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减证便民”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完整),供大家参考。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 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实施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法律法规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疫情防控,以及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办理程序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工作目标
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基本原则,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减少循环证明、重复证明,进一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逐步形成标准科学、规则统一、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公平公开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工作任务
(一)明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含义。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和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直接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按要求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市政府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能适用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依法可以代为承诺的,代为承诺人应当获得申请人的委托、公证等有效授权。对办理量较大、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群众期待、社会风险总体可控的政务事项,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要率先推行、尽快落实。
(三)梳理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的原则,梳理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科学编制、对外公示、及时调整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凡涉及证明事项且能实现信息共享核验的,原则上都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步骤,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参照全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不得表述含糊,不得设置兜底条款。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证明的内容、许可的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文书范本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相关业务平台系统应结合“放管服”改革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要求,统一添加、完善告知承诺制功能模块,明确相关数据标准,协同推进线上线下办理。
(五)健全事中事后核查制度。针对证明事项特点、风险等 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 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 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要强化日常监管。结合实 际,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体系或办理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推动实现跨地区、跨 部门、跨层级线上数据资源联通共享和线下调查业务协同。对在 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 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 用记录;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探索失信惩戒模式。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 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 用记录。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具备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信用综合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引导失信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形成社会信用建设良性循环。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要梳理出重大风险节点,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防止因申请人不实承诺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要结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网站、政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五、工作步骤
(一)统筹部署(2021年3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细化任务措施,夯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健全工作制度,抓好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于2021年3月29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联络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送至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公布实施(2021年4月1日至7月31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在梳理本部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后,于2021年6月28日前报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研究论证,并由县政府审定后于2021年7月31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向市司法局备案。
(三)总结提升(2021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进行评估,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经验做法,持续提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各项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应于 2021年11月26日前对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分析(包括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行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步骤,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专题学习培训、座谈研讨,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运用政务服务大厅、融媒体中心、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和承诺事项的宣传和引导。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和申请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进一步营造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 政务环境。
(三)做好考核评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落实情况将列入 年度效能综合考评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建立督察通报和奖 惩制度,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 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工作不力、 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
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 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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