这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样有利于保持我国在高铁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
二、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高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当前,中国高铁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还没有完全独立,级别也不高。许多都是集团下设公司各自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集团总部却没有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引导,这就导致了企业内部由于各个公司的能力、资金、管理程度不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一致,影响到国家整体高铁知识产权的保护。另外,高铁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的职能发挥有限,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针对技术的开发和专利申请,而对于技术的后期运用以及技术的转出贸易方面做的不到位。
(二)高铁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滞后。当前,中国高铁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略显滞后。我国高铁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还是行政管理,而不是作为企业的一项资本进行管理保护。没有重视知识产权管理的对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重要价值,没有从企业成本投入的角度出发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所以造成了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不够,理念滞后。虽然,高铁企业经济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是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如集团内部的知识产权流通问题,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收益问题,内部知识产权的共享问题,技术研发出现重复现象的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激励问题等等。
(三)高铁知识产权资源利用率低。中国高铁没有充分挖掘国家上现有的知识产权资源,比如专利文献资源,有许多专利发明相关领域成果在文献可以查的到。而且文献资源中,不仅包括技术发明成果,还有技术使用和贸易需求情况,有对市场的分析和预测,另外,还记载了专利权利人的法律状态。这些利用起来都对我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会有很大帮助。
(四)高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低。由于中国高铁企业是传统制造型企业,还多少保留着计划经济的影子,不善于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近年来,中国高铁投入了大量精力在技术研发上,也产生了许多发明成果,但是只有三分之一的成果被应用于生产,由成果转化为商品。
三、加强中国高铁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从战略上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高铁的知识战前保护首先要从战略上重视起来,规划处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模式。在高铁技术研发开始阶段,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弱的企业,要采取防御型保护,对于技术研发能力强的企业,要采取进攻型保护。我国目前高铁技术已经具备有一定的实力,通过自主研发取得了很大成果,我们需要通过积极申请专利,获得技术垄断,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
(二)从制度上夯实知识产权的保护。高铁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保证制度有效落实。一是高铁企业药要确立由管理层、总工程师、技术主管、市场主管和知识产权主管共同参加的知识产权工作例会制度;二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三是要对知识产权成果制定审查登记制度,以及相应的成立使用和合同签订备案制度。
(三)从内容上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比较单一,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的开发、经营使用、技术转让等,高铁企业应该在现有内容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和丰富,改变传统的重生产轻专利、重结果轻过程的管理理念。
(四)从组织上优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一方面,中国高铁要优化知识产权组织机构,确立知识产权的决策和执行、监督在内管理层,要和社会研究机构以及大学配合,设立独立的专家顾问团队,为决策层提高有效建议;另一方面,中国高铁企业要提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包括技术研发人员、市场销售人员、法律事务人员、综合管理人员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责任人,要开展定期的知识产权相关培训和考核,要保证知识产权在各部门的有效交流和沟通。
参考文献:
[1]潘冬,潘晴.TRIPS协议与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比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5).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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