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新电梯维保服务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
(一)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诚实和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安装于下述位置电梯实施保养服务:
1、 的建筑物名为 内的小计 台;
2、 的建筑物名为 内的小计 台;
3、 的建筑物名为 内的小计 台;
4、 的建筑物名为 内的小计 台;
三、服务期限
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为期 壹 年。
四、服务时间
1、本合同规定的服务一般在乙方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若有特殊需要,乙方可在任何时间提供服务,只需另行计费。
2、本合同所述设备若发生故障需要应急处理时不受时间限制,即乙方对设备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
五、服务内容及双方责任
1、乙方的责任
1.1本合同的服务方式为小包保养,服务时应严格遵守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1.2每月二次派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及乙方的工艺和规范,按电梯定期保养工作项目单(见附件一)的内容及要求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等保养工作,以使设备正常运行。
1.3提供全天候应急处理服务,并在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25分钟内赶到现场,特殊情况半小时内到达。
1.4负责服务期内保养不当所造成的损坏件的免费调换。
1.5因保养不当停梯,若在七个工作日内未能恢复运行的,将免收该台一个月的保养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恢复运行的,将免收该台设备一年的保养费。
1.6配合政府部门对服务期内的设备实施年检,并对因保养不当而产生的整改项目进行免费整改。
1.7当发现或发生非保养责任事故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当事故严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时,有权通知甲方停止使用该设备。
2、甲方的责任
2.1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和确认。
2.2保养时,给予乙方合理充分的停梯时间并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2.3使用乙方提供的或经乙方认可的备品配件,以确保整机性能的正常和安全。
2.4为维护乙方的技术权益,以以坏换新的方式购买乙方的专用部件。
2.5负责支付非乙方保养不当所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材料费。
2.6因管理、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而需要修理和更换的,需与乙方签订修理合同。
2.7服务期内,第三方若对本合同设备实施改造、修理、装饰、更换的,应在实施前书面通知和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在工程结束时通知乙方对设备进行检查,因工程实施而影响设备性能和非经乙方同意的项目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理。
六、服务费用
根据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保养费为:
电梯编号(甲方) 电梯型号 数量(台) 层站 载重kg 速度m/s 每月每台保养费(人民币) 年合计(人民币)
年度电梯保养费总计(大写):
七、付款方式:
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第六个月向受甲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50%,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余下款项在服务期结束前一次性付清。
八、本合同不承担项目
1、土建工程中的电梯井道壁、井道工字钢、井道灯、井道防水、井道隔离网、机房电源等附属设施的改造、修理、装饰、更换、清理和维修等工作。
2、因乙方使用管理不当或人为损坏,或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修理和更换工程。
九、其他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及附件所规定之外的服务项目时,乙方以报价单形式交甲方确认,经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后由乙方提供服务。
2、在保养或维修前应事先通知给甲方,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必须由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并将更换下的废旧零件给甲方,如没有得到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甲方有权视本次服务无效。
3、甲方要求提供超越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以报价单的形式报甲方同意后实施服务。
4、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要增加设备功能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修理合同,乙方给予价格优惠。
5、乙方在实施服务后,甲方若未及时支付应付的费用,乙方有权按银行贷款利息向甲方索取违约金。
6、保养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由甲方按照当地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需另签订一份《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8、本合同以外经双方确认的附件、协议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其它约定事项皆按原合同实行。
11、任何一方若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终止事宜。
12、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签署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名称:(章)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二)
甲方:物业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本合同。
一、维修、保养的服务范围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为合同中列明的供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维修及保养服务。其中包括:。(各部电梯的基本情况请见附件)。
二、维修、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国务院第549号令》、《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的相关规定。
三、维修、维护保养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如合同双方无任何一方在到期前1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则合同到期后,乙方有续签合约的优先权。
四、维修、维护保养费
每台每月维保费用为人民币元,以台计,每月维保费用为人民币元,全年合计维保费用为元。维保费用按支付,即自合同生效日起算,每满个月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
开户行:
帐号: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和扣罚乙方维保服务费。
3、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具有电梯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保证上述维保设备属甲方合法财产或甲方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委托维保的权利。
