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经济法论文,供大家参考。
篇1
浅析经济法的价值
1 经济法的界定及理念
(一)经济法的界定
经济法的理念如果从纯文化的角度来说,是对经济法律的一种概括,是从高度抽象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认知。然而关于经济法的界定,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具有代表性有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是经济法的最高原理。与此略有不同的,经济法理念是国家在依法敢于经济中,通过理性认知能力所把握的国家敢于经济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内在精神和普遍范型。这是不同角度下对经济法的认知的不同观念。也体现了目前经济法的界定并没有明确的标准答案。
(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经济法的基本理念从本质上来将体现的是正义。正义是经济法的最终价值体现,也是对经济活动的最高维护标准。通过对正义的伸张而立下原则,在一部上会忽视人体的主观因素以及法律的滞后性,与此同时也会导致维护形式上的非正义。经济法中包含的经济主义与法律形式都有所体现的民商法就无法对个人地位的现代性突破,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实现难以达到完美的效果。经济法强调保护的内容是消费者、劳动者以及经营上带有明显弱势的弱势群体,它具有一定的人格保护,致力于通过公平自由和理性的秩序来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同时也体现了追求社会公正是经济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和追求。所以,经济法在本质上是追求正义,它体现的不仅是一种内在精神,也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法制管理准则,是经济法所不断追寻的理念。
经济法具备着新型的法律理念,突出的核心理念是社会本位的提出。社会本位就是相对于个人和国家而言的一种法律本位,这是经济法中体现的观念。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利益不断扩大化,社会本位的作用日益突出,其诉求与观念也是经济法能够有效利用的元素,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中衍生出来的法律,它承担着法律作用的同时也肩负着社会本位的诉求问题。其中的核心和目标决定着它的基本走向和定位,因此将社会本位化为经济法的核心理念,是对经济法的约束和存在属性的定位。
经济法的理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文主义在我国的立法中会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人文主义价值所体现出的和谐、发展以及共享等观念会对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经济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以及各项制度的规定有着一定的贯穿。所以经济法理念存在的基本条件是顺应社会发展,要体现出人文关怀,以社会大众的共同利益为根本利益,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与稳定。
国家在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的时候,需要有基本的原则与指导思想来帮助实施。国家干预有时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时就需要经济法的出现来对国家干预的行为、方式以及程度进行约束。经济法的价值在这里体现。
经济法在现实中存在的需求是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它可以成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正当凭据,体现了经济法的现代性。但是可持续发展中体现出任何的改变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公平等原则是要与社会本位和正义实质想吻合的,这是经济法一贯坚持到底的整体观念。可持续发展也是经济法整体利益观和正义观不断发展的体现。
经济法理念对经济现象中本质的理解和把握实质上就是对正义和社会本位的把握,体现出与经济法相同的价值追求与根本原则,实现经济法对原则、价值以及制度重建的约束与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需要不断被更新和发展,由此需要引起立法部门和社会的共同关注。
2 经济法的价值
(一)经济法在法律性能中的价值
对经济法的概念理解上存在着很强的主观性,学者也会通过不同的角度来对经济法进行研究和评定。经济法的价值一直都处在被讨论的阶段,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完善和丰富。
一些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是其固有的属性,是为了人们的利用和使用而产生的性能。在他们看来,经济法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并借此依据将经济法与法的理念进行区分。另有些学者认为将经济法的价值做客观与主观统一的理解,经济法的价值分为了工具性与目的性。其中主要被人们所运用的价值是工具性,目的性作为从属地位。
在对经济法的价值进行研究之前,首先需要确立的是它的法律价值,经济法的价值研究需要首先被确立的是其法律价值,只有在法律价值上凸显了公平、自由、效率和秩序等问题才是经济法的根本价值体现。有人认为经济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分支,和法律的价值基本一致,只不过是注入了社会与经济的元素,所以才被赋予了特殊的内涵,让秩序、公平、正义与效率这四个方面形成一条完整的价值链条,让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与社会经济公平这二者的价值地位凸显出来。笔者认为经济法本身的价值从实质上来讲是社会本位指导下实现正义,有同时兼备自由、效率与秩序的统一。
