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市人民政府深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三年行动方案(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消除土地资源瓶颈制约,降低实体经济成本,补齐薄弱短板,扩大有效投资,构建存量建设用地长效管理机制,努力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结构更趋优化,土地资源更加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为我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总体目标
全力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乡低效用地盘活,
力争每年盘活存量建设用地5000亩以上(具体计划任务另行下发)。到2022年底,我市存量建设用地库存明显降低,用地结构更加优化。
二、主要措施
(一)加快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
1.分类处置,加快实施土地供应。一是按照《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的
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xx〕157号)规定继续实施“弹性出让”。二是对未供先用的公共设施用地,其违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建筑暂缓处置,先行办理供地手续,供地受理资料中的项目立项审批资料由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放宽到项目建议书。若未获得项目建议书的,则参照市属国有资产权证补办程序供地。三是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单独供地的,可以镇(街道)或市级相关部门为主体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同时,对新报批土地存在代征地情况的,要求同时办理供地手续。四是对原以基础设施项目报批且短时期内无法实施的地块,可以临时停车场、临时公园绿地等项目供地并利用。对原以农民公寓项目报批的,允许调整项目,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外口公寓或农居集中居住区办理供地手续。
2.积极协调,加大推进开发力度。一是加大盘活力度。加大指标盘活力度,结合“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对因政府原因不再实施或短期内不实施的项目用地、生态红线控制范围内的2年以上的批而未供土地,实行农转用指标异地置换盘活,核减未供土地面积。加大建设用地盘活力度,通过对旧村、空心村、废弃工矿用地等建设用地复垦,实施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用地指标和规划空间。二是加快推进前期开发。对因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地政府要强化征地政策处理责任,切实加大政策处理力度;
对原项目由于规划原因无法落实而导致批而未供的,可进行规划调整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调整到位;
对因项目自身原因或资金未落实等情况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消化利用方案加快实施。三是加大规划区外建设项目的审批力度。根据《规划区外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施方案》,对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建设项目,允许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用地、建筑审批。
3.优化审批,严格报批条件审查。一是建立农转用和征收预评估机制。对前期工作不到位或征地补偿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不予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对以划拨和集体使用方式供地的,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先预收供地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缴纳;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先预收征地补偿安置费和报批费用,由各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缴纳。二是优化审批流程。对已进入审批程序但尚未进入供地环节和尚未开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妥善推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利用
1.综合运用多种处置措施。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的原则,
分析成因,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对因征地原因造成的,镇(街道)必须加快落实征地政策,协助土地使用权人加快进场动工。二是对有意向继续开发的企业,按照“以用为先”的原则,督促企业缴纳违约金后继续开发建设。三是对确实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行政划拨用地按原供地成本收回,待重新供地时结算收回成本;
出让地块引导其通过“预告登记”等二级市场试点政策予以转让,或者采取土地储备回购的方式进行处置。四是因城乡规划功能调整原因造成的,除中心城区外已明确近期难以按新规划功能实施的,由镇(街道)编制近期规划,从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出发,确定规划功能,办理相关手续。
2.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一是健全建设用地实时监测和预警预告制度,全面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向用地单位下发《提醒动工通知书》和《督促限期竣工通知书》,督促用地单位抓紧施工建设。严格按合同约定追究开竣工违约责任。二是严格落实制约措施。对不按规定接受处置的闲置土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得受理该宗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登记等手续。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暂停该土地使用权人新土地项目竞买资格,并收取闲置地块的闲置费。对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应联合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严格按政策收回。加快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将土地闲置等失信行为纳入到信息管理体系,倒逼企业依法依规用地。
(三)深入推进城乡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
1.更新完善低效用地数据库。调整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包括城镇和农村,低效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符合城乡规划,利用粗放、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闲置废弃、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存量建设用地,以及在“三改一拆”中计划实施改造和已经拆除建筑物的土地,产权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旧城镇、旧厂矿、旧村庄和其他低效用地。原则上,每年7月底前完成城乡低效用地数据库年度更新工作,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有机衔接。
2.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城镇低效用地改造为商服用地的,可分割销售。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鼓励类经营服务项目的,可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不再缴纳土地收益金,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从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备案之日起计算并在不动产登记薄和证书中记载。“用而未尽”且未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在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无约定,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通过分割转让、分割收储等办法盘活。鼓励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楼宇等空间,结合老旧工业点、成片标准厂房、小微企业集聚片区的整体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由属地政府会同原土地使用权人编制再开发建设方案,并向市深化推进块状传统产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对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方案由市深化推进块状传统产业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召集发改、建设、环保、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会审再开发建设方案,会审通过后允许原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建设小微园项目。地块的建设、验收、分割、销售及登记等依据小微企业园相关文件执行。
3.完善历史遗留用地手续。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历史遗留用地实行“一地一议”,通过多部门专项联合会审后予以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及时调整完善相关规划;
确实无法调整完善且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的,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处置。对已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和违法用地处罚确认工作的历史遗留用地,但近期内确实无法完成补办手续的,可由政府出面完善用地手续后租赁给用地单位使用。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每年4月底前)
对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清理核实,建立“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台账,按照宁波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制定我市年度低效用地再开发、“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处置实施方案。
(二)全力推进阶段(每年5月至11月)
根据我市年度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
对每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年度目标任务。各项目责任单位针对性地建立班子、制定方案,进一步深化、细化攻坚目标,落实专人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收集、汇总相关项目信息,力促项目目标及时完成。
(三)总结考核阶段(每年12月)
市督查室每年年底对各责任单位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评估核定项目完成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公示。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全市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深化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发改、经信、财政、住建、环保、自然资源规划、各街道(镇)、园区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协调解决推进中的相关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考核激励。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坚持“亩产论英雄”,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考核纳入街道(镇)、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认真总结推广推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行动的成功经验,认真剖析“供而未用”土地处置的典型案例,营造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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