4、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电话通讯、监控摄像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并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
5、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6、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7、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8、甲方授权代表:杨国纯,代表甲方在维保过程中相关事宜的签字确认。
9、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10、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11、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12、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3、为保护乙方的技术专利,被更换的零部件涉及乙方技术专利的,应无偿交由乙方回收或当场销毁。
4、MBM2模块化保养(根据各地情况调整)
按照国家规定,乙方派出维保专业人员对上述设备提供至少每15天1次的例行保养工作,乙方发现有可能损害或影响电梯运行安全或质量的因素时,将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商议整改方案。
乙方维保人员每次实施维修保养前,应先到甲方工程部签到,完成保养后,提供相关保养记录。
为保障乘客的安全以及延长甲方设备的寿命,乙方把电梯的保养分为几大模块,科学安排合适的保养程序,为甲方延长设备的寿命以及保障乘客的安全性。乙方运用移动工具等支援工具管理路线和技师的能力,以便在不同环境中对不同情况同时管理。
4.1.基本检查
4.2.基本模块
4.3.井道模块(曳引电梯)
4.4.井道模块(液压电梯)
4.5.厅门模块
4.6.门机模块
4.7.主机模块(曳引电梯)
4.8.主机模块(液压电梯)
4.9.控制柜模块
4.10.信号模块
5、全日24小时紧急修理服务
提供全日24小时紧急修理服务,甲方发现维保设备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运行现象,应立即拨打服务热线通知乙方从速派遣称职人员处理,乙方承诺根据已接到的甲方通知,在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若故障造成乘客困于设备内,乙方承诺根据已接到的甲方通知,在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故障。
6、配件更换服务:
乙方对配件提供全日24小时供应服务,并且免费送货上门。在维保过程中乙方发现需更换的零件,应主动进行更换;由于甲方人为导致的配件损坏,在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应及时更换,甲方须在更换后7天内付款到乙方账户内,否则乙方有权拆除已更换的零件。
配件有偿更换的范围,详见附件。
7、政府年检协助及新法规标准告知:
乙方需负责协助电梯的政府年检工作以及提醒年检时间,政府电梯年检费用由甲方承担。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法律规定发生改变时,乙方将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为甲方进行此安全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相关人工、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如乙方未按本合同6.2.2条款要求的时间按时到达现场维修,出现一次书面警告;第二次甲方收取违约金100元;第三次甲方收取违约金500元,但累计违约金不得超过当月的10%,费用从维保费扣除。
2、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前单方面解除合同或无故拒绝履行合同的,则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维保服务费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导致的单方面解除合同除外。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同意或乙方拒绝依约维护保养的除外。
如果乙方在电梯故障发生时不能按约定时间赶赴故障现场,甲方为了对电梯内的人员进行施救而请乙方以外人员进行紧急处置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在电梯故障发生时不能按约定时间赶赴故障现场,时间超过约定时间30分钟,甲方为了避免电梯不能运行带来的人群疏导困难而请乙方以外人员进行处置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4、经政府检验部门事故认定,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因电梯质量问题、乙方维护保养等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当承担电梯复验的所有费用。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变更
若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就本合同有关事项提出变更,需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3、终止
3.1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且从终止本保养合同之日起,乙方将不承担任何与维保工作相关的法律责任:
A.除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规定的例外情况,凡未经乙方同意,非乙方人员对设备进行了维修保养,甲乙双方无法就此达成谅解意见的;
B.甲方陷入破产,被迫或自愿清算(合并或重组除外)或未能偿还应付的债务;
C.甲方延迟支付维修保养服务费超过90日,经乙方书面催告后5日内仍未履行。
3.2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A.乙方陷入破产,被迫或自愿清算(合并或重组除外)而无力再履行合同义务;
B.乙方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经甲方书面发函催告后5日内仍未履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不得有任何赔偿请求,并配合甲方进行移交,若乙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当月计违约三次或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由于本合同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电梯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十、免责条款
1、如遇战争、罢工、暴乱、自然灾害等法定不可抗力因素,则甲、乙方对第五、六条所承担的责任将予以免除。
2、因甲方未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书面合理建议所产生之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其他约定
1、更新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2、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将安装于z市 的电梯委托乙方保养维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服务以及维保价格:
序号电梯型号规格层/站/门台数每台每月维保费每年每台维保费
1GVF-II1000-C0904220.002640.00
一年合同总价(人民币):
壹 万 零 仟 伍 佰 陆 拾 零 元整($10560.00元)
二、服务期限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服务期限内任何一方要终止合同,应提前4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期满如未依上述规定提出终止,本合同将自动延长壹年。甲方在与乙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再办理终止事宜。
三、服务形式和内容
本合同委托的维修保养为常规维修保养。
1、乙方每月 2 次派有专业技术的保养人员,按乙方的工艺和国家标准的规范,对设备进行调整、检查、润滑、清洁保养等工作,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2、乙方维保人员在维保电梯期间周期性检查所有安全装置,并作安全测试。
