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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2-05-02 14:15: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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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xx〕4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xx〕19号)要求,立足丘陵山区特点,突出“保供促安全,振兴畅循环”,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的需求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构建新发展格局,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在支持重点方面着力突出稳产保供。将适宜我省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根据我省需要将育秧、烘干、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

  (二)在补贴资质方面着力突出农机科技自主创新。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通过大力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取得补贴资质条件步伐,尽快列入补贴范围;
对暂时无法开展农机鉴定的高端智能创新农机产品开辟绿色通道,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予以支持。

  (三)在补贴标准方面着力做到“有升有降”。一是提升部分重点机具品目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包括秧苗移栽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急需的智能、复式、高端产品、新机具。二是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补贴额,到2023年补贴额测算比例降至15%及以下,并将部分机具品目逐步退出补贴范围。

  (四)在政策实施方面着力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一是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保障购机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三是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从严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高端、适用、绿色、智能为原则,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结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经专家讨论,集体研究,确定选取15大类38个小类121个品目,纳入《贵州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根据年度补贴资金安排计划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我省补贴范围可针对各地提出的增补建议,在全国补贴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工作按年度进行。

  (二)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全国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应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示。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商标品牌、产品名称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总质量、出厂年月、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的基础上优化参数及增加分档,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实行降低补贴标准的机具品目单独分档测算补贴额。提高补贴额的10个机具品目,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其中,属于提高补贴额的通用类机具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和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上年市场销售均价原则上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其中,新增品目或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其相关档次市场销售均价可通过市场调查获取,也可直接采信其他省份市场销售均价的最低值。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
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
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各地要加强宣传,全面公开公示县级机具核验方案等。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相关市、县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对有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对无违规行为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按程序及时调整。

  五、资金分配与使用

  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农机化发展状况、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测算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测算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需求,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县(市、区、特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县(市、区、特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组织开展市、县际余缺资金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市、县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较大资金缺口的市、县,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对资金使用进度较快的县(市、区、特区),要加快资金兑付进度,对于资金使用进度和兑付进度又快又好的县(市、区、特区),下一年度分配上予以倾斜。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xx〕2号)和《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20xx-2021年〉的通知》(黔农发〔20xx〕58号)文件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办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并保障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总站、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和省山地农业机械研究所要发挥好技术支撑和行业指导作用,负责指导各地农机化工作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工作,共同为政策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加强对本省农机鉴定工作的指导,组织有关单位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组织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发布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定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进一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问题以及管理水平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农机鉴定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测资质,将相关处理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省农业农村厅依托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动态分析基层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地切实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补贴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晓率、监督权。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示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地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xx〕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xx〕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各县(市、区、特区)根据上级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县级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报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正式印发。每年6月15日、12月10日前,市(州)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半年、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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