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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地区危房改造脱贫攻坚活动方案

时间:2022-05-01 13:00: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农村地区危房改造脱贫攻坚活动方案,供大家参考。

2022年农村地区危房改造脱贫攻坚活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调整优化,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二、任务目标

  2021年省住建厅下达我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任务117户,其中,C级危房34户;
D级危房83户。

  三、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中央调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具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二)补助标准。C 级维修、无合理稳定居住条件户长期租赁每户补助 1.4 万元;
D 级危房新(翻)建、购买(置换)按户补助 2.8 万元;
在此基础上,建设农村公租房改造再增加0.9 万元。

  四、申请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二)村评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

  (三)审核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县级住建、扶贫(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审批。

  (四)下达任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宝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情况下达当年改造任务。

  五、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为强化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落实,特成立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危房改造推进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县住建局局长王显曦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住建局总工程师张朝军同志兼任,成员由财政局、民政局、审计局、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等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推进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身份认定、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乡镇政府做为农村危房改造的责任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乡镇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督促监管和组织各村有序实施危房改造工作,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工作合力,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明确职责。按照上级要求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
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
住建局负责聘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房屋等级进行认定并对房屋改造方式进行审核,并聘请监理单位开展全程质量安全监管。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支付与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三)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县住建局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自建(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书》和施工监理制度。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危房改造技术服务组,开展设计师下乡活动。因地制宜推广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按照农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施工监理制度,落实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指导做好竣工验收,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

  (四)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在确保房屋基本安全的前提下,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接续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为目标,加强农房设计,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推广《龙江民居示范图集》,完善农房使用功能。鼓励在改造中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保障住房安全性的同时降低能耗和农户采暖支出,提高农房节能水平。鼓励有条件的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五)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各乡镇要落实保障对象公示制度,将保障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强化群众监督作用。按照《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7〕28 号)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及时按“一卡通”要求拨付补助资金,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租赁住房,按年分期支付给出租方。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坚决查处挪用、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索要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和危房改造档案管理制度。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原则上新(翻)建房和购买(置换)房屋自竣工验收拨付资金之日起,产权人5年内不得出售或转让。建立农村房屋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同时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应当包括村级公示、施工图、工匠培训证明、《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监理记录表》《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验收表》《黑龙江省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农民自建(改)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告知签收单》《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验收表》、资金拨付凭证等材料,采取长期租赁、入租农村公租房、购买等方式实现住房安全保障的,还应当将租赁、买卖合同、产权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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