3、按国家标准系统检查设备,调整润滑各部件,并根据设备使用状态,对电梯的 (1)机械部份:曳引机、蜗杆、蜗轮、曳引轮轴承、制动线圈、制动接触器、电动和电机轴承、油封、刹车皮、轴承;(2)电气部分:控制柜、选层器和调速设备、平层设备、所有的继电器、传感器、电阻、电容、功率放大器、电控器、变压器、接触器、编码器;(3)井道部分:随行电缆、导向轮或复绕轮、钢丝绳、轿厢和对重导轨及缓冲器、上下限位开关、井道内开关、涨紧轮装配、补偿链装配、轿厢和对重导靴;(4)厅、轿门设备:轿厢和厅门机械锁、按钮、外召唤显示器、轿厢内方向指示器、门锁、门吊板、门导靴和强迫关门装置。自动开门机、轿厢门吊板、轿厢门触点称重设备,触板开关、光电、光幕、轿厢框架、风扇和照明设备、应急照明及对讲机等进行常规维修和保养。
四、付款内容和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开始第一个月内,以支票方式将每年维保服务费用的50%计($:5280.00元)支付给乙方,余下款项在服务截止期满前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2、保养期间电梯零部件和易损件的更换须经甲方确认,所需费用必须经双方确定。零部件购置费500元以上的,甲方预先支付,其它购置费每月底结清。约定之外的项目须经双方同意,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与甲方结算。
五、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须为乙方的维修保养提供充分的便利,按合同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
甲方应立即停用,并通知乙方检修,严禁强行使用。由于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电梯困人,甲方设备负责人应先自行进行援救,同时立即通知乙方排除故障。
6、需要机械吊装才能进行零部件更换的吊装费及维修费由甲方负责,其余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维修中更换的各类零部件、主机齿轮油均由甲方负责。
7、由于电梯零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甲方在接到乙方书面报告后应立即批复处理。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负责及义务
1、乙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对电梯及其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2、维修保养期间,乙方发现电梯零部件磨损严重或损坏,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及时进行紧急处理,直至电梯回复正常运行。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安全作业标准,确保人身及电梯设备安全前提下方可作业,由于乙方人员违规操作造成事故或损失(经技监局鉴定)责任由乙方承担。
4、每次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完工后,甲方应给保养人员签证,以便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质量。
5、乙方须配合甲方电梯通知年检,年检费用由用户负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电梯年检不合格,整改和复检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除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外,并提供24小时应急服务。电梯一旦出现故障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三十分钟(市区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并及时排除故障。
七、其它
1、甲方要求提供超越本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以报价单形式经甲方签署承诺后实施服务。
2、在服务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准许他人对设备装饰、翻新、修理、更换,因此所产生的问题及所发生费用的支出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3、乙方若同意甲方自行实施上述工程的,甲方必须在工程结束时,通知乙方对设备进行检查,甲乙双方应就地办理相应的查验手续。
4、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超出乙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责任:如政府行为要求需修改的设备或增加新标准的工程、台风暴雨、火灾、偷窃、破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的行为。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未述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四)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为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为本合同附件一《电梯保养时间和保养费明细表》中列明的电梯提供维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单位。保养项目应覆盖《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和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以及与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 乙方提供维保服务的方式:
□清包: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
□半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 元以下(含本数)电梯零部件;
□全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大部分电梯零部件。
服务方式为清包或半包的,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电梯设备保养和维修所需零部件的价格和人工费用明细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全包的,应在本合同中列明哪些部件和维修工作的费用需甲方另行支付。
第三条 维保期限
本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续约的,应于期限届满前壹个月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 维保费用
共 台电梯,合同期维保费: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五条 结算
1、甲方按(□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维保费, 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2、甲方需支付零部件费用的,按(□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支付时间为当次维保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
3、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帐户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计划的情况,监督经乙方维保后的电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监督电梯安全性能是否良好。
2、有权检查受乙方委派为本单位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开展维保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本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3、除国家规定的法定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
(二)义务
1、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管理机构、制度,确保制度、人员、资金落实到位。
2、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维保和零部件款。
3、配备持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件的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更换电梯管理人员时及时通知乙方。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使用检查表完成电梯的日常检查工作和每月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电梯钥匙使用管理有关要求对电梯钥匙进行管理,实行钥匙领用登记,不将电梯钥匙交给非持证人员使用。
