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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浅谈基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考量
经济法这个法律概念首先是由资本主义国家提出的,包括在以德国、日本为中心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主的法系中对经济法也有详细的阐述。受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对经济法一直没有形成权威性的定论。在有关经济法的相关理论的阐述中,就一直把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当成是一种任务,把保障公众的利益作为一种追求,从本质上说经济法是在重视国民的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基础上,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经济关系与经济纠纷,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虽然有不少的国内外学者对社会责任有诸多的研究,有的还借用了其他的表述,如用社会本位原则来阐述社会责任原则,虽然有不妥之处,但是也不否认它与经济法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是,在现有的权威性的学说中,一直没有把社会责任原则当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甚至可以说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在经济法中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1 经济法原则的基本概述
1.1 经济法原则的内涵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解释,将原则理解为是法律的一项基本要求,是一种构成其他根源总结性的原理或者是规则的基础。由此,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可以认为是一种贯穿经济法实践运作过程的始终,对经济法具有指导作用的思想。经济法的发展与经济学和法学二者的发展紧密相联。在社会的发展下,关于经济法的学说也在不断地发展,在传统的理论上认为经济法的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发展的始终,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在现代理论上认为经济法的原则,是经济法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守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经济法的精神与价值,是经济法的核心精神所在。
1.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人们所说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适当干预原则与合理竞争原则两种。所谓的适当干预原则是针对国家或者是经济自主的组织来说,在尊重经济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适当干预的内涵要求不仅要正当而且要谨慎。由于经济法的本质主要是在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下所产生的关于社会关系的法,可以说,适当干预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经济法下合理竞争原则强调了在市场经济下,通过建立合理竞争的原则,实现有序、有效的市场模式,从而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通常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指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由于我国对经济法的研究比较晚,对经济法理论的探索还处在摸索的阶段,还没有建立较为系统的、全面的经济法理论学说。有些学者坚持一原则说,即在他看来经济法只有维护社会的整体效益,兼顾各方的经济利益这个原则;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有计划与反垄断两种基本的原则,有些认为应该是有三个原则:即平衡协调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与权、责、利统一的原则;还有些则认为是七原则说,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国家适度干预、社会本位与可持续等在内的七大原则。众说纷纭,不同的研究角度就有不同的看法。
1.3 现有经济法原则的不足
经济法与其他学科下的法是不一样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出经济法的价值、内涵具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对现有的经济法原则的表述不够完善与科学,不能够全面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下面就以社会本位原则为例,来探讨其中的不足之处。
通常意义上说的社会本位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本位思想中,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作为首先考虑的因素。其中,国家的宏观调控、个体的行为和市场的运行分配与社会公众利益的满足程度是密切相联的。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中本位思想的变动,学者对社会本位原则的探讨越来越多,大体上都是坚持公众利益至上的观点,但是,这些学说大都还是概念性的、描述性的理论方面的研究,并没有真正地阐述经济法中社会本位原则的内涵与价值,从经济法的实践中来看,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性的作用。而且,在社会本位原则的表述中,过度地强调了国家、社会、个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和其发挥的能动性作用。因此,把社会本位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研究还不够全面。
2 社会责任本位原则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2.1 社会责任原则的发展与概念
责任,从法律上的理解来说,就是一项义务。法律中本位思想的变化由早期的义务本位到权力本位,再到现在的社会本位,这种变化的根源来自于经济与政治的不断发展。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更强调了社会整体利益而不单单只是个人的利益的满足。社会责任包括了法定范围内的责任、道德责任与社会的公益责任。在经济法中对社会责任的理解是指经济法是一部维护社会工作利益、并且重视社会责任意识的法律。在经济法中,必须把社会责任当成最高的准则,在对公众负责、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调整各种经济关系。
2.2 经济法中社会责任的内涵
经济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在对社会责任的原则上有自己的特别之处,并不是简单地将经济法与社会责任相叠加,而是有属于自己的内涵表述。在经济法中的社会责任是指经济法在立法、执法与遵守法律的各个环节都有强调公众的利益,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在此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具体来说,在经济法中的社会责任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强调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的社会责任;其次是指在经济法的过程中,都要重视社会福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理念,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3 与社会责任本位的关系
哲学上说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社会责任原则与社会责任本位原则两者也是紧密相联的。从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内涵的阐述,可以发现社会责任原则能够体现经济的特征,而社会责任本位则是经济法的一个理念思想,对经济法的发展具有指导性作用。因此,可以简单地说,社会责任原则是社会责任本位理念在经济法中的具体表现。
事物之间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社会责任原则与社会本位的不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两者内涵的阐述不同。社会责任本位更多的是意识层面上的表述,比社会责任原则更为抽象。对经济法来说,社会责任原则是一种具有指导意义的理念,可以指导经济法更好地进行立法、执法与守法等。其次,两者的影响力度也不同。社会责任本位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范畴制定下的一个基本思想,它作为一种意识观念,不仅能够应用于经济法领域,其影响范围还涉及民法、刑法等其他的部门。相对来说,社会责任原则的影响范围就比较小,主要是经济法领域的应用。两者之间还有一点明确的区别就是两者之间的可应用性不同。对社会责任本位来说,它的思想较为泛化,在具体的应用上还需要其他的载体才能够发挥出作用,但是对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来说,可以直接在法庭上使用,相对来说,可应用性与灵活性较强。
3 社会责任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可行性研究
3.1 从主体角度入手的可行性研究
通常人们所说的经济法的主体可以概括为三种,即政府、社会的中间层与市场。在社会责任原则的指导下,三者将更好地扮演自己的角色。首先,对政府主体来说,有利于社会责任原则的引导,政府在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权与社会的分配权等权力的时候,会更注重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在促进社会经济进一步的发展的同时兼顾公众生活幸福度的提升。其次,对社会中间层群体来说,它们是政府与市场之间相互协调的一个工具,在社会责任原则的指导下,它们在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会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兼顾其他弱势群体的利益,更有利于减少矛盾与纠纷,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最后,从市场主体出发,市场主体一般包括经营者、消费者与生产者。在社会责任原则的驱动下,他们本身的责任意识加强,会更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以食品健康为例,在社会责任原则指导下,生产者与经营者应该更重视食品的健康问题,而不再是个人的既得利益。
3.2 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研究
权义指的是权利与义务两方面的内容。对法律来说,规定了主体既享有相应的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经济法的领域中,社会责任原则可以更加规范地指引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履行义务。
3.3 从法制实践的角度研究
改革开放的30年中,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国家的实力大大的提升。但是,探究现在的社会生活,也有不少的社会问题,例如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造成人们生活幸福指数不高,社会矛盾激化;自然资源短缺与生态环境破坏愈加严重,人与自然的矛盾也在进一步激发;而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一个分支,充当着协调的角色,在社会面临诸多矛盾的时候,在经济法中引入社会责任意识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这些社会问题,单单靠国家的调控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需要社会公众养成社会的责任意识,在经济活动中,用社会责任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承担起社会责任,共同来面对问题,寻找最优的方法解决问题,追求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4 结 论
在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考量下,将社会责任原则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科学性的做法,具有其重要的意义。不仅对经济法的研究更加深入,丰富其理论学说,还能够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通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意识的指引,促进经济发展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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