(二)经济法对市场经济体制作用
通常在经济法中效率指的是投入的成本与收益间的比较,其中的交换本质就是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有效利用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民法的司法性质与个人的本位特点决定了它的效率是个别的和微观的,经济法的社会性质和本质经济的安排是对经济组织的概括。政府与市场的双重组合构成了经济的不同种类型。其中经济体制有不同的构建特征,从效率的角度可以分出四类功能,但是无论哪一个体制都无法准确地说哪种效率是最好的,只能对某一方面进行侧重,正是因为这种差异的存在,导致经济体制整体的效率有高有低。经济法就是政府和市场之间的法律,用合理的手段和规矩对二者的行为进行协调,使得整体的资源配置被优化。经济法对市场的调控以及对政府进行的行为规范,有着降低成本、提高和增进体制效率的作用。
3 经济法维护经济竞争的公平市场经济生活中需要有公平做支撑才能够稳定运行,在传统的民法中有着道德观念与价值标准的存在。经济法于民商法在对公平的体现上有着不同的见解。民商法注重的是形式公平和形势的正义,它所强调的是以个人为基点,用抽象的平等为假设,强调的是机会的均等化,对事实中存在的收入差别、能力差别没有过多的分化,所以会导致经济机会不平等的问题。民法是静态的,公平是体现在外部,在形式上追求法律平等,在意义上表达自由,而不去真正地关心行为结果。经济法追求的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的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它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使权力真正地做到注重利益与公平的实现,无论是过程还是结果,经济法所侧重的都是效率的公平。
在传统的法律中的公平所体现出的是外部的角度和静态的角度,对事情的各个方面都提倡保护,是宪法中所提倡的公平、是民法中提倡的公平也是刑法中体现的公平,这些公平体现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但是除了要追求静态上的公平,我们必须认识到存量利益的调整的重要性,显然它所重视的是利益的归属问题,生产过程中的利益调整,这些都需要经济法作为动态的实质性的保障来提升法律和制度。经济法是内在化的公平以及真正内涵化的公平。
经济竞争的能效发挥好坏是由法律的竞争主体适用者决定的,这就需要市场主体中确保法律地位的平等。经济法注重帮助弱者,例如对弱者因财产、收入或天赋方面在经济竞争方面具有不平等性,经济法强调从形式上将其达到平等的实质,从而将公平的含义拓展了。国家如果在经济法规中对不平等的财产和收入进行干预,需要利用所获得的罚款对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进行一些经济补偿与救济。
我国在对市场主体待遇上并不能体现出完全的公平,但国际经济贸易规则中要求竞争的公平化,这就使新的章程列入了我国的经济法中。一方面命令禁止在市场环境中反对任何经济主体用非经济力量手段进行竞争,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平等与统一。另一方面,经济法对经济主体的经济负担规定不允许出现非公平分配。公平的竞争不仅要体现在过程的公平,还要体现在结果的公平。在竞争结果中要体现出分配公平。所谓分配的公平是对资源成果进行有效的分享,其过程也要体现出公平性。需要不断关注的是权力、义务的划分,如何将其公平地分给社会群体。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开始在能力、财富等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经济法将结果的公平列入价值评定当中,规定分配差距中所特有的经济意义。
4 经济法注重经济安全
经济活动的一切前提是经济市场的安全,经济安全是国家经济秩序赖以持续和经济行为能够持续开展的保证。传统的商业关系中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有着较高的可知性。所以在传统的民事规则下追求双方地位的平等化,在此基础上求得意见的统一,从而维护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在这种规范下,当事人具有被保护的前提,这也是一种对个体安全的保护,目的是个体行为安全能够得到保障。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关系的复杂性使得课题趋于抽象,让主体的可知性下降,这样就大大加强了投机性,不可测的因素增强。所以传统的民商规则渐渐成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的商事法,并被如此应用了下来。
经济法对政府的行为进行干预,通过对过度集中的对市场控制行为的矫正,维护集体的利益。经济法将民主纳入自身的价值体系,要求政府不能进行过多的经济干预行为,要体现出民主,企业内部的运行也要充分体现民主,市场的运行要依靠民生,在这样的制度保障下才能够使资源被充分地优化。
传统的经济安全观念更注重偏向个体的发展,并没有建立起全社会角度的安全管理观念,安全保障都是寄托在对当事人的规定上,缺乏对危害整体社会的行为对约束和制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渐从微观角度变为宏观角度,由个人渐渐上升到社会。经济法更注重谋求宏观意义上的经济安全,从而达到社会的稳定。经济安全在现今社会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所追求的一种必然的秩序,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管理观念。
5 结语
经济法的价值决定了它的效率是它的核心价值,经济法的本质是公平。经济法是为了调节市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它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矫正市场中的不公平,从而恢复市场效率。体现公平正义与效率是经济法的追求,同时也是经济法制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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