4、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乙方的电梯保养工作过程和结果、对乙方的维保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签收乙方提交的与电梯维保工作有关的文件。
5、电梯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的日常使用时间内,确保值班人员可靠接收求救电话、警铃装置发出的求救信号,及时通知乙方抢修,并详细记录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
6、制订有关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如:电梯困人、消防、电梯水浸、自动扶梯人身伤害等)。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系统运行有效。
7、保证电梯供电、消防、防雷、通风等系统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标准规定。
8、为乙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确保作业环境中应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避免无关人员进入。
9、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电梯使用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文明乘梯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乘客不文明乘梯行为或恶意破坏电梯的行为。
10、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保有关的工作。
11、应认真审核乙方书面提出的更换电梯零部件要求,并在乙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书面予以答复。
12、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13、电梯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火灾、水浸、风暴和地震等)所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查询电梯相关资料。
2、当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梯措施及阻止冒险作业的权利。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义务
1、乙方实施维保后的电梯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
2、乙方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乙方维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
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热线电话:
。当电梯发生困人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电梯发生其他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修。
3、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设备状况,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提供全年保养计划和各项定期保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表。每台每次保养时间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相应最少保养时间。如需调整原保养计划,应提前 日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但应保证保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日;
4、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有效实施保养计划,乙方应安排熟悉所维保电梯原理、结构、性能、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维保工作,并督促其严格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安全及技术规范进行维保。
5、作业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需要安全监护作业的内容应书面告知甲方,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6、现场需采取停梯措施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组织抢修。
7、根据甲方的故障统计记录,乙方应至少每季度一次提出故障分析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电梯故障的统计分析、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有关电梯使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8、协助甲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9、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维保工作非法分包、转包。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对本合同约定的电梯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检查结果已经甲方签字确认,并作为电梯现状记录由甲、乙双方保存。
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服务的,如强化保养、增加保养频次、安全保障需求、驻场作业服务、增加检测内容和频次等,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3、维保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保记录。维保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4 年。维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长期保存。
4、根据电梯的现状,甲乙双方约定非使用原因导致的电梯困人故障次数每月每台电梯不超过 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经双方确认为无正当理由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 的违约金。超过双方约定期限 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赔偿事项依照合同法规定执行。
4、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应当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5、除维保工作不到位外,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若未按乙方的书面要求期限同意更换应该更换的电梯零部件而导致电梯故障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乙方违反约定,作业过程中未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或需要安全监护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只有一人,或保养时间不足,甲方可拒付当次作业或保养的当台当月保养费。
8、乙方维保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保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并按照
标准支付违约金。
9、在电梯维保作业过程中因维保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10、乙方维修时需要更换电梯配件,甲方给予支持;甲方如不支持更换电梯配件,电梯因配件问题导致电梯检验不合格的,乙方不承担电梯复检费用。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许可证号码及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梯安全管理员及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维修、保养海景小区 11 台电梯。
一、保修、维护项目
参见附件一:电梯润滑、维护工作计划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条例、当地技术监督局的要求管理、维护、保养甲方的电梯,协助办理电梯设备相关合法手续。
2、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3、乙方负责每月定期贰次安排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条例及乙方维修、保养规范,按电梯润滑维护工作计划(附件一)的内容及要求对设备进行检查、调整、加油和清洁卫生等工作,每次例行检查由甲方指定负责人签字确认。(该例行检查可以在应急维修后进行)
4、乙方负责提供保养工作中所需的润滑油、碎布( 主机减速箱油、缓冲器用油除外)。
5、电梯正常使用时发生故障,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 1 小时内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维修服务。若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乙方对设备每半年一次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必要的检查、测试、调整和校验。年度安全检查通常在设备年审前进行,以使设备顺利通过国家主管部门的定期年审(该条款须同时续签保修到期后的保养合同)。
7、乙方在保养过程中发现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隐患时,应书面通知甲方整改,必要时配合甲方停止使用该电梯。
8、乙方在维修保养中因工作失误造成电梯零部件损坏及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和人为损坏等导致电梯有所损失、损坏或延误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2、在合约期间,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或委托他人对设备进行维修整改。否则,由此引起一切后果,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3、如因甲方在合约期内资料、证件等原因而导致设备不能办理年审等相关手续,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四、甲方的责任和需配合事项:
1、甲方应及时对乙方按国标及当地监察检验部门要求事项提出的整改意见作出处理,如不按要求加以整改而发生事故及有关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2、甲方应按国家要求对电梯设备的资料、证件等,进行归档管理。
3、甲方应保管和保护好机房内一切电梯相关设施,保持机房没有障碍物及有足够的通风设备,禁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机房及井道。
4、甲方应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定人员对乙方的维保质量及服务在工作单上签名确认。给予乙方合理充分的停梯维护保养时间并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5、维修保养合同期内,甲方有必要对电梯设备实施改造、修理、更换等工程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回复确认函。甲方在工程结束时书面通知乙方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影响整梯工作性能的隐患,乙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整改,其发生的整改工作及全部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6、设备发生任何故障或意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障,使乙方能迅速到现场进行处理或协助。
7、甲方负责维修保养期内电梯的单价大于200元人民币零配件费用及当地监察检验部门定期年审费用。
8、每年的定期年审,甲方应在接技监局通知后五天之内告知乙方。
五、报修、投诉、服务承诺:
1、电梯设备发生故障,甲方应及时拨打乙方维修保养报修电话: 1xx0,热线服务电话:4三菱21xx5。
2、乙方不定期进行电话回访咨询客户有关的服务情况,每年两次给用户寄发《服务质量咨询反馈单》,根据客户反映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调整。
3、维保合同期内,乙方在责任范围内对电梯零配件进行免人工费维修、更换。
4、甲方如有任何疑问、建议或投诉,请打乙方总部电话:0757-8xx3或1xx5。
六、维修保养费用及支付:
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保养费用:
序号 设备代码 使用编号 层站 台数 维修、保养时间 保养费用(元) 元/台/月 小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肆万零柒佰元整(¥:40700.00元)以上价格包含¥200.00元以下的零部件。
1、付款方式:本协议经双方签订生效后,三天内支付乙方维修保养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xx年2月1日支付余款:贰万零柒佰元整。
2、甲方应以汇款支付维修保养费,乙方收到甲款后出具正式发票。
3、乙方在实施维修保养服务后,甲方若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维修保养费时,乙方有权停止履行所有义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超期三日起计罚金,每日按合同总价的5偿付逾期违约金,总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5、其它费用支付时间:
电梯需要更换零配件时,甲乙双方确定好价格后,甲方应在更换后叁天内付清零配件购置费用(含节假日)。
七、本合同不承担项目:
1、电梯土建工程如井道壁、底坑、井道防水,机房电源等附属设施的改造、修理、装饰、更换、清理等工作。
2、本合同条款及电梯润滑、维护工作计划中内容之外的项目。
八、保险赔偿:
一旦设备发生意外,均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析,
如果由于甲方的使用不当导致意外发生时,应由甲方负责;如果由于乙方维修质量等原因所致,由乙方负责。
九、其它: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条款及附件内容之外的服务项目时,乙方应以工程协议形式在经甲方确认后再提供服务。
2、维修保养合同期内,甲方需要增加电梯的功能时,双方应另行签定协议由乙方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
3、维修保养合同期内,若国家实施或修订有关电梯标准而需对电梯进行改造时,双方应另行签定协议由乙方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
4、维修保养合同期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优先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维修保养有效期为 壹 年。(以合同有效签章日起顺计)
6、如任何一方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达成终止合同协议。
7、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8、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同时生效。
9、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应。
10、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11、根据目前海景电梯的运行状态,乙方必需有专业人员将所有电梯调整至最佳使用状态并由甲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待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本协议规定按期支付剩余电梯保养费用。
甲方验收前如需更换电梯零件经双方协商后方可更换。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联系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维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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